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绩工程”的体制性根源及其治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绩论文,根源论文,体制性论文,工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中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反对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种形式的“政绩工程”更是深恶痛绝。在这种政治纪律约束和社会舆论压力下,“政绩工程”本应该日见减少并销声匿迹,但在一些地方,“政绩工程”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搞“政绩工程”者仍然在借此捞取政治上、经济上的好处。认真分析这一现象,探究“政绩工程”滋生和屡禁不止的根源,对于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政绩工程”,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政绩工程”的体制性根源
“上有好者,下必甚焉。”“政绩工程”较多地存在于基层,根子却在于上面。所谓“上面”,一是上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手中掌握一定选人用人权的上级党委(党组)成员;二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职责的上级组织部门。
上级领导干部之所以“喜好”下级的“政绩工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政绩”的理解不准确,被下级的“政绩工程”的华丽外表所蒙蔽,以为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真政绩。对这种情况,只要上级领导干部真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迟早会认清下级的“政绩工程”美丽外表下的本质。二是一些上级领导干部出于自己政治前途的考虑,不仅自己热衷于搞“政绩工程”,更希望下级们制造更多的“政绩工程”,因为下级的政绩也可累计为自己的政绩,体现出自己“领导有方”。下级搞的“政绩工程”越多,自己为获得提拔而积累的政治资本也就越多。这种情况更具有一定普遍性。
由此追根溯源,政绩评价机制和选人用人机制的不健全,是“政绩工程”滋生和屡禁不止的体制性根源。
二、对政绩考察失真、甄别失误的原因分析
(一)对“注重实绩”这一用人标准的理解和认识存在误区。首先是对政绩的内涵和外延把握不准确,认为既然“经济建设是中心”、“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那么领导干部的“政绩”主要就是指领导干部在经济建设方面做出的“看得见、数得上、摸得着”的成绩,比如各种经济指标提高了多少,盖了几栋大楼,修了多长的公路等等。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的成绩则是虚的,看不见、摸不着的,因而是可有可无的或者是次要的。有的把“注重实绩”与“注重群众公认”割裂开来,认为要干出一番政绩就免不了要得罪人,得罪人则群众公认度就不会高,因而对一些“政绩工程”引起的民怨视而不见。有的把工作实绩与领导干部的德、才简单地等同起来,认为政绩突出就一定是德才兼备的,因而忽视对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考察,又往往只注重对领导干部一时一事的考察,忽视对其各方面表现的考察。
(二)政绩考察的方法不科学,导致对政绩的真伪辨识不清,对政绩的大小判断不准。在考察过程中发扬民主不够。领导干部的任何一项政绩,无不与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但在对领导干部的政绩进行考察和评价时,广大群众作为政绩的直接受益者或“政绩工程”的直接受害者,却没有多少参与权和发言权。同时,受考察人员自身素质的限制,在考察政绩时只看表面现象,忽视对取得这一政绩的过程、手段和效益的全面考察。当一些领导干部不惜杀鸡取卵、寅吃卯粮来完成某一项“政绩”时,当某一项“政绩”虽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却严重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时,当某一项“政绩”的投入远远高于它的所有综合效益时,当某一项政绩虽然每年给地方财政带来一定的收入却严重污染着当地环境时,考察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不能通过综合分析得出正确的结论。此外,个别考察人员不能做到公道正派,考察责任心不强,加之没有好的考察方法,因而考察不深入,只看表象不看本质。
三、政绩与“政绩工程”的本质区别及其甄别方法
政绩也叫实绩,是领导干部在行使手中的权力、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它具有鲜明的特点:它是在发展党和人民事业,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践中取得的,无论是“显绩”或是“潜绩”,其最终价值取向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致的;它是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结果;它是客观条件、主观努力、集体智慧、个人意志特别是人民群众辛勤劳动等多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但又烙下了取得这一政绩的主要决策者、主要指挥者和主要组织者鲜明的个性特征,是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作风修养、领导才能、知识积累等要素的综合反映。这也正是上级组织部门通过对政绩的考察来评价、使用干部的依据所在。
“政绩工程”则与政绩相反,它是一些领导干部为获得个人晋升的政治资本,严重脱离本地、本部门的实际,不惜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制造”出来的虚假政绩,其价值取向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背道而驰的。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区分政绩与“政绩工程”的根本标准。判断一项工作成绩、一个建设工程是真正利国利民的政绩还是损害党和人民事业的“政绩工程”,仅仅通过几个考察人员的一两次考察是不够的,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
(一)让群众作出判断。只有得到人民群众认可的“政绩”才是真政绩,否则就是伪政绩,是“政绩工程”。而一项工作、一个建设工程能不能提高当地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群众心里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在考察领导干部的政绩时,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让群众作出判断。特别是要让直接受惠于这一政绩或直接受害于“政绩工程”的当地群众行使发言权。具体方法是在考察政绩时,随机抽选部分群众代表,向他们讲明考察工作的意图,请他们就某一领导干部负责的某一项工程、某一项工作进行打分,把得分情况作为判断真伪政绩的一个重要依据。只有让当地群众行使发言权,一些领导干部采取乱摊派、与民争利或所谓“逼民致富”等手段制造出来的“政绩工程”就会现出“原形”。
