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路级机构间关系之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关系论文,机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9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205(2009)04-0103-12
宋代的“路”是介于中央与州、县之间的行政层级和管理区划①。宋代路级机构,由少到多,逐渐增加。神宗朝熙丰变法时期,是路级机构大量增多的一个转折点,如宋末马端临所说:“宋之多设监司也,起于熙宁、元丰之行新法。”②宋代常设的路级政区机构有转运司、提刑司、提举常平司、安抚使司,宋人称其为漕、宪、仓、帅四司,或可泛称为“监司”。此外,较为常见的路级机构还包括提举学事司、提举市舶司、提举茶盐司、提举保甲司、路分钤辖司、路总管司等。它们共同掌管着一路内的地方行政、财政、司法、监察等权力。在历史发展进程中,这些路级机构之间由于职权互相交叉,在地方行政管理中也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对宋代国家治理及地方行政机器的运行产生重要影响。学界对宋代路级主要机构已有较充分研究③,但对路级机构间的关系则关注较少④。笔者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就此问题进行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宋代路级机构间关系复杂而微妙,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 路级机构间互察、互考
宋初统治者为防止唐末五代藩镇割据局面的重现,采取一系列措施削夺地方节度使的权力。在废除节度使对支州、支郡的统领,消除诸藩镇所管辖的军、政合一的实体性“道”,创立“路”这一新的地方高层政区过程中,转运使因对一路财政事务的统领而逐渐填补了藩镇消除后对州、县监管的空缺,成为一路长官和藩镇的替代者⑤。正如南宋大儒吕祖谦所说:“国初未尝有监司之目,其始除转运使,止因军兴,专主粮饷,至班师即停罢。”(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罢节度使领支郡)“自是而后,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皆委于转运使,又节次以天下土地形势,俾之分路而治矣。……于是转运使于一路之事无所不总也”⑥。这样,转运使身兼财政、司法、监察等大权,全面负责起对地方的管理。宋初转运使虽然没有继承节度使的所有权力,特别是军事权力,但其权重确是事实,正如后来宋人所指出的:“郡县之吏,宁违天子之诏条,而不敢违按察之命。盖违天子之诏条未必获咎;而违按察之命,其祸可立而待也。”⑦为防范转运使在地方上专权,其后太宗朝“建提点刑狱一司,实分转运使之权”⑧。统治者最初于各路设立提刑司,后又令其与转运使分地置司,“诸路提点刑狱司廨舍与转运使副同在一州者,并徙他州”⑨。其中有令其与转运司互察,分化、监督转运司权力的明确含义。
此后,在宋代历史发展过程中,不仅是转运司,先后设立的安抚司、提举常平司等,他们之间都存在互察的责任。如真宗天禧二年(1018年)三月,臣僚针对“诸路承例遣幕职官鞫问本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官,事颇未便”的情况,请求“自今止令两司互相劾”⑩。获得朝廷的批准,从而防止了核查不实的弊端。仁宗嘉祐中广南西路提刑李师中弹劾本路转运使宋咸、经略使萧注不能安抚邕州溪峒诸部,“掊敛以失人心,卒致将卒覆败”(11)。朝廷将宋咸等“追官勒停”(12)。熙丰变法后,随着路级机构的增多,诸司互察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如熙宁三年(1070年)二月,令诸路提刑司“体量、觉察提举常平官抑配人户青苗钱”(13),六月,朝廷为防军队中的冤案,令诸路提刑司“具逐州经略、安抚、钤辖司特刺配人元犯以闻”(14)。北宋后期,诸司互察之法更为明确,如徽宗崇宁五年(1106年)诏:“见今诸路监司互相察举如法,或庇匿不举,以其罪罪之。”(15)进一步明确了监司互察的责任。南宋高宗朝也规定:“监司违戾,令诸司互察,御史台弹劾。”(16)孝宗淳熙十二年(1185年),朝廷针对广南东西州县征收“挂丁钱”,下诏“令监司约束,或有违戾,帅臣互察以闻”(17)。宁宗时规定,郡守抱病不自乞致仕,令监司察郡守,“监司则令诸司互察”(18)。可见,自北宋至南宋,统治者一直非常注重发挥路级诸司互察的职责,从而有助于防范路级各机构徇私舞弊,欺瞒朝廷,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的出现。
此外,朝廷针对一些路级机构策划的项目或呈报的工作结果,为慎重起见,也会令同级其他机构复核。如仁宗天圣三年(1025年),广西转运司陈请移“宜州怀远军于江口寨,以旧城多瘴疠,而江口可控扼安化蛮人出入”。仁宗认为徙军劳民,“又使提点刑狱官覆按”,结果“二司协言其便”,最终下令徙之(19)。再如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闰九月,河东路都转运使陈安石上奏推行新法功绩,朝廷令“河东路提点刑狱司考实具奏”(20)。有时朝廷对于路级诸司按察州县官吏的结果也不信任,令其他诸司再行复核,如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四月,利州路走马承受张仲文言知彭州皇甫载“不能称职”,朝廷令本路转运、提刑司察之,后二司均“言载颇勤所任”,朝廷因此将走马承受张仲文降官(21)。命一司做一事,而令另一司复核,是宋代统治者惯用的手段,在异论中有利于朝廷获得真实的情况,也有利于决策的慎重。这类同路或诸路机构官员之间的监察、决策或成绩的复核是非常重要的,它们成为朝廷针对官员弹劾对路级官员做出决断的最主要的信息依据,从而决定了官员们的升黜荣辱,甚至生死,同时对成绩、规划的复核也对朝廷的最终决策和一路吏民的休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路级诸司互察的基础上,至北宋后期,又发展出了路级监司互申考课结果的制度,考课内容涉及到路级机构工作的各方面,从而使得诸司互察的力度进一步增加。如徽宗政和六年(1116年)十一月,新差梓州路转运副使卢知源奏:“伏见自来监司考任当满或改除差遣之类,并只于置司所在州批书印纸,今欲监司考课互申立法,庶几仰副陛下循名责实之意。”(22)获得了朝廷的批准,此后,路级监司在考课时改由本路其他监司互相书填,这样有利于形成互查机制,避免因州官处于路级官员下属而导致监司课绩失实的弊病。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也记载,“诸监司印纸应批书者,逐司互批。(谓转运司官印纸,提点刑狱司批书之类)”(23),并规定:“诸监司考课,事应互申而不申若增减者,各徒二年。”(24)总之,在宋代路级诸司互察的基础上,发展出了监司互申考课结果的制度,直至南宋末期一直遵行,考课互申制度使得诸司的互察力度和范围更大,同时也密切了诸司的联系。
二 路级机构间联合行动、联合奏事
宋代路级诸司虽然职责各有侧重,但面对地方上的民政、治安等项事务,同路各司之间的联合行动也很普遍,尤其到南宋后期,这种情况更为常见。同时在举辟官员和规划州县事务中,诸司也往往联合奏事,在此过程中,宋代路级诸司的关系也更加密切。
