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与私人选择: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措施的个体化检验_宏观调控论文

宏观调控与私人选择: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措施的个体化检验_宏观调控论文

宏观调控与私人选择——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措施的个别检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宏观调控论文,市场价格论文,私人论文,措施论文,房地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2.2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08)08-0079-07

一、有争议的安排

近年来,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方面一直扮演着积极角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土地供给控制,到金融信贷手段的运用(如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从税收科目的调整,再到商品房套型结构的控制等等,不一而足①。2002年8月26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肯定了房地产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指出了局部地区出现了房地产投资增幅过大,土地供应过量,市场结构不尽合理,价格增长过快等问题。提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九条意见,拉响了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号角②。若从2003年6月央行出台“121号文件”算起,本轮调控已持续近5年;而从2005年3月16日央行调整房贷利率或“国八条”发布时间算起,也已3年有余。期间出台政策之多,涉及部门之广,力度之大,全世瞩目。然而,市场似乎并未充分认同精心设计的调控政策,房价不断攀升或者基本面徘徊不降的事实也表明调控在总体上已呈失败态势③。

至于调控为何失败?已有不少仁智各见的评论④,本文无意纠缠于此,而是试图探讨宏观调控与私人交易(私人自治)之间的关系,试图以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为例,在私法与公法场景中审视现行调控政策在微观层面上的妥当性。如果仔细观察近年决策部门所采调控措施,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在选择调控手段时,未能准确识别制度调控与行政控制的关系。在中国趋市场化的过程中,宏观调控还存在十分浓厚的计划色彩。我们也发现,现时宏观调控措施的拟定未能充分关注私人交易费用的合理分担,某些调控措施未充分考量和尊重私人的交易决策权,在一定程度上有损私人选择的自治性。

本文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过程中两项有争议的政策安排为分析标的,探讨在市场化进程中,宏观调控与私人选择之间如何保持平衡?以及如何维持公共管制与私人自治间的合理界限?有待讨论的两个实例如下:

例1.自2003年以来,政府为调控市场连续加息,由于贷款合同设定了“加息转移”条款⑤,每次加息均使已发生的私人交易费用增加——购房人的还款数额增多。此种交易费用的增加是否妥当?

例2.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⑥。此种调控措施是否影响了私人自治?

上述政策出台后,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引发了热烈讨论⑦。然而,这些争议主要在经济圈内展开,法学者并无太多实质性参与⑧。钱颖一说:产生好的市场经济的一个主要条件是政府能较好地履行其约束经济人的责任⑨。本文无意从根本上否定宏观调控的意义,只是立足私人选择的基本背景,考量上述宏观调控措施的妥当性,由此管窥宏观调控与私人交易自治间的关联。

二、私人自治作为市场社会的根基

市场经济迫切需要的首要基础条件是经济自由。经济自由意味着经济人的偏好自由、价值自由、使用自己资源的自由⑩。学者认为:经济自由首先要求任何力量,包括政府,不应限制消费者的任何偏好,生产都应该建立在消费者主权的基础上,只要消费者的选择没有不良的外部效应,就应允许消费者自由选择。其次,不应限制任何生产者的生产偏好。生产者也可以自由地根据价格信号来决定生产什么。除非生产者的偏好具有明显的外在不良效应,如污染等。第三,不允许任何力量干预经济人的自由交易和自由定价,除非这种交易本身带有强制或者不正当性(11)。

任何对消费者、生产者以及它们之间交易的强制,都会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从而不能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12)。当然,以私人自治为表征的经济自由过度发展也会走向其反面,带来外部负效应,这就需要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去除各种不适当的私人强制,宏观调控达成经济总量、经济结构的平衡。

