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什图部落制度_普什图人论文

普什图部落制度_普什图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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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的主体民族——普什图民族带有较深的部落文化烙印。历史上,它在阿富汗的政治、经济、社会及军事生活中一向占据主导地位。深入剖析普什图部落体系对深刻理解阿富汗的社会特性意义重大。普什图民族被称为“世界上最大的部落化群体”。①部落是普什图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单位。普什图部落是由父系血缘联系的松散联合体逐步演变成的、由宗族集团组成的社会、政治实体。普什图人的整个社会就是一个庞大的部落体系,有其独特的结构、特点及社会功能的优势和劣势。

一、部落体系结构

简单地说,普什图部落体系是一个从上到下的结构。最顶部是部落(或部落联盟);其次是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支系——次部落;次部落又分为众多的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的宗族;宗族由很多大家族组成。大家族是整个普什图部落体系的核心,处于体系的底部。大家族内部是很多以家长为首的小家庭。实际上,整个普什图民族自认为是一个大的部落联盟。普什图人最忠诚于自己的大家族,之后才向体系上部逐步延伸,其忠诚度由下而上逐渐减弱。他们认为部落比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更为重要,而国家常被他们认为是外来的,甚至是敌对的影响力量。

大家庭(Kahol/Kurani)。在普什图部落体系中,大家庭是最基本的单位,是社会的基础。当一个家庭的第三代人出生后,才能被称为是大家庭。一个大家庭通常包括四代人:祖辈、父辈、儿辈和孙辈,由同一个父亲所生的几代人及其小家庭组成(有时还包括养子及其家庭)。根据孩子的多少,一个大家庭一般有10—100人不等。在普什图部落社会里,大家庭的成员都住在一起,他们之间有很紧密的政治、经济联系。家庭财产按父系继承,只有儿子(包括养子)有继承权,女儿没有继承权。男性成员的辈份和年龄不仅是掌握大家庭经济权利,也是参与家政和乡村议事会的前提条件。大家庭的家长被称为马立克(Malik,一般是最年长的男性),是大家庭的权威,②拥有支配全体家庭成员的权利。家长对解决大家庭内部的纠纷,比如暴力冲突、离婚、财产继承、婚姻等问题,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宗族(Plaarina)③。几个有同一血缘关系的大家庭组成宗族。像所有的游牧民族一样,普什图人有很长的宗族谱系,他们自称是某个祖先的后代。宗族因血缘关系较近,居住地相近,相互联系较多,他们之间保留一些政治、社会和经济上的互惠关系。在普什图部落系统中,宗族至少包括七代人,拥有大约l—1.5万个成员。

次部落(Khel或Zai)。次部落是部落的支系,由几个血缘关系较近的宗族组成。普什图的南部次部落通常称为海勒(Khel),西部次部落称为扎伊(Zai)。扎伊在普什图语中是“后裔、后代”的意思,与阿维斯陀语中的子孙(Zoi)的意思类似。海勒源于阿维斯陀语中的"Khuail"一词,意思是“数目众多的”,一般它是根据该次部落的共同祖先或首领命名,有时也根据居住地命名。例如:"Piya Khel"是根据祖先命名,而"Haidar Khel"则是根据居住地命名。

一个次部落的成员通常居住在同一村庄(Kalay),共享清真寺、泉水、磨坊和水渠等公共设施,受部落首领马立克或汗(khan)④领导,他们同时是军队的首领,也对大家的收益负责,但要在支尔格⑤的约束下行使权力。大规模的次部落成员会分散居住在几个村子里。次部落可以通过支尔格大会表决接受或拒绝一个人加入该团体。次部落的成员资格需要血统和田产保障。如果一个人失去土地,那么他就不再拥有完全的成员资格,不能再参加讨论公众利益的支尔格会议或部落首领委员会,更没有发言权。但是拥有土地的数量并不能决定一个人的影响力。属于同一部落的次部落之间的关系相对宗族要疏远,政治、经济利益联系比较薄弱。只有在偏僻的地区,或者发生触及全体成员利益的大事,次部落之间的联系才较为多一些。次部落内部往往还会分成多个更下一级的次部落分支。随着人口的繁衍,一个大的次部落又可慢慢地分成许多个小的次部落,最终发展成部落。如吉尔扎伊的苏莱曼海勒就是由次部落发展壮大成的部落。⑥

