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划清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与私有化的界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为主体论文,共同发展论文,界限论文,主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领域最广泛、最深刻的变革之一,就是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重组。我们党在科学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改变了过去那种“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结构,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形成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邓小平同志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明确指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全面地、正确地坚持这个方针,需要划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与私有化的界限,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上来。
划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与私有化的界限,首先必须明确,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适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唯一正确的方针。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作为生产关系重要内容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必须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才能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我国现在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的来说,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而且明显地带有多层次性和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主要还是用手工搞饭吃;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落后于现代水平很远的工业同时并存;一部分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并存;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技水平不高、文盲和半文盲人口较多的状况同时并存;一部分处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经济和占有相当比重的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同时并存。这种生产力状况,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不仅不能实行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也不能实行纯而又纯的公有制,而必须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在所有制问题上片面地求“大”、求“公”、求“纯”,实际上走的是一条“发展全民、限制集体、消灭个体”的路子,由于脱离了我国的基本国情,结果妨碍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不是一个暂时的权宜之计,而是一个必须长期坚持的带战略性的基本方针。我国经济落后、底子薄、人口多、耕地少、资源有效利用相对较差的情况,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改变,只有长期坚持这个正确的方针,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才能使劳力、资金、技术实现多形式、多渠道、多途径的结合,充分挖掘各种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各种潜在的生产力要素变成现实的生产力,也才能在利用国内资源的同时利用国外资源,在开拓国内市场的同时开拓国际市场,更好地引进和利用国外的资金、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推动我国经济更迅速地发展。坚持这个正确的方针,既不允许回到过去那种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一大、二公、三纯”的老路上去,更不允许在中国搞私有化。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方针的科学依据和正确性,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觉地加以贯彻执行。
划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与私有化的界限,核心是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基本制度的性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还是让私有制经济占优势,这实质上是在中国搞社会主义还是搞资本主义的根本原则问题。邓小平同志反复告诫我们:“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就决定了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适应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社会主义公有制克服了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国家可以最大限度地对经济运行实施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实现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配置,协调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并能够充分集中力量办大事,从而使社会生产力的加速发展成为可能。就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来说,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更是基本的前提条件。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丧失了,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将无法贯彻,只能是按资分配,结果必然出现两极分化。尤其要看到的是,我国有12亿多人口,资源相对贫乏,经济又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搞私有化,只能使少数人暴富起来,广大劳动人民将重新陷入贫困,并在政治上丧失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再度沦为外国资本和本国剥削阶级的双重奴隶。总之,动摇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走私有化的道路,我国的社会性质就会发生变化。那样的话,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就会逆转,现代化建设步伐就会停滞,我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奋斗成果就会付之东流。对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党有十分明确的政策界定。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指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重要的是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社会总资产中要保持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三是国有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四是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认真贯彻和落实这四条重要原则,也就从根本上同私有化划清了界限。需要指出的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对公有制的结构和具体实现形式进行调整和改革,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的。不能认为调整所有制的结构,改革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就是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是“私有化潜行”。恰恰相反,这种调整和改革,是为了使公有制经济在新形势下发展壮大,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划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与私有化的界限,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动摇,必须正确认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否实现有效结合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其中很重要的方面,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结合。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一种具有历史开拓性的伟大探索,决定着深化改革的目标和取向。历史上,市场经济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但如果据此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社会主义公有制天生无法与市场经济结合,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走私有化道路,用消灭公有制的办法来解决问题,那是非常错误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摆脱了把市场经济看作社会基本经济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认识到市场经济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一种经济手段,属于经济运行范畴,不反映社会制度的性质。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市场经济,它既能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结合,也能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结合。无论是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还是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市场经济,都是生产社会化的产物,两者都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才有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需要和可能;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客观上要求把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这种同源性,决定了二者的兼容性,这是它们能够结合的客观物质基础。我国农村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中异军突起,遨游于市场经济的海洋,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迅速发展,这有力地证明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完全可以结合的。实现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关键是要找到一种具体形式,使公有制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和经营主体。现在我们已经开始找到了这样一种形式,这就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可以满足市场经济的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二是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和经营,以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目前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经济效益不好,亏损严重,竞争乏力,这是我们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在当前遇到的最大挑战,也是我们正在着力探索解决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就盲目地认为国有企业根本不能与市场经济结合,甚至以此作为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主张搞私有化的根据。实际上,目前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这种状况,不是坚持公有制本身造成的,而是有着复杂的原因,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企业没有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也就是还没有达到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只要我们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就一定能够解决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使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从根本上实现有机结合;作为我国公有制经济脊梁和国民经济支柱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一定能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创造出更加辉煌的业绩。同时也要看到,实现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艰巨的长期的探索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前进的道路上,我们决不能因出现一些矛盾和困难而怀疑公有制的优越性,动摇坚持公有制在我国经济中主体地位的信念和信心。
划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与私有化的界限,还必须明确,允许和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不会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更不会影响我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任何一个社会的经济形态都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它的性质是由占主体地位的经济成分所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确实有了较快发展,这在单一公有制经济向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转变过程中是必然的,但公有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证明,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新的生产力的增长点,不仅在繁荣我国城乡经济、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生活、拓宽就业门路、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推动了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促进了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并为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横向联合、协作和在竞争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存,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共同发展,是为了更好更健康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非公有制经济处于从属和服从地位,经济活动受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和制约,对社会主义经济起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作用,因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相互取代、此消彼长,而是协调发展的关系。邓小平同志早在80年代就指出:“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利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当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国家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它们实行监督管理,控制其发展范围、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规范其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限制其消极作用。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党和政府是十分清醒的。通过18年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建设上了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水平上了一个大台阶,综合国力上了一个大台阶,这不仅有公有制经济立下的汗马功劳,非公有制经济也做出了贡献。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形成适合我国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必定会使我国经济更加充满生机与活力,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从而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