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与监督:国家权力配置的中国逻辑与当下拓展
□张 梁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监察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 要] 孟德斯鸠所开创的分权制衡理论成为西方世界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归依。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并非源于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而是建立在人民主权理论所构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之上,其核心逻辑是议行合一及民主集中制原则。议行合一所隐含的人民主权不受限制的理论,决定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源头地位,从而为具体国家权力的授予性配置和单向性监督奠定根基;民主集中制则隐含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下的国家机关分工制约的理论,进而为国家权力的具体配置确定明确规则,不仅体现出国家权力的横向分工和制约,还体现出最高国家权力对下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授权与监督”模式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但也面临着进一步成熟化、定型化的现实问题。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授权与监督”模式的成熟化,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是坚持议行合一原则,不断优化人大制度,提升人大监督权威;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横向权力制约,强化国家监督作用;三是重视司法独特价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法治规范权力运行。上述措施有助于促进国家权力配置由“监督”结构向更加优良的“监督制约”结构转型和定型。
[关键词] 国家权力;授权与监督;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国家监督
一、问题之提出
有社会就必然存在支配与服从的现象,国家的产生使这种支配和服从以国家权力的维度展开。而随着国家权力的日益分化,为解决公民与国家、权利与权力的深刻矛盾,国家权力优化配置便成为古往今来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们孜孜以求、不懈探索的核心问题。在这些纷繁众多的关于国家权力配置的理论解答中,有一个为世界广泛瞩目且至今仍光辉灿烂的学术范本,即法国启蒙思想家、西方国家学说及法学理论奠基人孟德斯鸠所著的《论法的精神》。在这一广为流传的政治哲学鸿篇巨制中,孟德斯鸠对于国家权力的论述可谓“最著名的教诲”[1](p271),正因为深切关注国家权力如何优化配置的根本问题,他提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构想。200余年来,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深刻地影响了世界政治理念和政治实践。
在中国,关于国家权力的研究是政治学、法学的中心问题和社会科学的共同关注。如政治学被称为“国家学”,即讲授和研究国家权力的学问。就法学而言,不仅法理学曾一度冠名为“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而且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互动关系,也是宪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不过,尽管国家权力是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学术界较为重视的研究对象,其却长期附属于“权利”话语,以至于有学者颇为担忧地提出“认真对待权力”[2](p68-73)。近年来,正是越来越意识到国家权力配置对公民权利实现的决定作用,我国法学界特别是宪法学界开始有意识地将注意力从“权利”转向“权力”,围绕国家权力配置问题创造了大量智识成果。这种转向,固然是由宪法学者所承担的学术使命及宪法学的学科特色决定的,但从另一个角度也反映出这一领域还有大量的“富矿”可采。受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影响,我国学者普遍关注如何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却对国家权力本身和其所具有的积极因素重视不够,更罕见以比较眼光分析西方“分权”体制下与我国“集权”体制下国家权力配置逻辑间的深层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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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量阅读积累背景下,才能够在写作中应用阅读中所积累的大量词汇进行写作练习,缺乏阅读积累,很难合理应用词汇进行文章修饰,更无法在写作中融入深刻的内涵,导致文章过于空洞。由此可见,只有在日常语文知识学习过程中通过阅读积累大量的词汇以及写作技巧,才能够从多个角度出发展开写作,提升写作质量的同时,激发学生写作学习积极性。
事实上,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通过实践探索已走出了一条超越孟德斯鸠“分权与制衡”(一般简称“分权制衡”)范式的新型国家权力配置模式,而这种新模式的独特性恰落脚于“授权与监督”。这一模式不仅具有较为完备、自洽的理论基础,也拥有较为健全、系统的制度支撑。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可能不为人们所普遍关注的“授权监督型”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已成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关键所在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从目前来看,尽管这一权力配置模式仍可能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制度生成史较短,发展还不够成熟、定型等。但对于这些可能存在的不足和局限,执政党并没有故步自封,反而十分清醒地提出了应对之策,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使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① 参见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0页。 。也正因如此,当前我国国家机构正在经历深度改革和调整。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展现的他对国家权力属性犹如自然科学家般的理性认知以及所提出的极其深刻的权力分立和制衡思想,反映出其秉持着较为坚定的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的政治理念。这一理念随着《论法的精神》漂洋过海广泛流传,深深影响着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和制度进化史,从而逐渐地成为现代政治理论似乎不证自明的“公理”。在孟德斯鸠以后,是否制衡国家权力成为判断社会政治制度合法性的重要标准。有学者认为,“一个政治体制或制度的设计及其建构,是否将制衡权力作为主要设计目标,是否把限制权力作为制度建构的关键部分,实际上已经成为判断这个政治体制或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合法性大小的重要标准。”[10]在孟德斯鸠权力分立和制衡思想的影响下,分权与制衡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的政治原则,将国家权力按照其内容和性质划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成为有关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基础性认识。从政治实践来看,世界多数国家(包括很多第三世界国家)均采取分权制衡的模式组织国家机构,其国家权力配置普遍以上述三种权力类型的划分为基础,差异仅在于这三种权力的排列组合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不同。
