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和创新我国农村金融中介体系_金融论文

完善和创新我国农村金融中介体系_金融论文

完善与创新我国农村金融中介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金融论文,中介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导言

金融中介(financial intermediaries)的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看,米什金(1998)对金融中介的定义为:“金融中介是经济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利用金融中介机构来进行的间接金融过程叫做金融中介”,金融市场、融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过程安排与机制也包括在金融中介范围之内。狭义看,托宾把金融中介定义为“从事买卖金融资产事业的企业”。罗斯(1999)认为,金融中介是指在经济中联系两类个人和机构的企业:一是赤字个人和机构,其现期存款和投资支出超过其现期收入,因而需要通过外部借款进行融资;二是盈余个人和机构,其现期收入超过其现期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因此,有盈余资金进行储蓄和投资。为更好地研究金融中介与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内在关系及其发展规律,本文中的金融中介为从事金融活动的各类金融机构。

金融中介制度则是约束人们从事商业银行信用活动的一系列相关规则,它包含两类制度,即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商业银行正式制度主要是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和经营的法律、契约和规章等,是通过一定的专门程序制定出来的规则,具有强制性;商业银行非正式制度包括产权制度、委托代理关系等方面。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中介制度存在以下主要缺陷:

1.缺乏持续的发展规划,农村金融组织制度的功能定位不明晰。从农村金融中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历程来看,政策制定者始终未形成一个明确的目的和始终如一的政策导向,对农村各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摇摆不定,是形成当前农村金融中介制度很不健全的主要原因。首先,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受自身能力和素质方面的限制,金融服务水平较低,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次,农业发展银行功能单一,业务萎缩,政策效能受到制约。第三,基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提高经营效益,撤销了许多存款规模较小的营业网点,其中大部分撤销的机构位于农村地区;在集约化经营战略的背景下,资金运用管理权限上收,加快了农村市场的信贷收缩,基层营业所只存不贷,支农职能形同虚设或已趋于消失。第四,邮政储蓄制度设计缺陷明显,从农村地区吸取了大量资金,导致部分农村资金外流。

2.我国金融发展城市化趋势越发明显,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减弱。目前,我国金融中介制度发展严重偏重于城市和工商业。主要表现为如下几方面:信贷供给向中心城市集中、金融机构设置的城市化、农村地区资金流向大城市(农村资金外流渠道主要有:县级金融机构向上级行存放资金;相当部分农村信用社以债券投资方式,将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票市场;部分地方性金融机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邮政储蓄机构从农村地区吸取储蓄存款后转存人民银行或运用于货币市场中,导致农村地区资金体外循环。因此,我国金融发展重点逐渐远离农村,对农村经济增长十分不利。

3.农村金融缺乏风险转移机制,对商业金融的吸引力弱。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将受到很大影响,金融机构在“三农”领域投入的资金将无法收回。但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现有各保险机构也几乎没有针对农业的保险产品,银行机构在农业领域投入高风险得不到转移、补偿。加之,农村信贷的高管理成本、低盈利性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三性”原则矛盾突出。而成本高低是决定企业经营效益好坏的根本因素,也是能否激发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放贷的关键所在。

4.农村金融中介产权监护人缺位,导致内部人控制。国家是国有财产所有者,并行使所有权和承担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责任;在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像真正的财产所有者那样,既有巨大的内在动力、又有巨大的内在压力来关心国家财产权的所有者收益。此外,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基本特征是:社员自愿入股;合作社内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以服务社员为基本目标,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合作社是以经济关系为纽带的经济组织;不按政治组织的规则运行。产权监护人的缺失,必须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代理人更多地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而非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股东利益最大化。

