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日本人权外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人权论文,外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政府开始把人权问题作为一个因子加以考量,并在实践中将之视为实现国家利益、实施外交战略所依凭的一个砝码。近几年来,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外交蓝皮书都明确提及“日本人权外交”,并具体阐述其理念和政策。中国介绍、研究日本问题的著述颇丰,但对日本人权外交问题鲜有专门的研究。因此,梳理日本人权外交的流变、实质以及新动向,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对于把握日本外交政策的总体走向也有所裨益。
二战后,日本人权外交从无到有,经历三个阶段的变化。二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末,日本在观念层面形成了对西方人权理念的认同;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期,日本人权外交加速与国际接轨;21世纪初,日本人权外交走向制度化,逐步纳入国家外交战略之中。
战后初期,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战争中遭到巨大破坏,加上战败国的身份,日本政府和国内人权非政府组织(NGO)很快形成了对西方人权理念的认同,其人权外交关注的重心是通过国际人权保障机制来改善国内人权状况。这反映在两个层面。一个是国内人权非政府组织层面。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日本的人权非政府组织以各种形式援助韩国国内民主化运动,人权理念得以彰显。其主要活动是,援救被韩国政府依照反共法律和国家保安法律判处死刑的韩反政府活动家和人权活动家。当时的舆论普遍认为,日本这一时期的人权NGO,立足于朴素的正义感和理想主义,只是急于开展对日本政府和韩国政府的批判,而没有注意培养承担国际公共利益所要求的积极机能的力量,也没有注意考虑在国际社会严峻的现实中人权的实现可能性以及发展中国家政府和一般民众对依靠外来压力实现人权所抱有的反感。①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民间组织争取人权的斗争获得突破,日本妇女运动进入高昂的“联合国妇女10年”时期,其核心内容是争取雇佣平等、教育平等等权利。另一个是政府层面。日本和平宪法将人权保护作为与和平主义、国民主权并列的根本原则,凸显政府对人权的高度重视。1977年日本政府开始接受来自越南等国的难民,这表明国际人权保护已经成为日本政府对外政策的一个目标。此转变应被看作日本政府外交政策的重大变化,即人权外交从非政府组织难民救济等活动向政府的裁量性政策转变,日本政府开始转变态度,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保护。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日本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的地位得以确立后,开始追求“政治大国”地位,因而推动日本人权政策与国际接轨,人权外交的国际化进程加速。这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日本政府批准国际人权保护条约,以向世界表明其对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立场与态度。1979年和1981年,日本政府相继批准了对其人权国际化产生重要影响的《国际人权公约》和《难民条约》。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其批准《难民条约》的意义。因为《难民条约》规定,对那些许可入境的难民,应给以国民待遇。所以,日本批准《难民条约》后,长期悬而未决的在日韩国人和朝鲜人等定居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明显得到改善。② 二是日本外交政策中的人权考量逐渐增加。如大沼保昭所言,日本在该时期“从事推动亚洲地区各国的人权问题、以及对贫困国的民间基层援助或国际援助活动的NGO在不断增加,其力量也在不断增强”。③ 因此,日本官民方面的国际人权保障事业在这个时期均获得较快发展。1984年日本外务省专门设立了“人权难民科”,以更好地处理国际人权事务。三是日本政府将对外援助与人权问题挂钩。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日本政府开始关注其外援接受国的民主化和人权问题,并依其变化、发展情况调整援助的内容和方式。在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援助时,日本日益强调其所奉行的人道主义政策理念。1993年,日本年度外交蓝皮书首次出现人权专题,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突破。1994年9月,村山富市首相在第131次国会演说中承认:“在人权领域,重视市民政治权利的欧美各国及日本与强调经济、发展权利的发展中国家仍然有重大的意见分歧。”④ 1998年12月,日本首相小渊惠三在日本-东盟首脑会议上谈及日本对东盟国家的援助时,明确了日本将“人类的安全保障”作为其亚洲外交基本理念的战略规划。
