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方法_政治论文

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方法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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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对自己理论的方法和方法论具有高度的自觉。套用康德的话语来说,任何有影响的现代政治哲学体系,首先就是一种方法的学说。笔者曾提出关于政治哲学的规定,即它是研究人的基本政治行为的规范的学科,① 并对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做出区别,强调正义能力和规范的独立性以及正义规范的普遍性,② 这些都直接关涉政治哲学的方法。事实上,界定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同时也就揭示了其方法的特征;而在系统地考察、研究和诠证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概念、原则和体系之前,检定其方法也是一项基础性的准备。

本文首先分析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理论的和社会的境域,由此种境域的特征来阐释和澄清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主要方法,同时分析、比较和考察其他相关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探讨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方法问题所承带的形而上学问题,揭示其基础的境况。

一、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境域与方法

本文所谓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包含两层意思。第一,狭义的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指20世纪70年代以来复兴的西方政治哲学。从那时至今,正是西方政治哲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确立的时期,而其典型的特征就是义务论式的自由主义复居主流。第二,广义的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指自霍布斯至今、以人的基本政治行为的规范为核心问题的学说和理论。在狭义的现代西方政治哲学这一时段之前,由于人们并非在学科自觉的情况之下从事政治哲学研究,③ 因而也就无法论及其方法自觉。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对其核心问题进行深入、广泛而卓有成效的研究,同样也不意味人们没有采用相应的方法,甚至相当重要的方法。一般而言,作为独立学科的西方政治哲学乃是近代以来的西方哲学尤其是实践哲学、政治学、法学和经济学等学科共同发展的产物,是其学术研究之中基础问题分化、综合和融会的结果。

在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形成和发展的早期,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建立和提出某种包含系统的基本原则或基本制度的思想体系,以从理论上论证构造某种理想的良序的或正义的社会之可能性,并通过现实的活动将这样一套观念在不同的政治共同体内付诸实现。但启蒙运动之后,尤其是在康德哲学出现之后,④ 情况发生了变化:第一,理性要为这种构建承担全部的责任,而无法将其诿之于任何其他的力量或因素;⑤ 第二,人们自主地重建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已成为一种现实,成为现代西方社会变革的主流,但即便它是逐渐地推进的,迄今也尚未普遍化。于是,人们关切的重心已不限于构建本身的正当性,也落在了构建的对象即理想的规范和原则的正当性上;或者反过来说,规范和原则的正当与否直接决定了构成本身的正当与否。

与此相应,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境域在不同阶段有其不同的意义。比如,霍布斯在建立其学说时所面临的境域与罗尔斯面临的境域就有重大的差别。此种境域与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方法的形成和特点具有直接的内在关系,因此,理解和把握这种境域是研究和理解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方法的必要条件。此处所谓境域包含彼此密切相关的两个层面,即理论的境域和现实的境域。

(一)理论境域

关于理论的境域,这里取罗尔斯的《正义论》作为分析对象。该著有两个相互支持的目的,即建立一种正义论,发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论的基本原理以反对功利主义的理论,因为后者无法支持“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正义理论。⑥ 事实上,在罗尔斯建立其理论之前,已经存在许多相关的理论和学说。他非常清楚自己反对或不同意何种主张,而对自己赞同或倾向的观点也并不满意,即便是他所遵循的洛克、卢梭和康德的观点,在他看来也需要重新组织与构造。⑦ 因此,对他而言,没有任何现成的观点或理论可直接运用。

当时,罗尔斯理论探讨所面对的,除了各种研究和论述有关社会—国家这类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规范和原理等的体系学说之外,还有很多相关的其他学科的和综合交叉的研究成果,比如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关于人的基本行为与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学、经济学和伦理学等的研究文献。后面这类理论形态,譬如帕累托最优原理,对正义理论或政治哲学的其他部分来说或许可以直接采用,但是,当把它们组合进不同的理论体系或用来重构既有的理论时,会赋予其新的意义。

一般而言,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形成和发展,无论新观念的提出、新规范或原则的形成还是新理论的构成,其所处的理论境域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代西方哲学的视角、态度和方法,即现代认识论转向之后的主体维度,无论是经验主义、唯理主义及其现代变种,还是康德的批判的形而上学,都从主体寻求知识的来源和确定性的根据。康德之后,任何以宗教的名义来确证社会基本规范和原则的做法都失去了正当性,同样,人们也无法再用天赋观念作为理由来为某些观念和原理提供辩护。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盛行实证主义思潮,人们在研究价值问题和观念时,有意识地规避具有形而上学性质的概念和思想,从而最终放弃有关政治哲学的、道德哲学的乃至美学等构造性的精神活动。因为即便是一般的概念和术语,在实证主义那里,也被要求具有与经验实在的某种直接的关联。罗尔斯虽然自觉地回避形而上学问题,却承担起构建现代正义理论体系的重任,从而挽救了现代西方哲学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等学科领域的颓唐之势。而彻底的实证主义到20世纪50年代也走到了尽头,因为按照它的标准,甚至连一个完整的命题也建立不起来。

