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开放与经济安全(上)--14年来商业对外开放的回顾与展望_商业论文

商业开放与经济安全(上)--14年来商业对外开放的回顾与展望_商业论文

商业开放与经济安全(之一)——商业对外开放14年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论文,对外开放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商业对外开放的六个阶段

长期以来,商业领域从整体而言是禁止对外开放的,根据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商业领域一直被列为外商投资“禁止类”或“限制类”的范畴。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业领域开始有限度地对外开放,可大体分为六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78~1992年7月):“禁止期”

在这一时期,中国政府禁止外商在中国开办独资或合资的零售、批发企业。但是,如果外商投资生产企业,法律允许其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合同比例内的产品。因而,外商实际上有可能不同程度地介入了中国国内贸易领域。相对而言,餐饮业较早对外开放。1987年,肯德基作为国际餐饮企业率先进入中国;1990年,麦当劳也进入中国;随之,必胜客、罗杰斯、汉堡王等国际品牌相继进入中国内地。至2006年2月,肯德基、麦当劳在中国开店分别达到 1500家和700多家。

(二)第二阶段(1992~1999年 6月):试点期

1992年7月,国务院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大连、青岛6个城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 5个经济特区,各试办1~2个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审定。

这一期间,试点是中国商业对外开放的主基调。具体表现为:一是地点上的试点;二是有限度地吸引外资。1995年5月和1997年12月,国家行政部门分别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均把商业零售、商业批发和物资供销列入了“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三是规定了外商出资的形式。1997年12月,国家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重申了商业领域“不允许外商独资”,并增加了“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规定。

在此试点期间,外商纷至沓来,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和投资热情。1992年,上海八佰伴成为国内正式批准的第一家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的总体表现为“三多”:

一是投资项目多。按照原国家政策,只允许在北京等11个城市和地区进行试点,且国务院只批准了 20家合资零售企业。但实际上,全国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自行批准开办了277家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其中部分是连锁经营企业,若按单个店铺计算已经超过400家。

二是著名跨国公司多。进入美国《财富》杂志全球500强的零售商,共有14家企业在此期间进入中国,约占当年进入500强的23.7%。例如,当时全球零售业排名第一的美国沃尔玛(Wal-Mart)公司、亚洲排名第一的日本大荣公司、欧洲排名第一的德国麦德隆(Metro)公司、法国家乐福公司(Carrefour)、欧尚公司(Auchan)等。

三是进入中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多。中国的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是外商零售企业的主要选择对象。仅广东(含深圳市)、上海、江苏就有194家,约占了70%。

(三)第三阶段(1999年6月~ 2001年12月):规范管理试点期

1999年6月,中国国家经贸委与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该办法称“……使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投资试点健康有序进行”。该办法首次提出了可以设立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企业;在限定条件下,允许外商合营者控股。至此,中国商业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

新政策明确规定了外国合营者、中国合营者和合营企业的申办资格:申请设立从事零售或批发业务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三年,年均商品销售额或商品批发额分别应在 20亿或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一年,资产额应分别在2亿或25亿美元以上。据1994年的统计数据,国际零售业100强中,名列第100名的是日本的伊祖米亚(izumiya Co)公司,该公司的年销售额为40.7亿美元,约为中国规定的外国合营者标准的2倍。从中可以看出,中国政府期望吸引国际大型零售企业来华进行投资,以提升中国商业的整体经营水准。新政策还对当前商业对外开放的地区、外商的出资比例、经营年限、形式和审批权作出了规定。

新政策颁布后,外商反应十分积极。许多国际著名商业企业开始在中国稳步推进其扩张战略。上海、广州、杭州、南京等大城市成为外商近期投资的重点。日本丸红株式会社与上海一百(集团)有限公司合资组建上海百红商业贸易有限公司,2001年7月18日正式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成为全国第一家具有外资参股的批发企业。

(四)第四阶段(2001年12月~ 2002年12月):外商进入中国抢滩的第一次浪潮

2001年12月10日我国正式加入WTO后,商业服务业开放进程已列入了明确的时间表:

在批发业方面,我国在2001年前,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占大多数股权,取消地域或数量限制, 2003年以前,取消企业股权及形式的限制,外资服务供应商可为其分销产品提供全面性相关服务,包括售后服务。

