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结构形式的早期主张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形式论文,结构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31;D6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04)-03-0050-06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任何执政党都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中国共产党在其诞生后不久就开始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结构形式。从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始到土地革命战争结束(1922.7-1937.7)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平等的原则,在结合中国革命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民族自决的口号,并主张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实行自由联邦制,以实现真正民主主义的统一。如何科学准确地理解中国共产党的这一主张,需要认真研究和讨论。笔者认为,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提出这一主张的目的主要是唤起国内少数民族人民争取解放的觉悟,使各少数民族从各种特权和压迫下解放出来,实现自治,以免遭帝国主义侵略和军阀统治的双重痛苦。
一、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结构形式的早期主张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如何处理国内民族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国家结构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和近代中国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出发,在党的民族纲领中最初提出了用自由联邦制来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主张。
中国共产党最早提出这一主张是在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共二大宣言指出:“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115-116页。)。在中共二大以后的20多年里,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和党章中曾多次提出过自由联邦制或联邦制。比如,1931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提出了“中国苏维埃联邦”(注: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66页。),1945年中共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总纲部分,也明确提出要“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注:《中国共产党建设全书(1921-1991)》第9卷,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34页。)。
中国共产党早期对国家结构形式的这一主张,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注意,至于它的内涵是什么,它与民族分权的联邦制和地方分权的联邦制有无异同,它与民族区域自治有无内在联系等等,就很少有人去作深入的探究了。笔者认为,应该对其给予重视。理由主要有两条:
第一,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自由联邦制,不仅仅是在字面上多了“自由”这两个字,而且它确有其独特的内涵。它是指包含中国大部分地区的“中国本部”实行单一制(是一个真正统一的民主共和国),从而成为一个联邦主体,再同三个少数民族自治邦即蒙古、西藏、回疆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实现祖国统一。联邦的原则在“中国本部各省是不能采用的”(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11页。)。可见,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联邦制类型,同前苏联实行的民族分权的联邦制和现在美国实行的各州分权的联邦制都不相同。联邦制从组成联邦的成员单位的类型看,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民族成员单位组成的联邦制,另外一种是以地域成员单位组成的联邦制。苏联就属于第一种类型。这种类型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以民族划界成立联邦主体和其他不同层次的自治实体。苏联解体前是由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塔吉克、土库曼、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摩尔多瓦、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这些加盟共和国的国名都是以一个主体民族的名称命名的,而且在行政区划上基本保持了民族界线与共和国界线的一致。第二种类型联邦制的显著特点就是在实行联邦之前就存在以地域差异为基础的分离事实。比如美国,其立国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州先于国,并且市镇先于县,县先于州。革命后的任务就是把分散的殖民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共和国。
