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探析_大学论文

俄罗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探析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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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特别是戈尔巴乔夫执政时期,苏联高等教育便开始了一系列改革。尽管当时的改革没有收到预期效果,但却为俄罗斯的高教改革奠定了基础。不过,俄罗斯高教改革绝不是前苏联高教改革的简单继续,而是它的进一步深化,使之更加符合时代要求和教育发展国际化的大趋势。因此,在改革措施方面不乏创新之举。本文仅就俄罗斯独立5年来高教体制改革情况作一简略评析。

一.关于办学体制改革

前苏联的高等教育是单一的办学体制,即办学主体是国家,而不是某个组织或个人,所需的办学条件全由国家包揽。独立后的俄罗斯在办学体制改革方面,首先打破了由国家垄断的主体单一的办学体制,实行由国家、地方、社会和公民个人等多主体的办学体制。现在俄罗斯高等学校(军事院校除外)的办学主体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也可以是地方自治机关,还可以是本国或外国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关,以及它们的联合公司和协会。此外,已经注册的各种社会组织、宗教团体乃至俄罗斯及其它国家的公民也可以成为办学主体(注:修改后的《俄联邦教育法》(1996年1月23日生效),载(俄)《教师报》1996年第5、6期。);以上各种办学主体还可以联合办学。

高校权利下放和地方有权办高校这种政策深受各地区领导的欢迎,也有利于建立一体化的教育空间。三年前俄罗斯各地领导人对高校还不十分重视,甚至认为高校是本地区的负担,其原因是地区要解决高校学生的住房和生活等问题,又因经济的部门结构,地区的高校所承担的培养任务往往与所在地区无关,其毕业生往往不能为本地区所用。现在高校已成为各地领导人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对象,因为现在高校对地区来说,已不再是个负担,而是拥有巨大潜力的宝库,它能帮助地区解决许多问题(注:(俄)《教师报》1996年第7期。)。

目前由多方甚至跨国集资联合创办高校的事已不鲜见。如,圣彼得堡的高级宗教哲学学院由该市学者联盟联合创办;莫斯科商学院由俄罗斯和意大利联合创办;而莫斯科和圣彼得堡两市的俄美大学则是俄罗斯与美国创办的(注:"俄罗斯教育改革与现状",《俄罗斯研究》1993年第4期。),类似的高校还有不少。

为了防止社会团体和个人乱办学以及办学质量不高的问题,《俄联邦教育法》作了如下规定:

1.任何人、任何组织要创办学校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有权从事教学活动的许可证。该许可证由国家教育管理机关根据专门设置的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颁发。

2.已办高校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鉴定工作由国家鉴定部门根据高校的申请进行。凡申请鉴定的高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即连续3年内(新办高校应在其获得办学许可证3年后)其毕业生的总结性鉴定成绩良好者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否则不予鉴定。鉴定的目的是确定被鉴定高校的教学内容、毕业生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教育标准的要求,并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承认或取消对被鉴定高校的认可。

3.各类高校的毕业生,均需通过由国家鉴定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标准所进行的毕业生培养质量总结性鉴定,只有鉴定合格者才授予学历证书和专业资格证书。凡经国家认可的高校的毕业生,如果其质量达不到要求,国家有权通过教育管理机关向该校提出申诉,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从办学主体看,俄罗斯高校有三种类型,即国立的(联邦的)、地方的(共和国和地区亦即联邦为主体的)、非国立的(亦称私立的,办学主体为个人、社会团体或宗教组织等)。高校类型的不同,其经费来源亦不同。国立高校的费用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地方高校主要靠地方财政拨款;非国立高校主要由办学主体自行筹措,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来自学生所交学费。不过被国家认可的非国立高校有权领取国家或地方的拨款,其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区同类国立或地方高校的拨款标准。因此,从经费来源看,现在俄罗斯高校又可分为公费高校和私费高校。从数量上看,目前俄罗斯有国立高校553所,非国立高校200所(注:(俄)弗·格基涅廖夫:"高等学校的微弱魅力",1995年11月21日《教师报》。)。因此,国立高校在俄罗斯仍占主导地位。

