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嘉道时期淮盐经营成本的估算和讨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时期论文,成本论文,清嘉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02)01-0007-11
清代的两淮盐业,为何在嘉道时期衰落?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淮盐大部分销往江广,故本文以此为基础,就嘉庆二十年至道光十年(1815-1830年)商人的经营成本进行估算,并就有关问题展开讨论。
一、口岸价
嘉道时期,淮盐往江广口岸的运销方式是:由场商在盐场收盐,转手给运商,再由运商运往口岸并卖给水贩,最终由水贩销往各地(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初年楚岸盐船封轮散卖史料(上)》,载《历史档案》1991年第1期。)。至于一引盐的成本核算重量,乾隆时期为344斤(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二十四《课程八·成本下》。),而嘉道时期则有所变化,如销往楚岸的“积存各纲引盐三十四万八千一百十九引,合每包八斤四两之子盐共一千五百七十八万一千余包”(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初年楚岸盐船封轮散卖史料(上)》,载《历史档案》1991年第1期。)。由此可知,嘉道时期淮盐每引核算重量为374斤。销往湖广为每小包八斤四两(即8.25斤),一引为45.3333包;销往江西为每小包七斤四两(即7.25斤),一引为51.5862包。
下面是嘉道时期淮盐在汉岸售价的演变情况:
1.“乾隆五十三年奏定,成本每引十二两六分零,外加余息三钱”(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后期两淮盐务史料》,载《历史档案》1994第1期。其所述年份,可能有先后一年的相差。)。即每引售价为银12.36两。
2.乾隆五十四年,定余息“于原额三钱之外,再加余息一二厘,是原额三钱,续给一钱二分零,每引共计(余息)四钱二分零,载在盐志”(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后期两淮盐务史料》,载《历史档案》1994第1期。其所述年份,可能有先后一年的相差。)。即每引售价为银12.48两。
3.“至嘉庆十二年,……(曾)请照成本加增余息一分五厘,……旋经湖广总督汪志伊复奏,再加余息一倍,每引增银四钱二分,奉旨准行。”(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后期两淮盐务史料》,载《历史档案》1994第1期。其所述年份,可能有先后一年的相差。)即每引售价为银12.90两。
4.“迨嘉庆十三年前,……请仍照(前盐政)额勒布所奏加增余息,除原额三钱之外,照一分五厘加售。奉旨:着照所请,准其加余息一分五厘之数,听各商暂时售卖。”(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后期两淮盐务史料》,载《历史档案》1994第1期。其所述年份,可能有先后一年的相差。)因成本12.06的15%为银1.809两,再加原额余息0.3两,但不包括乾隆五十四年和嘉庆十二年的加增,故这时的每引售价为银14.169两。
5.嘉庆二十四年,因奏请将“一分五厘余息”停止,故“仍请于原额三钱余息之外,将乾隆五十四年旧给一厘及嘉庆十三年议给四钱二分余息,准其暂行留存。奉旨交部复准。”(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后期两淮盐务史料》,载《历史档案》1994第1期。其所述年份,可能有先后一年的相差。)这实际是恢复到嘉庆十二年的价格,即每引售价为银12.90两。
6.道光元年六月,“各扬商所运引盐,向分二种,……梁盐每包售银三钱二分五厘六毫,安盐每包售银二钱九分二厘六毫,系嘉庆二十三年两江督臣会同盐臣奏定例价”(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初年楚岸盐船封轮散卖史料(上)》,载《历史档案》1991年第1期。)。淮盐销往楚岸是每引45.3333小包,由此得知,当时这两种盐的平均口岸价为每引银14.0125两。这种被朝廷认可的价格在道光五年正月时仍被认可(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初年楚岸盐船封轮散卖史料(下)》,载《历史档案》1991年第2期。),只是由于大量引盐积压,其实际价格往往比此更低。
7.陶澍于道光十一年正月起正式兼理两淮盐政。笔者未能找到道光十年时的确切口岸价数据,但能从陶澍于道光十一年初的奏折中略知一二。他称:“向并科则每引该银十二两三钱零,现减为每引十两二钱零。”(注:陶澍:《筹议加斤减价兼疏积引折子》,见《陶澍集》,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177页。)既有可能是指销价,也有可能是指成本价。但无论怎样,从中都能看出道光十年时的口岸价不会高于嘉庆二十四年朝廷认可的价格。
