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档案鉴定的历史发展过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发展过程论文,鉴定论文,档案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德国的档案鉴定理论最早可追溯至普鲁士时代,在此之前,档案管理人员在选择资料供长期保存时,通常重保存而轻销毁。1833年德国颁布了档案选择的规范。1858年法令规定档案管理单位对于某些行政单位的文件要销毁时须向上级报告,但向上级报告的实施并不严格。1897年,德国巴伐利亚地区的档案管理部门颁布了一些将过去与当代档案保存给后代的规定。
1926年,莫勒(Karl Otto Muller)认为,鉴定是档案管理的重大问题,因而不能任由行政单位拥有处理文书命运的独断权力。也就是说,在选择档案时,必须由行政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协商,以决定保存有价值的档案或舍弃毫无价值的文件资料。莫勒认为,不值得保存的资料,将不容许成为档案。他提出了档案鉴定的指导原则,把档案分成三类,即,中央(central)、中间(intermediate)与地方(local)当局的档案。对于现代档案来说,中央与中间行政单位将产生较有价值的文件,而地方单位的文件的价值较低。
普鲁士司法部规定了一套详细的文件选择过程,将文件的生命周期定为:1年、5年、10年、30年等期限。1927年12月12日通过一项法令,该法令明确规定普鲁士档案管理单位必须系统地评估普鲁士部门的所有文件,以选择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文件。这样系统地普查需花费10年时间,因而当时制定了一套10年周期档案鉴定流程。
1937年,德国档案管理人员在高太(Gotha)召开年度会议,在会中迈斯那(Heinrich Otto Meisner)建议行政单位应该每5年评估一次该单位的文件,消除不具有价值的文件,这应成为行政单位的职责。他进一步提出档案鉴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1、年代
年代随档案涉及的国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就德国而言,大约以1600年为界限,1600年以前的档案不应销毁。
2、内容
资料所包含的信息是具有长久性质的,则必须予以保存。如果资料内容只提供某一特定时间的用途,则这类资料可以舍弃。例如,统计调查(人口资料等)。
3、行政单位等级顺序
迈斯那采用了莫勒的方法将行政单位分为三个等级,即,中央、中间、地方。愈低等级的行政单位,如地方等级,其文件价值越低。中间等级的文件价值的判断将依其能独立做出决策的程度而定。
在此后的20年间,德国迈斯那提出的档案鉴定三项基本原则并没有引起多大的争议。直到1957年,在科波伦茨(Koblenz)召开的档案管理人员年度会议上,桑特(George Wilhelm Sante)和罗尔(Wilhelm Rohr)针对莫勒和迈斯那两位的观点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由于现代档案大量增加,造成档案人员无法较详细地从事档案鉴定工作。因此,他们提出应该从整个行政单位判断是否具有长久保存的价值。同时,还应考虑到机构的行政层次与独立做出决策的程度。根据此观点,他们进一步阐述:内阁或政府层次的文件很少或者绝大部分都不可予以销毁,而最低层次的行政单位的文件较多或大多数都可予以销毁。政府部门之间的文件也可依其重要性而加以排序。例如,外交政策比贸易与商业来得重要,因而外交部文件较财政部文件更显得有价值。
1958年,齐默尔曼(Fritz W.Zimmereman)提出档案价值的鉴定应依文件的内容决定其保存或销毁,而非依其来源。他进一步提出应该重视文件的市场价值(market value),即,学者与研究人员需要的是什么?齐默尔曼的观点在德国引起了一场激烈的争论。1979年,他进一步发展了他于1958年提出的观点。他认为,鉴定人员并非只依据实际上个别个案对某些文件的需求而做出决定,而且必须考虑到多数人的兴趣或需求的可能性。
1965年,泽克尔(Arthur Zechel)提出应建立一套具有理论基础的完整独立的档案科学。他尝试将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实际的历史事件,将会随着时间流逝而褪色,以至于不再被记忆。如果历史能够依据某些历史线索被追踪,那么,将进入第二阶段,即,记忆阶段。第三阶段是历史撰写,学者依据历史来源加以解释为文字的记录。泽克尔认为档案科学是与第二阶段“记忆阶段”有关联的。
时间虽已进入90年代末,可是传统的德国档案鉴定理论并未发生重大变化。1937年迈斯那提出的档案鉴定三项基本原则仍然在起作用。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电子档案的大量出现,德国档案界必将相应地出现全新的档案鉴定理论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