中西方的“监督”固然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国家建构上的重大区别却难以忽视,即我国是基于“人民主权”理论通过选举制度构建人大最高国家权力,并通过人大作为委托者授权安放不同类型的国家权力,进而需要通过“单向监督”机制实现代理者有效治理的“授权—监督”型国家。之所以称其为“授权—监督”型国家,需结合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之规定来进行规范阐释④ 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由此条款可知,“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单向的主从关系,是抽象的政府权力与具体的政府权力的关系,是授权与职责的关系,是监督与负责的关系。”[17](34-42+33)该条款中的两个“监督”用词基本上描摹出了我国“授权—监督”型国家体制的基本面相,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可以衍生多种具体的国家权力并监督或授权特定机关监督其行使(国家监督),但作为民意或代表机关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样要受到国家权力最终来源——人民的监督(人民监督)。梳理我国目前的国家权力配置结构可以发现,其不仅具有明确的权力分工,也具有明显的权力监督。首先,国家权力配置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为核心,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由人大产生;其次,国家权力的行使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为核心,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种监督是权力授予者对被授予者单向的监督,是第二层次的国家权力对第三层次的国家权力纵向的监督,这构成了国家权力配置的第一个环节也即基础环节① 作为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分享的宪法法律监督和财政监督权,也可以视为是第三层次的国家权力。 。再次,人大通过授权对国家权力体系进行第二环节的组织建构,即设立检察机关并授权其作为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设立监察机关并授权其作为专门的监察监督机关。作为第三层次国家权力的检察权和监察权,分别对同为第三层次国家权力的行政权、审判权等其他权力进行横向监督。由此可见,国家权力监督体系在中央层面主要由人大纵向监督和专门监督机关横向监督两个维度组成,而在地方层面,基于地方人大产生地方监察、检察机关的原理,同样也遵循这样的维度结构。而结合人大、监察、检察等权力在各自权力条线中的央地层级关系来看,国家权力监督体系就更显得十分庞杂丰富。但无论如何,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无疑处于顶端和核心地位。
二、西方分权制衡理论与国家权力配置的“分权与制衡”模式
(一)“三权分立”学说与“分权制衡”理论
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授权监督”模式的形成,是在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三者有机结合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中国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处一个世界、一个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必然会受到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及其价值观念的影响,从而使制度探索和定型的过程充满风险和挑战,如何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和发展过程中长期面临的重大任务。”[21]因此,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权力配置道路,既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国家权力配置模式的基础,作为一项“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② 参见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53页。 ,其所具有的诸多制度优势决定了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授权监督”模式是对西方“分权制衡”范式的一种超越。作为当今世界上唯一的社会主义大国,这一模式蕴含着“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中国方案”的独特价值,其所具有的理论资源和比较优势不容忽视。
201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第十章“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专门提出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②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31页。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① 参见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报告摘登,载《人民日报》2017年10月19日第3版。 ,“着重从优化监督权入手将权力制约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系统工程中,致力于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完善、科学的制度保障”[24](p29-45+110)。首先着力开展了旨在实现党法与国法相贯通、党的监督与国家监督相统合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权力监督实践经验基础上,对以“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为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配置模式的进一步完善② 党中央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对于建立健全多层次监督体系,规范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公权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启动开启了整个国家监督权改革的序幕”[25](p193-198)这一重大情境转契,当前优化以“授权与监督”为核心的国家权力配置模式适逢其时。
长期以来,关于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理论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种是民主集中制理论,另一种是议行合一理论。民主集中制是列宁所提出的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最初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在全国执政以后,把这种制度运用于政权建设,在国家机构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③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载《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页。对此,习近平同志专门指出,我们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制度,是民主和集中紧密结合的制度(参见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86页)。 ,目前其已成为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理论依据和基本原则。按照1982年宪法的精神,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级人大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民主集中,二是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民主集中,三是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民主集中。此外,民主集中制还是相关国家机构内部的组织原则。