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险公司正向私人资本敞开大门”,这是一个错误中国保监会表示,私人资本参股从未被拒绝_保险论文

“国内保险公司正向私人资本敞开大门”,这是一个错误中国保监会表示,私人资本参股从未被拒绝_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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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报道称“保监会目前正考虑允许民营资本参股国内保险公司,以便适应未来保险市场向外商开放的格局。”事实上却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从未明确表示过民营资本不能参股国内保险公司,从没有界定过入股保险公司的资本性质。只要符合《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资本,都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据保监会政策法规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现在国内某些保险公司已经吸收了部分民营资本,正在筹建中的几家保险公司中,也有民营资本的参股。如,工商联下属的部分企业就已经提出要和国企联合成立保险公司,此公司正在申请中。

据分析,报道此消息的媒体大多是曲解了保监会刚刚下发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一文一些具体内容。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吸收社会资金,保证保险公司资本来源正当、结构合理,保监会曾在去年12月24日向国内各家中资保险公司下发了此《暂行规定》,并在今年4月初进行了修改。

《暂行规定》共有17条,清楚规定了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各地财政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不得投资保险公司。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批准,银行、证券机构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对银行、证券机构受让保险公司股权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报告保监会,并在6个月内转让。同时规定投资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禁止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形式投资,禁止用银行贷款投资。

《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一)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二)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三)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四)所投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且来源正当。”

由此看来,保监会并没有依据企业的性质来界定其能否向保险公司投资,他们注重更多的是投资企业的资质。民营企业从一开始就没有被保监会排除在投资保险公司的大门外,自然也就谈不上专门再做出允许投资的规定。

还有一个重要变化是针对外资股东的。按照今年4 月初发到各保险公司的《暂行规定》,要求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即外资股东),经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但必须符合的两个附加条件是:单个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本的10%;全部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本的25%。而在这之前,单个外资股东股份投资保险公司的上限是该公司总资本的5%。

按照去年年底下发的《暂行规定》,地方财政可以参股保险公司,最新的《暂行规定》将这一条完全删掉了。也就是说,地方财政不能再参股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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