第二,狭义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所讨论、研究和确认的观念、规范和原则,绝大多数有现成的理论资源可资利用,完全的原创仅是个别情况。所以,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无论考察某个单一问题还是构建一套理论体系,其成就的主要畛域在于发现和建立基本观念之间新的关联,从而拓展和更新既有观念的含义,或者使既有的观念得到新生。欧洲启蒙时期涌现的一大批哲学、政治、社会、宗教等领域的新观念,奠定了现代西方社会的精神基础。这些观念的绝大多数都有其更早的历史渊源。在启蒙运动之前,政治哲学活动中观念和理论的原创要大于对既有观念和理论的拓展。比如,在格老秀斯之前,自然法思想已经大体成形,而格老秀斯则是在新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体系,使之成为较为完整的理论。⑧ 尽管如此,霍布斯进一步将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说与自然法结合在一起构造了一个新的庞大体系,从而使自然法思想获得了全新的意义。

自由权(liberty)是霍布斯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观念,而自然法体系的宗旨就是保障人的自由权。⑨ 这个概念在西方有着悠久和复杂的历史,⑩ 1215年签署的《大宪章》,(11) 其宗旨是保护贵族和自由民的自由权,这一观念构成了整部宪章的核心,这是它又被称为《自由大宪章》的缘故。这个观念后来逐渐发展演化出两个主体不同的含义:即个人的自由和国家的自由。在《利维坦》中,霍布斯认为两者主要是对立的,或者宁愿把它们看成是对立的。不过,在欧洲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思想发展中,国家的自由与个人的自由却曾经是相互包含、拓展和促进的,尽管总的趋势是自由的重心从国家层面逐渐转移到个人身上。(12) 霍布斯的理论则是这个发展序列中最有原创性的一个环节——他的重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营造了一个新的观念。

第三,现代西方学术研究在学科和问题上分化和综合的并进既产生了大量的专业知识,也产生了具有普遍性的概念、定理和理论等知识,后者因为关涉人际基本行为模式和政治共同体的一般规范,而直接介入政治哲学的发展。对狭义的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来说,现代西方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就人、社会和国家的观念、原理和理论的批判性的以及实证性的研究和建树,是其活动的必不可少的理论环境和资源。虽然各个学科之间原本就存在彼此交叉、融会和综合的现象,并且政治哲学的因素也会浸润和介入到其他学科的研究之中,但是,那些学科的专门研究成果依然会对政治哲学研究提供别样的手段和补充,或提出质疑和挑战,如此等等。

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一种纯粹的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体系似乎还没有出现过,即便就狭义的政治哲学而言,情况也是一样。

总之,要理解此处所讨论的理论境域,首先需要明白,今天我们所熟知的众多学科在近代以来相当长的时间里的发展是彼此盘根错节甚至水乳交融的,它们的分化与独立只是近一百多年或者更短时间内的事情。但是,无论分化还是综合,始终存在一些基本的、普遍性的问题,贯穿于若干学科而受到这些学科的共同关注,相关研究也并非某个学科所能单独胜任的。因此,从学术史和方法论的视角来看,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渊源、背景与前提不是单纯哲学的而是综合的,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一般社会理论以及历史学等学科共同形成了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理念境域。即便今天的西方政治哲学与这些学科依然保持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它并不越俎代庖去研究这些学科的特殊对象和课题,但它必须去措置那些一般的问题,或者说其根已深入到这些学科之中,只是由于问题和方法的独特性而自成一体。由此可以理解,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为何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种构成的理论活动。(13)

(二)社会境域

这里所谓的社会境域,指人们构建社会规范、结构和制度的活动,是与人们的理论活动相对而言的实践活动。

今天,人们构造、改革和调整自己社会的基本规范、结构和制度,乃是大多数政治共同体的惯常行为,支配其行为的政治理念的核心主张是,不仅政府的权威来自法治并受其约束,而且政府权威和社会基本规范来自人民的契约。这里指明的是人构成了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规范和结构,其意义在于强调人的自我治理。人类社会的历史表明,尽管人们曾经认为,不同种类的治理方式有其来源不同的根据,但它们的现实运作是由人来实施的,而规范和原则最终也是由人制定的。即便来自传统的规则和惯例,也需要今天的人来重新阐释和确认。所以,这里所讨论的现代西方政治运作乃是西方人的构成活动,需要强调它不同于既往的特征。其中有两个特征是至关重要的:即民主与自觉。在本文的语境里,民主这一特征既在于强调人们自己管理自己,也在于强调唯有大家平等参与,所谓的自我管理才能够真正落实。自觉这一特征在于强调人们意识到人类社会的制度是由人建立起来的,唯有他们自己才是政治共同体治理的主体和最终根据。

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治理模式可以概括为三大类型,即君权神授的、出于习惯的和出于自然规律的。前两种在理由上虽然相互有别,但在现实的社会运作中则常常是一体的。第三种类型从表面上看是19世纪机械主义的一个流派,实际上是一种复杂观念的聚合体。相对于现代西方社会基本政治运作来说,这三种类型的特征其实也就是两项。其一,决定社会的基本规范、结构和制度及其改变的方式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尽管可以是合议的但却是非民主的,即独裁式的或寡头式的。其二,政治共同体的最终根据包括基本观念、结构和制度的理由,被认为来自人之外的力量,比如天或上帝,如此等等。