治安和军事行动是转运、安抚、提刑等司联合行动的重点,自北宋前期就已如此,如仁宗嘉祐五年(1060年),交阯与甲峒夷人攻邕州,宋代令“知桂州萧固发部兵与转运使宋咸、提点刑狱李师中同议掩击;又诏安抚使余靖等发兵捕讨”(25)。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福建地区发生叛乱,六月,朝廷令蹇周辅为福建路转运使,令与提举贼盗高遵一、提点刑狱徐总共同督捕,后又诏:三人“如在一处,应干捕贼事并同商议,若在军前捕盗,并听遵一指挥”(26)。南宋时期,由于战争的长期性和残酷性,诸司之间的联合军事、治安行动就更为普遍,甚至跨路地区之间也进行合作,如高宗绍兴二年(1132年),朝廷诏令“江东西、福建路帅、宪臣同共措置石陂军贼,限一月须管剿尽”(27)。同年十月,因“广东西、湖南路尚有盗贼余党”,朝廷令“广西、湖南路帅臣、提刑疾速措置,遣发兵将,督责应干捕盗官会合讨捕”(28)。再如理宗朝福建提刑包恢在给中央上的《防海寇申省状》中就提出:“照得某昨准省札,备臣僚奏請,令福建安抚司、提刑司、及泉州各任责令措置,多设方略剿捕海寇。再准密札,备臣僚奏请,行下帥司、提刑司,令多设方略,以为捕盗之策。”(29)看来,当时以诸司联合行动打击盗贼已成为朝廷的共识。总之,治安和军事行动,因其发生较为突然,又涉及多方利益,故而成为诸司联合行动的重点。
灾害的赈救也是路级诸司联合行动的重点。与军事行动相似,灾害的发生也是突发性的,难以预测,因而必须调动路级诸司共同力量,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的损失。如仁宗嘉祐元年(1056年),朝廷诏令“京西、荆湖北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分行赈贷水灾州军”(30)。英宗治平元年(1064年)七月,也令“水灾逐路安抚、转运、提点刑狱督责知州、通判存恤被灾人户”(31)。熙宁九年(1076年)七月陕西地区突发蝗灾,“为害极甚”,朝廷因而令“永兴军等路转运、提刑等司分往州军督促当职官吏打扑尽静以闻”(32)。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对于灾害时路级诸司赈救的合作有更明确的诏令,“诸灾伤路分,安抚司体谅措置,转运司检放展阁,(军粮阕乏,令听以省计通融应副),常平司籴给借贷,提点刑狱司觉察妄滥,如或违戾,许互相按举”(33)。从以上可见,在灾害发生时,路级诸司必须联合行动,才能及时、有效的对其进行赈救。
策划兴修水利、城防等事务是诸司联合奏事的重要方面。此类关乎一路吏民的大事,一司奏请往往很难成功,如果诸司联合奏请,就表明这一策划在路级诸司都是认可的,因而增加了议案获得通过的几率。如北宋前期,广州无外城,侬智高叛乱时造成重大伤亡,时人皆以为当地“土杂螺蚌,不可城”。惟独神宗朝安抚使程师孟以为可,于是说服转运使向宗道、提刑陈倩、周之纯等共同上奏,请求修城,朝廷批准。动工兴修,“凡十月而毕,师孟、宗道、大年、倩、之纯并降诏敕奖谕,赐银绢有差”(34)。再如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黄河决口于窦家港,河北路都转运使、提刑司、都水监官北外丞司联合奏请堰断梁村水口,相度定夺黄河利害所认为诸司“同议已得归一,本所相度,可以先次兴工”(35)。因而获得朝廷的批准实行。总之,类似于此类要慎重实行的地方事务,诸司的联合奏请非常普遍,增加了决策的慎重,同时也增强了朝廷对实施这一方案的决心。
再者,中央对于一些不确定的地方问题也发下令路级诸司共同商讨,奏报利害或解决方案。如仁宗皇祐三年(1051年)二月,“广源州蛮首领侬智高请内属”,朝廷一时难以决策,因而令广西转运、提刑、钤辖司“具利害以闻”(36)。再如嘉祐四年(1059年)二月,朝廷兴修河北地区塘泊,臣僚议论纷纷,遂“再委河北提刑薛向、都水监丞孙琳计会,张茂则亲往相度”,令诸司“即得经久稳便,同共以闻”(37)。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二月,朝廷诏:“并废州县,令诸路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司,同相度合与不合废并以闻。”(38)南宋时期亦是如此,如高宗建炎四年(1130年)二月,朝廷令福建路转运、安抚、提刑司“公共相度措置榷酤,有坊廷仍其官监或召人买扑或给卖麴引方许造酒,孰为利便以闻”(39)。孝宗淳熙二年(1175年),广西经略史张拭奏转运司行官般盐法,收息太多,州郡困窘,朝廷因而令经略司与提刑、转运司“公共将一路财赋通融斟酌,为久远之计,既于漕计不乏,又使一路州郡有以支吾,见行盐法,不致弊坏”(40)。
总之,宋代路级诸司的联合行动和联合奏事是非常普遍的,这有利于发挥集体领导的优势,能够比较稳妥的处理各种赈灾、捕盗等突发事件,在对地方事务的处理也能够比较慎重,有利于决策的正确性,防止独断专行而造成的弊端。朝廷通过对路级诸司意见的咨询,有利于获取更客观、全面的信息,有利于因地制宜,做出最佳的决策方案,路级诸司也通过联合的方式,扩大了自己对州县事务的干预、管理权力。
三 路级机构间的分工与分部按察
宋代政府为提高行政运转的效率,做到专事专办,对路级诸司的职权也做了一定的分工,正如南宋宁宗朝臣僚所说:“朝廷置部使者之职,俾之将明王命以廉按吏治,至于职事则各有攸司。婚田税赋则隶之转运,狱讼经总则隶之提刑,常平茶盐则隶之提举,兵将盗贼则隶之安抚。是以事权归一而州县知所适从,民听不贰而词讼得以早决。”(41)如其所说,一路的赋税征收及婚田词讼是转运司主要的职责。而提刑司则以处理刑狱案件,催收经总制钱为主,提举常平司以催收常平、茶盐税收为主,安抚司则主管一路的军事、治安。
这个分工看来很明确,可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却又并非如此。比如,提点刑狱司主要管理一路司法事务,但是路级诸司也同时拥有一定司法职权,如婚田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主要由转运司、提举司来审理,军人犯罪主要由安抚司审理。南宋理宗朝江东提刑蔡杭审一盗卖生父产业案,就在书判中写道:“但本司不欲侵运司事,难以裁断,给据付齐元龟,仰更自经州陈诉。”(42)同样的,转运司主管一路财政,在熙丰变法财政收入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又令提刑司、提举常平司来监管朝廷封桩收入,使得转运司有时财政窘迫,在无钱籴粮时还要向提刑司借钱购买,而且必须在还钱后才能动用籴买的粮食,“其未桩拨价钱輙支用者,论如擅支封桩钱物法”(43)。加之宋代还有大量的地方没有明确划分管辖权的事务以及必须及时处置的紧急情况如盗贼、灾害等,所有这些原因最终导致了宋代路级诸司的职权各有所主又大量交叉。故而宋代路级诸司的职责分工,是一种比较宽泛意义上的分工,各司都有比较主要的一项或几项职责,同时又相互交叉大量的职责,为诸司遇事灵活处置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构成了诸司联合行动的基础。
因路级诸司分工不细,在实际也常出现一司因不明职责,擅自处置他司职事而受到惩罚的例子,如熙宁时提举常平司设立很长时间,其官员仍不知适从,“凡有举动,辄与转运司一例申禀,或非本管职事,越次受理”(44)。元丰二年(1079年),京西南路提举常平张商英因“越职治提点刑狱司事”而被罚铜十斤(45)。三年(1080年)二月“权发遣提举京西北路刑狱胡宗回罚铜十斤,免冲替,坐越职治提举司事也”(46)。南宋理宗宝庆二年(1226年),监察御史梁成大奏:“福建提举司主常平茶事而盐不预,……近来越职营利,多取纲运。”他请求“将运盐尽归漕司,提举司不得越职”(47)。朝廷从之。南宋士大夫也感叹:路级“诸司不存事体,疏易者,杂治而失职,苛察者,振权而侵官,……事任自有隶属,而别司辄干预,则为官吏者何所适从”(48)?即因这种职权的分割和大量交叉,导致诸司权力受限,动辄失职或侵越职事,地方官吏无所适从,行政效率难以提高。
宋代官府也一再严行戒敕,希望路级诸司各行其是。但实际上,这种诸司职责侵越,混杂不清的情况却一直存在。统治者对于藩镇割据的防范,故意造成诸司并立,职责相搅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如哲宗时朝廷令帅司点检军事,同时又规定如发现军队违法行为,监司可以奏闻(49),实际上还是给了监司一定的参与地方军事事务权力,再如,转运司掌财,又创提举常平司分其财权,二者职责交叉,充分体现了统治者利用二司互察,最大限度征收赋税的目的。再者,为及时处理地方中的一些实际问题,诸司不可避免的侵越到他司的职责。如哲宗元祐中荆湖北路转运司就上奏:“准勅:刑狱、兵甲、贼盗事悉委提刑司。”而转运司“如廵所部,有器械损坏,合行修整,以致盗贼缓急差拨兵甲,若须候移文提刑司,恐后时别致败事,欲乞兵甲许本司通管”(50)。朝廷从之。故而,名义上兵甲、盗贼事归提刑司管辖,但转运司在此方面的权力丝毫不逊于提刑司。因实际事务处理的需要而导致的越职治事进一步助长了诸司职责混杂的情况。