第二,这一主张同中国共产党后来提出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源与流的关系,前者是源,后者是流。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73页。)。既不能只说“民族自治”,如藏族,除居住在西藏外,还分布在其他一些省。在藏族聚居的地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或者成立自治区,或者成立自治州、自治县。不是全国的藏族成立统一的政权,西藏自治区只管西藏,不能管青海的藏族自治州;也不能只说“地方自治”,一定的聚居区域如不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只行使一般地方行政权,同样也不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的区域自治,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与其他民族共同组成自治机关。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不仅有维吾尔一个民族,还有其他十二个民族”,“维吾尔族在新疆是主体民族,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他民族也共同戴这个帽子”(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75页。)。
自由联邦制所包含的蒙古、西藏、回疆三个民族自治邦,就当时的民族分布情况看,这三个民族自治邦显然不是由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三个单一民族分别组成的,它只是分别以这三个单一民族为主体,既是民族自治,又有地方自治的因素。蒙古、西藏的名称是双关的,既是地名,又是族名。可见,自由联邦制思想里面就已经孕育了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胚胎。并且,二者的精神实质也存在着相通之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为了自治而自治,而是着眼于使这一制度有利于国家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长远利益。即“经过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求得共同的发展、共同的繁荣。”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我们宪法上所要求的各民族真正平等友爱的大家庭”(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77页。)。实行自由联邦制的目的是“一方面免除军阀势力的澎涨〔膨胀〕,一方面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11页。)。所以“帮助蒙古、新疆、西藏、青海自治自决,都是很要紧的”(注:《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页。),“我们更应该尊重民族自决的精神,不应该强制经济状况不同民族历史不同言语不同之人民和我们同受帝国主义侵略及军阀统治的痛苦;因此我们不但应该消极的承认蒙古独立,并且应积极的帮助他们推倒王公及上级喇嘛之特权,创造他们经济的及文化的基础”(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22页。)。可见,自由联邦制首先是使不同于中国本部的经济、历史、语言的少数民族从王公喇嘛的特权下“自由”出来,在此基础上实行自治,在平等的原则下联合,共同反对帝国主义的压迫,从而免受帝国主义侵略和军阀统治的双重痛苦。
二、正确理解中国共产党的自由联邦制设想
现有的一些研究成果有这样一种倾向,即认为中国共产党早期主张在中国搞联邦制和民族自决,是在对中国民族问题实际了解不多,对于马列主义知之不多、理论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把前苏联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经验不加区别地直接套用到中国。言下之意就是这个主张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错误的,似乎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应该提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倾向是可以商榷的,是对幼年中国共产党的苛求,是不太科学的。如何科学准确地理解中国共产党的这一主张,需要认真研究和讨论。现就中共当时提出这一设想的原因,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一)中国共产党主张实行自由联邦制是为民族民主革命服务的
民族问题,既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问题,又是一个关系到国际事务的问题。近代中国的民族问题,最重要的不是内部种族问题,而是整个中华民族的存亡问题。这正如李大钊所指出的:“卧榻之侧,有他人鼾睡之声,独立之邦,伏列强割据之迹。”(注:《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16页。)中国人要解决的“非只国家之问题,乃民族之问题,而今日民族之问题,乃非苟活残存之问题,乃更生再造之问题也”(注:《李大钊文集》(上),第301页。)。
在这种情况下,中华民族的革命应该走什么道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用马列主义民族殖民地理论,紧密结合国情,在详尽地分析近代中国社会的性质和革命对象的基础上指出,中华各民族都有着共同的命运,都受着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因此,中华各民族人民的共同革命任务,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进行民族民主革命,走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对外求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对内求各民族一律平等,组成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进行革命战争,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胜利。否则,任何单一民族的解放,都是不可能的。这样,就把近代中国的民族问题,纳入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轨道,使它成为无产阶级革命总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只要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民族独立,有利于民族平等,有利于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的国家结构形式就是一种最好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要服从和服务于民族民主革命这一总目标。在旧中国是一个殖民地半殖民地性质国家的历史条件下,中华各民族要求得真正的独立、平等和解放,第一步是向帝国主义实行自决,同帝国主义的统治实行分离,这是前提条件。