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原则在国际反倾销措施中的地位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公共利益原则在国际反倾销措施中的地位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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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即人们因受客观规律制约,为了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需求。公共利益是从利益性质的角度强调此种利益的公共性而非私人(个人)利益,常表现为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国际社会利益。从性质上讲,这三者是统一的,但各有侧重。社会利益是从主体角度强调利益主体是社会。国家利益有两层含义:一是国际政治范畴中的国家利益,指的是一个民族的国家利益,与之相对的是集团利益、国际利益或世界利益。二是指国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利益,指的是政府利益或政府代表的全国性利益,有人认为国家利益就是社会利益,不仅表现形式上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也确定包含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从严格意义上讲,国家利益应等于社会整体利益。国际社会利益(国际社会公共利益)是以国家为主要国际法主体所组成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各种利益都来源于对社会有限资源的控制,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各种社会利益的冲突在所难免。要解决这种利益的冲突,需要社会的各种制度对各种利益作出估价或衡量,并为协调各种利益冲突提供标准,从而协商各种利益关系,使各种利益得到实现。利益是各种社会制度的基础,各种社会制度不仅要以利益作为基础,而且要体现各种利益关系,为各种利益关系的实现提供保证。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跟其他社会制度一样,不仅要以公共利益原则作为基础,体现公共利益关系,而且要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证。

一、公共利益在国际反倾销制度中的体现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中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国市场上的相同产品的销售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学角度出发,倾销作为企业竞争的价格手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倾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进口国产生积极影响,如能使进口国的消费者买到廉价商品,能刺激进口国市场竞争者,但倾销超出一定的限度,以冲击或者摧垮进口国国内竞争对手为目的时,则被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应予以抵制和谴责。

长期以来,许多国家为了抵制和制裁倾销对本国工业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他国商品纷纷制定和实施反倾销法。其目的是维护公平贸易原则,保护国内工业不致遭到破坏。反倾销措施是WTO所允许使用的一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也是实现国际社会利益、国内社会利益及相互利益平衡的有效措施之一。国际反倾销法(WTO《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国内反倾销法中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国际社会公共利益和各国公共利益的矛盾与协调

国际社会公共利益是以国家为主要国际法主体所组成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各国国家公共利益是国家作为国际社会单个成员和特定领土疆域内统治者的总体社会利益。二者不仅在立足点和涉及的范围上不同,而且在实现方式上也不同。

国际反倾销法立法目的非常明确,既反对倾销这种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允许各国对其采取制裁措施,以保护各国的公共利益,同时也反对将反倾销法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破坏现有的自由贸易秩序,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各国制定的国内反倾销法无一例外地体现了反倾销法特有的主要功能:反对倾销,保护国内正常、公平、合理的贸易秩序,保护本国的公共利益,同时维护国际贸易的公正性,保护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在需要的时候也要发挥反倾销法作为“商业防卫法”的功能,既保护国内市场,保护国内幼稚工业和特殊产业的发展,也可对国外不正当的歧视性反倾销行为起威慑作用。无论国际反倾销法还是各国反倾销法的创立、遵守和制裁都是坚持以相互制约为主导原则。这是国际社会权力分散和利益制约的结果。另外,国际反倾销法的实施也需要各国反倾销法的补充才能实现。国际反倾销法和各国反倾销法兼具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防卫双重功能,是实现国际社会公共利益和各国公共利益的一种特殊工具。

2.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企业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统一

当今时代发展的主题已从政治转向经济,并表现为政治经济化和经济政治化,二者互为目的和手段。反倾销的双重功能,即反对倾销,保护国内正常、公平、合理的贸易经济秩序(经济利益)的反不正当竞争的功能和贸易保护(政治利益)的商业防卫功能,体现了各国国内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相互融合和统一。

反倾销法所直接规范的是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国家对企业利益的保护。国际反倾销法第9条规定了“较少征税规则”,即如果较少征税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则最好征税额小于倾销幅度。它表明了WTO鼓励各成员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应尽量减少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在对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仅要考虑较少征税规则,还要考虑该产业的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因为各国内的产业之间都有一定联系,一种产业的生产受到阻碍,会影响到其他产业。另外还要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企业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都是国内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各国反倾销法的制定和实施乃至国际反倾销法的制定和实施,也充分体现了这几方面的利益关系,为平衡协调各方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二、公共利益原则在世界各国反倾销法中的地位

