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西魏北周改革——兼论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魏论文,北周论文,未尽论文,历史论文,兼论孝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魏北周(下简称魏周)是北魏分裂后在关中地区相继建立的政权。西魏建于534年,继其后的北周于577年灭北齐,再次实现了北方的统一。西魏建立之初,占据关中及河西等地,无论从地理位置还是势力范围上看都不如据有中原的东魏,其经济、军事实力也明显弱于东魏。北周最终灭亡北齐,是魏、周两个相承政权不断由弱变强的结果,而其由弱变强的原因则是魏周改革的成功。魏周改革是北魏孝文改制的继续,完成了孝文改制未竟之业。本文拟通过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及魏周改革两部分的论述,以达到对北魏及魏周改革的整体性认识。
一、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
历史上的改革都是在社会变革时期或者社会危机时期出现的,而时代也必然对改革提出主要的任务,以适应社会变革和社会危机的需要。完成了这些任务,改革就是成功的,反之则是失败的。正因为如此,历次改革都有其重点解决的问题,而不是面面俱到。既然有重点,也就不能不忽略其他方面,有重点才会有忽略,所忽略的问题将留给后人去解决。孝文改制亟待解决的是当时北方凋敝的社会经济、尖锐的民族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为此,改制实施了均田制、三长制、迁洛及汉化政策,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问题。
任何改革都是由人来完成的,而人的认识是有限的,在改革时机到来之际,改革家所看到的是条件成熟的一面,往往忽略未成熟的一面。孝文改制在均田令中明确规定奴婢依良人占田。当时,改制的领导者主要想到的是保证拓跋贵族的利益不受损失,以赢得改制的成功,而对奴隶占有的严重性缺乏认识,使当时严重的奴隶制残余问题未得到解决。
改革者在完成改革任务时,往往容易看到问题的正面效应,却很难发现反面效应,从而给改革带来一些缺点和不足。孝文改制中的定姓族,就是因为改制领导者对其负效应认识不足而造成的。改制领导者之所以定姓族、实行门阀制,主要目的在于缓和北魏前期以来胡汉大族之间的矛盾。崔浩被诛事件使改制领导者认识到了缓和二者矛盾的重要性,而二者矛盾之一就是因为崔浩企图“整齐人伦,分明姓族”。所以,尽管在当时统治集团中的一些重要人物,甚至改制的主要参与者也坚决反对门阀制的情况下,孝文帝仍固执己见,坚持实行门阀制。这里面既包含个人对社会认识的局限,也包含历史条件的局限,及社会表现不明晰等因素。
孝文改制是历史条件成熟所致,既然人们都认为它是适应社会历史条件的需要,那么对于改制的不足,也就不应该一味指责,而应联系当时历史所提供的条件去考察、去评价,才是客观的、公允的方法。
北魏是在结束十六国长期分裂后完成北方统一的政权。历史的相继性必然带来历史条件的相承性。因此,必须看到北魏时期存在的历史问题乃是十六国以来凝聚而成的。北魏只能在十六国提供的历史条件下完成其改制的任务。十六国时期是少数民族大举内迁,入主中原时期。百余年的长期分裂过程,既为北方社会带来一些有益的历史条件,也给北方社会留下一些重大社会历史问题。
十六国时期有益的历史条件主要是少数民族内迁后形成的北方更广泛的民族杂居局面,加之一些少数民族政权的开明统治者实行了胡汉不分治政策和汉化政策,从而为北方民族大融合提供了条件。