在国内民族关系方面,党的任务就是根据各民族完全平等和自愿联合的原则,领导各民族在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反动势力的斗争中紧密地团结起来。这是决定共同命运的,是决定能否胜利的一个根本条件。年幼的中国共产党在当时已经认识到民族问题在中国革命中的重要战略地位与作用。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一方面揭露帝国主义、国民党“民族平等”的欺骗性,一方面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并真正贯彻民族平等政策。民族平等政策的实施,得到了少数民族的拥护,他们热情支持和参与革命斗争,把中国革命同各少数民族的命运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所以,在国家结构形式上,首先是统一中国本部,使其真正成为民主共和国,其次是尊重蒙古、西藏、回疆三个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自决权,鼓励它们同帝国主义自决后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然后用自由联邦制把它们统一起来,从而建立各民族自由联合的国家。中国共产党提出实行自由联邦制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可见,自由联邦制只是一种手段,服从并服务于中国的民族民主革命。
(二)中国共产党把自由联邦制视为实现各少数民族的自决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实质上体现了对弱小民族及其平等地位与权利的尊重
在党的纲领文件中,党提出“联邦制”总是同提“民族自决权”联系在一起的。分别于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和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都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775页;《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647页。)。在当时条件下,这一主张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
民族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原则,它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这一思想的萌芽可追溯到中世纪末期欧洲民族国家形成时期普遍流行的民族主义思想,它从开始就是民族运动的产物。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民族自决原则主要适用于欧洲的范围,是用来解决欧洲特别是东欧民族问题的一项原则。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以后,民族自决原则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得到广泛的传播。原因在于十月革命“扩大了民族问题的范围,使民族问题从欧洲反对民族压迫的局部问题变为各被压迫民族、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从帝国主义压迫下解放出来的总问题”。而且,十月革命“给这一解放开辟了广泛的可能性和现实的道路,这就大大促进了西方和东方的被压迫民族的解放事业,把他们汇集到胜利的反帝国主义斗争的巨流中去”(注:《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6页。)。
从民族自决权的历史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它是作为未获独立的殖民地和非自治领土受压迫的民族的一项权力而被确定的,它为广大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人民以及被压迫民族的解放和独立提供了理论根据。列宁也正是在这个前提下给民族自决权下定义的,他说:“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09页。)“从历史和经济的观点看来,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上所谈的‘民族自决’,除了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能有什么别的意义。”(注:《列宁选集》第2卷,第512页。)正是在民族自决原则的影响下,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民族解放斗争蓬勃发展,殖民主义统治体系土崩瓦解。亚洲、非洲许多遭受殖民统治的民族获得了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
近代中国也不例外。国内的少数民族承受着外国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国内剥削阶级统治的双重压迫。这在客观上要求对外要实现中华民族(中华各民族)的共同解放,对内要实现各民族的完全平等。在这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如果不把各民族联合起来建立统一的国家,就不能在军事上统一各民族共同的力量,粉碎国内外反动势力的联合进攻;在当时条件下如果强调坚持建立中央集权的单一制的共和国,容易造成少数民族的误解,使反帝反封建的工作受民族关系问题的牵制。据此,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因势利导,把建立革命政权、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和解决民族问题结合起来,主张以社会主义联邦制原则把各民族联合成统一的国家,并把它作为向单一制的一种中间过渡形式。
所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人把民族自决权作为建立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基本前提,把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作为解决无产阶级革命斗争、民族矛盾和社会发展这三重任务的最佳结合,从革命策略上看,这是正确的。在当时形势下,惟有这种主张才能把各族人民团结来,建立各民族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民族统一战线。
