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图书馆自由”的理论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图书馆论文,理论论文,自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从世界范围看,最早确立“图书馆自由”观念的是美国,他们称之为“图书馆权利”。这一观念是在二战以后的民主化浪潮中,伴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图书馆走向大众开始浮出水面的。1948年,美国图书馆协会发表了《图书馆权利宣言》,代表美国图书馆界对图书馆拥有的“自由权利”作了“集团性”确认:(1 )图书馆提供所有人关心、需要的图书及其他图书馆资料。图书馆资料不能根据作者的出身、经历或见解而受到排除。(2 )图书馆提供反映各种思想观点的资料和情报。图书馆不以思想观点的不同而剔除图书馆资料。(3 )图书馆拒绝干涉和检查。(4)图书馆和一切抵抗压制表现自由、 思想自由的个人、团体合作。(5)图书馆不能因为利用者的出身、年龄、经历、 思想观点的不同而拒绝或限制其利用图书馆的权利。(6 )图书馆在公平的基础上向利用者提供设施、设备。〔1〕这一宣言是自19 世纪初西方现代图书馆运动肇始以来第一份“集团性”的争取图书馆“自由权利”的宣言,它所确认的内容,奠定了西方现代“图书馆自由”精神的基本内涵。
在亚洲,最早关注这一问题的国家是日本。1945年日本战败以后,美国占领军主持进行了对日本全面而深刻的社会改革,其中就包括图书馆改革。以此为契机,美国式的图书馆思想观念、模式制度被全盘输入日本,当时在美国已经大体形成的“图书馆权利”观念也乘势进入日本。日本图书馆界在接受这一思想观念的同时,对其作了某些具有日本特色的改造:首先是把“图书馆权利”移译为“图书馆自由”,这是因为许多日本学者认为,所谓“图书馆权利”实质上就是图书馆的“自由权利”,而不是什么别的权利;其次是结合日本的现实,对“图书馆自由”的权利内涵作了新的表述。1954年5月, 日本图书馆协会发表第一份《图书馆自由宣言》,宣布图书馆“确认并实践如下事项”:(1 )图书馆具有收集资料的自由;(2)图书馆具有提供资料的自由;(3)图书馆反对一切不正当的检查。〔2〕1979年日本图书馆协会对1954 年的《图书馆自由宣言》作了重大修改,在“确认并实践”的事项中,新增了“图书馆为利用者保守秘密”的条款,同时将1954年宣言中“图书馆反对一切不正当的检查”修改为“图书馆反对一切检查”。〔3 〕这就形成了当今日本图书馆界“确认并实践”的“图书馆自由权利”的核心内容。
比较一下美国的“图书馆权利”和日本的“图书馆自由”,不难看出其核心精神之所在:就图书馆来说,强调的是收集和提供资料的自由;对利用者来说,强调的是从图书馆获得资料和信息的自由。这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图书馆为什么要强调拥有收集和提供资料的自由?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的所有资料信息需求。为什么公众的所有资料信息需求需要得到满足?因为这是实现国民“认知自由”的前提条件。所以,“图书馆自由”不是追求图书馆自身的特殊自由,“图书馆权利”不是追求图书馆自身的特权,它是终极目标在于保障国民的“认知自由”。因此,“图书馆自由”说到底是利用者而不是图书馆的“自由权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外学者说有关图书馆“自由”或“权利”的宣言,是图书馆对利用者的“誓约”。〔4〕
(二)
“图书馆自由”观念的理论基础是现代民权理论中的“思想自由”的原则。
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伟大的成果之一,是破除了“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没有合法权利,完全受另一人支配”的所谓“无权制度”,〔5 〕建立了“主权在民”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人民主权的通俗表达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但是,“当家作主”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和宣言上,一方面,作为立国政治宣言的国家宪法,必须“在实质上或至少在形式上反映人民主权的原则”,另一方面,人民主权“必须贯穿于具体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之中”,〔6〕使“民众的权利”由抽象变为具体。