5.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活力,农村金融产品供给单一。农村金融供给严重失衡,主要表现在:首先,农村金融资产结构失衡。农村经济发展严重依赖间接金融,直接金融几乎为零,农业经济发展所需的绝大部分金融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仅有极少部分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通过证券市场筹资。同时,保险市场发育滞后,农村地区保险业尚处于空白。因此,农民持有的金融资产结构大部分为储蓄存款,而投资于其他金融资产,如:国债、股票、企业债券很少。其次,农村金融产出结构失衡。农村地区金融组织结构决定了间接融资比重在融资总额中居于主体地位,直接融资(特别是股票融资)发展明显不足。在金融组织体系中,国有银行仍居于主导地位,大规模的民营资本未进入农村金融组织和金融市场。国有金融的所有制性质和治理结构的缺失,造成农村金融业的效率严重不足,国有银行拥有农村地区绝大部分金融资产,但其金融效率却十分低下,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差。第三,金融产品结构失衡。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仅限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服务手段和金融工具品种单一。农村金融机构的角色地位并未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而改变,资金运用渠道单一,发展道路越来越狭窄。

因此,既要看到我国农村金融取得的成绩,也应当正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从组织制度、产权制度、信贷管理制度和政策扶持等方面对农村金融中介制度进行创新和重整。

二、农村金融中介组织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1.调整农业银行组织结构,充分发挥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为彻底改变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导作用被弱化的状况,必须对其进行组织结构深化改革。一是创新组织结构。按照组织机构扁平化的原理,本着竞争与效率、经济与合理、“以人为本”和“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采用总行——分行的管理模式,将省、地级分行和县支行精简为一线机构,重点从事经营活动,由总行负责直接管理、逐级授权经营,变过去的“三级管理、一级经营”为“一级管理、多级经营”。以减少冗长的管理环节,降低内部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各级行搞活业务经营的主观能动性。二是摒弃大规模从乡镇撤并分支机构的思路,合理布局农村的机构网点,加强对重点建设的小城镇信贷服务。三是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分离。将农业银行原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如扶贫贷款等从经营性业务中分离出来,划归农业发展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以避免资金营运机制的混乱,适应农业银行商业化运作,防止道德风险。

2.合理调整机构布局和市场定位,强化农业发展银行功能。

一是合理调整机构。目前,粮棉油流通体制进行政策调整后,农副产品价格更多地由市场调节,保护价收购的粮棉油数量越来越少,绝大多数县级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业务严重萎缩,农发行按县级行政区划设置已无完全必要,农村政策性金融供给主体应进行合理调整。除粮棉油主产区可保留农业发展银行机构外,逐步撤销非主产区的县级农发行。

二是强化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借鉴国外农村政策金融的成功经验,农业发展银行应承担起国家政策性支农任务,把农村老、少、边、穷地区的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科技投入等作为重要的职责之一,以降低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制度成本,真正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调节和保护作用。

三是拓宽资金融通渠道。农业发展银行强化政策性金融功能后,金融需求增加,必须加大信贷资金融通力度。可采取吸收保险存款或邮政储蓄存款、向社会发行免税企业债券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信贷资金。

四是坚持“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健全农业政策性银行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3.完善农村信用社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其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

目前,正在全国八个省市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从组织形态角度看,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有三种类型。

一是建立全国和省(市)管理服务型的联社。全国农村信用社机构众多且分布分散,法人单位实力弱小,依靠其自身力量很难在短期内解决在结算、资金融通、风险防范、增强“三农”服务功能等方面的缺陷。因此,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组建全国和省(市)管理服务型的、高层次联合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形成自下而上的所有者控股,自上而下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行业管理组织结构。而全国和省(市)联社主要职责是:统筹解决农村合作金融带共同性的重大问题,制定业务制度、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等,从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调剂融通、结算和支付清算。

二是组建区域性的农村股份(或合作)制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农村经济发达地区,诸如东南沿海各省(区),推广江苏省取得的农村商业银行试点成功经验,即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借鉴股份制的一些作法,以省或大中城市为单位将原地(市)、县联社和信用社法人资格取消,实行单一法人。并在此基础上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合作)制商业银行属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为区域内的“三农”、个体私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等提供金融服务。