现代所谓自由民主政治就其构成的特征而言,可从两方面理解。其一,基本规范、结构与制度本身是重新建立起来的,无论是通过革命还是改良,一次性的还是历经反复的;其二,这样的基本结构和制度不断构成新的规范和规则,其自身也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地得到调整。

从整个世界历史来看,人类政治运作从他治到自治的演进是一个逐渐而漫长的过程,人们无法找到一个明确的标志来截然划分这两个时期。西方自中世纪以来,在意大利的城市首先开始出现自治的共和政体,它们与英国《大宪章》的签订一样,开了人们自主构造政治共同体的基本结构与制度的先河。后来的英国革命、美国独立和法国大革命,都是这一类构成的经典类型。20世纪,这种社会—国家基本结构和制度的重构达到了高潮。今天,完全遵循传统或习惯而运行的国家几乎不存在了,但他治时代所造就的结构和制度在一些社会—国家依然有其遗存,不过,这并不影响从总体上判断现代社会是一个自觉的自治社会。

西方现代化的过程是其社会—国家的基本结构和制度的重建过程,以及人际基本行为方式与规范的重构过程。西方宗教改革实际上就是人有意识地对自己与上帝的关系,对自己的信仰与现世生活关系的重构。诚然,人的实存和自身再生产的基本样式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但是人组织起来的方式所经历的变化却是根本性的。

从宏观上看,理论境域是社会境域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些可以归入西方政治哲学范围的思想体系及与其对相应的基本观念、规范、结构和制度的重新诠证与构成,均是以理想的或正义的社会—国家为目的的思想的和理论的努力。倘若政治哲学的宗旨在于良序社会,那么它就只能在给定的境域里创新。

二、双重的构成

(一)何谓构成主义

按照理论彻底性的要求,任何一种原创的政治哲学理论必须从基础开始构建其理论体系。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亦如此。一方面,它需要利用既有的观念和理论资源来从事构建活动;另一方面它又必须提出新的观念,或更新既有的观念并构造新的规范和理论体系。因为既有的观念、规范及现实的社会结构和制度,或者是非正义,或者是不合理的,或者是不够完善的;即便存在着某些正义的观念、规范或原则,但是对它们的理论论证不成功或不充分。而这正是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存在的意义及理由:它仍然有尚未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完成的任务。

这也说明了政治哲学原创活动的性质,即其观念、规范、原则的提出和构建均是自成一体的,这种内在一致所要求的是新的思想产物;并且,构建所用的材料与据以进行的出发点始终是既有的思想资源和现实的社会境域。这就决定了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方法是构成主义的。

在阐述构成主义方法之前,需要对构成概念的含义加以界定。这里说的构成有两个双重意义。第一个双重意义是指构成既是理论的活动,同时也是现实的社会—政治活动,就如上述两个境域所揭明的那样,这是两种最基本的构成活动。从宏观的历史着眼,理论的构成与现实的构成作为同一进程的两个层面,通常是由不同的人分别完成的,诚然,也不乏一身兼二任的人物。但是,理论的构成与现实的构成在活动类型上是相当不同的,后者要复杂和漫长得多,这是因为现实的人们受着自己特殊的知识、信仰、利益、爱好乃至社会境遇的制约,会从不同的方向来影响规范、制度和结构的建立,使得一致意见难以达成,而一致意见是现代社会变革所需的一个前提;前者通常是社会中少数先知先觉者见微知著的产物。

第二个双重意义是指在理论领域里面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构成形式。一是单纯地建立新的观念、原则和思想。在这里,理论是独立自主的,旨在内在一致地构建和确证这些新的思想,社会—历史的现实只是它的一个背景。二是对社会基本规范、原则、基本结构和制度形成过程的理想重构,它将复杂的现实秩序的建立过程抽象和简化为一种线索分明的理论模型或图表。

政治哲学的构成主要是理论的构建活动,但也经常诉诸于对现实秩序形成过程的理想重构,以支持、检验或确证所构成或所拟构成的理论或其主要观点。在各种西方政治哲学著作那里,经常受到理想重构的政治现实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人际基本行为关系,以阐释基本规范的性质、意义和适用范围;另一种是政治共同体及其基本原则和结构的建立过程。

简言之,所谓构成,是指政治哲学的学说和理论包括作为其组成因素的观念、规范或原则,通过思维过程而被提出、关联、确证和建立起来。对个人与社会现实的基本政治行为的理论概括只是原创性构成的扩展。在当下的语境里,这两种构成的特征可以清楚地区别开来,但在具体的研究之中,并非所有的研究者对这样的区别都持有清楚的意识,所以,上述两类构成经常被有意无意地混在一起。

构成主义概念虽然是罗尔斯首先提出来并予以详细规定的,(14) 但是,从方法论上来看,近代西方哲学转向人的心灵,以求证知识确定性的根据这一做法就包含了构成方法的基本精神。换言之,凭借理性通过一定的程序,为知识和理论或其他观念产物的有效性和确定性建立一个基点和标准,即便是天赋的观念,也需要通过可理解的标准而得到判别。所谓理性的程序,意指为知识等观念产物的有效性和确定性建立一个基点和标准的这样一个路数是可以理解的,不必求助于理性之外的神秘力量。

社会契约论正是近代西方哲学这一基本精神在近代西方政治哲学及其他社会理论领域的体现,同时也成就了构成方法的经典模式,其意义还在于奠定了此后西方政治的和社会的理论构成主义的基本格式。

