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基于税收与会计关系的理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税收论文,关系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税制改革历来都是牵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事,必须兼顾方方面面的利益,这在发展中国家与体制转型经济中尤为如此。在这众多相互关系中,税制改革如何更好地处理税收与会计关系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对此,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税制改革,特别是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必须充分考虑税制改革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必须探寻在中国国情条件下协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差异的新途径。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与会计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简要说来,可以归纳为一个基本关系与一个辩证观。一个基本关系可以用两句话加以概括,即会计是税收的微观基础,税收从法律与制度层面影响会计发展。一个辩证观指的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与会计既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又由于两者在目标与原则上存在着的不同而出现差异,存在着分离的趋向。因此,我们必须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下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协调,必须强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适度分离与必要协调。从理论与现实上看,对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差异协调的方法有二,一是内在遵从,指的是在会计制度的安排和会计实务的处理中,要充分体现税收法规要求,优先满足国家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根据会计制度确定的收入和利润直接作为计税依据,基本不允许会计与税收的背离;二是外在调整,指的是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可以相对独立发展,税收法规不影响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提供,不影响会计信息的独立、公允和完整,仅在发生差异时,根据税法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自二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几乎是同步进行的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与会计制度建立的进程中,我们已经注意到了两者的差异及协调问题,目前采取的是外在调整为主,兼顾内在遵从的方式,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有许多方面有待完善。笔者在这里想强调三点:
其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从建立到完善的过程中,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两者之间差异的不断显现,这是一个正常现象,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要做的是,无论是税收制度改革还是会计制度建立,都必须考虑到两者的协调,目的都是为了降低微观经济主体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财务核算成本,从而有助于微观主体活力的发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其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在我国特定条件下,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调越来越显得重要与迫切。随着改革的深化,两者的差异事实上在不断扩大,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市场化进程必然带来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简称为“会税差异”);二是现行会计制度和逐步引进的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简称为“会会差异”),虽然有关部门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缩小这一差异,但事实上存在的会计“双轨制”使已有的“会税差异”更加凸显;三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政府直接制定会计制度的模式,这种税收与会计都采取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在两者出现差异时,或者在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够时,显然会强化差异发展的趋势,这可称为“刚性差异”;四是我国仍处在转型经济阶段,经济环境变化快,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变化远快于经济体制较成型的发达国家,若两者变动的方向不尽一致,则差异性有扩大的趋向,这可称之为“转型差异”。
在当前复杂的现实条件下,纳税人既要依法纳税,又要贯彻政府发布的会计制度,显然增加了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和税收遵从成本。加上有些差异复杂难懂,纳税调整操作繁琐,不但纳税人不能准确理解,就是在税务部门和会计职业机构,真正掌握并能正确进行纳税调整的也不多。这对征纳双方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要求,造成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十分普遍,增大了征纳成本。因此,从现实情况来看,加强对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协调不但具有理论基础,而且更是现实的需要。
其三,我们要探寻符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适度分离与必要协调之路,要坚持对两者协调的现实优化观。这一优化观至少应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关系:一是应同时加快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改革步伐,两者分别与市场经济规律靠得越近,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就越有协调的基础。对会计制度而言,要加快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趋同并轨的步伐,缩小“会会差异”,要使会计在客观真实地反映微观经济主体活动的前提下,在收入确认和纳税扣除方面尽量减少差异项目,真正体现会计对税收的基础作用。就税收制度而言,笔者仍然坚持这样的观点,即制定税收法规应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行为主体的扭曲作用。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如果税收法规要求会计制度外在遵从的成本过高,则市场行为主体活动受扭曲的程度就越大,这样的税制就应调整与改革。二是要从国情出发,特别是从我国目前税法与会计制度事实上都由政府主导制定的现实出发,财政与税务部门要积极沟通,加强对“会税差异”协调的重视程度,要主动配合,有关政策出台要注意统筹兼顾与步伐调整,从而克服“刚性差异”与“转型差异”。笔者在这里特别强调“相互迫近”的协调原则。一方面,税法要主动地与会计制度协调,向会计制度迫近。只要对税收收入影响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有大的妨碍,就应尽可能将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协调一致;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也要主动与税法协调,向税法靠近。
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启动,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已经考虑了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协调,笔者在这里特别强调,应把对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差异进行协调有机地结合进来。从前述的现实优化观出发,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在具体协调层面上,要坚持内在遵从和外部调整相结合。例如,在内外资所得税合并时,应结合我国税收征纳双方的实际情况,以经过进一步完善后的会计制度为参照系,尽量按照会计制度规范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统一税基,在一定程度上用内在遵从方式使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实现协调。而对于税法要求计入而会计制度未计入的收入、利润以及税法不准扣除但按会计制度已扣除的费用及损失等,要进行重点清理和归纳,继续进行必要的外部调整。当然,按照税收法规要求进行的外部调整项目要明确、简便并易于掌握。
其二,在两者协调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微观经济主体的意见,努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我国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实践来看,税收对会计的制约从过去的完全内在遵从向现在的内在遵从与外部调整并存转变是由政府主导的,这当然有利于相关部门加快对两者差异的协调,但这一协调过程一定要充分反映市场力量的要求,而目前这方面还存在许多差距。笔者在数次场合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所做的调查发现,微观经济主体参与税法与会计协调过程的积极性还不够高,这需要改进。
其三,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与协调既然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则它是一个各国都面对的现实。因此,我国在继续对外开放、特别是参与税收国际协调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过程中,一定要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协调两者差异的做法,在坚持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会计与税收,协调两者发展,从一个特定层面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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