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存在向下因果关系?同时,对货币权利对下行因果关系的消解进行了评述_还原论论文

为什么存在向下因果关系?同时,对货币权利对下行因果关系的消解进行了评述_还原论论文

下向因果何以存在?——兼评金在权对下向因果的消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因果论文,兼评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功能主义与下向因果

下向因果(downward causation)是相对于上向因果(upward causation)而言的,这一对概念对于非还原的物理主义(nonreductive physicalism)至关重要。非还原的物理主义是当代心灵哲学的主流,其中包括功能主义、突现主义、异态一元论等。相对而言,功能主义对于本文的讨论尤为重要。

功能主义得益于20世纪50或60年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当我们考察一台计算机执行的计算程序时,我们实际上撇开了它的物质硬件。两台结构完全不同的计算机能够执行相同的软件程序,这种现象被叫做计算功能的“多重实现”(multiple realization)。多重实现表明:一方面,功能本身不同于实现它的物质基础,否则,功能和物质实现者之间只能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不可能有功能的多重实现;另一方面,功能依赖于物质基础,即它必须由物质基础来实现。计算功能同实现它的物质基础分别属于不同的层次,一般把功能层次称为高层,把物质实现者称为低层。这也就是说,高层对象不能还原为低层对象,但是高层对象却依赖于低层对象。高层与低层之间的这种关系常常叫做高层对低层的“依附性”(supervenience)。把世界现象看作具有依附性关系的层次结构,这是所有非还原的物理主义的共同主张;功能主义进一步强调处于高层的功能对其物质实现者的依附性和不可还原性。关于心身问题,功能主义的主张是:心灵是一种功能,处于高层,身体是实现心灵功能的物质基础,处于低层;心灵状态不能还原为身体状态,但依赖于身体状态。

功能主义的非还原论立场使其不得不承认心灵具有某种实在性。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福多(Jerry Fodor)说道:“我并不真正认为精神是否物理的问题很重要,更不用说我们是否能够证明它。然而,我想得到因果性地导致我伸手,我痒因果性地导致我搔,我相信因果性地导致我说,……如果这些都不是真的,那么,我对任何事情所相信的一切实际上都是假的,那将是世界的终结。”(Fodor,pp.59-79)在这里,福多表达了他的一个信念,即:精神或心理对身体具有因果作用,因而精神或心理是实在的,而且这种实在性并不依赖于精神或心理性质是否可以还原为物理性质。用现象之间的因果作用来证明这些现象的实在性是被广泛接受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的根据,金在权(Jaegwon kim)称之为“亚历山大格言”(Alexander's dictum),即:“是实在的就是具有因果力”(to be real is to have causal powers)。(cf.Alexander)

通常认为,精神或心理对身体的因果作用是一种下向因果关系;反之,身体对精神或心理的因果作用是一种上向因果关系。粗略地说,处于高层的功能或性质对于处于低层的物理结构所产生的因果作用是下向因果关系;反之,处于低层的物理结构对于处于高层的功能或性质所产生的因果作用是上向因果关系。对于功能主义来说,下向因果关系的重要性在于,它表明包括心理功能在内的功能层面的性质具有实在性,即使功能性质不能还原为物理性质。可以说,下向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坚持非还原的物理主义的重要依据。

当然,在一定意义上,上向因果关系也能表明功能性质(如心理性质)的实在性,但是,这对于物理主义(无论是还原的还是非还原的)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他们认为,上向因果关系恰恰表明物理层次决定心理层次,进而表明物理层次的实在性,而不是心理层次的实在性。正因为此,人们把争论的焦点仅仅放在下向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

在此,有必要提一下戴维森(Donald Davidson)的异态一元论(Anomalous Monism)。异态一元论也属于非还原的物理主义。戴维森说到:“精神实体是物理实体,但是,精神概念却不可以通过定义或自然律还原为物理学概念。用更为一般和更为熟悉的方式讲:它只承认本体论上的还原,而不承认概念上的还原。”(Davidson,p.3)可以说,戴维森的异态一元论是本体一元论和概念二元论的结合。异态一元论与功能主义同属本体一元论,其区别仅仅在于对作为不可还原的第二元是功能还是概念或是其他什么的问题的看法不同。这个问题在笔者看来颇为重要,将在第三节详加讨论。

