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平与效率的内在统一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论文,效率论文,统一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平或平等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必然要涉及到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许多经济学理论工作者都从不同角度或以不同方式对此阐述了自己的看法。总结近几年来对公平问题的探索,我们不难发现,相当一部分人都是从市场经济运行一般的角度来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平问题的,而且还有一些人在不断重复着西方学者过去曾经阐述过的但现在正在被他们自身修正的观点。在有些人看来,市场经济是公正、公平和效率的象征,至于社会主义公平,他们往往把它与效率相对立,看作是牺牲效率的代名词。什么是社会主义公平?社会主义公平与效率是否存在内在的统一性?这些问题有必要在理论上作出科学的回答。
在经济学上,公平与平等是通用的,它是调节人们经济利益关系的道德准则。公平植根于各个时代的社会生产方式中,并且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永恒不变的公平原则是不存在的。公平或平等是一个规范分析的问题,不同的生产关系条件下有不同的社会公平准则,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有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从而会产生不同的公平观。例如,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尽管资本主义现实经济中存在着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及由此引起的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上的悬殊现象,但西方学者仍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的机遇,即所谓的机会平等,也就是人们在生活、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有公平的机会选择和从事不同的经济活动,在经济活动中有公平的机会按其贡献获得相应的报酬(这就是“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利息,土地——地租”,马克思讽刺地把它叫做“三位一体公式”),有公平的机会消费社会产品、积累私人财富和获得经济成就。对于机会平等而结果(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却出现严重不平等的现象,有些学者认为这是各个人的努力程度、才干和运气不同,有些学者则解释说:“甚至最有效率的市场制度也会产生巨大的不平等”②,很少有人意识到这是由于财产分配不平等而造成的。西方经济学者出于维护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目的作如此分析是无可非议的,但我们有些学者沿袭西方学者的研究思路,把有关理论照搬到中国来,并且把它定义为社会主义应坚持的公平准则,就难以理解了。
什么是社会主义公平?在经济制度关系层次上它就是生产资料的占有平等,其经济学含义是:劳动者占有公有的生产资料用以实现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每个人都不能凭借对公有的生产资料的特殊占有而只能依据自己的劳动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或等量劳动互换。
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是人们在社会主义现实经济运行中判断公平的主要依据。这种判断有可能来自两个方向的比较:一是纵向比较,这就是把自己现在的劳动报酬与劳动投入的比率与自己过去的情况相比较,如果两者比值相当,他会觉得公平满意,反之(特别是前者小于后者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不公平感或不满的情绪;二是横向比较,即把自己的劳动报酬与劳动投入的比率与他人的情况进行比较,若两者比值相当,他就会觉得公平满意,否则(主要是前者小于后者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不公平感或不满情绪。从实践中的情况看,人们对公平的判断更多地来自于横向的劳动投入与劳动报酬的比较,其中,对作为分配报酬依据的劳动投入量的判定,是人们横向比较的焦点。
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的占有平等是从本质经济关系层次上把握的,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每个劳动者具体占有的公有生产资料客观上存在着数量、性能或先进程度等方面的差别,因而,即使劳动者付出了同质同量的劳动,其劳动生产率也有可能大不一样。按照公有制的本质要求,在决定收入分配报酬时,必须排除生产资料优劣等客观条件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仅根据劳动者主观努力付出的脑力和体力来进行分配,否则就是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就会产生苦乐不均、贫富悬殊等现象,并诱发企业或劳动者的不规范行为。例如,我国自1985年以来实行的“工效挂钩”之所以没有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反而在实践中出现了企业为增加工资总额而谎报利润,或动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甚至银行贷款滥发奖金等短期化行为,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相当一些企业的效益并不是靠活劳动投入、经营管理改善、成本降低和技术进步带来的,而是靠国家的优惠政策、大量的资金投入、较优的国有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产品销售价格的上升等客观因素来实现的。在“工效挂钩”下,这些靠客观条件而带来高效益的企业职工得到了较高的报酬。