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的内部冲突:对民主的理解_政治论文

论民主的内部冲突:对民主的理解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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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作为当代各国普遍追求的政治理想,是一个备受人们赞誉的词汇。然而,对民主的内涵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甚至有人把民主称为具有“本质性冲突”的概念。笔者认为,民主同时存在于实践与观念两个层次,而民主观念可以界分为价值观和运作论两个层面。(对于价值观与运作论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但作为一种分析框架,作出这种区分却十分必要。)在民主观念的两个层面上都蕴涵着民主概念自身未能揭示的不一致性,这就是“民主的内在冲突”。可以说,正是民主的内在冲突导致了对民主的认识歧义丛生,而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与运作论又在不同的角度和层次上适应了人们的政治愿望,民主因此而成为人们共同的理想。民主的内在冲突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准确把握民主,事实上,只有从这一视角出发,才能深刻体认民主的内涵。

一、价值观冲突:群体本位与个体本位

在不同历史条件下,人们总会怀有不同的价值感受,历史既是价值观念的坟墓,又是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的仓库。民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涉及到完全不同的历史,与古希腊、古罗马城邦相伴而生的是群体主义价值目标,人文主义、宗教改革与文艺复兴培育的是个体主义观念,群体本位与个体本位的价值观积淀在民主观念之中,构成了民主内在价值观的冲突,这一冲突集中表现于人们对民主中“民”的不同理解上。

政治在本质上是人们公共生活的安排方式,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人的不同认识,必然导致对政治的不同理解。群体主义者强调,人具有善良的本性和向善的能力,人首先不是个体的存在,而是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存在。群体(家族、社区、国家等)被赋予人格化的权威,多数人在公共事务上的意见是每个个体的生活准则和塑造个人人格形象的标准。与群体密切相关的“共同幸福”、“公共利益”等目的优先于个人存在,既可以保证人的能力全面发展,使人成其为人,又能够维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使社会达到团结融合的状态。对于公共利益的追求要诉诸公民美德去实现,而美德只有在政治共同体中才能真正实现和促进,国家是理所当然的培养和塑造公民精神的工具,它以公共利益为第一要务,在必要的时候,国家可以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顾及个人的私人利益。法律所保护的不是公民的个人权利,而是共同体的自主和团结。政治与社会的界限模糊不清,政治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达成与社会的高度整合和同一。以“公益”为核心的群体本位的价值观为民主观念提供了重要资源,因为强调公民自主地追求公共利益,从而主张并最终确立了公民平等的参政权利;因为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同一性,从而指明了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正如马克思所说:“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因为在民主制中,政治国家本身,作为一个国家制度,已经不是一个整体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第282页。)然而,强调普遍的善和利益, 隐含着对公民个人“舍生而取义”的要求,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对个人利益造成不正当侵害。

个体主义者强调人的个体存在形态,相信个人是自由的、独立的和有选择能力的,也肯定个人利益要求的现实合理性。个人作为一个人而受到尊重,人有理由成为价值的主体。人作为人的最高追求物,这正是人的自身本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才说:“在任何情况下把人看作目的,决不只当作工具。”(注:[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43页,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既然社会上存在价值目标与利益要求的分歧,这种分歧又难以用主观臆想和理论说明予以充分的弥合,个体主义者自然倾向于认为“不存在什么全体人民能够同意或通过理性论证的力量能够同意的被出色地决定的共同幸福那样的东西。”(注:[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第314页, 商务印出馆,1979年版。)人民不再被视为有机的整体,而是一个由无数独立个体共同组成的无定形的集合体。社会关系要依靠社会契约来维系。将个人看作价值主体,为民主观念增添了新的内容。个人价值的实现在政治社会中依赖个人权利受到切实的保障,即不能因为“普遍的善”而牺牲个人权利。强调个人权利对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并演绎出用以规范个人权利的正义原则,从理论上祛除了权力专制的托辞。面对拥有强制力的国家权力,个人权利的保护必须遵循两条途径:一是要以法律和制度来制约公共权力,国家由此而被称为在法治约束之下的“必要的恶”。二是要维护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界限,防止社会的彻底政治化,防止政治权力对个人生活领域的绝对侵犯。民主政治不再被看作直接实行人民主权的共同体的社会生活本身,其目的只是推进或达到个别地参与集体事业的个人的分散的目的。当然,强调个人权利的绝对优先性,隐含着破坏社会同一性和统一性的危险。

