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意义的考证--兼论“判断”是法律起源的一种形式_说文解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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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 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注:《说文解字》,中华书局影印本1963年版, 第202页。)前代法学著述例多援引,近年出版的法学新著如《法学基础理论》、《法学 原理》、《法学通论》、《中国法制史》等一律因袭这一近二千年的传统论断。

近代以来,对于《说文解字》有科学的评价。学者们都确认它为我国文字学的先驱,但错误甚多。因为它经过数百年辗转传写,后人多有窜改,“以致错误遗脱,违失本真”;还有外行增补,“不免穿凿附会”。同时,如众所悉,金石之学发源于宋,繁荣于清,及至近代才发展为专门的、成熟的科学。《说文解字》没有这种科学作为基础。虽说许慎“往往于山川得鼎彝,其铭即前代古文”。(注:《说文解字》,中华书局影印本1963年版,第4页,前言。)近来地下陆续出土大量甲骨金文,可以证明他“实则未加采录,其所载古籀之文,未必见于鼎彝”;(注:朱剑心:《金石学》,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47页。)“尤可考订许氏原文之失”。(注:朱剑心:《金石学》,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47页。)我们还要看到,封建时代,“诸侯异政,字体亦无统一规格。”近来出土汉、秦竹简、帛书,足证斯言不谬也。《说文解字》所录、释的 字。正由于上述种种情况,历代学者多持异议。对它的构成部分和结构形式,现代 学者也提出了新鲜的见解。历代和现代学者的有关见解,很能帮助我们弄清它的原始面 目和最初含意。

,(注:为便于制版和印刷,暂用(即《说文解字》所录)代替盂 鼎和克鼎中两个不同的铭文。下均同此。)甲骨文未见,而见于金文。这是很有意思的。 这说明它出现较晚,在西方古希腊早期史诗荷马诗中没有“法律(Nómǒs)”这个词, 它也出现得比较晚,是属于后期古希腊社会的名词。(注: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 馆1959年版,第2-4页。)见于铭文载在出土的(大)盂鼎和克鼎。两鼎

文互有同异,和《说文解字》所录也互有同异。为便于考辨,描录如下:

康殷《文字源流浅说》(注:康殷:《文字源流浅说》,荣宝斋1979年版,第165页。康殷所录文形同盂鼎之文,不同于《说文解字》所录。)根据盂鼎铭文对

字提出了完全不同于《说文解字》的诠释,抄摘于后。

“金、甲文未见。从人,从(器),从水,从

原意未详。或为沉双角兽于水,或以水诱之意?

彝铭中的用法是‘保先王’和多见的‘勿朕命’。

后者文义甚明,经典作废。引、借为刑法字。许说……。这分明又是儒家‘托古改制’的伎俩……”(注:康殷:《文字源流浅说》,荣宝斋1979年版,第165页。康殷所录文形同盂鼎之文,不同于《说文解字》所录。)

这里,最引人注目的是康殷对的构成部分和结构形式提出了新的看法, 和《说文解字》颇不相同。除了“从水”、“从”相同外,没有“从去 ”,又增加了“从人”和“从器()”。对于字义康殷也持异议,批评许 著“托古改 制”,在“愿意未详”前提下提出带问号的“沉兽,诱”的 说法。

(大)盂鼎和克鼎铭文,康殷对它们的结构形式和构成部分的意见,给我们进一步探索

的原始面目和最初含意提供了可靠的条件。

首先,在我们看来,许著对“从水”的诠释犯有以今度古的弊病,因为“刑(法)平如水”的思想或观念,其产生时代实在要比造这字的时代晚得多了。我们知道,正是由于阶级、等级的对立和差别,才产生法并构成法的本质和形式。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的:“在最古的自发公社中,最多谈得上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妇女、奴隶和外地人自然不在此列。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公民和臣民(指广义而言),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末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43页。)只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达,平等的立法和“刑(法)平如水”的法观念才得以产生。古罗马法的发展史正是这种道路的典型;它告诉我们罗马法怎样从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发展为以私有制为前提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这种历史进程在我国古代也有类似情形。在我国古代最初也是公开承认和宣示法的等级特征。所谓“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远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以后才出现。当然,刑(法)平如水的思想在许慎生活的时代早已流行;这或许是《说文解字》以今度古的客观条件了!因此,必须抛弃许慎以水平喻法的本质和形式的比喻说。上引康殷所论,足见他早在这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他提出的沉(兽)诱(