以上是指淮盐在汉岸的售价,但与江西口岸价相差并不大。在拙稿《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载《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1期》)中,乾隆六年的湖广、江西平均口岸价为每引银6.1两,到乾隆五十三年则涨至每引银12.36两,时间相隔不到五十年,价格翻了一番。但从乾隆五十三年至道光十年(1788-1830年),时间跨度超过四十年,价格却只从每引银12.36两增至每引银12.90两(以嘉庆二十四年价为准),增幅仅4.4%。即便是这样的价格,仍很难被水贩和广大百姓所接受。如果乾隆时期的价格能够不断上涨,至乾隆末期已涨到了尽头,而嘉庆年间的涨价则完全超出了社会所能消化的程度,致使大量的官盐滞销,私盐反而却畅销,这自然使我们想起了明代中后期淮盐的销售形势(注:见拙稿《明中叶盐政问题分析》,载《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4期;拙稿《明代隆庆年间盐政状况分析》,载《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3期。)。
陶澍在道光十一年兼理两淮盐政之后,声称把淮盐在汉岸的售价(或成本)降到了每引银“十两二钱零”,从而提高了官盐对私盐的竞争力。但据魏源的《筹鹾篇》记载:“目前子包岸价,楚盐上者售银二钱八分,江西二钱五分”(注:魏源:《筹鹾篇》,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由此得知,当时淮盐在楚岸及江西的售价仍维持在每引银12.693和12.897两。因此,魏源又称:陶澍虽然降低了售盐价格,以“招贩敌私”,但并没有使行盐成本真正降下来,“故运商无利,不久即提价滞销”(注:魏源:《筹鹾篇》,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
综上所述,本文把嘉道时期淮盐在湖广、江西的平均口岸价,按嘉庆十二年和嘉庆二十四年朝廷的认可值,近似定为每引银约12.90两。
二、运商对朝廷和盐政机构的输纳
在清代两淮盐商的经营成本中,对朝廷和盐政机构的输纳占很大比重,而且有些输纳又不能在报给朝廷的成本中表现出来,必须在利润中扣除。这样一来,商人的表面利润显得很大,而实际利润则较小。后来,这些输纳被允许有限度地纳入成本,但至嘉道时期仍然有两大输纳不能纳入,即对朝廷的助响、助赈、助工三大报效(捐输),以及对各类官吏胥役的私人输纳。在此基础上,笔者曾计算出乾隆朝两淮盐商对朝廷和盐政机构的各类输纳占他们在江广口岸平均销售收入的42.47%(注:见拙稿《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载《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1期。)。而从嘉道时期的有关数据看,则有可能把运商与场商对朝廷和盐政机构的输纳分开,我们也就有可能对运商和场商的获利情况分别进行讨论。现本文以陶澍对朝廷的奏折内容为基础,就嘉道时期运商对朝廷和盐政机构的输纳进行分析:
1.“两淮鹾务攸关六省民食。为引一百六十九万余道,为课四百余万两,加以外资各款,每岁不下三百余万两。”(注:陶澍:《恭报接受两淮盐政印务折子》,见《陶澍集》第26页。)
2.(淮盐销售)“通计不过十数郡,而八九百万正杂之课出焉。”(注:陶澍:《查覆楚西现卖盐价折子》,见《陶文毅公全集》卷十五。)
从上述奏折内容得知,在当时运商于口岸每销售一引盐而得的收入中,支付给朝廷和盐政机构的税费已占银5两以上。为证实这一数据,并了解这些税费的具体项目,笔者参阅了如下史料:
(1)“成本之输于官者为科则有正项、杂项、外支、带款等名目;用于商者,有引窝、盐价、捆坝、运费、辛工、火足等名目。此外应征杂支各款尚多。”(注:陶澍:《再陈淮鹾积弊折子》,见《陶文毅公全集》卷十一。)
(2)“两淮杂费有外支、办贡、办公等款在科则内带征,为文武衙门公费,并一切善举、辛工、役食、杂费等用,踵事递增,益多糜费。除养廉、兵响、水脚、部饭等项共银三十三万余两,向系作正开销,无可删减;此外如普济、育婴、书院、义学等项亦应酌从其旧。惟各堂董事滥厕多名,与书楼、务本堂、孝廉堂等处,岁需银二十余万两,俱系情面佽助,并非紧款,此时无项可发,应概行裁汰。其余各衙门公费,及盐政运司员下书役、辛工、纸饭并乏商月折等项,每年共需银八十余万两,……再汉口地方,乃商船聚售分销湖南北引盐之所,各岸商按引捐银,……每引捐至一两三钱之多”(注:陶澍:《会同钦差拟定盐务章程折子》,见《陶文毅公全集》卷十二。)。该条史料的重要作用是把行盐成本的项目分得比较细致,但也仅限于杂费,朝廷税收和帑息等均不在其中。