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对责任保险的历史背景和研究意义进行了探讨,对辽宁省各市、各保险公司、中国其他省份与辽宁省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从而对辽宁省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进行了非常详细地阐述。通过对辽宁省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的研究分析中提出了辽宁省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对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行了相应的对策性研究。
关键词: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主要问题;对策
一、引言
责任保险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化国家迅速得到发展。由于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导致其在辽宁的发展也相对落后,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办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29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预示着保险行业面临着一个发展难得的机遇。
责任保险市场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新型财产保险,具有辅助社会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既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财险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指标,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辽宁省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辽宁省各主要城市的责任保险
近年来,随着科技和经济水平的发展和提高,到2015年,责任保险在辽宁各大城市也开始逐步稳健地发展起来,在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和本溪市中,沈阳市责任保险的发展最为突出然后鞍山市其次,因此,沈阳市也是辽宁省保险行业最先迈入保险发展第三阶段的最有可能的城市。
以沈阳市为例,沈阳市其保费收入从2010的8504万元年到2014年27224万元实现了2014年比2010翻两番的飞跃,而且本溪市也实现从7650万元到11390万元的增长,由此可以看出城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异,辽宁整体的责任保险水平的还有待提高。
(二)辽宁省各保险公司责任保险
辽宁各保险公司也不同程度的开展了责任保险这项业务,责任保险在整个保险行业中也越来越受欢迎,其中人保的责任保险占辽宁省各保险公司的比重最大,其次是太保,然后市平安、华泰和天安,当然在辽宁省责任保险最发达的这五个保险公司的发展情况也能体现出辽宁省责任保险总体的发展情况。
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在各大保险公司之间也出现了逐年递增的趋势,责任保险在各大保险公司中所占的比重也开始逐年递增。以辽宁省责任保险发展最为突出的人保来讲,责任保险在在公司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这也证明人保的发展情况在跟随时代的脚步稳定的发展中。
(三)辽宁省与其他国家的责任保险
从责任保险的发展来看,其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保险市场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相比责任保险业务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比率,美国责任保险的比例为45%~50%,欧洲国家为30%~40%,日本为25%~30%,全球平均占比为20%左右,而我国仅为10%。辽宁省的责任险在财产险中占比仅有5%左右,责任险在财产保险中占比过低,这既表明了辽宁保险业的落后,也预示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市场巨大的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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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辽宁省与其他各省份的责任保险
通过对近五年北京、上海、辽宁和吉林的责任保险的现状研究得出,上海和北京在责任保险的发展水平要明显的高于辽宁和吉林,研究表明上海和北京的发达城市责任保险的发展走在中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前沿。因此,这也预示着辽宁省的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发达省份还有较大的差距,辽宁省责任保险的发展还有待提高。
三、辽宁省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辽宁省各城市责任保险的发展不均衡
正如在辽宁省责任保险现状的分析中一样,在辽宁省各大城市之间的责任保险的发展速度有很大的差距,沈阳市也比其他各城市高出几个层次。辽宁省各大城市之间发展相当不均衡,发展迅速的城市偏少,发展缓慢的城市居多,辽宁省整体发展水平与其他的省份相比也不是很突出,单个城市不能代表整体的发展水平,因此我们必须注重辽宁省各大城市之间的均衡发展。
(二)辽宁省各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所占比重不高
责任保险在辽宁省的各大保险公司中所占的比例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高,这就说明辽宁的保险行业的发展还没有到达相当发达的地步,还说明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公司的技术方面还没有到达炉火纯青的地步。
(三)辽宁省责任保险的发展不稳定
近几年对辽宁省责任保险发展水平大体是一个增长地趋势,但是在2014年各地市各保险公司责任保险的比重都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这就表明辽宁省责任保险的发展还不够稳定,现如今没有稳固的发展何来强大的发展模式。
(四)辽宁省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发达地区还有较大差距
辽宁省责任保险还处于初级发展的阶段,与发达地区还具有较大的差距。这就表明辽宁省关于责任保险的数据积累和研究不足,对责任风险的深入研究,导致责任保险的经营基础比较薄弱,相关产品定价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缺乏理论和技术支撑。责任保险涉及的专业知识面较广,远比一般的财产保险涉及的风险类型更复杂、风险因素更多,这在技术、管理和投入上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
(五)法律法规制度环境不健全
目前规制责任保险发展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在责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比如,《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上就存在冲突;《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各种司法解释之间在责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也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待同一类责任案件判决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四、辽宁省责任保险问题的对策
(一)在各城市之间均衡发展,实现稳定的发展
由于辽宁省责任保险发展的相对不均衡导致整体的发展不平不高,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地区性保险业务开展之间的联系,成功方法可以相互借鉴,这样才能最有效的提高其他地区的发展水平。当然最有效的方法还是保险公司之间的技术性的沟通与商业性的竞争,快速发展固然重要但长久之计但是要脚踏实地,稳定快速发展才是最后的赢家。
(二)加大责任保险业务在保险公司的开展力度
责任保险在之前几年还没有特别盛行,因此在起跑线与发达地区相比就有所落后。虽然责任保险在辽宁省已有所发展但是发展力度还远远不及所谓的发达地区,因此我们必须加大责任保险在保险公司的开展力度,让更多的人认识责任保险,了解责任保险对于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性。
(三)进一步强化法规建设,稳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
发展责任保险,必须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责任保险要想紧跟时代潮流的步伐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撑。目前,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食品卫生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律师法》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出国家对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是相当的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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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袁龙海,张旭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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