尽管宏观调控旨在瓦解私人自治的过度性,确保私人自治不扰乱市场秩序,达致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的社会正义,但宏观调控的立足点仍是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经济自由和私人自治。这被有些学者理解为“尊重市场原则”(13)。宏观调控不是传统的行政命令,它是以经济信号或者法律、政策信号对私人交易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以达致调控效果。宏观调控之所以能对人的行为产生预定引导作用,主要在于其本身是通过调控信号给私人传导一种选择成本(交易成本),私人通过考量调控政策所附加或减少的选择成本,衡量是否实施某项交易行为。单个个人接受调控信号而实施的交易选择会产生一种“同向累积”效应,从而可能达成宏观上的调控效果。可见,作为公共政策的宏观调控,是借助私人力量来完成和实现的。私人行为是宏观调控的起点和终点。因此,“大量事实表明,调控措施无论是计划、财政、货币等经济政策,还是意识形态、道德、精神等非物质控制,必须经由众多企业、私人等配合落实”(14)。或许正基于此,学者指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是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没有市场,宏观调控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宏观调控只有结合市场、通过市场、利用市场才能有所成就,……没有市场的宏观调控最终没有市场。”(15)

因此,宏观调控虽然旨在纠正可能失范的私人行为,但其成就的基础和目标却在于私人自治,或者说在于确保市场领域的“自由空间”。马克思将自由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首要根基。他在讽刺劳动力买卖的流通领域时曾说,该领域占统治地位的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指利己心)(16)。在这里,“自由”被排在了第一位。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自由交换基础上的契约经济,交易主体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籍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后果”(17)。这一逻辑,几乎在形而上的层面取得统治地位。

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哲学家强调“自我意识以及个人意思是生命的基本事实”。与此类似,经济学家如斯密、李嘉图、边沁以及约翰·密尔则“坚称自由交易是进步的根本和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它是自由和个人主义哲学的必然结果,即法律应当扩展其范围并强制执行合同义务”。法律也的确这样做了,它要求合同的订立要有意思合意,允许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以其可能作出的任何选择确定合同条款(18)。尽管对“法律这样做”的原因是否在于当时自由主义哲学的影响,学界尚有不同认识(19),但私法主体的个人自治却从此沉淀为古老的法律原则。这些,应当成为我们设定宏观调控政策时必须考量的重要基础——如果市场经济是一道佳肴,宏观调控更像一味不可或缺的调料。但调料总归是调料,宏观调控不能从根本上毁坏私人自治的基础。

因此,真正的宏观调控只能是有限调控(20),“管制过多的倾向肯定是无知的鲁莽的标志,最能干的医师最能节约药物的使用,最相信自然的治疗力量。同样,最了解自己工作的政治家最不愿意干涉企业与资本的自然倾向”(21)。按照上述私人自治的原则,例1、例2所采用的宏观调控措施可能值得检讨。

三、宏观调控的向后效应:私人交易费用的负担(22)

私人自治在法律行为设定方面的基本表现为:贯彻私法自由,确保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充分协商,对于意思存在瑕疵的交易行为予以规管。例如:管制格式合同,确保合同订立的公平性。私人自治在法效果方面的基本表现相应为:法律对私人间达成的交易行为效力予以认可;确保无意思瑕疵的交易行为能产生预定的法律效力。相反,对存在意思瑕疵的交易行为,则否定机制。例如:规定“有约必守”,经当事人合意的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创设合同撤销制度,否定意思存有瑕疵的合同效力。通过对交易行为效力的维护,可达致交易行为的确定性。

交易行为的确定性,是确保交易安全的基本面。宏观调控原则上应尊重已确定的私人交易行为的效力,宏观调控措施应针对未来设定和实施,以保障调控前的交易当事人在此前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合理预期。换言之,宏观调控旨在通过相应行为引导当事人做出有利于宏观市场秩序的决策,调控不能直接更改此前达成的私人交易行为的效力。不能让此前已确定成立的私人交易行为直接受损,从而影响交易主体的预期,损害交易结果的确定性。然而,试图平抑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政策却未能完全坚持这样的原则。例如:“银行贷款利息的调整”即未能考虑已发生交易的确定性,利率调整具有溯及力,遇利率上调时,调整前成立的贷款合同应按新利率执行,显然增加了调整前已达成的私人交易成本,对购房人极为不利。此类调控的实质,乃金融机构利用调控政策的制定权或者订立贷款合同的主导权,侵吞私人利益。