部落(或部落联盟qawm)⑦。血缘相近的次部落结成部落或部落联盟。普什图每个部落联盟都有两个以上的部落,比如霍塔克部落是吉尔扎伊部落联盟的一个部落;哈塔克部落是卡尔兰里部落联盟的一个部落;卡卡尔部落是加尔格什特部落联盟的一个部落。普什图部落成员由对一个共同的祖先、共同的领导者和共同的土地认定而结合在一起。这三个基本因素使得部落的每个成员对本部落负有必然的义务,而对其他部落则采取不同的态度。普什图各部落之间的血缘关系较远,居住地相互隔绝,联系很少,有的甚至因历史原因结下世仇,长期争斗。

在普什图部落体系结构中,越往上,人们之间的血缘纽带越松弛,关系越疏远,组织的凝聚力越弱。

二、部落体系的特点

传统的普什图部落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部落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政府治理,而是靠其特有的、非正式的体制来分配资源,调解冲突,进行管理。虽然部落内部矛盾错综复杂,但面对外来者时,部落又能一致对外。普什图的部落体系有两个主要特点,那就是:父系社会和碎片化。

部落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社会单位。整个普什图部落体系是以父权制为基础的世系社会。普什图民族作为一个大的部落体系,无论大小,体系中的每个层次单位(包括大部落/部落联盟、次部落或世系宗族)都是由一个共同的男性祖先(事实上的,或传说中的)的不同后裔组成共同体。很多部落就是以祖先命名的。如阿布达里(杜兰尼)部落就是阿布达尔的后裔;巴拉克扎伊是巴拉克的后裔;尤素福扎伊是尤素福的后裔;乌特曼海勒是乌特曼的后裔……这种命名的作用与恩格斯所讲的氏族名称的作用一样,“就在于使具有这种名称的人不忘他们有共同世系的事实”。⑧

在这个父系社会,只有男子(包括养子)有土地、财产继承权。只有当儿子分得父亲遗留土地的一部分,成为土地所有人之后,才能在部落议事会——支尔格中获得发言权。有时在一个普什图部落区居住的普什图人即使与该部落没有血缘关系,也愿意把自己作为该部落的成员。⑨经过支尔格会议同意,一个外族人常常可以通过被一个普什图部落家庭收为养子,并奉该部落的祖先为自己的祖先的方式,被吸纳为该普什图部落成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血亲观念造就部落内部成员之间平等的社会关系和相互负有的援助、保护和血族复仇的义务。基于这种观念,支尔格只能是一种民主的机制,部落领导只能依靠选举产生,其权力是父亲般、纯粹道义上的,而不应有凌驾任何成员之上的特权。部落与部落之间往往以血缘关系的远近来确定相互关系。

普什图部落体系包含无数个大大小小、有血缘关系的分支。一个核心世系繁衍、发展成为大的部落后,分出很多分支来;每个分支继续繁衍、发展、壮大后,又分出更小的分支来,依此绵延不断。普什图部落社会就是这样无数相互独立、而又有血缘关系的碎片的组合。就像一句阿拉伯谚语所说:“我反对我的兄弟,我和我的兄弟反对我的堂兄弟,最后我和我的兄弟、堂兄弟一起反对(外部)世界。”传统理论认为,在碎片化的世系社会里,血缘关系近的群体总是倾向于联合起来反对血缘关系远的群体。但有些人类学家认为,普什图部落却并非如此。首先与自己的堂兄弟竞争是普什图生活的一大特点。⑩这一特点在普什图语中也有体现,例如普什图语中的专有词汇"tarbur"就既表示“第一个堂兄弟”的意思,又表示“敌人”的意思。

虽然堂兄弟之间并非天生的敌人,但鉴于阿富汗贫乏的自然资源、有限的耕地,与堂兄弟的竞争在普什图部落社会尤为重要。按照父权制的继承原则,祖先留下的土地、财产由所有的男性后代继承。随着时间的推移,男性成员可以继承的土地和财产越来越少。一个去世男子留下的有限田产还要进一步被其儿子和侄子瓜分。为了得到更多的田产,一个男子要胜过自己的堂兄弟,获得更多的继承权就显得非常重要。不仅堂兄弟们为土地、财产竞争,他们还努力在声誉上胜过对方。为了胜过自己的堂兄弟,普什图人勇敢战斗,加倍热情地款待客人,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财产,并不惜与家族外的人或组织联合来确保自己在与堂兄弟的竞争中获胜。为了短期利益,普什图人可以抛开家庭,与血缘关系更远的人建立短暂的同盟关系。

