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人为本的价值哲学意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蕴论文,以人为本论文,哲学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04)05-0009-05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号召全党要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 观的一个原则或根本要求,是一个崭新的提法。本文拟从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的新视角 就以人为本的价值本位、价值原则、价值目标及价值导向诸问题作一探讨。
一、现实的人:以人为本的价值本位
以人为本,是许多哲学派别的共有立场。但是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视野中的以人为本 与西方人本主义和中国古代民本主义有根本区别。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视野中的以人为 本是有前提的,即这里所说的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现实的人,即以现实的人为本位的 价值论。这是正确理解“以人为本”原则的必要前提。
当马克思和恩格斯确立自己的历史观时,他们首先以“人”为出发点,为了保证这个 出发点能够导向社会历史观的唯物主义方向,他们对这个出发点的“人”作出了严格的 规定,即他们根据唯物主义历史观始终把人看作从事现实活动的人。在《德意志意识形 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设想的、所想象的东西出 发,也不是从口头上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有血 有肉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1](P73)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中,马克思说:费尔巴哈撇开历史的进程,并假定出一种抽象的人类个体,而实际上, 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 P56)。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就马克思与费尔巴哈 的不同指出:历史唯物主义就是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3](P241)。
什么是“现实的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中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提法,它包含着丰富 的内容。仅从字面上讲,哲学史上有的哲学家如费尔巴哈也说过“现实的人”、“社会 的人”诸如此类的话,然而由于他们对“现实的”、“社会的”概念的不正确的理解, 所以实际上仍然是抽象的人。恩格斯说:费尔巴哈“就形式讲,他是实在论的,他把人 作为出发点;但是,关于这个人生活的世界却根本没有讲到,因而这个人始终是在宗教 哲学中出现的那种抽象的人。”[3](P236)
马克思所讲的“现实的人”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呢?马克思、恩格斯说:“我们开始要谈 的前提……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得到的 现成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这里所说的个人……是现 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 有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4](P23、29)纵观马克 思的有关论述,“现实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它是指摆在我们面前的、不依某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却可以被我们所经验或所 体验的、其生活过程可以被我们作精确描述的人。作为单数,它是指个人;作为复数, 它指“人们”即群体或人类。因此,现实的人就是可以实证的一种特殊的存在物,一种 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之统一的一个个的“我”或“我们”;就是人本身,不是人之外 的什么东西如上帝或理念或自我意识等幻影。在此点上,马克思与费尔巴哈等人没有分 歧,分歧只在于马克思要由此前进一步,研究人之为人的更本质的东西,费尔巴哈等人 却停止不前了。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信中也曾表达过此种思想:“我们必须从‘我’, 从经验的、肉体的个人出发,不是为了像施蒂纳那样陷在里面,而是为了从这里上升到 ‘人’。只要‘人’的基础不是经验的人,那么他始终是一个虚幻的形象。简言之,如 果要使我们的思想,尤其是要使我们的‘人’成为某种真实的东西,我们就必须从经验 主义和唯物主义出发;我们必须从个别物中引申出普遍物,而不要从本身中或者像黑格 尔那样从虚无中去引申。”[5](P12-13)
第二,“现实的人”最根本的含义,是指在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的人。正是此点 上,马克思视野中的人成了客观现实中具体的活生生的人的本质的活动,而且是某人区 别于他人的最根本的基础,故而它成为人的共性与个性的具体统一的本质存在。我们根 据人的实践活动的状况就不仅可以弄清其文明程度,亦即与动物的区别的程度,而且可 以判断人与人的本质差别、民族与民族的本质差别等。又因为人的实践活动始终与人们 之间的社会关系在一起,所以,社会关系也成为人的本质存在的重要方面,我们根据人 们的社会关系的状况(性质、范围等),也可以了解其文明程度和彼此发展的差别。人的 实践活动规定了人的存在的本质、内涵;人的社会关系则规定了人的存在形式、外延。 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共同规定着人之为人、某人之为某人的具体内容。也正是在这里 ,马克思彻底超出了旧唯物论的人的存在观。