所谓“议行合一”,通常是指1871年巴黎公社所首创的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度,即集立法权和行政权于一个国家机关① 最早见之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认为,最好的政体应是把立法权和行政权结合于一体的政体。1871年的巴黎公社受其影响,在政权组织形式上进行了“议行合一”的实验。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指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构。”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前后,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等著作中进一步阐述了马克思关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合一”的思想,同样是把立法权和行政权“合一”,制定法律的人和执行法律的人“合一”,人民直接选举和罢免这个“合一”的国家机关人员,作为“议行合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并把这种政权组织形式看作是比资本主义议会制更进步的理想模式。 。受到苏联的实践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学者多认为我国的国家权力配置原则为“议行合一”,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地方政权基本上实行“议行合一”体制,1975年宪法更是在“以行代议”的意义上实现了“议行合一”。“议行合一”流行的状况直到1982年宪法吸取“文革”历史教训,提出了国家机构设置的三项原则才得以改变。在现行宪法下,学界普遍认为“议行合一”已不再是国家权力配置的原则。
(二)西方国家权力配置的“分权与制衡”模式
基于优化和健全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自觉,当前有必要从理论上阐释中国国家权力配置的新范式和新路径。本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为:首先,从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原典出发,揭示孟德斯鸠思想体系中最为核心的权力制衡理论,评述受该理论影响而形成的国家权力配置的“分权与制衡”范式。其次,从人民主权、议行合一及民主集中制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出发,论证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授权与监督”模式,指出这一模式是对孟德斯鸠范式的社会主义超越,其所具有的比较优势是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重要体现。最后,本文就优化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授权与监督”模式,推进其成熟化、定型化提出了若干构想和建议。
孟德斯鸠所开创的国家权力配置的“分权与制衡”范式,主要体现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约,其实质是通过国家权力体系的内部分权制衡来实现权力的自我约束。自二战以来,由于西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权日益膨胀,权力制约结构发生了新变化,以舆论监督为主体的社会监督逐渐成为制约权力的重要机制。尽管西方的政治理念逐渐由权力制衡拓展到权利制约,但分权与制衡仍是西方政治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基础要素。不过,也应看到,一方面,西方的分权制衡理论始终存在着主权是否可以分割的理论疑问;另一方面,分权制衡在政治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种种弊端,如相互拆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西方国家“权力分散和责任不明的情况,是使政府在紧急时刻处于无可奈何的瘫痪状态的原因”[11](p155)。正是基于这样的客观事实,我们尤需审慎对待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以及由其影响所产生的国家权力配置的“分权与制衡”模式。事实上,国家权力分立之观念并不意味着否定人民主权的根本性,如卢梭就认为孟德斯鸠对国家权力的三分法,并不是对主权的根本划分,只不过是对主权的表现形式的划分,即“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认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12](p37,41)。这一认识恰恰有助于深刻揭示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模式不同于西方模式的根本所在及优越性。一方面,我国在党的领导下依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于人民主权原则进行国家权力统合,各种国家机构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可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另一方面,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事实上也内在地包含着权力分工制约的要求,而执政党也一贯注重在党的领导下和国家机关分工基础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①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董必武就开创了公检法在党委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政法工作机制。1978年以来,党的多次全会报告中都有分工制约的提法。对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讲得很清楚:“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职责不同,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参见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载《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928页)。 。正如彭真1982年4月22日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和有效行使,将使我们的国家比过去更能经得起风险,更能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① 参见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载《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553页。
三、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授权与监督”模式及其内在逻辑
(一)国家权力配置“授权与监督”模式的规范依据
监督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国家制度② 例如最早产生的古希腊奴隶制国家雅典和斯巴达就有专门的监察官和监督机构。而监督制度作为一项统治技术,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亦相当发达,我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在世界监察制度史中具有典型意义。 。监督作为一项统治技术,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尤其发达,如我国监察制度在世界政治制度史上具有典型意义。近代以来,监督制度仍受到重视,正如“一个国家对政治权力运用过程实行监督的完善程度,在形式上表现为该国的法治状况,在内容上表现为该国的民主程度”[13](p1)。为巩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于马克思恩格斯权力监督思想和列宁的监督理论,我国建立了以人民监督为核心的国家监督制度,并持续加强国家监督制度建设,从而使“监督”本身成为我国一个重要的政治概念。可以看到,“监督”是一个在我国广泛使用的词语,且从某种程度上说,其已深深嵌入国人的政治理念、社会意识和行为逻辑之中。“监督”不仅是书面和生活话语,还体现于国家治理乃至社会实践层面。同“监督”组合而形成的新词更是常见,如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监督”及其组合词存在于我国制度、实践和话语的方方面面,并呈现出极为丰富多彩的含义和规范价值③ 纵观汉语中“监督”一词的使用,可以发现监督的多种用法:一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监督,三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四是外界的监督(参见张智辉:法律监督三辨析,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监督”话语的广泛传播及作为常识的渗透,悄然影响了人们对于国家的朴素认知。与此相反,虽然现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对国家权力监控的必要性、重要性有过诸多论述[14](p1-9)。但与我国“监督”话语的流行不同,英美等西方国家在政治制度中较少使用监督的用语,原因是“在‘三权分立’的理念支撑下,人们比较忌讳这种作为上位权力的监督,而习惯于使用‘checks and balances’即制衡”[15](p14-22)。但事实上,“分权思想成熟之时,便是监督思想脱颖而出之日”[16](p24)。就西方惯用的分权制衡来说,制衡也是一种双向或者多向的权力监督约束机制[13](p3)。尤其是英美等国也十分重视议会监督的作用,正如威尔逊所言:“严密监督政府的每项工作,并对所见到的一切进行议论,乃是代议机构的天职。”[11](p167)
