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的“民情”与民主政治的质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情论文,民主政治论文,公民论文,质量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4)03-0074-13 “挑战流行的观念要冒道德上的风险。这样的工作肯定会使很多人从理论上和道德上感到不安,因为挑战了有很多他们以为是理所当然的,甚至是被当做坚定信仰的说法;这并不是说新的研究更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性,只是期望能够使那些长期处于争议中的模糊问题(没有历史根据,甚至是道德层面的争议)变得清晰起来。”① 一、中国人对于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的美好愿景 我们亟待建设基于公民社会之上的社会自治,因为再英明和勤政的政府也不可能管理好老百姓的形形色色的生活,只能让老百姓自己管理自己。我们也亟待建设民主政治,因为我们的民主制度基本上属于规范性的,处于待激活的休眠状态。正是因为这两个问题都是重要的,急需的,所以,在中国与公民社会紧密联系的社团、第三部门这样的政治社会学研究无疑是最热门的显学,因为大家都把它视为实现民主政治的法宝,看成是民主政治的前提和基础,甚至是民主政治本身。因此,在中国的社会学界和政治学界,涉及这个问题的文章数不胜数,并且,有多少文章就有多少公民社会的鼓吹者,几乎没有人、没有文章怀疑过公民社会与民主的复杂关系甚至是负面关系,更没有想过公民社会与国家治理的复杂关系甚至是负面关系。这里的关键在于,社会自治是地方性的,而民主政治是全国性的,好的地方自治不一定必然会有好的民主政治和国家治理。道理其实很简单,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既可能有利于全国性政治,也可能有损于全国性政治。本文将论证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到底如何,即作为公民社会的“地方”之间的关系是否有利于民主政治和国家治理,取决于公民社会的“民情”,不同“民情”的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可能南辕北辙,既有美国式的好的,也有南部意大利式的坏的,还有印度式的无效治理。 但是,对于这样一个非哲学而是经验性的重大课题,国内学者基本上一厢情愿地按照规范的而非历史的路子去想象美国式的好的,而不愿意设想那些不好的和无效的。这是可以理解的,如和晚清和民国时期的状况一样,一百多年来,处于困境中的知识分子总是在以最浪漫、最美好的目标作为奋斗的彼岸,但对“目标”的认知却很哲学化,也很有限。崇尚规范的哲学学者,比如王海明教授在其《论民主的社会条件》中更是把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的正向关系绝对化。② 深受二元对立思维方式影响的哲学学者或许认识到这种官民对立的思维方式得出的结论太绝对,因为作者提及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俄罗斯和罗马尼亚,并没有什么公民社会,却仍然实现了从非民主制向民主制的转型,而有些国家,如新加坡,虽然公民社会发达,实行的却不是民主制。于是,在文章的结尾处作者便来了个自我保护性的、意义绝对模糊的陈述:“公民社会和社会资本既不是民主的必要条件,也不是民主的充分条件,显然意味着:不论公民社会和社会资本如何,既不必然导致民主制,也不必然导致非民主制——公民社会及其社会资本不是实行民主制或非民主制的必然因素。公民社会和社会资本与民主制或非民主制并没有必然联系,它们对于民主制或非民主制的实行只具有有利还是不利的关系。发达的公民社会及其充裕的社会资本是实行和保持民主制的重要条件,不发达的公民社会及其匮乏的社会资本是实行和巩固专制等非民主制的重要条件。”③ 作者的这个辩证法式的自我保护性陈述显然有违自己文章的初衷:“公民社会不仅是实现民主制的唯一的社会条件,显然也是保持和巩固民主制的唯一的社会条件。”④所谓的“重要条件”其实既可以理解为“必要条件”,也可以理解为“充分条件”。 这篇文章既代表在这个问题上国内学术界的“定论”,也暴露出国内学术界在对这个问题研究上的遗憾:1.对国际社会科学界的研究状况不甚了解;2.