据汪士信先生的理解,他把正项钱粮每引银1.1728两、织造河饷并各杂项每引银0.9638两、扬关钞每引银0.02两三项之和,即每引银2.1566两作为朝廷税收一直保持不变(注:汪士信:《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应得、实得利润与流向试析》,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此也见于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单。笔者没有查到嘉道时期确切的帑息数据,但较笼统的数据则是有的。如道光九年四月两淮盐政福珠隆阿称:“由商赔纳息本一项,统计七百八十万两,因公借出无存,每年空纳百万利息。”(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九年两淮盐务史料》,载《历史档案》1997年第4期。)包世臣在道光十年说:“又帑利九十余万两,断无令新贾代旧商偿欠之理。”(注:包世臣:《代议改淮鹾条略(庚寅)》,见《包世臣全集》黄山书社1993年版,第164页。)道光十一年时可能对该项进行过清理,所以数据偏低,即“帑利者,系分解内外帑利七十一万一千余两。”(注:周庆云:《盐法通志》卷七十三《征榷五·榷法五》。)陶澍则称:“每年应解之帑利七十余万两”(注:陶澍:《复奏课归场灶之说未敢遽行折子》,见《陶文毅公全集》卷十五。)。
(3)“溯查国初,淮纲正课原只九十余万两,加以织造、铜斤等款,亦只一百八十余万两。迨后盐规、匣费、节约等项,多由陋规改为额款,加增一百余万。再加外支、兵饷、养廉、巡缉、辛工、书院、义举、办公等费,与发交内外各衙门及地方公务各息本,按月生息,而科则数倍于原额。乾隆年间已及四百余万,至嘉庆二十年后,而淮纲每年正杂内外支款,竟需八百余万之多。”(注:陶澍:《覆奏办理两淮盐务一时尚未得有把握折子》,见《陶文毅公全集》卷十四。)
(4)“如科则项下,己丑纲(即道光九年)向定每引五两二钱零,现于外支办公等项约裁减银六十万余两,每引减为四两一钱零”(注:陶澍:《筹议加斤减价兼疏积引折子》,见《陶澍集》第177页。)。至于道光十一年以后,各项科则是否真的降到了每引银4.1两,这里暂不予讨论,但至少得知,此前的各项科则之和,达每引银5.2两。两淮每年行盐按169万余引计,运商科则每年总计约银878.8万两(即169×5.2),这与前面所引史料数据大体相符。
关于嘉道时期的运商科则,还有一些史料数据应被列入。道光二年闰三月“御史条陈”称:“查正赋及摊带均有定额,二者合计约每引不过三两余,今每引征至六两有零”。而“军机大臣奏折”转引两淮盐政曾燠称:“其每纲科则向来连捐带各款总在五两内外,从无轻至三两有余之事”(见《历史档案》1991年第1期《道光初年楚岸盐船封轮散卖史料(上)》)。又王赠芳称:“每引盐例纳课八钱,今增杂费积至七两有零”(见《历史档案》1997年第4期《道光九年两淮盐务史料》)。再包世臣于道光九年称:“每引仍征银五六两”(见《包世臣全集》之《小倦游阅杂说二》第133页)。
综上所述,本文据陶澍所言,取嘉道时期运商科则总和为每引银5.2两是不为过的,但这不包括捐输和对官吏胥役的私人输纳。包世臣于道光九年论及运商的“悬欠”时称:“自嘉庆纪年兵兴以来,兵河两项,报效不过二千三四百万”(注: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五《小倦游阁杂说二》。)。这显然又不包括巨额的赈济捐输,但可视作运商的捐输数额,每年行盐以169万引计,按34年平均,得每引捐银0.409两。关于对官吏胥役的输纳,一般认为高于乾隆时期,现取乾隆朝的“官吏私收”数据每引银0.2783344两(注:见拙稿《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载《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1期。)。由此得知,嘉道时期运商向朝廷和盐政机构的输纳(含官吏私收)合计为每引银5.8873两,并应纳入两淮运商的经营成本(该数据仍比王赠芳所提“今增杂费积至七两有零”为低)。前已指出,乾隆时期盐商输纳占其口岸销售收入的42.47%(注:见拙稿《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载《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1期。),而嘉道时期仅运商部分便占45.64%(5.8873÷12.90)。笔者还曾计算出,明万历时期朝廷收益占盐商在汉岸销售收入的29.15-33.91%(盐政机构收益不详)(注:见拙稿《明清两淮盐利个案两则》,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相信这些数据对分析明清时期两淮盐利的分配有参考价值。
据汪士信先生统计,整个乾隆时期朝廷及各衙门向两淮盐业发放的生息银两,累计为209.98万两,故商人每年需上缴的帑息(即利息)最多为银25万两(注:汪士信:《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应得、实得利润与流向试析》,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而至嘉道时期可统计的帑本已达银780万两,且随着商人的不断破产,早已不复存在,但为了朝廷和各衙门的利益,后续商人仍需每年认缴近百万两的帑息。据包世臣称:嘉道时期“两淮运本须(银)二千万(两)”(注: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五《小倦游阅杂说二》。);周济则称:“一年纲食中路运本一千五百七十万。”(注:周济:《淮鹾问答》,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现以银2000万两计,则表明嘉道时期两淮盐商所背的帑本包袱已约占其运本的39%(780÷2000)。通过上述数据分析可知,嘉道时期的两淮运商,其全部官盐运销几乎是无力可图的。
