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逻辑中的哲学问题_哲学论文

现代逻辑中的哲学问题_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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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204(2000)02-0041-04

现代逻辑是利用特制的人工符号语言,用公理化、形式化方法,去研究推理形式的有效性的科学。一阶逻辑作为其基础部分于20世纪30年代正式创立,它的基本假定是:(1)外延原则,即它在处理语词、语句时,只考虑它们的外延,并认为语词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对象,语句的外延是它所具有的真值。(2)二值原则,即任一命题或真或假,非真即假;没有任何命题不具有真假值。也就是说,在一阶逻辑中不存在真值空白或真值间隙。(3)存在预设:个体域非空,即量词毫无例外地具有存在含义,并且单称词项总是指称个体域中的某个个体,不允许出现任何不指称任何实存个体的空词项。(4)实无穷抽象法,即不是把无穷看做一个无限延伸的过程,而是视为一个实际完成了的总体,因而在其中可以研究本质上是非构造性的对象。

尽管对于逻辑的哲学反思几乎是和逻辑同步产生的,但严格意义的逻辑哲学却是一门新兴的哲学学科,它是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产物。粗略说来,它涉及三类问题:

第一,关于逻辑科学整体的哲学分析。例如,究竟什么是逻辑?逻辑的对象是什么?逻辑与非逻辑的划界标准是什么?逻辑本身的显著特征与性质是什么?逻辑与哲学、数学、语言学、心理学、人工智能以及计算机科学的区别和联系何在?如此等等。

第二,从逻辑系统内部提出,但在传统哲学中有深厚背景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归纳逻辑中的休谟问题,它本质上是涉及到人们能不能达到关于这个世界的普遍必然知识的问题,因此它归根结底涉及到人类的认识能力及其限度,世界究竟是否可知这样一些重大的哲学问题。

第三,对于逻辑和哲学的基本概念的精细分析,这些概念包括:名称和摹状词,语句、命题、陈述、判断,命题形式和命题态度,命题联结词的意义,主词和谓词,量词和本体论承诺,意义、指称、谓述、用法和证实,存在与同一,意义、真理、实在论与反实在论,逻辑、思维与理性,等等。

概括起来,在文献中被广泛讨论的现代逻辑哲学问题主要有以下一些:

1 意义理论和逻辑类型

不同的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对于意义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人将一个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等同于在人那里所唤起的某种心理意象(观念);有些人将其等同于它的所指(指称、外延);有些人将其理解为该语言表达式所具有的涵义;有些人则认为一个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包括它具有的涵义和所指;有些人则认为意义应区分为抽象意义(字面意义、语义意义)和具体意义(非字面意义、语用涵义);还有人将其理解为该语言表达式的用法或通过它所执行的言语行为。我认为,对于意义问题的不同处理,反映着不同的逻辑眼界,决定着不同类型的逻辑的创立。意义理论还要讨论摹状词、专名和通名以及语句等等的意义。在讨论名称理论时,我提出了关于名称的新摹状词理论,包括下述要点:(1)任何名称都有涵义和所指;(2)名称的涵义决定它的所指;(3)构成名称涵义的是一组或一族摹状词,而不是一个摹状词;(4)名称的涵义是人们从社会交际活动所构成的因果历史链条上获得的;(5)名称的涵义不是一次性获得的,而是在一系列社会交际活动中逐渐获得的。

2“是”的逻辑哲学分析

对于逻辑来说,系词“是”(to be)与“蕴涵”(implication)是同等重要和关键的概念。我得出了三点结论:(1)对于“是”之意义的精确分析,不仅对于逻辑学是重要的,而且对于哲学也是重要的,这里隐藏着理解不同的哲学立场特别是不同的逻辑类型的秘密。(2)语言现象和思维现象是纷繁复杂的,要想用一种逻辑或哲学理论去统一地说明所有语言现象,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至少能够说明部分语言或思维现象的逻辑理论就有其存在的权利,逻辑本质上是多元的。(3)从方法论角度看,从一些司空见惯、貌似简单的概念和命题的精细分析入手,常常能得到一些哲学上和逻辑上的重大结果。