在笔者看来,利率上调的调控政策旨在压抑未来市场。从调控目的和公平角度考量,此种利率调整应当不具有溯及力。因此,宏观调控主要产生向后效应,而非向前效应。如果利率上调的调控产生前溯效力,则无疑会严重损害交易的确定性和公平性,形成对民众资产的事实剥夺。当然,就房地产市场来说,已成立的交易中包括部分囤积炒房的交易,若令利率上调具有回溯力,可能对这部分交易产生影响,让囤房者吐房,从而增加市场供应量,达到平抑价格的目的。但事实表明,数次利率调整并未产生类似效果。原因可能有以下数端:一则,囤房者可能非贷款购房,利率上调不会影响其吐房;二则,即便囤房者贷款囤房,利率上调也未必导致其吐房,每套房屋每月数十元的利息上涨,通常被其忽略不计,倒是一般贷款购房居住的普通百姓会为此深感不安;三则,囤房者本身也有不同类型,有为家庭子女或其他生活需要少量囤房者,还有为谋生需要少量囤房者,也有为投资赚取差价而专业囤房者。即便让利率上调具有回溯力,也仅应针对最后一类囤房者。例如:规定系贷款囤房达致多少套(该数量的确定可同时考虑家庭人口规模),则利率上调对其具有溯及力,这是一种有限制的回溯政策,尽管略微复杂,但相对公平。

总之,现行一律回溯的利率调控政策(23),无端增加已发生的私人交易之费用,严重压抑了私人自治,损害了私法交易主体的预期,损害了交易的确定性和公平性,不符合宏观调控旨在针对未来的调控预设,亦未产生令民众接受的实质效果,应予更改。

四、宏观调控的间接效应:私人交易决策权的尊重

这样的判断在今天也许已经成为常识: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市场经济乃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而计划经济则以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什么产品?生产多少这样的产品?应当接受市场调控而非政府安排。当然,政府可以基于某项公共政策的考量(例如:居者有其屋的政策),通过某种经济信号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然而,这种干预也仅仅只是引导而已,具体的交易决策(包括是否接受这样的引导)仍然是由交易主体根据自身理性做出商业判断。这也被称为“经济利益引导为主的调控原则”(24)。换言之,就企业的产品结构来说,宏观调控措施的设定只应具有间接引导功能(效应),只能影响私人交易行为,不能强迫私人交易行为。“它是不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的行为,所谓被称为间接调控”(25)。这也是市场经济下作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调控政策与行政命令(计划)间的显要区别(26)。

因此,间接调控为主的原则是我国宏观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原则(27)。按照这一原则,政府不能向计划经济体制那样直接具体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只能通过市场活动来贯彻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意图(28)。宏观调控的间接效应也表明:调控,只能影响而非替代私人做出交易决策。调控,只是由权威主体给出发展方向,具体行动仍然依赖于作为市场行为主体的私人选择和判断;而行政命令则是不容商量地给出具体的行动指南,留给私人主体的选择空间完全没有或极为有限。这恐怕也是区分调控正当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宏观调控的间接性也表明,调控是宏观性的而非直接针对企业产品制造的过程。因此,有学者指出:“宏观调控是宏观领域的调控”,“宏观领域不是私人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29)。而且,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作为国家机关的政府并不像在一般公法关系中的国家机关那样,处于决定支配的地位,较之于私人和市场,它是引导者而非决定者,是协调者而非命令者,是服务者而非领导者,是辅助者而非主导者,是局外人而非当事者。……这是由宏观调控的基础——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市场本位而非政府本位(30)。还有学者也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不可能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一直把手伸向企业内部,或者直接充当经营者。它所采取的调控措施是从企业外部进行的有效而正当的干预,并且主要是通过利用利益机制引导企业实现的。”(31)

