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建筑工程 起重机械 安全监管
2019年,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建筑机械设备倒塌事故,这些事故的接连发生,充分暴露了当前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明显的监管缺陷。建筑特种设备的管理牵涉的单位众多,包括生产单位、租赁单位、安拆单位、检测单位、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及监理单位,各单位对设备在不同的使用阶段具有不同的安全管理职责,监督管理也存在多元性,往往一方的安全管理疏忽容易导致连续性的安全隐患产生,这种生产特点不仅导致隐患发生后责任难以落实,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监管难度。笔者通过参阅近年设备安全监管相关文献和省市地方性管理规定,结合近年建筑设备安全监管现状及监管经验,综合分析并探讨了当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与建议。
1 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监管主要问题
(1)设备租赁市场准入型门槛低,整体较混乱。租赁公司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租赁业务,普遍具有规模小、专业性弱的特点,其产权设备普遍缺乏日常的维修和养护,导致投入在建项目进行安装的机械设备易存在设备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2)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与事实不相符现象,经多次对检测结果的对比与调查,发现一些项目的问题具体表现在检测初检下发设备整改通知后,复检未进行实地复查便出具整改合格的检测报告。
(3)安拆人员、作业人员、维保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数量跟不上设备使用的需求,人员专业水平偏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管人员的数量和水平达不到市场需求,不仅体现了当前各设备责任主体行为履职差,而且导致在设备的安装、运行、维保、拆卸过程中留下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4)施工企业对设备的管理意识停留在设备的安拆,运行属于租赁单位和安装单位的责任,与自己无关。这就导致使用单位对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过程没有针对性的安全管控措施。
(5)政府安全监管与执法力度偏弱。安全监管按照政府委托监管安排由事业单位安监站实施,受事业单位系统限制,单位技术岗位设置及技术力量未能跟上建筑发展需求,尤其是在起重设备专业领域,监督技术人员相当匮乏;综合近年建筑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执法力度偏弱是现今安全监管领域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2 创新监管模式以应对当前的建筑起重设备安全形势
(1)监督员现场监督设备进场验收、现场监督检测单位的初检和复检行为,严把设备使用登记备案关。确保各责任主体单位行为履职到位,确保有明显质量缺陷的机械设备不投入安装,确保检测单位初检、复检均按实进行了实体检测。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统一并规范使用登记备案、统一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由监督员参与监督施工现场维修保养、安装拆卸、特种人员的到岗、人证相符及总承包单位履职检查等。
(3)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聘请第三方特种设备咨询服务机构和特种设备专家,提供监督全过程的设备咨询服务、参与建筑起重设备专项检查,以弥补当前监督机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缺少、设备知识储备不足的缺陷,提高对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的整体监控力。
(4)监督员以设备监督台账的形式按项目对租赁、安拆、检测、维保、施工、监理单位的履职行为进行日常登记,按季度汇总按实纳入季度考评,对现场拆除达不到使用要求的机械设备进行淘汰,对履职情况差的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或处罚。自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以来,通过监管手段的创新,安全事故虽得到有效遏制,监管效率得到明显的提升的同时,建筑起重设备行业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这不仅需要监督机构加强安全监管履职,同时也需要从市场、法律的整体层面对监管体系进行完善。
3 一些对策与建议
(1)租赁、安拆企业的市场准入控制和企业信用评价。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人员配备、安全教育培训、设备数量、办公场地、维保车间、社保等提出硬性要求,提高市场的准入标准,整顿建筑设备市场秩序,逐步淘汰企业行为不规范、安全管理能力差的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建立设备市场的信用评价系统,信用评价与企业资质延期进行挂钩,引导设备市场逐步规范,改变当前市场混乱的局面。
(2)特种作业人员素质的提升。设备在安装、维修、保养、运行、拆卸过程中都需要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虽然当前特殊作业采用的是持证准入制,但从过往监督经验发现,现场的设备作业人员存在技能偏低、人证不符、不持证作业的问题,整体体现了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水平不高,建议与人社部门、职业教育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性的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培训和定期安全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当前特种作业人数和人员水平,解决当前作业人员少、素质偏低的问题。
(3)监管力量的提升。第三方专业咨询服务机构的购买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购买范围、服务范围和标准、费用标准等一系列问题有待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和支持。积极探索安全监督人才的培养机制,同时监督人员的编制限制、职称限制、服务配套的限制也有待进一步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加以改革。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应在政策法规层面进一步细化各参与企业的职责和责任,加大对企业、责任人的处罚标准,使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润,同时进一步规范并明确建筑起重设备市场的行政主管职能,改变当前多个单位监管容易存在监管盲区的现象,从多元的管理模式转变成一元管理,从而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努力为建筑领域的安全发展贡献自身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单科科,赵明,郑超.基于现代综合评价方法的起重设备安全评估[J].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18,34(09):77-80.
[2] 李丹萍. WZ区安监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服务外包研究[D].苏州大学,2018.
[3] 郑清河.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J].门窗,2017(08):72.
论文作者:张冬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实践》2019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6
标签:设备论文; 作业论文; 单位论文; 建筑论文; 起重机械论文; 人员论文; 安全监管论文; 《建筑实践》2019年第2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