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全国统一论文,证券登记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我国目前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是建设全国统一证券市场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防止和防范各种违规事件的发生
改革登记结算体系应在借鉴目前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不宜另起炉灶
安全、统一、快捷、便利、高效应是改革登记结算体系的基本原则
登记结算体系的改革应立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其基本思路是建立统一、集中的全国登记和结算体制,实现交易与结算的分离
一、证券市场取得巨大成就
我国证券市场在短短的六年多时间里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从市场发展情况看:1、市场参与主体迅速壮大。截止到今年6月底,沪、深自然人开户数已达2500万户。证券经纪商300多家,营业部2000多个,直接从事证券业务人员超过10万人;2、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长。截止到今年6月底,沪、深两两市A股上市公司已达655家,B股上市公司93家,发行总股数1459.2亿股,市价总值16664.7亿元。其中仅1997年上半年各类证券成交额就达30752.4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76倍;3、市场运作效率明显提高。我国开通了点对点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数据卫星传输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4、证券市场布局趋于合理。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沪、深两个全国性交易所为第一层次,各地交易中心为第二层次的交易网络。在市场规模不断壮大的同时,市场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就:1、全国统一的法规体系逐步。2、全国统一的监管体系已经形成。3、全国统一的证券交易体系日益完善。
二、发展提出了改革的要求
与上述发展形成对照的是,我国登记清算体系改革的滞后。目前,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主要依靠各地证券登记机构或交易中心进行,而各地登记机构或交易中心又分别照沪、深交易所及其所属的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登记和结算规则开展业务。由于沪、深交易所作为全国性市场,在成立之初,交易清算体系就一直实行不同的规则,这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诸多不便,同时,也造成了证券市场监管不力,清算风险有所放大,违规事件屡屡发生,市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全国证券清算体系建设的滞后越来越难以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从登记业务看,目前主要由各地登记机构办理,但有的省份券商或交易中心也同时办理。这样,一个身份证有时可以同时开几个股东帐户,出现多头开户局面,券商或机构大户则借此进行多方炒作或用巨资进行一级市场申购,给市场带来了混乱,使监管难以实施。
从资金清算业务看,由于沪、深交易所实行各自不同的清算规则和方式,就全国范围看,有的地方通过证券登记机构统一进行清算,有的则通过交易中心或银行进行,甚至出现了一个券商的资金清算部分在登记机构进行,部分在交易中心进行的现象。这不但影响了清算效率,而且造成透支的可能,不利于主管部门对市场实施有效监管。
由此看来,改革我国现行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已势在必行。首先,这是消除登记结算体系混乱局面、防范风险的需要。目前,我国正值经济转型时期,市场法制不健全,市场主体投机性逐利行为在所难免。多主体的清算格局必然会放大整个市场的风险。其次,改革证券登记结算体制是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统一协调、稳定发展的需要。一国证券市场的统一,如1978年纽约证券交易所与太平洋证券交易所合并,不仅可以消除市场的无序、过度竞争,防止和防范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更重要的是,它将在更广阔的市场背景下实现市场协同运作,积极发挥“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第三,市场经济长远发展也需要改革证券登记结算体制。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高形态的市场,要想得到稳定规范的发展,没有哪个国家不将它置于有效监控之下,如果不改革现行登记结算模式,要对证券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将成为一句空话;第四,改革也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需要。国际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证券市场国际化提出了要求。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步接轨,证券市场也必须按国际惯例运作,这样一方面可促使更多的国内企业到海外筹资,另一方面也更利于吸引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证券市场。
三、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在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日益加快的形势下,国际三十人小组(G—30)于1989年提出了关于国际证券业统一结算与交收标准的九点建议,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纷纷表示要按照介议改进其登记结算体系。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体系改革的目标是立足于我国证券市场现状,力求建立一个安全、高效、快捷、便利同时向国际标准靠拢的全国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在这个登记结算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我们需要坚持几个原则:一、统一集中原则。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登记结算体制,以便于国家实施监管。二、低成本高效益原则。对登记清算体系的改革,既要认识原有模式的种种弊端,同时,我们不宜全盘否定现有模式,另起炉灶,也即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同时,要考虑到改革成本的问题。三、体系转换的衔接原则。对登记清算体系的改革,不宜形成前后断层,以致影响股市稳定,从而造成改革的混乱。四、分业管理原则。改革后的登记清算体系,不能有悖于商业银行法中关于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制度取向和方式选择
根据上述改革目标和原则,笔者认为,帐户集中登记和资金三级清算是目前我国证券登记清算体系改革可取的一种方式。
所谓三级清算,它是指异地证券登记机构作为深、沪交易所的团体结算会员,以所在地券商共同代理人的身份与深、沪结算公司先进行所在地券商每天股票买卖的总额轧差交收(一级清算),之后异地证券登记机构再与所在地券商逐户进行资金净额交收(二级清算),最后券商与投资人进行交割(三级清算)。具体做法是:首先,异地证券登记公司在当地结算银行开立资金清算专户(一级帐户),券商在登记机构一级帐户名下设立各自的清算专户(二级帐户)。每天深、沪结算公司将全国各地股票交易情况以券商席位号为编码,将买卖轧差净额结算数据传送到异地证券登记机构,由后者做为所在地券商的共同代理人,将本地券商股票买卖轧差总额于T+1上午9:00之前通知所在地结算银行与深、沪结算银行进行转帐,从而完成一级清算。之后,异地证券登记机构再根据接收的深、沪结算数据,与所在地券商通过其结算帐户农户进行资金收付结算,以完成二级清算。最后实行券商与投资人之间资金交割的三级清算。
该清算模式在我国一些省市运作实践过程中显现了如下一些优点:
(1)简化了结算手续。三级清算实施前,各异地券商须在交易所统一开立结算帐户,帐户中要保持足够清算即日交割的头寸金额,因而环节较多,如遇通讯线路不畅等问题时,难以保证资金及时划拨。深、沪交易所与全国每一家券商分别结算也非常不便。实行三级清算后,减少了结算环节,缓解了异地券商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矛盾,提高了结算效率。(2)减少了资金在途时间。由于券商只需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一个结算帐户,可以统一使用深、沪两地结算资金,有利于资金头寸的调拨和提高资金利用效率。(3)防止银行资金流入股市。由于各券商在异地证券登记机构存有清算资金头寸,资金总体上不会出现透支,可避免银行垫付资金现象的出现。如果每家券商都分别在银行开户结算,则极易出现由银行垫付资金的透支现象,从而使信贷资金流入股市。(4)监督券商透支行为。证券登记机构是独立的中介机构,没有代理买卖和自营证券业务,因而不会挪用券商或客户的资金参与股票炒作,反而能够监督和制止券商的透支行为。
帐户集中登记和资金三级清算本身的特点和运作方式决定了它有利于集中统一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充分发挥已基本建立了既定的业务操作程序并经过了几年实践的各异地登记公司的作用,在提高效益的同时,极大的减少了改革成本;有利于实现券商、登记机构、银行在清算过程中的权力制衡,从而避免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充分保证分业管理原则的实现。由于它已初步取得了证券界人士共识,因此“集中登记和三级清算模式”的整体转换将不会对证券市场造成较大冲击,从而保证股市稳定。
五、统一体系的基本构想
我们认为,从全国范围看,以集中登记和三级清算为基本内容,建立以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总公司,各异地登记公司为其分支机构的统一的证券清算体系,应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体系的现实选择。
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设立上可借鉴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做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发起并参股设立,同时在组织机构上充分保证其监管协调的职能。
建立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利于理顺下列关系:(1)理顺与政府的关系。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由于统一了全国两个交易所的登记结算业务,便于政府监管部门掌握全国证券投资情况和资金运作情况,为非现场检查提供翔实而可靠的数据和资料;(2)理顺与深、沪交易所的关系。深、沪交易所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统一接管,既可以统一两地的清算规则和流程,又可实现交易与清算的分离,保证了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营;(3)理顺与异地证券登记机构的关系。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与异地证券登记机构是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关系。每个省或中心城市原则上设一个登记机构,现有省以下登记机构由有登记机构可改造成其分支机构;在业务上,中央登记公司负责对全国各地登记公司的股民开户、查询、挂失、股份托管和资金清算等实现监控的管理;(4)理顺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可作为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银行,负责对所有异地登记公司的资金净额轧差清算,并对资金的运营实行适时监管;(5)理顺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关系。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全国股票的登记、清算和托管,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则负责全国国债的登记、清算和托管。
正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建立对推进我国国债市场健康规范、统一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一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建立将对股票市场规范化运作起到非常明显的作用。新设立的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业务将包括证券的登记、清算和托管三大主要业务以及证券的查询、挂失、红利补领、非交易过户等配套业务。
从登记业务看,各异地登记公司就本地区客户开户情况,通过电脑网络每日输入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电脑主机,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各地区开户量的大小统一分配帐号,从总体上实现对股民开户登记的统一、有序管理。
从清算业务看,清算分为股份清算与资金清算。关于股份清算,深、沪交易所每日将股份交易记录汇总输入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电脑主机,由其通过电脑实现对各股东名下每天股份增减的自动过户;关于资金清算,各异地登记公司做为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团体结算会员,以所在地券商共同代理人的身份与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先进行所在地券商每天股票买卖的总额轧差交收,然后异地登记公司与所在地券商再逐户进行资金净额交收,最后券商与投资人进行交割,实行三级清算。中国人民银行做为清算银行,异地登记公司在当地人行设立一级帐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异地登记公司的资金轧差交收即通过人总行与所在地人行之间进行资金划拨。券商在登记公司设立二级帐户,分自营户和代理户,自营帐户是券商的自有资金,代理帐户是客户或股民的保证金。两个帐户独立交易,独立清算,不得互相挪用。
从托管业务看,各异地登记公司坚持规范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原则就本地区的股票进行托管。托管记录要输入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电脑主机,以便使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准确把握各地股份制开展情况及国有资产状况等,实现股份托管业务的统一、有序和集中管理。
从股份查询等配套业务看,实行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主,各异地登记公司为其分支机构的体制,客户进行股份查询、帐户挂失、红利补领、证券非交易过户等将变得更加快捷高效。当客户进行查询和红利领时,客户可以委托当地登记公司当场通过网络系统从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电脑主机进行信息读取并打印出来;在进行挂失过户和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因涉及股份冻结和过户等重大问题,客户需要委托当地登记公司把自己的挂失过户、非交易过户信息(包括客户帐号、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等)传真给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核验,符合要求的便完成过户。之后,由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网络系统通知异地登记公司,将信息反馈给客户;对于上市公司送股和转增股票,需由上市公司先通知深、沪交易所,由后者与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合作,在股权登记日就各股东资料进行更改;对于上市公司配股,由客户委托券商把配股信息输入交易所电脑主机,完成配股交易后由交易所就股东配股记录通知中央证券结算公司进行资金和股份的清算。
从分散走向统一,从低层次、无序竞争到有序协调发展是任何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必然,建立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同样也是这一规律的反映,它对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其符合国际惯例,将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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