公民社会与民主的关系是经验问题,而不是哲学问题,但是,这里却完全没有经验基础,既不是建立在比较历史基础上的,对现实性的比较政治发展也缺乏了解,而历史和现实经验却甚至和国内流行的“定论”完全相反;3.流行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即官民对立既是西方政治社会历史的写照,也是冷战的产物,有违中国、印度(后面我们将会看到印度的官民如何一体化)等东方国家的历史;4.“民主”概念混乱不堪(如这篇文章认为俄罗斯是民主的而新加坡则不是民主的),更没有从本体论上区别不同国家的“公民社会”的实质性不同,结果必然不能认识到不同国家的“民主”在本体论上的实质性差异。 国内思想界是怎么把这个“经”念歪的呢?因为中国的社会科学基本上是“拿来主义”,欧风美雨自然把“公民社会”也带进中国。读美国书的人或美国到中国进行田野调查的机构或学者几乎无不对中产阶级与民主、社团与民主这样的课题宠爱有加,而美国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美国的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公民社会基础之上的。这样“美国人们”就把中国和世界的问题当成美国的问题,或者以美国之道来解决世界的问题。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身份意识”决定了学者的“问题意识”,搞不清楚自己的身份,丧失了主体行动的意向性,最终就很难发现“真问题”,而却把“伪问题”当作“真问题”。 那么,在理论脉络上,公民社会和民主政治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二、公民社会的“民情”:基于美国—意大利历史的托克维尔主义 在理论上,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的前提和基础这样的命题无疑来自伟大的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托克维尔把“人民主权”置于公民社会的语境之下进行讨论,而不是卢梭式的抽象的民主政体或“公意”。托克维尔认为“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这句格言是渎神的和令人讨厌的,但他又相信,一切权力的根源存在于多数人的意志之中。⑤因为无论是从卢梭式的民主理论上看,还是从对美国民主实际的考察来看,在人民主权引导下的美国革命,人们走出乡镇而占领了州政府,人们在人民主权原则的名义下进行战斗并取得胜利,美国社会由人民自己管理,人民自己治理自己,这种多数人统治并有权管理社会的观念已风行于美国社会,深入到美国的政治生活。⑥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⑦真正的指导力量是人民,尽管政府的形式是代议制的,但人民的意见、偏好、利益,甚至激情对社会的经常性影响,都不会遇到大的障碍。⑧ 这样的公民社会能有效防止政治专制。在这样一个“人民自己治理自己”的公民社会里,公共精神得以养成。公民通过自己的社会活动积极参与社会与政府的管理,行使一定的权利。在此过程中,公民认识到别人的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只有这样自己的权利才不会孤立或者受挫。就像托克维尔所说,成年人把权利看得很高,因为他们都有政治权利;为使自己的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他们也不攻击别人的这项权利。这种认识逐渐形成一种普遍原则,培育了一种公共成员的共同意识。同时,人们也认识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是相统一的,从而形成爱国心和公共精神。“我要说,使人人都参加政府的管理工作,则是我们可以使人人都能关心自己祖国命运的最强有力手段,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手段。在我们这个时代,我觉得公民精神是与政治权利的行使不可分的”。⑨ 公共精神培养了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因为立法时每个公民都有所参与,法律是经由大多数人同意之后才制定并实施的,这样,作为法律制定者的公民就有义务去服从法律。虽然民主的法律并不总是值得尊重的,但却几乎总是受到尊重的。