眼下更为迫切的问题是,下向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若不存在,非还原的物理主义将被还原的物理主义所代替。

二、金在权对下向因果关系的消解

金在权断然否定下向因果关系的存在。以心身关系为例,其论证简要陈述如下(cf.Kim,1993,pp.353-357):

假设某一心理性质M因果性地导致某一物理性质(或生理性质)P[*],即存在M对P[*]的下向因果关系。根据物理实现观点(the Physical Realization Thesis),心理性质M是被某一物理性质(或生理性质)P实现的。既然P是实现M的基础,那么P是M的充分条件;又因M是P[*]的充分条件,所以P也是P[*]的充分条件。这样,我们便面临一个问题:为什么不能忽略M或者把M作为副现象,而把P作为P[*]的原因?在金在权看来,我们没有理由不这样做。

假定我们正在寻找物理性质P[*]得以出现的原因,我们发现在它之前M出现并且我们能用某一规则将M的出现同P[*]的出现联系起来。然而,我们还发现,物理性质P与M同时出现,既然P是M的物理实现者,并且P和P[*]之间也有某条规则相连接,这样,P至少像M一样可以成为P[*]的直接原因。既然如此,我们便不应继续把M作为P[*]的原因。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简单性原则,对于物理性质P[*],我们已经找到其物理原因P,便没有必要再把心理性质M作为其原因了。也许有人说,M是P与P[*]之间的中间环节。在这个意义上,M和P都是P[*]的原因。然而,不要忘记,P是M的物理实现者,它们是同时出现的,因此,M不可能成为P与P[*]的因果链条上的中间环节。

其次,如果坚持P[*]同时具有两个充分的原因,那么便会遇到因果解释的排他性问题(the problem of causal-explanatory exclusion),这是一种对因果决定的过度诠释,几乎等于没有给出因果解释。也许有人说,M和P各自都不是P[*]的充分原因,而只是必要因素,仅当二者联合起来才构成P[*]的惟一的充分原因,这样便没有因果解释的排他性问题了。然而,在金在权看来,P和M的结合对还原论来说不成问题,但对反还原论来说则存在困难。

在笔者看来,金在权的这一说法是欠妥的。一般而言,P和M结合为一个原因,这对反还原论者也不成问题;相反,恰恰因为P和M是两种不同的性质,二者的结合才能构成一种既不同于P也不同于M的新的性质。与之不同,还原论所说的结合是把M归于P,这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结合。金在权之所以说P和M的结合对于反还原论不可行,是因为他实际上还依据了一条原则,即物质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the principle of causal closure of the material world)。根据这条原则,导致物理性质P[*]的原因只能是物理性质,既然M不可还原为P,那么M就不是物理性质,M同P的结合也不是物理性质,因此,M和P不能结合成为P[*]的物理原因。显然,在这一点上,金在权的论证只是对于接受了物质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的人才是有效的。

事实上,金在权在其论证中把物理因果闭合原则作为另一个重要依据,由这条原则和因果解释的排他性原则导致的问题被看做非还原论所面临的难以解脱的困境。他说:“此时此刻我们可以非常合情合理地说,对于排他性问题和物理因果闭合问题的唯一解决存在于某种形式的还原论,这种还原论将允许我们摈弃或者至少修改那种主张,即:心理性质不同于它们赖以存在的物理性质。”(Kim,1993,p.356)本文最后一节将针对这两个问题着手解构金在权的论证。

三、功能结构与功能意义

以普特南(Hilary Putnam)、福多和布洛克(Ned Block)等人为代表的经典功能主义强调功能的实在性和不可还原性;与之相反,以金在权为代表的新功能主义却强调功能的非实在性和可还原性。金在权的还原的物理主义是以“功能还原模型”(the functional model of reduction)为其核心的。

