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大”以来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的话语路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话语论文,十三大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社会建设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协调各种社会利益,稳步推进社会发展,一直是执政党及政府的重大任务。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社会协商制度根植于当代中国政治体系的合作文化和执政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之中,因此,通过合作、协商与对话等方式来整合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发展的整体价值合力,以此来合理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和矛盾,不断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是我国社会治理中的一个有效方法。就时代发展而言,当步入一个合作的时代后,科学、有效地促进社会协商制度化的发展必定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一个复杂而又有价值的时代性问题。本文根据政治话语路径和学术话语路径梳理和反思了“十三大”以来我国探索社会协商制度化的成果;同时,根据合作时代的要求,以合作治理为分析视角,对学术话语如何根据“合作—对话”框架来促进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进行了深入思考。 一、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的政治话语路径 从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的头九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力增长最迅速、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变化最快的时期。在急剧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稳定社会发展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深化改革,有效协调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稳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考验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管理水平的重大问题。在这个时期,由于社会快速发展而造就的新治理环境,是推动我国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因。当然,开启探索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化还受国际因素的影响。 在国际层面,主要受波兰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因为在那一时期,这些国家“在协调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党、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作用,既不搞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也不搞下级服从上级的垂直领导,而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有效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果”(周罗庚等,1988)。尽管目前国内没有太多的文献去关注这一制度在东欧等国家的成功程度及其持续作用情况,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宏观意义上,当时的国际形势对我国政治领域开启探索社会对话协商的制度化有很大影响。 在国内层面,我国开启社会协商对话的制度化有现实层面多维度的需求。在社会层面,改革开放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矛盾,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更趋于表面化(常黎峰,1988)。在政治层面,经济领域的逐步开放、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致使政治体系面临的各类决策日益繁重,日益重要。在这种氛围中,增加政治透明度成为政治体系提高效率和扩大民主必须加以注重的重要方面。执政方式层面,执政党希望通过拿到桌面上的“意见之争”来协调“利益矛盾”(王沪宁,1988)。 当然,政治话语路径开启探索社会协商对话的制度化还有赖于我国良好的政治文化基础。 首先,我国探索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有明确的法理基础。众所周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宪法赋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以提高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整合能力为出发点,通过协商对话的方式,在社会层面邀请各种主体沟通社会问题,协调社会矛盾,形成社会共识,以此促进公共政策的制定,可以有效提高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提高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制度能力。这是促进人民参与社会治理,实践宪法赋予权利的一种方式。 其次,我国独特的政治文化也是探索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化不可缺少的基础。与西方政治体制比较而言,我国的政党体制蕴含着协商、合作的政治原则,这些原则既是我国政治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又是我国制度建设的基本立足点。在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一直把群众路线视为工作法宝,而且,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也一直严格坚持。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中指出:“党只有紧紧地依靠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随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代表群众的利益,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 在此背景下,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化的问题,明确提出“必须使社会协商对话形成制度,及时地、畅通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这是执政党第一次对社会协商制度化进行政治探索。