十六国遗留下的重大历史问题之一就是奴隶制残余问题。十六国时期由于某些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尚处在奴隶制阶段或带有较浓厚的奴隶制成分,因此有的政权的统治带有野蛮落后性,加之北方多年战乱,使民族矛盾相对尖锐,当时百姓被掠为奴(注:《晋书》卷130 《赫连勃勃载记》载:赫连勃勃兄子罗提,攻姚兴将姚广都于定阳,克之,坑将士四千余人,以女弱为军赏。)或自卖为奴的现象经常发生,从而导致奴隶占有比重上升。可是,该时期对此提出解决办法的人却微乎其微,除后秦姚兴(注:《晋书》卷117 《姚兴载记上》载:姚兴“班命郡国,百姓因荒自卖为奴婢者,悉免为良人”。)外,几乎没有其他政权的统治者。十六国时期严重的奴隶制残余问题直接影响到北魏政权的阶级状况。北魏初期,拓跋部刚进入封建制,奴隶制残余仍旧存在,在十六国时期奴隶占有比重上升的情况下,北魏的征服性战争、掠夺性经济及胡汉分治政策必然造成奴隶占有比重的进一步上升。孝文帝也曾数次赐予拓跋贵族奴婢。(注:《魏书》卷42《尧暄传》、卷58《杨播传》、卷51《吕罗汉传》、卷7《高祖纪上》。 )当时改制领导者还难以看到奴隶问题所引起的不良后果,或者说当时的奴婢问题比起拓跋贵族的问题来,仍属次要的。这里面也包括释放奴婢的条件尚未成熟的因素。这无疑将留给后来的北齐、北周去解决。
十六国遗留下来的另一重大问题就是门阀制问题。十六国时期北方门阀士族的地位不如西晋。当时北方政权除后赵曾实行九品中正制、前秦曾恢复魏晋士籍外,似乎没有给汉族士族特殊待遇者,但几乎所有政权都极力拉拢士族,以取得他们的合作。诸燕政权在这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以赵魏士族为首的汉族士族在这几个政权中皆身居高官显位,受到重用。(注:见拙文:《鲜卑慕容氏与赵魏士族》,《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5期。)这部分士族后来又投入北魏, 成为北魏立国的骨干,他们的后裔则成为孝文改制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鲜卑拓跋部本是游牧民族,他们进入中原后,需要有一个从武征到文治的转变,在此期间,拓跋部几代统治者都极力拉拢士族,就是为了借助士族完成这种转变。而当北魏迁洛后,开始远离拓跋部聚居的中心,这时士族的作用就愈显重要。加之北魏实行汉化政策,需要士族更多的支持和参与,在此基础上还要缓和胡汉之间的民族矛盾,更离不开他们的合作。可见,尽管汉族士族的地位自十六国以来有所下降,但其力量仍不可忽视,除个别时期受到较大打击外,其主要力量却被保留下来,直至北魏孝文改制时仍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北方士族受到实质性的打击是在河阴之变时,其后北方门阀士族才全面衰落,取消门阀制只能在河阴之变后,由后来的魏周去完成了。
十六国遗留下来的重大历史问题直接影响到孝文改制,从而限定了孝文改制的范围和内容。
孝文改制最大的失误莫过于迁洛后对六镇地区的处理,正如万绳楠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孝文帝迁都洛阳,推行汉化,既把鲜卑高门、强族(八国良家)劈成了两半,又把文武官吏劈成了两半,影响以后历史至巨。后来爆发的羽林、虎贲近千人到张仲瑀家的武力事件,反映出洛阳拓跋部文武之间矛盾的尖锐,也为以后的“河阴之变”埋下了种子。(注:参见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第286—288页。)“河阴之变”使北方胡汉大族遭到毁灭性打击;“河阴之变”也导致了武人统治中国北方的局面。