三、运输费用
淮盐离开盐场,在往口岸发运的途中,所发生的种种与贮运改捆等有关的费用,统称为运输费用(此前曾被称为流通费用)。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单详细地罗列了这一费用的构成,现将其中的湖广部分整理如下表(江西部分与湖广相近,故省略):
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单(湖广部分)
资料来源:(嘉庆)《两淮盐法志》卷二十四《课程八·成本下》。
由上表可知,乾隆五十三年的口岸价已比乾隆六年翻了一番。这其中除了各种物价因素以外,更多的是朝廷及盐政机构的各种收费在增加,但朝廷的正项税收是恒定的,而其他收费又不能在成本中得到反映,故口岸价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运输费用的增加,即在运输费用中越来越多地暗藏着对朝廷和盐政机构的输纳。当朝廷或盐政机构从两淮盐业中的收益不断增加(如商人的捐输增加),商人就会以成本增加为由,要求提高口岸价格。关于商人所报运输费用中的暗藏比例,汪士信先生在对整个乾隆时期的平均状况作分析时定为20%,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比例将会进一步扩大。在表中所列“江船水脚”是每引银1.4两,而据周济所列数据,船主即使在道光年间也仅得每引银1两(注:周济:《淮鹾问答》;包世臣《包世臣全集·庚辰杂著五》也称:“(官船)每引水脚一两”。)。前面指出,嘉道时期的淮盐口岸价仅比乾隆五十三年增长4.4%,故可认为嘉道时期的运输费用与乾隆五十三年差不多,并由此估算出,“江船水脚”的实际值约为乾隆五十三年商人所报成本的70%(1.0÷1.4=0.71),即暗藏比例约30%。在上表中各项运输费用之和为每引银5.771两,现取该数据的70%,即每引银4.0397两为嘉道时期的实际运输费用,估计不会为过。
在嘉道时期,两淮运商按每引银1两向船主支付江运水脚后,具体运输即由船主负责。而这时期的船主运输官盐都是亏损的,他们必须通过夹带私盐的方式来弥补。周济称:“千引之船,大约必须带私盐二千石。”(注:周济:《淮鹾问答》,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故嘉道时期不但盐商运销官盐无利可图,就连运输船户也一样是替朝廷和盐政机构“白打工”。
四、场商经营
在有关清代两淮盐业的繁杂史料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史料数据是失实的。这是因为一部分封建文人既不是盐商,也不是盐政主管官员,他们自身无行盐经历,只能通过道听途说或抄录他人文稿而著书立说。如黄钧宰说:“两淮额引一千六百九万有奇”(注:黄均宰:《金壶浪墨》卷一《盐商》,见《笔记小说大观》。)就显然有误。即使是一些官员或商人列举的数字,也不一定都可靠。如王赠芳曾说的“每引盐例纳课八钱,今增杂费积至七两有零”本文在前面就没有采用。下面笔者就以嘉道时期的场商经营为例用核算的方式对史料进行鉴别。
清代两淮盐业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商人对盐业生产的资本投入,有人把这说成是对灶户利益的侵害,这显然有失偏颇。因为在封建私有制条件,包括盐商在内的任何资本,都不敢说有绝对的安全。两淮盐业“并无数十年之富商”(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初年楚岸盐船封轮散卖史料(上)》,载《历史档案》1991年第1期。),“各姓代兴”(注:(民国)《歙县志》卷一《风俗》。)倒是很自然的现象。因此,盐业生产中形成复杂的资本格局是很正常的事情。只是在作成本核算时,要把商人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投资分开核算,以免相互重叠。