二.关于管理体制改革

高教管理体制涉及管理机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和高校内部管理诸方面。在高教管理机构的改革方面,俄罗斯独立后成立了两个联邦(中央)级的领导和管理机构:一是俄联邦教育部,二是俄联邦科学、高等学校和技术政策部。这同前苏联1988年以前所设的3个全国性教育管理机构--教育部、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相比,显然是机构上的一种精简,但它们的职能范围不完全相同。

与前苏联教育部相比,俄罗斯教育部的管理范围有了扩大。前者主管学前教育、普通教育、师范(包括高师)教育和校外教育;后者除主管上述教育外,还主管初、中等职业教育。成立俄联邦科学、高等学校和技术政策部的目的在于把科研和高教统一起来,从而从根本上克服前苏联长期存在的教育与科研脱节的弊端。该部的职能是领导并管理大学和师范院校以外的其它高校,亦即《俄联邦教育法》中所说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包括各类高等学校)。该部管理高等教育的具体机构为其所辖的高等学校委员会,1993年后亦称俄联邦国家高等教育委员会。

俄罗斯教育界对教育管理机构的上述设置一直存在争议,如,有人公开提出要将教育部和国家高等教育委员会合并。

俄罗斯高等教育管理的实际情况是,虽然两个管理机构没有合并,但从不少大学培养普通学校的师资和一些师范学院更名为大学并改变其培养方向(不少师范高校增设许多新专业,如生态学、经营管理学、信息学、新闻学和法学等)的情况看,确实存在合并趋势。

据报道,近几年来,俄罗斯国立高校中由学院易名为大学的超过200余所,其中有的是合并后改名为大学的。仅1995年就有9所师范学院更名为大学(注:(俄)《国民教育》1995年第7期。)。现在师范学院改革的任务不是改进教师的培养内容,而是扩大专业目录,并开始培养律师、经济师和管理人员。这样做的结果是:①许多师范学院在自动变为大学;②由于缺乏高水平的师资,有些专业,特别是应当设在大学的专业培养水平在下降。

师范学院改变培养方向,设置与其无关的各种专业,其原因之一是为了生存。因为国家拨给大学的经费比拨给学院的要多得多。与此同时,俄罗斯却有60%的大学在为普通学校培养教师。这必然会产生管理上的问题,而解决的办法便是管理机构上的合并。基于此,1996年8月经过改组的俄联邦新政府将上述两个联邦教育管理机构合二为一,称为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部。

在管理方式上,由中央集中统一和部门条块分割的管理改为分级管理。根据《俄联邦教育法》,目前俄罗斯高教实行联邦(中央)、部门、联邦主体(俄联邦原有89个现为66个联邦主体,由各共和国、边疆区、州、市、自治州和自治区组成)三级管理。各级管理有其明确的权限。联邦(中央)一级主要通过其权力机关和教育管理机关对高等教育实行宏观管理。如制定并实施联邦的高等教育政策;组建并领导联邦(中央)国家和部门的高教管理机关,任命或批准它们的领导人;确定建立、改组和撤销高教机构的办法;建立国家高教鉴定部门,对高校进行鉴定、验收和颁发许可证;制定国家高等教育标准和标准条例;规定高教培养专门人才的专业目录;编制联邦高教经费预算;对全国高教系统中的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调节,等等。部门一级的教育权限在俄联邦教育法中没有单列,故本文不予涉及。

联邦各主体在高教方面则通过其权力机关和教育管理机关,制定并实施与俄联邦政策不相抵触的高教政策;制定本主体的高教法规;编制国家高教标准中主体部分的高教标准;编制本主体的高教预算和高教拨款标准;保证执行俄联邦教育法并检查国家高教标准在本主体高教系统中的执行情况,等等。