在处理地方上一些繁重、紧急事务时,宋代路级诸司的分工则起到较好的作用。如在行使监察职能方面,宋代转运使等监司就实行分部按察之制。宋代为加强对地方的监察,责令路级监司在较长时间要遍巡辖下州军。自宋神宗熙宁年间,开始出现了提刑、转运、提举三司分部巡历的制度(51),此后成为惯例,如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十一月,朝廷诏:“诸道监司互分州县,每二年巡遍。”(52)元符二年(1099年)五月诏令:“提举官虽与监司互分历,并须本司官二年遍所部州县。”(53)徽宗宣和四年(1122年)十二月,朝廷也规定“诸转运、提点刑狱岁以所部州县量地远近互分定,岁终巡遍,提点刑狱仍二年,提举常平并一年一遍”(54)。南宋孝宗乾道五年(1169年)九月,朝廷诏:“诸路监司今后分上下半年依条巡按,询访民间疾苦,纠察贪堕不职官吏。”(55)可见,这种互分州县巡历的制度在两宋时一直实行的,分定州县巡查,体现了路级诸司联合行动中的分工和协调,防止了两员监司同赴一州而造成的劳顿奔波,行政资源浪费,同时又通过分地、分时监察,延长了监察的时限,使一路州县冤屈得到更及时的处理,贪赃枉法的官吏受到更及时的按劾。需要说明的是,在分部巡查后,每一监司官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巡遍所部州县,其总的工作量不会减少,不能因他司巡历过就投机取巧,越境而过。
此外,在催决刑狱时,宋代路级监司又存在临时分部之法,这一制度比监司分部巡历更早。宋代统治者遇天灾往往遣路级监司到州县催决刑狱,审理冤案。这个过程时间很短,故需要诸司分头前去点检,如仁宗景祐二年(1035年)五月,因天灾朝廷诏“逐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分于辖下州军疏决刑狱”(56)。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四月,朝廷因河北等路久苦旱灾,“深虑刑狱或有冤留”,故令“诸路分委监司、在京遣中书刑房检正督遣系囚”(57)。哲宗元祐五年(1090年),朝廷因“浦天不雨,旱灾甚广”而诏“诸路转运、提点刑狱官疾速分诣所属州县,引问见禁罪人,疏理决遣”(58)。此后除临时催决外,徽宗时期还形成了每年暑热时路级诸司定期“分头点检”所部狱囚的制度,一般要求两月内巡遍(59)。南宋初年这种诸司定期分头决狱的情况有所改变,如绍兴二十八年(1168年)朝廷诏:“诸路州军令提刑须于六月初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如提刑阙官,仰监司躬亲分头前去。”(60)即定期虑囚只令提刑躬亲前去,提刑阙官才令监司分头前往,但这样以来无疑增加了提刑官成倍的工作量,孝宗淳熙元年(1174年)十月,臣僚就说:“伏睹指挥,每岁盛夏虑囚,专委提刑,如提刑阙官,仰监司分头前往去,此良法也,臣谓提刑之职,固当虑囚,且以广西一路论之,所管二十五州,一两月安能遍历?”因而他建议:“孰若令监司分诣,无问提刑阙与不阙。”(61)朝廷从之,又改回到北宋诸司分头决狱的旧制,并各随置司地远近分部,如宁宗庆元元年(1195年),朝廷诏令诸路虑囚,“令监司依已降指挥,各随置司去处,地理远近诣所部州军”(62)。可见在两宋时期,天灾、寒暑之时,朝廷遣路级监司到州县催决刑狱时是存在着明确的分部巡察制度。
再看赈灾方面的临时分部制度。仁宗皇祐四年(1052年),“朝廷以京东、淮、浙、江、湖灾伤,令转运、提点刑狱分路巡察”,“抚恤疲羸,督视盗贼”。江南东路提刑张肃和同提刑赵牧还因请求“挈家于分定州军”而遭到朝廷的责降(63)。哲宗元符中,朝廷也针对蝗灾路分,令“监司分定地分巡检”(64)。再如南宋宁宗嘉定八年(1215年),“江东九郡,大旱者七,加以飞蝗”。转运副使真德秀急奏请求诸司分定州军赈救,其具体分部意见是:“建康府、太平州、广德军当责之安抚、转运司,宁国府、池、徽州当责之提举司,饶、信州、南康军当责之提刑司。”(65)朝廷采纳了其意见并进一步细分,将建康府责帅司赈救,太平州、广德军责转运司赈救(66)。通过分工,诸司职责明确,真德秀亲至广德,“与太守魏岘同以便宜发廪,使教授林庠振给,竣事而还”(67)。赈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总之,两宋时期,诸司分工与分部按察制度是一直存在的,它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路级机构处理地方事务的效率,延长了监察的时限,扩大了民众受益的范围,对维护宋代地方统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在天灾、寒暑时为虑囚和救灾而形成的临时分部制度在增强路级诸司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有效降低了这些官员工作的强度,避免路途奔波,以便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其主要工作之中。
需要强调的是,在宋代路级诸司合作与分工中,除监察官吏不得相互关白外,其他事务诸司之间要及时互通信息,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如《庆元条法事类》中就规定:“诸监司被受三省、枢密院、台、省、寺、监指挥而事干他司者,以他司事报所属。即事应通管者,转运司行讫报其安抚、监司。及官司被旨兼领而应与他司通治者,后所主之司行下,(谓如灾伤、赈济,则提举常平司之类)仍报余司。若规画措置有所未至,听余司行毕报者,有不当者,关牒元行之司改正。”(68)转运副使真德秀论诸司分部救灾时也说:诸司“仍旧互相关报,盖通察而不分任,则耳目难周、报应稽缓,分任而不互报,则血脉不贯、事体不均”(69)。这样,在路级诸司治事时,只要干连到其他机构,要互相通告,从而增强了诸司间的协调,最大限度的发挥诸司分工协作、集体领导的优势。
四 路级机构间的长官互兼
宋代不同机构长官互兼现象非常普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员中都存在一官兼多职的情况。同时,在地方行政体系中,统治者为实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还打破各行政层级的界限,存在着州郡长官与路级、跨路级区划长官互兼的情况,即一位官员既是路级机构长官,同时又兼一州长官,或路级长官又兼等跨路政区长官等,宋代统治者采取这种方式,以避免冗官或缺官废事等弊病。这里主要探讨的是路级机构长官互兼的现象。
宋代为避免出现一路级机构长官离任,诸司争管的混乱局面,为诸司互兼的先后顺序作出明确的规定。治平四年(1067年),朝廷诏:“诸路知州府带安抚或总管、都钤辖并京府,今后长吏阙员,并令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兼权。”(70)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朝廷因转运司兼权提举常平司者,“极有擅移用司农钱物”。因而命以后“提举司阙官处,令提点刑狱兼权”(71)。哲宗绍圣四年九月朝廷诏:“诸路提举官阙,即令提点刑狱司权,……转运、府界提点司阙官,令提点刑狱、提举司官权。”(72)北宋宣和年间江西、广东增置武提刑,但朝廷规定:“然遇阙帅,不许武宪兼摄。”(73)南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年),江西提刑奏:“提刑官阙,在法,系转运司兼权。”但当时提刑兼管提举常平司,为防转运司侵占常平钱物,他请求“如提刑官阙,欲依条将提举常平职事牒送提点铸钱、提举茶盐官或廨宇所在文臣知州时暂发遣”(74)。朝廷从之。孝宗淳熙中也规定:“提举常平茶盐官遇阙,如文武臣提刑有两员去处,令以官序兼权。”(75)宁宗朝《庆元条法事类》中也记载:“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茶盐司官替移事故,本司无同职官者,各司互权,仍以序位法为先后之次;逐司皆阙,置司所在知州权,又阙,或系侍从以上任知州者,邻近知州权。”(76)