继其后以怀朔镇为首的六镇武人建立的东魏北齐(以下简称魏齐)政权,在中原地区掀起了一股反汉化的狂潮。这股狂潮将孝文改制中早已被革除了的鲜卑语、鲜卑姓、鲜卑习俗等再度狂兴;由反汉化进而反汉人,齐废帝时发生的杨愔被诛事件、(注:《北齐书》卷34《杨愔传》。)齐后主时因韩凤而引起的崔季舒等人被诛事件,(注:《北齐书》卷39《崔季舒传》。)其反汉人倾向表现得淋漓尽致。韩凤甚至公开骂朝士“狗汉大不可耐,唯须杀却”。(注:《北齐书》卷50《恩幸传·韩凤》。)魏齐的反汉化、反汉人倾向是中原历史进程中的一股逆流,这股逆流与孝文改制中对六镇地区处理不当有密切联系,可以说是由孝文改制的失误导致的。这股逆流既然有反历史潮流的倾向,也必然会得到纠正,其任务将由魏周统治者去完成。
二、西魏北周改革
北魏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主要是社会历史条件不充分及改制领导者认识不足所致。继北魏之后的魏齐、魏周都做了这方面的尝试。魏齐之改革主要有高欢统治时期的均田制和齐武成帝高湛统治时期的“河清改制”等。魏周改革主要有西魏宇文泰任用苏绰颁布的“六条诏书”和军事上的府兵制;北周时期的改革包括进一步改革府兵制、大规模放免奴婢、杂户及毁佛等。
魏齐、魏周之所以能够进行某些方面的改革,主要是由于北魏末年阶级斗争的形势为改革提供了条件。孝文改制中的迁洛及汉化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摆脱拓跋贵族保守势力的干扰,从太子元恂和穆泰事件的发生就足以证明在六镇地区推行汉化之不可能。六镇起义将该地区的主要势力转移到中原。尽管后来因此而出现一股反汉化逆流,但这股势力最终也不得不在历史的大趋势下完成了汉化过程。河北起义又带动了该地区的奴隶加入起义队伍,从而摆脱了胡汉大族的控制,身份获得了解放。北方奴隶与其占有者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开始削弱,这就为后来魏齐、魏周放免奴婢、杂户提供了条件。尽管东西魏时仍有将战俘没为奴婢的现象,但奴隶解放条件已比过去成熟了。六镇起义的另一重要意义就是沉重打击了北方门阀士族。参加起义的人因不满于改制的迁洛与汉化,由反汉化进而反门阀,致使“魏自孝昌之季……衣冠道尽”。(注:《北齐书》卷4《文宣帝纪》。 )许多门阀士族不是被杀就是被赶到中原以外地区,为后来魏周“罢门资之制”提供了条件。
魏齐、魏周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改革,说明改革是历史发展的要求,也是历史条件成熟所致。不过,由于东西两政权的统治集团构成不同,带来各自对形势和任务的认识相距甚远,西魏对这方面的认识要深刻得多,因此,其改革成效也显著。下面将对魏周改革的主要方面进行一些探讨,本文的宗旨在于论述魏周改革对孝文改制的纠正和补充。当然,魏周不是有意识地、直接地去完成孝文改制的未竟之业,而是出于统治需要,进行了适应历史发展、时代要求的某些改革,从而使这些改革客观上与孝文改制形成了必然的联系。
(一)苏绰“六条诏书”
西魏大统七年(541)宇文泰任用苏绰制定了“六条诏书”。 现将与本文有关者作一分析(顺序不依原“六条诏书”)。