(4)将车门“V形调成了倒“V”形。车辆车体在AW0(空载)时具有上挠度,为了避免在AW3(超载)时客室车门两门页之间不会因互相挤压而导致无法关闭,即保证车体挠度为0,因此在调整车门时必须保证两门页之间的状态为“V”形(见图6)。
(二)国家权力配置“授权与监督”模式的制度内核
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核心密码和关键之钥在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只有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成史和演化史出发,才能深刻理解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模式的深层逻辑。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过程,不仅是国家权力配置的过程,也是建构现代国家的过程。对于在新中国成立后如何建构现代国家,中国共产党是以科学的理论概念和理论体系为基础的,这一理论概念就是我国政治话语体系中作为重要关键词的“人民”② 有关“人民”概念的研究,可参见巩建青、乔耀章:历史时空视域下的“人民”概念理论探微,载《理论与改革》2017年第6期。 ,这一理论体系就是人民主权原则。我国正是在借鉴马克思主义思想家人民理论和人民主权思想的基础上,才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通过1954年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制定,设计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之所以如此,从历史的层面考察,其实有两大因素发挥了较大作用:一是这一制度能全面、直接、充分反映国家的本质即人民民主专政(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掌握国家的一切权力),从根本上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受人民的监督,保证人民意志的实现,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按人民的意志办事),人民只有通过这种途径才能实现自己当家做主的权利。二是“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简明的代议制形式,是适合无产阶级的认识能力和文化水平的(三权分立太复杂),容易为他们所接受,是‘方便人民’行使权力的形式”[18](p22)。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初期,刘少奇、彭真等同志为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围绕扩大民主实现人民主权和加权对权力的监督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如刘少奇同志指出,“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切国家机关工作的出发点。”[19](p76-86)而从党的文献可以看到,彭真同志根据党的八大关于加强对国家机关监督的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专门围绕人大的立法特别是监督工作制定了系统全面的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方案,只不过由于政治运动的到来而被搁置长达22年之久③ 参见《彭真传》(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832—867页。 。
以前大家都不富裕,有时父母收到罐头后,轻易不会吃掉,而是暂时放进箱子内保存起来。当有亲友生病时,父母又把罐头取出,拿着去串门送给别人了,罐头就如同旅游一般,在亲戚朋友间转来转去。
总体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1954年建立以来,虽曾遭受了“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冲击,使国家机关甚至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饱受创伤,进而使国家权力结构呈现出残缺不全的状态(例如检察机关曾被撤销),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整体框架仍较为稳固。随着1978年改革开放的到来,人大工作很快恢复正常,长期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彭真同志再度回到工作岗位,其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了诸多开拓性的工作,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修改,使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新焕发生机,国家权力配置的“授权监督”体系重新建立起来。正如习近平同志高度赞扬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④ 参见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87页。 。这部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配置相当健全、科学、稳固,形成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下行政、审判、检察三权分工的国家权力结构,其基本框架直到2018年宪法的重新修改才有所变动。改革开放40年来,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高度重视人大制度建设,纷纷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保证党的领导前提下充分发挥人大作用,使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既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政治制度。对此,已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同志曾指出:“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工作。”① 参见乔石在首都各界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816页。 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和巩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系统地建立,人大的工作重心也由过去的立法向监督执法、司法转变,人大的监督职能越发重要。与此同时,在不断加强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的历史进程中和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国家权力配置结构依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了新的调整,如2018年修改宪法设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从而使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产生了重大变化,形成了人大监督下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各司其职的新型结构。