马克思主义者在运用“以人为本”时,首先把具体的、从事实践活动的人作为前提, 即把实践作为人的存在方式。因此,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视野中的“以人为本”是具体 的、现实的而非抽象的。
二、人的主体性: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
“以人为本”的“本”不是指本原,而是指根本或最重要部分的意思,以人为本重视 的是对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认。现实的人存在是产生以人为本原则的前提与基础,但以人 为本并不只是简单承认人的现实存在,而是要把握人的现实存在的主体本质。人作为世 界上惟一能将进行自我创造、自我生成、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动的存在物,创造了 自己的全部生活和整个历史,并且通过自由自觉的创造活动,获得人在人的世界和社会 中的主体地位,成为人的世界和社会的根本、主体。自然运动是没有人参与的;而社会 活动则是人自觉参与的活动。造成这种区别的根源即:人是历史的主体,是一切社会活 动的承担者。
由于人是历史的主体,所以,“历史是由人创造的”。马克思说:“整个所谓世界历 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6](P131)“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 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4 ](P245)既然社会关系是由人所生产、所创造的,那么,随着人的不断发展,必然地要 创造出新的社会关系,由此创造出新的历史。有了人才有历史(不是自然史,而是属人 的历史)。(属人的)历史的主体(也就是创造历史的主体)是人。通过人类创造历史的活 动,人类的本性不断改变着。因此,人类本性的改变或人的自我改变同人创造历史的活 动是一致的。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是“以人为本”的历史,离开“以人为本”的 历史观,就不能科学地说明历史创造和社会进步的真正根源。
人在社会发展中的历史主体地位,体现了人的主体性。从根本上说来,人的主体性是 一个哲学概念。它是指“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 展的人的自觉、自主、能动和创造的特性”。[7](P30-31)
马克思关于主体性的思想,集中表现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第一条中,他指出 :“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 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 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 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 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2](P58)所谓对事物、现实、感性要“当作实践”、“从主 体方面去理解”,并不是否认自然界的客观性,而是提醒人们对现实世界不要作纯客观 的理解。现实世界是人类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是包含着人的本质力量在内的,现实世 界已经映照并确证了人的主体性。
马克思的主体性思想认为,人们在实践中,一方面必须按照客体的尺度——客体的属 性、本质和运动规律办事;另方面,更重要的,总是从自己出发,按照自己的需要、能 力去理解和改造客体,处处把人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中去,使客体成为对人有用之物。人 类的生产实践在任何水平上都是客体尺度与人的内在尺度的统一。
和人的本质一样,人的主体性也是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是人们获得主体地位的基础 ,由于人们在生产实践过程中所结成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产生不同的利益和 需要,有不同的内在尺度,人们往往从不同的思想、观点、方法出发去改造世界,表现 出不同性质、不同方向的主体性。按照主体对社会发展起作用的不同性质,大致可分为 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积极主体和对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的消极主体。理解这一点, 对于我们按照什么标准,朝什么方向来加强主体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正是在克服旧哲学的片面性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是从主观 和客观、主体和客体、认识和实践,必然和自由的关系中来理解人的主体性的,从而达 到了对于人的主体性全面的、具体的理解。实践的观点和主体性的观点是连在一体的。 离开实践的观点,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人的主体性;离开主体性的观点,也不可能真正理 解实践。
以人为本意味着人是人的世界及其历史的根本、主体,而且还意味着人本身是人的根 本,因而人本身就是自己独立人格的主体。这表明,以人为本既体现了人与人的世界及 其历史的同一,又体现了人与人自身的同一。所谓人本身是人的根本,也就是肯定人本 身是人的主体。人具有人的资格、人的价值、人的意义和人的尊严。这种人与人自身的 内在的同一关系,是基本的人格,因而人自身是人格的主体。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当作 人,因而也要尊重人。每个人既要把他当作人,也要把自己当作人;既要尊重他人,也 要自尊。
三、人的需要的满足:以人为本的价值目标