人是综合了个性和社会特性,个体与群体相统一的人。正如康德指出的,人们都具有一种非社会的社会性,有一种社会化的倾向,同时又有一种个体化的倾向,正是这种社会化与个体化的对抗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的进步。所以,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个体主义与群体主义之间有相容和一致的方面。但个体本位价值与群体本位价值立足点不同,前者关心权利、个人独立性、自发性和首创精神;后者关心公益、社会凝聚力和公平分配,要求协调与一体化,故而两者又经常处于矛盾和排斥之中。对任何一种价值的强调突破了应有的限度乃至达到极致,都可能使另一种价值失去存在的余地,造成人的畸形存在。协调两类价值,使之保持必要的紧张关系,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当两种价值处于恶性的冲突状态时,往往要求我们对某一种价值做出优先选择。做出何种选择只能依据社会现实与时代精神。从全球范围来说,历史进入了建立在物的依赖性基础之上的个体本位支配的时代,个人发展在带来巨大物质繁荣同时,也给社会带来许多灾难和危机,时代生活引起的对个体本位价值观的反思,为我国的民主化提供了足以借鉴的历史资料,表明发展民主必须塑造具有一定群体意识和人类意识的独立的个人,这种个人具有超越个人自我局限的内在必然倾向。(注:参见韩庆祥:《论人学的研究对象》,载《河北学刊》,1997年第5期。)可以说, 历史和未来共同决定了今天民主发展的方向,而其重要前提就是要在民主内在冲突的价值观之中作出恰当的选择,并保持均衡的发展态势。

二、运作论冲突:建构理性与演进理性

如果说民主内在价值观的冲突建基于外在历史渊源,那么,民主内在运作论的冲突则来源于内在思维理性。民主可以说是人类理性的伟大成就,但人们对理性的认识却有着很大的差异。哈耶克曾把近代政治研究传统划分为两大类,建构理性主义(constructivist rationlism )和演进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rationlism),前者渊源于柏拉图、 奥古斯丁,主要代表是霍布斯、卢梭、边泌等人;后者的前驱则是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阿奎那,以埃德蒙·柏克、托克维尔和大卫·休谟等人为代表。两种理性主义传统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政治秩序观念,(注:参见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第98—144页,三联书店, 1988年版。)体现在民主观念上,就构成了民主运作论层面的冲突。这一冲突是对如何实现民主的不同回答,主要体现为对民主概念中“主”的不同理解。

建构理性主义认为,社会、语言、法律都是由人创造的,某个(些)人能够掌握所有的相关知识,并根据这种知识来设计建构一个理想的社会秩序。对理性的信仰往往与道德理想相结合,“知识即美德”、“政者正也”,实现的正是知识、美德与政治的理论融通,使得思想与道德的力量理所当然地成为构成政治秩序的诸多因素中最为基本的动力。建构理性主义者对于社会政治权力现象,往往寄希望于用道德力量加以化解和提升,同时又把用抽象规则构建社会秩序的任务赋予政府。这种通过人的意志作用强行制定的,来自于社会以外的秩序,称为“外部秩序”。建构理性主义往往与整体本位的民主价值观相系,倾向于把多数人的统治看作民主运作的唯一有效原则。因为充分信任公民处理公共事务的理性能力,而主张保证公民有公开参与公共决策的渠道,而且,公民只能表示自己的意见,不能因为存在政党和派系而歪曲了自己的看法,也不能由代议团体或机构来表达对公共利益的认识。政治参与使多数获得了至上的权威,谁反对多数,谁就是人民的敌人,就有理由被消灭,这种权威首要的表现在于多数拥有立法的权力,可以在任何需要的时候废除和制定法律。这种权威也表现在权力的委任上,领袖被设想为人民利益的代表,不仅具有最高的道德品质,也能够发现最好的社会规则;不仅可以有效地运用权力,也要承担教化百姓的责任。多数和领袖的双重权威虽然在理论上可以融通一贯,但在实践上缺乏社会传统和制度化的限制手段。