功能还原模型的基本思想就是把被还原的性质M功能化,即把M与其他性质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因果链条或因果网络,显示其发挥作用的因果条件。如果发现另一低阶性质P也满足这一因果条件,那么由此可以确定:M=P;从而把高阶性质M还原为低阶性质P。例如,对温度这种性质进行还原。首先从功能方面对它进行解释,即:温度是物体的这样一种性质,当两个物体接触时,本来温度低的那个物体的温度就会升高,本来温度高的那个物体的温度就会降低。当温度足够高时会使某种材料燃烧起来,当温度足够低时会使某种材料变得易碎,等等。当我们发现物体分子的平均动能也满足这一因果条件,于是得出结论:温度=物体分子的平均动能,从而将温度还原为物体分子的平均动能。金在权把性质的功能化也叫做性质的关系化或外在化。(Kim,1998,pp.97-103)

功能还原模型受到许多批评。例如,作为反还原主义的突现论反对把高层性质功能化,其理由之一是高层性质对于低层性质来说是不可预测的。如水的流动性、透明性和无味性等不能仅从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的性质加以预测。对此,金在权不以为然。他说:“我相信,此类解释或预测的关键是关于被解释现象或性质的功能解释。不妨考虑水的透明性:看来,一旦对这种性质给以功能的理解,即理解为某种实体完整无损地传播光线的能力,那么,对于H[,2]O分子为何具有这种力量的问题,在原则上便没有什么能够阻碍我们给出一种微观物理学的解释。”(ibid,p.100)这样,水的透明性或透明的功能便被还原为水的分子结构。总之,功能还原模型就是通过把所研究现象功能化,显示功能作用的因果条件,从而揭示这种因果条件的微观结构,据此将高层功能还原为低层结构。

前面提到,主流功能主义也是反还原的。针对主流功能主义,金在权认为:“我在这里所论证的恰恰相反,关于心理性质的功能主义观念对于心身还原来说是必要的。事实上,它对于可还原性既是必要的又是充分的。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关于心理现象的心身还原主义与功能主义方法便站在或滑入同一立场;他们分享相同的形而上学命运。”(ibid,p.101)这里出现一个有趣的问题:为什么同样强调功能的作用和地位,主流功能主义与金在权的新功能主义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前者主张功能性质是不可还原的,而后者主张功能性质是可还原的?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金在权的有关论述中找到答案的线索。

相对于最底层的性质即一阶性质,相邻的高层性质通常也被叫做二阶性质。金在权指出,这种叫法是令人误解的。在他看来,所谓二阶性质其实不是性质,而只是一阶性质的名称而已。因此,他建议称之为性质的“二阶摹状词”(second-order descriptions)、“二阶称谓”(second-order designators)或“二阶概念”(second-order concepts)。例如,第二层的某一功能现象M必须由第一层的性质P[,1]或P[,2]或P[,3]加以实现,说具有M,不外乎说具有P[,1]或具有P[,2]或具有P[,3],M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性质。正如某人谋杀了约翰斯,那个谋杀者是史密斯,或是约翰斯,或是王。我们不能把那个谋杀者看作这三人以外的某个人,此人叫做“史密斯或约翰斯或王”。“史密斯或约翰斯或王”只是关于人名的某种表述,它本身并不是人名。类似地,所谓二阶性质只是关于性质的某种表述,它本身不是性质。正因为此,在本体论上,只有一阶性质的位置而没有所谓高阶性质的位置,后者可以并且应该还原为前者。这是金在权对本体一元论的论证之一。(Kim,1998,pp.103-104)

然而,另一方面,“二阶称谓也传达有价值的信息,也许在给定语境下这种信息是不可或缺的,即那些信息没有被一阶实现者的标准称谓所传达。”(ibid,p.104)例如,在普通语境下谈论疼这种心理状态(二阶概念或二阶称谓),如果我们通过对疼加以功能化而把它还原为一阶性质即神经系统的某种输入-输出性质,这并不能代替人们对疼的通常理解。因此,“从普通的认识和实践的观点看,对二阶性质称谓的使用或许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些称谓引进了一组有用的和实践上不可避免的概念;对于描述和交流的目的而言,这些概念以一种实质性的方式将一阶性质组合起来。”(ibid,pp.104-105)这就是说,尽管关于性质的二阶称谓(如疼)没有本体论上的实在性因而是可还原的,但是,它们具有认识论或实践论上的意义,而且这种意义是实质性的和不可缺少的。

