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小额保险的理论及实践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额论文,国外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小额保险的定义及理论基础
(一)小额保险的定义。
近年来,一种名为“小额保险”(Micro-insurance)的保险产品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始出现。根据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界定小额保险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的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中低收入群体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这个定义包括以下要素:1、它的宗旨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规避某些特定风险,特别是危及基本生活的风险,例如重大疾病开支、意外伤残、家庭财产的损失等;2、保险人是某种社会经济组织,其中不仅包括商业保险组织、互助保险组织、自保组织,还包括非政府组织、民间互助组织等;3、被保险人主要是农村的中低收入群体,不包括无法负担保费的赤贫阶层;4、这是一种衍生的保险产品,其保险基金可能由个人、集体、慈善机构、政府单独或者共同提供,一般采取商业保险的营运模式;5、保险给付或赔偿的条件是缴纳小额保费,并发生保险条款规定的事件,保险赔偿和支付的水平比较低,仅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为标准。
(二)小额保险的理论基础。
农村的中低收入群体对保险服务的需求是现实存在的。一方面,中低收入群体被排斥在传统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他们刚刚脱贫或者处在贫困的边缘,缺乏抵御风险的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很容易陷入贫困而一蹶不振成为赤贫者,急需某种生存保障机制。但是,传统的商业保险项目主要是针对社会中上收入阶层,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险主要是针对从事稳定职业、有固定收入的社会“中间群体”,社会救助主要针对几乎无法维持生活的失业、伤残、核心赤贫群体,因而农村低收入群体对保障(保险)的潜在需求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无法获得满足。另一方面,随着农村金融的逐渐兴起,小额信贷项目蓬勃发展,还贷风险成为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于是配合小额信贷开展的信用保险就成为规避贷款风险的有效方式,这类小额信用保险产品在孟加拉国推广十分迅速,保障了小额信贷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推动小额保险发展的还有一种新的商业理论——“金字塔底层战略”。这个理论认为,虽然社会的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很少,但积少成多,他们代表了一个拥有巨大利润空间的潜在市场。今天的中低收入群体有可能会在“明天”就走上康庄大道,消费惯性和感恩意识会使得他们成为更高级保险产品的购买者。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和营销技术的创新、培养和发觉潜在的客户、塑造愿意承担责任的社会形象,加强老客户的忠诚度,进而获得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和企业利润,这正是每一个具有长远眼光的企业所追求的。正是这种理念促使一些金融机构参与到小额保险的研究和推广之中,而2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实践也表明,小额保险的确为保险机构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特别是信用伤残、信用寿险项目和养老保障项目。
实际上,小额保险是现代金融服务向农村扩散的必然产物,并逐渐成为了一种扶贫开发手段,其目的并不是谋取纯粹的利润,而是不断开发更低保费的保险产品,它选择了传统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都没有完全覆盖到的低收入人群作为保障对象,将更多的低收入者纳入保障体系,为他们提供可以保障基本生存安全的保险服务,从而实现保障穷人和自我发展的双重目标,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共同构筑了新的社会风险抵御体系。
二、国外小额保险实施概况
从各国的实践情况来看,小额保险在保险范围、产品定位、展业模式上区别于传统的商业保险,具有产品组合灵活、缴费低、展业成本低等优点,因此受到低收入人群的欢迎和保险公司的青睐。据CGAP统计,截至2006年12月有超过四十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20余种小额保险产品,累积受众已经超过8亿人次,成为继小额信贷以来发展最为迅速的农村金融产品。表1列举了部分在目标客户选择、承保风险、保险产品展业运作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小额保险项目,从中可以看出小额保险的推行并无固定的模式,但有一个核心特征,就是以低廉的价格为农村低收入群体提供丰富多样的保险和保障。
注:信用伤残或信用寿险,即借款农户在贷款时缴付保费,一旦发生意外造成身故或残疾,由保险公司代其向信用社偿还贷款。
资料来源:Craig Churchill.Protecting the poor:A micro-insurance coampendium.International Labor Office,2006.
