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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审计体制的分类
由于西方各国在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发展程度上存在巨大差异,这些国家审计机构的性质是不同的,比较流行的有两种:
第一种是将现代国家审计体制分成六种模式。一是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包括美国、英国、爱尔兰等),其特点是:设置统一的审计组织。无论审计组织是否由议会组建,均与议会保持密切联系,审计结果对议会负责。二是拉丁模式(包括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等),其特点是:属于社团性组织,除西班牙外,一般不依附与议会,亦不与议会产生直接联系。三是日耳曼模式(包括德国、奥地利),其特点是:虽然设置统一的审计管理组织,但以社团方式开展工作。审计组织是否隶属于议会,其拥有审计决策权的官员,都受法律规定的制约,审计和咨询工作对议会和政府负责。四是斯堪的那维亚模式,其特点与日尔曼模式相类似,所不同的是审计机构各司其职,互相协作。五是拉美模式,其特点是:审计工作在一般情况下不由一个专门机构负责,但有时在一个国家里也可以有审计部门同时存在,其中一个部门负责审计工作,另一个部门负责司法监督工作。六是集中民主和集中经济国家的审计模式。其特点是:在一般情况下,审计工作由政府设立,该机构既可以是部级单位(如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也可以是隶属于国家中央银行的司局级单位。
第二种是根据国家的机构组织的分权制,将国家审计机关分成具有立法性质、司法性质、行政性质、独立性质的四种模式。立法模式国家审计的思想和实践最早出现于英国,但它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则是在美国。美国国家审计的历史可追溯到18世纪末,在从1800年到1920年的120年问,美国国家审计一直隶属于政府。由于这一体制缺乏权力制衡机制,于1921年进行了立法改革。理查德·布朗教授(Professor Richard Brown)指出:根据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案)建立的美国审计总署,作为国家的公共审计机构是两百多年来对公共审计必要性一贯考虑的明显结果和具体体现。美国将崭新的审计主题和题材带进国家审计领域。经济性审计、效率性审计和项目效果审计的兴起,逐渐改变了传统上一直采用财务审计的倾向,推动了世界范围内对于绩效审计的探索。美国特色的实践,不仅显示了新阶段的特色,而且使美国取代英国,成为新历史条件下领导立法模式国家审计派别走向新世纪的领袖。
二、国内对审计体制的研究
由于对中国审计体制含义理解不同,研究者所以对其包括内容就有不同的看法,从研究情况看,大体分为三种主张:一是认为审计体制是审计的组织形式;二是认为审计体制不仅包括审计组织形式,还应该包括工作系统及领导关系;三是认为审计体制是指审计的整体,应该是审计组织和领导关系及其运行机制的总和。
国内学者早期对于审计体制的研究源于以下两点需要:一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理论,二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审计工作的新路子。他们认为,审计是一种上层建筑,处于不同的社会经济阶段,就有不同的特点和模式。中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采取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审计组织体系的特点及其模式。由此可得出以下基本观点。
第一,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内部审计之间是相互密切结合的,而国家审计是主导力量,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的基础,民间审计是国家审计的补充。
第二,国家审计机关从中央到地方是一个统一的整体,除审计署受国务院直接领导外,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国民经济各部门、大中型企业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根据国家法令建立,同时,各部门和企业的审计业务要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四,民间审计组织受国家机关委托可以代表国家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要报送国家审计机关。
三、审计体制分析
(一)国外审计体制的分析
1.立法体制。又称英美模式。立法体制的审计机关隶属于议会,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代表国会或议会,独立于国家行政机构以外,在国会或议会直接领导下,对各级政府机关的财政经济活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等内容进行审计,并向国会或议会报告工作。这种模式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之权分立的制度,将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如美国总会计局、英国国家审计署,加拿大审计长公署等,它们独立行使职权,对议会或国会负责,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扰,其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
2.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国家审计机关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具有司法权,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的审计法院等,具有审计和经济审判的职能,有很高的权威性。与立法体制相比,司法体制特别强调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并以法律形式来强化这种权威性,审计人员大多享有司法职权。
3.行政体制。政府行政体制的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所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预算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它们对政府行政机构负责,保证政府财经政策、法会、计划、预算的正常实施,如泰王国审计长公署,瑞典审计局等。它们向政府、内阁总理负责。我国国家审计署就是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工作,并对国务院负责。
4.财政体制。财政部门领导体制的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财政部,如瑞士的国家审计机关就是财政部的特别机构。不过,国家法律规定它必须向议会报告工作,这样就提高了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一般来说,财政部门领导体制下审计机关的独立与地位相对较低。
5.独立体制。审计机关的设置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权之外,如日本的会计检查院,是既不属于议会、内阁,也不属于司法,而是独立于内阁且与内阁平行的行政机构。它的使命是检查监督国家财政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国会报告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二)国内审计体制分析
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是上世纪80年代初创建的,它的主要内容是:审计机关直接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同时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我国设置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1983年,按宪法规定,我国成立了最高审计机关——中央审计机关,即审计署,是在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下的,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同时,审计署又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要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审计署审计长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署审计长的任免是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审计署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中央审计机关按宪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我国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行政上受政府部门领导,在业务上受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在重点地区、部门设置派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内部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在建立国家审计制度的初期,我国选择了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型模式。上世纪80代初,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刚刚开始,新旧体制转轨,财经领域中违纪和有法不依的情况还很严重,弄虚作假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仍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型、司法型和独立型的审计模式尚缺乏生存环境,故实行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这是符合那一时期的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的。
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是符合现行经济体制的。我国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主导地位,这些企业是在政府指导和监督下从事经济活动的,他们是国家审计的重要对象。行政模式在“大政府,小社会”的体制下,具有较好的社会基础,适应范围广,能解决人们对审计认知程度不一的问题,容易为人们所接受。
总之,我国现行审计体制是符合现阶段国情的,能够较好地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促进了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在实际工作中,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现行的审计体制也越来越暴露出一些弊端,具体表现在:政府对经济运行的管理权和监督权、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经济监督权和处理处罚权集于一身,形成自我监督、内部监督,制约了审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地方审计机关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同时又是政府职能部门,其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等都是系于本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是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审计机关不得不做出偏向同级政府的选择,对同级政府经济活动难以发挥监督和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