在笔者看来,金在权本应进而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即:关于性质的二阶称谓或二阶概念(如疼)虽然不具有本体论上的实在性,却具有概念或意义上的实在性,因而在概念意义的范围内是不可还原的。这个结论属于概念二元论的主张,它同本体一元论是可以并行不悖的。令人遗憾的是,金在权并未这样做,而是试图把一元论的主张贯彻到底,这使他的理论留下一个致命的缺陷。他不得不承认,对于诸如疼这样的感受性质,他的功能还原模型是不适用的,这意味着他的还原论并不完全成功。与此对照,戴维森的异态一元论同时主张本体一元论和概念二元论,这是他高于金在权的方面。但是,由于他并未给出清晰的界定和论证,他的论点显得比较武断。这使异态一元论受到许多质疑,其中金在权的质疑和反驳尤为有力。

事实上,金在权有意无意地为功能主义暗示了一条出路,即把经典功能主义同他的新功能主义结合起来。具体地说,把功能性质的实在性和不可还原性限制在功能意义上,而把功能还原模型的作用范围限制在功能结构上;也就是说,功能还原模型不是指功能意义的还原,而是指功能结构的还原。如疼这种心理功能,在其意义上不能还原为某种神经活动,但在其结构上可以还原为某种神经活动。再如,红这种感觉功能,在其意义上不可还原为某种光波对视网膜的刺激,但在其结构上可以做这种还原。由此可见,区分“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这两个概念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可以同时主张功能意义上的反还原论和功能结构上的还原论,二者并行不悖。

主流功能主义之所以在金在权等人的批评下显得有些无力招架,关键在于没有区分功能的两个方面即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这使其关于功能对物质同时具有依附性和不可还原性的主张显得有些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然而,当我们作了这种区分以后,主流功能主义所面临的那种困境便在原则上不存在了。在笔者看来,对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作出区分,本是金在权的新功能主义和戴维森的异态一元论的应有之义,但是他们都没有这样做,致使他们各执一端,针锋相对。

四、下向因果是整体对其部分的关系

我们知道,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提出了实体与偶性的范畴,康德则继续保留这对范畴,尽管他对亚里士多德的其他一些范畴作了删除或替换。此外,康德强调了范畴的先验性和必然性。笔者也接受实体与偶性这对范畴及其先验性和必然性,并且把这对范畴放在更为凸显的位置上。借助于这对范畴,我们可以为功能结构的还原论即金在权的功能还原模型提供一定程度的辩护,尽管金在权本人没有这样做。

实体与偶性这对先验范畴使人们不得不认为:属性依附于实体;相应地,功能依附于结构,因为功能是属性的组合,结构是实体的组合(用功能主义的术语说,功能依附于它的物质实现者);正如属性不能脱离实体,功能也不能脱离结构。功能对结构的这种依附性就是可以把功能以一定方式还原为结构的形而上学根据,而金在权的功能还原模型实际上是在此基础上给出了这种还原的具体方式或操作性条件。正因为此,功能还原模型具有“形而上学必然性”,即康德所说的先验必然性。由于金在权没有把实体与偶性这对先验范畴作为还原论的形而上学基础,所以,他的功能还原模型始终未能达到他所渴望的“形而上学必然性”(metaphysically necessary),而是只达到他所说的较弱的“诺模逻辑必然性”(nomologically necessary)。(cf.Kim,1998,pp.99-100)①

另一方面,尽管笔者主张功能对其物质结构的可还原性,但是笔者同时坚持功能意义的反还原性,即坚持功能意义的实在性和自主性;其依据也是实体与偶性这一对先验范畴:既然二者是具有依附关系的两个范畴,而不是同一个范畴,那么相应地,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形成的整体也不能还原为仅仅是其组成部分的功能结构。

