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换中的伦理关系——《资本论》经济伦理思想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资本论论文,思想论文,关系论文,商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商品交换中的伦理,是研究资本运行过程经济伦理的一个切入点。正如从商品开始解剖资本主义社会一样,这个切入点也是从最直接、最普遍、最大量的人际交往现象开始,逐步深入解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和一般社会伦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换伦理的研究,不仅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伦理的剖析,也是对市场经济化理的研究,并具有普遍的理论意义。
一 商品交换伦理关系的产生
人类伦理关系的变化、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这个历史过程的进程及其表现形式,是由一定历史时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欧洲从15世纪开始,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17世纪英国工业革命后,商品生产在西欧成为普遍的经济形式。到18世纪整个欧洲已进入商业的世纪。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以个人独立反对人身依附,以自由贸易反对国家干涉,从而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商品交换的“自由世界”。在这个“自由世界”里,一切都成了商品,一切都必须通过商品交换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在商品交换中,商品生产者以同等劳动的价值关系相互对待。这样,商品生产通过使用价值的生产使人具有了独自性,同时又通过交换价值的可通约性,使个人与他人发生普遍联系,这就意味着新的伦理关系的产生。
伦理关系是人与人之间通过一定道德观念和规范维系的客观关系。在商品交换活动中,交换双方的关系既有人对物的关系,又有人对人的关系。单纯的人与物的关系,一方以自觉意志相对待,另一方只是无意识的存在,还不能构成伦理关系。只有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交换双方不仅是作为物的代表,而且是作为有自觉意志的独立人格相互对待,才能构成伦理关系。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品交换活动的进行,使这种经济关系中产生了超出他们双方个人特殊需要(使用价值)的“人”的关系,并且也要求双方意识到这种以“人”相对待的关系。作为意识到的“人”的关系,就包含着人道和平等的要求。如果说,经济形式上的交换确立了交换主体的客观上的平等,那么同时也就确立了交换过程上的人的意志的自由。马克思说,正是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
平等和自由是相通的。平等就是上述自由的平等。思辩地说,平等就是“人在实践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意识到自己和别人都是一样的人,是人和人的实际的“类行为的本质的同一”[1]。人与人相比较是平等的,才会使人觉得自己是人,自己像个人;人与人相比较如果不平等,就使人觉得自己不像人,被人不当作人看待。封建伦理的人身依附关系,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它不能使人成为平等的、自由的人,因而也就不能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中,尽管强化了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但是在摆脱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条件下,个人毕竟有了相对的独立和行动自由。在18世纪,平等的本意就是“个人有权行动”。在商品交换中,不仅产生了平等和自由这种客观的伦理关系,而且在法律上有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在道德上也要求人们必须讲人道,尊重人的平等,把人当作平等的人相对待。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商品价值的奥秘在于:它在人们面前,把人的劳动的社会性凝结为劳动产品的价值,反映为物的“天然的社会性”,所以,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这种“经济形式的规定性正好构成这些个人借以相互交往(相互对立)的规定性”[2]。由此可见,通过商品交换所揭示的价值,就是揭示不同商品之间的共同性、可通约性,揭示人类劳动和人的价值的同等意义。在这里,价值就是人的活动(劳动)的一定的社会存在方式。这个命题的意义只有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了的时代才能揭示出来。人的平等、自由的关系,就是商品价值等同关系所体现的伦理关系和相应的道德要求。
当然,这只是简单商品交换关系的形式表现。简单商品流通本身不暴露各个交换主体之间的任何区别,因而呈现出平等和以劳动为基础的看起来似乎自由和谐的伦理关系。但是在深入生产过程的考察中,就会看到资本主义关系的真实本质并不是这种表面上的自由和平等,而是本资本控制下的生产过程中的专制和奴役。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的确取得了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大的成就,它把所有封建的、宗法的关系都破坏了,无情地斩断了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使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解放。这个过程是一个合乎历史发展的解放的过程,同时又是使人失去尊严和异化的过程。因此,把简单商品交换关系的形式表现不加分析地应用到发达的、深层的资本主义关系中,就会导致理论和理解上的错误。