(二)请专家进行评估。在一些地方,有的重大建设项目并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而是一些领导干部急于出政绩,拍脑袋、拍胸脯作出的决策,有的严重脱离当地实际,有的建成之日就是停产之时,有的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因此,对这些政绩项目进行考察时,应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先对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和管理、投入与效益之比、当前效益和长远效益、对当地环境的影响等各方面进行评估,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作为政绩考察结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进行项目审计和投资绩效审计。在考察政绩时,由审计部门对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成本核算、投资绩效等方面进行审计,并把审计结论作为政绩考察结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政绩进行后续考察。所谓后续考察,就是在领导干部离任后,再回过头去对领导干部的政绩进行第二次考察。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一些领导干部离任后,他的一些“政绩”被后任者所推翻和否定。其中虽有后任者急于搞出自己的政绩,全盘否定前任工作的因素,但也有前任领导干部的政绩是虚假政绩,经不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缘故。因此在领导干部离任后,对其以前的政绩进行后续考察,更容易考察出政绩的真伪和大小。
四、治理“政绩工程”必须标本兼治,尤其要从选人用人机制上提供治理“政绩工程”的制度保障
胡锦涛同志深刻指出:“要把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作为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通过思想政治建设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予以切实保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反对各种形式的“政绩工程”。必须坚持标本兼治,一手抓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一手抓选人用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一)要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通过扎实的思想教育,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真正的政绩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实绩,是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脚踏实地干出来的实绩,是经得起群众、实践和历史检验的实绩。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把对党负责、对上级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在维护好、促进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实践中做出骄人的成绩,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克服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的心态和做法,静下心来,扑下身子,老老实实地艰苦创业,踏踏实实地艰苦奋斗,以自己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出色的成绩赢得党组织的信任和人民群众的拥护。
(二)要坚持“注重实绩”和“注重群众公认”的高度统一。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大胆提拔重用那些求真务实、脚踏实地、政绩突出的干部,必须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坚持“注重实绩”与“注重群众公认”的高度统一,把群众认可不认可作为判断领导干部政绩真伪的首要标准。要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领导干部政绩考察过程中广泛运用考察预告、民意测评、民主评议等办法,认真落实群众对领导干部政绩的发言权、裁量权。要充分尊重民意,正确对待群众“票数”,既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又避免群众意愿得不到充分表达和尊重。
(三)要建立一套科学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标准。组织部门要在反对“政绩工程”、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标准。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标准,不是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应该“干一些什么”作出规定,而是用一把统一的标尺来衡量领导干部干出来的“是什么”:是利国利民的真政绩,还是损害党和人民事业的“政绩工程”。这不仅更具有操作性,也更能够激发领导干部结合实际争创佳绩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标准,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群众公认标准,也就是看领导干部的政绩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得到群众的认可。二是实事求是标准,也就是看领导干部取得某项政绩的过程,从作出决策、组织实施到实际效果,是否符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取得政绩的手段是否合理合法。三是可持续发展的标准,不仅要看这一政绩是不是在前任工作基础上取得了更加明显、突出的进步,还要看这一政绩能否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为后来者奠定更好的发展基础。
(四)要建立严格的惩戒制度。坚持“凭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建立“凭实绩用干部”的选人用人机制,应该包含褒奖和惩戒两个方面内容,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既通过提拔重用那些政绩突出并得到群众公认的干部,使勤政为民、求真务实的干部得到褒奖,又通过严肃查处那些以“政绩工程”骗取组织信任的人,使好大喜功、弄虚作假的干部受到惩戒。在目前褒奖有余、惩戒不足的情况下,尤其要建立和实行严格的惩戒制度。对那些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干部,不仅不能提拔,已经得到提拔的,也要坚决调整下来。因搞“政绩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其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全党全社会形成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