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的最终标准(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实践论文,理性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关于实践标准观点的若干理论问题
(一)检验真理的标准和真理的标准。许多争论往往都有概念理解问题参杂其中,哲学争论尤其如此,必须首先加以澄清,争论才能进入实质性问题。检验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中,“检验真理的标准”常被理解为“真理的标准”而产生意见分歧,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这种争论完全是概念上的,而不是实质性的。
在日常语言中,标准、准绳、尺度等词是同义的,以m来衡量、 比较a、b、c……,m就是标准,a、b、c……是被衡量者、被检验者。 例如m是一条法律条文,a、b、c是人的行为,用法律来判定a、b、c 是否犯罪或犯罪的程度,这叫做以法律为准绳。按此理解,真理的标准应该是衡量一种认识是不是真理或真理性程度的尺度,按照唯物主义的观点,这种尺度只能是外部世界,因为所谓真理就是与外部世界一致的认识,一致的程度越高,真理性就越高。因此,有些同志认为真理的标准是客观世界,这是完全正确的。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凭什么说某种认识与客观世界一致或不一致,有多少一致或不一致,这就是用什么方法、手段来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问题,即哲学史上所说的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在西文中,这个“标准”是Criterion, 而不是前面所说的“标准”(Standard、Normal、Model)。Criterion源出自希腊文,有标准、方法、手段、过程等涵义,西方哲学已习惯于用它来指检验真理的手段、方法等。如果汉语把它译为手段或方法,那么,检验真理的手段就可以同真理的标准明显区别开了。真理的标准是客观世界,它显然不能是检验真理的方法,因为检验的方法所要做的工作正是要把认识和客观世界相比较,客观世界本身当然无能为力。语言使用中的习惯改起来很难,不必勉强把检验的标准改为检验的方法,只要明确地区分开真理的标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概念理解上的争论就可以避免了。当然,这决不是说,关于真理的标准没有实质性问题,其实,真理的标准问题就是真理是什么的问题,即真理是不是与客观世界一致的认识问题,这个问题在哲学史上长期争论不休,于今尤烈,由于它超出本文的范围,这里就不讨论了。本文承认唯物主义的真理定义并以它为立论的前提。
(二)感性经验活动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之一。理论界有一个争论:感性认识是否可以是真理?有的同志认为真理指的都是理性认识,即理论或理论观点,不能是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既然无所谓真理不真理,因而也没有检验问题。这是说不通的,感性认识既然是认识,认识就有真伪问题,就需要检验。怎样检验感性认识的真伪?最顺理成章的回答就是:以感性经验活动来检验。例如“长城蜿蜒于崇山峻岭之间”、“长江的水清澈见底”这两个判断,只要到长城、长江看一看就知其真伪了,哲学史上的唯物主义的经验主义者以感觉经验,特别是多数人的感觉经验作为检验认识的标准,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一般地说感觉经验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是不行的,这种观点在哲学史上已被驳倒,这里还可以作进一步说明。
不能否认感觉经验检验真理的一定作用,一些比较简单的感性认识是否正确,能够而且只能通过感觉经验来检验,舍此别无他途。正常人在正常状态下的感觉经验是可靠的,是能够正确地反映外部世界现象的。人们在其实际生活和活动中通过感觉经验来获得正确的信息,从事有效的活动,从不怀疑感觉经验的一定的可靠性。只有处于精神失常状态,或者由于理论上的需要,人们才怀疑感觉经验的可靠性。但是感觉经验检验不能与实践检验并列,更不能取代实践检验,为什么呢?第一,对于检验感性认识来说,感觉经验有很大的局限性,过大过小,过快过慢,条件变化,环境干扰,都可使感觉经验产生错觉,无法辨其真伪,例如地球表面本是球形,看起来却是平的;实际上地球在旋转,看起来却是太阳在绕地球转,等等。其次,对于理性认识,感觉经验更加无能为力。