21世纪初,日本人权外交进入新的阶段。伴随着“争常”战略的实施,人权在日本外交战略中开始获得制度化的定位。一是开始制定人权外交的战略规划。2004年,日本对外关系特别工作小组提出《21世纪日本外交的基本战略》,它包括四点纲要,其中第三点为“拥护自由、民主主义和人权”。该基本战略规划就如何通过自由、民主、人权来维护和实现日本的国家利益,提出了详细构图。二是在双边和多边外交实践中,加大推行“人权外交”的力度。在双边关系中,人权外交主要针对朝鲜和中国等东亚国家。2002年6月中国武警进入日本驻沈阳领事馆带走“不明身份者”的所谓“闯馆事件”,是一个典型案例。日本对该事件的态度从开始时的“主权说”转变为后来的“人权”抗议,其真正意图是以“人权”为砝码增加中日政治博弈中日本的分量。2005年日本东京财团对华外交政策研究小组提交了一份报告。该报告建议,“日本应该要求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遵守国际准则、改善人权、民主和市场经济方面更加积极”,“中国的政策很容易与当今世界诸如人权、言论自由、司法独立以及自由市场经济等准则发生冲突。日本应该指出事实真相,并敦促中国遵守国际准则和惯例”。日本这一带有强烈意识形态色彩的对华政策新动向非同寻常,值得密切关注。2005年12月6日,日本内阁决定设立专职“人权大使”,以图同美国步调一致,在绑架人质问题上向朝鲜施加“软压力”。同时,为配合“人权大使”的工作,日本外务省特任命外务政务官山中华子为“人权担当政务官”。这些举动充分显示出日本将人权作为外交战略资源加以利用的意图。在多边外交中,日本的人权外交主要通过东盟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展开。2005年12月,小泉在吉隆坡举行的东亚领导人多边会议上发表演讲,其基调即“民主主义、自由与人权”,他声称要以“共同拥有民主主义、自由和人权等普遍价值”来构筑“东亚共同体”、“争取建立理解亚洲传统与价值的共同体”。⑤ 2006年5月,日本在放弃“争常”后,再次正式提出将竞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理事国。三是通过针对朝鲜的人权法案,实行人权干涉。2006年6月16日,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以自民党、公明党和民主党等多数赞成通过了《朝鲜人权法案》。其具体内容为:如果朝鲜不改变在绑架问题上的姿态,日本政府将根据《外汇管理法》等采取必要措施,停止向朝鲜的汇款;努力保护“脱北者”,并向支援“脱北者”的民间团体提供情报及财政援助;将12月10日至16日确定为“朝鲜侵害人权问题启发周”等。负责起草该法案的参议员山本一太在法案通过后表示,“希望以人权为突破口,逼迫朝鲜改变姿态”。⑥
日本人权外交的演变过程充分表明,人权外交并不是日本外交政策的权宜之计。日本政府一系列的外交战略措施,使得人权观念深入日本外交政策当中,并日益制度化,从而注定了其人权外交的连续性和持久性。
日本人权外交尽管处处透露出紧跟美国步调的意味,但在人权施压目标、政策实施手段、人权信息沟通量以及政策选择的时间等方面与美国人权外交政策有较大差异。“日本对人权的解释以及对人权政策的实施过程仍然与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⑦ 就地域而言,美国人权外交活动主要侧重于第二或第三世界国家,而日本把人权关注重点放在亚太地区,特别是东亚地区;美国人权外交一般采取双边形式,而日本是在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多边舞台上表现出有限的人权政策积极性。更主要的是,日本在国际社会借人权话语表达的是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合乎逻辑地形成了其人权外交的“日本特色”。