(1)擢贤良。孝文改制时曾定姓族,实行门阀制。 选官皆依门荫,引起寒人集团尤其是武人集团的不满,甚至反抗。六镇将领参加魏末起义,与此有直接关系;“河阴之变”也是这种不满而造成的结果。西魏政权是以六镇武人集团为主的统治政权。由于北魏时期武人受到压抑,西魏建立后,则要求给武人和寒人一定的照顾,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而且,鉴于西魏国力弱于东魏,形势迫使这个政权必须重视官吏的选拔和任用,以加强其统治力量,达到与东魏抗衡的目的。为此,在选官方面,西魏提出了擢贤良的原则,强调以“今之选举者,当不限资荫,唯在得人。苟得其人,自可起厮养而为卿相”。(注:《周书》卷23《苏绰传》。以下凡引自《苏绰传》者,不再注出处。)在这一原则指导下,西魏“惩魏、齐之失,罢门资之制,其所选举,颇加精谨”。(注:《通考·选举考》。)从此废除了靠门第选官的制度。西魏选举强调重才,但并不忽视德,而且重德甚于重才。对此,“六条诏书”指出:“将求材艺,必先择志行。其志行善者,则举之;其志行不善者,则去之。”魏周掌选举的人皆以此为任人标准。史载:薛端为“吏部郎中……自居选曹,先尽贤能,虽贵游子弟,才劣行薄者,未尝升擢之”。非但如此,他还“每启太祖云:‘设官分职,本康时务。苟非其人,不如旷职。’”(注:《周书》卷35《薛端传》。)周武帝时“以(于)翼有人伦之鉴,皇太子及诸王等相傅以下,并委翼选置。其所擢用,皆民誉也,时论佥谓得人”。(注:《周书》卷30《于翼传》。)该时期尤重地方官之选择,务求德才兼备,“搜简贤才,以为牧守令长,皆依新制而遣焉。数年之间,百姓便之”。(注:《周书》卷2《文帝纪下》。 据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华书局1985年版)考证,“六条诏书”颁于此时,推而论之,新制即“六条诏书”。)因此,有善政的地方官比比皆是。史载:大统十三年(547)窦炽“出为泾州刺史,莅职数年, 政号清净……魏废帝元年,除大都督、原州刺史。炽抑挫豪右,申理幽滞,每亲巡垄亩,劝民耕桑……及去职之后,人吏感其遗惠……莫不怀之”。(注:《周书》卷30《窦炽传》。)郑孝穆于大统五年(539 )“行岐州刺史,当州都督……先是,所部百姓……逃散殆尽。孝穆……留情绥抚,远近咸至,数年之内,有四万家。每岁考绩,为天下最”。(注:《周书》卷35《郑孝穆传》。)裴侠于大统三年(537 )“除河北郡守。侠躬履俭素,爱民如子,所食唯菽麦盐菜而已。”裴侠死后,“河北郡前功曹张回及吏民等,感侠遗爱,乃作颂纪其德清焉”。(注:《周书》卷35《裴侠传》。)魏周不仅重视内地地方官的选择,对边疆地方官,尤其是与其他民族地域相连地区的地方官,选任更加谨慎。史载:大统十四年(548),贺兰祥为“荆州刺史……由是汉南流民, 襁负而至者日有千数。远近蛮夷,莫不款附。祥随机抚纳,咸得其欢心”。(注:《周书》卷20《贺兰祥传》。)西魏宇文泰时长孙俭也曾任荆州刺史,“荆蛮旧俗,少不敬长。俭殷勤劝导,风俗大革。务广耕桑,兼习武事,故得边境无虞,民安其业。吏民表请为俭构清德楼,树碑刻颂……”。(注:《周书》卷26《长孙俭传》。)薛慎于保定元年(561 )任湖州刺史,“州界既杂蛮左……一年之间,翕然从化。诸蛮乃相谓曰:‘今日始知刺史真民父母也。’莫不欣悦。自是襁负而至者,千有余户……于是风化大行,有同华俗”。(注:《周书》卷35《薛善传》附《薛慎传》。)以上所列魏周有善政的地方官仅为很少的一部分,只为说明问题而已,实际数量远胜于此。这些地方官在发展生产、教化百姓、解决民族纠纷、促进民族融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西魏建立时明显弱于东魏,又三面与其他少数民族相邻,一面与齐接境,可谓四面受敌。若无大量德才兼备的地方官为其巩固内地与边疆,实难由弱变强。
“罢门资之制”使魏周选拔出大量有才能的人,不过,“罢门资之制”并不是将门阀士族出身的人一律排斥于官僚机构之外,当时被重用的门阀出身的人也不乏其例,苏绰本人即其中之一。当然,这些人的选用并不是因为他们的门阀出身和门阀所代表的经济基础,而是由于他们本身,由于他们都以功名著称,以武用见知者尤多。苏绰虽非武人,其进用也是靠个人才学,与门第无关。
