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楚静萱[1]2017年在《论民事简易程序》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矛盾日趋突出,民事诉讼案件大幅度增长、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出现了“诉讼爆炸”的现象,在这样的形势下,原有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已经无法完全满足需求。为了缓解当下司法资源紧缺的状况,同时也为了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发展,满足实际司法需要,应当参考外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发展过程中的宝贵经验,来完善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真正建立起一种方便、经济、快捷的民事诉讼程序。文章主要包括如下内容:民事简易程序的概述。首先,通过比较叁种不同的民事简易程序概念,从而界定了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其次分析了简易程序的价值。最后介绍了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既简洁迅速、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同时还设置调节前置程序。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分析。介绍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历史,然后指出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现如今在法律上和实务上所存在的问题。立法上主要存在着对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没有详细规定、与普通程序的诉讼模式相同、诉讼权利的具体行使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程序救济权没有限制、对庭前准备程序的适时裁判权没有规定及审理期限太长等问题。实务中主要存在着送达难、法官权利能力不匹配、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互相转化的界限不清等问题。以及我国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在立法和实务上存在的问题。比较两大法系民事简易程序及对我国的启示。本章首先介绍了两大法系几个主要代表国家在民事简易程序方面的机构设置、法律规定、改革与发展历程,再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进行横向比较,从中吸取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具体建议。根据我国民事简易程序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主要包括在立法上细化简易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完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以及完善简易程序的配套措施。
柳静[2]2006年在《论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研究的是民事诉讼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问题。针对2003年民事简易程序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后简易程序理论研究有所停滞的现象,本文用比较与实证的研究方法,从简易程序发展变迁的过程出发寻求简易程序的发展规律,从立法政策学的角度对简易程序加以研究,探讨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途径,对简易程序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其理论意义在于:对简易程序相关理论问题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丰富简易程序理论研究;其实践意义在于:对司法解释的改进提出建议,为促进我国简易程序立法完善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参考。本文正文部分由五个章节组成。第一章题为“简易程序的产生背景及其理论基础”。本章对简易程序产生的历史背景作了初步介绍,通过该介绍我们对简易程序的产生特点有一个整体上的了解,并从四个层面由浅及深对简易程序的存在价值进行了分析:加速审判是简易程序最为表层的价值,而在更深入的层面,简易程序的价值还体现于整体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从而实现程序经济的价值目标,并为民众更平等地利用司法资源创造了条件,从而最终保障实现司法公正最大化。第二章题为“各国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本章选取两大法系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系统介绍了从20世纪初到近几年简易程序在各国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发展与变迁,并对各国简易程序的异同点以及发展趋势做出分析,为下文阐述我国简易程序的完善途径与框架重建奠定基础。第叁章题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立法的发展与完善”。本章首先对我国简易程序的历史发展作简要介绍,继而对当前发展状况进行剖析,从简易程序的立法、司法两方面揭示当前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特别对司法解释在我国简易程序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进行了分析论证,认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立法缺失,简易程序缺乏系统性,立法与司法相冲突,司法存在无序状态等,是当前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主要问题。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空白,但由其地位决定这仅是一时的权宜之计,并且从内容上看,若干司法解释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简易程序整体构架的建立还有待于立法完善。
郭子青[3]2007年在《民事简易程序研究》文中指出民事简易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其设立旨在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新的案件类型层出不穷,原有的民事简易程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上世纪80年代法院系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普通程序,没有对简易程序给出应有的重视;理论界对简易程序的研究也鲜有涉及,相关的论着更是少之又少。参加过1991年民事诉讼法立法的杨荣新教授回忆当年立法时指出:当时把民事案件作了简单、一般、复杂之分,简单和复杂的案件都是少数,一般的案件是多数,即所谓两头小、中间大,其中只有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按这种立法意图,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小的。而在审判实践中,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对诉讼效益的追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有些基层法院占到案件审理总数的90%。立法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薄弱使简易程序的发展面临困境。本文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对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基础理论研究和立法例比较研究,在综观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发展和检讨我国现行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给出了笔者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理论。