从上面这些情况可以看出,自北宋而南宋,路级诸司互兼的范围逐渐扩大,不仅转运、提刑、提举等监司之间可以互权,而且监司与帅司、总管、钤辖等司之间亦可互相兼权,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一司长官的行政能力。同时,在诸司互权中也存在一些规定,如转运司不得兼提举常平,武臣提刑不得兼帅臣、诸司互权时,要以官序高下依次兼权等,从而有效防止了因兼官发生的纷争和各种弊端,同时也有利于保证在长官空缺时诸司事务的及时处理。如高宗绍兴中,江东提举常平茶盐兼权提刑张昌就奏请:江东一路迟迟未除正任提刑,“今臣暂时兼权,不合荐举,致使选人改官,独无职司文字”。朝廷诏:“许荐举”(77)。这样,通过兼官,从而保证了该路选人改官的权益不致遭受侵害。
两宋时期诸司互兼的实例很多。北宋真宗朝,转运、提刑二司长官就开始互兼,如天禧二年(1018年)五月,“荆湖北路提点刑狱、权转运司事、屯田员外郎江嗣宗为都官员外郎”(78)。而提刑、提举诸司较长时间的互兼,开始于神宗熙丰变法时期,如熙宁三年(1070年)五月,朝廷诏令提举江南西路常平等事王直温兼本路提刑,“提点刑狱兼提举常平自直温始”(79)。此外,元丰制度改革,使得此后提刑与提举保甲二司的互兼也逐渐增多(80)。总的来看,北宋时期路级诸司长官长时间的互兼情况不是很普遍,这与当时政局相对稳定,官员除授和到任情况较好有关。南宋时期,尤其是南宋初年和后期,路级诸司互兼的情况甚为普遍,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靠近宋金、宋蒙战争前沿的淮南路和京西南路等诸司互兼,如绍兴七年(1137年)四月,朝廷于淮南东、西路,各置转运判官一员,兼提点刑狱、提举茶盐、常平等事(81)。十四年(1144年)十月又诏:“淮南东、西转运司……依旧置转运判官二员,所有提刑司职事亦两路通管。”(82)二十九年(1159年)闰六月,淮南转运判官兼淮西提刑张祁言事(83)。三十一年(1161年)五月,“直秘阁新淮南转运判官兼淮西提刑提举常平茶盐公事王秬入辞”(84)。光宗绍熙元年(1190年)许及之除淮南运判兼淮东提刑(85)。京西南路因诸司同置司襄阳,亦有许多互兼的例子,如绍兴六年(1136年),“以李若虚为京西南路提举兼转运、提刑”(86)。三十年(1160年)五月,以左朝散郎知随州蒋汝贤为京西南路转运判官兼提刑提举常平公事(87)。宁宗朝嘉定二年(1209年)赵方也曾任“提举京西常平兼转运判官、提点刑狱”(88)等等,这些路分几乎很少并除诸司正任官员,多以一司兼领二到三司事务。其他路分互兼的情况虽较之略逊一筹,但监、帅诸司互兼也是经常存在的。
总之,诸司互兼可以防止职事的废弛,并达到减少冗官、节财省费的目的,一定程度上也提高行政效率。但如果兼职过多,也很难想象一司诸种职事都能一一应付自如。如宁宗朝黄干在与大臣的书信中就提到淮西监司互兼的弊病:“尝渭淮西一路监司太少,合更置一提刑,旧龙舒乃提刑置司之所,今以一司兼仓、宪、坑治四司之事,又安得心力可以干当而使之中节耶?”(89)可见,诸司的互兼也应根据实际统治需求,不应片面的追求省官节费,集中权力,以防止因一司职责太多,分身无术、随意应付等弊端。
五 路级诸机构长官的私人关系及其影响
宋代路级诸司长官官品有高下,序位有先后,但彼此无隶属关系,而是互察关系,加之诸司同处一路,许多事务需要分工合作,故而长官私人关系好坏对于诸司的日常工作影响很大,对于百姓休戚也有重要影响。
先来看一下诸司长官因意见不和而纷争的情况。神宗朝,路级诸司因新法问题争论激烈,如熙宁四年(1071年),朝廷令诸路监司“各定助役钱数”。利州路转运使李瑜“欲定四十万”,本路转运判官鲜于侁“以为本路民贫,二十万足矣”。提刑周约亦同签书支持李瑜,双方互不相让,“各具利害奏上”,朝廷以鲜于侁为是,以“务聚敛,积宽剩”为名将转运使和提刑官黜责(90)。再如七年(1074年)十二月,臣僚奏:河东路“转运使赵子几与提点刑狱杨诩交相诋毁,论议不一,州县患之”(91)。八年(1075年)七月,广南西路提刑许彦先、转运判官傅燮互讼,“燮指彦先纳金珠,而转运使李平一亦言彦先独差官管勾告发坑冶”,因而请求:“移彦先别路,体量理曲之人。”(92)元丰三年(1080年)九月,江东提刑王安上与转运使孙珪也因“交讼不实”而各降两官勒停(93)。南宋绍兴末年,荆湖南路转运判官李邦献也奏:“监司以互察为名,取索他司职事,因而骚扰。”(94)此后,路级诸司之间的纷争也一直存在,这其中既有因政治立场、州县事务而引起的纷争,同时也有因个人兴趣、爱好不同而引发的纷争。诸司之间的纷争,一方面表明宋代统治者所设想的诸司分立,防范割据的目的一定程度得以实现,但如果处理不好,势必会影响地方官员团结和事务的处理,导致两败俱伤,因而从维护封建官僚集体利益和地方稳定出发,朝廷一直强调诸司要合作共事,诸司官员们也多自我克制,尽量少起争端。
再来看一下诸司长官合作共事的情况。前文中对路级诸司联合行动和联合奏事的情况已进行了论述,从中可见,沟通和合作是诸司长官私人关系的主流,他们之间互通情况,互相分工,联合行动,在缉捕盗贼、赈救灾荒、兴修水利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平时,诸司长官如果兴趣相投者还会进行一些宴游、讲学活动。如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广南东路提刑钟正甫“挈家在广州观上元灯”,并与帅、漕诸司长官宴会,后接朝旨令其断狱,钟“得旨即行,漕帅方宴集,怪其不至,而已乘传出关矣,众愕然”(95)。再如南宋孝宗朝辛弃疾为浙东路安抚使、朱熹为提举常平官,张栻为提刑,三人均为当时名士,时常书信往来讲学,并举行宴会、交游(96)。再如时范成大为广西经略安抚使,因“兴安县界盗伤人,公密设方略掩捕之。适中秋,同诸司泛舟赏月,命取大巵酌酒置案间,提刑郑丙问故,公笑曰:‘欲饮至尔。’俄岸上欢噪,乃将官沙世坚执贼首来,即以巵酒饮之,诸司骇服”(97)。安抚使在诸司宴游时仍不忘缉捕盗贼,可谓尽忠职守,同时这些例子也显现出了当时各司长官间良好的私人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宋代对于监司宴游特别是参加州郡宴会活动是有严格限制的,主要为防范他们彼此勾结、营私舞弊,同时也降低奢侈浪费,故而这些宴会基本上都是在节日或诸司置司地举行的,当然,各路诸司也存在大量违反规定,私自宴会的情况,这里不再详论。
最后再来看一下路级诸司官员间一些贿赂公行、狼狈为奸、欺下瞒上的情况。宋代以诸司并立,就是要发挥他们之间互察的作用,但中国古代官场上有一些潜在的规则,谁要违反了它,就很难任官长久,因而诸司长官之间互相纵容、包庇的情况也是大量存在的,如路级诸司之间以公使钱物互相馈赠,几乎成为当时的一种惯例,如绍兴末年,富元衡为利州路提刑,“蜀旧例,监司交馈不下数千缗,……隆兴中召还,中涂遇盗,行李为之一空,帅李师颜馈以匣金,元衡不启,缄谢绝之”(98)。这里虽主要为表现这位提刑官为政清廉,但同时也反映出了四川路级诸司互相馈赠贿赂的普遍情况,而富也没有因馈赠而弹劾这些官员,可见,公使馈赠已经成为路级官员都了解的官场潜规则。同时,亦有因按察受制反而同流合污者,如绍兴中王鈇为广东安抚使,为政“有狼藉声”。朝廷以韩璜为广东提刑,“令往廉按”。王与其歌妓设计,邀提刑宴饮,酒席间“王麾去伎乐,阴命诸倡淡妆,诈作姬侍,迎入后堂剧饮;……韩醉甚,不知所以,即索舞衫、涂抹粉墨踉蹡而起,忽跌于地”,韩酒醒后“羞愧无以自容,即解舟还台,不敢复有所问”(99)。诸司之间严肃的按察制度被美酒、歌妓冲击的荡然无存,彼此之间反而狼狈为奸,欺瞒朝廷。同时,亦存在诸司联合欺瞒朝廷、勒索州县者,如孝宗朝成都府路提刑吴宗旦与知嘉州张伯垓为姻亲,后“宗旦不避亲嫌,谬以伯垓为臧最,遂误朝廷除授,就升本路转运判官,呼索从物,并要如法”。张伯垓“亲随数人遽执衙兵司,系缚棰打,取索钱物至数百千”。二司长官的违法行为,导致“一路官吏、百姓,闻其先声,无不震恐”(100)。可见,诸司联合舞弊欺瞒,为害更甚。宋代虽然为路级诸司建立了严密的监督、互察机制,但由于人为因素的存在,再严密的制度也并非是万能的。