擢贤良实际上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北周六官中已无中正官地位,终北周之世,举士权一直归于州、郡、县。(注:参见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第306页。 )擢贤良从根本上改变了门阀制度确立以来那种门阀垄断政权的局面,从制度上确立了寒人的政治地位,从而也解决了孝文改制遗留下来的门阀制与客观上地主阶级内部阶层变化的矛盾,又是对腐朽政治制度的克服。
(2)先治心、敦教化。“六条诏书”的头二条是先治心、 敦教化。先治心条指出:“凡治民之体,先当治心。”但又不仅仅是治百姓之心,也是治官僚阶层之心,尤其是治地方官之心。所以该条又强调说:“(宰守)一身不能自治,安能治民也!”治心,即要求地方官“凡所思念无不皆得至公之理。率至公之理以临其民”。可见,先治心强调的是培养至公之心,实际是要求官僚阶层克服过去由于门阀重私利而轻公益、压抑人才以及因民族隔阂所造成的狭隘的民族心理。其实无论是先治心还是其他五条,前提条件都是要求执政者处以公心。敦教化与先治心二者既相互关联又并非是一个范畴,敦教化是将教化与经济加以联系。该条指出:“中兴始尔,大难未平,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谨……致使礼让弗兴,风俗未改。比年稍登稔,徭赋差轻,衣食不切,则教化可修矣。”其中之意是经济发展了,百姓衣食充足,才可以行教化。经济条件是教化的基础,无经济条件保证则无以谈教化。“故先足其衣食,然后教化随之”。这是管子以后开明政治家的一贯主张,其中贯穿着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敦教化的提出也进一步提高了儒家学说的地位,这又为后来周武帝毁佛作了思想准备。
(3)尽地利、均赋役。 缺乏粮食是西魏弱于东魏的一个重要方面。西魏进攻东魏,有时就是为夺粮而引起。如西魏大统三年(537),关中灾害严重,宇文泰遂发兵攻东魏。双方大战于沙苑,东魏军大败。(注:《资治通鉴》卷157,梁武帝大同三年。 )西魏因胜利而暂时解决了粮荒问题。由此可见,西魏如不解决粮食问题,不但难以改变其所处劣势地位,而且连求生存都很困难。而“衣食所以足者,在于尽地利”,为此,魏周以尽地利为原则,在耕地使用、均田制、均赋役等方面进行了改革。
在耕地使用即有效利用耕地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耕作要抢种、抢收和加强田间管理。“诸州郡县,每至岁首,必戒敕部民,无问少长,但能操持农器者,皆令就田,垦发以时,勿失其所。”秋收时,“皆应少长悉力,男女并功,若援溺、救火、寇盗之将至”。第二,对于游手好闲者,“随事加罚”。第三,要求除耕作外,还要经营园林、家畜饲养等农副业,“以备生生之资,以供养老之具”。这些内容颇似战国时期魏李悝变法中的“尽地利之教”。在此基础上,西魏又特别强调了地方官的督课作用,指出:“地利所以尽者,由于劝课有方。主此教者,在乎牧守令长而已”。
在均田制方面,最大的变化是削弱了奴婢受田。魏周均田制中没有涉及奴婢受田、纳税,也无取消受田的记录。但由于北周时期大量放免奴婢,事实上已削弱了奴婢受田。奴婢受田的削弱,增加了国家纳税人口,也是封建国家从经济基础上对奴婢占有的克服,北魏奴婢占有的严重状况因此而有了扭转。