我们知道,现实世界的因果链条是整体性的,其中的原因和结果都是作为整体的事件,而不仅仅是事件的物理结构。就心身问题而言,由心理事件构成的因果关系既包括生理结构的因素,也包括心理意义即意识的因素,而且二者在因果链条中是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的。例如,某女士一想到即将见面的恋人,就感到愉悦和激动,于是心跳加快、面色泛红、眼光发亮,接着,她又为自己的这种异常表现有些羞涩。在这一因果链条中,作为初始原因的事件是:某女士想到即将见面的恋人和相应的脑神经的变化;作为第一结果的事件是:她感到愉悦和激动以及相应的身体变化,其中包括:脑神经的某种变化、心跳加快、面色泛红、眼光发亮;作为第二结果的事件是:她有些羞涩和相应的脑神经或身体变化。其中每一事件都是由心理意义即意识和生理结构如脑神经变化等共同构成的。我们只能说前一心理事件在整体上是后一心理事件的原因,而不能在某一心理事件内部区分原因和结果。我们不能说,在初始原因中,某位女士的脑神经变化是她想起恋人的原因或结果,因为生理结构和心理意识只是层次关系,不包含时间先后关系,而时间先后关系则是因果关系所必不可少的。一般而言,功能意义与功能结构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二者之间不必包含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即时间顺序。

心理事件的因果链条存在于心理事件的整体之间,并且在时间进程中呈现出来。不过,在一时间进程中,某一心理事件的整体变化同其结构要素的变化并非同时出现,而是有一个从要素之量变到整体之质变,又从新的整体之质变到新的要素之量变的互动过程,这就是辩证法的量变质变说。例如,某根神经的细微变化不必导致疼痛的感觉,仅当这根神经的变化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引起疼痛。疼痛一旦产生便导致新的生理变化如痉挛,痉挛又在时间进程中发生量的变化。请注意,当某根神经发生细微变化的时候可以没有心理变化相伴随,但是,任何心理变化一定有相应的生理变化相伴随。可见,所谓心理变化实际上是整体变化,单纯的生理变化则是整体之要素的变化。由此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心理对生理的下向因果作用属于整体对其部分的作用,生理对心理的上向因果作用属于部分对其整体的作用。

再如,当水的温度(水分子的平均动能)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时,不会引起水的整体形态的变化,但是,水的整体形态一旦发生变化如变为气体,一定会伴随其温度(分子动能)的变化。水的整体形态对其分子动能的作用是下向因果关系,水的分子动能对其整体形态的作用是上向因果关系。一般而言,下向因果关系是整体对其部分的因果关系,上向因果关系是部分对其整体的因果关系。

至此,便可以纠正一个常见的错误,即把下向因果和上向因果看作不同层次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来说,层次关系是共时的,不必具备因果关系的历时性,仅当把层次关系放入时间进程中时才有因果关系可言。而且,即使放入时间进程,高层对于低层也不能单独发生因果作用,这是高层对低层的依附性所导致的。具体地说,由于处于高层的功能意义对于处于低层的功能结构具有依附性,功能意义对于功能结构不能单独发生作用,而只能以二者结合的整体对功能结构发生作用,这便是整体对其部分的因果关系。在时间进程中,上向因果和下向因果交替作用,呈现出从量变到质变、又从质变到量变的规律。这就是上向因果和下向因果得以存在的理由和方式。②

五、对金在权论证的解构

第二节末尾指出,金在权消解下向因果的论证只是对于那些面临因果排他性问题和物理因果闭合问题的人才是有效的。但对于笔者所理解的下向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均不存在,具体说明如下。

金在权在论证中假设的境况是:某一心理性质M因果性地导致某一物理性质P[*]。心理性质M是被某一物理性质P实现的。既然P是实现M的基础,那么P是M的充分条件;又因M是P[*]的充分条件,所以P也是P[*]的充分条件。这样,P[*]便同时具有两个充分原因即P和M,因而违反因果解释的排他性原则。

笔者在前一节指出,下向因果关系是整体对其部分的因果关系,这里的整体就是心理性质M和物理性质P的结合,部分就是物理性质P[*](请注意,这里的整体和部分是放进时间进程中的)。必须强调,由于M对P的依附性,在时间进程中,M不可分割地同P结合在一起(尽管在概念分析中,M和P可以分属两个不同的层次)。因此,对于P[*]不存在两个充分原因,而只有一个充分原因即M和P的结合。这样,便不存在违反因果解释的排他性的问题。