“因为一般说来,打算违法的人,还不能不遵守他自己制定的并对他有利的法律,而且即使从违法当中可能获利的公民,也要考虑自己的人格和地位而去服从立法者的任何一项决定”。⑩ 这样,人们积极参与而又尊重法律,从而构成了一个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人们积极组织社团,举办各种活动,力图做好种种与自己利害相关的事情。托克维尔写道:“在民主制度下,蔚为大观的壮举并不是由国家完成的,而是由私人自力完成的。民主并不给予人民以最精明能干的政府,但能提供最精明能干的政府往往不能创造出来的东西:使整个社会洋溢持久的积极性,具有充沛的活力,充满离开它就不能存在和不论环境如何不利都能创造出奇迹的精力。”(11) 通过简单梳理我们应该知道,在托克维尔那里,“公民社会”和民主是同义词,即公民社会就是民主社会,而民主社会则是通过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而表现出来。这就是后来的新托克维尔主义者的知识和思想的源泉。但是,当新托克维尔主义者大力建构公民社会与民主的正向关系时,他们似乎刻意忘记了托克维尔所说的民主社会(公民社会)的社会基础即公民社会的性质问题。 这是一个本体论性质的问题,有必要给予讨论。众所周知,托克维尔那里的美国民主的社会基础就是自然环境、法制和民情,其中,托克维尔认为法制大于自然环境,而民情大于法制。他说:“民情是使美国得以维护民主共和制度的重大原因之一……法制比自然环境有助于美国维护美国的民主共和制度,而民情比法制的贡献更大。”(12)托克维尔所指的民情,不仅是指通常所说的心理习惯方面的东西,而且还包括人们拥有的各种见解和社会上流行的不同观点,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所遵循的全部思想。因此,民情事实上就是国民性,是一个民族的整个道德和道德面貌。(13)民情包括宗教信仰、教育、习惯和实践经验。美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只依靠自己的力量发生影响,但这个力量任何人也剥夺不了。它的活动领域虽然只有一个,但它在这个领域里可以通行无阻,并能毫不费力地控制这个领域”。(14) 在我们看来,美国的“民情”就是一帮逃避宗教迫害而有追求自由和法治精神的人们在新大陆上结成的契约型社会,具体来说就是自由、自治、法治等要素的凝结,尽管托克维尔把“法制”和“民情”并列。也就是说,美国的“民情”来自其母国英国,这是毋庸置疑的历史的连续性。英国“民情”中有两个重要因素不得不提:地方自治和法治。首先是地方自治,治安推事制度直接反映了源于英格兰小镇的直接民主或地方自治传统。从很早开始,英国的地方事务(包括城市和乡村)就完全是自治状态,即使在“光荣革命”的100年后依然如此。到了18世纪,正当欧洲大陆的大多数国家的权力日益加强时,国家的作用也主要表现在对外贸易上,地方事务则还是完全由不领报酬的地方乡绅即治安推事管理。治安推事的权力相当大,事权包括年赋、军队、贸易、济贫、食品供应、物价、工资和其他事务。由于存在这样的古老的政治传统和政治安排,宪法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并且,英国人一致认为宪法的主旨是个人自由和基本权利。这种主旨既被认为是英国民族所特有的,也是英国人用智慧和牺牲换来的。 其次是法治。就在法国太阳王路易十四宣称“朕即国家”的时候,而在英格兰流行的却是“神法”观念,即从国王到封臣都自认为是上帝的子民,不能胡作非为,而1215年的《大宪章》更确定了“王在法下”。它宣布国王不可擅自征税,除非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同意”;国民有被协商权、人身自由权和监督国王与反抗政府暴政的权利。《大宪章》标志着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的宪政原则的正式确立,同时为数十年后议会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数百年后新兴资产阶级争取议会主权的斗争提供了法理基础。 美国的“民情”:法治下的地方自治。美国是一个从地方自治成长起来的国家,不同于很多其他国家的自上而下的建国历程,美国是民众通过投票先建立基层政府、州政府,然后再建立联邦政府的过程。英国人刚一登上新大陆,就在马萨诸塞州以及其他的最初12个州签订了社会契约论式的镇一级的法律和州宪法,(15)并在州宪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后来的美国宪法。