俄罗斯高校内部管理的原则是民主性、国家-社会性、自主性。据此原则,高校自主权,特别是办学和财产使用方面的自主权较之前苏联明显扩大。高校内部管理的体制因高校性质不同而异。国立高校和地方高校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俄罗斯高校由经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校务委员会实行总的领导,由校长实行直接管理。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为了体现高校管理的民主性,校务委员会由高校各方代表组成,其中大学生和研究生的代表不得少于25%。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审议并批准高校章程及其内部规章;选举校长(据《俄联邦教育法》规定,高校校长既可由高校集体选举产生,也可由政府任命);审议学校经济和发展中的主要问题等。俄罗斯高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但国立高校校长的地位需由俄联邦政府确定。这说明,俄政府在提倡高校自治的同时,也重视高校领导权的宏观控制。非国立高校由创办人直接领导,或由创办人组建、委托的管理委员会领导。

由于教育领域实行非意识形态化,现在俄罗斯国立和地方高校中没有任何政治组织、宗教团体的代表参与管理。因为《俄联邦教育法》明确规定,"在国立和地方教育机构及教育管理机关中不得建立政党、社会政治运动和团体,及宗教运动和团体的组织机构,不允许它们在上述机构中进行活动"。国立和地方高校当然也不例外。至于非国立高校则另当别论。这一点与前苏联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有着根本区别。因为前苏联高校校务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成员中共产党党委和共青团团委的代表是必不可少的。

三.关于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人才培养体制方面的显著变化,是由狭隘的部门培养体制逐步改为多层次的广泛的培养体制。按经济部门设置高校和培养专门人才是前苏联长期形成的一种人才培养体制。这种体制在前苏联某一历史时期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它使高等学校条块分割,各有所属,处于封闭状态。这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今天,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然而,这种体制也为俄罗斯高教所承袭。据1994年报载,俄当时有535所国立高校,从它们的隶属关系看,属于国家高等教育委员会的有220所,属于教育部的96所,属于农业部的62所,属于文化部的41所,属于卫生部的47所,属于其它各部和各主管部门的69所(注:(俄)弗·捷列霍夫:"俄罗斯高等教育",1994年11月29日俄《独立报》。)。

在部门本位主义作祟的背景下,部门体制培养的人才就专业结构而言极不平衡,更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俄罗斯某些部门高校(如建筑部门和机器制造部门)培养的专门人才供过于求,而另一些部门高校(如电子学、控制论部门)培养的专门人才却供不应求。这与部门体制无不有关。但是,在市场经济影响下,一些高校已不再受部门框框的约束,开始培养与本校任务无关但确系社会急需的专门人才。如某些师范学院培养经济和科技信息人才,而某些技术高校却又在培养普通学校的师资,就是这种现象的佐证(注:(俄)《消息报》1995年9月22日。)。

部门培养体制的另一弊端是导致高教培养专门人才的层次单一,即只有一个本科教育层次,大学生毕业时不授予学位,只授予某一部门的专家称号。近几年来,俄罗斯在借鉴西方高校办学经验的同时,开始实行高等教育多层次培养人才的体制,力图同西方教育接轨。按照这种人才培养体制,高等学校的学制由原来单一的4(5)年制逐步改为2、3、4、5年等多种学制,高等学校授予毕业生的称号将由过去的青年专家改为学士、硕士等。

为了使这一改革合法化,俄罗斯高等学校委员会于1992年3月13日通过了《关于俄罗斯联邦高等教育多层次结构的决议》,同年4月颁布了《俄罗斯高等教育多层次结构暂行条例》。据此《条例》,俄罗斯高等教育将逐步向三个层次过渡。

第一层次为不完全高等教育,学制2年,结业者授予不完全高等教育证书,持此证书可以进入任何高校的相应专业继续深造,也可在接受1年半以下时间的职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的初级专门人才的资格。实施不完全高等教育的机构除了普通高校外,还有高等专科学校(колледж)。后者是俄罗斯独立后新发展起来的一种独特的学校,它是由苏联解体前不久新建的高等职业学校演变而来的。当时苏联国家教委曾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既可在职业技校(пту),也可在中等技校(техникум)的基础上建立。如果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则称为"高等职业学校"或"技术高中"(лицеи,也译作"实科中学"、"利才学校"),其任务是培养具有中等乃至高等职业教育程度的工人(注:(俄)《教师报》1995年第15期。)。如果建立在后者的基础上,则称为高等专科学校(колледж),它是介于中等技校和高等学校之间的职业性学校。它的任务是培养初、中级专门人才。