3 推理、后承关系与蕴涵

一般认为,逻辑是研究推理的有效性的科学。我认为,通常所谓的蕴涵(implication)实际上是对于自然语言中的联结词“如果,则”的逻辑解读,它实际上是用来刻画推理的:对于蕴涵怎么看,对于推理的有效性就会怎么看。这就是围绕蕴涵产生那么多争议的原因。逻辑哲学要详细考察这些争论,考察已经提出的各种不同的蕴涵及其相互关系。我的主要看法是:一个有效的推理,应同时满足下面五个要求:(1)保真性,即必须确保从真的前提推出真的结论;(2)内容相关性,即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存在着某种共同的内容或意义,使得我们可以由前提想到、推出结论;(3)独立性,指两个命题之间的推理关系,与这两个命题单独所具有的任何性质如真、假以及模态如必然性、可能性、不可能性等等无关;(4)题材中立性或普遍适用性:逻辑应对一切的题材或内容保持中立,从而确保它作为一门基础性和工具性学科。(5)简单性,这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在相互竞争的那些逻辑理论中间,逻辑上越简单的越好。

4 形式化方法的哲学考察

形式化是现代逻辑最重要的方法,是它的特征之所在,具体制订形式化程序并构造逻辑的形式系统,这是逻辑学的任务。但是,如果把形式化程序本身作为一个研究对象,考察它的哲学背景、本质、合理性根据、作用范围与内在限度、产生这些限度的原因,并研究形式系统的解释方面的一些问题,例如模型从现实世界到可能世界的演变,以及能否或如何将形式化方法应用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这就超出了逻辑学的范围,而进入到逻辑哲学的领域。

5 模态的形而上学

主要讨论与模态逻辑和可能世界语义学相关的哲学问题。我所主张的本质相对性学说,包括下述要点:(1)本质是相对于人的实践需要而言的,也就是说,在确定事物的本质时,要把人的实践需要考虑在内。克里普克所说的那种遍历一切可能世界而恒定不变的本质是不存在的。(2)事物的本质是决定事物之所是的一组特性的集合,该集合的个别特性可以变易,但变易不能达到多数特性均变的程度,否则该事物不再是该事物。(3)本质具有派生、解释非本质特性的功能,前者是后者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和根据;事物的非本质特性都变了,唯有事物的本质不变,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4)个体和自然种类都具有本质。个体的本质既不是它所从属的类的本质,也不是克里普克所说的该个体的起源,而是该个体全部历史中的核心事件。可以说,个体的历史对于个体来说是本质性的;自然种类的本质则是它所具有的内在结构。

6 逻辑真理

逻辑真理既与一般真理观相关,又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必然命题和偶然命题,先验命题和后验命题的传统区分相关。于是,要弄清逻辑真理的特征与性质,就必须论及它与一般真理观、分析性、必然性以及先验性的相互关系,这样就使问题大大复杂化了。并且,由于哲学逻辑(包括变异逻辑和扩充逻辑)的出现,它们与一阶逻辑在哪些公式是逻辑真理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看法,甚至存在严重的歧异。但逻辑哲学必须去完成这一困难的任务。在这个问题上,我的主要看法是:逻辑真理不具有绝对的必然性,而只具有相对于某些基础假定、背景预设、语义解释的必然性。逻辑真理通过十分间接的途径与经验发生关联,因而也具有或多或少的经验内容,因而是可修正的;但由于逻辑在整个科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对逻辑的修正必须慎之又慎:让逻辑不受伤害始终是一个合理的策略。

7 逻辑悖论

悖论是数学、逻辑学、哲学、认识论和思维科学、语言学、计算机科学等等的共同研究课题。我关于悖论的初步看法是:悖论是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矛盾律是正确思维或合理思维最根本的假定,因此应该从思维中排除悖论;导致悖论产生的自我指称是不合法,因而应该被禁止;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悖论,而只能发现一个排除一个,因而任何悖论解决方案都具有某种相对性。

8 逻辑中的本体论承诺

逻辑在双重意义上要和本体论发生关系:(1)逻辑理论也会断定或预设一定类型的本体存在,会建立在一定的本体论基础之上。(2)可以利用现代逻辑的精确工具去讨论和处理传统哲学的本体论问题。我所持有的存在观,具体包括以下要点:(1)存在是一个在跨界情形下所使用的限界谓词;(2)带“存在”谓词的语句实际上是一个命题函项;(3)“存在”不等于“实在”,后者是指在现实世界中存在;(4)存在分为实体性存在、依附性存在和观念性存在三种类型;(5)任何名称都有涵义和所指。