事实上,作为美国国家出生证的《独立宣言》没有一处提到国家,所有提法都是关于各州的权利。《独立宣言》的正式文本的标题是《美利坚合众十三州共同宣言》,宣言的结尾部分宣告“自由独立的州”独立,并确认这些州“作为自由、独立的州,它们完全有权宣战、缔结和约、结盟、通商和采取独立国家有权采取的一切其他行动”。因此,独立战争带来的不是1个国家,而是13个。独立战争以后,真正意义上的关于政体的宪法是1780年的马萨诸塞州宪法。该宪法是由该州全体人民在市镇会议中逐条表决通过的。马萨诸塞州宪法为1787年制宪会议提供了样板,但是,制宪会议一致通过的新政体的名称,却保留了“合众国”而摈弃了“全国”,“全国”一词随即从文件其余部分中删去。实际上,宪法确定的政体的性质部分是全国的,部分是联邦的(即拉丁文中的“条约”)。(16)美国的制宪历程和宪法所确定的政体,充分说明了美国建国的自治与自发传统。 另外,以法治为精神的自治还体现在美国开发过程中。在向西部开发的过程中,没有政府,没有法庭,如何维持秩序就成为首要问题。这时,法治则起了重要作用,移民们在多数决原则的基础上实行“自警制”,自己管理自己,依靠多数决而维持秩序。自警制的出现“不是为了超越法庭,而是为了提供法庭;不是因为政府机构太复杂,而是因为根本就不存在政府机构;不是为了平衡已有的各种机构,而是为了填补一个空白”。(17)之所以在这里要花一定篇幅讨论美国的“民情”,是因为托克维尔所说的“民情”具有本体论意义。作为新托克维尔主义者的普特南,在“民情”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公民性强的社会”和“公民性弱的社会”,即他已经不再是笼统地谈论公民社会与民主的关系,而是区别因“民情”不同而导致的不同性质的公民社会与民主治理的关系。 秉承托克维尔的“民情”传统,普特南详细考察了长期以来意大利南北出现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在11世纪的意大利南部,中央政府的解体过程相对短暂,一个强大的诺曼王国在拜占庭和阿拉伯人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并在政治和社会制度上形成了专制国家。而在意大利北部,复兴帝国权力的企图都失败了,地方独立自治原则几乎大获全胜,自由得到充分发展,形成了自治城镇,北部因而被称为“公共的意大利。北部的自治城市起源于由众多邻里街坊组成的自发组织,它们为了共同安全和经济合作而相互提供帮助,因而城市共和国的权力结构在本质上要比同时代欧洲其他地方的政权更为自由和平等。在中世纪意大利北部的城市共和国,各种有关公民社会参与的规范和网络,使得政府行为和经济生活出现重大改进成为可能,在这种独一无二的社会环境中,其政治和经济的根本制度出现了革命性变革。这些政治和经济上的发展,以其横向的合作和公民的相互团结,反过来又促进了公民共同体的成长:合作、互助、信任、公民承担义务,这些都是北方的显著特点。即使到了17世纪以后,因西班牙和法国在15-16世纪对意大利的战争而破坏了中北部的城市共和国,从南到北出现了庇护—附庸关系的关系网络,但是,北方依然不那么专制,依然承担着公共责任,而南方则更加封建化和专制化,更具剥削性因而也更少“公共精神”。随着19世纪欧洲民主革命的到来,1860年意大利独立后,各种互助会在意大利迅速发展起来,从1860年到1890年这30年,是意大利互助会发展的“黄金时代”。到了世纪之交,意大利出现了集中大众政治力量,其中社会主义运动规模最大,出现了社会主义政党和天主教政党,形成了意大利的红(社会主义政党)—白(天主教政党)政治格局。它们继承了社会运动的传统,利用底层的组织结构,借助于互助会、合作社和工会的力量,从而把意大利基层政治中流行的庇护—附庸关系网络嵌入大众政党之中。尽管如此,意大利中北部的城市共和国的公共精神依然存续,而南部则是“非道德的家族主义”——黑手党当道。庇护—附庸制是黑手党的基础,国家行政和法律制度薄弱是其产生的诱因,反过来,有组织犯罪进一步削弱了行政和法律的权威。历史很有说服力:一千年的历史发展史说明,具有公共精神的地区,同样也是繁荣富裕和工业发达的地区;南北之间的公共精神差异比经济差异更为持久。20世纪末公民社会参与积极的地区,几乎都是那些在19世纪拥有众多合作社、文化团体和互助会的地区,在那里,邻里组织、宗教组织和同业工会共同促进了城市共和国的兴旺和发展。(18) 公民共同体的历史如此不同,由此而来的不同公民共同体的社会资本也就大不一样。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在普特南看来,其中信任最为重要。