具体而言,国际社会治理创新的初步成功,国内治理环境的新压力,加上良好的政治文化基础,我国社会协商的制度化发展便顺利起步,成为探索“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的新方法”(刘俊奇,1988)。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基本目标是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其行动方向是“制定关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哪些问题必须由哪些单位、哪些团体通过协商对话解决,对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对话,应分别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的层次展开。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把它作为领导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去做。要进一步发挥现有协商对话渠道的作用,注意开辟新的渠道(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1)”。这是党的“十三大”探索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完整表述。 “十三大”后的头十年,社会协商对话制度逐步成为当时社会治理的实践形式,也随之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取得了很多成果。由于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影响,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治理实践和理论探索受到了很大影响。此后十几年,理论界很少聚焦研究,其制度功能也无法完全释放。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果,国家实力不断增强。与此同时,社会转型不断加剧,各种社会问题特别是群体性事件不断出现,社会治理创新压力不断加大,社会治理的现实环境要求执政党和政府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实践。 在政治话语路径中,执政党通过明确定位协商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结构中的位置,为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创造了空间。党的“十六大”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了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2006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正如李景治所分析的,“协商一致是中国民主政治的精髓。协商民主和票决民主相结合,是中国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既要进一步坚持协商民主,更需要进一步完善票决民主的具体制度、运行机制和操作程序”(李景治,2011)。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的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 在20多年探索的基础上,“十八大”再一次开启了新的探索步伐,体现了执政党的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在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的表述层面亦具备了初步的系统性。 二、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的学术话语路径 任何国家的理论界对国家的重大政治动向、发展策略与政策都非常重视。“十三大”以来,政治话语领域开启的探索社会协商制度化的步伐,向理论工作者发出了强烈信号,很多研究者将社会协商对话视为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重大发展的一个契机。①在我国,对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的探索是政治先行的,因此,它极其需要理论支持,从而,政治话语为学术话语开启探索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创造了实践推动力。 (一)政治话语主导下的学术话语探索 “十三大”以前,我国理论界很少研究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尽管政治协商既是我国政治体系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②,也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领域,但社会协商研究很少有学者去涉及。因此,学术话语探索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化发展必然要受政治话语引导,理论界研究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支点和主要动力主要来自政治话语。进一步来说,学术话语对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研究是在政治话语的引导下开展的,因此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理论建构模式。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后期,理论界大体是根据“十三大”报告提出的主线进行研究,主要聚焦以下几方面。 1.界定制度的特征 社会协商对话制度首次通过政治话语提出来后,便成为了理论界需要探究的新概念,也可以说政治话语为理论界开拓了一个新领域。由于理论界初次接触这一概念,因此审视其制度特征,帮助政策制定者和社会治理实践者认识和把握它,就显得必要而迫切。在那个时期,理论研究者将社会协商对话的主要特征归纳如下:对话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互为中介、信息传递的双向性(叶山土,1989);对话过程的“公开、透明”“平等、双向”“多层次、多渠道”等(刘传琛,1988)。 2.挖掘制度的功能 在政治和社会层面,已故社会学家郑杭生先生指出,“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补充,能弥补主要的民主形式的不足……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从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利益的协调方面,从个人、集体的情绪、心态与整个社会的发展相和谐方面,来推进社会的良性运行”(郑杭生等,1988)。