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所有的理论都具有构成的性质,而有关社会和政治的学说尤其如此。就西方政治哲学而言,构成主义有以下特殊之处。

第一,所构成的规范和原则具有普遍性的要求,亦即这些规范和原则平等地适用于同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而非少数人的特权。因此,构成主义受到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普遍主义约束。

第二,构成的自觉性,即人们清楚地意识到唯有人自己才是社会秩序的根据和理由。构成主义的这一性质源于康德关于人为自然立法,也为自己的道德行为立法的论断。很显然,无论在理论意义,还是在方法层面,罗尔斯政治构成主义都来源于康德的实践哲学。(15)

第三,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是有别于道德哲学的独立学科。这也是理解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方法的要点。长期以来,西方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是混合在一起的,于是,那些具有普遍性的强约束的正义规范也与那些只具有普遍性弱要求的道德规范混淆在一起,这也是导致西方传统道德哲学内在矛盾的一个原因。

以此观点考察西方政治哲学的其他方法,如与构成主义有着密切关系的道德直觉主义。直觉主义认为存在着真而自明的道德观念或判断,它们是真理却无需解释或论证,因此也就无需凭借外在的标准来判别人的行为。(16) 前一点与构成主义方法有着很大的区别,而后一点因有义务论倾向而与构成主义相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认为合理的直觉主义与其政治构成主义兼容。(17) 但是,道德直觉主义的力量仅是应当而不是必须,(18) 所以缺乏正义规范和原则所要求的普遍性的强约束,后者需要通过系统的证明才能得到确证,而构成主义可以提供这种确证。

因此,构成主义虽然有其界限分明的规定,却也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接纳其他方法并将其整合到自己的体系里。比如,人们在西季威克这样经典的直觉主义者的思想里也可以看到某种程度的构成主义因素。这或许是构成主义成为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基本方法的原因之一。

(二)构成什么

构成主义可以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罗尔斯将政治构成主义视为政治自由主义特有的方法,通过这种方法构成其作为公平的正义之正义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狭义而目标专门的构成主义。本文则将构成主义视为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一般而主要的方法,政治构成主义、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约束,(19) 乃至功利主义皆可纳入其中,因此,可以将它视为一种广义的构成主义。要理解广义构成主义及其与狭义的区别,就需要弄清它所构成的究竟是什么。

为了分析的方便和清楚起见,这里先引证和分析罗尔斯给出的政治构成主义的四个特征,然后以对比的方式来规定广义构成主义。政治构成主义的四个特征如下:第一,政治正义的原则是一种构成程序的结果;(20) 第二,构成程序主要以实践理性为基础,而不是以理论理性为基础;(21) 第三,它使用相当复杂的人的概念和社会的概念为其构成提出形式和结构;(22) 第四,政治构成主义详细规定理性的概念,并且将它用于不同的主题:概念与原则,判断与基础,个人与制度——这是相当重要的特征。(23)

由上可见,政治构成主义所直接构成的只是政治正义的原则,这是第一特征所强调的。其他三个特征只是在解释和规定导致政治正义原则产生的程序、程序的哲学基础和人与社会的概念,即主要解释原初状态的前提、结构及其代表的性质。在罗尔斯看来,这些都不是构成而是设计或安排(lay out)而成的。(24) 不过,罗尔斯也认为直觉主义那种单薄的人的概念不适合政治构成主义的目的。(25)

罗尔斯所概括的政治构成主义四个特征蕴含诸多问题。乍看之下,罗尔斯所说的第一特征似乎是相当合理和有说服力的,因为政治正义的原则是构成的,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接踵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倘若所有其他的前提和条件都是现成的、未经更动的,那么这个与既有的正义原则,或与既有的基本规范不同的规范,是如何能够突然之间冒出来的?原初状态不是经验的事实,而是理智的产物,即便它是对现实过程的抽象,也依然是构造起来而非直觉的产物,亦非原来就有的东西。它是罗尔斯直接以正义原则为目的而设计出来的,在方法论上,与正义原则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在第二至第四个特征中所提到的理性、人和社会等概念,乃是一些性质和意义不同的正义理论或政治哲学理论所必需的元素,但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体系里面,就如实践理性和原初状态这两个专门的概念一样,其主旨都是诠证他特有的正义原则,因此,必须予以专门的阐释、规定和确立,这就是说,它们也是围绕正义原则而被构成起来的。(26)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个高度追求内在一致性的体系,因此理论的彻底性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从整个体系来考虑,倘若理性、人和社会这样的概念不是从正义原则的构成这个过程之中得到阐明,那么它们的基本性质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合理的规定。因为,对于一种正义理论或一种关于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的学说与理论来说,诸如理性、人或社会等概念无法从一些细节和边缘的行为及活动予以规定,更何况像原初状态这样的专门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之政治正义原则,无论其内容还是形式,都非完全原创的,是他通过采用既有的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主张和原则而构建起来的。当然,人们或许也可以反驳说,判定构成与否的标准并非内容的原创性,而是内容的重要性。对此,笔者的答复是:其实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里面,它的程序设计与正义原则同样重要,因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之正义原则及其有效性无法离开原初状态的程序而独立自存。