第二个层次为基础高等教育,学制2至4年。前者以不完全高等教育为基础,后者以普通中等教育为基础。该层次主要授予本科基础教育和专业基础教育,为学生就业或继续接受第三个层次的高等教育做准备。学生毕业后授予基础阶段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

第三个层次为完全高等教育,亦称专门化教育,学制2年,学生毕业后授予能胜任某一专业工作的资格证书和硕士学位。

在第三个层次教育的基础上再设置副博士和博士研究生院,学制均为3年。凡按规定程序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或设计的毕业生,授予科学副博士或科学博士学位(注:陈先齐:"俄罗斯教育改革的现状和前景",《东欧中亚研究》1993年第4期。)。

俄罗斯高教层次的上述改革深受社会和学生的欢迎。因为,一来社会可以及时获得不同层次的专门人才,二来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专业和学制。更重要的是,实行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制可以增强高校的活力,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对各种类型人才的需要,同时也可解决与国际学位接轨,培养面向世界的专门人才问题。

不过,目前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制只是在少数高校和专业中试点,尚未全面铺开,而且主要是在非国立高校中实行,在国立高校中仅限于少数系和专业。虽然目前俄罗斯高教界对是否全面实行多层次人才培养的体制尚未形成共识,但从世界高教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看,这种体制必将为越来越多的俄罗斯高校所接受和所实行。

四.关于投资体制改革

独立后的俄罗斯政局动荡,经济滑坡,人民生活贫困。而一向享受按"剩余原则"拨款待遇的教育系统日子更不好过。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教育得以维持和发展,俄罗斯当局在教育投资方面不得不将由国家包揽的单一体制改为多源体制。

所谓多源体制,是指教育经费除了来自联邦预算拨款外,还来自区域和地区的预算拨款。而且近年来联邦对教育的预算拨款越来越少。据报载,现在俄罗斯教育拨款结构中,区域和地方预算拨款占87%,联邦拨款仅占13%。此外,教育机构还可通过其它途径吸收补充资金。

至于高教拨款,修改后的《俄联邦教育法》规定,不得少于联邦教育预算支出的3%,同时还规定国立高校中的教学费用也从联邦教育预算中支付。但在这种情况下,每1万名俄罗斯联邦居民中至少应有170名大学生在国立高校学习。现在俄罗斯高校在校大学生约有300万人,每万名居民中的大学生数1994年已达到178人,1995年为180人(注:(俄)弗·格·基涅廖夫:《高等学校的微弱魅力》,(俄)《教师报》,1995年11月21日。)。虽然3%的高教拨款在俄整个教育拨款中所占比例应该说并不算小,但就高教系统的需要而言,也只不过是杯水车薪。况且,国家预算拨款并非都能即时到位。据报道,从1994年起,俄政府欠俄罗斯高校的经费达11000多亿卢布,到1995年7-8月份才还了1320亿卢布(注:(俄)《真理报》1995年9月1日。)。莫斯科大学1994年仅获得83.3%的计划经费,而1995年获得的预算经费仅够支付教师的工资(注:(俄)《高校通报》1995年第1-3期。)。这说明,如今俄罗斯国立高校光靠国家预算拨款是难以为继的。因此,它们不得不另辟财源。从目前情况看,俄罗斯高校获得补充资金的渠道主要有:(1)提供收费的补充教育服务,这是指高校有权利用自己的优势和专业特点,为企业、机关、团体和居民举办各种培训班、补习班,国家对其收入免予征税。(2)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高校投资,投资者可享受国家为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3)招收自费生,按《俄联邦教育法》规定,凡通过考试被录入国立高校学习者,均享受免费高等教育,但高校也可招收自费生。自费生有两种:一种是定向自费生,即高校根据与支付学费的自然人和法人签订的合同在招生控制数字之外招收的自费生,其数量不得超过有关培养方向(专业)招生名额的25%。另一种是招收没有通过竞试的考生。如,在莫斯科大学的考生中大约有20%的人可以自费上大学,但莫大招收这种自费生通常不超过7-8%,而且他们从入学后第2年起大多要申请免费,因为他们经济困难,无力付费。如果招收的自费生为外国公民,其名额则不受限制。(4)从事经营性活动。根据《俄联邦教育法》,高校可以从事以下经营性活动:销售和出租归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和设施;出售购进的商品和设备;提供中介服务;以股份形式参加各种机构、组织和企业的活动,其中包括开办各种股份公司(如莫斯科大学早在1992年便成立了莫斯科大学科学园有限股份公司。该公司的创办单位有:国立莫斯科大学、风险投资公司、国际科技教育合作协会及"阿尔科尔"科学生产企业。莫斯科大学拥有该公司60%的股份(注:(俄)《高校通报》1992年第10-12期。));购买股票、债券以及其它有价证券,并从中获得收入(股息、利息);从事生产学校章程规定的产品、加工件和设备及其销售活动。当然,高校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以不损害教学活动为原则,同时必须遵守俄罗斯经营法,否则,政府有权中止其经营性活动。应当指出的是,上述有些活动(如出租和销售归高校所有的土地、资产及产品)所获的收入如用于保证和发展本校的教育和教学需要,可不视为经营性活动。