还有学者也接受这样的判断,“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调控,这种调控一般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通过市场传导的,正所谓‘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市场是‘中介’,政府不通过直接行政命令指挥企业,而是利用市场调控机制作用,如通过经济政策措施改变经济变量,引导企业调整自己的投资行为、生产经营行为和供给量”(32)。

令人遗憾的是,在房地产价格调控过程中,我们却看到了类似行政命令的调控政策。如同例2所示,要求开发商建设的商品房中必须有70%以上为90平米以下的房屋。这种调控策略严重损害了私人企业的交易决策权,损害了企业自治(33),实际上是以行政命令安排企业的产品结构,不是通过经济信号引导企业的产品开发。如此调控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命令有何差别(34)?其实,与有具体针对对象的行政命令不同,宏观调控手段是针对“公众面”的,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主体或行为,在调控过程中,各市场主体之间也不会构成待遇反差,并且因为采取“引导——改变”模式,调控效果呈现缓慢,作用力度轻柔(35)。

在笔者看来,如果政府想影响开发商的产品开发行为,采用妥当的税收政策也许比行政命令更为合理。例如,政府可以规定,对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产品实行轻税制,而对开发9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设定很重的税收,使开发商开发该种产品利润微薄。这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其一,可以阻挠理性的开发商设计开发该种微利产品,尤其是小型开发商可能会停止开发90平方米以上的产品,这对满足普通民众的住房需求也许有利,从而实现调控目标;其二,开发商继续开发该类产品,而且,为攫取利润也可能会提高该类产品价格,从而将税收负担转移到该类产品的消费者身上。一些实力雄厚、以开发高端产品为主的开发商可能会如此选择。但如果我们将该类产品的消费者假设为相对高端的消费者,则一方面这种负担转移不会给公众消费者带来负担,另一方面该类消费者本身也有负担能力,这种转移也许不会造成不堪重负。

更为主要的是,一旦实行上述税收政策,则开发商将会考量自身的开发能力、客户定位、利润目标等,选择设计拟开发的产品类别。有些开发商可能会选择放弃开发90平方米以上的产品,有些开发商则可能会选择少量开发90平方米以上的产品,还有的开发商则可能会为留住高端客户选择继续按原定计划开发90平方米以上的产品。这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调控的目标,另一方面也给不同类型的消费者保留了市场。无论何者,都尊重了私人交易的决策权,宏观调控也维持在私人自治而非行政命令的基础上展开。

五、结论

在时下经济法学的研究中,宏观调控是一个尚未完全展开的领域。(36)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个案研究表明:现行宏观调控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步入了误区。这几年来,为缓解房地产市场所积压的“民愤”,宏观调控政策在不断“变脸”,不仅丧失了依法调控的严肃性(37),亦未达到明显的调控效果,反而将缺房的普通民众卷入其中,“惶惶不已”。如同有关学者所言:“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出发点是对的,依据和思路是错的;原则是对的,某些政策、措施是错的;决心是大的,效果却存在明显的不如意之处。……对这次宏观调控进行重新审视或者说反思,已经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了!”(38)