在决策信息反馈层面,“新型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建立,等于在社会政治信息反馈系统中开辟了一条横向高效的信息反馈渠道”,“它的运行对整个社会政治控制系统的有效性或优度发生重要影响”(钟楚男,1988)。有研究者概括了社会协商对话的六大功能:沟通功能、协商功能、参与功能、监督功能、宣泄功能和教育功能。可见,理论界对“十三大”提出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功能充满期待。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任何制度而言,制度功能定位的复杂化必然妨碍这一政策功能的发挥。 3.探索制度化发展的价值 “当代政治发展研究表明,制度化的参与有助于社会的稳定,而制度化的参与的缺乏则常常是导致社会不安宁的重要因素,正因如此,能不能使社会协商对话走向制度化是关系到国家安定与否的重要问题(沈荣华,1988)。”从这一观点可以看出,学术话语对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发展的积极态度。从制度化发展路径出发,一些学者提出,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建设中必须坚持宪法范围内对话、平等对话、实事求是对话和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等原则(郑杭生等,1988);一些研究者指出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发展是系统问题,因此要“依照协商对话活动的性质和主体之间互动的不同渠道、现阶段社会协商对话法律制度应由公开制度、参与制度、咨询制度、公决制度等具体制度组合而成”(郁忠民,1989)。在表现形式上,一些学者主张“把平等对话和人民讨论国事的规定以法律条例的形式固定下来”(张亚平,1988),等等。总之,在总体思路上这是用“硬法”的方式来促进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发展,与日后一些学者所提出的使用“软法”的发展方式是不同的。可以想象,这些学术化的建议要进入政策操作层面是存在困难的,因为政策制定者要考虑其与整个制度体系的融洽性和可操作性。 4.探究制度建设的渠道 从控制和效率角度看,有效的对话渠道不但可以明确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增强其可操作性,而且还可以支持、指导和提高对话效率。在这一方面,理论界提出的建设思路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附加式的,即“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各党派、各群体团体之间现有的协商渠道的作用;同时,应不断开辟领导机关与群众之间,各社会利益集团之间协商对话的渠道”(沈荣华,1988)。另一种是开拓式的,有研究者希望借鉴波兰等国已有的协商对话渠道形式,如执政党之间的协商,党和社会、社会和社会之间的协商,党和国家领导人直接与社会协商,党和基层的直接联系渠道,以及议会和政府的咨询委员会等(侯玉兰,1989)。还有研究者把“述职报告、座谈讨论会、现场办公、领导接待日、民意测验等”(郑翔,1988)纳入社会协商对话的基层渠道中。发展协商对话渠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理论研究一定要根据我国政治文化和政治体系来思考,否则就可能脱离了思考问题的环境,也会失去研究的科学性。我们认为,根据公共问题的性质和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来建立对话渠道是基本原则。此外,社会协商对话渠道建设要坚持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如果它被僵化的渠道及其形式所限制,就有可能导致形式化,可能形成制度被“体制所累”的负面效应。 这一阶段的研究只触及了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化发展宏观层面的问题。由于缺乏基础理论的支持,加上社会治理实践经验的不足,研究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理论视野的局限,研究的主要不足是理论界没有意识到或者没有挖掘我国各个领域的合作资源,缺少顶层设计和开阔的研究视野。 (二)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互动发展的阶段 21世纪初,由于协商民主理论快速引进,实践成果的逐步积累,社会协商制度的研究呈现出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互动的趋势。下面就政治学、行政学和行政法学三个领域的研究做一个梳理。 政治学领域对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的探索是基础性的,其主要贡献是区分了一些关键概念,为社会协商的制度化发展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有研究者指出:尽管西方的协商民主在音译中与中国的政治协商会议中的“协商”同音,也有一些共同点,但是它们的内涵并不一致。在主体、形式、制度和途径方面都有很大差异(李仁彬,2009)。从政党政治看,西方代议制民主是基于竞争治理的思维设计的,党派在政治上的主要策略是“争议”和“讨价还价”,其政党体制是对峙性和倾轧性的,党派之间在特定时期和特定问题上也有协商和合作,但主要是策略性的(罗豪才等,2007)。因此,“协商”主要表现为“竞争”“妥协”或“讨价还价”,合作对话处于次要地位。这是一个基本的逻辑判断。尽管英国等一些西方国家,正在努力探索合作行政之路③,但在本质意义上,这是一种“协作”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作。尽管,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中,“公民陪审团”和“双轨制模式”是典型的制度化发展形式,然而,在现实治理过程中,这两种形式很难发挥作用。正如朱迪思·斯夸尔指出:“‘协商民主’理论在过去十年中出现时,很少谈及决策,也没有为代议制政体的讨论增添新的因素”,因此,“协商民主理论家需要将注意力从理想的理论领域转移到制度设计的任务上来”(朱迪思·斯夸尔斯,2006)。可见,在西方国家目前的制度框架中,这种设想很难实现。 近年来,尽管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有了巨大发展,但它无法克服与西方政治体系的制度设计中竞争理念的冲突,这种冲突是系统性的,除非西方国家改变现有的竞争性政治治理思维及其成熟已久的竞争治理体系,同时克服政党政治体制的内在障碍,否则,协商民主理论和制度化发展就缺乏政治空间,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很难取得进展。恰恰相反,在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一直是整合我国政治资源,促进我国社会合作的重要政治机制,从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协商合作政治体系的重要部分。“从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逻辑来看,现代民主与现代化一样,都具有外生性。