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职教育评价主体的构成_高等职业教育论文

论高职教育评价主体的构成_高等职业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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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1)25-0056-04

在教育评估工作中,谁来评、评什么、怎么评是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的必备要素,三者缺其一则评估工作就无法进行。而三者之中,谁来评,即“评估的主体是谁”又是首要问题,对评估主体的科学界定直接影响着教育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因此,对高职教育评估的主体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在明确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高等职业教育功能特殊性的分析,参考关于评估主体研究的现有论述来分析高职教育评估主体的构成。

一、概念界定

(一)高等职业院校

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以下简称《评估方案》)颁布之前,高等职业院校被称为高职高专院校,包括普通专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短期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广播电视大学、职业大学、农民大学、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本科院校的二级学院等11类学校。这11类学校虽然各具特色,但却都是以技术应用性人才为培养目标[1]。《评估方案》颁布之后,高等职业院校这一名称取代了原来高职高专院校的叫法,但内涵所指是相同的[2]。据统计,2009年我国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数量已达1200余所,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迫切需求[3]。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职院校的管理,提高办学质量,教育部高教司自1999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改革和调整措施,专门成立了高职高专处,并在较短时间相继推出了《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等重要文件,启动了高职高专教材建设和专业教学改革试点等基础性工作。然而,高职教育评估与普通本科高校评估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诸多不同,高职教育既不能用普通高校的学科标准来衡量,又不能以过时的、落后的质量标准来看待。高等职业院校的教育质量指标评价体系必须考虑高职教育的独特规律、学术规范、就业市场需求以及学习者多样化要求等因素。

(二)评估主体

主体是同活动对象即客体相对的哲学范畴,主体是活动的发出者、承担者和执行者。评估主体应该是具备一定的利益相关性、能够实际参加评价活动的人,即评估活动的实施者。2008年4月颁布的新《评估方案》取代了2004年和2005年颁布的关于高职高专教育评估的相关文件,成为新时期指导高等职业教育评估的重要文件。

二、高等职业院校功能的特性分析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任务决定了高等职业教育评估的原则和导向。因此,应该从高职院校的功能出发来界定高职教育的评估主体。鉴于高等职业教育功能的特殊性,对高职院校的评估工作不能像普通本科高校评估那样采用同一个标准、同一种模式,而是要充分考虑各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在评估方案的原则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要确定高职教育的评估主体,首先应该探讨高职院校的功能。功能是指事物所具备的能力、功效和作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是高等教育的三大基本功能,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共同构成了现代高校的功能体系。1999年6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传统本科教育相比,高职教育还是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正是制定评估方案、确定评估主体的重要依据。

1999年11月,教育部原部长陈至立在《第一次全国高职高专教学工作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曾指出,“高职高专、成人教育以及自学考试等是培养留得住、用得上、下得去的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高职高专教育对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区域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2005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指出,“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服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特别是职业能力服务”。

易兰华通过总结分析认为,相比普通高等教育而言,高职教育功能的价值与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人才培养的职业性与技术性,这与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培养学术性和工程型人才的定位有着明显区别。二是服务对象的地方性与行业性,其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服务项目都密切适应地方和行业的需要。三是校企双方的合作性与互动性,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双元制”教学模式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模式。四是对市场经济的特殊适应性,高职教育的多功能、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能使不同情况的人员和单位对教育的多样性需求得到满足[4]。

三、高等职业教育评估主体的构成及其参评方式

关于教育评估的主体,孙维胜等人认为,高等教育评估的主体主要由政府、社会中介组织和高校构成,它们在高等教育评估活动中因责、权、利的不同而扮演不同的角色[5]。万朴认为,在高等教育评估中,评估主体、客体在不同时间、条件和工作层面上是可能变化或互换的,主体、客体地位常常是交叉的,高校教学质量评估主体既具有评判、指导和监督整改的权利和权威性,也同时有接受另外的主体(如社会组织等)监督履行职责状况的客体属性[6]。王小青从关注质量主体的角度对高等教育评估的主体进行了论述,认为高等教育的“消费者”是学生、家长、雇主、国家和社会,这就是确定评估主体的依据,以及其他评估要素的原理之所在[7]。