四 结语
宋代统治者由于为防范割据分裂,创造性的在路级政区建立了多个互相分立,互不统属的机构,从而形成了路级诸司及长官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101)。总体上看,这些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是有利于宋代地方行政运行和国家统治稳定的。宋朝路级机构间互相监督、分工合作、和平共处是机构间关系的主流。中央为保证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统一指挥、省官节费等原因,也存在路级机构间长官互相兼任的情况。在私人关系上,宋代路级机构长官间会因日常事务、各人喜恶而产生一些矛盾和纷争,由于朝廷的限制和个人利益的考虑,他们的纷争一般会限制在较小的范围,避免两败俱伤的后果(102)。宋朝这些新举措的采用,保证了地方高层政区机构间行政关系的有序性,防范了唐末五代藩镇割据的重现,促进了宋代地方事务的处理和国家行政机器的正常运转。
但宋代路级机构间关系实际运作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使得这种关系建设的积极作用打了折扣。如路级机构设置太多,如果朝廷没有明确规定以某一机构为主,有关机构间沟通、协调就存在困难,在遇事时容易出现指挥不一,运转不灵的弊病,在平定叛乱等紧急情况下尤其明显,如北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欧阳修就提出:“昨湖南蛮贼初起,自昇州差刘沆知潭州,授龙图阁学士,令专了蛮事。沆未到湖南,又差杨畋作提刑,又令专了蛮事。畋未到,续后又差周陵为转运使,令专了蛮事。周陵差敕未到,又自朝廷遣王丝安抚,令专了蛮事。王丝方在路,又自淮南遣徐的往彼,令专了蛮事。不惟任人不一,难责成功,兼此数人一时到彼,不相统制,凡于事体,见各不同,使彼一方从谁则可?”(103)而后来果然出现提刑与安抚“锐于讨击”,而转运使等人希望招降的对立局面,使得这次叛乱的平定颇费周折(104)。在日常政务处理中,也存在路级诸司指挥不一,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如南宋初年,朝廷令免近年积欠赋税,而在地方上,“提刑司出榜放,转运司出榜催,两司争为空文,俱挂墙壁……其灭裂文具,虽儿戏尚不如此”(105)!孝宗乾道六年(1170年)臣僚上奏中也说:“然而监司徇私党局,凡有施行,不相照应,从漕司则违宪司,从宪司则违提举司,遂使州县难于遵承。”(106)可见,路级机构太多,职权交叉,协调关系不易,容易造成地方行政效率低下,影响实际事务处理,而州县官吏也往往变得欲行又止,缩手缩脚,在各司指挥间疲于奔命。而路级诸司在向中央上奏信息方面,如果彼此不加协调,奏报的信息太多,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中央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决断,如元丰元年(1078年)五月,神宗手诏中就说:“日者,广西凡有边事,动至五六处交奏,不惟过涉张皇,深虑缘路习为常事,或真有边机当速者,反致迟滞。”因而责令广西转运、提刑等司,“今后非紧切边事,毋得擅发急递,及经略司已奏者,不须重复”(107)。宋朝制度建设中这种“过犹不及”的弊病在处理路级机构关系方面再次反映出来。此外,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宋代历史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路级长官互相包庇,欺上瞒下等中国古代官场屡禁不止的恶疾。
宋代路级机构间关系的建设和发展,其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同样明显。这表明了政府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考虑制度的实际适用性,并掌握好权力集中与分散的“度”,同时提高为官者的素质,提高其自我约束的能力,这其中的利弊得失值得今人认真总结和借鉴。
[收稿日期]2009-02-20
注释:
①宋代路级区划性质,学界尚无定论,有“监察区”、“行政区”、“监察区向行政区过渡时期”等几种观点,参见苗书梅:《宋代地方政治制度史研究述评》,包伟民主编:《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1900—2000)》,(上海)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33-164页。笔者认为宋代之“路”为州县之上一级正式行政管理区划,具体原因参见王晓龙:《从提点刑狱司制度看宋代“路”之性质》,《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年第3期,第37-45页。
②[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62《职官考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64页。
③许怀林:《北宋转运使制度述论》,《宋史研究论文集》,(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87-318页;汪圣铎:《北宋转运使补论》,《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81-88页;戴建国:《宋代的提点刑狱司》,《宋代法制初探》,(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64-381页;宋炯:《宋代提举常平司的沿革与财政体系的变化》,《安徽史学》,2002年第1期,第2-8页;李昌宪:《宋朝安抚使考》,(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李之亮:《宋代路分长官通考》,(成都)巴蜀书社,2003年等。
④相关成果有余蔚:《宋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复旦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74-83页。徐东升:《从官营手工业管理看宋代路级机构的关系》,《厦门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101-107页。本文受二位先生论文启发,获益良多,此致谢忱。
⑤汪圣铎:《宋代转运使补论》,《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81-88页。
⑥[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61《职官考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57页。
⑦[宋]吕祖谦编:《宋文鉴》卷53,宇文之邵《上皇帝书》,(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802页。
⑧[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61《职官考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59页。
⑨[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4,景祐元年五月庚午,(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676页。