信任破解了神话中休谟的农夫互不信任的“农夫困境”、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以及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而在现代复杂的社会里,社会信任能够从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产生: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网络。互惠是一种具有高度生产性的社会资本,有效的普遍互惠规范,又与密集的社会交往网络相连。意大利北部的公民传统保存了各种合作形式的全部历史功能,这种传统今天仍然可以用来解决新的集体行动问题;而南部的庇护制和由此带来的附庸关系和依附性,更有可能出现投机行为。其结论是:托克维尔是对的,当存在一个强健的公民社会时,民主政治就会得到加强,而不是削弱。(19) 历史所造就的不同的社会资本,最终形成了今天意大利的“一国两制”,即北部“公民性强的社会”和南部“公民性弱的社会”。普特南衡量公民性强弱的四项指标是:公民参与、政治平等、团结-信任-规范、合作的社会结构即社团,它们共同构成了具有公民美德、公共精神的“公民共同体”。(20)“公民性强的地区的集体生活比较轻松,因为人们可以期望别人遵守规则。知道别人会这样做,你也就同样会去满足别人对自己的期望。在公民性弱的地区,几乎每一个人都认为别人会破坏规则”。(21)这就是普特南描绘的意大利“一国两制”的图景。 显然,作为托克维尔的信徒,普特南并没有简单地停留在托克维尔那里,而是把一个国家不同地区的“民情”进一步沿着历史脉络展开,结果一个国家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公民社会”。即使在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民情”不一样,不同“民情”下的“公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也就不一样,这样,由“公民”为主体的“公民社会”就很可能南辕北辙。美国的“公民社会”有利于民主甚至就是民主社会本身(即亨廷顿所说的美国未经历革命就已经有了一个现代社会),而另一些国家甚至一个国家不同地区的“公民社会”则可能导致专制政权或者导致民主政治的无效治理。正是由于“民情”这个本体论意义上的因素,决定了同一个名称下的“公民社会”具有完全不同的存在意义和行为方式,而本体论性质的“民情”既不可移植又不可复制。 普特南的社会资本概念使得一度衰落的政治文化(公民文化)研究再度复兴,全世界的政治学和社会学学者都开始关注社会资本与民主的关系,中国学者更难例外。但是,国内学术界应该知道的是,普特南并没有笼统地推崇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和民主治理的正向关系,而是在历史制度主义的线条上指出了不同类型的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的不同关系,甚至是逆向关系。匪夷所思的是,国内学者几乎完全不顾托克维尔—普特南的“民情说”,盲目宣扬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的正向关系。 拓展了托克维尔主义的普特南似乎又很无情,因为他把好的公民社会和坏的公民社会都归结于历史。“社会环境和历史深刻地影响着制度的有效性。一个地区的历史土壤肥沃,那里的人们从传统中汲取的营养就多;而如果历史的养分贫瘠,新制度就会受挫。用公民人道主义的话说,有效的、负责任的制度取决于共和的美德和实践”。(22)这样,不但意大利南部继续受困于其贫瘠的历史,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时期的国家似乎更加无望。“在那些缺乏公民参与规范和网络的地方,集体合作的前景十分暗淡。对今天的第三世界和明日的欧亚前苏联共产主义国家——它们都在向着自治方向踉跄前进,意大利南方的命运是一种客观经验。‘永远欺骗’式社会均衡,可能就是世界大部分缺乏或没有社会资本的地区之未来命运……没有公民参与规范和网络,在意大利南方,出现霍布斯式结局(非道德的家族主义、庇护制、无法无天、效率低下的政府以及经济停滞)之可能性,似乎比取得民主和经济发展的成功要更大得多。巴拉莫(意大利南部城市)代表着明日的莫斯科”。