如此,广义构成主义所构成之内容如下。

第一,政治哲学理论或体系中的基本观念、观点和原则,不是孤立地被规定的,而是作为整个体系的一个部分并与其内在一致地构建起来的。(27)

第二,为阐释、证明所拟定的原则、基本规范或基本结构而设计的程序、义例或模型,作为理论手段和工具它们通常是专门特定的,而那些从其他理论借用的定理和原理及其经典义例可以排除在外。如后者被用来论证这个理论或体系,则会在某种程度上被重新解释并被重新构建。为了更加周全,这里还应当加上方法一项,因为任何一种原创的理论所采用的方法都会因其理论而具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性——构成主义也是如此,何况还有更加专门和技术性的方法。

第三,基本的规范、原则和社会的基本结构或制度。(28) 虽然罗尔斯只是将政治构成主义用于他自己的正义理论,但也揭示了构成主义的一般性质,即它可以是任何一种提出和建立新的规范与原则的政治哲学采用的方法。

西方政治哲学理论尤其是体系性学说的建构,的确会使用一些并非由其构成的却相当重要的概念和原理,比如诺齐克理论所确认的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原理。不过,经过诺齐克的论证,这条原理就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即自由至上主义的意义。在这一意义上,它是重构的,但只是一个弱构成。与此相对的是强构成,强构成的理论并不从既有的原则或原理出发。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霍布斯、卢梭和康德的学说乃是强构成的典型。

(三)时间进程

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基于实践理性以处置人际基本行为及其规范,而行为总是包含了时间过程,人际基本行为因观念、规范和原则而发生变化,这也正是政治哲学的实践目的。因此,构成主义之构成包含一个变化的时间进程,并带来理论的和现实的环境的改变。按照康德的实践哲学,或者根据“以言行事”的理论,观念、规范和原则一经确立,就有现实的约束作用。人和社会的概念以及社会秩序的变化,或者更准确地说,从不理想的到理想的,从正义不足到正义的改善,则是此类理论的既定目的和要求。这里也可以更为抽象地说,理论经过构成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得到了进一步展开。

理论构成的进程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其一,对构成之前的个人和社会概念及既有的社会的基本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描述阶段。此阶段,相对于构成之后的状况而言,社会尚非良序。尽管如此,仍需假定个人具备理性,因而赋有制定和遵守更加完善的基本规范或正义原则的禀赋。其二,构成时期——为了简明起见,可以规定为新的基本规范或正义原则的构成时期。参与新的基本规范或正义原则拟定和选择的个人,无论是政治共同体中所有具备资籍的公民,还是像罗尔斯原初状态中的代表,皆是纯粹的理性人。这个阶段,集中体现了康德的人为自己立法这个命题,人们通过制定和选择共同的基本规范来调整、改善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其三,新的基本规范或正义原则确立之后付诸实现的阶段,也就是良序社会阶段。此时的个人也就是良序社会的公民,具有遵守新的基本规范或正义原则的意志、承诺和外在强制,了解良序社会的根据与原由。构造之前与构造之后的人和社会的概念之间的区别既合乎逻辑,也切合实际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在阐释其政治构成主义时有一个盲点,即没有清楚地说明:构成即便是理论的构成也包含一个过程,因此构成的出发点与结局必定处于不同的时段。虽然理论的构造是在理想的状态中进行的,但也始终包含这样一个时间的背景,否则就会导致理论的内在矛盾。罗尔斯的盲点所导致的结果就是某种程度的循环论证,即作为正义原则构成条件的个人,与构成之后的良序社会的理想公民具有同样的规定。(29)

双重构成的概念和构成的时间概念为避免这种内在冲突提供了背景。在理论构成中,基本规范或正义原则的制定和选择这两项行为,可以假定乃是政治共同体的所有并且同一批成员共同执行的,就如经典的社会契约论所呈现的那样。但在现实的构成之中,规范或原则的制定与选择往往不是同一批人,并且最后执行的人与制定和选择的人也不是重合的。罗尔斯用代表来避免整个构成过程中构成主体的变异可能造成的冲突,但是却导致原则的确立和落实并不产生人与社会概念的变化这样的矛盾。

基本规范的制定,就如政治哲学学说的建立,大体上是由少数人完成的。人们可以假定这些人处于理想的理性状态;也可以假定这些基本规范和原则经过反复质疑与修正达致完善;还可以假定这些人在这样的规范与原则被选择和确立之前,就自愿地遵守它们或自觉地以其为行为准则,仅就此而论,他们个人的性质在这前后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对于一种以原创的构成为核心的政治哲学理论来说,规范或原则所施用的对象是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表明并强调个人和社会性质在规范或原则构成及落实前后的变化,不仅是合乎逻辑的要求,也是这种理论的实践意义的要求。

三、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基础

前文已经引出了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方法所关涉的若干基础问题,在这里有必要进一步展开讨论,从而达到对其方法的全面理解。

(一)自主性与形而上学

所谓自主性,指理性是否为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提供了足够的基础;而就其方法来说,自主性问题关涉构成之所以可能的根据。