而其他企业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在攀比过程中,这些客观条件较劣的企业也纷纷跟上,为增加收入分配额而采取了一系列不规范行为。在企业内部的分配中,也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尽管职工现在取得的报酬比以前有很大幅度的提高,但职工的不公平感反而增强了,形成了所谓的“端起饭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现象。我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问题之一仍然是在界定劳动量时没有抽掉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同质同量的劳动不能获取同量的报酬。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中的“劳动”应该是何种劳动呢?也就是说,只有按这种劳动分配报酬,才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笔者看来,这不可能是社会必要劳动,因为社会必要劳动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含有生产资料优劣因素的影响,根据公有制的本质规定性,它应该是一种社会(企业)平均劳动,即在排除生产资料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后,劳动者在平均劳动复杂程度、劳动强度和劳动熟练程度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社会平均劳动适用于全社会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它是衡量各企业劳动量大小并据以决定或调节企业工资总额的统一尺度;企业平均劳动时间适用于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量并据以分配其报酬的统一尺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由于劳动并不都是以社会(企业)平均劳动的形式存在的,因此,为实现社会主义公平,必须对有关劳动进行一系列换算。
劳动换算有三个过程:(1)把企业(用j表示)内部每个劳动者(ji)的个别劳动时间(l[,ji])按企业平均劳动时间进行折算,换算成可以作为分配个人劳动报酬尺度的劳动时间(t[,ji]),换算系数为[,ji]·[,ji]=f(a[,ji],b[,ji],c[,ji]…),其中,a[,ji],b[,ji],c[,ji]…,分别表示按平均程度换算的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复杂程度系数、劳动强度系数、劳动熟练程度系数,等等。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内部平均的劳动复杂程度、强度和熟练程度等影响劳动的因素,可通过经验估计或专家测评比较正确地得到确定,把这些平均的劳动系数假定为1,通过比较分析,就可以近似地测算出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差别系数a[,ji]、b[,ji]和c[,ji]等。经过换算,分配个人报酬的尺度t[,ji]=[,ji]·l[,ji];企业的结合劳动量(t[,ji])就等于经换算后的各个劳动者的劳动量的总和,即t[,j]=∑t[,ji]。(2)在市场经济下,企业的结合劳动还只是特殊劳动,而不是一般人类劳动,只有在参与市场的过程中,把自己的个别劳动(结合劳动)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实现其商品的价值,企业才能为收入分配提供现实的物质基础。因此,企业的结合劳动(t[,j])还需要经市场换算为企业的社会必要劳动(用L[,j]表示)。假定换算系数为α[,j],则L[,j]=α[,j]·t[,j]。在实际工作中,换算系数α[,j]可以通过经济核算(如产销率等指标)近似地计算出来。(3)企业实现的价值,或企业实现的社会必要劳动中包含有生产资料优劣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不能直接作为分配企业工资总额的依据,而必须按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进行折算,即把企业的社会必要劳动(L[,j])换算为社会平均劳动量(T[,j]),假如换算系数为β[,j],则T[,j]=β[,j]·L[,j],又因为L[,j]=α[,j]·t[,j],所以,T[,j]=α[,j]·β[,j]·t[,j]。在现实中,换算系数β[,j]可以通过两个步骤加以确定:一是借助经济增长因素分析法,确定各部门的换算系数(β[,X]);二是通过比较分析和经济测算,确定部门内部各企业的换算系数(β[,y]);把以上两个系数相乘,就可以得到换算系数β[,j]。
通过以上一系列分析,并且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等量劳动互换是比例相等的思想,我们可以把社会主义本质关系层次上公平的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各(公有制)企业之间,社会主义公平意味着等量的社会平均劳动获得等量的企业劳动者工资总额,也就是,每个企业全体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V[,j]),在全社会个人消费基金(V)中所占的比例,应该与他们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T[,j])在社会总劳动(用T表示,T=∑T[,j])中所占的比例相一致。用公式来表示,V[,j]/V=T[,j]/T。因为,V/T就是全社会单位时间内的工资含量,我们用ε表示,它可以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关系的原则加以确定或进行调节;又因为T[,j]=α[,j]·β[,j]·t[,j],所以,企业之间公平分配的理论模型可表示为:V[,j]=ε·T[,j],或V[,j]=ε·α[,j]·β[,j]·t[,j],j=1,2,3……N。如果用数学关系式来表示社会主义企业间的公平,这就是T[,1]:T[,2]:T[,3]……T[,N]=V[,1]:V[,2]:V[,3]……V[,N]。