演进理性主义相信社会、语言、法律都是以一种演化的方式发展起来的,不能人为地设计出来,也不能重新构建。人在行动中会逐渐建立起一个行为规则系统,这些规则是抽象的,它们限制着个人的行动范围,但并不规定某一特殊的行为。社会本身没有自身的目的可言,其唯一的功能就是让个人去追求自己的目标。这是一种源于内部的自生性社会秩序,称为“内部秩序”。政治权力只是社会不可避免的产物,既可能发挥好的作用,也可能发挥坏的作用,要限制和疏导政治权力就要建立有效制度,政治制度同样是人类智慧在实践中自发创造的产物。政治组织无法用特殊指令的方法去改进社会秩序。只有当抽象规则得以遵守时,社会才能存在下去。演进理性主义指导下的民主运作论,具有这样一些特点:首先,对主张绝对真理的卓越领导人物和不出差错的专家等给予明智的怀疑。既然掌权者都可能滥用权力,就必须寻求制度的规范与约束。专家在生活的每个领域是不可少的,但民主的思想认为一个人不须成为专家也能评论专家的工作,尤其是在广博的人类经验上。其次,民众并不必然具备处理政治事务的判断力,政治事务也不构成人类事务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因而,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只是为民主提供了基础性结构,而不是评判民主存在与否的唯一标准。再次,既然没有任何一个统一实体能够确切把握分散在成千上万人手中的信息,而这些知识又是文明得以存在的根基,便只能通过竞争机制发现政治人才,并通过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他们适当地运用权力,从而也鼓励了其他人开拓未知的领域。最后,法治是政治秩序的基础,法律是自由秩序中人们必须遵守的普遍的、抽象的规则,它的传承基本上要依靠一个稳定而不僵固的传统架构,法律不能看作多数意志的产物,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也不能创立法律而只能去发现法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素说:“只有民主政治历时长久以至成为传统的地方,它才是稳固的。”(注:[英]罗素:《权力论》,第162页,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

从近代理性主义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建构理性主义是顺应反对政治专制和“绝对国家”的斗争形势而出现的,其主导任务是否定,它从人类道德理想的高处入手,开辟了对政治权力的批判空间,侧重从横向方面定义民主,总是借助于应然性的论述来回答权力的归属问题,极大地促进了民主理想的传播。演进理性主义则关注于政治与社会发展现实经验,努力为评价和检验现实世界的民主成就而建立标准和尺度,它关注于从纵向方面建设民主,设法限制国家权力,解释民主实际上是如何运行的,使民主制度的最终落实成为可能。两种理性主义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理想和现实的关系。应该说,民主是在理想与现实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形成的,建构理性主义提供的价值压力与演进理性主义关怀的现实要求共同成为民主运作论层面的重要资源。理想不能混淆于现实,它的作用是向现实挑战,只有在不把理想视为现实时,理想才改进着现实。现实环境不可能一成不变,理想的意义功能必须随现实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将否定性的道德理想无保留地落实到制度层面,只能导致以道德规范代替政治设计,假人民之名而行使的绝对权力。民主在运作论层面的冲突只有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之内,才不致于毁掉自身创造的政体。必要张力的保持从根本上依赖于国家与公民社会的界分。建构理性主义弘扬的民主理想应该成为社会批判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避免与政治设计与操作合而为一,这样才能使之在政治领域的外部有效发挥限制政治权力任意行使的作用。演进理性主义的民主运作论应该主导民主制度的设立与完善,致力于从政治领域内部限制和疏导政治权力。二者相互作用,内外结合,才能有效制约国家侵犯、吞食公民社会的天然倾向。

