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之后APEC成员国金融政策的变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员国论文,变动论文,金融危机论文,政策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APEC成员国倾向于使用宽容性金融政策来促成经济回升
迄今为止亚洲国家金融体制的调整仍在进行中,从整个金融改革的措施及背景来看,APEC成员国更倾向于一种宽容性框架(RegulatoryForbearanceonBanks)来促成本国经济的复苏。IMF在危机初期的严厉思路仅仅是一种长期目标,而不是危机后迅速恢复和重建的短期措施。APEC成员的金融体制不仅没有得到根本性的“净化”,反而影响了其它谨慎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正常经营,导致投资者和公众对金融体系信心的动摇。
APEC成员国,尤其是遭受金融危机损害的国家基本上采用了和IMF药方不同的宽容性金融政策。这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APEC成员国随着本币汇率的稳定普遍采取了低利率的扩张政策,而不是IMF所设想的高利率紧缩政策,这使得金融系统流动性匮乏的局面有所缓解。目前除了印尼仍然在危机中挣扎之外,亚洲各国的利率基本接近危机前的水平。第二,APEC成员国对其国际收支政策也进行了适当调整,使得国际收支状态有所改善。在危机之前许多APEC成员均存在较大的经常项目收支赤字,但大量的资本内流掩盖和推迟了其调整国际收支政策的必要性。在危机之后的两年间,APEC成员国意识到国际资本流动具有较大的易变性,资本项目顺差不能永久地用来弥补其经常项目的逆差,过度举债也不能替代本国资本积累。国此开始重新审视改善国际收支的重要性,去年IMF在评估其对泰国、韩国和印尼的援助方案时,已经调整了对三国经常项目收支的估计,乐观地认为它们在1998—2000年均将保持占GDP2-6%的顺差(TimothyLanetc.;1999)(注:Timothy Lanetc:"IMF Supported Programs in Indonesia,Korea and Thailand:APreliminary Assessment",IMF Occasional Paper no.178,1999)。第三,APEC成员国采取的低利率政策远比IMF所设想的宽松,甚至也采取了较IMF紧缩财政要求相反的扩张性政策,例如印尼和韩国1999年度的财政赤字达到GDP的6%,已经远远超出了IMF与其达成的最初协议中许可的范围。从总体上说,遭受危机的APEC成员并没有经历墨西哥式的极其严厉的财政贷币双紧缩,而是普遍采取了较积极的、富有一定技巧的扩张政策。
APEC成员国所采取的宽容性金融政策对本地区迅速走出经济谷底有重要作用,从中可得出重要经验,即APEC成员和IMF在危机初期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在东亚国家已经纷纷偏离IMF的既定框架而转向宽容性金融政策后,IMF也作出了适当的调和。例如,尽管IMF认为资本管制措施可能延缓亚洲国家金融改革进程,但也承认如果能够对其进行完善的监督,资本管制还是能够发挥暂时的和建设性的作用的(ManeulGuitian;1998)(注:Manul Guitian:“管理全球性资本流动的挑战”,IMF季刊《金融与发展》1998年6月号。)。我们认为:宽容性框架的成功对国际社会和APEC有双重涵义,一是国际社会应该意识到,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开放过程必须与其市场管理能力相匹配,否则良好的愿望可能会导致相反的结果(FanGang;1998)(注:Fan Gang:"Burst of Global Fiancial Bubble and the Asia Crisis:Reform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 System: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ueloping Countries",paper presented to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Asia Crisis and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ystem,Rome,September6-8,1998。);二是遭受危机的国家应意识到,宽容性框架只是辅助而不是替代,体制重组的巨大成本和痛苦迟早总是要付出而不能永久回避。对APEC成员国来说,建立竞争性的、开放型的金融体制仍然极其必要(Williamson,2000))(注:John Williamson:"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in Post-Crisis Asia",ADB Institute Working Paper no.8,March,2000.)。我们建议,目前APEC成员的宽容性金融政策应在未来向开放亚洲金融区域化转变,致力于形成一个具有开放区域主义特征的、具备区域货币协调机制和区域金融监管机制的亚洲区域金融板块(钟伟;2000))(注:钟伟:《资本浪潮:金融资本全球化论纲》,中国财政出版社2000年版,第345—349页。)。