首先,日本人权外交与ODA紧密联系在一起。日本上世纪70年代中期成为世界援助大国,80年代末跃居世界援助大国之首。⑧ 日本一直注重ODA政策的制定、实施及调整,被认为是唯一将援助作为外交手段而加以高度重视的国家。⑨ 日本政府在1988年《ODA白皮书》中指出:“不仅要有效运用这一援助来实现我国的综合安全保障,还要作为发达的民主主义国家,为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⑩ 1991年,日本政府提出了政府开发援助的4项原则,其中第4项为:“注意受援国在促进政治民主化,引进市场导向型经济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以及对于基本人权、自由的保障情况,同时还要考虑两国关系、包括受援国的安全保障环境在内的国际局势、受援国的经济社会状况等因素。”(11) 这里明确表达出日本对他国人权状况的关注和干预。1992年6月,日本政府又通过了《ODA大纲》。根据这一大纲,日本政府在实施政府开发援助时,应在《联合国宪章》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以下四个方面:环境与开发的两立;避免援助用于军事和助长国际纠纷;援助接受国的军事政策;民主化、市场经济化和人权保障的状况。从此,受援国是否符合日本乃至西方国家的人权标准,成为日本提供援助的一个基本考量。“1992年《ODA大纲》的制定,标志着日本的ODA政策完成了80年代以来就已酝酿的转变,即由‘三位一体的开发援助型’向‘政治援助领先的开发援助型’转变。”(12) 所谓政治援助领先的一个重要内容,实际上就是以人权作为援助的附加条件。这一点在此后日本政府政策宣示中更加明确。“1999年日本《政府开发援助中期政策》明确表示要将‘人的安全保障’作为重要的外交课题之一。ODA政策中的‘人权’因素上升,援助重点也从基础设施建设的硬件援助转向医疗卫生、国民教育、改善生态环境等‘以人为本’的‘软件’援助。”(13) 2003年8月,日本外务省公布新修订的政府开发援助大纲,其主要目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重塑日本ODA政策,通过包括关于国际发展的新思维和新方法,明确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给日本带来了新的挑战;二是回应日本国内民众日益强烈要求政府制定一个能够提高ODA效能和透明度的政策框架。(14) 新大纲强调制定一贯性的援助政策,继续加大对受援国国内人权、民主状况的关注。
其次,日本人权外交政策总体战略意识缺位。一是行政机构中处理人权事务、执行人权政策的部门刚刚建立且势单力薄。外务省下属人权事务局是唯一的人权事务机构,其作用仅限于提供人权政策咨询,在人权外交上独立执行能力不足,操作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二是没有完整的理论架构,人权外交实践主要依据西方的人权理论。在人权法理领域,日本法律界和学术界深受欧美特别是美国人权理论的影响。上世纪,在以奥平康弘、芦部信喜、伊藤正己等为代表的日本学者的努力下,美国的人权诉讼等理论被介绍到日本,日本今天的人权思想仍打着深刻的美国印记。日本的主流舆论相信,“在人权理论中,日本的研究者表现出自由权中心主义的色彩。这其中难道就没有研究者所共同存在的欧美中心主义、学术研究上脱亚入欧的思想意识以及对‘人权发达国家美国’的过度崇尚等要素起作用吗?通过与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人权观相比较,使美国的人权观相对化,这种姿态无论是在法哲学、宪法、国际法学、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等任何一个领域,还是在与人权相关的其他学术领域,现在都还做得极不充分。”(15)“日本的人权政策是一种‘追随现状’、‘将欧美和发展中国家主张加起来除2’的应以否定的、消极的政策。”(16) 人权理论上的缺失,使得日本在推行人权外交时,实践方式略显单一,在广度和深度的把握上也有较大欠缺。
第三,日本人权外交通常具有较灵活的非对抗性。“对其他国家的人权侵害,日本政府所采取的对应政策常常表现得极为消极和胆怯。”(17)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在将保障人权与对发展中国家援助相联系的问题上,日本政府并未完全与美欧保持一致。“日本在对待亚洲国家诸如人权等比较敏感的政治问题上,常常表现出与欧美等西方国家不完全相同的看法与处理方法。”(18) 在1990年七国集团首脑高峰会议上,日本不顾美国的反对毅然决定恢复对中国的经济援助,不久又解除对伊朗和缅甸的经济制裁。当国外发生大规模践踏人权及人道主义灾难时,日本政府多数时候仅以外交辞令表达出低烈度的谴责与关注,极少采取强硬的对抗性行动。“日本一般不会因为受援国在人权、民主方面的不足而中止援助,而仅仅只是传达日本的期望(受援国应该关注本国人权、民主),希望受援国予以考虑,否则将改变援助方针。”(19) 日本政府在欧美的人权外交和亚洲各国的不干涉主义之间所采取的外交姿态也许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折衷主义”。(20)“与美国的做法相比较,在处理其他国家的人权侵害问题上,日本的政策却表现为更‘稳健’、更‘温和’”。(21) 日本人权外交的这种非对抗性,既有历史文化传统的原因,也有经济利益的因素,当然更有其“回归亚洲”的战略考虑。