而“东西”从表示物品到表示人这一演变,则可能是一种隐喻衍生而来的。我们现在也会说“某某是某某人身边的一条狗”这样的话来以“狗”来比喻人,那古时候也许存在同样的情况,把人比作“东西”来达到辱骂、讽刺的目的。可能一开始只是在特定的语境中才表示这样的意思,但使用次数增多之后被加工定形称为了一个义项,于是沿用至今。
(三)国家权力配置“授权与监督”模式的政治意蕴
我国以“授权与监督”为基本特征的国家权力配置模式的根本依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蔡定剑认为:“所谓根本政治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制度的根本的和出发点,它决定国家的其他具体制度。”[18](p31)国家制度的核心和本质是国家权力监控机制,即国家权力所有者为防止权力行使者滥用权力,通过权力监控机制保证权力按照所有者的意志有效运转。其是一个贯穿权力的授权、赋予到权力的行使、监督的全过程的监控系统,其中重点环节包括人民的授权、国家权力的赋予、国家权力的配置和监督,与之相对应的制度设计分别是选举与罢免、分权与制衡、监督与监察。从本质上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基于人民与政府“委托责任关系”理论,能够体现双重委托、双重授权以及双向监督的层次鲜明、相互闭合、系统循环、逻辑周延的国家权力配置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政治的独特创造,如同巨大的、稳定的基石支撑着整个国家大厦的建构。因为,人民代表大会不仅通过选举制度提供了一种将人民的权力(权利)转换为国家权力的具有坚实正当性基础的机制,即: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原始所有者,人大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人民是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主体,人大是第二个层次的主体,它要对人民负责[20](p18-25)。而且在这一机制的基础上,其又通过监督制度提供了一种与西方三权分立国家截然不同的,具有鲜明特色且逻辑周延的国家权力配置方案,即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下,设立分工制约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新近设立的监察机关,这些机关作为人大下第三层次的国家权力主体,不仅要直接对产生它的人大负责,而且从根本上还要对人民负责。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设了我国这一在世界上独具特色的“授权—监督”型国家权力结构② 这一权力结构在法理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基于权力机关而享有的总体上的政府权力;基于权能分工而形成的具体的政府权力。后者又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人大直接行使的立法权、监督权;另一部分是人大授权组成其他政府机关行使的行政、司法、军事等权力。这两部分权力同属于具体的政府权力,它们都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经人民授权而获得集中掌握的政府权力,都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样,人民代表大会要直接向人民负立法、行政、司法上的责任,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则要对人大负各自的政治责任和宪法法律责任(参见:程竹汝《授权与监督: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个问题》,载《学术月刊》2005年第6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国家权力的最高行使者,同时也是各种国家权力行使的最高监督者。
要深入理解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根本逻辑,必须理解我国的政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逻辑关系,而这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从现代政治史的角度看,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对于作为现代民主政体之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的建立具有重大的奠基意义。我国选择的政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无疑是一种力图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正因为明确了国家权力的最后归属是中国人民,因而完全符合现代国家建构的人民主权原则。从理论上看,人民主权原则相当于宪法的高级法,其精神贯穿于一切国家制度安排之中,然而要维持它的逻辑一贯性,需要肯定人民主权原则与人民政权之间的完全一致性。就我国来说,虽然理论上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但现实的国家建构是中国共产党牵头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国家建构活动,即党主导立法,通过“人民主权原则”设置国家权力机构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从现实来看,政党权力、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司法权力等权力形态交织在一起,并最终受到政党权力的绝对掌控,从而使人民主权与人民政权似乎产生一定的紧张关系。但事实上,这种紧张关系在逻辑上是不存在的,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代表了先进生产方式、先进文化及人民根本利益的“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① 关于中国共产党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这一特质,学界论述颇多。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是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知与把握为前提,以人民至上为价值宗旨,以实现自身民族、国家的解放或发展为自觉使命,以推进世界大同、实现共产主义、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使命,具有强烈的历史主体意识与舍我其谁的责任担当情怀的一种政党类型(参见李海青《中国共产党:马克思主义的使命型政党》,载《江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党除了代表人民利益之外,绝对没有自身的利益,因而能够正确引导国家走向。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处于宪法之高级法供给者的位置,党的价值可以成为国家价值的来源,因此人民主权和人民政权是一致的。特别是我们党所坚持的“三统一”理论,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将政党领导与人民主权内在地统一起来,使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权获得了现代政治理论的根据,并具体落实为一种合乎现代政治秩序的法制化状态,进而保证了国家权力配置的科学化、稳定化、法治化。
四、授权与监督VS分权与制衡: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模式的范式超越
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学说的创立者,而往深处追溯,则可将孟德斯鸠之思想体系最璀璨的部分归于“分权与制衡”。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孟德斯鸠并非国家分权理论的鼻祖,另一方面,则在于即使他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野,特别是将司法权作为“以权制权”的重要支柱,比前人的分权思想前进了一大步,但其重心似乎也并非权力的分配而在于制衡层面。列宁曾指出:“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3](p154)众所周知,在近代政治思想史上,是洛克开国家分权理论之先河,孟德斯鸠正是在洛克所提出的分权理论基础上,才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分权理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衡”推向一个新的理论高度。正如有学者所言,分权制衡理论并非孟德斯鸠凭着一时的灵感发明出来的权力分配方,在欧洲,它的基本理念从古希腊到现代一直未曾断绝,孟德斯鸠只是将之以最简洁明快的方式提炼和总结出来罢了[4](p152-159)。