三是实行县联社一级法人。取消县(市)联社辖内信用社法人资格,建立县联社一级法人体制。县联社一级法人、一级管理、一级独立核算,独立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原辖内法人信用社的债权债务。县联社实行一级法人,将有利于理顺内部人、财、物管理机制,理顺权、责、利关系,建立灵活、高效的经营机制,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实行集约化经营,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御风险的整体实力,有利于改进和加强“三农”服务,提升农村信用社的整体形象。同时,在实行县联社一级法人条件不成熟的西部经济不发达或贫困地区,应暂时保留现有组织结构。重点按合作制原则进行深入规范,清产核资,落实股权,建立和完善“三会”制度,健全经营机制,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风险,改进和加强“三农”服务功能。

4.成立邮政储蓄银行,构建邮政储蓄资金对农村的反哺机制。

对邮政储蓄管理体制实行创新,是当前克服邮政储蓄诸多制度缺陷的根本途径,也是实现邮政储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对邮政储蓄的改革方案中,其2003年8月1日以前的邮政储蓄转存款继续享受人民银行4.131%的优惠利率,从2003年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按照金融机构准备金利率支付。另一方面,邮政储蓄机构可加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也可直接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扩大其资金运用的渠道。但是,这种改革制度忽视了二个重要问题,一是如何通过制度安排将邮政储蓄从农村吸收的资金重新投入到“三农”经济中,二是没有解决邮政储蓄与邮政混为一体的局面。因此,邮政储蓄机构下一阶段改革重点应增强服务功能,在内部管理水平达到要求情况下,新设独立的邮政储蓄银行,并允许其开办贷款业务。因为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只有邮政储蓄机构网点普设,其开办贷款业务后,能与农村信用社展开充分竞争;这有利于从组织体系建设上打破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的金融垄断、促进农村信贷总量增长、有效降低金融服务价格和优化服务水平。

5.吸收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农村金融中介,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

在金融抑制的环境下,针对目前农村金融服务效率低下、民间借贷活跃、农村金融中介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客观现实,在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审慎放开民营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农村金融中介制度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迫切需要。建立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开,逐步组织实施。其市场定位主要是为农村经济服务,重点支持农村农民和中小私营企业发展。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作为我国农村金融必要补充的民营银行,有利于打破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金融垄断地位,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和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促进公平竞争,避免效率损失,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范和抑制农村高利贷,提升我国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和作用力。

三、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农村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方向基本明确,即通过上市实现股权多元化。因此,农村金融中介产权改革重点的在于农村信用社。在理论界争论多年后,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终于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国发[2003]15号文明确指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明晰产权、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这次改革试点中,国家通过对信用社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实施税收优惠、运用央行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给予资金支持等制度安排,来处理农村信用社历年亏损和不良贷款。这些优惠政策能否起到作用,关键在于农村信用社能否建立起完善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

1.应大力充实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确保入股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要求入股人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入股;不得接受政府机关和财政性资金直接入股;不得以贷入股;不得以换股形式入股。

2.构建新的产权关系。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比照股份制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在产权改革的同时,因地制宜确定信用社的组织形式: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具体条件: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全辖信用社资产总规模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二是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可以县为单位将信用社改为统一法人。三是其他地区,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和县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

3.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

第一,将信用社改为股份制后的治理结构。首先应完善董事会结构,董事会作用是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把握公司的发展方向,并对经理层的工作绩效进行监督、评价、激励。詹森(Jenson,1993)认为,董事会人数增加,超过7到8人时,坦率和追求真理的好作风遭丢弃,董事会易受到CEO的操纵,其作用难以很好地发挥。其次,股份制改造后的农村信用社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如果国有产权占据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应注意到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法》的协调统一。公司党组织负责人兼任董事长或者是由公司党委会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层。党委可以推荐党员干部担任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但党委推荐干部占董事会人数之比应与国有股所占份额相当,且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这种方式既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又遵守了《公司法》关于企业领导的任免机制。其它中、高级管理人员则完全可以交由企业自己去任免,党委可以不干预。党委也不能任意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它可以通过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派出自己的代表,列席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参与公司的经营或管理,但它不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不能作为公司的一个管理组织。