同时还应指出,上述经营性活动并非俄罗斯国立和地方教育机构私有化的标志。教育机构私有化是1992年《俄联邦教育法》颁布后,俄社会各界争论得最为激烈的一个问题。因为该教育法规定,只要创办人作出决定,国立和地方教育机构(当然也包括高校)便可实行私有化。为此,俄联邦政府还于1994年9月13日颁布了《俄联邦教育领域非国有化非垄断化法(草案)》(注:(俄)《教师报》1994年9月13日。)。而1996年1月颁布的修改补充的《俄联邦教育法》则否定了这一原则,它不仅禁止国立和地方教育机构私有化(非国有化),而且也禁止属其管理和支配的生产及社会基础设施私有化。这说明,教育机构从事经营性活动和实行私有化是两码事。

投资体制的上述改革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并未根本解决俄罗斯高教经济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1996年3月29日俄罗斯大学校长联盟于莫斯科召开了第四次代表大会,商讨高教如何摆脱困境的办法。俄总统叶利钦当时出席了大会,并表示高教的困境已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联邦预算法》,俄政府将拨出1000亿卢布,以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运转,按时支付教师工资。从9月1日起还将设立总额为60亿卢布的总统科研基金,每年资助100名青年博士从事科研工作。此外,政府还将拨出专款奖励成绩突出的教学、科研人员(注:《中国青年报》1996年4月22日。)。但在俄罗斯经济形势尚未从根本上走出低谷的情况下,上述许诺能否兑现,则很难断定。

五.关于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管理体制改革

俄罗斯高校招生管理体制与前苏联大同小异。全国不设统一的招生机构,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均由各高等学校单独进行。为此,各高校都成立有招生委员会,下设选拨委员会和学科考试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等人组成,并根据国家每年颁布的高校招生委员会条例进行工作,负责处理和解决与招生、考试、录取有关的一切问题。这些做法与前苏联基本相同。但是由于苏联解体和俄罗斯政、经体制转换所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俄罗斯高校的招生管理体制特别是某些政策和措施已有明显改变。

首先,招生对象内涵上的差异。苏联解体后,前苏联15个加盟共和国变成了15个独立国家。而现在对俄联邦来说,这些独立国家的公民也就成了外国公民,如何对待这些公民报考俄罗斯高校,这是俄罗斯高校首次(1992年)招生中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也是独联体其它国家高校招生中遇到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独联体成员国的政府首脑签署了一项《教育合作协议》(注:(俄)《教师报》1992年第21期。)。该协议规定,居住在独联体境内的成员,不分民族和其它差别,享受教育的权利平等;所有教育机关,不论其使用何种教学语言,一律平等。协议指出,独联体成员国愿意满足各国公民学习上的相互需要,并在双边基础上规定相互财政结算的机制。该机制的前提条件是,独联体成员国为非本国的、无常居地点的中学生、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补偿学习费用,并保证1992年1月1日前进入独联体各国高校的所有公民继续其学业,直到毕业为止。这说明,俄罗斯高校招生章程中所说的"外国公民"具有两种内涵:一种是指前苏联境外国家的公民;另一种是指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公民。后者享受与俄罗斯公民同等的权利。这一原则在《1995年俄罗斯高校招生章程》(注:(俄)《教师报》1995年第16期。)中更加具体化。该章程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可以用计划内名额在竞试的基础上招收居住在前苏联各共和国境内的公民"。他们如被国立高校录取了,则和俄罗斯公民一样,享受免费高等教育。

