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组织体制创新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的选择_农业论文

农业组织体制创新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的选择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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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效率”和“公平”原则指导农地产权结构的选择

通俗地说,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注: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71页。)正因如此,我国的人民公社不合理的产权结构和经济组织形式所造成的低效率及高费用,导致了这种制度的解体;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其平等自愿的经济契约方式及合理的分配方式形成了较强的生产激励,节省了生产的组织、监督和管理费用,因而成为取代人民公社的“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这突出地表明效率是促进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随着农村市场取向改革的逐渐深入,我国现行的农业组织制度和土地产权结构深层次矛盾日渐突出,又面临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必要。

但在另一方面,“效率”虽然是促进制度创新的重要因素,但却并非唯一因素,制度变迁会受到“预期成本”的制约。一项制度安排能否被创新,关键取决于“预期的净收益(即指潜在利润)”是否“超过预期成本”,“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注:〔美〕科思·诺思等:《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47页。)一种制度安排,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分配的方案。当制度发生变革时,不仅会使资源配置效率发生变化,还会导致利益的重新分配或调整。由于原有利益格局被打破,如果受损者形成的改革阻力过大,即所谓“摩擦成本”过高,则可能导致改革的失败。而任何只顾“效率”不顾“公平”的制度选择必然会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往往使得制度变迁和运行的“成本”过高而大大降低预期“效率”,最终走向其否定自身的反面;甚至还可能由于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激烈冲突和对抗所产生的摩擦成本太高,使得制度创新根本无法实现。

根据甘肃省农业的现状,土地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仅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基本收入来源和重要的“社会保障”。由此决定了在土地产权的配置方面,尤其是在土地使用权进行初始分配(或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而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基本生存权,按照“公平”的原则予以安排。然后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促进土地的流转,逐步将“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到土地经营之中。

因此在制度选择上,我们应注意把握“稳定”和“完善”的关系。目前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延长农民土地承包期、维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政策,坚持“三个基本制度”: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也是我国初级阶段的基本制度。在农村,土地公有,这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体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方面构筑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积累了可以投入生产和经营的资金。所以,家庭或农户经营,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也是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胚芽。在农村,应从实际出发,更宽更活地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二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基本经营制度。在这一经营制度中,家庭经营是基础。稳定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土地公有,家庭经营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土地制度。三是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基本分配制度。从这三个基本制度出发,在稳定农村土地基本政策和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分析现行农业组织制度和土地产权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制度安排,这种“渐进式”的改革,可以避免农地产权结构剧烈变革带来的社会不稳定风险,减少摩擦成本,从而使改革顺利进行。

二、现行农地产权结构及制度安排中存在的问题

在农业市场化的进程中,我们有必要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的产权制度安排——家庭承包制进行重新审视。众所周知,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的我国农村经济改革是以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为起步的,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它的出台把旧的集体所有制所束缚的生产力解放出来了,农民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释放,大大刺激了农业总产出和总剩余的增加。

从根本上说,家庭承包经营制适合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一方面,它适应了农业耕地可分割性的特点,尽管这种人为分割是以损失规模效益为代价的;一方面它是一种制度创新,克服了合作化时期和人民公社时期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低效率、农民“搭便车”和偷懒行为,降低了集体生产的监督成本,使农民在相当程度上获得了生产自主权,引入了较明显的制度内生的利益激励机制,具有明显的正效应,促进了农村生产力进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但随着承包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市场环境变化,其缺陷和局限性也就逐渐显露出来,这主要表现在承包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要成为商品化和现代化产业要求的矛盾:一是承包制使农民获得了以农户为单位的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但农民却难全按市场信号或农产品价格的变化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和种植数量,而只能在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半计划和半指令性的生产活动,这势必造成生产的巨大浪费,挫伤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使成本投入与实际收入不成正比;投入多,往往其经济收入反而减少,造成生活水平的降低,以致相对地贫困。二是市场经济要求农村的产业结构多元化发展,使第二、第三产业在第一产业发展的基础上得到相应的发展、使农、工、贸协调发展起来,从而形成劳动力在各产业中合理均衡地分配和分布,形成农村各产业的良性生态循环和良性经济循环,使产业结构合理化,使农业生产各要素达到优化合理配置;但承包制只给予了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而缺乏所有权,这种土地产权非明晰化状况,势必影响农户经营主体对土地及其他生产要素的长期关心程度,影响其对土地的维护、投入。同时,土地产权制度的安排,也限制了产业结构多元化的发展,并造成农户生产行为的短期化倾向;只重产出,不重视对土地等多种生产要素的再投入。从长远角度讲,这实质上造成了对地力资源以及农业生产的破坏,也不利于农村资金的流动、积累和聚集,使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缺少必要的原始资金来源,阻滞了乡镇企业的发展,也阻滞了剩余劳动力有效地向第二、第三产业的转移,从根本上影响了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三是把农业推向市场,完成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化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现代化农业是以专门化、自动化和社会化为特征的规模经营,是以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极大提高为前提的。这一切也是消解农村贫困、彻底摧毁几千年来旧的小农生产方式和自给自足封闭的经济体制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但承包制客观上维护了传统农业分散化、手工经营的特点,这不仅容易造成农村产业结构的单一化,也容易阻碍机械化的规模作业,从而难能使劳动生产率和农村生产力水平在较大范围内得到大幅度提高,从根本上说是不利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型的。从这一点讲,承包制已成为农村经济进一步增长的一个阻滞因素。四是,从更深层次上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安排在实践中始终内含两种矛盾:一是承包权与所有权的矛盾。由于农村耕地依宪法规定,归集体所有,村干部就成了集体所有权的代理人,这个代理人在多大程度上代表集体利益、服从农民利益,取决于村干部的个人素质及村民对干部的监督能力,而这两点通常由外在因素决定,并不能始终得到保证,这样就形成了承包权与所有权的矛盾。二是承包权设计与承包制功能的矛盾。承包期限和承包权转移方式,是承包权设计的核心内容。一方面,承包期越长,越有利于承包人对土地等生产要素的长期合理投入;承包权转移越是服从市场规则,越有利于农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但在实践中,由于承包期越长,越会在人口变动的情况下导致土地占有的不公平,承包权越是按市场规则转移,一方面有利于土地转让市场的形成,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一方面有可能在竞争规律作用下造成土地迅速向少数人手里集中,这就有可能使土地对农户的社会保障功能得不到实现。