一个人完全受另一人支配是“无权”,因此,民众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摆脱支配的“自由权利”。自由权利是一种社会性的权利,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广泛的领域。早在19世纪末,英国社会学家和哲学家霍布豪斯(Hobhouse)就概括了自由主义运动所要争取的“按法律对待的”自由权利的要素:(1)公民自由;(2)财政自由;(3 )人身自由;(4)社会自由;(5)经济自由;(6)家庭自由;(7)地方自由、种族自由和民族自治;(8)国际自由;(9)政治自由和人民主权。〔7〕在霍布豪斯看来,政治自由和人民主权是重要的, 因为它是“所有这些权利问题后面”的一个问题,即“如何争取和保持权利的问题”。〔8〕但霍布豪斯又认为,“人身自由”比“政治自由”更为重要。为什么?因为人身自由是“可以达到而且事实上已经达到政治自由”的“另外一条道路”。〔9 〕如果我们接着霍布豪斯的论述再问一步:人身自由的基础是什么?毫无疑问,是思想自由。所以,思想自由“是一切自由的根源”。〔10〕
思想自由以什么样的形式表现出来?当然是经由包括思考、表达、传播、接受诸环节在内的循环往复的过程表现出来。离开了具体的表现形式,思想自由便失去了实现途径。
在思想自由的所有表现形式中,出版自由是最为基本的,因而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被较早地提了出来。早在17世纪中叶,当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向斯图亚特王朝斗争取得初步胜利的时候,王朝复辟的屠刀首先就指出了思想自由赖以生存的基础——出版自由。当时,由上层资产阶级分子“长老派”把持的国会抛出了臭名昭著的《出版管制法》,规定凡书籍、小册子或论文必须经主管机关或至少经主管者一人批准,否则不得印行。1644年,英国政论家约翰·密尔顿(John Milton )向国会发表了一次著名的演说,猛烈抨击了“为害多端的书籍出版许可制”,提出了“出版自由”的口号,阐述了“出版自由”、“读书自由”与“思想自由”的关系。
密尔顿认为,“书籍出版许可制”是一种比残杀“理性的动物”为害更深的制度。因为书籍就像“包藏着一种生命的潜力”、“把创作者活生生的智慧中最纯净菁华保存起来”的“宝瓶”。不论是教会还是国家,如果把最关切的事项放在注意书籍与人的“具体表现”上,然后对“作恶者”加以惩罚,那么,“误杀好人和误禁好书就会同样容易”。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如果书籍出版许可制度牵涉到整个出版界的话,“就会形成一场大屠杀”,“杀死的不仅是尘凡的生命,而是伤及精英或第五种要素——理智本身的生气”。〔11〕对于学术和学者来说,书籍出版许可制度“阻挠了最有价值的商品——真理的输入”。因为“哪儿有学习的要求,哪儿就必然有争论、笔战和分歧的意见”,“真理和悟性绝不能像商品一样加以垄断,或凭提单、发票掂斤播两地进行交易”,而通过许可制度去允许或禁止一种写作,允许或禁止一种思想的转播,就如同“不许人们自己磨快斧头和犁刀而必须从四面八方赶到二十个许可制的铸造厂中去磨,那就和非利士人所加上的奴役制没有两样了”。密尔顿的结论是,出版许可制是“奴役学术的制度”,是“对学术进行暴君式的统治”,“对作者、对书籍、对学术的庄严和特权,都是一个莫大的污辱”。〔12〕
诚然,就像密尔顿所比喻的那样,书籍如同酒肉,有好有坏,因此,书籍出版许可,并不等同于真理传播许可。但是,不论书籍如何,对它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呢?密尔顿认为,“一切看法,包括错误在内,不论是听到的、念到的还是校勘中发现的,对于迅速取得最真纯的知识来说,都有极大帮助”,因此,他主张“读各种论文”,“听各种理论”,倡导所谓“兼容并包的读书法”。这种主张和做法的思想基础就在于,他认为“在这个世界中,善与恶几乎是无法分开的。关于善的知识和关于恶的知识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千万种难以识别的相似之处”,因此,“关于恶的认识与观察对人类美德的构成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辨别错误肯定真理也是十分必要的”。有人说,兼容并包地读书,会导致“毒素流传”,会导致“世俗诱惑”,密尔顿回答说,试图靠出版许可制度阻绝异端邪说和腐化堕落,原本就像“一位高明的先生用关园门来拦住乌鸦的办法”,“绝对达不到自身的目的”。“法律如果限制了本无定性、并且可以无分轩轾地产生善果与恶果的东西,它本身就必然也是漂浮不定的”。因为对于恶,“你虽然夺掉了一个贪婪之徒的全部财物,他却还是留下了一颗宝石——因为你无法剥夺他的贪婪”;对于善,“当纯真的真理自由发抒的,它的展示是一切方法和讨论所赶不上的”。所以,不论言论出版自由还是读书自由,实际上是给民众以“选择的自由”。密尔顿坚信,“理智就是选择”。〔13〕