在康德那里,实践哲学的自主性根据在于自由乃是一个理性的事实,(30) 所以道德的法则以及法的原理在康德哲学里并不求助于经验的东西,尽管它是必要的质料。实践理性对于道德及其法则本身来说是自足的,而所谓自主原本就是这个意思。实践理性的自足与自主承带了无可抗拒的逻辑力量,即道德法则对所有人并在任何时候都同样有效。毫无疑问,这是一视同仁的最强的形式要求。个人的确要选择具体的道德准则,但形式的普遍性以及人是目的这两者的约束,使人只有在道德与非道德之间进行选择,而无法在不同的道德之间进行选择。

罗尔斯认为康德将人和社会的概念置于先验唯心主义之中,这是他的政治构成主义所不能效法的;他要在关于人和社会的诠证中排除一切形而上学的因素,(31) 而这体现了他的经验主义立场。然而,罗尔斯就面临着一种比康德更为困难的局面,即要在经验的基础上证明人的理性的一律性,以及在这个基础上选择正义原则的态度的一致性。他认为,他的政治概念是一种独立不依的观点,即并不需要其他形而上学的基础或前提,而只需从既有的经验实在设计出合理的程序就能够完成其正义原则的构成。这种程序,即原初状态和其中代表诸造的选择,既证明理性和合理性的普遍性,也证明对正义原则的承认和接受的普遍性,而且对罗尔斯来说,至关重要的是,这种具有普遍性约束的法则是由人自己选择出来的。然而,我们看到,当它将原初状态中的人的理性抽象到与康德的实践理性近似的纯粹性时,形而上学的奥援就开始潜运了。

事实上,人的理性(在罗尔斯那里包括理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性质,这里亦可以简单地称为理性人,奠定了《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的基础。没有这个前提,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个人、自由民主、原初状态和正义原则等,包括政治构成主义,都无从谈起。但是,如果将它视为经验的事实,就需要经验的实证。倘若人们以经验的方式逐一对每个人检验这个断定,那么这个假定必定无法成立。这不仅因为事实上存在着那种以任何标准衡量都属于非理性的人,而且人们也无法就理性的标准达成一致意见。但若不以理性人的假定为前提,则所有的理论活动都无法展开,所有的社会秩序都无法建立起来。因为在现实的社会一国家里面,基本规范和原则,或者说,具体的法律都是以人是理性的这个断定为前提的。出于同样的理由,在现代社会,始终有一部分人被排除在普遍而强制的规范之外,无论是积极的排除还是消极的排除,以保证理性人的断定的普遍有效性。

而理性人的断定也是通过理论的和社会的构造活动而构成的。但是,这样的构成,无论其出发点还是结局,都无法在最终的意义上完全证明人是理性的这个陈述的普遍性及其终极根据。(32) 福柯曾经对现代理性主义所规定的理性进行过深入的分析和批判,但是,其结果只是建立起一种不那么完善、许多关联不甚明了或不明了的理性。因为福柯批评的关键乃是在于追问理性的界限是如何确立的,并要求赋予理性以最大的张力。桑德尔对罗尔斯批评的关键,就是指责其剥离了人的具体属性,使其成为一个抽象的人。(33) 然而,问题在于,当每一个人都是完全具体而——谨慎地说——相当缺乏共性的实在时,理论活动便无法开展,而以人的共性为对象的基本规范和原则的制定及选择也同样无法进行。

诸如政治哲学、经济学以及公共选择理论这些以人的行为的基本规范或规则为对象的理论得以成立的前提之一都是将人视为理性的和合理性的,因为非理性的因素会使原则、公理、定理或模型失效。但是,这并不意味否认人的其他属性。政治哲学等理论在处理自己的规范时所面对的是一个实在的社会,所以在确认人是理性的和合理性的这个前提条件之外,必定要承认人因其他属性而受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并且在通常情况下是同时受理性之外的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考虑并不是要求将所有这些因素均纳入社会基本规范和原则之中,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关键是要保证基本规范或正义原则为这些非理性的属性和因素保留足够的回旋余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理解,制定和确立基本规范或正义原则的目的恰恰就在于确保每个人有其最大的自如的空间而不侵犯他人同样的空间。

总之,理性作为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基础,其自主性来源于此,而构成主义的方法正是这种自主性的体现。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不同流派在此问题上的分歧仅仅在于如何理解理性的性质,即它是先天的,还是经验的事实?所有理论都必须承认这样的事实:人确实具有并且一直在运用这种理性能力。不过,一旦追问其普遍性和确定性,形而上学问题就会应声而出。

(二)自主性与经验

在形而上学的奥援之下,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理论或学说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主要依赖于其与经验实在的一种特殊关系,这就是理性人的选择,而其构成主义方法所构造的就是选择的程序、选择的内容和选择的行为。

一般而言,政治哲学理论与经验实在之间的关系复杂而多重。政治哲学作为一种事关价值的学科,其观念及所构成的规范、原则和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构想,并不能像自然科学的知识那样提出经验实证的要求。诚然,社会科学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或者声称具有提出这样要求的资格,但是,从事实的描述到定理的构建,与经验联系的直接性不断地递减,而可证实性也随之逐渐地减弱。政治哲学的研究包含对社会实在的某些经验考察,比如对人际基本行为的政治现实过程的重构,但其主旨是提出和构成规范、原则和理论。因此,政治哲学的学说及其方法与社会实在的主要关系,就其有效性和普遍性而论,是选择的关系,而实证只是提供辅助的支持。这种选择或者是个人的选择,或者是政治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共同选择,而后一种选择对其理论的有效性和普遍性才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如何构建出能够为政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承认和选择的基本规范与原则,以及使此种承认和选择公平地、正当地进行的程序,才是这个方法的关键所在。由此出发,我们也就可以理解,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命脉就是正义原则和原初状态,而在现代西方社会政治之中,宪政之所以是命脉,就在于它对基本规范的选择以及对制度程序的要求和约束。