⑩[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1,天禧二年三月丙辰,(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106页。
(11)[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3,嘉祐六年四月庚申,(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664页。
(12)[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3,嘉祐六年四月庚申,(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664页。
(13)[宋]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卷7,熙宁三年二月,(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26页。
(14)[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2,熙宁三年六月乙酉,(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159页。
(15)[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5》之3至4,(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16)[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36,(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17)[元]佚名:《宋史全文》卷27下,淳熙十二年十一月,(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913页。
(18)[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7》之50,(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19)[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3,天圣三年五月己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380页。
(20)[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9,元丰三年闰九月庚子,(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7495页。
(21)[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0,大中祥符六年四月庚午,(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822页。
(2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59》之16,(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23)[宋]谢深甫等:《庆元条法事类》卷6《批书》,(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81页。
(24)[宋]谢深甫等; 《庆元条法事类》卷5《考课》,(哈尔滨)黑龙江出版社,2002年,第66页。
(25)《宋史》卷488《交阯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4068页。
(26)[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83,熙宁十年六月丁亥,(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6923页。
(27)[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57,绍兴二年八月甲午,(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991页。
(28)[宋]李纲:《李纲全集》卷75《讨杀本路作过溃兵了当见措置杨么等贼奏状》,(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第774页。
(29)[宋]包恢:《敝帚稿略》卷1《防海寇申省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0)[清]徐松辑: 《宋会要辑稿》,《瑞异3》之2,(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31)[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瑞异3》之3,(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3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瑞异3》之42,(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33)[宋]谢深甫等:《庆元条法事类》卷7《监司知通按举》,(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29页。
(34)[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7,熙宁五年八月戊子,(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5767页。
(35)[清]黄以周辑:《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9,绍圣元年二月丁巳,(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387页。
(36)[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蕃夷5》之61,(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37)[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43,(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38)[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5,元祐元年二月乙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8756页。
(39)[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0》之14,(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40)[元]佚名:《宋史全文》卷26上,淳熙二年八月甲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785页。
(41)[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5》之42至43,(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42)[宋]佚名:《名公书判清明集》卷9《卑幼为所生父卖业》,(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98页。