在中国面临帝国主义侵略、瓜分、肢解和分裂日趋严峻的危难形势下,中共的民族纲领则因势而变,并赋予民族自决权最符合中国实际的新解释。即把各少数民族“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作为实行民族自决的选择目标之一。在中国革命取得胜利以后,中共对“民族自决权”的认识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又赋予其新的内涵。1949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少数民族的“自决权”问题给二野前委的指示中就明确指出:“关于各少数民族的自决权问题,今天不应再去强调,过去在内战时期,我党为了争取少数民族,以反对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它对各少数民族特别表现为大汉族主义)曾强调过这一口号,这在当时是完全正确的。但今天的情况,已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基本上已被打倒,我党领导的新中国已经诞生,为了完成我们国家的统一大业,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分裂中国民族团结的阴谋,在国内民族问题上,就不应再强调这一口号,以免为帝国主义及国内各少数民族中的反动分子所利用,而使我们处于被动的地位。在今天应强调,中华各民族的友爱合作和互相团结。”(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4页。)
(三)从中国共产党主张实行自由联邦制的理论来源看,共产国际和苏联共产党的主张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国共产党的创立,是中国近代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与共产国际的直接帮助有关。中国共产党的创立及其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活动,都同共产国际的指导有着密切的联系。共产国际从一开始就对联邦制持赞同态度。1920年7月28日,共产国际第二次大会通过的《关于民族与殖民地问题的决议》就认为:“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人民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联邦制已在实践中表现了其合理性: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同其他苏维埃共和国(过去的匈牙利苏维埃共和国、芬兰苏维埃共和国、拉脱维亚苏维埃共和国、现在的阿塞拜疆苏维埃共和国和乌克兰苏维埃共和国)的关系中是这样,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内部,同从前既没有国家生存权,又没有自治权的各民族(例如,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内,一九一九年建立的巴什基利亚自治共和国,和一九二○年建立的鞑靼自治共和国)的关系中也是这样。”(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译室编译《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1919-1928)》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42~43页。)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了第二次代表大会。这次大会通过了加入第三国际的决议,并根据共产国际远东会议的精神和党成立后对中国革命基本问题的探索,制定了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远东大会是在中共二大之前召开的,开幕时间为1922年1月21日,中国派了44人(其中中共党员14人)参加了远东大会,并且参加了大会文件《东方问题提纲》的起草工作。共产国际东方部主任萨发洛夫在会上分析了外国资本主义——帝国主义侵入中国、朝鲜等国后,这些国家阶级关系发生了大变化,明确指出摆在远东劳动阶级面前的任务,即“当前的第一件事便是把中国从外国的羁轭下解放出来,把督军推倒,土地收归国有,创立一个简单联邦式的民主主义共和国”。(注:转引自《中国共产党——从一大到十五大》(北京出版社,1998年)第46页。)《东方问题提纲》根据共产国际二大关于民族殖民地革命理论,号召远东各国被压迫民族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争取民族的自由、平等和独立,建立一个联邦制和统一的民主共和国。可见,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主张的最早理论来源之一,就是《东方问题提纲》及《关于民族与殖民地问题的决议》。
据张国焘的回忆,由于找不到像样的翻译,“身在莫斯科,却无法对于俄国一切情形作广泛而深入的了解……譬如当时由瞿秋白译成中文后油印分发的共产国际第二次大会关于民族与殖民地问题的决议,文字既不通顺,且有许多不妥当与费解之处,我虽用英译本对照来读这个重要文件,也不敢相信已全部读懂了。”(注:转引自《中国共产党——从一大到十五大》第50页。)当时苏联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正如列宁所说:“他们大家仰望着一颗明星,仰望着苏维埃共和国这颗明星”(注:《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88页。)。苏俄和其他独立共和国联合的方式,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被压迫民族而言,是一种鼓舞,又自然地成为一种典范。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中国共产党早期对国家结构形式的主张受到了共产国际和苏联共产党的影响,但中共并没有完全照搬,而是有自己的新创见。这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所要建立的不是完全的联邦,而是有条件的部分联邦,即在边疆各民族地区采取联邦制,反对“中国本部”实行联邦制。
中共二大宣言的第二部分就明确指出:“民国的历史,若以十年来武人政治所演出的割据现象便主张划省为邦,以遂其各霸一方的野心而美其名曰地方分权或联省自治,这是完全没有理由的;因为十年来,一切政权业已完全分于各省武人之手,若再主张分权,只有省称为国,督军称为王了。所以联邦的原则在中国本部各省是不能采用的。至于蒙古、西藏、新疆等处则不然;这些地方不存在历史上为异种民族久远聚居的区域,而且在经济上与中国本部各省根本不同:因为中国本部的经济生活,已由小农业手工业渐进于资本主义生产制的幼稚时代,而蒙古、西藏、新疆等处则还处在游牧的原始状态之中,以这些不同的经济生活的异种民族,而强其统一于中国本部还不能统一的武人政治之下,结果只有扩大军阀的地盘,阻碍蒙古等民族自决自治的进步,并且于本部人民没有丝毫利益。所以中国人民应当反。对割据式的联省自治和大一统的武力统一,首先推翻一切军阀,由人民统一中国本部,建立一个真正民主共和国;同时依经济不同的原则,一方面免除军阀势力的澎涨〔膨胀〕,一方面又因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才是真正民主主义的统一。”(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11页。)可见,宣言一方面从经济生活同一性的角度论证了当时被称为“中国本部各省”的地域统一性和不可分性,另一方面也考虑到蒙古、西藏和新疆等中国边陲地区经济生活同“中国本部”迥异以及民族不同等实际情况,提出边疆民族地区成立自治邦。在当时艰苦的革命斗争环境和条件下,年幼的中国共产党提出这样的设想,实属不易。