这种同族竞争加剧了普什图部落的分裂。除了血缘关系,共同的利益是普什图人决定敌友的另一个基础。为了短期利益,普什图人有时还会打破部落界限,建立不同的派别,并随着形势变化而改变自己的立场。

社会的碎片化,导致普什图人产生不同的身份认同,这些认同时常纠结在一起,互相冲突。对他们大多数人来说,国家只是个神秘概念。无论是游牧的普什图人,还是定居或者半定居半游牧的普什图人,他们都生活在部落体系之中,通常以部落来确认自己所属的群体。直到1961年,喀布尔大学的一次测验中,有一半的学生在民族身份一栏填上了自己所属部落的名称。(11)普什图人首先认同自己的家庭,其次是宗族、部落、部落联盟,最后才是国家。他们对家庭的忠诚度最高,从家庭这个轴心向外层延伸,他们的忠诚度逐步降低。他们的世界观、国家观念与其他民族大不相同。著名的阿富汗学者M.Jamil Hanifi曾在1978年写道:“阿富汗(普什图)个人被同一轴心的家庭、宗族、部落、部落联盟及文化——语言集团从里而外层层包围。他们更忠诚于趋于轴心的分层……很少有阿富汗(普什图)人需要国家政府的服务或者设施。所以,当危机来临时,他们首先会寻求亲族的支援……他们对国家、民族的感情经过了层层过滤。”(12)层层过滤之后,普什图人对国家和整个民族的认同和忠诚就微乎其微了。

普什图人习惯在自己的圈子里从事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不愿与外界交往,更不愿意屈从外部权威(即使是本国权威),接受制约。普什图部落的这种碎片化状况、普什图人强烈的排外意识,一方面使得外来的征服力量——不管是亚历山大大帝,还是大英帝国和强大的苏联——望而却步:大英帝国在19世纪国力中天的时候也没能让普什图人屈服它的殖民统治;苏联在20世纪80年代的侵略占领中,虽然枪杀了上百万的普什图人,把300多万普什图人赶出家园,最后也不得不无果而退。另一方面,这也使得阿富汗的政府管理机构难以在普什图部落地区立足,实施有效管辖。

三、部落的社会特点

作为阿富汗社会的碎片,普什图部落社会具有封闭性、独立性和综合性的特点。

阿富汗是个地形复杂的内陆山国,不便的交通极大地影响了普什图各个部落之间的交往,部落与省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联系更少。各部落各自为政,很少往来。他们被局限在狭小的地域之内,生活在自成体系的小世界里,对外面的世界知之甚少,封闭性很强。就像穆·阿里在《阿富汗文化史》中所说的那样:“一个部落就是一个有组织的团体,一个共和国,自给自足,几乎拥有村民们所需要的一切。它自成体系,对外部世界漠不关心。”(13)

无论是在地理上,还是经济和社会层面,普什图人都缺乏流动性。绝大多数农民固定在田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很少与宗亲以外的人交往;牧民虽然随着季节迁移,他们也是按固定的路线,冬天到固定的牧场,夏天又回到原地,不与其他部落的人来往。在职业选择上,部落成员多是子继父业;政治上,一个人能否在部落或村庄获得领导地位,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家族的地位和影响力;男子多是与自己的堂姐妹成婚。普什图人能够不受家庭的影响,通过个人努力在经济、社会地位上有所改变的机会少而又少。(14)

普什图部落的管理机制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其社会结构长期以来没有实现充分的功能分化,具有综合功能。部落既是生产单位、行政单位,同时又是重要的军事单位。由于相互封闭,各个部落独立性也很强。它们有自己的地盘,自给自足,拥有独立的管理体系。各个部落在自己的地盘内独立征税;许多部落拥有自己独立的武装力量,部落成员几乎人人拥有武器,担负着保卫部落和攻击仇敌的任务,不受中央政府的管理。历史上,阿富汗人的军队常常就是由一个个首领率领本部落的成员组成的。(15)保持自治是部落对国家政权的最基本要求。马立克或首领是部落的首领,支尔格会议是名义上的最高权力机构,首领通过支尔格的决议来管理部落。伊斯兰教职人员在部落中享有很高声誉,是虔诚伊斯兰教徒的精神领袖。