(23) 虽然普特南贡献巨大且其悲观预言令人深思,但普特南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也很严重。我们认为,普特南不但存在我们将在本文后面要提及的“故意隐瞒历史”的嫌疑,而且在方法论上也不无瑕疵。作为比较方法的一种重要方法即“反事实法”告诉我们,在中国不存在西方式的民主和公民社会的情况下,中国东部一个城市和西部一个城市之间政府绩效差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难道是由于历史留存下来的“社会资本”造成的?西部的“社会资本”难道比东部少?其实,更直接的原因就是固有的经济水平、受教育水平、人们的观念、政策开放程度等因素与“公民社会”和“社会资本”联系不起来。进而,如果其与“社会资本”没有关系,那么是否能够抛开公民社会和社会资本而另搞一套呢?毕竟,没有社会参与传统和公共精神的社会即使出现了公民社会,也不过是霍布斯式的结局。这样,托克维尔主义者的心灵必然被重创,托克维尔—普特南的正确性乃至正当性必然会受到拷问。 在理论脉络上,不但政治科学奉托克维尔主义为圭臬,而且政治哲学也深信不疑,最典型的莫过于汉娜·阿伦特。根据阿伦特的想法,为了避免军官艾希曼那样的悲剧即没有判断力地盲从希特勒和法西斯主义而迫害犹太人,公民应该积极投身于公共活动,去“交往”和“行动”,形成自己的“判断力”。但是,怎么解释希特勒的法西斯主义也正是产生于公民社会更为发达的德国呢?德国社会主义运动史告诉我们:当俾斯麦在1872年出台了禁止社会民主党活动的法律后,社会民主党就利用当时已经非常活跃的社团活动,渗透到各种社团之中而保护并壮大自己,最终使社会民主党成为德国政坛的一大政党。怎么解释这种公民社会沃土所产生的“艾希曼”?(24) 在西方学术界,Heri Berman的《公民社会与魏玛共和国的崩盘》,犹如当年亨廷顿的《变革社会的政治秩序》对当时深信不疑的“发展带来民主”思想当头棒喝一样,Heri Berman的研究成果告诉人们,是德国活跃的社团组织和社团活动直接把希特勒送上台。这无疑给了迷信公民社会的人们一副清醒剂。(25) Heri Berman的结论是:德国的案例应当使我们对新托克维尔主义的许多方面保有怀疑,特别是,德国政治发展的故事反证了流行的丰富的社群生活与稳定的民主之间的直接且积极的关系。在德国的语境下,社团主义没能导致稳定的民主政治。新托克维尔主义学者强调的许多社团主义的思想,包括为个人提供政治和社会技巧、创造公民间联系、便利动员、降低集体行动阻碍等,都受到德国案例的挑战。社团主义既能促进民主发展,也能转化为反民主的结果。因此,也许社团主义应当被看作是一个中立的政治变量,它在本质上既不好也不坏,其积极或消极作用要视政治环境而定。 Heri Berman警告说,如果人们想知道市民社会活动何时会呈现相反甚至反民主的趋势,我们需要将分析根植于对政治现实的深刻理解之中。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结构能够纠正或消除不平等现象,现存政权享有公众支持和合法性,那么社团主义很可能会通过有利于现状的资源安排和利益配置来支持政治稳定。这是托克维尔所描述的模式。相反,如果政治制度和结构脆弱,或者现存政权被认为无效率和不具有合法性,那么,市民社会活动就可能成为国家权力的一个代替性选项,并逐渐地榨取公民活力,满足其团体的自私需要。在这样的情况下,社团主义很可能会通过加深分裂、助长不满情绪和为反抗运动提供丰富土壤等方式破坏政治稳定。这样,繁荣的市民社会活动就预示了政府和政党的失败,对政权的未来并非吉兆。 在我们看来,Heri Berman的结论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政治环境对于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固然很重要,但是,公民社会对于民主政治而言绝不是简单的“因变量”,而是因“民情”而具有“自变量”的性质。德国案例是重要的,因为魏玛共和国是人类历史上一次史无前例的政体转型实验,其失败和希特勒极权政权的产生这样具有人类历史分水岭性质的案例自然值得深度研究。但更为重要的是,这个案例并不是极端的个案,正像选举民主选出希特勒一样并不罕见,后来的民主历史已经告诉我们,选举民主能一次又一次地选出西方人眼中的“独裁者”。