在零售业方面,入世后允许在5个经济特区以及北京、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及武汉成立合资企业;在北京及上海,允许设立4家合资零售企业,在其它地方最多成立2家,北京可允许两家合资企业在市内开设分店;在2002年1月以前,允许外商拥有控股权,允许其在所在省会城市和重庆、宁波成立零售企业;在2003年1月前,取消所有地域、数量、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

2002年是我国进入WTO的第一年,这一年表明:零售业走在开放时间表之前。1~9月,我国新批准设立深圳吉之岛友谊百货公司、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等12家合资零售企业,外方投资分别是法国的家乐福和欧尚、日本的吉之岛、英国的百乐居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统一集团和香港特区的华润集团。这些新批企业获准建立的店铺总数为387个,而2001年同期,我国新批准的外商投资零售企业7个,店铺总数为376个,387和376两个数字相差无几。

2002年6月11日,家乐福被责令将其全资拥有的3家东北地区的超市至少35%的股权出售给两家中国公司,因为它违反了中国超市外资不得超过65%的规定。不过在沈阳和大连的分店中,法国家乐福仍拥有100%的股权。另一家零售企业普尔斯马特则冒充外资(假外资)通过向中国私营资本授权经营许可、商标、技术许可、输入管理方法等方式,在中国开店20多家,年收入40多亿元。外资零售企业从单店到连锁、从零售到批发、从沿海到内地、从中方控股到外方控股的步步为营的扩张已经进入高潮。至此,我国商业领域开放告别试点阶段,进入常规开放。

在这一期间,我国还对地方越权审批的326家违规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其中153家转为内资、退出商业或注销,合并10家,163家边经营边整改。在整改企业中,通过整改转为正式试点企业的92家,转为“通过”类的59家,未完成的12家,其中5家已公告属于“五不得”企业。

(五)第五阶段(2002年12月11日~2004年12月11日):外资以并购形式进入商业领域的时期

2002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11月4日,证监会、财政部和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也随后颁布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11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这标志着 QFII进入中国证券市场投资的法律规范已经完成,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它将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国有经济战略布局产生深远影响。截止2005年12月31日,已批准QFII企业31家,可控额度达到56.45亿美元。一些商业上市公司流通股在50%以上的企业,与外商有合资、合作背景的上市公司成为外资进入的首选。

2001年11月后进入以有序开放为主的阶段。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取消了部分市场准入限制,外资进入有所加快,但没有出现大量涌入的现象。截至2004年底,经正式批准设立的外资商业企业314家,合同利用外资51.8亿美元,开设店铺3997个,营业面积约920万平方米。世界 50家最大的零售企业已全部进入我国,其中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网络规模。2004年外资商业占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大约在3%左右。外资商业比重较高的城市有:上海12.9%、北京8.1%、厦门 7.9%、大连7.8%、青岛7.6%。全国商业利用外资累计合同金额,占全部利用外资累计合同金额的0.5%。

为了迎接我国零售业过渡期的结束,商业部于2004年4月16日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规定此办法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1999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自动废止,新旧两个办法对比,主要有七大变化:

1.目的不同

新老两个办法均在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办法》颁布的目的,但却有明显不同。《试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流通业改革,而《新办法》的目的则是为了完善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由此可见,我国流通领域已经从单纯的改革阶段逐步进入市场规范阶段。

2.取消股权限制

《试点办法》中明文规定,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而在《新办法》中,对此却不再限制。此外,对于《试点办法》中规定的中国合营者的最低股权比例限制,在新办法中也不再作硬性规定。取消股权限制对外资商业企业来说是利好消息,它能够加速外资商业企业大举进入的步伐。

3.取消地域限制

《试行办法》的第四条规定,设立合营商业企业的地区仅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但在《新办法》中已经彻底取消。取消城市限制对大城市的作用并不明显,但对中小城市则会较明显。一方面,中小城市商业管理水平滞后,需要外资商业企业带去先进的管理经验;另一方面,中小城市又是本土商业企业较为薄弱的环节,容易使这些地区受到冲击。

4.投资门槛降低

《新办法》基本取消了外资商业企业投资的门槛。《试点办法》对于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条件,从资质条件、申请前的年销售额、资产额等诸多项目都有明确的条件限制,但在《新办法》中,却只规定了应遵守本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并鼓励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外资商业企业来华投资,只对少数受限制的重要商品的合资方式,作出了所占股份比例不能够超过49%的限制。

5.经营范围有所扩大

《新办法》明确规定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从事佣金代理业务,并且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这在《试点办法》中是没有规定的。对于商品进出口代理业务,新老办法的规定也有所不同,《试点办法》对于此项业务有明显限制,而在《新办法》中却被取消。