分析哲学在其早期回避政治哲学的积极层面,而只从事概念分析,其理由除了回避因无法实证而无意义的东西以及恪守事实与价值两分的原则之外,也在于它没有觅得正义的观念和规范与经验之间关联的其他途径,且毫无办法。单纯的概念分析和批判虽然重要,但此处借用康德的话语强调一点:构成先于分析。在政治哲学里,分析总是包含着有关某种主张和构造的设想,并以之为前提,尽管它们不是有意识地指向构成的或者与构成并行的分析。政治哲学倘若具有为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提供内在一致的、成体系的原理的能力,那么就必须有方法上的这种自觉。

在现实社会中,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各种观念之间的内在关系,或许是通过其自身的逻辑而展开的,并可以通过人们的实践智慧得到实施或化解,而无需通过政治哲学的理论加以证明。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构成方法及其实践意义重在社会的基本规范和结构,以让所有个人和群体在特定的政治共同体之中在某些基本的层面、某种程度上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因而并不适用于个人的特殊境况,甚至也不适用于各种非政治团体的特殊境况。

(三)方法之间的关系

既然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方法是构成主义方法,那么,其他的方法是否也有运用的余地?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政治哲学是一门综合的学科,同时也是各种方法的竞技场,人们往往将各种不同类型的方法综合地或混合地加以运用。虽然最主要的方法可以比较清楚地梳理出来并得到较为妥当的规定,但要把所有不同的方法一一清理出来,则是相当烦难的工作。另外,对于原创的理论来说,方法与理论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对方法类型的区分往往也就承带了对理论类型的区分,同时,人们也不可避免地以复合的方式采用多种方法,更何况,方法的深处更是盘根错节地交织着各种思想。尽管如此,这里仍试图做一简要的划分,以便为进入后续较为复杂的讨论提供一条相对清楚的线索。

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常用的主要方法可大致概括为两种:一种是纯粹方法,如构成主义、直觉主义等;另一种则是具有强方法意义的学说,如义务论、后果论、功利主义和自然主义等。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方法之间的矛盾是根本性的,难以消除。比如宗教的方法和自然主义的方法就很难与构成主义调和起来,它们在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边缘化也意味着相关理论的边缘化;而另外一些原来彼此不同或冲突的方法,倘若变换角度和角色,则可以互补、转化乃至相通。比如,数学的直觉主义意谓心灵的创造,而这种直觉主义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就做过相当清楚的表述。

在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方法中,直觉主义是与构成主义关系最为密切的方法。当人们尚无关于构成主义方法的自觉时,一些作为构成出发点的观念、判断和定理通常会被视为自明和自存的观念事实,既无需证明,亦无需构造。罗尔斯在《正义论》里就认为,对于确定第一正义原则的优先性,直觉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34) 不过,罗尔斯的观点只在限定的范围内才有意义。

理论的构成过程可以简单地划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观念或规范的选择,其次是对这些观念或规范的证明。对于个人来说,如罗尔斯原初状态中的代表,选择观念所依凭的方式可以是直觉式的,但是,对于一种理论体系及某个政治共同体的体制来说,直觉的方法是不敷足用的,因为这些观念和原则始终是要经受各种质疑,需要反复的思考、权衡和证明的。罗尔斯的反思平衡,也正可以从这个方面来理解。在现实的构成方面,观念和规范的遴选及其证明,是一个不断反复进行的过程,所以,要确实地说明究竟何者在先,何者在后,是一个难以理清的次序,前文有关境域的论述恰好说明了这一点。事实上,不经过构成的、不经过理论的阐释和论证的观念是不存在的。因此,直觉主义的方法被纳入了构成主义的方法,而无独立的意义。倘若直觉主义被理解为类似数学直觉主义的心灵活动,那么这只是扩大了构成主义的内涵。

对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来说,只要是构成的,并且是以基本规范、正义原则或基本结构为主题的,所能建立起来的事实上只能是义务论的,或者以义务论的形式为主的理论体系。因为这种方法所能构造的,在逻辑上以及在现实中,都是规则和程序优先的体系。在一个长时段内,人们虽然可以根据后果来不断地校正既定的基本规范和程序,但不可能随时这样做。功利主义本身又分为行动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而功利主义者也曾经想将康德矫拂为一种功利主义。但是,他们并没有弄清楚,规范、程序与后果之间的关系固然是有张力的,但是当功利主义以规则为优先时,其理论的重心很难全部或主要地落在结果上面。在司法活动中,一个实际案例的判决,动机与后果两个方面的因素都会被兼顾到,从而规范(法条)在其落实中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或调整。但是,一条基本规范,一套理论,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不能够时时都以兼顾两个方面的方式来调整的。我们只可以说,从一个长时段来看,社会基本原则与社会后果之间可以说是一个反思平衡、不断调整的过程。