理性认识所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而本质和规律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是抽象思维能力对经验材料进行归纳、演绎、分析、综合而获得的,但经验材料即便是真实的,也是有限的、特殊的、偶然的,而理性认识在一定层次上总是无限的、普遍的、必然的,怀疑论者正是根据这一论据否定理性认识的客观性,因此,恩格斯说:“的确,单是某些自然现象的有规则的前后相继,就能造成因果观念:热和光随太阳而来;但是这里不存在任何证明,而且就这个意义来看休谟的怀疑论说得很对:有规则的post hoc(此后)决不能为propter hoc (由此)提供根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328—329页,人民出版社,1995)又说:“单凭观察所得的经验,是不能充分证明必然性的。post hoc,然而不是propter hoc。非常正确, 不能从太阳总是在早晨升起便推断它明天会再升起,而且事实上我们今天已经知道,总有一天太阳在早晨再也不升起。”(同上书,330页)第三, 简单的感性认识的可靠性及其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包括唯心主义者、怀疑论者的认同)实际上只是一种素朴的信念,这种素朴信念是需要论证的。正是它的素朴性使唯必主义者和怀疑论者有机可乘,得以从根本上否认它的可靠性。它的可靠性的根据是社会实践以及在实践基础上树立起来的现代科学,特别是生理学、心理学、脑科学的实验和理论,因此,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说,检验感性认识的标准是实践,而不是感性经验活动。
(三)逻辑推理也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之一。逻辑推理在一定范围内能不能起检验真理的标准的作用?这是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尽管有充分的事实作根据,有的同志还是认为如果承认逻辑推理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之一,就会否定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地位,因而千方百计论证逻辑推理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只能在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中起一定的甚至是重要的作用。但是事实毕竟是事实,逻辑推理正在单独地起着检验真理的标准的作用,而且在数学、逻辑学领域里起着唯一的检验真理的标准的作用。
人们并不否认一个几何学的定理我们只能用逻辑推理来证明它或证伪它,舍此并无他途。例如一个极普通的几何定理“一个三角形的三内角之和等于二直角”,不是靠实地测量来证明的,而是靠逻辑推理来证明的。但是人们说这并不是用逻辑推理来检验这个定理的真理性,因为逻辑推理本身所使用的推理形式来自实践,作为前提的定义、公理、其他定理也来自实践,结论也需要用实践来验证。我认为这实际上是承认了逻辑推理是检验数学命题的真理性的直接标准,但在逻辑推理的背后有实践标准支持它,因而最终的标准仍然是实践而不是逻辑推理。
不仅在数学领域,就是在实证科学领域,逻辑推理也常常发挥着直接检验真理标准的作用,不必一定处处都要由实践来检验,当然,在这些地方,只有实践才能最后地检验理论或观点的真理性。无论是写关于自然的文章还是写关于社会的文章,甚至写哲学文章,我们都离不开论证。所谓论证就是以准确无误的事实为根据,以已经证明的原理为前提(有时并不把前提明确讲出来),运用各种逻辑形式,推演出我们要证明的论断。如果事实材料是真实的,前提是正确的,推理也是正确的,那么,结论就得到了真理性的验证。例如毛泽东的《论持久战》以关于国际形势、中日双方的强处与弱处等事实材料为根据,以若干讲出的和没有讲出的原理、公理为前提,经过逻辑推理,得出了抗日战争是持久战,最后胜利是中国的这一结论,这一结论最后当然要由实践来检验,但也应该承认它已得到了真理性的验证,并不是一个猜测或假定。这个例子比较复杂,当时的日本军人不会承认,一部分中国人(速胜论者和亡国论者)也不承认。我们不妨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到承德旅游过的人都知道,承德附近有一棒棰山,山顶有一矗立的形似棒棰的巨石,高约70米,上粗下细,倒立在那里。根据上述情况和石头在空气中会风化的原理及地心引力的原理,我们可以引出棒棰石总有一天会倒塌的结论,这个结论的真理性是否一定要等巨石倒塌那一天才能确证呢?否,这个结论单凭逻辑推理就是可以肯定的,当然,最后的检验仍然是实践。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考虑一个命题的真假时,多数是凭借已经获得的真的知识,通过逻辑推理来加以验证,因为这种验证虽然不是最后的,却是比较简便的,也是可靠的,时时处处事事都要靠实践来检验,将不胜其烦,事实上是做不到的,真要做也是极其浪费的。