其次,入学考试方面的不同。这主要表现为:①考试的门数和科目虽基本未变(通常为2-5门),但现在高校招生委员会有权将部分考试科目列为侧重考试(竞试)科目,只根据这些科目考试(通常为笔试)的总分录取;有权决定其它考试科目采用"及格"和"不及格"的二级评分法。较之以前苏联高校招生办法,显然是既突出了重点也简化了手续。②参加入学考试者的范围比以前扩大,要求也更加严格。以前凡是与企业、机关、组织签订合同的定向生和自费生入国立高校学习者无需参加入学考试,只要他们顺利通过谈话就可录取,或者虽未通过入学考试,但只要愿意交比通过入学考试者更多学费的也可被录取。但从1995年起,各类考生,即使是自费生、免予竞试者和享受优惠者,均需参加入学考试。③入学考试的形式较之以前更加多样。以前入学考试的形式主要是笔试和口试,现在入学考试包括考试、谈话、测试、听、看(观察)等形式。④入学考试日期因校而异。一般高校的入学考试期从7月末开始,而名牌高校(如莫斯科大学、西伯利亚大学等)从6月末开始。这样做的好处是,考生如果考试失利,还来得及报考其它高校。

第三,录取办法不完全相同。俄罗斯国立高校录取新生的总原则是竞试选拨。所谓"竞试选拔",是指根据入学考试分数加上高中毕业证书上各科平均分数所得的总分进行评比,在此基础上择优录取。这种做法也是从前苏联承袭下来的。这也就是说,考生除了要参加入学考试还要参加竞试(通常在入学考试合格者中间进行)。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考生都要经过入学考试和竞试,哪些人需要参加,哪些人不需要参加,高校招生章程中都有明确规定。由此也就产生了高校录取的如下办法:免试录取;免试部分科目录取;免于竞试录取;竞试录取等。不过适用各种办法的具体对象和条件历年有别。前苏联高校是这样,如今俄罗斯高校也是如此。

关于毕业生就业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表现为:①改由国家统分的体制为由毕业生自主择业的体制(某些特殊专业的毕业生除外)。②改无偿分配为有偿分配,特别是对那些按合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用人的合同单位必须付给高校人才培养补偿费。关于这笔补偿费的数额,前苏联政府1988年曾规定,每培养一名大学生的部分补偿费为3000卢布。而1995年俄罗斯高校招生章程则注明,对合同生所需的物质补偿可不预先作出规定。这显然是因为通货膨胀造成物价涨幅不定,无法预先计算出实际开支的培养补偿费的缘故。③对拒不执行合同的毕业生实行经济制裁。俄罗斯高校的合同生情况不一,一种是由用人单位从本地区的考生中按高校招生条件确定合适人选,送入高校学习,并付给高校所需费用;另一种是地区行政部门为解决本地区的社会经济问题与高校学生签订合同。据此合同,地区行政部门付给高校人才培养费,高校再从这笔收费中抽出部分作为补助金发给合同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照领)。但该合同生毕业时应按合同规定到与其签订合同的地区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工作。否则,对其实行经济制裁。制裁的具体办法是,或毕业生本人,或聘用该毕业生的单位(公司),赔偿地区行政部门为该毕业生学习时付出的一切费用(注:(俄)《消息报》1995年9月22日。)。

俄罗斯高教体制的上述改革尚属试验阶段,并未定型,其中有些举措仍有争议,况且,俄罗斯形势多变,所述改革措施能否得到推广和完善,难以断言。不过,随着俄罗斯政、经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形势的逐步稳定和好转,俄罗斯高教必将获得进一步发展,高教体制改革方面还将出现更新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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