而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和方法,或者作为一套评价的标准,同样也是构成的。功利主义者认为,人们能够就什么是人所欲求的幸福或功利做出清楚和正确的判断,并且就不同的人做出一致的判断。他们也假定或者必须假定,政府或基本规范的制定者都能够就所谓的幸福或功利制定出清楚而一致的标准。这实际上也就是某种构成的做法。倘若这样一种标准付诸阙如,那么功利主义就会让自己的主张从根本上失去了根据;而倘若幸福或功利在不同的人那里是彼此冲突、严重对立的,功利主义就会是一种自相矛盾的主张。

后来的功利主义者认识到其理论所包含的内在冲突,于是把幸福、功利或福利理解为一些基本的善品,或者所谓的通用的善品,以便人们能够利用这些善品去达成自己的目的。但是,这样一来,功利主义就离开了自己的后果论而趋向于某种意义上的义务论了。

但是,即便功利主义没有后来的那些调整,它的方法也是构成的,其特点无非是试图首先构成后果,即功利、福祉或类似的东西,以及它们的最大化,然后再来构造平等地对待它们的原则。但事实上,要确定经验的人的各种禀好、爱好或偏爱等等,并且使之对所有人都有同等的意义或价值,这是不可能的。

当然,也可以从相反的角度来审视功利主义,那么,我们就可以发现,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目的,现在看来只有通过义务论规范才能够达到。因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只是某种结果的状态,这类结果也只有预先设定某些原则才能够达到。因为,人们既不能设想,当某种目的确定之后而不同时确定某些手段和途径就可以达到这个目的,也不可能设想,在一个毫无规范和原则的社会里,可以对人的行为结果随时随地做出评价。

理解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方法,首先需要理解这是一个基本规范和程序优先的时代,而义务论正是主张基本规范和程序优先的理论,其方法是构成主义的。因此,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方法是构成主义的,并且这一方法是综合的和一般性的方法。构成主义方法的形成是一个长期发展的结果,其本身也需要不断地调整和更新。

注释:

① 韩水法:《什么是政治哲学》,《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

② 韩水法:《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陈嘉映主编:《教化——道德观念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

③ 事实上,在20世纪之前,对有些学科,人们确实也无法提出这样的要求。

④ 我们看到,在洛克那里,人的理性和自然法都还来自上帝,需要上帝的保证,尽管已经是极其薄弱的保证了。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6、7、9等页。

⑤ 这样一来,是否在逻辑上导致了三个阶段的划分,即从霍布斯(近代政治哲学的开端)到康德(以理性为最高原则的经典启蒙观念),再到罗尔斯(现代政治哲学的复兴与自觉的构成主义——主要从方法论上来考虑)?这个划分是否成立需要更为详细的阐述。为了简明起见,这里只使用两阶段的概念。

⑥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2页。

⑦ 参见罗尔斯:《正义论》,第2页。

⑧ 参见梅兰特等:《欧陆法律史概览》,屈文生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10—312页。

⑨ 参见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7页。

⑩ 参见David Hackett Fischer在Liberty and Freedo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导论里面的相关考证。

(11) The Great Charter.

(12) 斯金纳说,人文主义者所采用的自由传统意义的第一个方面就是保持城市共和国的完整,免受(封建君主)的任何进一步的侵犯。“人文主义者歌颂的另一种传统意义的‘自由’是这样一个概念:维持一个自由的政体,在这个政体之下,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有积极参加政府事务的平等机会。”斯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上),奚瑞森、亚方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30—131页。

(13) 自然科学对政治哲学方法的意义和约束,也有重要的意义,不过,这需要另文讨论。

(14) 参见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

(15) 参见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Lecture Ⅲ.

(16) “直觉主义者根本不凭借外在标准来判断行为,在他看来,真正的道德不是与外向的行为本身而是与引发行为的心态,简言之,与‘意图’和‘动机’相联系的。”(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221页)

(17)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95.

(18) 见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第53页。

(19) 诺齐克并没有对自己的方法给出一个明确而统一的说法,尽管他对自己的方法做了多种阐释,比如自由至上主义约束、看不见的手解释、行为边界约束或者最小国家等等。(见《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40、24、37、1页等处,译文略有改动)不过,就上述几种方式而言,都可以视为构成主义的,即便看不见的手解释与构成主义方法或许并不那么切近。

(20)(21)(22)(23)(24)(25)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p.93,93,94,93,103,94.

(26) 罗尔斯自己的说法也常常指明这样的意思,比如他说:“理性的(the reasonable)观念使理性的学说的重合共识成为可能”,又说,“理性的内容是由理性的政治概念的内容详细指定的”。参见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94.

(27) 罗尔斯政治构成主义的第四个特征就理性的规定所表达的意思,恰好就说明了这一点。参见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94.

(28) 这里需要补充的一点是,现实社会中的基本程序原本就是社会基本结构的一个部分,基本原则与基本程序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程序产生原则,原则制约程序,并促进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29) 参见韩水法《正义的视野》(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中《政治构成主义的悬空状态》的相关论述,尤其是第106—107页。

(30)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页。

(31)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100.

(32) 在罗尔斯那里,理性人或人是理性的,只是一个假定。参见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p.18,19,49等。

(33) 参见Michael J.Sande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p.20-21.

(34) 参见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rabridge,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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