部落村庄通常在周围建有“土围子”(mud curtain)来保卫自己不受外界侵扰。由于很少从外部世界(包括阿富汗的各级政府)中受益,反而是部落村庄要给外面的富人和当权者交租、上税、提供兵源,甚至是女眷,他们并不信任中央和地方政府能给他们带来什么好处。没有人愿意为政府工作。政府只能与部落首领搞好关系,通过他们来控制部落,或者仅仅与部落保持松散的联系。(16)

封闭、独立和综合性很强的普什图部落把阿富汗社会分割成无数碎块。在部落体系下生活的普什图人有着强烈的平等思想,他们只承认社会关系的远近,反对社会的等级化,依据血缘关系的远近来确定团结的对象和竞争的对手。这种扎根于部落体系的封闭性和独立性,不仅深刻影响着普什图人的生活,而且也渗透到阿富汗的每个社会层面。全国范围的社会化大生产和统一的国内市场难以形成,政治生活中派别林立,这些都制约着阿富汗在经济、政治层面上实现真正统一。

四、部落体系的政治组织原则

阿富汗建国较晚,1747年以前,普什图人长期生活在征服该地区的帝国边缘,远离国家权力的中心,很少依赖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也不接受国家严格的行政管理。部落一直是规范普什图人经济、政治生活的唯一体系。普什图部落体系是个非等级的结构,没有正式的治理机构和长久有效的成文法律、制度。普什图部落体系是按照三大原则来组织的,其领导人的权威主要来源于个人及其家庭的能力和影响力。

一是“保护人——被保护人制度(hamsaya)”。"hamsaya"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的字面意思是“在别人影子下的人”,用来表示一种类似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非正式关系。它既可以指请求有威望的部落成员庇护的普什图人和离开自己的部落或居住地到其他部落寻求庇护的普什图人或外族人,又可以指与一个强大部落结盟受其保护的小部落。

一般被保护人包括到另一个部落(或村庄)讨生活的贫困的普什图人,其他民族的工匠,以及新征服土地上的农民,他们被部落(或村庄)成员看作是外来者,没有部落成员应有的权力。虽然在普什图部落内部,成员间的关系是平等的。部落会实行一种周期性的土地重新分配制度,限制部落成员内部过度的贫富分化。但是一个外来的被保护者(hamsaya),包括在部落战斗中立下战功、分得小块土地的外族部落战士,是享受不到这种平等待遇的,他们被排除在这种周期性的土地分配制度之外。被保护者受到保护者的保护是要付出代价的,要么付租金,要么付劳力。通常,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被保护人像个雇工,甚至奴隶,为保护人卖苦力。有时他们也成为部落战士,参与战利品和土地的分配。可以给他们分配的土地包括与部落共有土地分离的小块土地、宗族和家庭自己的土地(这些土地排除在部落周期性分配的土地之外)。

不同地域的不同部落,被保护者的地位稍有不同。有的被保护人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保护人;有的就被束缚在特定的部落。但被保护者的地位要比部落或村庄成员低很多,比如,当一个被保护者被杀,付给其家属的“血钱”大致只是需要付给部落成员的1/4。他们不能参加部落(或村庄)的支尔格会议,支尔格也不会为他们的纠纷召开会议。他们在部落(或村庄)的权力结构中享受的份额极少,几乎没有发言权。

这种“保护人——被保护人”关系类似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是普什图部落体系内被传统认可的、长期普遍存在的、不平等的依附关系。因为“当一个部落/村庄的支尔格同意接受一个因犯罪(偷窃或杀人等)而离开自己的部落/村庄的普什图人作为被保护人时,这个部落/村庄也就分担了这个被保护人的耻辱”(17),被保护人理所应当付出代价。由于不享有平等的权力,被保护人的经济依附关系非常强烈,几乎没有机会翻身。

“保护人——被保护人”这种不成文的传统制度依靠双方的互相依赖维持,双方各自担负着自己的义务。前者要保护后者的安全,后者要给予前者回报,保证前者的物质需求和社会地位。同样,强大的部落也有义务保护依附它们的弱小部落。因为没有成熟的国家制度为普什图人提供必要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他们除了依靠血缘关系之外,只有依靠这种传统制度来保证自己的安全。如Roy所言,普什图部落的权力从不与特定的地域、个人相联系,而是一种需要不断栽培、加强的无形联系,“这种关系以利益为基础,(保护者)权威的大小与其给予(被保护者)的利益多少成正比”。(18)