二 商品交换过程的伦理关系
商品交换是物与物的交换。但商品作为物,它不能自己到市场上去自行交换,也不能自己表达自己的“心愿”,而必须由它的主人即商品监护人代表它去进行交换。即使被交换的是活人,作为被卖卖的商品也是要由监护人主宰的。这就是说,要使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实现商品的交换,就必须有商品所有者的意志体现在商品之中,通过这样的人彼此发生关系才能实现交换。这样,在物对物的交换关系实现的过程中,就可以看到人与人的伦理关系的表现形态。
首先,商品进入市场,形成以商品交换形式存在的物物交换关系。进入交换过程中的物是互不相同的,如果是相同的物那就用不着进行交换。从交换的角度来看,每个商品只是它本身的价值表现形式,它随时准备用自己的“肉体”去同别的商品进行交换,但它作为物本身并没有意识,不知道自己的价值和对方的价值,也感受不到它要与之交换的对象是美是丑,是好是坏。因此它要求它的所有者以人的灵魂来补足它的缺陷,替它感受和思考,替它说话,也就是要求变成能够自主的主体。
其次,准备进行交换的商品,不仅是不同种的物,而且是属于不同的人所有的物。每个商品所有者都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双方必须承认对方的所有权,才能进行交换。从一方面说,承认这种所有权,就是肯定了对物的占有的法权关系。从另一方面说,通过双方承认的所有权,它的存在形式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而是包含着商品所有者的意志在内的有“灵魂”的存在。不管这种承认形式是否用法律固定下来,它都使这种关系具有了法的意义,即具有了客观性、普遍性意义。因此,公正和信用就成为约束交换双方行为和维系其伦理关系的道德要求。
再次,所有权在意志对物的关系上,表现为直接占有权、使用权、转上权。为了实现交换,商品所有者必须把自己的意志贯穿在这些环节中,通过自觉意志的作用,实现所有权的转化;并且每一方只有通过中介体现的双方共同的意志,才能让度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实现商品的全面转手。这种让度和转手的中介就是契约。契约作为一个中介,它使对立的意志达到同一;契约又是一个过程,它贯彻于交换进行的始终。在这个过程,原来排除他人意志的独立所有者终止为独立所有者,进入“求同存异”的共同体。商品所有者为了确保自己的所有权和应得的利益,必然要理智地对待契约关系,维护契约关系的公正和信用。这种对立的同一,这种存异求同的关系的形成,就是经济活动中的伦理关系的实现。
第四,从价值关系上来看,商品的使用价值体现的是生产的自然关系,商品的交换价值体现的是生产的社会关系。从自然关系到社会关系,这其中就包含着人的本质的对象化。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就是人的活动的一定的社会存在方式,它的客观内容
就是体现在价值关系中的伦理关系,它的主观形式就是相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就是说,沟通各种具体劳动的价值的共同性,使各种不同的个人劳动相互联系而失去其独自性,使其具有普遍的联系性和社会性,从就使这种特定的经济活动具有了“不同而一”的伦理性。这就是特殊的个人劳动向一般社会劳动的转化,主观意志向客观伦理的转化。
从上述商品交换过程的分析链看,人们在交换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反之,这种交换关系也是人格化的经济关系。事实上,经济不是脱离伦理的独立存在,它不仅遵循着一定的经济规律,而且也有相应的伦理关系贯彻其中,有人的意志、愿望和道德理想在起作用。人在这里作为经济关系的承担者和实现者,要代替商品物去感知、思考和交换。这种在经济关系中产生的,由一定的人格主体进行的,以一定自觉意志相对待的关系,就是经济伦理关系。维系和调节这种伦理关系的手段,既有道德的,也有法律的,还可以说有政治政策的。
然而,自从私有制产生以来,在商品交换中的利害对立都带有“敌对的性质”[3],个人都知道对方的意图是和自己的意图相反的,因此互不信任,各使心计,常常采取不道德的手段达到不正当的目的,因而经常产生破坏契约的不法行为。在这里存在着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矛盾。正因为这样,市场经济不但要讲道德,而且从根本上说,还要靠法律才能解决利害冲突。“利益是人类的教师”。在商品经济的实践中,商品交换活动主体逐渐意识到不公、失信和违法的行为是愚蠢的,理性的交换者应当是遵法守约,博得对方的满意和信任。交换双方的关系处理得越好,对交换双方就越有利。资本主义商品交换中的理性、人道和信用,正是在这样的利益驱使下不断得到反省和提高而逐步走向比较高级的现代商业文明的。
三 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协调
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进入市场进行交换,就使双方的利益关系成为现实的关系。这种关系的两方面——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各有其表现。使用价值是可感的、实在的、外观的;交换价值是想象的、潜在的、内涵的。马克思风趣地说,“商品作为使用价值放在仓库里,作为交换价值放在心上”。
“放在心上”,就是要用理性去思考,用自己的心去把握,去关切,也就是去分析、关心那被物掩盖着的价值关系,计算它所代表的实际利益。这里就体现着理性经济或经济理性的特性。商品交换中的伦理关系正是在这种理性的关系中得到维系的。体现商品价值的劳动,是人类劳动的凝结,也是交换双方劳动的对象化,是“同一幽灵的对象化”。人的劳动一旦对象化,进入客观的相互关系,就通过交换价值的普遍联系发生了相互的利益关系,同时也就产生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关系问题。于是,那个使人联系在一起的“幽灵”,就钻进了人的心中,搅动着人的心思,形成人的强烈的欲望、意图、谋虑、心术等等。这样,在人的劳动对象化的过程中,不但存在着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存在着主观利益与客观利益的关系。这里不但有客观利益关系的相互关连,而且需要对相关人的思想、行为加以规范和协调。