以上分析说明,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业经营集约化和规模化的趋势势不可挡,特别是农业作为产业,科技投入的不断增加,使土地的生产操作不可能再局限于家庭人口的范围,家庭作坊式的生产方式显然难以适应起来越变化了的市场形势。如何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因地制宜地实现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和调整,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家庭承包制就成为紧迫的需要。

三、农业组织制度创新和产业化组织模式选择

我们在前面曾经指出:合理的制度选择和创新,首先应具备克服原制度安排缺陷的制度绩效,其次应避免在制度创新过程中产生过大的“摩擦成本”。因此,稳定农村土地基本政策和承包关系是我们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的基本前提。在此前提下,虽然初始形成的土地产权配置相对而言是既定的,但对由此形成的家庭经营而言,只要通过组织创新,运用经济手段将它们有效地组织起来,实施适应性调整和完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家庭经营还是能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这是被许多国家农业现代化成功的经验所证实了的。所以当前的任务应是积极探索家庭经营有效的组织形式,使它在良好的环境中不断发展。

我国目前家庭经营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有效的组织和专业化分工与合作,缺乏规模效益,加上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产业被分割,使得相关产业不配套,产前、产中、产后相脱节,农业利益流失,农户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过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要在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为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促进农业组织制度创新、实施农业产业化,合理选择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模式。农业产业化的实质是以农业市场经济替代传统的农业计划经济,真正改变过去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补贴、价格政策等行政手段配置农村生产要素的低效局面。以农业内部及农业与其他相关产业之间的大规模、专业化协作的生产方式,替代传统的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真正改变我国农业生产自给性强、经营规模小、生产手段相对落后、劳动力过剩、经济增长缓慢的状况。这是我国农业经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农业产业化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生产专业化;(2)布局区域化;(3)经营一体化;(4)服务社会化;(5)管理企业化;(6)产品商品化、市场化。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在利益机制驱动下的一体化经营,其实质是在这种新的组织制度安排下,通过市场交换关系,使整个农业产业“风险共担、利益均沾”,从而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使农业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经济发达地区的经验告诉我们,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了较好的制度绩效,具体体现在:通过这种制度创新,可以将农业再生产诸环节被分割的内在联系以市场为纽带重新连接起来,引导分散的农户小生产参与整个系统的分工和协作,降低风险和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率,因而可使整个产业系统获得系列效应或规模优势,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许多地区正是通过农业产业经营一体化方式。取得了产品增产、产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效果的。但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由于缺乏龙头产品或龙头企业等原因,农业产业化的推行比较困难,产业组织创新不够,因此,如何根据各地的具体条件进行农业组织制度的创新,仍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

根据发达地区的经验,结合农业欠发达省区实际,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

第一、龙头企业带动型。所谓龙头企业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是以农产品加工、储藏、运销企业为龙头,围绕一项产业或一种产品,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一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龙头企业外辖国内外市场,内辖农产品生产基地与农户,形成一种“企业+基地+农户”的产业组织格局,在这种企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下,经济利益主体主要是龙头企业和农户两方。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方式主要是合同契约,利益分配主要是保护价让利、纯收益分成等。

第二、中介组织带动型。中介组织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即从事同一农业生产项目的若干农户按照一定的章程联合起来,组建多种形式的农民互助合作组织,如蔬菜专业协会、果品加工合作社等,在这些中介组织的带动下,实行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一体化经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在这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下,经济利益主体主要是中介组织与农户两方。他们之间的经济利益通过组织章程及合同连接起来。经济利益的分配方式主要是:中介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盈余实行“按交易量返还及按股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也就是说,中介组织的中介盈余,在提出一定的中介组织积累后,一部分按交易额退还给成员,另一部分按成员入社股金进行“分红”,并且以返还为主,以分红为辅。

第三、科技带动型。所谓科技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即以科研单位为龙头,以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为核心,在科技龙头的带动下,实现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营销一体化经营模式。在这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下,主要的利益主体是科研机构与农户两方。这种模式中,收益按比例分成。

第四、其他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主要有市场带动型和主导产业带动型。

市场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即通过培育农产品市场,特别是专业批发市场,带动区域专业化生产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营销一体化经营;主导产业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即从利用当地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和产品入手,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的农业产业群、产业链。在这些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下,农产品加工者、营销者与生产者(农户)之间的连接关系是相当松散的,他们之间没有成文的合同约束,互相之间的经济利益是靠市场交换联系起来的,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所依靠的也主要是市场机制,从相互之间的等价交换中,他们得到各自的利益。

可见,可供选择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及其具体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各个地区应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组织形式,并在市场化、产业化进程中不断创新,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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