二是以集体共识为权力的基础。根据部落传统,普什图部落体系视一致同意为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集体共识是权力合法性的必要前提。在以部落为社会组织形式的地区,一般都实行这一权力原则。这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部落首领的权力和地位。部落政治传统要求想做部落首领的人必须努力在成员中寻求友情、认可,从而树立自己的威望。在部落中,一个人需要通过依靠土地,控制更多的被保护人;热情慷慨地款待尽可能多客人,获得支持;能言善辩,在支尔格会议上作出准确的判断;勇敢作战;或者为部落成员带来利益等一系列方法取得部落成员的拥护。部落首领时常会面临对手的竞争。他要不断地向部落成员证明自己的才能,平时为部落带来利益,混乱时给部落成员提供安全。一旦他做不到这些,他就会失去影响力,部落成员会转而支持另一个更有能力的人。

此外,部落首领的权力很有限。决定部落重要事务的支尔格会议是基于平等观念召开的,并没有赋予部落首领特殊权利,而且尽量避免其处于支配地位。一般每个有经验的、自由的部落成员都有权利参加支尔格会议,发表意见,参与决策。

三是维护与保卫自己的集团利益。"Ghaumjat"在普什图语中是社团的意思,可以指部落社区,也可以指职业团体或宗教派别。它的范围可大可小,大可指整个民族,小可指一个家庭。普什图人一般缺少民族和国家等大范围的认同,他们的生活圈子就是囿于一个个集团之内。普什图人经常根据自己所在的小集团(如村庄、部落等)的利益,而非更大实体(如民族或国家)的利益,来判断是非,采取行动。在他们观念里,维护自己的部落利益才与他们的命运休戚相关,他们对大的民族、国家利益漠不关心。

集团原则是部落体系的核心原则,它与共识原则互为补充、互相强化,最终目的是加强不同层次集团的利益。当集团内部出现纷争时,集团内部会自行调节,维持均势。它是部落权力和规范的源泉。

以上三大原则为普什图部落组织自己的政治生活,提供了行动的基本原则。虽然还有普什图瓦里(19)和支尔格在部落内部规范着人们的个人行为,有效地处理人际纠纷,整个普什图部落体系中缺乏严格制度。制度保障的缺失使得部落作为一个整体,在自身发展和实施其政治功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其弱点。

首先,部落首领的领导地位缺乏观念支持和制度保障。部落成员间的平等关系,一方面使普什图部落成为一个相对平等的社会,另一方面也使普什图部落成为一个“群龙无首”(20)的社会。平等观念强烈的普什图人认为每个人都是同一祖先的后代,生而平等。因此,部落首领很难建立个人权威。普什图部落首领传统上靠选举产生,但并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一个部落首领必须符合的条件、具体任期,也没有保障其权威不受挑战的制度。有了部落成员的拥戴和支持,一个人才可能成为部落首领。部落首领要不断地向成员们证明自己的能力,才能使自己的领导地位稳固、长久。部落首领想要做出任何决定都需要得到全体部落成员的一致同意。否则,不能采取任何行动。

部落首领领导地位的这种不稳定性往往带来普什图部落首领的频繁更替,使得整个部落的发展方向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给普什图部落与其他部落及政府的关系带来很多变数。

其次,部落的集体行动能力很弱。虽然人类学家认为,部落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政治组织和行动单位。(21)但是部落体系是个平等的社会,没有正式的权威机构,首领的领导权威随时会受到其他人的挑战。由于没有制度的约束,普什图每个部落成员、家庭、甚至部落往往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倾向爱好自由行事。普什图部落基本上没有明确的组织和制度形式,来保障其作为一个整体采取有效的集体行动。部落并不是时刻都行使其功能,发挥其作用。部落只在“需要抵抗和进攻时”组织起来,“除了在战争和战备状态下,个人的自由意志不受(部落的)任何控制”。(22)

历史上,普什图部落从没有为一个共同的目标结成大规模的联盟,即使在面对外敌保卫领土的行动中,部落联合也是短暂的、局部的,还经常伴随着分歧和矛盾。除了一个或几个小村庄曾经联合起来采取过行动外,普什图的部落很少大规模地采取一致的建设性行动。国家体制和宪法对他们来说也无法发挥充分的权威。