通过对各国立法、理论和我国各种理论学说的分析准确界定本文简易程序的概念,将本文简易程序概念的外延划定在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从简易程序的正当性和社会正义的整体性的角度重新考量简易程序的价值,在原有法理的基础上增加了程序保障、程序选择权、协同型诉讼模式的内容。第二章:各国(地区)民事简易程序立法例比较研究。通过对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考察总结出各国的共同经验和我国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趋势。第叁章: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与现状。介绍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沿革,特别对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作出评析,深入论述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在立法和实务上面临的种种问题。第四章: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构想。适当扩大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民事诉讼的立法体系,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有条件的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和程序。在结语中笔者表明了自己对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态度,再次强调了简易程序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雷呈学[4]2007年在《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事案件的数量在急剧上升,有限的司法资源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诉讼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激烈,这给我国的法院系统带来了很多的压力。在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简易程序对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的诉讼需求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上均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及时化解社会纠纷的期望,也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简便、快捷地解决民事纷争的强烈需求。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为此,本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经验,对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当前的民事诉讼改革有所裨益。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上重点阐述了构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根据。第二部分将国外几个发达国家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分成两类进行了简单介绍,并作了简单的比较,以资借鉴。第叁部分阐述了我国民事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所作的专门司法解释作了专门评析。第四部分对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提出了立法建议,其中还对我国是否应当设置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分析论证,并作了具体构想。
李羡[5]2008年在《民事简易程序完善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世界经济形势飞速发展,对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就成了必然与必由,其中最主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对诉讼程序进行简化。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专章对简易程序作出了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但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与外国相比较,存在着不少问题,作为法律工作者,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笔者试图以一个实务工作者角度,从介绍中外民事简易程序概念不同的内容,外国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关于简易程序不同的立法例入手,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陈述简易程序“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价值目标,检讨我国民事简易程序之现状,特别是评价2003年出台的简易程序司法解释的进步及不足方面,同时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提出自己的一点见解。
江涛[6]2011年在《民事诉讼效率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传统型与新型社会纠纷迭加涌向法院,造成我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据统计,全国各级法院2010年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达609万余件,已逾1978年30万件的约20倍,并且尚保持不断增长势头。如何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实现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公正高效权威”总目标中的“高效”,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以优化民事诉讼程序设置为主要视角,对民事诉讼效率的基础理论与国外改革实践进行研究,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际,提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改革的初步框架,以期能够对我国司法改革和已经提上日程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有所裨益。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民事诉讼效率概述、民事诉讼效率基础理论、域外民事诉讼效率的程序路径考察、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的缺陷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构想、诉讼程序效率改革视角下的法官定位六章,基本内容如下: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意义、研究评述、研究思路及创新点。首先对民事诉讼效率进行概况性的描述,指明民事诉讼效率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之已获普遍认同。民事诉讼效率是整个诉讼过程的综合性指标,是多种因素综合而成的结果。为避免陷入宏大叙事的窠臼,本文选择程序设置作为具体审判制度与诉讼效率之间的一种可识别的过渡,加以研究。