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征税用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营造诚信纳税良好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与信用经济的有机统一,“守法”与“诚信”缺一不可。诚信纳税是社会信用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信用状况。大力推进诚信纳税,一要规范执法行为,制约执法随意性,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与政府信用。尊重纳税人权利,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积极性。同时增强执法刚性,打击涉税不法行为,净化税收秩序,使违法者得到惩罚,守法者得以鼓励。二要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在确定纳税人的应付税额时,只能以税收法律为依据,而不能实行自由裁量。对纳税程序的确定同样实行公平待遇。三要为广大纳税者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要完善各种公告制度,要通过各种公开的、易得的载体使纳税人了解各种税收法律法规。
诚信纳税与诚信征税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当税收征纳关系真正体现了诚信与法制的要求,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制度,真正做到利国利民。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培勇:规范政府的涉税行为
依法治税是一个系统工程。作为完整意义上的依法治税,应当包括依法纳税、依法征税和依法用税三个方面。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会影响、波及到其他方面。所以,在当前中国的依法治税工作已经有了突破性进展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再加“一把火”——把整个政府部门的涉税行为规范好。认清各级政府部门在依法治税工作中的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纳税人能否依法纳税,征税人能否依法征税,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用税人能否有效用税。建议:将税务部门称作“征税人”,将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称作“用税人”,用“税款”取代“公款”,作为政府部门资金的代名词。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税研究中心主任赵志耘:纳税信用何时不再缺失
诚信纳税是衡量企业的商业信誉和个人的道德品质,以及对国家和对人民贡献的重要标尺,是遵守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商业道德的具体体现,是最好的形象宣传。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已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如美国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不仅有完善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制、规范的个人评估机制、严密而灵敏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系统,而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而这些正是我们所缺少的。
因此对纳税人而言,应当努力学习税收知识,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守法经营,做诚信经营者。对政府而言,应当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政府决策要法治化、民主化、言而有信。对税务机关而言,就是要依法治税、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努力增进纳税人诚信的纳税意识。
▲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司副司长丛明:加强制度建设至关重要
制度建设是提南国民纳税意识的重要基础。一些国家的国民纳税意识比较强,是由于这些国家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征管制度和法律制度,有强大的威慑力。在制度建设中,加快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已成当务之急,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对控制企业的偷漏税行为,发挥了一定效力。相比较而言,税收征管在控制个人偷漏税方面,仍显得比较乏力。尽管目前来自个人的税收,在总税收中所占比重仍然偏低,但发展潜力很大。在需求制约的条件下,国民的税源也越来越向消费领域等新型结构转移。顺应这一发展趋势,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税制外,迫切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特别是要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制度。
诚信纳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纳税人要看这个“税”究竟用在什么地方,是不是用在造福于老百姓的地方,这就是说,政府不仅要收好税,还要管好用好税,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才有利于深入持久地开展诚信纳税活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税研究中心副主任梁春满:加快税收法制建设
实现公民和企业诚信纳税,客观上要求我国税收立法工作必须先行一步。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以行政法规为主体,税收基本法缺位,实体法、程序法不完备,税收司法系统迟迟不能到位,严重影响了税收法律体系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稳定性,而且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用法律来规范公民和企业的纳税行为,实现纳税人的诚信纳税,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税收基本法》,把各类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使税收法律真正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合法性。二是税收法律体系建设中必须坚持规范,完整、稳定的方针,各项法律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必须经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尽量避免“法”出多门对税收立法带来的不利影响。三是立法过程中要明确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任何主体不得任意征税或减免税。四是司法部门和税收执法机关必须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来执行税法,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