魏源称:“淮南各场,有商亭、灶亭、半商半灶之别,……商亭产皆商置,丁皆商招;其所煎之盐,照计火归垣;每桶二百斤,两桶成引;每桶给价钱百文至八百文止。盐价例无长落,即有灶丁借欠调剂,通计每桶约加百文而止。”(注:魏源:《筹鹾篇》,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这是说,凡商人投资的灶亭,灶丁是招来的,他们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也就不享受太多的利益,而是按盐的产量多少和质量的好坏获取报酬。“每桶给价钱百文至八百文”,即相当于每斤盐给0.5-4文。如此大的价差,除了与盐质有关外,与柴草投入的多少也有关,其次便是工钱。在两淮盐业中,有一部分灶户致富后,“不乐供煎,……雇募无业游民顶充”,而自身又“变成草户”(注:周济:《淮鹾问答》,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专向他人卖草。由此可知,陶澍在《会同钦差拟定盐务章程折子》中称“场盐每斤向卖制钱一二文、三四文不等”,肯定不是指场商对运商的卖盐价格,它甚至可能是上述场商或灶户支付给所雇灶丁的工钱或柴草费。笔者认为,场商在扣除灶丁的工钱或柴草费之后,再多的利润都应归为己有,只是这些利润应计算在生产领域,而与流通领域无关。
魏源又称:“灶亭则产皆灶丁自置。其盐任售各垣,其价随时长落。每桶贱则五六百文,贵则二千余文不等。此利在灶丁者。”(注:魏源:《筹鹾篇》,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这是本文所需讨论的灶户对场商的卖盐价格,这种价格不受任何商人的制约,但受市场的制约。笔者找到三个有关当时银钱兑换率的数据,即道光七年的1:1300(注:贺长龄:《驳长芦盐价改用银椿疏》,见《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四十二。),道光十年的1:1500(注:周济:《淮鹾问答》,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以及道光十四年初的1:1350(注:陶澍:《查覆楚西现卖盐价折子》,见《陶文毅公会集》卷十五。)。现取道光十年的1:1500,可知,当时灶户对场商的平均售盐价格为每引银1.67两(注:(500+2000)÷2×2÷1500=1.67。)。笔者曾设定并论证了乾隆五十四年灶户对场商的售盐价格为每引银1.3两(注:见拙稿《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载《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1期。),两者相比增长约28.5%。
魏源在对场商经营成本作分析时指出,除了灶户的售盐价格(又称桶价)有“高下迴异”外,“又有堆贮捆运之费,暨官私规草价长落之异,每引盐本至少约九钱一两,多者一两四五钱”(注:魏源:《筹鹾篇》,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笔者认为,这就是当时场商除购盐之外的其他各类经营费用之和,若取平均值则为每引银1.2两。笔者曾计算出乾隆时期场商其他各类费用及利润之和为每引银1.03两,当时确定其中的每引银0.515两为费用,所剩0.515两则为场商对官府的输纳及其自身利润之和(注:见拙稿《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载《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1期。),该时期场商的实得利润应为每引银0.2783两(注:见拙稿《明清两淮盐利个案两则》,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这就意味着,乾隆时期场商包括对官府输纳在内的其他各类费用之和为每引银0.7517两(即1.03-0.2783),而嘉道时期则为每引银1.2两。由此可见,嘉道时期场商与运商对官府的输钠是可以分别计算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魏源所说道光十一年以后的一段年份里“场商每引得二三两之利”(注:魏源:《筹鹾篇》,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是不准确的。现结合《筹鹾篇》和陶澍的《查覆楚西现卖盐价折子》的内容,作如下解释。淮盐“向来每引场价不过三两”,大约到道光十三至十六年时,确实涨到了“五两内外”,甚至每引银6两,但这主要是“场被水淹漫,秋冬之交,更加雨雪连绵,灶户不能煎熬”所致。至道光十九年时,场价又从每引银五六两的程度,回落至每引银约三两的价格。在此之前后,场商不可能有每引银二三两的利润。故笔者取嘉道时期场商对运商的售盐价格为每引银3.0两。
至此,嘉道时期场商的实得利润应为每引银0.13两(即3.0-1.67-1.2),其商业利润率则为4.3%(整个乾隆时期的场商平均实得利润为每引银0.2783两,场商对运商的平均售盐价格为每引银2.0两,其商业利润率为13.92%)。所谓嘉道时期场商实得利润为每引银0.13两,与本文前面确定的银钱兑换率1:1500有关,若确定为1:1400,则灶户对场商的售盐价格应为每引银1.786两。这样一来,场商与运商及运输船户一样,在官盐经营中无利可图。
五、窝价和运商成本汇总