在均赋役方面,魏周规定,有室者,户调绢一匹、绵八两,同于北齐;田租,粟五斛,似较北齐的二石五斗重一倍。有关魏周租调征收,《隋书·苏威传》有这样一段记载:“初,(苏)威父(苏绰),在西魏以国用不足,为征税之法,颇称为重,既而叹曰:‘今所为者正如张弓,非平世法也。后世君子谁能弛乎?’”说明魏周租调偏重实出于不得已。魏周在这方面的改革主要是:租调按丰、中、下三种年成征收。丰年征全额,中年半之,下年三分之一。关中多灾,历史上多有这方面的记录。由此可知,魏周租调征全额时仍属少数年份,而征一半及三分之一应居多数年份。这样分析或许有助于我们对魏周实际征收租调方面的了解。力役,魏周也按年成征发,丰年三旬,中年二旬,下年一旬。力役相对来说是比较轻的。除此之外,均赋役则无更多体现。魏周租调虽重,但由于自西魏以来始终有较好的统治政策,有大量的好地方官,实行了劝课农桑及一定程度上的廉政,这就避免了历史上某些政权及同时代的魏齐滥征赋税现象。所以,当时的百姓能够接受其赋税制度,魏周的统治也相对稳定。与魏周对峙的魏齐,从制度上看,赋税比魏周轻些,但至东魏高欢统治时,已是“文武在位,罕有廉洁”。(注:《北齐书》卷24《杜弼传》。)河清改制后“所在征税,百端俱起”,(注:《北齐书》卷8《幼主纪》。)以致“征税尽,人力殚”。 (注:《北齐书》卷8《本纪总论》。)对比之下, 魏周与魏齐在土地与赋役方面之功效是不言喻的。
(二)放免奴婢与杂户
北魏时期奴隶占有比重上升,孝文改制时忽视了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西魏统治者也未认识到奴隶大量存在的严重后果,良人没为奴婢的现象时有发生。如魏恭帝元年(554),西魏军攻破梁江陵, “并虏其百官及士民以归。没为奴婢者十余万,其免者二百余家”。(注:《周书》卷2《文帝纪下》。)
北周武帝宇文邕时期开始大规模放免奴婢与杂户。周武帝放免奴婢,既是统治者人为的结果,又是客观条件成熟所致。从历史角度看,汉魏之际,中原政权所辖地区的奴婢已基本转化为部曲或佃客。(注:参见何兹全:《汉魏之际封建说》,《历史研究》1979年第1期。 )西晋末至南北朝时期奴婢的大量出现是特殊历史条件下造成的。随着内迁各少数民族封建化的完成、民族融合的深化,奴婢的再次解放也将成为历史的必然。从经济角度看,均田制是一种封建土地制度,它适应封建国家对自耕农的剥削状况,不适应剥削奴隶。况且魏周无奴婢受田的规定,这就减少了放免奴婢的阻力。从现实角度看,北周要灭北齐,完成北方的统一,进一步发展经济迫在眉睫,这就要求有更多的劳动力掌握在封建国家手中,以增加国家税收。于是,就要将奴婢从大地主私人手中夺过来,变为国家的纳税人口。为此,周武帝开始放免奴婢(包括杂户)。保定五年(565)六月, 诏曰:“江陵人年六十五岁以上为官奴婢者,已令放免。其公私奴婢有年至七十以外者,所在官司,宜赎为庶人。”(注:《周书》卷5 《武帝纪上》。)这条诏令放免了破江陵时没为官私奴婢的七十岁以上者——六十五岁以上者在此以前已经放免为庶人。建德元年(572)“冬十月庚午,诏江陵所获俘虏充官口者, 悉免为民”。此条诏令又无任何年龄限制地将江陵所俘官奴婢全部放免为民。建德六年(577)二月,诏曰:“自伪武平三年(572)以来,河南诸州之民,伪齐被掠为奴婢者,不问官私,并宜放免……其有癃残孤老者,饥馁绝食,不能自存者,仰刺史守令及亲民长司,躬自检校。无亲属者,所在给其衣食,务使存济。”(注:《周书》卷6《武帝纪下》。 )从中反映出对丧失自食其力的奴隶也能当作正常人看待。对奴隶的这种态度,历史上还从未有过。同年十一月,“诏自永熙三年(534 )七月已来,去年(576)十月已前,东土之民,被抄略在化内为奴婢者, 及平江陵之后,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尤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注:《周书》卷6 《武帝纪下》。)这条诏令从时间上包括长达四十三年断限,范围包括官私所有奴婢,地域东至北齐南至江陵。宣政元年(578)三月, 诏:“柱国故豆卢宁征江南武陵、南平等郡,所有民庶为人奴婢者,悉依江陵放免。”(注:《周书》卷6《武帝纪下》。)此条诏令又将约为西魏恭帝二年(555) 豆卢宁攻梁南平、武陵等郡没为奴婢的人放免为良人。