第四,日本人权外交的功利性高于“救世”理想性。直到冷战结束,日本外交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实用主义。它遵循利益原则,淡化冠冕堂皇的抽象价值原则。日本追求世界和平、公正和人道主义等重要的全球目标,是基于其国家利益的。(22) 宫泽喜一对此曾有微词:“日本外交政策不作任何价值观的判断。它算不上真正的外交政策。我们对万物的唯一标准是,怎样做才符合日本的利益。既然不可能作真正的价值观判断,我们也就干脆保持沉默算了。”(23) 在日本,人权远不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或道德概念,它常与其他各种利益交织在一起。战后以来,日本外交有意淡化意识形态等因素,在某些方面理解同情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而不是像美国那样把人权作为基本价值观念、表现出更多的理想主义色彩。1989年中国发生政治风波后,日本不同于美欧等国,意识到“作为巨大市场的中国”,极力主张不应拘泥中国的所谓人权状况而损失经济利益。(24) 日本这种温和的人权外交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发展中国家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树立日本良好国际形象,但这基本上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离实现全球普世的人权道德关怀目标仍有较大距离”。(25)
第五,日本人权外交具有鲜明的多边外交特征。日本人权外交主要是通过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等多边外交舞台开展。“联合国是日本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26) 日本从1982年以来一直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国。“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基本上是不同国家人权斗争的一个论坛,出于政治动机或政治利益考虑的平衡或斗争是该委员会一贯的风格。”(27) 日本常常利用自己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身份,在联合国内呼吁广大亚非拉国家改善人权状况。冷战后,人权外交更加成为日本在联合国框架内谋取政治大国地位、承担国际责任的重要手段,并有明显收获。1994年,日本官员当选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副委员长。1995年7月,日本与联合国大会共同主办《亚太地区人权专题讨论会》,会上研讨了如何促进亚太地区人权保护,并就开展国际合作的可能性进行了深入探讨。会议最后发出倡议,希望在亚太地区人权问题上达成共识。1995年12月,为配合“人权教育的联合国10年”活动在全世界的开展,日本政府设立了推进人权教育本部体制,村山富市首相亲任部长。2006年5月,日本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届理事国。这为日本进一步开展人权外交提供了更好机会。
日本人权外交之所以经历上述流变过程、表现出上述诸多特征,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作为“西方大家庭”的一员,日本试图以亚洲人权代言人和“世界民主同盟国”自居,在许多重大国际问题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冷战结束后,人权在国际政治中的重要性愈益提高,人权等公共价值观得到了广泛认同,关于人权等基本价值观的内涵更加深刻和丰富。“民主、人权、人道主义干涉”成为美欧国家外交政策中的一个基本要素。日本作为西方俱乐部的成员,主客观上都有必要调整自身以适应此种趋势;如果一味采取“含糊其辞”的“推卸责任”战略,势必在道义上遭到其他西方国家的不满,在整体上不利于日本在未来与美欧共同建构世界新秩序的战略目标。冷战后,面对美欧等国的政治压力,为了完成促进全球“民主化”、“保障人权”等新时期的战略任务,日本加强了与西方盟友在人权问题上的合作关系,更多分担促进全球人权事业的责任。