但是协商却具有内生性,其基本精神扎根于中国政治文化和思想传统中”(林尚立,2006),这充分说明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具有自身独特的政治逻辑(程竹汝、丁长艳,2014)。 在政治价值层面,我国的协商政治对我国社会协商的制度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林尚立认为,“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条件、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基本政治理念,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序必须选择以协商为价值偏好”(林尚立,2003)。何包钢认为,“中国有协商和咨询的历史传统,常常用心贴心的对话解决日常公共生活问题;协商民主是官员和公民之间的一种合作治理模式;协商民主是一种科学和民主决策过程,一种行政改革,有助于提高和改善行政能力”(何包钢,2008)。可见,学术话语对我国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是支持的。毫无疑问,我国的政治体制建立在合作协商治理理念的基础上,而且这一体制在我国有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所取得的成绩为我国社会协商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基础。从社会功能来看,尽管我国社会急剧转型过程中存在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但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在政治层面的合作,维护了政治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一定程度上缓冲了利益主体间的竞争,为社会协商和社会合作提供了政治基础。 无论在何种意义上,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这两个概念都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区分政治协商、社会协商和公民协商是政治学领域研究的重要成果。简单而言,区分这三者的主要依据是协商主体和协商内容。政治协商“从本质意义上讲,是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内主体政治与次主体政治力量之间的合作、协商与联合,虽涉及社会各阶层、各团体的建设者,但其运作的单位主体是党派与界别组织,所以不能直接运用于日常性和社会性民主政治生活”(林尚立,2003)。也就是说,政治协商是政治领域党派间的协商。社会协商“是指现代社会政治活动中,各个政治主体之间就共同关心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重大问题和涉及不同群体利益的决策和行为所进行的平等的、直接的有效沟通、协商和对话”,主要是指政治协商制度以外的社会层面的协商与对话(杨弘、张等文,2011)。这一区分为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打下了理论基础。 我们认为,社会协商内含社会性、公共性和主动性三个特征。社会性是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政府、社会组织或个人等主体就社会性的治理问题进行协商,不是政党间的协商。就我国的政治体制而言,执政党及其政府是重要、关键的社会治理主体,是促进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的动力源。公共性体现为社会协商的基本目的是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不能实现公共利益的社会协商不是真正意义的社会协商。有效的社会协商是平等主体主动对话的合作过程。如果缺乏社会性,社会协商便会触犯政治边界;如果失去了公共性,社会协商会演变为“意见之争”,从而恶化社会秩序。失去了主动性,社会协商可能会变为一种社会负担。 在学术话语的探索路径中,将以公民为主体的协商定位于基层社会管理有独特意义。公民协商“是公民在开放的公共空间中,就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公开的意见表达、意见交换和讨论协商,以达成共识和形成决策的民主形式”,其形式有四种:决策性公民协商,如村民会议、居民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听证性公民协商,如政府在基层举行的各种听证会;咨询性公民协商,如民主恳谈会;协调性公民协商,如一事一议等(林尚立,2007)。这是由单一的社会治理主体即公民所采取的自治管理方式,它与政府、社会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协商有很大区别。公民协商可以有效地解决基层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冲突,是公民参与社会协商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协商在公民协商取得实质性效果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更好地制度化。 综上所述,政治学对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区分、对协商类型的界定,为政治话语路径对社会协商的制度化发展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我国在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化发展实践方面创造了许多有效形式,包括“民主听证会”“公民接待日”“民主议事会”“民主恳谈会”“互联网公众论坛”等,这些方式成为我国“各级党和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进行沟通、协商与对话的平台,是对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有效补充”(杨弘、张等文,2011)。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围绕国民生计问题召开的听证会、城市的公民评议会、社区事务会议和市民论坛,乡村地区的村民民主会议、民主恳谈会,多种形式的公众咨询等”(张等文、刘彤,2011)都成为有效的方式。这些治理实践成果为学术话语进一步探索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打下了基础。 与之不同的是,行政学领域对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的研究着眼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一方面,它直接用社会协商制度来解决群体事件;另一方面,它希望用社会协商探索新的制定和执行政策的模式。此外,在电子政务领域方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社会协商网络平台,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成果。 (1)应用于解决群体事件。 