二、APEC成员国过分依赖国有化政策来化解金融体系中的不良资产
尽管目前APEC成员国经济增长已重视活力,但如果银行不良债权这个关键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那么,APEC成员国的金融重组和经济复苏就很可能极为脆弱。针对此点,APEC各成员采取了大体类似的国有化解决框架,主要方式大体有以政府债券置换银行不良债权、为增加银行资本金进行注资、推进金融机构的整顿与合并、调整企业债务结构等。APEC成员国处理银行系统不良资产的进展仍然较为缓慢(横江芳惠;1999)(注:横江芳惠:“重建亚洲经济关键在处理不良债权,”《日本工业新闻》1999年7月30日。)。
部分APEC成员国因其金融体系中不良资产规模巨大,政府不得不采取强硬的国有化政策。这些国家倾向于认为国有化是帮助它们迅速摆脱危机的最简捷和可行的政策选择。政府成为银行的主要股东之后,可以迫使其他股东正视他们所回避的困难和应承受的代价,并在与国内外债权人谈判时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在政府将初步完成重组和呆坏帐处理的银行予以重新出售之后,银行业可能迅速改观。此外,尽管国有化牵涉到政府债券和银行股权的置换,但由于此类政府债券往往是不可流通的零息债券,因此除了加大政府赤字以外,不大可能引发通货膨胀。鉴于此,金融危机后的印尼、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金融政策在不同程度上都体现出对这种方式的依赖性。
在以上种种措施中,APEC成员国运用得较多的是成立专门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资产置换来化解金融体系的不良资产。例如,1998年9月雅加达推出了一个金融重组的一揽子计划,政府对情况讨好的银行最多可持股权80%。泰国则在危机后不久专门成立了总额为79亿美元的金融机构发展基金FIDF(Financialinstitute Development Fund)。马来西亚采取的国有化政策是专门成立两家金融重组机构,分别负责注资和债券—坏账置换工作。韩国为实施金融重组建立了韩国资产管理公司(The Korea Asset Management corp,Kamco)。事实证明,政府直接以注资和资产置换等方式化解金融体系的不良资产有较大的局限性和危险性,可能会导致公共资金的耗尽。例如迄今为止韩国政府为Kamco筹集的资金约为250亿美元(大概只及重组实际所需资金的1/5),目前,Kamco资本金接近耗尽,而财阀不良资产问题依然严峻,进展显然较为缓慢(Faith.Keenan;1998)(注:Faith Keenan:"Last Resort",FarEastern Economic Review,December.17,1998。)。而泰国央行不得不在2000年6月23日从其外汇储备中划拨1300亿泰株,帮助泰国金融机构发展基金(FIDF)偿还债务。而此前泰国政府为偿还FIDF的债已发行了5000亿泰珠的长期国债。如果泰国政府继续通过长期国债筹措债务资金,那么下一财年泰国国债的比重将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60%,进而影响到泰国的金融稳定。
我们认为:近年来的实践证明,APEC成员国过分依赖国有化政策化解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所遇到的最大的困难,并不在于坏账的注销,而在于化解过程中如何重新塑造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之间的关系。例如韩国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混乱的关系,以及财阀对金融机构控制可能是金融体系不良资产堆积如山的根本原因(ZhongWei;2000)(注:Zhong Wei:"The Financial System Restructuring and FinancilPolicy Adjustment in Post-Crisis East Asia and Its lesson toChina",Research Paper on APEC,China APEC Policy ResearchCenter,Feb,2000.)。泰国政府如何化解泰军事银行和为皇窒理财的SIAM银行的不良资产同样也反映出这个问题。此外,美国80年代末为解决金融机构的局部危机(储贷机构的破产风潮)而建立了RTC(ResOlutioncorp),东亚国家在金融危机后为解决金融机构的系统危机(不良资产的不断积累)建立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大致沿袭了RTC模式,这种沿袭的有效性看来是值得商榷的。
