对所有权理论十大问题的新认识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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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探讨了关于所有制理论与实践有关的十大问题的新认识。(1)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模式;(2)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问题;(3)关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在企业中如何体现的问题;(4)关于对非公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5)关于生产关系内涵中的“三要素说”与“四环节说”问题;(6)关于马克思经典作家“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问题;(7)关于与劳动力个人所有相关的劳动力是否具有商品性质的问题;(8)关于国有企业进行股改的产权界定问题;(9)关于国有存量资产或增量资产的出卖问题;(10)关于所有制配置结构问题。

[关键词]所有制理论、十大问题、新认识

自马克思的《资本论》问世100多年以来,围绕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与实践,学者们进行了“见仁见智”的多次探讨。笔者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拟对与所有制相关的十大问题谈谈自己的新认识。

一、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模式,传统的理论认为只有一个模式——社会主义的全面的全民所有制模式,即单一模式;而实际上,既可有单一模式,也可有多元模式同时并存。关键在于理论是实践的抽象,实践变了,理论抽象是不可以一劳永逸的。

以往实践表明,单一所有制模式不适应中国国情,为此,我们付出了30多年的时间成本和经济发展缓慢的代价。即使如此,我国还有不少人留恋单一的全面的全民所有制这一模式。我们必须采用所有制的多元模式去促进生产力发展,以补上大力发展商品经济这一重要的课程。只要我们的条件,特别是物质、文化、精神条件达到了,我们再行推进单一的全面的全民所有制的模式也不迟。而我们的理论,既应是现实的抽象,而又不应是现实的照相,更应研究多元模式的协调、解决多元模式向未来单一模式的转化问题。如果马克思还健在,他也会重新思考所有制理论问题,正如他为了写作《资本论》用了40多年的时间,对以往的经济理论进行全面的批判那样,去重建与社会主义客观实际相联系的所有制理论。

二、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传统的理论认为是全民即国有经济为主体。其实,也可以是集体经济为主体,因为“集体”也具有公有性质。

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为主体来体现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以公有制为主体,当然是最理想不过的了。然而,由于历史上的一些原因,比如京、津、沪、辽,国家长期投资的结果,实际上是以全民经济为主体来体现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以公有制为主体。即使想改变为以集体经济为主体来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如果改革力度偏小,这个问题也不易做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论从发展经济还是从较长一段的发展走向看,以集体所有制为主体更有利于大力发展生产力。再从企业制度创新的要求看,大家普遍都看好股份经济这一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即使是股份制经济,因为产权的多元化而不是单人化,不能把它称之为私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看,它也是集体经济,大家合股共建的经济实体。而人们把股份经济作为国企改革的方向,方向者,大势所趋也。既然股份经济也属于集体经济范畴,而且又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因而,在现阶段,以集体制为主体来体现公有制为主体不但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站得住脚的。

三、关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在企业中如何体现的问题,传统的观点只强调公有(或全民)企业数量在所有制结构中占绝对的比重,而往往忽略了这个“主体”的宏观总量概念,特别是价值总量的概念。而这往往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控制经济命脉和经济发展导向,讲的都是宏观问题。如果我们只局限于考察微观,可能微观经济中这个企业是私有的,或许财大气粗;那个企业是公有的,或许财力有限,从而得出私有经济占主体的结论,那就有点以偏概全了。对广东顺德市的企业转机建制,从微观上单一剖析,特别对某些私人控股企业进行剖析,可能会推导出顺德市搞私有化的结论;如果从宏观的高度去认识,特别是从公有资产的价值总量去分析,顺德市企业转换机制后,公有制股权占全市股权结构总体中的比重达62.4%,其结论必然是改革后仍然“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按照我们的认识,在广东或某些开放地区,从所有制结构中的国有、集体所有和非公有各自比重看,其比例为3∶3∶4或2.5∶3∶4.5比较适宜,因为它更适合于生产力的发展。

四、关于对非公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传统教科书认为非公有经济居从属地位,只起补充作用;而实际上,在某些地区,非公有经济接近半壁河山,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必须实事求是地认识并加以积极引导。