9 归纳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所谓归纳逻辑,就是以归纳推理和归纳方法为基本内容的知识体系。传统归纳逻辑力图研究如何从个别性经验知识上升到具有普遍必然性的一般知识的思维过程和思维方法,但英国哲学家休谟对此提出了严厉的诘难,其诘难包括三个要点:(1)作为归纳的理论基础的客观因果律不能成立,我们的感觉经验告诉我们的只是事物之间的先后联系,而不是因果联系;因果律没有经验的证据,只是人们的心理联想。(2)归纳不能得出必然结论。当我们从个别推导一般时,我们实际上作了两个大的跳跃:从观察到的事例跳到了未观察到的事例,从过去、现在跳到了未来,而这两个跳跃没有逻辑上的保证;因为适用于有限的不一定适用于无限,并且将来可能与过去和现在完全不同。(3)归纳法本身的正确性只能归纳地证明,而这是逻辑循环。休谟疑难激起了深刻的历史回响,不少的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对此作出了不同的回答。例如,逻辑经验主义者就暗中接受了休谟诘难的正确性,从古典的归纳纲领即研究如何从个别推出一般的问题上退却,他们把从经验中发现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的问题交给科学发现的心理学去处理,而使归纳逻辑只研究一定的感觉经验证据对一定的普遍命题的支持程度,发展了概率归纳逻辑,并形成了许多不同的流派。现代科学哲学中关于“可证实性原则”、“确认原则”、“检验规则”、“可证伪性原则”的种种争论,也都与归纳逻辑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在归纳问题上,我的观点分为否定的方面和建设的方面。否定的方面包括:拒斥在休谟对归纳的质疑中所隐含的三个预设,即(1)存在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2)对推理必然性或逻辑必然性的崇拜,(3)谈论因果关系和经验知识的真理性时囿于感觉经验范围;证明归纳问题在逻辑上无解,即是说,对它既不能提供绝对肯定的答案,也不能提供绝对否定的答案,“休谟的困境就是人类的困境”。建设的方面则包括下述观点:归纳是人类在茫茫宇宙中生存时必须采取、也只能采取的认知策略,因此它对于人类来说具有实践的必然性;归纳的认知策略有助于人类从经验的重复中建立某种确实性和规律性;建立具有局部合理性的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是可能的。

10 逻辑究竟是什么?

这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逻辑哲学问题,对于它的不同回答将决定、影响逻辑学的面貌以及对其他逻辑哲学问题的回答。这个问题包括四个小问题:(1)逻辑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在这一问题上,至少有三种基本看法:逻辑是研究思维的,着重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特别是有关推理的规律;逻辑是研究客观世界的,着重研究客观世界的逻辑结构及其规律;逻辑是研究语言的,现代形式逻辑研究人工语言的性质及其结构规律,新兴的语言逻辑则以自然语言为对象。(2)逻辑与非逻辑的划界标准是什么?逻辑有哪些基本类型?根据什么标准分类?(3)逻辑是一元的、多元的还是工具论的?换句话说,正确的逻辑是只有一种还是有多种?或者逻辑根本无所谓正确与错误之分,而只是一种是否方便有用的工具?(4)逻辑与数学、哲学、语言学等相关学科的关系如何?我通过对这些问题及其不同解答的考察,阐述了我自己所赞成的逻辑观:逻辑是研究推理形式有效性的科学;由于推理既不是一个客观事物的发展过程,也不是一个语言过程,而是一个思维过程,因此逻辑是一门与人的思维有关的科学,它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在逻辑划界问题上,从哲学角度说,逻辑应该是空无内容、题材中立,因而是普遍适用的;作为这种题材中立性的形式表现,可判定性是一种过于狭窄的标准,而完全性则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与赋值无关的框架完全性。我同意下述看法:“逻辑有效性是一种仅和形式有关而和内容无关的有效性。赋值的直观意义就是给予公式具体的意义,所以逻辑有效性应该和赋值无关。”“从模态逻辑的研究成果看,将框架完全性作为逻辑系统的标准是比较合适的,所以我们可以用框架完全性来区分逻辑和非逻辑:命题推演系统是逻辑系统当且仅当它是框架完全的。”[1]不过,我主张把理论的严格性和实际操作的宽松性结合起来。并且,我赞成逻辑的多元论,即认为正确的逻辑不是一种,而是多种。

逻辑哲学在我国曾经有过发展。在某种意义上,我国30年代关于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关系的论战以及60年代的逻辑大讨论都是逻辑哲学方面的讨论,因为当时讨论的主要不是逻辑的技术问题,而是关于逻辑的哲学问题。70~80年代,以现代逻辑为对象的逻辑哲学传入我国,引发了国内逻辑学界对现代逻辑哲学学习和研究的兴趣,先后出版了几本逻辑哲学方面的专著,并发表了一些相关论文,有些大学还给本科生特别是研究生开设了逻辑哲学课。但总地说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逻辑哲学作为一个学科仍不十分成熟,讨论、争辩得很热烈,但各种问题尚无定论,自身也尚未成为一个严整的知识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有现代逻辑基础、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西方分析哲学方面有良好训练的我国学者,是完全可以在此领域内有所作为的,对有些问题也许能提出有理有据的独特解答,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收稿日期:199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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