三、APEC成员国对管理国际资本流动的态度趋向于灵活务实
在金融危机后,APEC成员国乃至整个国际社会都对管理国际资本流动的必要性有了重认识。现在的全球金融体系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性,即一国外汇储备相对于数万亿美元之巨国际游资之间的不对称,有限的国家金融监管相对于庞大跨国银行全球经营战略的不对称,只要上述不对称性存在,就存在管理全球资本流动的理由。
APEC成员国并没有否认开放的资本市场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可能带来全球福利增进,但亚洲危机很大程度上是一场“资本帐户”危机,是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不协调的资本帐户自由化及本土软弱的银行业的共同产物(Yoshitomi;1999)(注:Masaru Yoshiromi:"Capital-Account Crisis and Credit Contraction,"ADB Institute Working Paper,no.2,May,1999。)。并且资本管制政策在APEC地区的重新强化仍然是趋势而不是普遍的现实。其中马来西亚政府在1998年9月1日开始实施了严厉的外汇管制,但这种管制主要是针对短期资本流动设置了更多的壁垒,其结果是马来西亚经济最早走出了困境。泰国和台湾地区在金融自由化方面并没有明显的倒退,只是阻止一些巨型对冲基金进入本国金融市场并禁止本国金融机构与其往来而己。至于香港在1998年9月开始取消部分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及修改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作法,与其说是违背自由主义精神,试图对资本流动进行管制,不如说反映了APEC成员对本地区资本市场被操纵的抗争。因此APEC资本管制的抬头隐含着这样的政策调整:如果APEC区域资本市场是健全的,那么资本管制措施就是可质疑的;如果部分APEC成员国的资本市场是被操纵的,那么资本管制就是暂时必要。自由运作的市场是不应被人为操纵的,如果市场被操纵了,那就谈不上自由市场,更谈不上用自由化政策。APEC重拾资本管制正在于清除巨型跨国金融机构暗中操纵市场的可能性,不是单纯的政府管制。在这一点上APEC无可指责。可以比照的例子是2000年7月欧盟委员会向比利时、芬兰、爱尔兰和葡萄牙四个欧元区国家的120家大银行发出了警告,指控它们订立秘密协议,非法调整货币兑换率,从中牟利。可见对于市场操纵哪怕是欧盟或欧洲央行也是无法容忍的。
长期资本管制并不是APEC成员国可取的金融政策方向,但是如果希望它们告别资本管制,则根本措施并不在给予其外部压力,而是如何有效协调APEC成员国与跨国银行之间的关系。跨国银行是当今资本市场中活动的主体,部分APEC成员国与跨国银行缺乏协调是多方面的,最基本的矛盾在于跨国银行倾向于追求资本的自由流动,以及自身在全球资本调度能力的强化,而部分APEC成员则认为,其金融体制本身的弱点以及资本流动的易变性为跨国银行操纵市场提供了可能,在亚洲危机后,跨国银行认为其在危机中是无辜的受害者,而马来西亚:泰国等则认为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跨国银行(放款方)以及本国金融机构(贷入方)共同判断错误所引起的,跨国银行也应分摊危机损失(钟伟;1998)(注:钟伟:“从对冲基金和跨国银行看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重组”,《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9年第四期。)。
我们建议:(1)APEC成员国应力图形成一个APEC成员与跨国银行借贷双方共担责任的区域性框架,以阻止金融恐慌和突发性金融事件;此外还应有一个事后的有关债务重组的国际性制度机制,这样的机制应该为借贷双方克服恐慌和“有序地自救”,包括为有序地步入破产程序提供可能性(Jeffrey Sachs;1997)(注:Jeffrey Sachs:"IMF IS A POWER Unto Itself",Financial Times,Dec.11,1997.)。(2)APEC成员国应该部分采纳类似美国的《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1999)的监管框架,通过国内立法赋予本国金融监管当局要求跨国银行向东道国提供并帐并表的金融报表、通过降低国家监管和跨国银行全球资本调度之间的不对称性来降低市场操纵的可能性。