商品交换有两个必然的前提:一是一切产品和活动转化为交换价值,必须以生产中的独立个人为前提;二是一切个人的生产必须以与他人的全面依赖关系为前提。这就是说,在这种关系中,每个人的生产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生产;同样,个人的产品转化为本人的生活资料,也必须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消费。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在经济活动中就表现为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马克思在分析这种关系时指出:在这里,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这两种情况在交换双方两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的:(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才能成为另一个的手段;(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也就是说,这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能把自己变成为那个人而存在,而那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能把自己变成为这个人而存在[4]。这种关系就是所谓“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所谓“客观为他人”,可以作两种分析:一是指客观经济关系的结果,其“为”并不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动机,有“助”、“造”之意;二是指主体动机中对客观结果的考虑、计算,而不是出于道德的同情。这就是在商品市场上,考虑到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计算自己经济活动的结果,使自己的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更大的销路,以便得到更多的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说,“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这个命题本身已包含了“主观为他人,客观为自己”的意义。在这里,独自性与依赖性、目的与手段、利己与利他的对立统一,就是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伦理关系的具体表现。
在商品交换关系中,交换双方的动机都是为了自己,双方对私人利益的关切是不成问题的,成问题的是“共同利益”。双方行动的那个“共同利益”,虽然是双方互利的纽带,但它本身并不是双方自觉地“放在心上”的支配行动的动因,而是放到他们的私人利益的背后,作为利益计算和权衡的条件加以考虑的。双方交换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结果,只是在客观上实现的,也就是通过主观上为自己,客观上向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结果转化实现的,而不是在他们心中自觉地装着“为他人”和“为社会”的道德动机去实现的。在这里,主观“为自己”的行为成为实现“共同利益”的杠杆。就客观过程来说,每个个别利益的满足正好就是共同利益的实现。正是这一点,使只为自己获利的交换双方才得到一点心理上的安慰和良心上的满足。用黑格尔的思辩语言表达就是:“在劳动和相互依赖的关系中,主观的利己心转化为对其他一切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是有帮助的东西”。他说“这是一种辩证的运动”,对个人来说则是一种“不自觉的必然性”。(《法哲学原理》,第210页)这就是亚当·斯密所谓“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命题的抽象意义。18世纪的英国经济学家们,力图在合理的个人利益中寻求经济活动的动力,正是看到了这一命题所表达的“必然事实”。边沁的利己主义功利论具有公益论的性质,也可以从这里得到解释。所谓“公益”,就是指个人在实现自己的私利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公利的实现。社会的公益活动不过是实现这种转化的一种方式和手段。
四 简单商品交换中的服务
商品交换通过交换价值提供使用价值,就是商品服务。相互服务是商品交换伦理的基本特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肯定了商品交换中的个人服务,指出,“个人服务是生产性雇佣劳动的对立面”,这种服务一方不构成资本,另一方也不构成雇佣劳动。
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服务”,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造成的单独个人为消费而进行的劳动,其服务就是为实现消费而进行的活动。马克思把社会的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从事生产的人,称为生产的阶级;另一部分是非生产的,称为非生产的阶级。这种非生产阶级的人包括:官员、医生、律师、学者、烹调、缝纫、园艺等。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从奴隶,擦皮鞋的到国王都属于“服务阶级”这个范畴。马克思指出,在从中世纪向近代转型时期,手工业者同土地所有者相交换的结果产生了一批城市。这种城市由许多自由人组成,即由许多特殊的服务者组成。他们好象是流动服务队,到处通过交换进行服务。这种关系既不是奴隶制、农奴制,又不是雇佣劳动的关系。在这种交换中,价格同样受市场供求关系和服务者需要的生产费用制约。就是说,这种服务是服从于市场经济关系规定的。个人服务的经济内容就是用货币换得某种服务,即活劳动。