三、民主:内在冲突的外化形态

对民主的恰当理解,首先取决于对民主内在冲突的认识。无论是理解民主内在价值观的冲突,还是理解民主内在运作论的冲突,都要避免两极化的思维方式,不能把冲突的双方视为非此即彼、抽象对立的存在,而是要以辩证的思维方式在对立统一的关系中认识和把握,问题不是如何取消冲突,而是如何将冲突保持在必要的张力之下,使冲突的双方发生良性的互动作用。民主观念与民主实践不会完全吻合,但二者始终处于相互作用的发展状态之中,漫长的历史进程和民主实践将不断发展和丰富民主观念的蕴涵,而具有内在冲突性的民主观念也必然对民主实践提出新的和更高的要求。遵循这样的认识思路,我们就可以从政治哲学的应然性起点,回归到政治科学的实然性立场,在实践层面上得出对民主问题的认识。

(一)民主的基本前提是保障公民权利

民主内在价值观的冲突表明,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着不可解决的价值冲突,有许多道德问题由于道德原则的对立而无法解决。同时,没有价值观念的冲突,便不会有人类社会,那是一种蚁类的社会。冲突带给人类社会以进步。面对不同的价值,我们无法用理性去判别孰优孰劣,相互冲突的各方都有其真实性和客观意义,人们只能容忍不明确性和悖论的存在。就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冲突而言,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大多数人所具有的个人动机和社会动机的辩证的相互作用,似乎对任何极端的个人化政策或社会化政策都予以了限制。”(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序言第4—5页,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对于社会生活而言,在同一社会中,持有不同价值的人必须学会彼此宽容,和平共处。持有不同理想的人,在实际处理政治事务过程中,则必须学会相互调适与妥协,寻求持中的解决办法,使冲突各方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意,这是在对社会上价值冲突的现象有所了解以后,唯一的以理性的态度处理政治事务的办法。对于民主政治而言,内在价值观的冲突必然外化为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民主政治要尊重并保护言论自由,营造一个可以以言论对言论的环境,这个环境使大家觉得在发表合理言论时,没有遭受危险的恐惧。有言论自由才有健全的舆论,有健全的舆论才有健全的政治。另一方面,民主政体要保持政治系统的开放性,保证合格的公民有进入政治系统的公平机会。代议机构实际上就是为和平解决社会冲突而提供的一种必需的机制,同时它可以用和平的方式完成领导权的交替承继,从而减少社会对抗的突发性和社会成员在政治上铤而走险的可能性。民主因为提供了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切实保障,而创造了一种向批判开放的社会,使人们可以轻松愉快地抒发智力,贡献才干,从而达成各个部门的协调合作,促进学术繁荣,知识增进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进步。