(4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62,元祐六年七月辛巳,(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1039页。
(44)[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9,熙宁九年十二月甲午,(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6834页。
(45)[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9,元丰二年八月丁巳,(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7287页。
(46)[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2,元丰三年二月壬戌,(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7361页。
(47)[元]脱脱等:《宋史》卷183《食货志下五》,(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465页。
(48)[宋]谢深甫等:《庆元条法事类》卷4《职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2页。
(49)[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1,元祐七年三月丁酉,(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1248页。
(50)[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90,元祐元年十月辛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9477页。
(51)[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5,熙宁九年五月丙寅,(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6726页。
(5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5》之1,(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5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10,元符二年五月辛亥,(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2136页。
(5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5》之14,(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55)[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5》之27至28,(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56)[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5》之21(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57)[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5》之26,(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58)[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8,元祐五年二月丁未,(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0560页。
(59)[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5》之30,(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60)[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5》之38,(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61)[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5》之42至43,(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6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5》之45,(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6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2,皇祐四年二月辛巳,(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4132页。
(6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瑞异3》之42,(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65)[宋]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6《奏乞分州措置荒政等事》,四部丛刊初编本。
(66)[元]脱脱等:《宋史》卷437《真德秀传》,第12959页。
(67)[元]脱脱等:《宋史》卷437《真德秀传》,第12959页。
(68)[宋]谢深甫等:《庆元条法事类》卷4《职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9页。
(69)[宋]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6《奏乞分州措置荒政等事》,四部丛刊初编本。
(70)[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7》之13,(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71)[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3》之5,(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72)[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91,绍圣四年九月壬子,(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1648页。
(73)[元]脱脱等:《宋史》卷167《职官志七》,第3967页。
(7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3》之22,(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75)[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3》之40,(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76)[宋]谢深甫等: 《庆元条法事类》卷6《权摄差委》,(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0页。