密尔顿在抨击书籍出版许可制度的过程中道出了支撑着思想自由的写作自由、出版自由和读书自由的真正意义:“这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做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14〕列宁对于“出版自由”在西方中世纪以来的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同样有高度评价,说它“从中世纪到19世纪,在全世界成了伟大的口号”。〔15〕
19世纪初,出版自由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之一在欧洲已经趋于巩固,以限制出版的法律来反对政治讨论的危险已不多见,以各种近代权利法案和人权宣言的颁布为标志,出版自由的观念已经在法律上得到确认。1859年,英国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一个更广阔的平台上进一步阐述了“讨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关系。
讨论自由实际上就是发表意见的自由。人类为什么需要自由地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地发表意见?密尔系统地阐述了4点根据。第一, 历史事实证明,“每个时代都曾抱有许多随后的时代视为不仅讹误并且荒谬的意见,这就可知,现在流行着的许多意见必将被未来时代所排斥,其确定性正像一度流行过的许多意见已经为现代所排斥一样”。因此,“试图用权威加以压制的那个意见可能是真确的。”不承认这一点,“就是假定了我们自己的不可能错误性”。而“冒认不可能错误性”,实质就是“担任代替他人判定那个问题,而没有允许他人听一听相反方面所能说出的意见”。第二,“在非感官所能触到的题目上,流行的意见往往是真确的,但也很少是或者从不是全部的真理。它们仍是真理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异端的意见则一般总是某些被压制被忽视的真理,……因为在人类心灵方面,片面性永远是规律,而多面性则是例外。”“在生活中一些重大实践问题上,真理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对立物的协调和结合问题”。既然如此,“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第三,真理如果不在实际中接受争议和挑战,对接受者来说,“就像抱持一个偏见一样,对于它的理性根据就很少领会和感认”。不仅如此,第四,真理的“教义”意义本身也会由此丧失或减弱,因为“不时常经受充分的和无所畏惧的讨论”,“活的真理”就会沦为“死的教条”。〔16〕
约翰·密尔进一步指出,人类需要讨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目的是为了追求真理,进而推动社会新的进步,而“不单单为着或者主要为着形成伟大的思想家”。“在精神奴役的一般气氛中,曾经有过而且也会再有伟大的个人思想家。可是在那种气氛之中,从来没有而且永远不会有一种智力活跃的人民”。“只要哪里存在着凡原则概不得争论的暗契,只要哪里认为凡有关能够占据人心的最大问题的讨论已告截止,我们就不能希望看到那种曾经使某些历史时期特别突出的一般精神活跃的高度水平,并且,只要所谓争论是避开了那些大而重要足以燃起热情的题目,人民的心灵就永不会从基础上被搅动起来,而所给予的推动也永远不会把即使具有最普通智力的人们提高到思想动物的尊严。”密尔的结论是:“为着使一般人都能获致他们所能达到的精神体量,思想自由是同样或者甚至更加必不可少。”〔17〕
19世纪晚期,英国社会学家和哲学家霍布豪斯(Hobhouse)立足于“思想交流”来阐释思想自由。他认为,“人身自由”的基础是思想自由——“一个人自己头脑里形成的想法不受他人审讯——必须由人自己来统治的内在堡垒。”思想自由的实质,是思想交流的自由。“因为思想主要是一种社会性的产物”,而不是完全封闭在个人头脑中的玄想。“要是没有思想交流的自由,思想自由就没有什么用处”。思想交流必须有实现形式,所以,“思想自由必须附带有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及和平讨论自由”。〔18〕显然,到霍布豪斯时代,思想自由的表现形式大大拓展了。