在笔者看来,自由是市场经济的生命(39)。“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制度的精髓和灵魂,自由交易就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行为准则。”(40)尽管宏观调控的启动旨在拯救市场失灵,但宏观调控本身仍应致力于维护而非毁坏私人自治,宏观调控措施的安排不应损害私人交易的确定性,更不应取代企业的交易决策、直接决定企业产品的类别。这就决定了宏观调控应当具有向后而非向前的效应;针对企业的交易决策权来说,调控应当是间接而非直接的,应对调控信号的具体行动仍赖于作为市场行为主体的私人选择和判断。这恐怕也是确保“调控正当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宏观调控在房地产领域所表达出来的“现代病”,也许只能用哈耶克开具的药方才能防治。他说:“法治为我们区别那些符合自由制度的措施与那些并不符合自由制度的措施提供了一个评判标准。”(41)因此,宏观调控必须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才不至于对处于优越地位的私人交易机制产生危害,才可以避免调控的随意性和非理性。“政府所采取的一切强制性行动,都必须由一稳定且持续的法律框架加以明确规定,而正是这种框架能够使个人在制订计划时保有一定程度的信心,而且,还尽可能地减少人为的不确定性。”(42)这正是经济法学者对系统性宏观调控立法的期待。

过去的行动不仅仅是历史。回忆,也许可以告诉我们——什么是现在和明天的工作?

注释:

①稍作罗列,这些政策至少包括这样一些:《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2003年4月)、《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关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8月)、《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年1月)、《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8月)、《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2005年3月)、《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2005年4月)、《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2005年5月)、《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2005年7月)、《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2005年9月)、《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5年10月)、《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2006年3月)、《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2006年5月)、《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5月)、《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2006年7月),《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2006年7月)、《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2006年7月)、《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2006年8月)、《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8月)、《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年3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年8月)等。

②毕德会:《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大盘点》,http://www.sd-n-tax.gov.cn/art/2007/12/24/art-4913-94568.html,2008-05-12。

③尽管最近房价开始走向低迷,但在笔者看来,这种低迷一方面有宏观经济本身的影响,另一方面恐怕不会是一种长期现象,总体上看,房价仍将上行。

④董藩:《董藩新万言书:是该彻底反思宏观调控的时候了》,http://hous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10:54中国房地产报,2007-04-05。

⑤例如,贷款合同通常会约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规定,对1年期以上个人住房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即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这样的条款自然会导致“加息转移”的效果,即加息对此前发生的贷款合同具有溯及力。参见《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职工个人公积金/组合性住房贷款合同》(2005年2字第××号)。

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2006年05月29日)第一条第(二)项。

⑦叶檀:《政府宏观调控房地产不是反市场化的表现》,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7:51每日经济新闻,2007-04-06;董藩:《董藩新万言书:是该彻底反思宏观调控的时候了》,http://hous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10:54中国房地产报,2007-04-05。

⑧在2006年的中国经济法学年会上,也有一些法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过初步探讨,参见陈承堂《宏观调控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2006.9.20-9.22,甘肃兰州),第167-173页;隋洪明《房地产调控的经济法思考》,载《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第307-310页;殷洁《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的公平理念》,载《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第311-315页。

⑨钱颖一:《市场与法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3期。

⑩(11)(12)毛寿龙:《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政府与市场再思考》,《行政论坛》1999年第5期。

(13)王全兴、管斌:《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问题探讨》,载刘文华主编《宏观调控法制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14)宋彪:《论宏观调控与政府》,载刘文华主编《宏观调控法制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页。

(15)邱本:《宏观调控法论》,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16)、(1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9页。

(18)Williston,"Freedom of Contract",Cornel Law Quarterly,6(1921),365 and 366-9.转引自[美]詹姆斯·戈德雷《现代合同理论的哲学起源》,张家勇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5页。

(19)例如,詹姆斯·戈德雷认为,在19世纪意思理论家们的著作中,我们没有发现对于哲学家、经济学家或政治理论家的直接借鉴。我们只发现了自由或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价值一星半点的迹象。我们发现的几乎都是反面的情况:(法学家们)坚决主张,不考虑经济学、哲学、政治学或自由之类的价值,法学家仍然可以做好他的工作。参见A.T von Mehren and J.Gordley,The Civil Law System An Introduction to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Law,2nd edn.(Boston,1977),P.859.转引自[美]詹姆斯·戈德雷:《现代合同理论的哲学起源》,张家勇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页。