第二,坚持合作制的信用社治理结构。传统农业地区信用社坚持合作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效率与公平看,合作制有制度优势(人帮人),合作制在世界内已生存和发展了100多年(陆雪飞,2003),其生存能力不容置疑。因此,在我国广大西部落后地区,小农经济占的比例非常大,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农民按传统生产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并且居住地较为分散,必须将这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恢复合作制的本来面目,真正发挥其“人帮人”的制度优势。并按照“由谁投资、由谁管理、出了风险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应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明确所有权。社员入股股金归社员私人所有,享有占有权、优先权与优惠服务权、参与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和处分权。信用社公共积累属社员共有产权,应按社员入股比例分配到人,或继续作为社员共同所有。二是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增大农户入股占比,扩大入股面。控制信用社职工、单个法人、单个自然人入股比例,防止“内部人控制”。三是明确风险分担责任。依据现行合作金融制度,按照“社员所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重新构建利益机制,正确处理入股者权益与信用社企业法人自我发展的关系。由于信用社干部职工不仅是信用社的经营者,更是所有者,要把经营者与所有者有机结合起来,按有无职务和职务高低不同,确定入股金额,职务越高,入股额度也应越大,以增强经营者压力,加重高级管理人员的风险分担责任,使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利相互对称。

4.对信用社代理人的约束与激励。目前。对农村金融组织代理人的选择通常是一种干部任免,其收入与企业利益相关度很小;这种选择机制下,代理人更多地围绕上级来从事经营管理,并且作出错误的决策可以不负担任何损失,导致其行为受到的约束软弱。一方面,代理人经营管理不善致使企业出现的经营亏损,国有资产或公共资产不仅未能实现保值增值,而且浪费和流失,在此激励约束机制下也可以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尽管代理人工作花费心血,并承担着了很大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给所有者带来了很大的剩余,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股东利益最大化或企业利润最大化,也得不会因此而得到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因此,采取有效激励机制来强化对农村金融机构代理人的激励约束,并将激励与风险承担结合起来,增加代理人为委托人的长期利益努力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控制代理人经营上风险冲动,避免代理人道德风险。此外,应完善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对农村金融组织代理人的外部约束。政府应尽量避免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干预,鼓励金融组织之间自由竞争,允许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自由流动,在市场的导向下自发进行产权交易,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四、农村金融中介信贷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首先,应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观念。农村金融中介要根据农村地区经济主体行为特点和借贷特征,合理确定贷款的正常损失率,改变贷款“零风险”的过高要求。积极扶持信誉观念强、风险度低、走产业化道路的农村乡镇企业,对科技型、就业型、农产品深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等中小民营企业要重点支持,努力培育优质客户,出口企业向“高”、“精”、“尖”、“专”方向发展,并主动寻找、培育和扶持优良乡镇企业客户群。

其次,按责、权、利对等原则,完善对信贷人员的激励机制,提高贷款营销的积极性。要完善现在重责任、轻激励的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建立贷款风险约束机制与创造优质信贷资产激励机制相统一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既要考核存量和新增贷款中的不良贷款比例,也要考核积累的优质贷款比例,制定合理的奖惩办法,调动信贷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第三,扩大农村地区银行分支机构的信贷权限。由于农村地区同中心城市和东部沿海城市相比,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采用“一刀切”的信贷管理模式及标准,不适应我国经济不平衡性的特点,同时,也不利于进一步提高基层银行营销贷款的积极性。因此,各国有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实行新的授权、授信制度,根据农村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基层行信贷管理权限。特别是应授予县支行流动资金贷款收回再贷权、全额质押贷款和100%保证承兑汇票签发权、小额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低风险贷款应全部由基层商业银行审查、掌握和发放。对具有较好发展前景但具有一定风险或较大风险的贷款企业,控制贷款额度,由基层商业银行自主发放,报上级行备案等。