放免奴婢的地域进一步向南扩展至北周军事力量所及之地区。可见,北周放免奴婢是比较彻底的。在放免奴婢的同时,北周也下令放免杂户。建德六年(577)八月,诏曰:“凡诸杂户,悉放为民。配杂之科,因之永削。”(注:《周书》卷6《武帝纪下》。 )据《隋书·刑法志》记载:周武帝“欲施轻典于新国,乃诏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户”。此二诏令实为一意,即将北周、北齐境内的杂户全部放免。诏令的意义极为深刻,它是自十六国特别是北魏杂户大量增加以来最彻底的一次放免,也是对复杂的劳动人民阶层结构的一次大净化。
通过在北方广泛范围内的放免奴婢与杂户,劳动人民原带有民族性的阶层划分也失去了民族内容,阶级分野进一步取代了民族分野,这为北方民族大融合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
(三)北周武帝毁佛
北周武帝何以毁佛?究其原因大致有二:其一,魏周的执政者崇尚儒学。宇文泰即“崇尚儒术”。(注:《周书》卷2《文帝纪下》。 )他任用苏绰制定的“六条诏书”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周武帝宇文邕被当时人认为“重道尊儒”。(注:《周书》卷45《儒林传·熊安生》。)不过,归根结底他还是尊儒。这从他后来禁断佛、道二教可以证实。其二,政治需要。魏周崇儒,既是适应十六国以来北方儒学的发展趋势,又是对孝文改制中重视儒学不够的一种纠正。十六国时期,北方无论是汉族政权还是胡族政权的统治者都很重视儒学。北魏孝文帝在推行汉化过程中也非常推崇儒学,但更多的则是重于形式,限于礼仪,缺乏实用,与社会经济相脱离。可以说,北魏统治时期北方儒学不如十六国时期。其原因主要是孝文改制在重儒的同时又让佛、道与儒并存,结果北魏佛、道大兴。促使周武帝灭佛,并兼毁道,是由于思想统治的需要,又是为了灭齐,进而统一全国的政治需要。(注:参见赵文润:《西魏北周时期的社会思潮》,《文史哲》1993年第3期。)北魏时期,尤其是正光以后,崇佛日益严重,“自中国之有佛法,未之有也。略而计之,僧尼大众二百万矣,其寺三万有余”。(注:《魏书》卷114 《释老志》。)人数占编户人数的十五分之一。北齐时寺院三万余所,僧侣人数仍二百万,占编户人数的十分之一。北周寺院万余所,僧侣人数约百万,占编户人数十分之一左右。(注:参见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864页。)可见, 北朝几个政权寺院和僧侣的数量是十分惊人的,其浪费也是难以估量的。面对佛教之盛之滥,周武帝毁佛已在酝酿之中。建德二年(574)十二月, 周武帝“集群臣及沙门、道士等……辨释三教先后,以儒教为先,道教为次,佛教为后”。(注:《周书》卷5《武帝纪上》。 )在西魏“六条诏书”的基础上将儒学地位确定下来,三教之争也明朗化了。 第二年(575),周武帝正式下令毁佛,“初断佛、道二教,经像悉毁,罢沙门、道士,并令还民”。(注:《周书》卷5《武帝纪上》。)周武帝毁佛,使一万余所寺院土地归国家所有,百万僧侣还俗,变为均田户。这不仅达到了取地于佛寺,取民于僧众的目的,同时也是劳动僧侣依附身份的减轻。僧侣地主被打击,又是对僧祇、佛图户的解放。
通过毁佛,“民役稍稀,租调年增,兵师日盛”。(注:《广弘明集》卷10《余又任道林辩周武帝除佛法诏》。)北周军事、经济实力因此而大大加强了。于是,毁佛的第二年(576)即开始大举伐齐。 再过一年(577)灭齐,终于统一了北方。可以说, 毁佛与灭齐有重要关系,它是灭齐的必要条件和基础。灭齐后,周武帝又下令于齐地毁佛,从而又为后来隋统一全国准备了一定条件。
(四)府兵制的创建与发展