陶澍在其《会同钦差拟定盐务章程折子》中说:“商运请引行盐,必先向有窝之家出价买单,然后赴司纳课。通计淮盐有根窝者一百五十二万五千九百余引,其无根窝而自用本名请引者亦十八万二千五百余引,足知行盐原不须用窝单。乃有窝之家辗转私售,如操市券,以一纸虚根,先正课而坐享原利,以致运商成本加重,昂价病民。”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清代行盐根窝(即引盐)不是商人私自造出来的,而是朝廷卖给商人,以作为行盐的凭证。对此,《清史稿》就有记载:“引商有专卖域,谓之引地。当始认时费不赀,故承为世业,谓着引窝。后或售与承运者。买单谓之窝单,价谓之窝价。”(注:《清史稿》卷一二三《食货四·盐法》。)商人一旦向朝廷把引窝买了下来,也就同时履行“先纳课、后行盐”的规矩,“如有拖欠,即将该商革退引窝,别募殷实商人承顶。所欠钱粮,着落该商家产追赔。”(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八二《盐法·禁例》;另王守基《山东盐法议略》(见《皇朝政典类纂》卷七十一)称:“遇有消乏退革,新商必交旧商窝价,方准接充。其价之多寡,以地之畅滞为衡。各省引商皆然。”)商人不可能保证没有风险,若持有引窝的商人资本或劳动力匮乏时,朝廷既不许退回引窝,又不许相互间调剂,则商人岂不是死路一条?引窝既然“如田产之印契”(注: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五《小倦游阁杂说二》。),是朝廷先卖给商人的,则为何不允许在商人之间买卖或租借?从明清两代的盐法看,朝廷从未禁止商人出卖或出租自己的盐引,只是有时会限制其价格。周济称:“不设根窝,无以收其利权,是盐务之保甲也。……至于年单一给十纲,即是两淮钞法,藉此招徕运本,接济转输。若去之,是绝借之路也。”(注:周济:《淮鹾问答》,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由此可见,陶澍把引窝称作“一纸虚根”是不符合事实的。
自乾隆初年开始,朝廷认可的窝价一直是每引银1两,而在实际执行中则会有涨有落,特别是当市面缺盐而盐价乱涨时,窝价也会随之乱涨。如乾隆五六年和乾隆二十八九年时(注:见拙稿《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载《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1期。),就有这种可能。但从整体看,窝价乱涨又只能被认作是一种局部的、非代表性的行为。这是因为,若窝价经常高于每引银1两,甚至达到二三两的程度,则势必要在商人报给朝廷的成本中反映出来,有关官员也会向朝廷具奏,官方文书就会有具体的记载。笔者在官方文书中找到不少与盐价有关的数据,但唯独对于窝价,却无法找到相应的记载。因此,本文只能把其大涨大落的现象,归为局部的、非代表性的行为。金安清称:“陶文毅之裁根窝,有富至巨万一朝赤贫者,盖窝单每引值二三两,忽改为一钱数分”(注:金安清:《水窗春呓》卷下《盐务五则》,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6页。)。包世臣则说:“年窝之价,部定每引给银一两,而畅销时,值或倍差。”(注: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五《小倦游阅杂说二》。)众所周知,嘉道时期两淮官引大量积滞,窝价怎能翻一番,甚至达二三两程度?清代淮盐确有畅销时期,但没有史料能够证明淮盐一畅销其窝价就必然翻番。自乾隆以来,凡官方对口岸价的确认,窝价没有突破每引银1.0两。一个最好的实例是,连抨击引窝最甚的陶澍本人,在计算窝价时仍取值每引银1.0两(注:陶澍:《敬陈两淮盐务积弊附片》,见《陶文毅公全集》卷十一。)。
周济称:“计一年所用硃单一百余万引,半系运商自置,其在外买单不过五十余万。”(注:周济:《淮鹾问答》,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清盐法志》也称:“各商将自己根窝及拨行他商年窝花名、引数,愿附某总商名下”(注:《清盐法志》卷一一四《运销门·行盐规例》。)。可见,当时并不是所有的运商,都须以每引银1两的代价租用他人年窝。但通过考察成本可知,当时所有的根窝持有人,无论自用或租给他人,都一律在成本中列入“窝价一两”。这是因为当时有许多对朝廷或盐政机构的输纳未被列入成本,商人提取的窝价,一方面可用于充顶一部分输纳,同时又为自己留下一部分利润。也就是说,窝价绝不是全部归盐商所有。这在汪士信先生的“应得利润”与“实得利润”分析中,也有清楚的计算。但笔者在《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一文中,则未涉及窝价(见该文资金平衡表)。这是因为窝价的收与支均表现在运商整体的内部,且一收一支正好可抵销,故不必再表现出来。故本文在作嘉道时期两淮运商整体成本核算时,仍不计算窝价。
通过上述分析,已得知当时运商的支出是:购盐每引银3.0两、朝廷和盐政机构的各类税费为每引银5.8873两、运输费用每引银4.0397两,此三项合计为每引银12.9270两。而该时期盐商在口岸的销售价格是每引银12.90两,两者相比可知,嘉道时期的运商在运销官盐时确实是无利可图的。正因上述所有成本项目中并不包括窝价,故可断定,所谓“先正课而坐享厚利,以致运商成本加重,昂价病民”的指责,是不符合事实的。陶澍是有意把嘉道时期淮盐衰落的责任推给商人,但他自己的数据恰又表明,以窝价来指责商人牟取暴利,是难以立足的。或许有人认为,本文所列是官方确定的口岸价格,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因窝价的存在,使实际口岸价远高于官方定价,从而“昂价病民”。但据笔者所查,因嘉道时期官盐壅滞、私盐泛滥,汉岸实际价格有时反而低于朝廷定价(注:笔者未刊稿:《清嘉道时期两淮官盐的壅滞》。)。