前面还指出,心理现象作为功能意义是实在的和不可还原的。于是,M同P的结合并非纯粹的物理性质,这使它对P[*]的下向因果作用违反物理因果闭合原则。然而,笔者并不承认因果闭合原则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世界上存在着超物理的因果作用。

这个命题对于物理学家可能有些意外,但对于哲学家却不应如此。因为自从休谟对因果推理提出质疑以来,因果关系的本质至今仍然是一个哲学之谜,更不好断言因果关系一定是物理的。在康德看来,因果关系不过是人的先验范畴,物理世界的因果关系说到底是人为自然立法。可见,所谓的物理因果闭合原则并没有哲学上的根据。我们从哲学上探讨下向果关系,笔者所持的观点确实违反所谓的物理因果闭合原则,但这没有什么了不得,也没有什么问题或困境可言。

事实上,笛卡尔所持的身心二元论早已违反物理因果闭合原则,在这点上笔者可以说是步笛卡尔之后尘。如果说有何不同的话,那就是笔者所持的不是笛卡尔的平行二元论,而是有序二元论,即承认心理性质对于物理性质的依附性。这一区别导致的一个后果是,笔者不认为心灵可以离开肉体而存在,因而不接受诸如“灵魂不死”这样的命题。另一方面,心理性质对物理性质的依附性也是大多数非还原的物理主义者所接受的,但我不愿意称自己为物理主义者,既然我坦然地承认,这个世界上存在着超物理的因果关系,如包含功能意义在内的功能整体对于功能结构的下向因果作用。依附性(supervenience)这个概念对于不同的非还原论者有不同的理解,笔者的理解基于实体与偶性的先验范畴,与物理主义的理解相去甚远。正因为此,金在权关于消解下向因果关系的论证,尽管对于非还原的物理主义者构成严重的威胁,但是对于笔者却远非如此。

笔者之所以能够避免金在权论证的威胁,除了不承认物理因果闭合原则的普遍性以外,更重要的是对于下向因果和上向因果的作用给予了新的解释,即把通常理解的上层和下层之间的因果关系理解为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因果关系。上向因果和下向因果所说的上下关系不是指功能意义与功能结构之间的高低关系,也不是指不同功能层次之间的高低关系,而是指功能整体和功能结构之间的整体-部分关系,功能整体是以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为其组成部分的。

功能意义属于概念范畴,不可还原为物质层次;在此意义上,笔者接受戴维森的概念二元论;功能结构属于本体范畴,可以还原为物质层次,其方式大致相当于金在权的功能还原模型;在此意义上,笔者接受金在权的本体一元论。此外,从上向因果和下向因果的关系看,功能事件只能以整体出现。具体地说,上向因果和下向因果的作用只能发生于功能整体及其结构要素之间;在此意义上,笔者主张因果整体论。概念二元论、本体一元论和因果整体论是并行不悖的,因为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被提出的。

另外,根据因果整体论,因果关系的载体只能是事件(events)或功能事件,而不是性质(properties)或事物(things),因为后两者只是前者的构成部分。然而,包括金在权在内的多数学者却没有作这样的区别,而是把这些不同的术语都作为因果载体的表述,从而加剧了关于下向因果讨论的困难。

注释:

①金在权在谈论功能结构还原的必然性时,并未提到康德的先验范畴,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于克里普克(Saul Kripke)的“形而上学必然性”和“刚性”(rigid)概念。他认为,功能还原模型虽然没有达到形而上学必然性或刚性,却具备诺模逻辑必然性或准刚性(semi-rigid)。在笔者看来,克里普克和金在权的这些概念及其论证都是不够清晰的。对此笔者将另文讨论。

②这里实际上涉及两种不同的“依附性”概念,即功能意义对功能结构的依附性和高层功能对低层功能的依附性。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就其本意而言不是不同层次之间的关系,而是同一功能层次的两个方面。相应地,这两种依附性也是有所不同的,它们可以同金在权所说的“强依附性”和“弱依附性”相类比。由于功能结构的可还原性,同一层次内的某种关系也可传递到不同层次之间,这使功能意义同功能结构之间也具有一定的层次关系。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将另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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