)说虽不足以服人,但却引发我们联想到东方各国古代法中诉诸圣河(水)一类 的神判;这对认识的原始面目颇有助益。同时,从文字发源于图像和

字产生的远古时代出发,将“水”落实为实物——水,取缔了抽象的比喻说 ,这是值得赞扬的。后面,我们将从这样的出发点来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其次,关于“从”的意思,历代学者颇多争论。《文字源流浅说》与《 说文解字》也持不同意见。“。解兽也,似山羊一角。 古者决讼令触不直……”(注:《说文解字》,第202页。)意思就是说是 一种用于神判的兽。见于经传的有《墨子·明鬼》。(注:《墨子·明鬼》,唐敬杲选注 ,商务印书馆1923年版,第91-92页。)历代学者对此也有不同意见。如东汉王充和近代 章太炎曾加以非难。杨遇夫(树达)先生所著《说》(注:杨树达:《积 微居小学金石论丛》,中华书局1983年新1版,第82-83页。)一文则多方加以维护。杨先 生论述神判规范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虽史书所不载却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其文诚可谓 “真知灼见”,论证了古代神判的社会基础。兹将《说》摘抄于后。

“说文十篇上部云……。决讼触不直之说,王充《论衡·是应篇》已疑 之 ,近世余杭章君著《文始》,谓……非蔽狱之恒制。愚谓王、章之说未然。夫解

之所触不必为不直,而不直者或竟不为解所触,此在今 日,夫人知之。其在初民,未必竟知,即一二贤智知之,亦不必人人悉喻也。当两曹争 执之会,物征人征之制不立,无已而假无知之物以为断,使颛愚之民有所慑服而无辞, 固古代人事之所宜也。以文字证之,字从从去,非以决 讼触不直之说释之,斯义无所取。且以汉事言之,《汉书儒林传》记辕固生得罪窦太后 ,太后使固入圈击彘。景帝知太后怒而固直言无罪,假固利兵。固刺彘,正中其心,太 后默然,亡以复罪。又《李广传》记李禹侵陵中贵人,中贵人诉之上,上召禹使刺虎。 夫刺彘中心,则太后亡以复罪,知不中为有罪矣。此制虽《刑法志》所不载,然孟坚一 再述之,其为事实明矣。夫能刺兽与否,岂足为有罪无罪之衡。时至汉世,文治大进, 而犹有此制者,正古人以触不直之遗法矣。特古人以兽触人,汉世以人 刺兽,时差后则制亦较进耳。王章二君以晚近之事疑古人,斯为不达于理矣。夫今日俗 习之所存,岂能一一衷诸理!吾辈虽知其不衷诸理,而以积重之势,莫如何也;千百年后 ,文物大进,吾辈今日莫如之何者势不复存,而彼时之士乃以当时之所无,疑今之所有 ,不为惑乎?”

再次,分析的其余部分,这些部分在《说文解字》中当作一部分,并确 认它的意思为去;而在《文字源流浅说》中作为二部分:即人与器()。 两书分歧甚大。其释义亦大相径庭。《说文解字》:“去,人相违也。从大,凵声。… …。”(注:《说文解字》,第104页。)《文字源流浅说》:“去,从大,

许误解作……。”(注:《文字源流浅说》,第144页。)康殷从人、从器 两部分说,我们比较能够接受。许著的从去——部分说,很可能将这本来是两部分的结 构误作一部分了。这两部分重叠合二而一,实与去相似。(注:《说文解字》,第104页 。)这是许著误会产生的客观原因之一,更为重要的客观原因恐怕还由于许慎未看到古 鼎铭器上的原始字形图像,我们认为康殷之说正确,主要还从字的结构 要求和造字原理来考虑。既说用来决讼断狱,以其触击定谳,必有触击 的对象,这是文中应有之义,也是字的结构中不可或缺的有机部分。然而,照许著之说 ,它们都不存在了。康殷之说,确定了抱器的人便是触击的对象。这就满足了铭文的整 体结构要求,也符合古人造字象形的原理。《墨字·明鬼》记载齐庄君进行神判:“乃 使之共一羊……羊起而触之,折其脚,祧。”(注:《墨子·明鬼》,唐敬杲选注,商 务印书馆1923年版,第91-92页。)这个场景使人们看到触击的对象——当事人的显著地 位。的铭文形体正是记录古代神判的速写画图。很难相信在这画图中置 当事人于不顾。