从现有的《评估方案》看,文件本身并未对高职教育评估的主体构成作出明确的阐述和界定。《评估方案》指出,评估工作要坚持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原则,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在评估的组织实施上,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负责组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靠专家和专业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工作。在评估程序上,由学校自评、提交材料、确定专家组成、现场考察、确定结论五个步骤组成。针对人们对《评估方案》中评估主体界定的疑问,杨应崧在对《评估方案》的解读与问答中指出,“准确地说,新的《评估方案》是不再把评估专家组作为主要的主体”[8]。但从《评估方案》的组织实施过程和评估原则来看,目前高职教育评估的主体应该是由学校和评估专家两个部分组成,但学生及其家长和用人单位的评估主体地位并未得到体现,因此现行《评估方案》在评估主体上存在缺憾。

教育评价应以教育活动满足社会和个体需要的程度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9],因此,教育评估的主体首先应当是教育的需求方或教育质量的利益相关方,由此出发,结合高等职业教育功能的特性,本文对高职教育评估的主体及不同主体参与评估的方式进行分析。

(一)高等职业院校

在高等职业教育评估工作中,高职院校既是被评价的对象,又是评估工作的参与者,具体包括高等职业院校的领导者、专业任课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高职院校在评估过程中应扭转被动的、处于客体地位的传统观念,以主人公的积极姿态投入到评估工作中去,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接受其他主体评估的同时对各项工作开展自我评估,拟定自评报告,完成各项数据的整理和归类,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二)评估专家组

评估专家组一般是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召集组成的,因此,专家组实际上是代表着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进行评估。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教育评估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教育评估观念的不断进步,评估专家组在整个评估工作中的地位已经由原来的主导者向参与指导者转变。评估专家组不只是监督者的角色,而是要以一个帮助高职院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其发展为主要目的的指导者的角色,因此评估专家组不应成为评估工作的首要主体。评估专家组参与评估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学校的自评报告和各项数据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各种软硬件设施,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或者进行随机访谈,对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会商,提出改进建议,等等。

(三)学生及学生家长

学生和学生家长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需求方,也是教育质量的利益相关方。在现有的《评估方案》中,学生及学生家长参与评估的方式主要是被随机抽取或者邀请参加各种座谈会,进行学生满意度调查等。但学生及学生家长参与评估的作用和方式不能够仅限于此,学生参与教育评估,除了各种类型的学生评教以外,学生还应当参与教育质量、学生管理、学习环境和学生服务等方面的决策程序,也应当参与课程规划、设置及评价,参与学习成果的反馈及就读经验调查等。在参与方式上,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抽取学生代表参与评估过程。学校管理者要增强群众意识、民主意识、服务意识,在设计相关方案时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为学生顺利参与评估创造条件,否则许多评估及管理目标将无法实现。

学生家长作为高职教育的间接消费者和学生的直接监护人,其参与评估会以比较成熟的眼光和切实的心态来审视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在参与评估的方式上,可按照一定比例邀请部分学生家长代表参与学校自评的各个环节,使其在评估实践中从自身角度为促进学校发展提供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用人单位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要“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紧密结合”。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高职院校要联合相关行业企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的过程,根据行业企业需求培养人才,通过让学生到企业实习强化实践技能;二是用人单位作为高职院校“产品”——高职毕业生的直接消费者,其对高等职业教育所培养人才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具有发言权,应参与到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工作中来。

用人单位参与高职教育评估,一是可由用人单位整体利益代表者的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参与到评估专家组中来,一起参与整个评估过程。二是通过大量问卷调研等形式向对口用人单位开展毕业生满意度调研,了解用人单位对学校所培养人才质量的评价,以此作为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上述高职教育评估的主体构成中,评估主体与客体的地位在不同情况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高职院校和学生既是评估的主体,又是评估的客体,二者既要与其他主体一起参与整个评估过程,又要作为评估对象接受专家组、家长和用人单位的评价。

随着现代评估理论和教育评估实践的不断发展,在高等职业教育评估工作中引入多元化的评估主体已是未来评估的趋势所在。但高职教育评估是专业性和科学性都比较强的一项工作,要求评估的各主体都应该具有一定的评估知识和技能。因此,在高职教育评估实践中,为了让各主体更好地履行评估职责,还应该对其进行一定的评估专业技能和知识培训,掌握基本的工作方法,为评估工作的科学实施铺平道路。

收稿日期:20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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