(一)中国模式植根于“议行合一”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统合
关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贡献,政治学界和法学界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即“三权分立学说的精义在于权力制衡”[5](p20-28)。如政治学家朱光磊认为,孟德斯鸠在分权学说史上的特色,主要不在于他的分权思想,而在于他提出的制衡理论[6](p5,67)。法学家赵震江认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精义或核心就是权力制衡思想,这一理论的核心逻辑是通过权力制衡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其“奠定了资产阶级政治学的理论基础”,“也是作为启蒙思想家先驱者的孟德斯鸠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7](p63)。梁治平先生同样认为:“与其说孟德斯鸠的理论是‘三权分立’的学说,倒不如说它是权力制衡的学说,至少,孟德斯鸠对于近代政治理论最持久最重要的贡献是在后一方面。”[8](p213)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核心思想是权力制衡,恰可从《论法的精神》的经典论述中寻觅答案,如:“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9](p154)。孟德斯鸠所开创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分立、彼此制衡的政治制度准则,虽然表面看起来是解决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但实际上也回答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事实上,“议行合一”不仅并非马克思所倡导的政治原则② 马克思仅指出,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制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也是立法机关”。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8页。 ,更与巴黎公社的实际情形不符。我国学者之所以无视我国宪法分别设置立法与行政机关的事实,而长期认为议行合一是我国宪法上的权力配置原则,其根本原因在于,议行合一彰显了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在权力配置上的某种特质,即对人民代表机关之最高权威的强调和对分权原则的否定。因此,“议行合一”概念主张的只是权力机关的“全权性”及其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优越地位,其背后隐含着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宪法原理,并因此与分权原则相互对立。“有分工,不分权”,这才是议行合一的基本内涵[22](p1-14+191)。虽然党的文件提出过“议行合一”这个概念,且董必武也曾说过“我们的制度是议行合一的”这句话③ 参见董必武关于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经过及其基本内容的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参考资料》,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412页。 。但这仅仅是强调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全国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并非反对国家权力之间的适当分工。相较于“议行合一”的根本内涵在于强调权力机关的至高无上,民主集中制则具有更为具体、丰富的制度构建意味,其不仅包括代议机关与人民的关系、代议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还包括中央地方关系以及国家机关的内部组织关系。因此,议行合一与民主集中制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国家权力配置原则,两者的统合恰好构成我国国家权力配置体系的特质之所在。孟德斯鸠所代表的西方的分权制衡原则,只涉及国家权力在“横向”上的分配及制约关系,它不仅不涉及代议机关与选民的关系,也不涉及某种机构内部的权限分配,更不涉及国家权力在“纵向”上的分配。对比之下,我国的议行合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涉及上述各种关系,因而能够对国家权力的横向和纵向配置进行更加精细、周密的制度建构。而我国的国家权力配置现实,也恰能够证明这种制度安排更为科学合理。
(二)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模式的比较优势
近代以来政治科学和民主法治思想的核心是科学认识国家权力、有效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以优化配置国家权力结构来控制国家权力是较为有效、可行的路径,而如何优化国家权力结构来有效控制权力呢?在当前的国家权力配置结构中,监督和制衡是两种常见的模式。监督是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被监督者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察和督促,即监督权是不同且外在于被监督权力的一项专门权力,监督模式下的权力结构是单向的“监督—被监督”关系。① 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定义,监督权一般是指国家代议机关或人民代表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以及其他依职权开展的活动,进行调查了解、察看督促、纠正处理的权力。各国宪法和法律通常将这一权力规定为国家代议机关或人民代表机关的职权(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3页)。 制衡则是把权力分别授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其权力结构是双(多)向的交叉关系,目的是使各方在行使权力时互相制约。需要看到,“一个国家对政治权力运用过程实行监督的完善程度,在形式上表现为该国的法治状况,在内容上表现为该国的民主程度。”[13](p2)
从历史上看,我国具有世界法制史上独一无二的独立监察体制和监察文化传统,监督权在我国的政治传统和政治体制中具有非比寻常的独特性与重要性,其在政治体制中承载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治理功能。而今天,监督权在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结构中,既是一种权力制约机制,也是一种权力和权利保护机制。事实上,如何将监督权嵌入国家权力体系中,已成为现代政体理论的一个重要命题。从国际上看,现代法治国家都确立了监督权,只是由于制度不同,监督权的属性定位不够清晰。在“有权力必有监督”的语境下,监督权已经日益成为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即使在实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随着社会发展和行政权的膨胀,一方面,作为社会监督形式的舆论监督成为西方世界监督权力的重要方式,发挥着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极其重要的监督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强化外部监督的各种权力监督机构也应运而生。但从整体来看,西方国家权力配置模式所体现得更多的是一种制衡体制,如当今西方世界主要有议会内阁制和总统制两种政府组织形式,在这两种政体中,议会对政府都有一定的监督权,但前者监督权要大于后者,而无论议会内阁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依照“三权分立”的原则,被监督的政府均有权对抗议会的监督权,以“制衡”议会。