六、利润估算
通过前面的估算,笔者认为嘉道时期运商的官盐运销利润为零。然而,商人是不可能做无利生意的。据各种史料的综合分析,其主要的利润来源是通过夹带盐斤来实现的。
关于官盐运销过程中的夹带盐斤,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加大每一引(即一大包)盐的实际重量,这一般是运商所为;另一类是增加每一船的实际包数,这一般是江运船户所为。有史料记载如下:
1.李澄称:“今商捆盐包,每引有多带至五六十斤者,……加以船户之夹带,而子包之数至不可稽。”(注:李澄:《淮鹾备要》卷六(特别鸣谢张荣生先生惠赐该史料)。)
2.包世臣称:“官商夹带加斤,十已浮四,益以船私,比水程所载引数,不啻过倍。”(注:包世臣:《包世臣全集·庚辰杂著五》。)
3.陶澍称:“是以从前商人赴场捆运,每引于定额三百六十四斤之外,仍带加三配割及恩免课盐二十斤,尚有包内所带之私不下百数十斤,通计每引几至五百斤有零,暑月加耗不在其内。”(注:陶澍:《筹议加斤减价兼疏积引折子》,见《陶澍集》第177页。)
本文按陶澍所称,取每引盐实际重量为500斤,若扣除官方的核算重量374斤,则每引夹带126斤,这相当于官方核算定额的33.69%,即运商每运销一引官盐,便夹带盐斤0.3369引。由此得知,嘉道时期运商每运销官盐一引,其通过夹带盐斤的方式,可获利银1.8806两(注:周济《淮鹾问答》称:“汉口卖私,每斤五十余文。”由此推测,盐商夹带盐斤是与官盐一起销售的,故价格也与官价接近。本文仍取每引银12.90两。夹带盐斤主要是躲避对朝廷及盐政机构的输纳每引银5.609两(含捐输)。故运商每运销官盐一引,通过夹带盐斤获利为:(12.90-3.0-4.0397-0.2783344)×0.3369=1.8806。)。但这实际是运商运销1.3369引盐所得的利润,故折算起来,其平均每引获利为银1.4067两,其商业利润率则为10.90%(注:1.4067÷12.90=0.1090。)。现将有关数据列表如下:
嘉道时期运商资金平衡表(以运销官盐—引为基础进行核算)
关于运商的资金周转状况,以往曾引用过三条史料。即陶澍称:“向系两年三运,今乃一运两年,愈迟愈积,月利愈亏。”(注:陶澍:《再陈淮鹾积弊折子》,见《陶文毅公全集》卷十一。)包世臣称:“官船旧时受载,……一年受载两三次,……今船一载,需年半乃能回空。”(注:包世臣:《包世臣全集·庚辰杂著五》。)周济则称:“近来两年一运,……从前两年三运。”(注:周济:《淮鹾问答》,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一。)现再引用两条史料,即:
1.道光元年六月,湖广总督陈若霖奏折称:“自上年十一月到岸起,至本年五月底止,……积存各纲引盐三十四万八千一百十九引”,现“先将存积最久之上年十一、十二两月大小商到岸盐船尽数开售,……俟十一、十二两月之盐销售将竣,即将正二两月到岸之盐接手开售,其三四五等月积盐亦照此办理。”(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初年楚岸盐船封轮散卖史料(上)》,载《历史档案》1991年第1期。)两淮至汉岸约二千余里,途中耗时约一至两个月(注:李澄:《淮鹾备要》卷六。)。
2.道光元年三月,两江总督孙玉廷奏折称:“经营贵于转运,如一岁而得两运,虽一次获息五厘(即5%),而合算即有一分(即10%),今因封轮而止获一运,虽一次获息可愈五厘,而合算仍不如两运之多。”(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初年楚岸盐船封轮散卖史料(上)》,载《历史档案》1991年第1期。)
综合上述史料,本文拟就乾隆以来乃至嘉道时期两淮运商的资本周转问题,提出如下理解:大盐商船大引多,他们的资本周转相对缓慢,而小盐商(尤其是筹借营运资本和租用他人年窝的小盐商)则资本周转较快。乾隆时期,大中盐商每年约周转1.5至2次,小盐商则2至3次;嘉道时期,大中盐商每年约周转1至1.5次,小盐商则1.5至2次。但进入道光年间以后,其资金周转次数进一步下降,甚至到“一运两年”或“三年两运”的程度。对照这些分析,可就不同类型运商的年度流动资金利润率问题进行估计。但要说明,嘉道时期小盐商一年运销两次,合算获息一分(即10%),这是指他们的年度流动资金利润率,它与本文前面得出的运商商业利润率10.90%的概念不同。
关于江运船户如何通过夹带盐斤获利,可参见周济的《淮鹾问答》。由乾隆五十三年成本单可知,江运二千余里,其费用只占运商整个运输费的一小部分,而由盐场到仪征的数百里水运,其费用却占大部,且名目繁杂,这除了与本文所提30%的费用暗藏有关外,更与“埠头”的存在有关。“埠头”与两淮土著势力、官府和大盐商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在数个世纪的两淮盐商发展史中,较少见有关于土著商人的记载,而“埠头”则可能是两淮土著势力获取利益的捷径。因此,两淮境内的运输费用高昂是可以理解的。