(四)社会实践总和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的最后的标准。我认为这是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命题的完整的表述。“实践总和”意味着多次反复的实践,而不是一次实践或几次实践。“唯一的最后的标准”意味着感性经验活动和逻辑推理虽然也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但它们不是最后的,能够最后地检验真理的只是实践,不能在实践之外去寻求更根本的检验真理的途径。对于这一观点,下面分为几点加以详细论述:
1.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实践包含哪些因素?实践,就其最根本的规定而言,就是改造世界的活动,包括改造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主观世界,关键在于“改造”,即变更对象。但参与改造活动的还有很多必不可少的因素,其中硬件有主体(人)、客体和工具,软件有目的(包括被检验的认识),供使用的思想、方法和价值标准,感性活动,理性活动,意志和情绪,效果等等。在这些因素中,感性活动和理性活动在一定条件也可以起到检验真理标准的作用,其他因素根本不是活动,不可能起这种作用。但这些因素都是必要的,没有硬件,改造活动就完全是虚幻的;没有软件,改造活动就不过是一种纯粹盲目的自然现象而已。因此,以实践来检验一种认识的真理性就是人的改造活动和以上因素互相结合起来,形成复杂的种种关系,借以弄清楚被检验的认识(原理或理论)是否与世界一致,有多大程度的一致。
应该指出,实践总是人的实践,人的实践总是社会实践,没有非人的实践,也没有人的非社会的实践。即使是单个人的实践,也是社会实践。因为人都是社会的人,都是社会的一分子,他的实践活动,无论是与他人合作进行的还是他一个人单独进行的,都是整个社会实践活动的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参与实践活动的各种因素也都是离不开社会的,例如工具,是社会提供的,又如思想、方法和价值标准,也是在社会的历史的过程中形成的。
2.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是怎样的?人们往往把实践检验误解成实践效果的检验,认为如果按照某一认识的指导来进行实践,得到了预期的效果,那么,这就证明了这一认识是同客观世界一致的;反之,如果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那么,这就证明了这一认识是同客观世界不一致的,简单说,通过实践得到预期效果的认识就是真理,反之就是谬误。这就把实践检验过程简单化了,为什么呢?第一,按照正确认识来实践不一定能得到预期的效果,因为要干成一项工作有时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尽管认识基本上是正确的,但只要有一点点不正确,就会导致失败,由于这一点点错误就把整个认识否定掉,显然是不对的。即使认识完全正确,在实践中一个环节的失误也会导致失败。此外,也还有可能出现了意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实践的失败。如果一次失败就把原来的认识否认掉,人类的科学认识是很难发展起来的。第二,也有相反的情况,指导实践的认识,即受检验的认识并不正确,然而却得到了预期的效果,即俗话所说“歪打正着”,效果的出现可能另有尚未了解的原因,却被认为是某一认识指导的结果,但这并不能说明认识的正确。举一个非常浅显的例子。人们历代都认为太阳每天都绕着地球转,月亮也是如此东起西落,我们按照这种认识实践,每一次都能得到满意的效果,甚至今天人们都完全可以按照这一认识活动而得到预期的效果。那么,这种认识是不是真理呢?在科学日益发达,地心说被证明是错误的之后,人们知道不是太阳围着地球转,而是地球每天在自转。这类事例在科学史上和日常生活中都是很多的。第三,以效果如何来检验认识,难于同实用主义划清界限。列宁曾指出:“实用主义……认为实践是唯一的标准”(《列宁全集》,2版,第18卷,358页,人民出版社,1988),这个“实践”就是实践的效果,因而列宁又说:“在唯我论者看来,‘成功’是我在实践中所需要的一切,而实践是可以同认识论分开来考察的。”(同上书,141页)在实用主义那里,有用就是真理, 真理没有是否与客观世界一致的问题。我国也有人持这种观点,认为既然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实践的效果,而效果是成功还是失败,则以主观目的为转移,因此,真理的标准变成了主观目的而不是客观世界,这是唯心主义认识路线。
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检验真理是在反复的实践过程中检验认识是否与客观世界一致,有多少一致,有多少不一致的复杂过程。列宁说:“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同上书,144 页)又说:“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让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同上书,144 页)这是对实践检验认识的过程和特征的概括,而毛泽东的《实践论》则包括了从宏观上对这一过程的系统的比较完整的论述。下面根据我的了解概括描述一下这个过程。