其次,民事诉讼效率已成为衡量一国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的重要尺度,也是便于民众接近司法,保护诉权,甚至是化解法院诉讼压力,避免司法权被行政权侵蚀的现实需求。再次,本文述评了近年来国内外对于民事诉讼效率相关研究的热点及进展,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效率系统化研究不足,改革方案提供不足。第一章对民事诉讼效率的概念及其相关概念进行厘清,建立效率的评价体系。首先指明民事诉讼效率作为与公正并行的诉讼价值目标,其内涵界定要建立在充分体现与公正的交互性,体现程序主体互动性的基础之上。区分诉讼效率与诉讼效益的关系,指出诉讼效率是诉讼行动策略的制定,而诉讼效益则涉及到诉讼的结果及目标;区分诉讼效率与法律效率、司法效率的动态与静态不同,以便更清晰地呈现民事诉讼效率概念。其次,鉴于民事诉讼效率收益伦理化的特点,无法采用单一标准进行衡量,本文从国家和个体两个维度出发,借助时间指标、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借鉴审判实践中的质量效率评估方法,构建民事诉讼效率的评价体系。最后,梳理了民事诉讼效率研究从关注个案效率到关注制度效率的大致脉络,以助于深化认识国内外对于民事诉讼效率改革的背景简况。第二章主要致力于为后文奠定理论基础。首先对民事诉讼效率的价值进行定位,具体分析了民事诉讼效率是民事诉讼现代化必备要素,以及其充分实现诉讼正义、诉讼的目的、诉讼资源最大化利用的四项价值功能,破除民事诉讼效率仅为技术分析工具的表层认识。其次对民事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进行分析,主张诉讼公正优先于诉讼效率,但一定程度上又必须让步于民事诉讼效率,这是二者的抵牾之处。同时,在现代诉讼理论中,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共同构成诉讼的核心价值,二者更多意义上是统一关系,这是二者的契合之点。再次阐述民事诉讼程序与诉讼效率的关系,指出诉讼程序因其顺序性及规则主义伦理对诉讼主体存在制约,限制了诉讼主体对诉讼效率的追求。然而这种约束并非禁锢,而是为诉讼效率树立了运行的界限和规则,保证了民事诉讼的连续性和民事纠纷及时终结,保障诉讼效率的实现。最后,本章分述了影响民事诉讼效率的各项程序性因素,引入“诉讼流”的观点,指出通过优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各程序规则不仅需要自洽,程序规则之间亦需要互洽;诉讼程序资源配置通过资源的使用方式对诉讼效率产生影响;诉讼程序模式上的选择上则要以实现公正与效率平衡为目标,建立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协同进行的“作业共同体”。第叁章对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以及对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日本进行比较考察。二战后,各国针对诉讼迟延、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进行以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为中心的改革,体现出两大法系对民事诉讼效率问题基本理念的融合。主要内容为强化法官职权推进案件审判进程;强化案件繁简分流,构建司法ADR制度,对小额、简易案件构建适当的程序路径;以集中审理为基本理念,完善审前程序;在保证公正性的前提下,对于上诉制度进行改革,采用有限的一审终审制度等方式,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第四章采实证分析方法,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缺陷进行分析。第一节对我国民事诉讼效率的现状进行总括性的分析,从历史纵向来看,案件的快速增长给我国法院带来一定的压力;从横向比较来看,尤其是从我国庞大的法官数量和法官个体承担工作量的分析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效率较低。民事诉讼效率改革的着力方向是挖掘内部潜力、改革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案件,而非盲目扩大法官员额。第二节分析了我国简易程序的效率缺陷,指出我国现行简易程序承担了小额诉讼程序及普通程序的功能,导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显现扩大化及限缩化双重弊端,且简易程序的制度设置不够简化,亟待改革。另外,鉴于督促程序分流过滤案件的功能,本节一并分析了我国督促程序的程序设置缺陷。第叁节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效率缺陷,指出由于未能有效设置审前程序,不能形成集中审理,因而形成多次开庭,拖累诉讼效率。同时,由于缺乏证据失权等有效的程序性效率制度,缺乏对于诉讼参与人的约束程序性,导致普通程序的稳定性较差,导致诉讼迟延。第四节分析了我国审级制度的效率缺陷。指出由于上诉条件过于宽松,发回重审制度设计不合理,再审程序造成诉讼难以有效终结和资源分配不合理,导致公正和效率目的亦均未能充分达到。第五章具体提出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改革的构想。首先在理念基础上,需要采纳保护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与一定限度的强制分流相结合;现行民事审判实践中高比例的民事案件调解率与撤诉率为案件的繁简分流奠定了现实基础;在分流标准上,可参照案由与诉讼标的额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厘定各项程序规则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二、叁、四节提出在繁简分流基础上,建构“橄榄形”程序结构分,提升诉讼效率: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探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构建诉前调解形式的司法ADR,充分运用督促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无争议或争议较小的案件;通过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和救济程序,重新界定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严格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的转化,简化简易程序的环节等方式解决大部分的简易案件;通过完善审前程序,建立相对缓和的失权制度,审慎审理余下的小部分普通程序案件。第五节根据民事纷争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原理,分别构建附条件的一审终审和叁审终审制度,改革二审终审的发回重审制度。第六章鉴于法官在推进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决定性作用,亦回应第叁章中西方各国在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改革中不断扩大法官职权的动因,反思我国司法行政化的对法官诉讼指挥权的影响。指出弊端在于一方面用行政化的方式,虚化了民事诉讼效率,扭曲了民事诉讼的本质。另一方面导致法官程序指挥和控制不足,以折损公正的方式追求民事诉讼效率。进而提出要改革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建立扁平化的审判管理模式,改变用行政化的绩效考核方式评价法官,以及明确厘定法官诉讼程序指挥权的范围。
朱华平[7]2004年在《民事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事简易程序由于具有提高诉讼效率、加快诉讼进程、保障司法为大众接近等功效,日益受到现代司法体系规划者的青睐,同时也成为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对民事简易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一章为各国法律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主要规定及评析,通过对德国、日本、法国、英国、美国等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作比较研究,为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提供思路。第二章为民事简易程序设置的基础及目标,通过发掘民事简易程序设置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明确民事简易程序可能并应该实现的目标是保障公民更好地接近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缓解法院积案压力;促进普通程序完善、全面实现程序正义。第叁章为民事简易程序概念的争议及界定,介绍了法律上、学理上对民事简易程序概念的不同观点,结合我国法律对民事简易程序现有的规定以及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本文对民事简易程序概念持相对狭义的理解。第四章为完善民事简易程序的具体构想,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起诉与受理、审前程序、审理程序、诉讼费用等各个环节的现状加以评析并提出了完善的构想。第五章为民事简易程序与其他相关程序,简单介绍了民事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的关系,主张目前在我国不宜设立单独的小额诉讼程序,同时应注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的运用,使其与诉讼程序一起为解决民事纠纷服务。