(20)邱本:《宏观调控法论》,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21)[英]马尔萨斯:《政治经济学原理》,厦门大学经济系翻译组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0页。

(22)交易费用,此处也可称为交易成本,按照经济学家的理解,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们区别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成本。参见R Matthews,"The Economics and Institutions and the Sources of Growth",Economic Journal 96,(December)1986,PowerPoint.pp.903-910。转引自刘文华、丁文亮:《公共物品、市场自由与宏观调控》,载刘文华主编《宏观调控法制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23)此种一律回溯的调控政策,有时是贷款方利用其订立贷款合同时的优势地位单方决定的,此时属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有时则是中央银行明确要求的,实际上是利用规章制定权损害私人法益。例如:按照2005年3月16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的规定:“上调各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8个百分点。其中,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78%调整为3.96%;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23%调整为4.41%。2005年3月17日(含2005年3月17日)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本通知的规定。2005年3月17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执行。”这一规定,无疑使得2005年3月17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自2006年1月1日以后执行更高的贷款利率。难免会形成先以低额利率引诱签订贷款合同,再提高利率变相损害借款人利益的不公平现象。

(24)牛晓艳:《宏观调控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刘文华主编《宏观调控法制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页。

(25)王全兴、管斌:《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问题探讨》,载刘文华主编《宏观调控法制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26)严格来说,宏观调控也并非完全不能采用行政手段,但这种方法一般在经济特殊时期使用,而且,由于此种强制方法对私人交易机制具有极大的冲击作用,其方式是“堵塞”,而不同于经济的、非强制性手段的“疏导”作用,因此在宏观调控中应该慎用。若有非行政强制手段可以选用,则不宜采用行政手段。参见牛晓艳《宏观调控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刘文华主编《宏观调控法制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

(27)、(28)参见卢炯星《论我国宏观经济法的原则》,载刘文华主编《宏观调控法制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页。

(29)、(30)邱本:《宏观调控法论》,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年版,第2、16页。

(31)王先林:《略论我国宏观调控的法治化》,载刘文华主编《宏观调控法制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

(32)牛晓艳:《宏观调控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刘文华主编《宏观调控法制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页。

(33)法学界已有学者批评这一主张“干预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参见江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住房问题与政府责任》,载李昌麒经济法网2006-11-17,http://www.lichangqi.net/wz/wz.asp?id=762,2007-04-08。

(34)当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也有可能运用计划的方法进行调控,但该种计划是一种宏观性、全局性的计划,与其说是一种强制命令,不如说是参考意见。这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截然不同。具体来说,宏观调控中的计划主要是“合理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搞好经济预测,规划重大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土整治和重点建设等”。参见王先林《略论我国宏观调控的法治化》,载刘文华主编《宏观调控法制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页。

(35)王全兴、管斌:《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问题探讨》,载刘文华主编《宏观调控法制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36)例如,张守文教授曾指出:“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侧重于宏观调控的政策实施,对于宏观调控的法律保障和制度建构,无论在制度上还是研究上,都还十分欠缺。为此,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解析宏观调控问题。”参见张守文《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载刘文华主编:《宏观调控法制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

(37)关于宏观调控的合法性问题,有学者已经作了专门讨论,参见陈承堂《宏观调控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2006.9.20-9.22,甘肃兰州),第167-173页。

(38)董藩:《董藩新万言书:是该彻底反思宏观调控的时候了》,资料来源:http://hous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10:54中国房地产报,2007-04-05。

(39)李鸿渊:《论合同自由原则》,http://www.chinalawinfo.com/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2428,2007-04-08。

(40)邹东涛、席涛:《制度变迁中个人、企业和政府行为主体的经济分析》,《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2期。

(41)、(42)[奥]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82页。

标签:;  ;  ;  ;  ;  ;  ;  ;  ;  ;  ;  ;  

宏观调控与私人选择: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措施的个体化检验_宏观调控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