第一步是确定实践的目的,即确定以实践来检验什么认识、命题或理论。第二步是提出实践的计划,即根据这个被检验的认识来进行设计,提出一个适当的计划,使计划的实现能够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第三步是实行计划,使计划的实现获得一定的效果。第四步是分析结果,即分析结果中有多大成分符合或不符合最初的预期,这一步十分重要,但往往为人所忽视,简单地认为得到了预期效果,便证明被检验的认识是真理;得不到预期的效果,便证明被检验的认识是谬误。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得到了预期的效果的认识不一定是真理,没有得到预期效果的认识不一定是谬误,因此,需要分析清楚为什么得到了这样的效果,预期的效果是怎样出现的,没有预期的效果是怎样出现的,正如俗话所说,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第五步就是根据这种分析,重新制订实践计划,所谓重新制订也许是完全抛弃原来的认识而以新的认识来指导新的实践,如果经过分析,证明原来的认识是根本错误的;也许是根本肯定原来的认识,只是加以局部的修改,如果经过分析,发现它只是部分错误;也许是根本抛弃原来的认识,但保留其部分正确的东西,如果经过分析,原来的认识还有部分东西并不错误。第一种情况较少出现,绝大多数是第二、三种情况,也会出现第四种情况,即经过分析原来的认识完全正确,无须修改,但这只限于那些极其简单的认识。第六步就是把新的计划付诸实践,并对其结果进行分析,以便再次制订新的计划,再次实践。如有必要,这个反复实践的过程可以无限进行下去。就是在这个反复进行的过程中,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在广度上日益扩大,在深度上日益深刻,这就是人类的认识史和科学史。为了更加具体地了解这个过程,我们按照上述四种情况举例略作说明。
第一种情况往往发生于为某种疾病寻求一种特效药,科学家不知做过多次试验,推翻过多少次方案,有的终于找到某种特效药,有的药名就叫“九一四”、“六零六”,以纪念最终找到特效药的实验次数。有的至今还在寻求与试验之中。当然,这个过程决不是实用主义者所说的盲目的“trial and error”(尝试与错误), 而是根据一定的理论和经验对试验对象进行了选择的。第二、三种情况是科学史上经常出现的,例如以太说曾经得到许多学者肯定,后来被科学的实践推翻了,但以太说中包含的一些合理思想并未被抛弃,这些思想启发了后来的场论。又如原子论,科学实践并未推翻原子论,而只是否定了它把原子看成是物质的不可分割的最小单位的观点。这些情况在社会科学中也是常见的。例如马尔萨斯的人口论,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归结为人口的增长和减少,认为人口的增长率远远大于生活资料的增长率时会引起动乱,人口减少,反过来又导致社会安定和发展,这种理论是根本错误的,但其中包含的关于由于人口过度增长而出现的社会问题的观点则是合理的。又如列宁关于俄国社会武装革命的理论从根本上说是正确的,但也有其局限性,因此,用这种理论指导中国革命时取得了失败的结果,如因此而加以根本否定也会导致失败。毛泽东分析了失败的原因,没有根本否定它,而是改变了城市中心的形式,采取了开展农民革命运动,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也证明了列宁武装革命理论的正确性。第四种情况虽然是属于简单的认识,却是极其重要的。所有的公理都是十分简单的,有许多定理也是很简单的,这些公理和定理的真理性得到了几乎一切正常人的认同,其本身从被人们发现以来也几乎没有变化,尽管它们的适用范围也有一定限制。那么,它们的真理性是否需要检验呢?过去认为它们是自明的,甚至认为是人生而自然具有的,因而无须检验,但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它们仍要检验,实践仍然是最终的途径。这就是人们千百年来无数次生活实践和科学实践的复杂检验,正如前面所引列宁所说的,“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式固定下来”。
正是由于这些建立在无数次反复实践基础上的简单的具备无可怀疑的真理性的公理和定理,逻辑推理才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的作用,如果逻辑推理的前提不是如此简单,它就难于起到检验真理的标准的作用了。