四、APEC成员国的金融政策取向有利于建立汇率联合浮动机制
越来越多的APEC成员意识到,亚洲金融危机的蔓延既证实了东亚区域经济联动明显,也反映出APEC成员之间在区域金融领域缺乏有效的协调途径。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迅速的背景下,一国的国内金融政策很可能通过“外溢效应”对其邻国经济甚至整个区域经济产生影响,APEC内部缺乏协调机制的金融政策必将削弱区域内金融监管的总体效能(注:Ramesh Adhikari Ulrich.Hiemenz:"Achieving Financial Stability in Asia",OECD& ADB,Development Center Seminars,May,2000。)。
从APEC单边协调主义的特征来看,其成员国已经有进行经济金融政策协同的取向。例如,1998年泰国外长素林就建议东盟内部以新的“灵活于预”原则来替代“互不干预内政”原则,以缓解政策外溢效应对邻国的可能影响,其建议得到了菲律宾外长DomingoSiazon的支持。尽管东盟作为一个整体可能还很难接受“灵活干预”原则,但包括东亚金融政策在内的社会、经济政策协调势所难免(NayanChanda;1998)(注:Nayan Chanda:"In the Bunker,"Far Eastern Eco-nomicReview,August 6,1998。)。在1998年12月东盟发表的《河内宣言》第18条中强调了“加紧各国和集体努力”,说明东南亚在危机后在“互不干预内政”和“灵活干预”原则之间有了某种妥协的可能(陆建人1999)(注:陆建人:“金融危机之后东盟的政治走向”,《世界经济与政治》1999年第7期。)。这是APEC内部次区域层次的多边政治协调变化。马哈蒂尔则在1999年8月呼吁创立“东亚经济会议”,即争取由东盟加上日中韩三国建立一个地区性协商组织。这样就能由它而不是IMF来对陷入危机的亚洲国家提供援助。这些设想表明,APEC已经意识到区域金融缺乏协调并在进行政策调整,但亚洲危机三年来的进展说明这些政策调整离形成APEC内区域性、制度性的协调机制还相去遥远。
APEC成员国以何种形式达成区域金融政策的协调以抵御未来危机的冲击?一种选择是创立亚洲基金组织,IMF总裁克勒在2000年7月访问亚洲五国途中,表达了他支持成立亚洲贷币基金的观点。由于APEC大多数成员,尤其是东亚国家和地区具有高储蓄率和高贸易盈余,并持有超过7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因此技术上说成立亚洲基金是有可能的,但显然该组织的问世不仅取决于APEC,也将受到来自国际金融组织、美国和欧盟等多方面的影响。另一种选择是扩大了的货币互换协议。在亚洲开发银行2000年5月6日的清迈年会上,一些APEC成员国表示,亚洲各国须深化基金融改革以寻求避免金融危机的长久之策。基于此目的,与会的东盟十国及中国、日本、南韩在6日达成协议,计划通过扩大货币互换避免再出现1997年泰铢被狙击后引发的金融危机。根据协议中的货币回购计划,亚洲各国在货币受到狙击或出现其他危机时,可以互相调换手头的货币以应急,这样多边货币互换便能有效调动这一资源,形成具有亚洲国家区域“自决”特征的可操作性框架。
我们认为,APEC成员国的金融政策取向已经有利于建立较之扩大了的货币互换协议更为可靠的汇率联合浮动机制,这种汇率联合浮动可以是区域的或次区域的。例如中港台新等就初步具备这样的可能性:第一,相当多的亚洲国家和地区采取的仍然是钉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近三年来许多成员国的货币相对于美元的汇率浮动范围被控制在很窄的幅度之内,因此事实上相当多的人PEC成员已经具备不对既有汇率制度进行根本变革,即实现彼此间货币汇率联合浮动的能力。第二,APEC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相关度和投资相关度比较高,其中东亚区域内贸易水平甚至已经超出NAFTA而与欧盟接近,具备实现联合汇率浮动的宏观经济基础。第三,如果亚洲国家能够就扩大货币互换计划的细节、条件、规模和进程表达成一揽子协议,那么联合汇率浮动机制遭遇外部压力时,成员间可以通过多边的扩大货币互换协议为某一成员提供强有力的稳定汇率支持。第四,目前APEC成员中小型开放经济体的外汇储备往往超过其流通现钞,却仍然不足以免遭投机性攻击。因此,部分APEC成员将其货币从钉住美元尝试性地暂时改为以美元为中心的汇率联合浮动,并随加入汇率联动机制货币的增加而弱化美元中心,推进到联合独立浮动,在很大程度上是比较经济和具有吸引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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