从简单商品流通关系中的服务来说,交换双方所交换的实际上只是使用价值,即一方用以交换的只是生产资料,只是向对方提供材料,另一方用以交换的是劳动,即对方所希求的消费的服务。这种服务就是用个人自己的劳动,通过劳动的物化,创造出供对方消费的使用价值。例如,个人请裁缝到家里做衣服,或请医生到家里看病等,双方形成一种简单交换关系。这种关系的重要特点是双方彼此提供服务,一方提供某种活劳动,另一方提供货币。在这种关系中,“我给,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给”。不难理解,简单流通关系中的服务是带有一定的自觉意图的,因而这种服务关系就同时也是具有伦理性的关系。应该说,做一个人就在于使自己成为对别人是有用的一员。人是互相利用的,而且必须互相利用。就像用一只手洗另一只手,两只手互相洗一样。人也是这样,他利用别人,也为别人所利用。对“互相利用”作正面的、积极的理解,也就是相互服务。
在这种服务关系中,从甲方来说,不是生产财富,而只是消费,是价值的丧失,而不是价值创造。从乙方来说,提供现实服务的收入也不构成资本,而只是服务收入。这种收入是作为纯粹流通手段交换服务,它不可能成为资本,因而也不可能使其劳动变为雇佣劳动。在这种交换中,价格受两方面制约:一是市场供求关系;一是活劳动(服务者)所需要的生产费用。在这里,价格高低只是形式因素,并不能改变关系的本质。真正确立价值的是提供服务的人。他们的服务具有什么性质,不取决于资本关系,而只取决于他们提供服务的特性。当然,归根到底它是受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背后的价值规律制约的。在这一点上,马克思说它也被资本主义剥削关系所玷污。
马克思分析了封建生产关系解体时期购买自由劳动者的服务,指出这种服务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生产。但这种生产还是为了生产使用价值,而不是生产价值。即使农民雇佣劳动者生产,把一部分剩余产品出卖,也还是为了消费而进行的生产。这种关系尽管比简单流通复杂一些,但仍属于个人服务性质,而不是资本与雇佣的关系。不过,它已经使旧关系(即公社的关系、家长制关系、封建的关系)解体,为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的产生作了准备,即“准备了雇佣劳动的要素”。
在商品交换中,还有一种服务也是值得注意的。在商品交换中,个别性劳动同时也是一般社会劳动,特殊产品采取了为每个人而存在的普遍形式,即交换价值的形式。从简单流通过程来看,这就是每个人的生产依赖于一切人的生产;同样,每个人的产品转化为本人生活资料,也要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消费;因此,他们互通有无,互相依赖,就形成一种相互服务的关系。这种关系就表现在不断交换的必要性和作为全面媒介的交换价值上。他们作为各个个人,本来是毫不相干的,可是由于他们个人之间的这种相互依赖,就构成了他们之间的社会联系。这种联系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人为别人而存在,别人也为他而存在”,或者说“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5]。“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这个命题本身所表示的,只是一定社会条件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劳动和交易中的经济关系。如果把这个命题作为道德命题理解,就会造成谬误。这只要看看马克思对法国经济学家加尼尔的批评,就可以清楚地理解了。
马克思在批评加尼尔的“每人为大家劳动,大家为每人劳动”这一观点时指出,加尼尔所说“每人为大家劳动”,“只是表示每人的劳动表现为一般社会劳动。如果不这样理解,这句话就是荒谬的。”[6]为什么只能这样理解而不能作别的理解呢?马克思认为,如果把“为大家劳动”理解为“每人”出于道德动机为了大家的财富而劳动,那显然不是事实;如果抛开个别劳动的一般社会意义去理解,那就应该说每一种具体劳动的劳动者不是为大家劳动,而只是为某种具体产品的消费者劳动,如制鞋者不是为大家劳动,而只是为鞋的消费者劳动,等等。同样的道理,如果把“大家为每人劳动”理解为“大家”出于道德的同情,以使用价值去满足“每人”的需要,那也是不可能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这里谈的是使用价值,那又是荒谬的”。为什么呢?因为,“大家”的产品全都是特殊产品,而“每人”所需要的只是某种特殊产品,因此要能满足“每人”的特殊需要,每种特殊产品都只能采取“为每人而存在”的形式,即只能以交换价值的形式存在。在这里,无论是“大家”为“每人”,或是“每人”为“大家”,都是受“看不见的手”的支配,双方都不是出于道德动机和意志而建立的相互联系,这种关系本身也不构成道德原则。正因为这样,马克思才不把“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看作道德命题或道德原则,而是看作“现实生活要素”[5]。
不过,个人服务与雇佣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是不同的。区别何在?从根本上来说,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尚未进入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后者已经进入了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双方还是各自独立、自由的,而进入剩余价值生产过程的雇佣关系就是资本对劳动的专制了。在雇佣劳动的生产过程中,劳动是一个总体,它不再是单个人的“服务”,而是作为雇佣劳动总体服务于资本家。这种“服务”要在资本与雇佣劳动的伦理关系中加以研究。简单流通过程中的服务和商品交换过程中的服务,与资本增值过程中的“服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服务。这种性质上的区别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讲服务,不能抽掉经济关系的特定的形式规定性,也不能忽视经济关系所发生作用的历史时代和条件,否则,如马克思所说,高利贷、奸夫淫妇、窝藏杀人犯,也都可以说成“相互服务”了。这无异于把反伦理说成为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