以人为本,最根本的是要以人为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人的一切社会活动的最终目的 ,都是为了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着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价值的全面 实现。而人之所以成为人就在于人是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统一体,所以以 人为本的价值目标就在于促进和实现人性(包括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全面 发展,不断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人性需求。
人的自然性存在本性是人的需要和利益追求的根本依据。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也是 自然界的产物。人类的存在和延续必须依赖大自然,从自然中取得食物、能源。人的自 然性本性注定了人必须追求物质利益,没有物质利益的追求,人的生活就会永远停滞于 原始状态。人正是在对物质利益的清醒认识和追求中,提高了自身认识自然、改变自然 的能力,从而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显示出人的存在的内在本质力量。正是人进行物 质资料生产的活动,把人的需要同动物的需要严格区分开来。动物的非生产性的需要, 产生的是纯自然的动物生活。而人的生产性需要,造成的是人的“物质生活本身”。正 是这种物质生活本身,成为人类意识精神生成和升华的直接土壤。物质财富的创造和人 的内在力量的显示,相辅相成,从而促进了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也带来了人类精神文 明水平的提高,人类也因此在自然界中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
人的社会性本质是人的需要和利益追求确立的主导依据。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必 然造成一种社会性关系。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 P56)。人的社会关系中,经济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它制约着人的法律关系、政治关系 等方面。“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8](P32)人生活在社会中,想避开物质利益的追求,过世外桃源的生活,只能是一种空 想。人的社会理想的实现必须建立在人们对物质利益追求的基础之上。因为,人们的经 济行为、经济关系是美好的、理想的社会关系的源泉和载体。而人的需要和利益追求又 是改变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动力,是完善社会关系的基础。“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 足,则知荣辱”就说明,人们的物质生产方式和物质生活水平与社会法律道德风尚密切 相关。想超越社会经济关系树立道德与法律,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因此,人的社会存在 的本质特性决定了人必须追求功利,在功利追求的生活实践中不断改善社会的道德与法 律关系。
人的需要和利益追求是确立人的自我意识的基础。人是一种具有自我意识的存在物。 人的自我意识的确立与人的自我利益的追求同步产生,错综交织于一体,在对立统一中 不断发展。人类自我意识的萌芽,缘于对个人利益的理解和肯定。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经 济生活下,支配着人的活动的是统一的、整体的意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劳动产 品的出现,于是有了个人利益分配的差别。人的个体意识于是随之逐步形成和发展,在 不断的个人利益追求中,人类走出了原始社会的愚昧和落后,人的个性力量从而有了充 分发展的余地。人作为独立性的精神存在体,在功利追求与满足的矛盾中,一步步地得 以发展,展示了人类存在的本质力量和超越力量,从而带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依据上述马克思主义哲学人性观,以人为本应重视人的需要,给人以物质和精神的关 怀。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认为,人的价值实现是以能动地创造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 富并以自己得到物质和精神的满足而达到的。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并不否认、贬低人的 物质需要,反而强调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前进的动力,只有物质 的极大丰富,人的物质需求得到极大满足,才能使人摆脱对物的、人的依赖而走向人的 个性的自由发展。但也不能因此而走向“物欲至上”的形而上学人性观上去。人除了物 质需求外,还有精神的需求。精神的需求是更高层次的本质需求。物质需求是基础,精 神需求是升华。以人为本就是要把对人的物质关怀和精神关怀统一起来,实现人的全面 发展。
四、集体主义价值观: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