所以说德国案例并非个案,其原因就在于公民社会不但与政体类型(民主政治或极权政治)呈现复杂的关系——或正向关系或反向关系,而且,公民社会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更为复杂,一个组织化但同时也碎片化的公民社会,会直接妨碍国家治理,甚至是无效治理和无效民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公民社会”非彼“公民社会”,而美国“民情”下的公民社会又是不可移植的。 不仅德国发达的公民社会催生了法西斯政权,而且意大利的墨索里尼法西斯政权同样诞生于意大利北部“公民性强的社会”。因为普特南过于强调意大利北部民主善治的历史渊源,以至于刻意“隐瞒历史”。1919-1921年产生的墨索里尼法西斯主义,正是诞生于具有公民精神传统的意大利北部。对于这个重大历史事实,普特南只是轻轻一笔带过:“在1860-1920年这60年里,社团和政治动员的所有现代表现形式,即,互助会、合作社和群众性政党,都是互相紧密相连的。”(26)在这里,“群众性政党”淹没了法西斯主义。事实上,和德国一样,法西斯政权的诞生同样离不开意大利北部发达的公民社会。正如著名的欧洲政治研究者Sidney Tarrow所质问的:如果说北部的公民共同体有助于今天的民主治理,那么,同样是在历史上具有公民共同体的北部,能否说在墨索里尼统治下的北部比其他地区更民主?Tarrow还进一步指出,就在普特南歌颂意大利北部的1990年代,意大利政治中的几个重大事件,如分离主义者上层的腐败丑闻、黑手党大规模的危害,都发生在意大利北部,普特南笔下的公民社会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由意大利政党而组织。在Tarrow看来,公民社会可能不是普特南所声称的自变量,而是一个因变量。(27) 如果说发达的“公民性强的社会”曾导致民主政治的对立面即德国—意大利的法西斯政权的产生,那么“公民性弱的社会”则直接导致了民主的无效治理。在这一点上,印度似乎是意大利南部的升级版和放大版。 和意大利南部一样,在被西方人称为代议制民主典范的印度,公民更是因为族群政党的庇护制而积极参加选举,大部分选票都可以算作“特别支持票”。这就是普特南的预言:今天意大利南部的公民性弱的社会就是明天很多发展中国家公民社会的景象。 三、公民社会与“印度式民主”的无效治理 我们曾这样界定“印度式民主”:有结社—表达自由而无决策—执行的权威,其结果是无效的治理。(28)因此,“印度式民主”应该和“无效的民主”画等号。那么,印度的“无效的民主”是怎么形成的?它有可能变成“有效的民主”吗? 印度的无效治理根源于其“印度特色的公民社会”。西方式的社会中间组织在印度并不发达,而印度特色的公民社会即建立在族群之上的政党组织非常发达,族群性政党组织是构成印度公民社会的基本单元。这就是印度的“民情”。这也就意味着,印度的公民社会必然呈现分裂的碎片化特征。印度的“民情”本来就具有碎片化特征。根据温克、鲁道夫夫妇和其他学者的研究,发现在印度形成了这样一种主权的概念和实践,它强调不同群体、不同社会部门有多样的权利。它不是一个一体化的存在(现实的或理想的),几乎是一个关于国家的本体论概念。在艾森斯塔德看来,这种相对灵活和开放的社会体系和政治组织的“主权”特征,对于理解印度的各个领域的构造、政治参与和“历史”有很大帮助。在印度,主要社会部门和社会网络均有相对的自主性,种姓、村庄、行会和职业团体(如商人组织)等都有自己自主的复杂的网络。这些不同的“公民社会”部门不仅具有高度自主性,而且它们往往被嵌入特定社会秩序的光谱中而很难被改变。(29) 这种社会部门一直拥有高度自主权的“民情”,在现代政党政治中就自然形成了碎片化的族群政党。统计印度到底有多少政党是一个难题,至少有2000个以上。在2009年印度全国大选中,参加选举的政党数有1000多个,创历史最高纪录,其中全国性政党有6个,邦一级的有42个,其他则均为地方性族群政党。在参加选举的1000多个政党中,绝大多数政党的执政纲领都具有族群利益性质,是典型的族群型政党。因为政党的族群性和小范围的地方性,其影响力往往只限于范围有限的地区。但是,高度分化和高度自治的印度式公民社会则意味着地方政府权力较大,族群性政党的影响也就不小。为此,即使全国性政党也不得不建立地方分支机构,以采用族群策略吸引选民。即便如此,在印度的很多地区,族群性政党的影响力还是要大于全国性政党,这一点在近来立法议会的席位分配上被明显地反映出来。(30) 族群性政党与选民之间是典型的恩主庇护关系。庇护主义是一种将国家与社会联系起来的政治关系,其基本含义是统治集团或精英通过为特定社会阶层提供一定利益的方法来换取他们的支持。(31)在印度历史上,人按照种姓制度被嵌入社会秩序并从事自己特定的工作,不同种姓按照等级形成垂直的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互惠关系。