即使当一个部落获取了国家权力,原有的部落体系也很难提供维持其统治的组织基础。1709年,吉尔扎伊的霍塔克部落首领米尔·瓦伊斯汗建立“霍塔克王朝”。他的继任者米尔·马穆德于1722年结束了伊朗的萨法维王朝,建立了自己的政权。但由于缺乏组织基础来维持帝国统治,该政权只维持了短短几年,在1729年就被推翻了。

普什图部落这种制度上的脆弱性,使其难以发展成为一种强有力的政治力量。部落结构远远无法满足维持统治者权力和治理国家的需要。在面临外敌入侵,需要捍卫国土时,部落关系网络、部落认同往往成为国家的政治动员手段。但是在国内权力斗争中,部落也很容易沦为各政治派别煽动对抗情绪,打击异己,争夺权力的工具。

注释:

①Vern Liebl,"Pushtuns,Tribalism,Leadership,Islam and Taliban:A Short View," Small Wars and Insurgencies,Vol.18,No.3(September 2007),p.492.

②马立克不仅是家长,实际上,在普什图部落体系的每个结构层面,如次部落、部落或者村庄,都有一个马立克,即民主选举出来的宗族或部落领导/发言人(也有世袭)。理论上,马立克除了在家庭中居支配地位,在其他层次只是“平等成员中的第一人”,没有被支尔格赋予特权。

③普什图语"Plaar"是父亲的意思,其复数形式"Plaarina"意思是七世以上的祖辈。

④“汗”这一名号的使用在阿富汗和巴基斯坦西北边境省并不严格。被称为“汗”的人通常表明其来自受人尊敬、有名望的家族,但并不一定是王族;在城市里,很多人名字中的“汗”是一个威信的象征符号。

⑤支尔格是普什图人基于自己独特的价值观念来解决内部争端或部落事务的传统形式。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治理和冲突解决的机制,支尔格长期以来维持着普什图部落的团结和稳定。

⑥有些由次部落发展而来的部落仍然保留着次部落(Khel或Zai)的名号,如普帕尔扎伊(Popalzai)、阿查克扎伊(Achakzai)阿里海勒(Ali Khel)和苏莱曼海勒(Sulaiman Khel)等。

⑦“部落”在普什图语中的对应词汇是Qawn。Qawn的最基本含义是“稳固的团体”,指在共同基础上,作为统一单位行动的人类团体。当今Qawn还可指宗族、有共同职业或共同政治目标的人们。参见:Afghanistan Research Reach back Center,My Cousin's Enemy is My Friend:A Study of Pashtun "Tribes" in Afghanistan,Fort Leaven worth:KS,September 2009,p.8.

⑧[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9年8月,第105页。

⑨Akbar S.Ahmed,Social and Economic Change in the Tribal Areas 1972-1976,Karachi: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14.

⑩Charles Lindholm,Generosity and Jealousy:The Swat Pukhtun of Northern Pakistan,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2,p.57.

(11)L.Dupree,Afghanistan:Landlocked Images Fifteen Years Later,"American Universities' Field Staff Reports",South Asia Series,Vol.XX,1976,No.9,p.5.

(12)Quoted in Thomas H.Johnson and M.Chris Mason,"No Sign until the Burst of Fire," 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32,No.4,Spring 2008,pp.51—52.

(13)转引自彭树智、黄杨文著:《中东国家通史·阿富汗卷》,第122页。

(14)Louis Dupree,Afghanistan,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3,pp.248—249.

(15)何平编著:《阿富汗史:文明的碰撞和融合》,台北:三民书局,2003年,第137页。

(16)同注(14),第249—250页。

(17)Mohammad Chayyat,Chayyat-e-Afghani,Lahore,1874,p.359.

(18)O.Roy,Islam and Resistance in Afghanistan,Cambridge,1986,p.23.

(19)普什图瓦里在普什图语中的字面意思是“普什图人的方式”,是普什图人继承古老的风俗习惯和民族传统而形成的一整套价值观和道德、行为准则,也是普什图部落社会的一套严厉的、不成文的约定俗成法。

(20)Kbar S.Ahmed,Social and Economic Change in the Tribal Areas 1972-1976,Karachi: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17.

(21)R.Tapper(ed.):The Conflict of Tribe and State in Iran and Afghanistan,London:Croom Helm & Martin’s Press,1983,p.82.

(22)Charles Lindholm,Generosity and Jealousy:The Swat Pukhtun of Northern Pakistan,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2,p.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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