最后,在分析了的各个构成部分以后,我们来分析它的结构。

如前已述,由于寡于对水的比喻说,《说文解字》对于的结构分析实不 足取;康殷的沉(兽)诱()说由于他否认的决讼属性,也 就寻不出原始的意义了。杨遇夫先生说得好:“去, 非以决讼触不直之说释之,斯义无所取。”康殷裹足不前,只能维持他对的 “原意未详”的结论,原因正在这里。因此关于的诠释我们同意杨氏 《说》所维持的 《说文解字》的诠释。

根据这样的结构关系,的最初含意应是“判决”。它是我国古代神判的 一种速写记录。它描绘触逼人抱器进入流水,去接受神明(流水)的考验 。这在两鼎铭文()的结构相同。所不同的一个判定为有罪,或应否定, 或应废弃(人、器沉入水底);一个判定为无罪,或应肯定,或应祐护(人、器浮 于水面)。我最初作出这种推测乃根据东方古代各国圣河神判中以沉为罪、以浮为无罪 的通例。后来,我试拿这种诠释来应证两鼎的()铭文,觉得很有意思。

克鼎:“勿朕命”,由于多见于经典,经典作“勿废朕命”。因而学者 们认为克鼎此字与废同,因而得出了“其义自明”的结论。(注:康殷:《文字源流浅说 》,荣宝斋1979年版,第165页。康殷所录文形同盂鼎之文,不同于《 说文解字》所录。)这是用传统办法确认铭文意义。即王国维所谓“本之诗书,以求其文 之义例”。(注:王国维:《毛公鼎考释序》。)

盂鼎:“保先王”,却不见于经典。同时,如果以克鼎 文之义来套,也说不通。所以学者们对它的意义便不“其义自明”了。我认为,盂鼎此 字与克鼎彼字也有相通之处,即其意同为“判决”,同为一种神判的描绘;但又有所不 同者,即相反的“判决”。概言之,一个是否定的判决,一个是肯定的判决。拿肯定的 判决来诠释“保先王”,意思是:“神的肯定的判决保护先王。”

由此可见,克鼎和盂鼎这两句铭文能够容纳我们对的释义。并且又不违 经典所记。

其次,我们确认的最初含意是“判决”,还由于它后来、借为刑、法字 。这是现代学者所共知的。这不同于《说文解字》认为其本意即是刑(法)(“法,今文省 ”)。(注:康殷:《文字源流浅说》,荣宝斋1979年版,第165页。)从字音的发展史来 说,上古无轻唇音f,的上古音不会如法之中古音或今音。《释名》云 :法,逼也,人莫不欲从其志,逼正。使有所限也。法,音属帮母,葉韵,入声,其音 值可拟为[biap]。逼, 描绘了这幅神判图画的动态。又《管子·禁藏》云:“法者天下 之仪也”。(注:郝懿 行:《尔雅疏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翻印,据同治四年郝 氏家刻本,第21页。) ……。许多对法的诠释都值得参考。它们都可以说明古铭文

的意思与今文“ 法”的这种源流关系。

“法”字的意义从判决引、借和发展,不仅我国一例。古代许多国家的文字发展史中也能见到的,如前文所引梅因早就发现希腊荷马诗中并无“法”字,而常见的地美士(Themis)和地美士第(Themites),其本意即为裁判;其中的“达克”(Dike)也具有判决的意思。(注: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4页。)盎格鲁撒克逊语

doom,最初仅有判决的意思,后来才兼有法律的意思。又:orda’l,或ordeal,开初仅有判决之意。属于拉丁语系的后拉丁语ordatium,后英语ordeal,后法语ordalie和后德语ordal,大抵都以同语用于神判。神判词语的普遍存在也正足以说明神判的普遍性。它们大多被引借和发展为法的后来(或今天)的意思,自然也证明这种演化的普遍性。

在古巴比伦的苏美尔人文字中最初出现的法律语词也是“判决”(“di”)。此外并无别的表示法观念的用语了。在塞姆系古语中相当于“di”(判决)的有“dnu”、“

kettum”、“maum”。它们表示“坚”、“正”。苏美尔语亦兼有“正”的意思。暗示法观念:判决当依正的标准,区分邪正。

法的文字由判决引、借和发展而来,在古希伯来语中也有类似情形。“Forah(孚拉)”含有法的意味,它由“Horah(贺拉)”演化,贺拉是导、教的意思。贺拉由“Yarah(雅拉)”演化而来,它有“投”的意思,即投骰以占神意,或在神殿中占卜的意思。看来