(二)民主的实质要求是制约公共权力

民主内在运作论的冲突说明,民主的运作包含着双重内容。民主一词,不仅有描述与指谓的功能,也有规范与劝导的功能。“民主正是从其理想和现实的相互作用中,从应然的推动力与实然的抗拒中产生和形成的”。(注:[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第9页,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以往人们解释民主,或者过分强调理想的一面,或者过分强调现实的一面,甚至用理想否定现实或用现实否定理想。实际上都误解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一方面,民主的理想不能界定民主的现实,现实中的民主不可能同理想的民主一样,混淆了二者的界限,民主也就成了“圆的方”,乃是一个逻辑上矛盾的不可能的概念。另一方面,民主理想也不能完全脱离于现实,离开了理想支撑的现实是空洞乏味的,没有任何现实依托的理想只是空想或乌托邦。民主是运用政治权力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规定。民主运作论的核心在于实现政治权力的合理运行。理想的民主运作论要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多数的统治”。现实社会中的政治权力却必然要由少数人占有和把握。民主不能也无需扭转这种少数人统治的必然,而是要改变少数人统治的方式,真正具有建设性的民主理想应该是“权力不为任何人所独有”。这种运作论外化到制度形态,包括两方面要求:一是设法保证由比较符合社会大多数成员意愿的政治领袖来有效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的作用不在于亲自管理社会事务,作出政治决定,而在于通过选举、监督等政治参与方式来影响政策制定者或政治统治者,正如熊彼特所说:“民主方法是为了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的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注:[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第337页,商务印出馆,1979年版。 )二是要运用法律与制度的手段防范政治权力扩张与滥用,使人民免受任意的和无限制的权力的侵害。所以,布坎南强调说:“制度研究的全部意义在于确保各种约束、制度和机构能够降低自私的政府行为的重要性。”(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第285—286页,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现实中的民主政体可能并不完善,但是在比较的意义上,它因为充满安全机制而优越于其他政体形式。我们有理由相信,基本的价值、相互的讨论和同意的制度化,比起将决策权力授予那些宣称比公民自己更能对公民的真正利益做出更佳判断的少数人,更能够在较少磨擦的情况下,解决更多的问题。

(三)民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政治过程

民主的内在冲突决定了民主的理想状态并不绝对存在,加之不同地区生活中政治经验与文化素质的成年人数量和资格都有很大差异,民主只能是人们依从传统做出努力,在冲突的价值观与运作论之间作出动态调整以求得适度均衡的过程。有人把民主视为一种目的,这其中蕴涵着两种不当的思想倾向:一是把民主看成了单纯思想建构的结果,儒家传统文化和建构理性主义哲学的双重影响,导致我们过去在强调思想和道德的社会意义与功能的同时,不恰当地忽视运用制度手段来制衡最高政治权力的重要性。二是把民主仅仅理解为国家上层的政治制度,割裂了民主与社会、历史传统的共生关系。所以,以往我们进行民主建设的主导方向一直是改革国家权力和制度,而忽视建设民主赖以存续的社会基础和法治基础。民主只有在历史进程中发现其稳定的存在形态,从古代直接民主向近代代议民主的跨越,不仅表明民主的核心价值已经由群体本位转变为个体本位,而且,民主的存在形态也已经由结构演化为一种政治过程。在政治过程的意义上,民主是合乎理想的人们交往的政治秩序,没有任何的“社会目的”、“国家目的”可以涵盖或侵蚀参与政治生活的个人的目标,换言之,把个人看作价值的唯一来源,为作为过程的民主提供了基本前提。对于交换过程的改善,人们不能通过对最后结果作专断的重新安排来达到,而只能诉诸于规则的改进和改革。民主的基本任务在于,“提供法律框架,在框架内个人可以从事一般事业,从中寻求他们想要寻求的更大价值而不会产生公开冲突。”(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第260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从民主内在冲突的角度来考察我国民主的发展历程会发现,在价值观层面,长期的封建宗法统治和群体本位的道德教化,造成公民意识的缺乏,即缺乏独立个人的自主性与创造性,缺乏富有活力的个体本位的价值观念。在运作论层面,长期囿于理想化的民主建设思路,对政治领袖和公职人员期望值偏高,把国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当成民主的基本方向。理论认识上的偏差,实际上是对现实状况的反映,同时又会给今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带来诸多障碍。民主要取得成效,必须避免两种极端,国家高于一切或公民高于一切。这就要求我们运用民主内在冲突的辩证理论去指导民主建设。当前,我们必须同时完成两方面的任务,既要寻求政治权力持续、合理、有效的运行方式,为民主真正建立制度的基础,又要促进公民社会的生成和发展,为民主建立社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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