有学者认为,在卢梭那里,人民主权虽然得到无限的尊崇,但由于缺乏程序正义的保障环节而必然地要走向破产;契约主义国家学说只有与权力分立、制约理论相结合时才会结出真实的历史果实,历史选择洛克—孟德斯鸠的国家学说,其根由在于这一理论既解释了实质正义(选举—权力来源)又设置了程序正义(从选举到制衡)[23](p118-127)。由此而言,孟德斯鸠所开创的“分权制衡”的国家权力配置模式既未忽视人民主权这一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基础,又以权力制衡的方式保证了权力的规范行使,因而对于人类政治社会而言意义重大。与此相对照,我国的国家权力配置模式所具有的优势在于,其也同样建立在人民主权的权力逻辑基础上,同时又以权力监督制约的方式保障了权力的规范运行,不仅彰显出更加强烈的人民主权意味,而且对权力的约束更为严密。基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运行逻辑,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授权与监督”模式比“分权与制衡”模式具有更突出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其基于人民主权的议行合一与“监督—负责”的民主集中制而形成了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权力授予、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架构,进而构建了立体化而非平面化的政体模式,保证了国家权力结构内部不仅有分工协作,也有监督制约。我国自1954年制定宪法以来,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按照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方面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没有对抗或制约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另一方面,不同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并在相互制约中保持充分协调。这表明,虽然议行合一原则在理论上确认了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和集中性,即国家权力配置必须以人民主权为前提,但又以民主集中制“谁产生谁”的逻辑链条形成了“授权—负责—监督”关系,确认了国家权力的分工、监督和制约原则,从而能够以权力分工和人大监督、专门机关监督构建国家监督体制和充分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
五、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模式的时代拓展与当下完善
垃圾桶是城市中重要的基础环卫设施,也是室内保持清洁的必备小物,然而由于它过于常见及普通,并没有人过多注意。而经过几名学生的设计制作,使它具备了一项极其特殊的功能,曾令很多专业的科技老师思考了很久都没有实现,并且在以往国内重量级的青少年科创竞赛平台上也没有过成功的先例。
(一)坚定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模式的制度自信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属性和重要性,他深刻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③ 参见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0页。 同时,习近平同志还十分客观地指出,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色鲜明、富有效率,但还不尽善尽美、成熟定型。为此,他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长期以来,主流话语一直强调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足以从实践层面证实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理论的前瞻性和社会主义道路的顺畅性,但随着经济走势的放缓,经济社会发展压力的增大,后发优势有可能变为后发劣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仅需要实践的持续回应,也需要理论层面的深刻回答。客观而言,我们的制度不仅是富有特色的,更是富有效率的,这集中体现在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④ 参见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89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而监督制度是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式。这充分说明,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授权监督”型国家权力配置模式,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色之处,同时也是“富有效率”的根本体现和根本源泉。这种模式是对孟德斯鸠“分权制衡”范式的超越,而这种超越需要在制度自信的基础上不断深化改革,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努力推进国家权力配置“授权与监督”模式的成熟化。
“互联网+”的模式方便了信息数据在感知中的处理、智能化的配置、多方向的互动发展、无时间限制的访问方式,使智慧校园在信息处理中能够本着对学生的实际生活、学习环境进行创新与改革。使信息化校园建设趋于方便和快捷,加强了信息的联动性,从而优化师生沟通的环境。
班干部队伍是班级工作开展的核心,将一个班级比喻成一列火车的话,班干部就是班级的“火车头”。班干部的优秀与否也是一个班能否让学生当家作主的决定因素。因此,“火车头”的选拔、培养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选拔班干部的过程中,通常会从以下三个途径来选择。
(二)推动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模式走向成熟
有学者指出,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配置观,是以一切为了人的自由与解放为价值基础,以防范国家权力的异化为核心思想,以集权与分权的辩证统一为基本原则的国家权力配置观,这一国家权力配置观的具体实践必须把握好三个基本要点:“议行合一”与分权制衡的辩证统一;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辩证统一;代议民主与人民主权的辩证统一[26](p1-11+166)。以马克思主义国家权力配置观为根本指导,当前,我国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至少在形式上已非常周延,可谓内外结合,相互补充,刚柔相济,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推动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授权与监督”模式更加成熟,应充分整合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体制,具体可从三个方面着力:一是正确理解“议行合一”的深刻内涵,充分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突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定位,在注重人大立法功能的同时更加凸显人大的监督作用,通过强化人大监督提升人大权威;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理顺“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关”“中央—地方”的民主集中关系,不断健全国家机关制约体系建设,特别是强化国家机关监督作用,在健全监察机关权力监督、巩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凸显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作用,发挥人大代表和社会舆论监督功能;三是更加凸显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特殊价值,发挥司法定纷止争、制约公权的作用,严格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强化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破除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等弊病。