可以说,到19世纪末,思想自由的理论资源已相当丰富,思想自由的信念已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思想自由的实际应用已取得了丰硕成果。如与图书馆活动性质相近的出版、新闻、教育等领域,都已形成了源于思想自由原则的相对独立的自由理念。这说明,思想自由作为“一切自由的根源”,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应用范围在不断拓展。从理论上说,图书馆活动为公众的精神活动提供资源、条件与服务,它与思想自由有着天然的联系,所以,伴随着图书馆真正走进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伴随着图书馆活动真正成为科学、教育学术、文化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思想自由原则在其中的延伸是必然的。
但是,必须承认,在20世纪之前的图书馆活动中,思想自由原则的体现仍然是“外围性”的,并没有深入到图书馆自身特有的活动中去。典型的例证是,就连现代图书馆事业发端较早的英国、法国,当时在图书馆活动中集中体现的思想自由问题,主要还是“围绕出版自由问题的斗争”。〔19〕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现代图书馆事业起步较晚。西方的现代公共图书馆制度在19世纪初刚刚露头,初期,图书馆大多还是“会员制”的,或者是由工人政党、工会、宪章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创办的,图书馆的主要任务还处在提高工人的“阶级意识和文化水平”的知识启蒙阶段,〔20〕图书馆传播思想、情报、信息的功能还没有充分显现。二是整个19世纪,思想自由的表现形式与具体应用,还主要体现在“表达自由”层面上。尽管霍布豪斯所说的思想“交流”已经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但他所列举的“必须附带”的表现形式,依然集中在“表现”层面。现代图书馆活动以利用者为中心,就利用者在图书馆的活动而言,主要是思想和知识、情报和信息的接受,而不是表达。这又说明,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思想自由原则在图书馆活动中的延伸还没有具体而微,延伸的链条尚未完善。
(三)
思想自由原则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在20世纪由“表现自由”向“接受自由”的拓展,直接引发了现代图书馆活动中的“图书馆自由”。
从理论上说,英美等西方国家到19世纪末时都已建立起了具有现代形态的保障表现自由的法律制度。但是,两次世界大战期间,限制表现自由的书报检查制度、传播控制制度全都死灰复燃。这一现实,促使人们在二战以后的第二次世界性民主化浪潮中对思想自由的内涵与表现形式作了一番重新审视:仅有表现自由能保证思想自由的充分实现吗?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原因并不复杂。思想自由本质上是思想交流的自由。从“交流”的视角看,所谓表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和表现的接受者相联系,思想自由实际上连接着表现者和接受者两端,因为如果排除了向他人自由传播这一前提,如果排除了思想被他人自由接受这一前提,表现自由就变得毫无意义。所以,表现自由的真正含义,包括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等表现者的自由,同时还必须包括情报信息获取自由、思想观点接受自由等接受者的自由。接受者的自由,就是“认知自由”,即认识和了解的自由,通俗地说,就是读的自由,听的自由,看的自由,查的自由。基于这样的理论理解,20世纪之前形成的以“表现自由”为核心的思想自由原则被进一步拓展到了“接受自由”。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对表现自由的阐述是这一观念拓展的标志:“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21〕到196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进一步细化为:“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22〕到今天,人们普遍认同表现自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自由权利:一是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二是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三是以各种方式传递思想、主张和信息的自由。〔23〕