坚持以人为本,其实质就是要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依据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 ,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集体主义价值观。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内涵,其一是指个人不仅仅是工具或手段,他同时也是目 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本质上是个人发展的两方面的表现,所以它们仅在形式上是矛 盾的[4](P274)。在马克思看来,个人发展主要采取社会(集体)和自我两种基本形式。 前者是由于个人的有限性,使其必须同他人交往和联合,个人和他人有一种相互依存关 系和共同的社会利益,于是彼此便通过实现这种共同的社会利益来发展自己,即发展其 合作性和联合性;后者是由于单个人的独特性,他是一个自我,因而他还要通过实现自 己的特殊利益来发展其个性。在一定条件下,这两种利益会发生对立,但从个人发展的 最终趋向看,二者必须是统一的,社会利益必须在每个人的利益中得到反映,而每个人 又都将其特殊利益融合在整体利益之中。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是相互制的。社会 利益不会自己实现,它必须通过个人来实现,个人间关系的状况如何,个人的活动状况 如何,社会利益的实现也就如何。另一方面,个人利益具有什么内容,实现方式如何, 这是受社会规定和制约的[9](P102-103)。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具体体现为前 者代表着其中的每一个体的长远和根本利益,而集体中的每一成员也把维护和发展集体 利益作为实现自身利益的保证和前提。这里内含着一个命题:集体和个人互为目的。个 人应以集体为目的,为维护和增进集体利益而努力工作,直至做出牺牲(在这一意义上 个体是工具),因为个人的长远和根本利益维系于集体利益。同时集体作为个体利益的 代表也应以个人为目的,在物质上根据社会公正原则尽力满足个人的正当利益,不断提 高个人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在精神上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个性发展。集体是由个 体构成的,倘若集体漠视个人的利益和要求,那它就失去了把个体集合为一个有机整体 的利益机制,这样的集体必然会趋于瓦解,更谈不上发展。从以往的实践看,由于只强 调个人应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和组织需要,只是要求个人要为维护和发展集体利益多 作贡献和牺牲,忽略了满足个人利益和尊重个性发展的重要性,结果不仅压抑了个人积 极性、创造性和聪明才智的发挥,也不利于国家和集体事业的发展。因此,只有把个体 也当作目的,明确集体有关心、爱护、尊重集体中的每一个体,尽力满足和保证个人正 当利益的义务和责任,才能真正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其二,倡导社会主义 集体主义价值观,一方面要将个人对集体利益的认同程度、贡献大小作为衡量其道德境 界高低的标准,另一方面也要把集体对个人的关心、爱护、尊重程度和对个人正当利益 的满足程度作为衡量集体真实性和先进性的尺度。集体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在一 定历史条件下的现实的人所组成的,因而处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人所组成的集体其性质 也就不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区分了“虚假的集体”和“ 真实的集体”,刻画了两种不同性质的集体,一种是在阶级对抗基础上形成的集体,一 种则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后者的特点在于,它不仅摆脱了阶级压迫,摆脱了人对人的一 切统治和支配,而且还把个体自由发展的条件置于自己的掌握之中,因而只有在这样的 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才可能有个人自由”[4](P84)。 因此,“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P294),同“只有在共同 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这两者的涵义是一致的。这两句话的涵义无非是:只有能保证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共同体,才是真正的共同体,而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中才能有每个 人的自由发展。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与真正的共同体是一致的。这两句话强调的都是每个 人的自由发展,要求变革社会关系以适应和保证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而给予不是要求每 个人牺牲自由发展以适应和顺从或屈从某一社会关系。其实,集体不仅有质的区别,也 有量的差异。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集体当然属于“真实的集体”的范畴,因为在这个 社会已不存在阶段压迫。从这一意义上说,把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等同于封建社会的宗法 专制主义是错误的。但现实的社会主义集体显然与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真实的集体 ”又有差异,因为它还存在漠视个体自由和个体发展、伤害个体利益的现象,集体中的 个人还会做出损害他人和集体利益的事。那么如何来衡量社会主义集体与马克思、恩格 斯所讲的“真实的集体”之差异程度?如何使现实的社会主义集体不断接近马克思、恩 格斯所讲的“真实的集体”呢?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看集体对个体的关心、爱护和尊重程 度,看它对个体利益的满足程度。如果不在这方面做积极、认真的努力,集体的凝聚力 就会减弱,集体的事业就不可能兴旺发达,这个集体就会逐渐失去其真实性,谈社会主 义、集体主义价值观也就没有了感召力和现实基础。
从思想方法的层次来看,能否坚持以人为本,能否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关键在于能否摆脱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两极对立的思维框架。集体主义是既非个人本位 亦非社会本位的价值哲学,而是以个人与社会辩证统一为本位的价值哲学。因此,集体 主义要求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对立中来把握二者的统一,同时从二者的统一中来把 握它们的对立。
收稿日期:2004-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