前面已得出嘉道时期场商经营官盐获利仅每引银0.13两。可以肯定,场商同样不会做无利的生意。好在运商和江运船户的夹带盐斤都来自于场商,下面再对场商的获利问题进行讨论。
1.运商每运销官盐一引,便夹带盐斤0.3369引(即126斤),这与包世臣所称“十已浮四”是相近的。
2.周济称:“是以千引之船,大约必带私二千石”。由此得知,江运船户每运一引官盐,要夹带240斤(即夹带私盐0.6417引)(注:一石为120斤,2000石则为24万斤。由此得知江运船户每运一引官盐,其夹带盐斤为:120×2000÷1000=240斤(即0.6417引)。)。
3.通过上述估算得知,每运销官盐一引,运商与江运船户共夹带盐366斤,即0.9786引。这又与包世臣所称“不啻过倍”是相符的。
4.陶澍称:“每船装官盐十之五六,余船尽以装私,谓之‘跑风’”(注:陶澍:《再陈淮鹾积弊折子》,见《陶文毅公全集》卷十一。)。其意是指,官盐占运销总量的50-60%,私盐则占40-50%,这与笔者的估算结果略有差别,但基本是吻合的。
5.场商在经营私盐时,其购盐、贮运包装的费用,以及对官吏胥役的私人输纳等均无法省去,唯一可节省的就是应缴给官府的那一部分规费。笔者未查到其具体数额,但据魏源的《筹鹾篇》称:“又有堆贮捆运之费,暨官私规草价长落之异,每引盐本至少约九钱一两,多者一两四五钱”,即平均为每引银1.2两。很显然,这“盐本”包括除购盐之外(每引银1.67两已另计)的全部经营费用,其中就有应缴纳给官府的规费。因嘉道时期过高的税费,使盐商经营官盐普遍无利可图,故这里不妨取这部分规费占其“盐本”的三分之一,即每引银0.4两。由此得知,场商经营0.9786引私盐获利为银0.5187两(注:(0.4+0.13)×0.9786=0.5187(在场商资金平衡表中,该数取为0.5186。)。若再加上经营一引官盐所得利润银1.31两,则场商每经营一引官盐并通过夹带0.9786引私盐的方式,共获利银0.6487两,其平均每引获利银0.3278两。
6.因场商的售盐价格(即其销售收入)为每引银3.0两,故其商业利润率为10.93%。现将有关数据列表如下:
嘉道时期场商资金平衡表(以经营官盐—引为基础进行核算)
七、结语
以上估算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尚有待新史料的发现来不断改进。尽管如此,我们仍可看出,嘉道时期无论是场商还是运商,甚至包括江运船户,如果仅是经营官盐,则无利可图,甚至是亏损的,但如果把夹带盐斤也计算进去,则是有利可图,并且其商业利润率大体与乾隆时期接近。那么,是一种什么因素使两淮盐商在嘉道时期趋向衰落?经本文考证,该时期商人为了获利,在运销官盐一引的同时,合计夹带盐斤0.9786引,从而使淮盐实际运销总量比官方定额(指重量)高出近一倍。而这些被夹带的盐斤基本随同官盐一起运销,其价格也就与官方定价一致,故它们无法与其他各种价格的私盐作自由竞争。在此情况下,两淮官盐及其夹带盐斤的销售状况,就取决与官府对其他各种私盐的打击力度。从嘉庆十五年以来,两淮官盐几乎没有一年能完成其定额销售量169万引。商人为了避免赔纳,就只能把上一年的未销数结转到下一年,以此类推,则每隔几年就会出现一次统销,又称铳销。即这一年的官盐可不必运销,但应缴税课则由商人赔纳。运商每运销一引官盐,通过夹盐盐斤方式可获利银1.8806两,而若全赔税费则需银5.2两。这就是说,运商即使在每年都完成官盐运销定额的情况下,也需用约两年零八个月的全部利润,才能赔纳一年的课题,而该时期商人是不可能完成官盐定额销量的。因此,该时期运商年年都是处在赔纳的状态,所谓四千万银的“悬欠”,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一面赔纳,一面又积累而成的。
这里要特别提及那些大盐商。他们在两淮盐业中,持有大部分的盐引和行盐资本,在正常情况下,是获利大户,而在嘉道时期则成了赔纳的主体。那些资金少,甚至没有引窝的小盐商,原来是附属于大盐商之下,现在倒成了大盐商的竞争对手。因为在该时期,夹带盐斤和加速资金周转是商人获利的重要手段,小盐商为了与其他私盐竞争,其资金周转速度和夹带盐斤的数量,可能比本文前面的分析有过之而无不及。尤其他们都是一些“今岁行而改岁止,去来无定”(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初年楚岸盐船封轮散卖史料(上)》,载《历史档案》1991年第1期。)的人。因此,对于那些为两淮盐业做出贡献的大商人,这时特别需要朝廷的体恤,以给他们一个喘息的机会。而在当时,也确有不少有识之士是这样认为的。如道光九年十二月初九日,两江总督蒋攸铦仍在替商人说情(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九年两淮盐务史料》,载《历史档案》1997年第4期。)。但与此同时,一般谴责并要求斥革商人(尤其是大商人)的浪潮也在朝野间掀起,其有关分析请见笔者《清嘉道时期两淮官盐的壅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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