有研究者通过梳理1999年浙江温岭市的“民主恳谈会”、2002年南京市鼓楼区开展的社区议事园、2007年厦门的PX项目事件等系列群体事件指出:“以封锁消息、控制舆论、高压平息的模式来处理维权事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反而进一步加剧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对抗”(张紧跟,2011)。当然,群体事件具有特殊性质,它的治理需要政府具有回应性,建立官民对话机制,实现官民互动,公共协商无疑是一项可以借鉴的治理模式和思路,让公民参与对话是对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尊重,还可以宣泄情绪、缓和气氛、消除误会和谣言、加强沟通,从而切实解决问题(何睿,2006)。在解决群体事件中,行政学领域的学术话语有现实价值,尽管研究比较薄弱,但在思路或策略上,社会治理者应该认识到,群体事件的冲突性质决定了冲突主体无法回避协商和对话。只有通过协商和对话才有可能快速缓解冲突、解决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创新解决公共问题的模式。 (2)应用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行政学领域的学术话语希望将社会协商应用于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从而开辟新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模式。有研究者指出,在中国,协商式公民参与是协商民主建构的主要形式之一。启动广泛的社会协商对话,取得共识,形成承诺,是我国具有协商式公民参与特征的公共决策模式(朱德米,2008)。有研究者看到了合作对话对政策执行的影响,认为“公共对话本身所蕴含的无限潜力,表明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是后工业化过程中可实现、可操作的重要政策执行方式”,“政策执行人与政策受众之间的互赖性合作是促进与实现对话性政策执行的突破口”(刘晶,2011)。不仅在中国,在英国等西方国家也视公共对话为改变传统政策的机制。英国议会科技办公室于2001年3月发表了第153号报告《开放渠道:科学和技术中的公共对话》,指出了近年来公共对话迅速发展的理由,视公共对话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协商,是利益相关者合作的基础,是公民参与理论和公共协商理论的核心。可见,学术领域和社会治理领域的互动已经越来越深入。 (3)打造社会协商网络平台。 由于电视、网络和微博等新媒体对社会治理产生了很大影响,学术话语自觉地将其应用到社会治理中,希望通过技术革新来发展社会协商制度。 有研究者用协商民主理论分析电视作为话语媒介参与公共政策的作用,指出电视对话是公共政策的权威性的民意协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对话主体、对话主题和对话者话语的均衡表达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是重要因素。其实,电视对话只是协商对话的现实情形通过电视传播而已,是社会协商媒介的创新。随着网络与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越来越密切,它作为“第四媒体”迅速崛起,网民以虚拟身份成为社会治理的话语主体,公民的参与性体现得更加充分。一些研究者开始反思舆论的传统控制方式,提出“对网络舆论施以行政控制会面临政治、法律、技术上的难题”,“最好的办法是政府采用积极的行动,通过平等对话的方式就有关公共问题与网民达成共识,在政治过程中制造普遍的同意,从而引导网络舆论朝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谢金林,2010)。这些观点提示了网络化时代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化发展要面对的新问题。 由于有了学术话语研究的基础,我国政府开始使用微博等新媒体作为社会协商的工具。2012年,“北京微博发布厅”就已经汇聚了42家市政府部门,微博已经成为官民对话交流,探索新群众路线的一个有效平台(李蕾,2012)。一些地方政府应用网络技术建构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网络沟通和对话平台,辽宁省的“民心网”、山东寿光的“寿光民声”等都是很成功的尝试。它们把网络技术成功应用在政府与社会协商对话的过程中,打造了政府、社会和公民不间断的沟通渠道。 近年来,研究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是行政法学领域的重要问题。行政法学领域对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的创新成果是“软法”研究。 20世纪80年代,由于软法研究还没有开始④,以“硬法”途径探索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化发展是基本思路。随着社会问题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增加,“硬法”的刚性、僵硬性在解决这样的社会问题时表现出很大的局限性,有关“软法”的研究应运而生。从权力性质看,社会协商中蕴含的是“软权力”⑤不是“硬权力”。因此,要使社会协商发展为有效的社会治理工具,以解决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公共问题,用“软法”思路来探索,使之成为“体现公共意志,具有柔性、可接受等特征的良软法”(罗豪才,2010),是一条十分新颖的可以深入开拓的路径。当然,对于社会协商制度化这样的复杂性、系统性问题,寻找合适的发展路径,不可能在“硬法”和“软法”之间简单选择。如何使“硬法”和“软法”相融合,寻找合适的制度化路径,依然有待深入研究。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社会协商在政治话语领域和学术话语领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理论创新的任务(包心鉴,2013);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出进一步部署,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民主政治制度选择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具有里程碑意义(刘佳义,2013)。这也可以理解为政治话语对学术话语的肯定。目前而言,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依然需要解决很多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时代要求建构合适的、符合时代特征的行动框架就十分必要。 三、“合作—对话”分析框架下的学术话语建构 在合作的时代,建构“合作—对话”的分析框架是基于时代的要求,这一分析框架蕴含了合作和对话两个维度,对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有重要意义。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和平、发展、合作成为时代潮流”(胡锦涛,2008)。这是一个具有前瞻性的时代判断。在《第三次工业革命》中杰里米·果夫金指出:我们将进入一个合作的时代(杰里米·果夫金,2012)。张康之教授指出:“纵观当今世界,合作的理念有着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中成为主导性理念的迹象”(张康之,2014)。