其次,日本人权外交名义上是关注他国人权,但根本意图是在自身军事等硬权力作用发挥受限的情况下,通过谋求自己制定和创设规则的权利,来开辟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为实现其“政治大国”战略目标服务。日本希望通过其对国际人权保护的倡导,争取世界舆论支持与同情,为圆其“政治大国”梦铺路,这也是20世纪80年代后日本历届政府外交战略的指导目标。日本为此运用的手段除了对外经济援助,就是人权外交。通过人权外交,日本“向国际国内宣示日本作为和平国家的理念,及日本为使人权尊重更加普遍化所作的努力,有利于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形象”,(28) 同时改变其对“人权”、“自由”、“民主”等国际社会道义事业缺乏热情的昔日形象。在意识形态方面,日本追随美国,通过推行人权外交,宣扬西方国家的民主、人权,试图确立自己作为亚洲地区“民主桥头堡”的地位。“日本的战略逻辑是指,日本的和平、稳定、繁荣是以世界的和平、稳定、繁荣为基础的,而人权又是这一基础的基础,因此,无论是为了日本还是世界的和平、稳定、繁荣,日本都应该也必须参与人权保护这一‘全人类的重大课题’。”(29)
再次,日本人权外交还有其深刻的国内动因。日本国内NGO持续不懈的积极活动是日本人权外交兴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二战结束后,日本国内NGO就开始致力于保障人权运动,指责“日本政府没有采取积极姿态开展反映自己人权价值的外交活动”,(30) 不断呼吁日本政府关注周边国家的人权状况。日本人权等领域的NGO通过多方面的积极活动,形成压力,促使日本政府调整相关的外交政策。冷战结束后,在一些人权NGO争取人权运动取得成功的背景下,日本国内舆论越来越重视国际人权。小泉任首相时就曾公开表示日本政府对国际人权的关注,这与国内这种舆论批评压力不无关系。
最后,日本人权外交还试图通过打“人权牌”来平衡和牵制中国日益扩大的国际影响。在与中国的外交博弈中,日本采取联系战略,把人权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筹码和权力资源。日本有学者称人权和民主是中国的软肋,所以应攻中国这一软肋。2006年11月30日,日本外相麻生太郎做了题为《创建“自由与繁荣之弧”——拓展的日本外交地平线》的演说,倡导建立“自由与繁荣之弧”,即建立一个由日本主导的欧亚大陆中小国家“价值观联盟”。紧接着日本又邀印度参加“日美澳战略对话”,建立以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观为基础的战略联盟。2006年12月,印度总理访问日本,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声称日印“具有共同价值观”,要“加强民主国家之间的合作”。日本《读卖新闻》有报道指出,从两大联盟的地理分布看,这被认为是“对中国的包围网”。(31)
判断人权外交在一个国家未来外交战略中的权重和走向,必须综合考虑该国总体战略目标。通过分析日本人权外交的流变、特征和原因可以看出,日本人权外交存在着一个无法消弭的张力:历史文化背景、地缘政治环境决定了日本人权外交很难上升到像美国那样的全球外交战略层次。未来日本人权外交在很大程度上仍将延续这一点。
日本所处的地缘政治环境使得其未来人权外交政策可能会继续表现为一种模糊的价值诉求,核心是“重实利、轻原则”;很有可能不会像美国那样推行干涉主义倾向很强的政策。否则,必然引起世界各国特别是亚洲周边邻国的强烈反对,日本和亚洲诸国的关系将会变得极为紧张。对于同日本具有密切政治经济利害关系的亚洲国家特别是东亚国家,日本是不会轻易以民主、人权等理由终止或暂停经济援助的,日本因此常常被美国等西方国家指责为不讲原则。(32) 由于历史和战争责任、殖民地统治等因素的制约,日本在人权领域较难获得亚洲国家的理解和支持。昔日对韩国、台湾、印度尼西亚的人权侵害,决定了日本很难对相关国家或地区采取公然批判或中断经济援助等强硬措施。(33)
与此同时,冷战后日本的国家战略利益发生了重大变化,追求政治大国地位成为日本外交的重中之重。作为实现政治大国梦的一个重要手段,日本推行人权外交的力度会加大,其制度化趋势也将深入下去。日本内阁设立人权大使专门负责处理人权相关事务这一事实预示着,日本政府今后必然出台更多的人权政策,人权外交活动必将更加活跃,人权在日本外交议事日程上的重要性会进一步提升。考虑到与西方的传统友谊和意识形态上的密切关系,未来日本人权外交中西方式意识形态色彩仍然无可避免甚或更加浓重,人权牌肯定会多见于其双边和多边外交活动中。在处理与发展中国家关系时,日本可能会更多提及人权问题。因此,未来日本人权外交的影响也会不断扩大。亚洲特别是东亚、东南亚地区作为日本构建东亚共同体战略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也将是日本推行人权外交的核心区域。
注释:
①[日]大沼保昭著、王志安译:《人权、国家与文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277页。
②[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第279页。
③[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第283-284页。
④参见日本外务省编:《外交蓝皮书》,大藏省印刷局,1995年。