就企业内部看,社会主义公平的具体含义就是等量的企业平均劳动获得等量的个人劳动报酬,或者说每个劳动者应得的个人劳动报酬(V[,ji])在企业工资总额(V[,j])中所占的比例应该与他们为企业提供的劳动量(tj[,I])在企业结合劳动(t[,j])中所占的比例相一致。用公式来表示,V[,ji]/V[,j]=t[,ji]/t[,j]。根据以上的分析,V[,ji]=ε·α[,j]·β[,j]·t[,ji];t[,ji]=[,ji]l[,ji]。因此,企业内部职工之间公平分配的理论模型可表示为:V[,ji]=ε·α[,j]·β[,j]·t[,ji],或V[,ji]=ε·α[,j]·β[,j]· ·,j=1,2,3……N,i=1,2,3……n。用数学关系式来表示,社会主义企业内部的公平准则就是:t[,j]:t[,j2]:t[,j3]:……t[,jn]∶=V[,j1]:[,j2]:[,j3]:……V[,jn]。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主义的公平能否与效率有机地结合起来呢?我们认为,只要真正贯彻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这一公平准则,公平与效率是能够内在地统一起来的。
一方面,从企业之间的关系看,分配模型V[,j]=ε·α[,j]·β[,j]·t[,j],不仅体现着社会主义的公平,而且也体现着效率原则:(1)全社会单位时间内的工资含量ε与企业工资总额成正比,而要提高ε,从根本上说这有赖于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社会经济效率与企业职工的利益紧紧结合在一起,从长远来看,只要各项政策措施正确有力,就有可能使劳动者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断提高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结合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系数α[,j],对企业全体劳动者来说具有生死攸关的影响,在收入分配模型中,其变动幅度最大。为了争取更大的V[,j],企业必须努力提高市场转换系数α[,j]。为此,企业就会积极地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地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这表明,社会主义公平是能够利用市场效率的。当然,这里所作的分析是以企业已经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为前提条件的。(3)β[,j]系数的设立,主要目的是调节部门和企业之间占有公有生产资料等方面的差别,提取由客观生产条件占有较优而引起的级差收益,这是实现企业之间公平分配的要求,但它会不会降低企业推动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导致鞭打快牛的现象,从而降低效率呢?我认为,只要国家调节得当,公平是不会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这是因为,一方面,提取级差收益因只是排除客观生产条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而不是否定人们主观努力引起的差别,相反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种差别;另一方面,提取级差收益的目的是为了科学界定企业工资总额,防止把级差收益纳入收入分配,至于级差收益如何处置,它既可以从企业中提取出来归全社会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把它纳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用于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只要国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提取级差收益与企业技术进步并不必然存在矛盾。另外,国家在提取级差收益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奖励或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促进企业效率的提高。
另一方面,就企业内部而言,公平与效率是能够统一起来的。V[,ji]=ε·α[,j]·β[,j]·[,ji]·l[,ji]这一关系式,是社会主义公平在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中的实现,但它同时也体现着效率的原则。除了上文的分析外,在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总体上说,不按生产资料占有状况分配,也不按个别劳动时间(l[,ji])分配,而是按企业平均劳动时间(对每个劳动者来说就是[,ji]·l[,ji],即t[,ji])分配,既克服了剥削和贫富悬殊的现象,也克服了平均主义和“鞭打快牛”的倾向,从而有可能极大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其次,在企业内部,t[,j1]:[j2]:[,j3]:……t[,jn]=V[,j1]:V[,j2]:V[,j3]:……V[,jn],这表明,要使V[,j1]]>V[,j2]>V[,j3]……V[,jn],则必须以t[,j1]>t[,j2]>t[,j3]……t[,jn]为前提条件。又因为t[,ji]=[,ji]·l[,ji]=f(a[,ji],b[,ji],c[,ji]……)l[,ji],所以,每个劳动者要取得比其他劳动者更多的报酬,就不仅要增加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l[,ji],更主要的是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熟练程度,努力学习新的科学技术,掌握新的操作方法,以增大自己的劳动差别系数[,ji]·[,ji]提高的过程,也就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过程。
本文对社会主义公平与效率的内在统一性的论证,仅想在理论上证明这样一个道理: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中的拿来主义和极端主义,既无助于中国经济理论的发展,也很难对改革实践产生积极的指导价值;公平具有特定的制度含义,社会主义并不必然与效率相对立。
收稿时间:1995-6-5
①本文着重研究企业之间和劳动者之间的公平问题。
②转引吴易风:《效率·公平·稳定》,《教学与研究》199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