李设球[8]2003年在《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民商事纠纷和矛盾也在不断地增加,人们要求法院通过既公正又简捷的程序来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的愿望越来越迫切。为了研究如何运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公正、快捷、经济地解决当前日益增长的各类民事纠纷,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构建其新型的理论体系、程序规范和适用规则,为了使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从诉讼程序价值论的角度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和完善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主要是介绍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叁个比较典型的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特点。以期达到借鉴他们程序规则中有益的经验,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诉讼的程序和规则所用的目的。 美国是比较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程序比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要复杂得多。美国是二元制,各州和联邦都有独立的司法系统,大部分州都设有一种有限管辖权的法院即简易法院,并且还设立了小额法庭。但这些简易法院及其小额法庭,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审判法院或法庭,其审判程序也不是很规范。在联邦的《民事诉讼规则》中,没有规定独立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但美国的简易判决制度很有特点。美国的简易判决既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程序,并且它是一种审前程序,即只要当事人双方对案件的事实没有实质性的争议,法院即可以不通过开庭审理就直接作出判决,并且这种判决是一种终局性的有拘束力的判决。这种程序大大地简化了那些双方只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而没有事实争议的案件的审理程序,有效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日本在整体上讲属大陆法系国家,但日本又对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进行了改革,是当事人主义和法院职权主义结合比较成功的国家。在日本,既有简易法院和简易诉讼程序,又有小额诉讼程序,可以说,日本是一个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比较健全的国家。无论是它的简易程序还是它的小额诉讼程序,它们都体现了适用标的额小、诉讼程序简单快捷等特点。日本的这种简易诉讼程序制度体现了当今世界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的一种趋势和潮流。 台湾是我国的一个地区,它的法律制度与我们大陆现行的法律制度有着深厚的渊源。在台湾,其地方法院设有简易(案件)庭,专门受理简易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台湾的民事诉讼法还专门制定了简易诉讼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其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其制度很健全,非常符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民众的法律理念。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历史发展简况、现实概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从清末制定第一部民诉法典到南京国民党政府,都有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它们对我国现行的简易诉讼程序的产生和发展基本没有作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解放区和根据地的法律法规,以方便群众诉讼为原则开始了民事简易程序的萌芽,到解放后1982年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试行)》专章规定了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制度基本建立。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还不能适应其发展的需要,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立法过于简单粗疏,简易程序的功能难以发挥;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明确,适用简易程序过于随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机构不确定,法院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法官的素质达不到适用简易程序的要求等。 第叁部分主要是对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论探讨,以保证我们在构建新型的民事简易程序制度时更加理性,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更加顺利。任何制度的产生和形成都有一定的规律,都有它自己的理论。在当前的形势下,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要完成这项任务,我们应当首先对它在理论上作一些深入地研究与探讨,按照一定的理论制定出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简易程序。 这一部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基础理论作了一些探讨:简易程序与公民的诉权;简易程序与诉讼价值;简易程序与程序保障;简易程序与法官的职权作用;简易程序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等等。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路和建议。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不是一蹦而就的事情。要建立一种简捷快速、操作方便、成本低廉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必须要制定一套综合的、科学的、有力的措施来保证。从这个目标出发,这一部分从八个方面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简易诉讼的基本思路和建议。 这些思路和建议包括:改革立法体例,建立完整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规范;设立“简易案件审判庭”,规范简易诉讼程序的适用机构;制定简易诉讼程序的适用原则,确立简易程序适用的具体范围;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的内容,突出简易程序简易的特点;扩大法官职权,增强简易诉讼裁判的公信力;设置诉前调解程序,减少简易诉讼程序适用的压