Forah也本于神判、判决的意思。

许多古代文字或近代文字,法与誓的意义相近,或相通,这也足以说明法的原来意义和神判、判决联系很为密切。如北欧语lagh,有誓的意思;拉丁语jus与jurara誓相联系;lex在日尔曼时之英吉利法用为“证据”和宣誓,德语Recht在萨克逊法也常以Eid(誓)的意思来采用它。

这许许多多法的文字发展的共同(或相似)道路,说明在古代,法的后来意义和文字产生较晚,法由判决等字演化而生。即我国文字学者所谓引、借的结果。这个道理并不深奥,反而是极其平凡的。因为,既然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有自己的过程;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是事物发展的共同规律。事物的名称及其发展亦同此理。正由于事物的产生、发展,反映事物的概念的词语和文字才会因之产生、发展。法的起源在最初表现为多种形式,它们终于由低级而高级、由简单而综合为法的今天(或后来)意义也经历了漫长的道路。法的起源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法除了古代种种习惯、习惯法引发以外,还有民众大会,或元老院的“决议”,军事酋长或“王”的诏书、命令,或某个立法机构、立法家制定的法律,……等等。除此之外,法的起源的一种重要形式即判决。这是

(判决)得以被引、借,得以演化发展为法的根本原因。英美法中“遵循 先例”的原则正是这种历史现象的必然产物和滥觞!

古代成文法最早的形式不是法典,或法律条文,其表现形式是“判决”。我们还可以从最古老的法律文书和法典中找到相应的证据。

我们知道苏美尔人最早记录法的石、泥板文书,(注:中原与茂九郎,杉勇:《西南亚细亚文化》,杨鍊译,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55页。)其中法的用语诸如法庭裁判官审度案件所作的宣告中的常用语:

dnu gamru:完成的判决。

didibba:发出的判决。

didibbug:宣告的判决。

许多泥板文书“判决”可能即是最早的“法”。在我国古代有所谓铸刑鼎。近年出土刑鼎甚多,只是囿于成见和尚缺乏深入的研究,考古学家似尚未确认它们为“刑鼎”罢了。例如1975年陕西歧山董家村出土的铜器:《匜》虽已是晚周的器物,其铭所记即是一种“判决”。不能只肯定它是为了写成“辞”留存而便于查考。(注:《法律史论丛·第三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7-28页。)它很可能便是刑鼎的初型,它记录着这一判决对后世具有判例——法的意义。不能认为只有记录了系统化和概念化的法律条文的“法典式”的鼎彝才是刑鼎。即令我的这种提法还极不成熟,因之亦可弃之而不顾。但是,我们还是应当承认古苏美尔人的法律石、泥板文书和我国类似西周晚季的《匜》的鼎彝中的“判决”具有最早法的形式,它们是法的一种起源形式。

稍晚的苏美尔人的法典和《乌尔纳姆法典》、《亲属法》及其他法典较之这许多古代石、泥板文书所记录的法的形式(判决)又有较大的进步。它们是法的较为高级的反映形式,即系统化、概念化了;脱离了某一具体案件的判决形式了。但是,我们无论从早期石、泥板文书和较晚的法典泥板、石柱的形式类似,或从前后两者的源流关系,很容易确认法从判决演进、发展而生。被我们确认人类所知道的最早法典——《乌尔纳姆法典》来说,它的法文保留了显而易见的、完整的判决形式,即便到了汉穆拉比王统治时代,即法形态已经被认为相当完善的时代,我们依然不难遇到这种形式。汉穆拉比王在其法典中称法典是“我的判决”。(注:《巴比伦皇帝哈漠拉比法典与古巴比伦法解说》,中国人民大学1954年版。)其法典的条文的形式还未脱尽判决的原始形式的羽毛。 其 他民族的法、法典也多经过这样的发展道路。

我的意见归结起来是这样的:,他的原始面目是我国古代进行神判的一 种速写图画。他的最初含意是“判决”。“判决”是法的起源的一种最初形态;后来发 展为法律。亦因之被引、借为刑、法字,赋有新的,比前更确切、更广 泛的意思了。

甲骨金文的考辨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因为年代久远,变迁繁复,形音难测,假借至多,学者考辨又多附会。许多字不能求其本意,这也是十分自然的事。历代学者辛勤劳动,所获甚多;他们对我们考辨的这个字亦多真知灼见。我不揣贸然,试以考证辨之,目的只在于求教!并希望专家们来推进这一考辨。如果这样的目的达到了,我就很满意了。顾不得为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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