6.审批程序不同

在《试点办法》中,无论是大小外资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店,均须逐级申报,最终要商务部审批,程序较复杂,而《新办法》中,省级商业主管部门在一定条件内获得了审批权。这将极大地简化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国内开店的审批程序,改善投资环境。审批权限的下放只是商务部为中外商业企业创造良好经营环境的开始,由此可见,商务部已经把一部分工作的重点放在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上。

7.加重特许经营管理力度

在《试点办法》中,没有明确到底什么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进行特许经营活动,而《新办法》却对此增加了一些限制性条款,没有实体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将不能实施特许经营活动,这实际上是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六)第六阶段(2004年12月 11日以后):商业全面对外开放,外商进入中国的第二浪潮(见表1、2)

2004年12月11日,中国零售业入世过渡期结束,中国兑现对零售市场全面向外资开放的承诺,零售领域实行全面开放。

1.2005年新批准外资商业企业1027家

2004年12月11日全面开放之后的一年内,2005年,外资加大了在中国境内投资开店的力度,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表1 外资在华投资商业企业情况

1992~2004年 2005年

新设企业数量(家)314

1027

新增店铺数量(个)

3997

1160

营业面积(万平方米) 920 468.34

投资额(亿美元) 50.2 18.16

单企店铺数(家) 12.73 1.13

单店投资额(万美元)125.59156.55

表2 2005年部分外商在华开店情况

企业名称

2005年开店数

2005年底全国店数

沃尔玛

14 56

家乐福

14 70

麦德龙4 27

易初莲花 24 65

苏果175

1520

好又多

12105

乐购 8 38

欧尚 3 13

华润万家 70509

华堂 1 7

百佳 3 33

7-11 18 28

百安居

28 49

宜家 1 3

乐华梅兰 0 1

(1)外资商业企业申报数量明显增加

2005年,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资商业企业达到1027家,这个数字是前12年批准设立的外资商业企业总数的3倍,合同利用外资18.16亿元,开设店铺1660个。显然,大大超过了1992~2004年12月11日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资商业企业314家的总数。仅第四季度批准设立的外资商业企业就达到392家。

(2)外资零售企业独资趋势明显

2005年,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资独资商业企业共625家,占新批企业数量的61%;外资专业店比重也明显增加,占比57%;大型超市占比25%;百货店占比14%;便利店占比4%。

(3)外资批发企业明显增加

按照WTO规则,2003年底开放批发经营后,2004年批准设立11家外资批发企业。但2005年一年,国家商务部批准入华的外商批发企业就多达571家,第四季度,每月批准的批发企业数量分别是106、163、123家,当月数量均超过100家。2005年批准的外商批发企业中,303家为生产资料领域的外商批发企业,此外,钢铁、矿石、化工等领域也非常热门。

(4)外资并购案例明显增加

2005年,商务部共批准了24起外资在零售领域的收购案。此外,英国TESCO公司从境外收购了国内“乐购”25个大型超市50%的股份,英国百安居公司从境外收购了德国欧倍德公司在国内开设的25个大型建材专业店。

2.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下放审批权

2006年3月1日起,外商投资内地商业领域的部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这次下放的部分审批权包含三类:

(1)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的同类店铺总数量不超过30家的企业;

(2)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的同类店铺总数量不超过50家的企业;

(3)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企业。

商务部放权的时间:2006年下放到省会城市,2007年预计可下放到地级市。这次相关审批权下放,意味着今后外资单店面积不是很大的连锁店,如便利店、小型超市、折扣店、品牌专卖店等业态将迅速开业。

3.7-11成为首家外资获准特许经营的外资零售企业

2006年2月,7-11便利店在北京发展特许经营业务获得商务部批准,加盟店的扩张计划在酝酿中。7-11北京有限公司是首家获准在华开展特许经营的外资零售企业。在日本,7-11便利店是以加盟店的形式出现的,在美国,7-11的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比例是4比6。而在中国,由于受政策限制,7-11还没有加盟店,遏制了7-11在中国的快速发展。

据了解,目前北京的27家7-11便利店也全部为直营店。商务部的放行将给铃木敏文在2008年之前在京开出350家7-11便利店的计划带来可能性。7-11特许经营业务放开后,预料其会以加盟店形式迅速扩张。但是短期内会发展到何种程度还与其加盟门槛的高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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