在公共利益原则问题上,各国做法不尽相同。

欧盟是世界上最早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适当引入反倾销立法与实施的国家。在第384196号《反倾销条例》中对公共利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决定是否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时,需要考虑欧盟公共利益。该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关于是否应欧共体利益要求进行干预的裁定,应当建立在对所有的不同利益,包括国内产业的、用户的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评价的基础上。只有当所有当事人根据第2条都有机会发表意见,才能根据本条做出裁定。”这是欧盟反倾销法中突出的特点之一。另外,欧盟在调查中不仅计算倾销幅度,同时还计算损害幅度,在反倾销税计算和征收上执行的是“税额从轻原则”,即以能否消除对国内工业的损害为征税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征收较低的税就可以消除倾销对国内工业造成的损害,则应当以较低税额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从轻原则,也从一定意义上反映出欧盟反倾销法试图协调平衡各国国内生产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这也是公共利益原则的进一步体现。欧盟在反倾销法实施中,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共利益原则,但有时也出现不同程度的扭曲。例如,1995年6月,欧盟委员会在对从中国进口的粉末活性炭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过程中,虽然有效保护了欧盟相关生产企业,但给欧盟用户带来很大损失,而欧盟理事会却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并作出了反倾销决议。

加拿大也是较早考虑公共利益立法问题的国家。1985年制定的《特别进口措施法》第45节规定,允许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前,考虑征收反倾销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并允许任何与调查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向国际贸易法庭陈述相关的利益。但国际贸易法庭在行政实践中却利用其自由裁量权任意解释公共利益问题,导致在确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时更多的是考虑本国工业的受损情况,而很少考虑消费者利益。

日本在《关税定率法》第9条第1款规定,在具备倾销、损害、因果关系三个条件之后,还必须有主管机关“认为有维护其产业的必要”才可征收反倾销税。可以说,其“必要性”原则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要求。

美国现行反倾销法及WTO反倾销规则与其他国相比,显得更加苛刻和严格。在确定倾销与损害之因果关系上,美国采取的是“最小原因原则”。在反倾销税征收标准上,没有采取“税额从轻原则”。在反倾销法中尚无有关考虑公共利益的损害的规定,即在确定损害时,并不对国内消费者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加以考虑。反倾销税税额都严格按照倾销幅度来加以计算和征收,仍显苛刻。但尽管在反倾销法中没有专门的公共利益原则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却不得不或多或少地考虑一些涉及本国政治、经济利益的因素,包括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也不同程度地兼顾了公共利益原则。

国际反倾销法是各国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合法手段,也是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和法律的核心内容。它确立了公共利益原则,为各成员国实施反倾销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第9条规定了“较少征税规则”,要求各国主管机关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充分考虑公共利益,把公共利益作为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一个必备条件。

2001年12月11日,WTO规则正式对我国生效。我国务院于2001年11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也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它是顺应世界各国反倾销立法的潮流,履行中国作为WTO成员方的法律义务、减少因实施反顷销而导致的贸易争端,面临反倾销的严峻挑战而产生的。该条例没有对“公共利益原则”作相应的明确规定,这样在实施对外国进口产品反倾销时,不利于权衡国家政治、经济、国内工业、用户之间的利益,可能导致因片面保护某一利益而损害国家整体利益、对外贸易关系和消费者的利益,在国内物价水平、就业机会、社会福利等方面也会产生一系列连索反应。同时,在国外实施反倾销措施时,也不能有效对抗。

总之,在全球一体化和高度依存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任何一国都不可能单靠本国自身的国家权力来实现其利益目标。一国反倾销法的制定实施不仅要受到其他国家经济实力与对抗性措施的制约,同时还要与现有的国际性法律规范和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利益。随着世界各国反倾销立法与适用的日益普遍化、复杂化,各国公共利益问题以及国际公共利益问题将成为影响反倾销的重要因素。公共利益原则必将成为各国乃至国际反倾销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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