上述三个方面的改革措施从不同维度和层次,形成了推动国家权力配置“授权与监督”模式走向成熟的重要方面。具体而言,第一个方面的措施实际上是为了推动社会主义国家充分发挥代议机关的功能,从根本上落实符合党的意志和根本宗旨的人民主权原则,实现西方先进国家历经数百年才形成的议会主权格局,以更为有效地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第二个方面的措施如国家监督的体系化建设,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中国监督制度的独特优势,特别是将审计监督权作为国家监督权进一步凸显,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进而健全和完善国家审计制度,实现对西方国家较为先进的审计制度的赶超,进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财政监督制度;第三个方面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招。由于现代民主依赖法治,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优方式亦是实行法治、厉行法治,因此,当前通过统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迈向法治中国,不仅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成熟,而且是超越传统中国、迈向现代大国的基石工程和最优方略,亦即通过法治的成熟推进国家的成熟。从根本上说,国家权力配置“授权与监督”模式的成熟化,必然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进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和谐化、共生化。
(三)促使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模式趋于定型
推动国家权力配置“授权与监督”模式的不断成熟,其直接目的是改进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最终目的是使这种制度逐渐规范化、定型化、长期化,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钢铁骨架,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加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① 参见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要点(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05页)。 。习近平同志指出,制度建设必然需要经历很长时间的实践、探索和创造才能走向定型。为了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熟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敢于啃硬骨头的精神积极推进制度改革,先后出台了1600余项改革措施,这些改革的顺利推进和最终完成,将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各项具体制度的成熟和定型。就国家权力配置而言,我国也先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比较重大的有,已完成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正在进行的国家机构改革等。在这些改革中,有的对现有的国家权力配置模式进行了重大调适,有的进行了小修小补,从目前来看这些完善并没有违背依托人大制度进行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逻辑。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模式的定型化,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较为稳固地担当包含行政制度、监察制度和司法制度在内的各个具体制度的基石这一基础之上。
不过,我国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立体化、混合型国家权力配置结构,也存在着一些虽不会在根本上影响权力结构稳定性,但可能带来部分具体制度中权力结构失衡的问题。一方面,横向(水平)国家权力与纵向(垂直)国家权力可能在具体运作中存在张力,这涉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边界问题;另一方面,横向(水平)国家权力之间也可能存在界限不清以及现实运行的复杂张力,如监察权与行政权、监察权与司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司法权内部的审判权与检察权,特别是同样作为监督权的监察权与检察权,在实践中也可能存在权力相互消解、抵牾和难以协调的可能。上述这些权力在运行中的复杂张力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但制度的成熟化、定型化必然要求将这些张力消解到最弱。就目前来看,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根本关系,一是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特别是党的监督体系与以人大为核心的国家监督体系的关系;二是处理好人大授权与人大监督的关系,厘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和监督权限,坚持在强化人大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监察、检察、审计等专门国家监督机关的作用,保障专门监督机关监督职权的完整性与独立性,厘清不同国家监督机关的监督边界,发挥国家机关监督的整体效能,既强化国家监督机关对权力的监督,又强化国家监督机关的相互制约;三是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发挥智能互联网时代公民监督权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通过这些措施,从根本上促进国家权力配置由“监督”结构向更加优良的“监督制约”结构转型和定型。
六、结语
基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艰巨性的战略思考,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创造性提出了制度定型论。他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① 参见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 这一论断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得到了继承和发展。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为标志,我们党开启了在协同推进社会革命和自我革命进程中,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和发展的更为艰险的征程。习近平同志强调:“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不可能找到现成的教科书。”② 参见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327页)。 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授权与监督”模式是我国在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需要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完善,从而成为制度自信的重要实践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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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19.10.012
[中图分类号] D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19)10-0096-13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政府职责体系建设研究”(17ZDA10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共中央南方局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历史经验与现实启示研究”(19CDJ019)。
作者简介: 张梁(1985—),男,河南桐柏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七部副主任。
责任编辑 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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