(一)目标客户。
小额保险的目标客户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以贫困农户为目标客户。那些将扶贫作为主要目标的小额保险项目非常强调要在农村社区中将低收入农户区分出来,使他们成为唯一受援对象,这其中不包括核心赤贫者。这种小额保险项目一般由非政府组织或社区互助组织牵头开办,例如斯里兰卡的亚斯如互助小额保险项目,孟加拉国的农村妇女健康保险组织。
第二类是选择贫困社区或农村经济组织作为目标客户。对将整个农村社区中特别贫困的农户予以适当的照顾或者优惠的小额保险由农村小额金融机构或者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在南美和东南亚比较多见,具有明显的商业保险特征。在印尼,由商业保险公司牵头在农村地区发展小额保险分支机构,主动为妇女编织组织、木器加工组织、生猪合作社、奶牛合作社等生产组织提供了小额保险服务,承包意外伤害、火灾等风险,这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具有风险集中、人员集中、相互联系紧密的特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合作组织的作用,集体参保费用分担,组织内成员可以相互监督,很好地避免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产品分类及设计。
迄今为止,全球绝大多数小额保险产品都是信用寿险、短期寿险或健康险、养老保险,财产险、牲畜保险和针对农作物的气候险相对较少,例如Delta Life在孟加拉国开展了直接面向穷人的小额养老保险,All Lanka互助保险组织在斯里兰卡开展了养老及丧葬保险、Spandana在印度推行了小额家财保险、ServiPeru在秘鲁开办了家畜保险,其中只有信用寿险和短期寿险取得了较大范围的成功,而其他保险的运行状况并不尽如人意。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因为寿险产品不仅对客户非常有用,也有利于保险机构降低风险,而健康险和农业保险(农作物险/牲畜险)则因风险太高而难以运作,如表2所示,农作物和健康保险很难防止道德风险、逆选择以及过度利用的产生,因此很难实现盈利。
(三)小额保险的运作模式。
就目前各国的实践来看,小额保险的主办机构和管理方式比较复杂。在运作模式上,小额保险主要有“完全服务”(Complete-service)和“合作—代理”(Partner-agent)两种模式。“完全服务”模式中,保险提供机构直接向被保险人收取保费,并提供保险服务,没有任何其他的机构组织介入到销售或管理流程,但是产品定价、费率厘定和储备金管理一般交由正规的商业保险机构协助管理。“合作—代理”的模式包括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如商业保险、互助保险机构等)和一家代理机构——可能是一家小额信贷机构或任何其他中介/销售渠道,专业保险公司负责计提准备金、开发产品、定价及满足官方监管要求,而代理方则负责销售、损失清算及促进风险、资源和专业技能从非正规渠道向正规渠道进行合理转移。
从表3可以看出,“合作—代理”模式具有较多的优点。印度农村保险就采用了“合作—代理”模式,既吸纳了传统的销售渠道(比如专属代理人和第三方经纪人),同时还与农村发展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互助组织、长老会(即基层政府组织)和社区诊所建立了合作关系,利用这些组织的现有网络可以将业务拓展到印度的农村地区,从而达到降低销售成本、取得目标客户信任的目标。
(四)政府的作用。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政府有必要在小额保险开办之初通过一些政策手段推动小额保险的发展。印度政府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如果要进入印度保险市场,前五年必须在农村地区销售的保单比例需逐年增加,具体而言,第一年比例为7%,而到第五年则增长到14%。这一规定给外资保险带来了挑战,印度高达80%的农村人口家庭月收入不足600卢比(折合人民币1143元),因此很难承受传统保险产品的保费。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外资保险公司专门开发了一系列小额保险产品,这类新产品保费更低,保险金额也相应降低,但能够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
在制度环境的构建上,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小额保险的范围、性质、经营主体资格、保险人权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财政补贴等方面的内容,希望通过法规体系的构建为小额保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且,政府还通过政策优惠鼓励农村保险的推广发展,例如菲律宾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减免了特定小额保险项目上的营业税,而且降低了农村保险营销人员的税负,很好地促进了小额保险网络的拓展。
三、结语
当前,我国“三农保险”发展停滞不前,在保险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农村保险管理体系构建等方面都陷入了困境。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深化农业保险改革,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提高保险服务和防范风险能力。”从国外小额保险的具体实践来看,保费低廉是小额保险的主要特征,其目标客户主要是农村地区的中低收入者,承保风险主要是危及农民生产和基本生活稳定的疾病、寿命、意外等风险,能够适应农民的风险特征和需求,并且保险产品组合方式灵活;在管理和运作体系上,小额保险具有贴近农民、组织形式灵活、运营成本低的特点,因而在国外农村保险的实践中取得了成功。这些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发展“三农”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相信通过政府支持和保险公司的努力,我国定能破解“三农”保险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