张鑫萌[9]2006年在《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初探》文中认为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定是构建民事简易程序的核心课题。合理的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实现民事简易程序之程序经济、费用相当、契合案件类型的有效途径,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程序主体性原则。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定也是诉讼效益与诉讼公正相协调的基础性保障,是完善法律体系、构建法治社会的有力保障。本文从民事简易程序及其适用范围的概念界定入手,旨在以民事简易程序应有之价值理念为理论基础,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合理规定,在考察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历史沿革和适用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当前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在立法以及实践中的不足,并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改革与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首先阐述了国内外关于民事简易程序概念的解释,在此基础上,阐明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应突破传统理论限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也应作扩张解释。在此前提下,论述了简易程序及其适用范围之理论基础:费用相当性原理、程序经济理论、纠纷类型化处理之原理以及程序选择权理论,提出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合理界定的重要意义。第二章是对主要国家(地区)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相关规定的介绍。通过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相关规定之比较,分析其立法之共同取向以及未来之发展趋势,以便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改革与完善起到借鉴作用。第叁章论述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历史沿革、适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构想:确立特定性、可操作性以及立法与实践相统一为立法原则;以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概念界定为基础,根据案件标的数额、案件类型以及当事人选择叁方面的标准来确定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通过设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以及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范围来完善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主体;通过扩大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审级范围来完善民事简易程序可适用的审级。
吴晓霞[10]2013年在《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简化”改革》文中研究指明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是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虽然在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对简易程序做出了部分不受限制的规定,但是在法院的实际审理中往往走的依旧是普通程序的步骤,发挥不出简易程序的优势和效率,笔者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和处理、民事简易程序的简化改革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本文主文部分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对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概念进行概述,其中第一节主要包括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主体、案件范围;第二节主要陈述民事简易程序所具有的特点;第叁节分四个方面对简易程序的运行做了较为全面的概述。第二章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主要以新的民事诉讼法作为分界点,分别对该法实施前以及实施后简易程序运行的情况以及存在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其中还涉及到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情况,从而引出第叁章导致我国简易程序无法简易、“普通化”的成因。第叁章通过对第二章民事简易程序实施情况的研究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找出导致我国简易程序“普通化”的原因,这其中不乏立法、制度上的缺陷,还有政策导向的问题。第四章指出简易程序简化改革的对策,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制度上加以保障,再加上其他措施的保驾护航,为简易程序真正做到实践意义上的简化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论民事简易程序[D]. 庞楚静萱. 沈阳工业大学. 2017
[2]. 论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与完善[D]. 柳静.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3]. 民事简易程序研究[D]. 郭子青.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4]. 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D]. 雷呈学. 河南大学. 2007
[5]. 民事简易程序完善研究[D]. 李羡. 吉林大学. 2008
[6]. 民事诉讼效率研究[D]. 江涛. 复旦大学. 2011
[7]. 民事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研究[D]. 朱华平.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8]. 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D]. 李设球. 湖南师范大学. 2003
[9]. 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初探[D]. 张鑫萌.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10]. 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简化”改革[D]. 吴晓霞.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标签:诉讼法与司法制度论文; 法律论文; 诉讼参与人论文; 民事诉讼当事人论文; 诉讼代表人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民事诉讼主体论文; 司法程序论文; 法官改革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民事案件论文; 司法建议论文; 案件分析论文; 司法公信力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