经济学的教科书从一般原则出发,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只居从属地位,对国民 经济发展只起补充作用,这是就全国情况而言,本无可厚非。然而,具体到某一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在该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却不是从属或补充。这当然不能大惊小怪,如果把“非公”强行转为“公有”,这无异于拔苗助长,结果事与愿违。比如浙江温州,私有比重相当;即使在珠江三角的东莞等市县,“外资”企业也颇具数量规模。这种比重和作用,是否与社会主义相抵触呢?不能这样绝对地看问题。从全国宏观全局或省的中观准全局看,公有经济占主体就可以,不宜一刀切地要求各市、县、镇、乡都一定要公有经济为主体。在小范围内呈现非公为主,毕竟有其一定的道理,这个道理就是如何才能寻找到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最好形式。更何况,非公有经济在吸收劳动者就业、为社会提供物质产品和劳务、向国家上缴税收、发展地区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对有些地区的“非公”为主,一是并不大惊小怪;二是完善服务设施;三是制定可行的法规;四是加强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五是给予必要的引导。使不同所有制结构的企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条件成熟时,可引导这些企业走向联合之路,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五、生产关系内涵中的以所有制为基础的“三要素说”与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环节说”,并不存在多大的区别,同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各有其存在的价值,不宜人为地割裂开来。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生产关系的释义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四环节说”,即生产关系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全过程,不仅生产领域而且分配领域,还包括交换领域和消费领域,都有生产关系——人们相互关系问题,这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决定其它社会关系的始初的关系。一种是“三要素说”,即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人们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关系。为什么这两种说法并不矛盾呢?从“三要素说”来看,生产资料所有制尽管是个法律用语,但所有制运行的载体是企业,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单位,生产关系在企业中必然要有所反映和体现,这与“四环节说”中的生产领域存在的生产关系并不矛盾;而人们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这与“四环节说”中交换领域的生产关系也不矛盾,因为人们的交换主要是等量劳动相交换;产品分配关系,也与“四环节说”中的分配中所体现的生产关系并不矛盾,是一回事;只不过“四环节说”中有一个消费领域的生产关系,但这种消费过程的生产关系必须通过分配和交换才能建立,这与“三要素说”中所表明的劳动关系并进而交换劳动的关系也不矛盾。从这看来,“三要素说”比之于“四环节说”倒是有一个简便的好处。现在有些学者,在研究生产关系时,偏向于接受“四环节说”;但在分析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辩证关系时,又总是把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基础,实际上是在运用“三要素说”。与其这样,倒不如实事求是地肯定“四环节说”与“三要素说”的一致性,特别是在研究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时,应该重视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在推行不能绕过的险隘——产权改革时,更应重视生产资料所有制及权益问题,用正确的理论去指导产权改革的实践。

六、关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传统的观点是把它解释为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实际上,个人所有有着无限丰富的内涵,必须根据现阶段的实践进行新的概括。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①]对于这句话,学术界有的同志解说为“重新建立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②]如果循着马克思的思路,即“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去“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当然不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而只能是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这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当代中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既没有以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作基础,而是以半封建半殖民地时代经济发展不足为基础;也不是完全的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而是国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外资所有同时并存。在这个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上述基础上去“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不完全是特指消费品了。况且,私人所有与个人所有并不是一种等号概念。个人或个体是相对于团体或群体而言的,而团体则是由无数个个体组合而成的。比如股份公司,其股票由无数个人所拥有;但从公司的角度看,它又是由无数个人持股联合而成的共有制的经济实体。私有是相对于公有而言的,但无论如何变动,私人占有的总和决不构成为公有。“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由于上述的基础有所改变,这种个人所有制也可以涉及生产资料方面,如股份公司中的个人股份;混合经济中的个人资本;劳动力的个人所有等等;而不一定特指消费资料(当然不排除消费品是个人所有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有一切从实际出发,才能从客观实际中抽象出科学的理论,在丰富的经济运动实践中去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