现代图书馆事业的兴起和发展与19世纪以来的民主化运动密切相关。市民化的图书馆既是民主化运动的产物,又是推动民主化运动的阵地。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的现代图书馆事业进入了真正的迅速发展时期。这一发展进程恰与思想自由原则由“表现自由”向“接受自由”的拓展相吻合,这就为图书馆活动添加了新的思想营养,开启了图书馆争取自由权利的进程。
如果说思想自由不仅包括思想表达自由,而且包括思想接受自由,那么,思想自由与图书馆活动的联系就非常直接了。现代图书馆是一个情报信息传播的中介机构,图书馆活动中的接受自由是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的?毫无疑问,是利用者“要求信息的自由”和“接受信息的自由”,简言之,是利用者从图书馆获得情报信息的自由。由此出发,基于思想自由原则的现代社会中的民众具有情报信息获得权的观念建立起来了。为了满足利用者“要求信息的自由”,图书馆必须具有收集资料的自由,从而使图书馆在整体上具有回答民众所有资料信息需求的能力;为了满足利用者“接受信息的自由”,图书馆必须具有提供资料信息的自由,从而使图书馆回答民众所有资料信息需求的潜在能力变为现实。和思想自由的其他表现形式一样,接受自由本身的实质意义就是排除了来自外部的对个人自由认知的干涉和压制,因此,图书馆在原则上反对和拒绝任何形式的对资料、情报、信息的检查和封闭。思想自由作为一项普遍原则,是人人享有的权利,由此派生的情报信息获得权自然也是一项普通的权利,而不是依附于金钱、地位、身份的特权,因此,现代图书馆的大门向所有人洞开,为所有人服务。以上这些,构成了现代图书馆的自由权利观念的核心内容。正因为图书馆自由直接源于“接受自由”,所以它在本质上保障的才是情报信息的接受者——利用者的自由权利,而不是图书馆的特权;正因为“接受自由”和“表现自由”一起二位一体地成为思想自由的表现形式,民众自由地利用图书馆,通过图书馆自由地获得情报和信息最终才成为一种“权利”——“市民的新权利”。〔24〕
如果情报信息的获得是现代社会民众的一项普遍权利,那么,这种权利的适用也是普遍的,而不仅仅局限于图书馆。二战以后,思想自由原则由“表现自由”向“接受自由”的延伸在图书馆活动中构建了图书馆自由的观念,在更广泛的社会范围内,则构建了“情报公开”的观念和法律保障。所谓情报公开,是指为公众所依赖的政府所保有的公共信息应为公众自由享用,公众拥有对这些信息的请求权、知晓权、获得权。情报公开不是权力或行政机构单方面自行决定的“政务信息公开”,而是公民基于“知情权”、“信息获得权”对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任何公共信息的主动要求和依法获得,政府机构则有义务“公开地、及时地、不加限制地”保证提供公共信息,并“保证公众即使在没有接受过任何特殊训练的情况下,也能够获取任何形式的公共信息”。〔25〕从构筑情报公开的理论基础上说,它和图书馆自由一样,直接源于“接受自由”,情报公开保障的,也是民众的情报信息获得权。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上绝大多数民主政体都已经在事实上或至少在形式上认可了情报公开原则,先后有13个国家制定了保障公民自由获得公共情报信息的情报信息公开法案或相关法律。〔26〕
由此可见,思想自由原则在20世纪由“表现自由”向“接受自由”的拓展,影响所及,不仅仅是图书馆活动。公众情报信息获得权的确立,是民主自由权利在20世纪的时代发展。
(四)
在自由权利观念形成的过程中,“自由”与“限制”总是相伴而行:“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27〕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自由是社会的产物,“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28〕因此,“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怎样界定这种权利?“是由法律界定”。〔29〕在现代社会,对自由权利的限制和对自由权利的肯定一样,都是普遍的。比如,目前世界上颁布的142部宪法中,有124部确认了思想自由、表现自由的原则,但同时以“但书”的形式对权利的行使作了限制。〔30〕