这些具有时代性的观点提示我们已经处于一个新的时代。在这个时代,当公共领域选择设计政治社会制度时,一个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就是合作原则。因此,在探索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学术话语还是政治话语都要坚持合作理念。只有以合作原则来设计合作时代的新制度,才能在合作的时代为推动人类治理文明的进步作出创造性贡献。 在合作的社会,对话是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必然环节。尽管人们的地位、财富、知识、能力不一样,但平等对话是最基本的(丁元竹、荆学民、李文星,2013)。这是一条适应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的沟通规则。当代政治正在“从‘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理论向‘以对话为中心’的民主理论的过渡”(威尔·金里卡,2003)。在这个过程中,民主的本质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从基本面来看,“以对话为中心”的协商民主是合作性民主,这是两者的本质差异。可以说,“公共协商是一种带有特定目标的对话。它要通过解决问题或消除冲突来克服问题情形。发生在公共领域的协商赖以进行的联合性活动不单单具有谈论性,还有对话性”(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2006)。在政策制定方面,公共协商过程就是政治共同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Jorge M.Valadez,2001)。可以看出,基于社会性、公共性和主动性的社会协商在公共生活当中需要以平等的公共对话来呈现。如果我们将对话作为协商的本质,那么,社会协商过程本质是一个公共对话过程。它只有包含并充分利用了公共对话,并承载了公共意义指向后,才能实现其内在的治理价值。 我国理论界呼吁建立公共对话机制由来已久。有研究者分析了我国社会沟通的不足:“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互信不足,权力机构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不足”,“这两个不足,表明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迫切需要一种制度设计——建立有效的社会对话协商机制”(高新民,2009)。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要用有效的机制来推进国家权力机构和民众之间理性的对话,“一方面,对于国家权力而言,既应尽快落实对法治与民主的承诺,也应建立健全规范化的与民众进行交流对话的制度化平台;另一方面,必须发展有序的公民参与,即让分散的公民组织起来通过畅通的制度化渠道和规范化机制有序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张紧跟,2011)。这些观点都是对建立公共对话机制的学术话语探讨,但大多缺乏合作治理层面的话语。在学术话语中,协商对话被称为解决社会治理难题的“第三种机制”(何增科,2011)。因此,要激活我国社会协商的制度功能,使之成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治理制度,最好的办法是在社会协商制度这一宏观社会治理模式中嵌入一种新的机制——公共对话机制。 当然,将公共对话机制作为社会治理机制是非常困难的,但在认识意义上,只有将社会协商置于“合作—对话”的框架中,并形成有效的公共对话机制,才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协商的制度化发展。当然,如果我们将“合作—对话”框架视为学术话语探索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的行动路径,那么,我们需要思考公共对话机制的研究路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研究公共对话理论,以此来认识公共对话。这一基础性研究需要梳理西方政治学理论,研究国外公共对话理论的发展历史、理论谱系、内涵特征、社会功能及其局限性等;此外,需要进一步研究话语权在不同社会治理模式中的表现形态。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政治文化的核心理念,阐释政治协商制度、执政理念、党群关系、社会治理中的合作理念,完善和发展国内外对话治理理论,形成推动公共对话机制发展的理论框架。其次,需要研究公共对话的方法。社会协商对话的制度化发展需要方法支持。在学术话语的探究中,可运用合作治理理论、话语理论等来研究公共对话的方法。最后,需要验证公共对话机制的实践有效性。研究公共对话应用于国外社会治理的成功案例,研究公共对话应用于我国基层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政策制定和执行、网络社会治理中的成功案例,以此为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提供实践支持。 总之,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是一个复杂而又有价值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既是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在合作的时代,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的学术话语要立足于“合作—对话”的框架进行开拓性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可以取得有效进展。 ①一些学者的论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总结。如时鉴.(1989).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扩展.理论学刊,4;何若林.(1988).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大庆社会科学,1。 ②从中国知网的检索来看,1946年的《世界知识》杂志开始登载研究政治协商的文章。 ③例如英国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第三条道路的提出。详见曾令发.(2010).探寻政府合作之路:英国布莱尔政府改革研究(1997—2007).北京:人民出版社。笔者认为,竞争民主是影响西方国家政府合作之路的关键。 ④根据罗豪才等法学专家的研究,国内外对“软法”的研究始于21世纪初。具体可参见罗豪才等.(2006).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⑤根据约瑟夫·奈的定义,“软权力”是影响他人偏好的软性同化式权力。标签:政治论文; 协商民主论文; 中共十三大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制度化管理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理论体系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经济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