3.为什么只有实践才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最后标准?这是由实践在整个社会现象中的地位以及认识与它的关系决定的,这可以从几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实践是人与客观世界的交往关系中最根本的关系,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也是社会之所以为社会的本质,马克思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60 页)也就是这个意思。人是活动的主体,客观世界就是客体,人离开客观世界无法产生、生存和发展,因而人与世界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和交往,其中实践最为根本,因为在实践中,人按自己的要求改变了世界,从而也改变了自己,这种交往是最深刻的,非其他交往可以相比。例如认识,它也是人与社会的一种重要的交往,但其深度远逊于实践,正如列宁所说,认识只具有普遍性而无外部现实性,而实践不但具有普遍性,而且具有外部现实性,即改造现实世界的作用。
第二,认识是实践的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切社会现象,一切人的活动,都是实践的产物,认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作为一种人的活动,当然不能例外。这里涉及一个哲学史上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究竟实践在先还是认识在先?实践产生认识还是认识产生实践?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在先,实践产生认识,是从归根到底的意义来讲的,决不是承认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实践在先,事实上,实践活动既然是人的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人在活动开始以前,一定已先有了某种思想,有的人正是根据这种情况断言认识先于实践,有怎样的认识就有怎样的实践。那么,先于此实践的此认识又是从哪里来的呢?是与生俱来的吗?是上帝给予的吗?科学告诉我们,上帝是无稽之谈,与生俱来的是认识的器官和认识的机能,而不是认识,认识只能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前人传授,一个是实践活动(包括感性与理性的认识活动),而前人的认识归根到底也来自前人或前人的前人的实践活动。因此,人在从事一种实践活动时总是先已有了某种认识,但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识在先。因为归根到底还是实践在先,而且人们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进一步发展已有的认识,增加新的认识,创造新的理论。人们总是用归根到底在实践中产生的认识来指导后来的实践。总之,从根本上说,我们既不能承认认识先于实践,认识产生实践的观点,也不能承认认识和实践难分先后、彼此互相产生的观点,而主张实践先于认识,产生认识,并在此前提下承认认识与实践的相互作用。
第三,认识是实践的组成部分之一。前面已谈到实践的诸因素之中,认识占有重要的地位,那么,认识能否离开实践而独立存在呢?当然能够,认识有相对独立性,无论是存在人的头脑中还是存在于其他物质实体如书本、电脑中,都可以是离开实践的,但是当认识与实践结成一个统一体时,实践活动则是整体,认识活动是部分,认识是实践的一部分。当然,如果以一个认识过程作为考察对象,我们也可以说其中的实践是认识这个整体的部分,但就一个人、一个集体、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总和而言,实践是整体,认识只是部分,不管是多么重要的部分。
实践在先这个原理对于实践标准论也是适用的,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人类历史发展到提出这个问题很久以前,人类在实际上实践上已把实践看成检验认识的最后标准,只是不自觉罢了。今天不管人们自觉不自觉,赞成还是反对,人们也在把实践看成检验认识的最后标准,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人还不承认,甚至反对。我相信,由于社会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马克思主义作出的这个伟大的理论贡献,不仅会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得到普遍的认同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发挥巨大的作用,而且将在全世界得到普遍的认同并在谋求全世界的永久和平和共同富裕的事业中发挥伟大的作用。(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