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如何更好地利用退税政策_退税论文

外贸企业如何更好地利用退税政策_退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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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指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抵税”指出口货物耗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动力等所含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退税”指当期内销销项税额不足抵减时,对不足抵减部分办理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两种办法都是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但有本质不同: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是按征税率免税;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是按退税率免税。也就是说,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部分全部免税,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部分,只能按退税率免税,增值部分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生产企业还要依法缴纳。

【基本案例】

某生产性集团公司当月外销销售额为a万元,产品成本(暂不考虑工资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为b万元,进项税额为b×17%,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a>b)。该集团公司可采用不同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内部资金结算方式,选用不同的退税办法,所产生的退税结果和对企业的资金影响也不同。

【筹划方法】

第一种方式:该集团公司所属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采取非独立核算方式,集团公司自营出口产品,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当月应纳税额:a×2%-b×17%;而当应纳税额为负数时,即为应退税额:b×17%-a×2%。

第二种方式: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委托后者出口,集团公司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的计算结果与第一种方式相同。

第三种方式: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但商品不是委托后者出口,而是按出口销售价格卖给后者,由后者报关出口并申请退税。此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a×17%-b×17%。另外,集团公司还应按法定税率17%的40%预缴增值税,预缴税额为a×6.8%。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a×15%。总算起来,集团公司获得的退税额为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减去集团公司已缴税额。虽然结果仍为b×17%-a×2%,但因集团公司在缴纳增值税时,缴纳了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获得的退税要少些。

第四种方式: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按成本价格卖给后者,由后者报关出口并申请退税,此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因进销项税额相同,其应纳税额为0。另外,集团公司还应按法定税率17%的40%预缴增值税,预缴税额为a×6.8%。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产品成本b乘以15%退税率,集团公司获得的应退税额就是进出口公司的应退税额。

【结论启示】

四种方式比较:前三种方式应退税款都是b×17%-a×2%,而第四种方式比前三种得到更多应退税款,多退部分为(a-b)×2%。在第三、第四种方式中,按政策规定预缴的此部分税款可在应纳税额中抵减。若在一个季度内的应纳税额不足抵减此部分预缴税款时,且出口额占全部出口额的50%,可申请退税。

第一、第二种方式虽不占用企业资金,但得到的出口退税较少;第三种方式不但占用部分资金,且得到的出口退税也少,是最不可取的方式;第四种方法虽暂时占用少量资金,但企业得到更多退税。可见,不管出口企业选择哪一种退税办法,都各有利弊,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若企业资金紧张,可选用第一、第二种方式;若资金充足,可选第四种方式以得到更多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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