图书馆自由同样也伴随着对自由权利的限制。就目前发达国家业已形成的图书馆自由规范来看,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图书馆具有的收集资料的自由与限制对资料的“审查性排除”相伴随。在现代图书馆,收集资料的最高指针是图书馆“成文化”、“公开化”的收集方针。所谓收集资料的自由,就是指在按照收集方针收集资料时,图书馆拥有广阔的自由空间,不受来自外部或内部各种因素的制约、干扰,不偏离收集方针的既定方向。但是,任何一所图书馆在收集资料时都需要对资料进行选择。从最终结果上看,选择就是对一部分资料的排除。图书馆对资料的选择,必须是“非审查性选择”,而不能是“审查性排除”,这就是对收集资料自由权利的一种限制。〔31〕“非审查性选择”的主要标志是什么?国外提供的经验是:第一,不依据作者的思想、宗教、党派等原因排除其著作;第二,不依据图书馆或图书馆员个人的关注和兴趣选择资料;第三,不依据来自个人、组织、团体的压力或干涉排除资料;第四,对图书馆或图书馆员个人的“自我限制”进行限制。〔32〕为什么要对图书馆收集资料的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利用者的认知自由。
其次,图书馆具有的提供资料的自由与对某些资料的提供限制相伴随。提供资料自由的真正含义,是说作为原则,图书馆的资料应该提供给公众自由利用。但是,个人的情报信息获得权的实现必须以保守国家秘密、维护社会良俗、尊重他人信息隐私权为前提,因此,图书馆在提供资料的过程中,就具有了对某些资料信息的提供进行必要限制的责任,利用者情报信息获得权的实现就总是相对的。就目前国外形成的规范看,至少有三类资料信息被公认为是图书馆必须限制提供的:一是侵犯人权和个人隐私的资料,二是被法律判定为淫秽出版物的资料,三是捐赠者或委托者拒绝公开的非公开出版的托管资料。〔33〕尽管国外学者对有关这些资料的判定标准、判定主体等问题有激烈的争论,但在“限制提供”这一点上是没有异议的。
“自由”与“限制”相辅相成,这说明图书馆自由是建立在较为成熟的自由权利理念基础上的。
在我国,对图书馆的自由权利问题展开研究有其现实的紧迫性。两方面的原因决定了这种紧迫性:首先是中国政府签署了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其次是中国的图书馆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对这一问题的陌生。
1997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者目前已经完成了经由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的程序,开始在我国适用。上文说过,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寻求、接受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已经被纳入“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之中。尽管该条约是一个可以有“保留条款”的条约,但有关“思想自由”的条款则是条约中“不得克减”的基本内容之一。〔34〕公民“接受自由”权利的实现途径不限于图书馆,但毫无疑问,图书馆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因此,如何按照普遍的国际原则依法保障公众通过图书馆自由地寻求、接受思想主张、情报信息,通过图书馆实现情报信息获得权,已经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
反观我国的图书馆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自从20世纪初西方现代图书馆思想传入以后,虽然在建立“公藏公用”的现代类型图书馆方面,在引进现代图书馆管理模式方面,在普及现代图书馆观念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有关图书馆的自由权利问题却从未被涉及。结果是,长期以来,图书馆活动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认知自由”,公众自由利用图书馆是一种“权利”——实现认知自由的权利的观念,不论对图书馆还是对利用者都是陌生的,使我们的图书馆理论和实践长期游离于20世纪50年代以来现代图书馆思想最重要的一个成就和进展之外。今天,20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已使中国积累了丰富的思想理论成果,人们的全球意识、权利意识迅速觉醒,依法治国终成国策。在这种背景下,对图书馆自由这一国际性问题展开研究,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自由理论体系与实践原则,不仅有现实紧迫性,同时也具备了现实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