(77)[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选举30》之2,(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78)[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2,天禧二年五月甲戌,(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116页。
(79)[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1,熙宁三年五月丙午,(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5131页。
(80)[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0,元祐元年闰二月壬子,(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8939页。
(81)[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49》之43,(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8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49》之44,(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83)[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2,绍兴二十九年闰六月乙卯,(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032页。
(84)[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90,绍兴三十一年五月丙子,(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169页。
(85)[元]脱脱等:《宋史》卷394《许及之传》,第12042页。
(86)[元]脱脱等:《宋史》卷365《岳飞传》,第11385页。
(87)[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5,绍兴三十年五月乙未,(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101页。
(88)[元]脱脱等:《宋史》卷403《赵方传》,第12203页。
(89)[宋]黄幹:《勉斋集》卷10《再与侍制李梦闻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90)[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庚申,(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5526页。
(91)[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8,熙宁七年十二月丁卯,(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6294页。
(92)[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6,熙宁八年七月癸亥,(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6522页。
(9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8,元聿三年九月丙寅,(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7480页。
(94)[元]佚名:《宋史全文》卷22下,绍兴二十六年六月戊子,第1504页。
(95)[宋]朱彧:《萍洲可谈》卷2,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96)[元]蒋正子:《山房随笔》不分卷,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97)[宋]周必大:《文忠集》卷61《资政殿大学士赠银青光禄大夫范公[成大]神道碑[庆元元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98)[明]王鏊:《姑苏志》卷49,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99)[宋]罗大经:《鹤林玉露》乙编卷6《韩璜廉按》,(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27页。
(100)[明]杨士奇、黄淮等:《历代名臣奏议》卷183,赵汝愚《乞按提刑吴宗旦运判张伯垓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
(101)关于宋代地方行政建制、权力分配等问题,参见余蔚:《完整制与分离制:宋代地方行政权力的转移》,《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118-130页、《两宋政治地理格局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第171-183页、《宋代的财政督理型准政区及其行政组织》,《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5年第3辑,第39-49页、《宋代的节度、防御、团练、刺史州》,《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第1辑,第65-74页。
(102)宋代在路级政区之上还出现过宣抚司、制置司、总领所等跨越两个以上路分政区的机构,他们与路级机构间的关系与上述情况又有所不同。如宣抚、制置诸司与路级诸司之间主要以上下级的统属关系,它们对路级诸司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同时也存在着路级诸司长官被辟入幕,而与宣、制长官形成幕主与幕僚的关系等,限于篇幅,这里不再探讨。
(103)[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105《论讨蛮贼任人不一札子[庆历四年]》,(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596页。
(104)[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105《再论湖南蛮贼宜早招降札子》,(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599页。
(105)[宋]王庭珪:《卢溪文集》卷27《与宣谕刘御史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06)[清]徐松辑:《宋会要》,《职官45》之28,(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
(107)[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89,元丰元年五月辛丑,(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70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