第四,创新贷款决策程序,减少贷款审批环节。基层银行要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解决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对一些规模相对较大、信誉较好的农村支柱型企业和特色产业企业实行授信制度,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以适应这类中小企业贷款需求“金额少,频率高,使用急”的特点。对一些经营效益好、贷款回笼快、信用记录好的优质客户,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和放宽有关借贷条件,开辟绿色通道,允许发放部分信用贷款,提高贷款效率和质量。同时,根据县域企业分布面广、短期流动资金需求频繁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开拓新的金融产品,以有效支持经济的发展。

第五,创新差别性的农村信贷品种。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程度各异,因此农村信贷投向政策应有所区别。①沿海发达地区农村信贷投向应重点扶持外向型农业,以及外向型农业的延伸产业。②传统农区的农村金融机构除增加传统农业的贷款投入外,还应重点扶持农产品加工转化及流通业,延长产业链;注重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配套,以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的加工转化增值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带动二、三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扶持和引导龙头企业发展。③大城市郊区的农村金融应着力培育新型农业项目,推动集生产保障、生态建设、休闲旅游、文化教育、出口创汇、示范辐射等多功能于一体的都市农业。此外,农业金融组织必须认识到农户组织的功能特征,重视满足农民的消费性信贷需求,引导和促进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迅速发展。

第六,中央银行加强信贷窗口引导,制定并考核农村地区商业银行农村贷款比例。一方面,中央银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并扩大农村地区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逐步放开贷款利率,对一些由于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或从风险及收益对比出发不愿支持的企业,通过适当提高贷款银行利率,以高收益来引导信贷投放,发挥市场机制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应规定农村地区商业银行当年新增“三农”贷款及其余额不低同期存款总量的50%,利用外部力量来强化农村金融机构扎根农村、服务“三农”的意识和效果。

五、建立对农村金融中介的扶持政策

1.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

国有银行从农村大量撤销分支机构,促成了农村信用社垄断农村信贷市场;而国有银行撤并机构的原因是农村金融业务成本高、收益低。要吸引众多金融机构能够扎根于农村,前提条件是农村金融业务带来的收入,除能覆盖日常经营所带来的成本和资本的机会成本外,还能够产生一定的超额利润。若为增加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贷款收益而提高利率的话,势必会进一步加重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利率负担。因此,可以考虑通过税收优惠免去“三农”贷款利息税和农村金融机构的营业税,降低农村金融业务的经营成本,进而提高利润水平。此外,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针对农业生产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特点,成立农业保险公司。若遇到自然灾害,使得农业生产者无力归还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农业保险公司应给予适当的补贴,从而减轻农业生产者的负担,打消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的后顾之忧。这样,依靠市场力量吸引众多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业务,避免了农村信贷市场形成垄断,保持适度竞争,提高农村信贷市场效率。

2.金融扶持政策

一是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势必会吸引大量中小银行参与,而与国有银行相比,这类中小金融机构的规模小,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弱,信誉度相对较低。通过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增强其在广大农村金融组织和农户心中的信誉度,提高市场竞争力。此外,农村合作金融经营单位分散,抗风险功能较弱。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稳定金融和稳定社会,促进合作金融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建议实行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增强风险保障能力,提高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使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及时、稳妥地退出市场,防止信用风险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二是大力建设公共清算系统。清算系统相当于城市的基础设施,是银行提供高效、快捷服务的载体。目前结算不畅困扰着农村信用社生存和进一步发展,也是其他农村金融中介生存和发展的老大难问题。解决的基本思路是,制定统一的县辖往来办法,做到“办法统一、凭证统一、印模统一”和使用机器编押,为市内往来的畅通打下坚实基础;其次,尽早开通市辖电子联行业务,为连接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的“天地对接”作准备,解决农村金融中介异地汇划资金缓慢,不能及时到帐的问题。若各家金融机构都在农村建立各自的清算支付系统,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应由人民银行负责建设,再有偿提供给各农村金融中介使用。三是中央银行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优惠的再贷款利率。通过优惠的再贷款利率,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再贷款,增强其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能力。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  

完善和创新我国农村金融中介体系_金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