北魏孝文帝全面实行汉化,意在缓和民族矛盾,但却忽视了军队层次结构方面的改造,依然因袭旧有兵制。北魏兵制是在其初期产生的。由于当时拓跋部刚刚脱离奴隶制,进入封建制,在统治政策上实行胡汉分治。这种政策直接影响到北魏的兵制,其表现是层次结构繁杂不一。首先是拓跋部部落兵,包括六镇地区的镇兵等;其次是私人武装,即私兵;再次是鲜卑族以外被征服的其他各族的兵户,或称军户、府户。这样的军队成分不利于封建国家的集权统治,也与北方逐渐形成的民族大融合形势相抵触。《宋书·臧质传》记载:北魏太武帝拓跋焘451 年南攻刘宋盱眙时,给盱眙守将的信中写道:“吾今所遣斗兵,尽非我国人,城东北是丁零与胡,南是三秦氐、羌。设使丁零死者,正可减常山、赵郡贼;胡死,正减并州贼;氐、羌死,正减关中贼。卿若杀丁零、胡,无不利。”军队中存在的民族不平等是显而易见的。
宇文泰出身于六镇武人,对于北魏兵制层次结构的复杂性以及由这种复杂性所带来的民族矛盾、军队战斗力弱等不利因素,会有较深刻的认识。西魏建立后,他即要改造兵制,府兵制应运而生。府兵制依鲜卑原来八部之制,设八柱国,又“以诸将功高者为三十六国后,次功者为九十九姓后,所统军人亦改从其姓”。(注:《周书》卷2 《文帝纪下》。)不但恢复了鲜卑旧姓,且命士兵按照原部落兵形式改属将领姓,甚至连汉人将领,也赐予鲜卑姓。这似乎是一种复古、倒退和反汉化,其实这恰恰是宇文泰因势利导,适应当时形势需要而采取的策略。宇文泰所领导的军队皆为六镇鲜卑人。其将领多为六镇将领,在北魏属于“为清途所隔”的人,他们因对门阀制度的不满而反汉化;其士兵则为六镇镇兵、镇民,因在北魏地位低下,甚至沦为府户,“役同厮养”而“愤慨不平”,进而也产生强烈的反汉化情绪。如陈寅恪先生所说:“全部北朝史中凡关于胡汉之问题,实一胡化、汉化之问题。”(注: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联书店1954年版,第71页。)为适应六镇武人的心理要求和特殊情况下之需要,宇文泰不得不采取一些鲜卑化措施。然而,其实质则是实行汉化。“虽行八柱国之名,而以六柱国分统府兵,以比附于周官六军之制”。西魏宇文泰创立的府兵制实为单纯部落兵的废除,只不过保留其躯壳而已。
府兵制约于西魏大统三年(537)创建。 (注:参见韩国磐:《魏晋南北朝史纲》,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12—513页。)大统九年(543)东、西魏邙山之战后,开始广募关陇豪右加入府兵, 州郡首望又以帅都督的头衔率领乡兵加入府兵,府兵兵源扩充至汉族豪强。北周建德二年(573)改军士为侍官,“是后夏人半为兵矣”。 (注:《隋书》卷24《食货志》。)府兵又扩展至汉族一般农民。对于府兵的变化过程,唐长孺先生认为,它有一个自相督摄的组织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将部落、部曲、军府都容纳在一起,再进一步便是禁军与军府军的合一。它又迅速地从狭隘的边镇军人圈子中跨出来,使组织扩大到各个地区的农村中。(注:参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286页。)乡兵并入府兵,帅都督的设置, 乃是东汉以来地主私人武装划归国家军队的过程。从而改变了多层次的兵制,尤其是消除了兵制上的民族界限,胡人当兵、汉人种地的状况一去不复返了。“这个顽固堡垒的打破,是北朝民族融合最后胜利的标志”。(注: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第3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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