七、关于与劳动力个人所有相关的劳动力是否具有商品性质的问题,传统的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不是商品;而实际上,把劳动力作为商品,不仅没有违反马克思主义理论,而且更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性质,大都确认为劳动者是主人,而不是商品。有人认为,在私营企业、在外商独资企业,劳动力是商品完全可以理解;然而在公有制企业,劳动力是商品说不通,理由是主人怎能出卖自己。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仍然是商品。首先要明确的是,劳动者与劳动力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活生生的人体,把活生生的人拿去出卖,卖身为奴,当然不适宜;后者指的是人的劳动能力,即存在于活生生的人体中的体力与智力的总和。体力和智力出卖,应不存在多大问题。其次,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即一是自由人,二是自由得一无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存在。劳动能力归之劳动者个人,想上何种企业打工,完全可以自由选择,这个第一个条件不成问题;第二个条件,即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生产资料,这个条件实际上也存在。即使从一般意义上讲,劳动人民是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但实际上主人无权处置“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那怕是从机器上取走一个螺丝往家拿,都是不可能的,不容许的。再退一步说,如果把国有、集体所有的财产无偿量化分给一个一个的劳动者,那也不行,这叫“公有资产的流失”。从这看来,劳动者个人拥有真正意义上的生产资料的不多,如果他拥有,就可以当老板了。由此可见,马克思所讲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均具备。又次,由于理论上关于劳动力是商品的认识不一,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培育与市场体系的完整建设。开始时只承认劳务市场,其后叫劳动市场,现在都承认劳动力市场,但还不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没有劳动力是商品何来劳动力市场,这不明摆着“指空卖空”嘛!这一矛盾的解决只需承认劳动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是商品即可得到解决。最后既然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就必须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确立其价值进而其工资价格,使劳动力再生产能够在相对宽松的条件下得以顺利进行。

八、关于国企进行股改的产权界定,既要防止按原值估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倾向;又要防止按通胀预期层层加码而无限拔高的现值估算造成企业难于负重的倾向;坚持既考虑原值,又考虑现值,特别是未来值,把三者结合起来,采取平均中位(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标准反复测算,做到国家、企业两满意,才能顺利地完成产权改革的任务。

九、关于国有存量资产或增量资产的出卖,有人误解为“国有资产流失”,而实际上是搞活了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既保值而又找到了增值的好去处。

有的人不太主张国有存量特别是增量资产的出卖,认为这种出卖一是搞私有制,二是使国有资产流失。其实,即使在某种企业多一点私有成份,而全省或全国还是公有成份占较大的比重,也不会出现背离社会主义的危险。更何况这种出卖不是拱手相送,而是按现值等测算,根据市场规则要求,把国家资产全部收回来了的,这怎能是国资流失(当然,过分低估国资,降价出卖国资又另当别论)?!通过出卖国资收回的资金,首先是保了值(卖价的基础是价值),把其投放到其它社会适销对路的生产经营部门,又可增值,这又何乐而不为呢?所以,这一误解必须消除,不然不利于国企股改,不利于产权制度的改革,不利于企业制度创新。

十、关于所有制配置结构,传统的观点是不顾客观可能,越大越公越好;往往忽略了以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协调问题;现阶段对所有制的配置应该重视生产力标准(与发展社会生产力越协调越好)而不问其公有程度或非公有程度如何,超前干共产主义的事必然“欲速则不达”。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表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在一定条件下,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起决定作用。这就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辩证关系。这就表明,以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其配置格局由谁决定为好呢?只能由生产力决定,这叫始初决定;在一定条件下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起决定作用,这个“决定作用”属于反作用范围的作用,不属于始初决定作用,而是与生产力发展相关的反作用;当生产关系不变革,生产力不能发展时(一定条件即指这个条件),变革生产关系就起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我们越大越公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现在已到了必须调整和重新配置而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火候了。在这方面,关键在于对生产关系适合于生产力性质的规律要进行再认识,要完整地认识并运用—这规律,不宜只强调政治制度与生产关系的相适应(尽管这是必要的),而必须端正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辩证关系的认识,特别要重视生产力具有始初决定,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内的生产关系的作用。不一定拘泥于公有制或非公有制经济谁多谁少,只要从宏观上把握住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就行。所有制配置的合理格局,其标准只能是“三有利”: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提高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关键是第一个“有利于”,因为其它两个“有利于”都离不开第一个“有利于”。只有这样,我们在改革中才能寻找到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模式,才能彻底完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早日实现现代化。

注释: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32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②张董华、洪远朋:《〈资本论〉提要》,第一册第25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出版。

③谢宝康:《股改,企业惊呼上当》,《中国经济时报》199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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