(四)中国共产党主张通过实行自由联邦制实现民族自治,在当时条件下削弱了独裁政府的统治基础,加重了独裁政府的统治危机,客观上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联邦问题在近代中国不仅仅是对一种国家结构形式的经院式的探讨,它和各阶级、各政治利益集团的利益直接相关。“不同的政治集团从各自的功利标准出发,对联邦制或臧或否,或褒或贬。同一政治集团在不同时期对它又有不同的态度。资产阶级是分为阶层的,不同阶层又有不同的利益取向,于是围绕联邦问题就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政治现象。”(注:徐矛:《中国资产阶级探索联邦制五十年》,《复旦学报》(社科版)1989年第2期。)就地方军阀而言,他们鼓吹“联省自治”的动机和目的就大不相同。有的是把它作为防止外省军阀侵犯本省而行割据的自卫手段(如贵州军阀卢焘);有的是借它作为驱逐境内的外来势力,以巩固自己地位的工具(如四川军阀的“自治”);还有的是把它作为对抗中央的一个招牌(如督军谭延闿)。对于这一点,蔡和森曾作了精辟分析,“力能进取的军阀,便倡武力统一,或主张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如曹、吴);仅能自保或希图自保的军阀,便倡联省自治或筹备制省宪,举省长(如川滇);同一军阀,进攻时宣布武力统一,退守时宣布联省自治(如湘赵);又如湘赵最初之因首鼠两端而宣布省自治,粤陈之想王广东,反对北伐而主张联省自治……凡此种种,无非是封建的残局之下,军阀专政、军阀割据的必然现象和趋势。”(注:《蔡和森文集》(上),湖南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72~73页。)总之,军阀们鼓吹的“联省自治”,客观上只能起延缓军阀割据,延长黑暗统治的消极作用。
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所鼓吹的联邦制或联省自治,虽在字里行间流露了一种忧国忧民的情绪,如唐德昌就曾经这么写道:“民国十年以来,各省武人,因欲巩固位置,争夺权利,多以向外,发展势力,扩张地盘,彼此日寻兵力干戈,邻省视同敌国”。“今若采取联邦,则各省行政首长,依照省宪,有一定之选举法,中央不得位置私人,各省省长亦不至再有敢昌不韪,无故兴兵,侵及邻省之举,否则各省人民,必群起而驱逐之。此为解决各省纠纷,促进统一根本方法”(注:《联省自治与现在之中国》,《太平洋》第3卷第7号,1922年9月5日。),但同地方军阀一起搞“联省自治”,不但不能实现他们的本来意图,而且只能为地方军阀所利用。
中国共产党人则认为,对于国家统一问题,首要的是推翻军阀统治。“假使民主革命成功,民主政治有确立之可能时,政治上的单一制与联邦制,不过为宪法上一个容易解决或修订的问题。”(注:《蔡和森文集》(上),第72页。)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就分析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质,明确地提出了彻底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民主革命纲领。提出要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使工人和贫农与小资产阶级建立民主主义的联合战线。“中国共产党为工人和贫农的利益在这个联合阵线里奋斗的目标是:(一)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二)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三)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四)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五)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七大目标(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16页。)。“上面的七条,是对于工人农民和小资产阶级都有利益的,是解放他们脱出现下压迫的必要条件”(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16页。)。从上面七大目标的排位看,首要的目标是国内和平和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也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有可能建立统一的民主共和国;也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有可能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在当时的中国,经济、文化落后,政治、社会动荡,普通大众最基本的利益诉求是求得生存、渴望稳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只有提联邦制和民族自决才能团结各少数民族,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粉碎帝国主义在背后大搞民族分裂的阴谋,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所以说,中国共产党人当时的主张的确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总之,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结构形式和民族问题的理论为指南,根据中国革命形势的具体实际和客观需要,曾主张以自由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整合中华各民族。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既加强了反帝和推翻国内反革命势力的力量,又促进了各民族的相互信任和联合。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实践中,逐渐确立了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制度,最终找到了一条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团结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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