⑤东亚峰会的初衷是为了推进东亚区域合作,最终建立东亚共同体。峰会议题广泛,日本要求峰会讨论建立包括16国在内的“扩大型”东亚共同体,并主张将“民主、自由、人权”作为共同体的价值观。小泉在峰会上大打人权外交牌,颇受外界关注,其背后的动机是藉此主导东亚一体化进程。
⑥裴军:“日本对朝鲜制裁再出招,效仿美国通过《朝鲜人权法案》”,《中国青年报》,2006年6月19日,第7版。
⑦Ardath W.Burks," Japan:The Bellwether of East Asian Human Rights? " Human Rights in East Asia:A Culture Perspective,edited by James C.Hsiung,Paragon House Publishers,1985,pp.45-47.
⑧金熙德:《日本政府开发援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66页。
⑨[日]五十岚武士:《日本ODA与国际秩序》,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1990年,第83页。
⑩[日]亚洲经济研究所《亚洲经济》,1991年6月号,第19-34页。
(11)[日]佐佐木芳:《跨海出动的自卫队——PKO立法与政治权力》,岩波书店,1992年,第105-106页。
(12)金熙德:《日本政府开发援助》,第86页。
(13)林晓光:“日本官方发展援助政策探析”,《现代国际关系》,2003年第2期,第22页。
(14)Kazuo Sunaga," The Reshaping of Japan' s 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 ODA) Charter," FASID Discussion Paper on Development Assistance,No.3,November 2004,.p.1.
(15)[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第301页。
(16)[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第290页。
(17)[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第289页。
(18)刘德斌:《国际关系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566页。
(19)[日]草野厚、梅本哲也编:《现代日本外交分析》,东京大学出版会,1995年,第170页。
(20)[日]鹤见后辅:“日本折衷主义”,《近代日本思想史讲座》第3卷,筑摩书房,1960年,第183-222页。
(21)[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第311页。
(22)李建民:《冷战后日本“普通国家化”与中日关系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260页。
(23)参见Kenneth B.Pyle,The Japanese Question-Power and Purpose in a New Era,Washington,D.C.:The AEI Press,1992,p.133.
(24)[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第282页。
(25)[日]若田泰二著:《现代日本政治风土》,密涅瓦书房,1986年,第3页。
(26)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人权文件与国际人权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
(27)H.Tolley,The U.N.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Boulder,Cl:Westview Press,1987,p.187.
(28)张宏毅主编:《美国人权和人权外交》,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79页。
(29)参见日本外务省编:《外交蓝皮书》,大藏省印刷局,1996年。
(30)[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第277-285页。
(31)参见林晓光:“2007年日本外交走向”,《当代世界》,2007年第2期,第15页。
(32)朱耀辉:“后冷战时代日本ODA政策析论”,《日本问题研究》,2002年第4期,第7页。
(33)[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第288-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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