这样,在印度大部分农村地区,恩主庇护关系非常普遍,存在着提供保护和施以恩惠的强势人物,以及以提供忠诚和个人服务为回报的追随者之间所建立的庇护网络。(32)因此,印度的公民社会事实上是由庇护关系之下的自主性族群政党所构成的。谁也不能否认这种社会关系的公民社会属性,只不过这是具有印度特色的公民社会而已,正如法国的公民社会不同于英国和美国的公民社会一样。那么,印度的公民社会具有什么样的民主效果呢?现在我们将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选举民主中的高投票率。因为是庇护性关系,而且是地区范围有限的多族群政党,族群政党的政治动员就特别有力量,底层选民的投票率就特别高,高于印度中上层阶级的投票率。在印度,每当选举之日,即便天气恶劣,投票点依然会排起长队,在有些地区,选民甚至在选举日当天停止工作,放弃收入,换上新衣前去投票。在印度广为流传的Amir Ali提前结束探亲,乘坐火车、大巴、渡船,经过36个小时的旅程,只为在投票站关门前送出自己选票的例子,在印度人看来既不夸张,也无特别之处。(33) 最早对这一现象进行详细阐述的是Yadav,他在对印度1971年与1996年选举结果的对比研究中发现,底层选民的投票率并不低于上层阶级(参见表1)。(34)对1996年以后4届选举数据的详细研究进一步印证了这一发现。此外,表2、表3证明,农村地区,社会身份低下的选民的投票率与其他群体相比也毫不逊色。这些数据说明,印度的底层民众有着相当高的投票参与积极性。这使得印度投票模式与其他采取普选民主制的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其底层民众的投票率远远高于美国。 那么,印度的高投票率是怎么得来的或怎么维持下去的?显然,各种形式的“金钱政治”必不可少。这其实就是腐败。 其次,买卖选票的腐败。印度的腐败是有名的,印度政坛长期存在“小官贪小钱,大官贪大钱”的腐败之风。美国一份报告称,印度平均每年流失193亿美元的非法资金(黑钱)。反腐斗士拉姆德夫称,现存在海外的账户、原属印度“国家资产”的“黑钱”总额高达400万亿卢比,而这些黑钱往往与大人物有关,印度内阁成员中有1/4都曾经或正在遭受腐败指控。(35) 印度特色的现代公民社会助长了腐败。在印度,传统的庇护主义仅发生在部落族群和乡村社会中,庇护关系是存在于微观社区中的一种社会交换机制,如地主阶层与农民所形成的保护与被保护关系,这种庇护关系体现的是一种工具性的互惠关系,涉及的是庇护双方各自拥有资源的交换,几乎不涉及公共权力,因而传统庇护主义与腐败的联系并不严重。然而,现代庇护性民主将庇护制与选举结合起来,官员利用间接控制的他方(通常是公共部门)的资源或权力来施以恩惠,以换取选票,不仅庇护网络的范围更广,同时这种借助公共资源来构建庇护关系,并利用公共权力为私人或特殊团体牟利和服务的做法,是典型的腐败行为。(36) 例如,德拉维达进步联盟党(DMK)是泰米尔纳德邦目前的执政党,据报道,在2011年4月举行的泰米尔纳德邦立法院选举前期的竞选活动中,该党领袖,86岁的前剧作家、泰米尔纳德邦现任首席部长卡鲁纳尼迪(M.Karunanidhi)承诺,向贫穷家庭提供搅拌机或研磨机,向工程专业的学生发放笔记本电脑,向渔民赠送保险,还承诺不定向地派发洗衣机和冰箱。而邦内主要反对党ADMK,即由前影星贾雅拉莉妲(J.Jayalalithaa)领导的全印安纳德拉维达进步联盟,为赢回权力而进一步扩大了赠品规模,给所有女性每人一台搅拌机、一台研磨机和一台电风扇;向每个贫困家庭提供四头羊;向每个贫穷的新娘赠送四克黄金(用于打造婚礼上新娘戴的金项链);给6000个村庄发放60000头牛,并给所有村民开通免费的有线电视。除两大党外,还有一位独立参选人则承诺,如果当选,他将向每位选民发放一辆塔塔Nano(Tata Nano)汽车(单价约为2200美元)。(37)标签:政治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美国政治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历史政治论文; 美国社会论文; 公民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德国历史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宪法监督论文; 美国史论文; 历史主义论文; 政治社会学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