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頭項、頭下與投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下论文,説頭項论文,頭下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來,從事遼金元史的中外專家對解讀文獻中的頭項、頭下與投下等詞,頗多致力。研究者多引據王國維:“頭項者,投下之音訛,此語本出契丹。”①或從契丹語、蒙古語中尋求語源,或認爲兩詞是同一名詞的異寫,莫衷一是②。我以爲頭項與頭下都是當時習用的漢語白話詞彙,不是一詞兩寫,原來也没有什麽深義。下面説一説我的理解。
一、説頭項
什麽是“頭項”?普通話口語是腦袋脖子,書面文語就是首領。“首”是頭的雅稱。“領”與項、頸同義,是指脖子。古語“引領望之”、“引頸望之”是説伸長了脖子盼望着。項與領同義,所以頭項也作頭領。頭項、頭領、首領是用不同字彙構成的同義詞。構詞方法是以人體器官的部位比喻人們在群體中的位置。與此義相近的詞彙是“頭目”,即腦袋眼睛,也是用器官比喻地位。人們應用首領、頭領、頭項、頭目等詞,有時或有意分别高下,本義並没有多少區别。
王國維的解説,是箋注宋人《黑韃事略》關於蒙古軍將的一段記事。《事略》的原文如下:
其軍馬將帥,舊謂之十七頭項:忒没真、偽大太子拙職、偽二太子茶合歹、偽三太子兀窟歹、忒没哥窩真、按只歹、撥都馬、白廝馬、暮花里國王、紇忒郡王、蕭大夫③、阿海、秃花、明安、劉伯林。兵數多寡,不得而知。……今之頭項,又不知其幾,老酋宿將死者過半。
此項記事所稱“十七頭項”只列十六人,忒没真名下小注云“即成吉思。死後其軍馬兀窟歹之母今自領之”。各人名下各有雙行小注解説,譯名多與《元史》不同,王國維已有考證,不再引録。
《黑韃事略》是南宋理宗時彭大雅、徐霆先後隨使蒙古的見聞紀録。書中記事往往確有其事又不盡確切。某些説解得白漠地傳聞,更需分析鑒别,不可即據爲信史。上引所謂“十七頭項”,將成吉思汗(忒没真)元太宗(兀窟歹)與契丹降將石抹明安、漢人降將劉伯林等並列,顯然不合蒙古制度,只是傳聞蒙古軍中曾有十七個著名的首領統率軍兵,如此而已。蒙古鐵騎自天而降,金地漢人不明底裏,展轉傳説,是可以理解的。這在《金史》列傳中也有記録。《金史》卷一一二《移剌蒲阿傳》:“初,禹山戰罷,有二騎迷入營,問之,知北兵凡七頭項,大將統之。”又《金史》卷一一七《國用安傳》記天興元年國用安對朝廷使臣因世英的談話説:“予向隨大兵攻汴……此時大兵病死者衆,十七頭項皆在京城……”這裏所説“大兵”係指蒙古侵金的大軍。稱爲“大兵”顯然不是原話,而是元人修史者改作。所説“十七頭項皆在京城”也不合事實。但由此可知所謂“十七頭項”是金末漢地頗爲流行的傳聞。“頭項”一詞是漢人對將領的俗稱,並非“投下之音訛”,與契丹語和蒙古語更没有關係。
關於王國維的“投下之音訛”説,需要作些考察。此説見於《海寧王静安先生遺書》所收《黑韃事略箋證》前引“十七頭項”條箋注。近刊《王國維遺書》同④。立説的依據是許有壬的碑文。原注云:
許有壬右丞相怯烈公神道碑(中州文表二十二)云:世所謂十七投下,此其一也。是頭項者,投下之音訛。此語本出契丹。……
這段注文之前,摘録《金史·國用安傳》前引文。之後引《遼史·地理志》頭下諸州,不具録。王氏自注出《中州文表》,即明人劉昌編《中州名賢文表》。所收碑銘選自許有壬《圭塘小稿》。碑銘題“怯烈公”即克烈部鎮海。鎮海因涉及皇位之争被憲宗處死,無封謐。許氏碑銘係應鎮海五世孫赫斯之請,據其陳述而作。陳述多出於傳聞或編造,如詭稱鎮海死於太宗之世,憲宗曾嘆惋其早卒云云,屠寄《蒙兀兒史記·鎮海傳》曾加訂正並指出:“實則赫斯諱其先人身受刑誅,虛構年月日事實以欺撰碑詞者。許有壬不察,據以入碑也。”許氏碑文作於元朝末季,上據鎮海之世已逾百年,對史事未加考察,據後人陳述而成酬應之作,文中所記,多有不實。《元史·食貨志》歲賜條記勛臣封授五户絲食邑,見“鎮海相公:五户絲,壬子年元查保定九十五户。延祐元年實有五十三户,計絲二十一斤”。碑文稱“中原既定,錫(鎮海)恩州三百户爲實封,世食其賦”,下文稱世祖立極“命公之孫莊家爲千户,曾孫也里卜花爲百户。世所謂十七投下,此其一也”⑤。所稱“三百户”《元史·鎮海傳》作“以功賜恩州一千户”,均不知所據。《元史·食貨志》所記壬子元查户當是鎮海獲罪削封後,留給子孫世襲的封户。延祐核查,只有五十三户,絲二十一斤,實在是很小的五户絲食邑。所稱“世所謂十七投下”有無其事,是否指十七勛臣,均無他證,無從深考。但許有壬所記世食其賦的“十七投下”與百年前彭大雅所稱軍馬將帥“十七頭項”完全無關,是可以肯定的。《黑韃事略》記蒙古太宗時鎮海爲相,專理回回國事。軍馬將帥十七頭項,均列出名氏,並無鎮海在內,可爲確證。王國維見“十七”之數相同,頭項投下之音相近,遂有此聯想,隨手紀録,並没有經過必要的考察輿論證,但也没有草率刊布。檢1926年季夏出版王國維自訂的《黑韃事略箋證》初刻本,並没有這條注釋⑥。此注見於十年後編印的《海寧王静安先生遺書》本。陳寅恪爲新編遺書譔寫的序言説:“其門人趙斐云教授復采輯編校前後已刊未刊之作共爲若干卷刊行於世。”由此可以明白,《遺書》本《箋證》增出的這條注釋乃是編校者釆輯王氏生前未曾刊布也未曾寫定的手記,徑直補入了《箋證》本文,没有作任何説明。讀者引以爲據,多有誤解,是應予澄清的。
檢視南宋傳世文書早在彭大雅《黑韃事略》以前,已習用“頭項”一詞指稱官軍將帥,也用於起義軍首領。岳珂《金陀粹編》卷一一載岳飛《措置楊幺水寇事宜奏》稱:“合用軍兵及會合諸頭項兵馬舟船,並委飛措置施行。”這裏的“頭項”是指宋軍將領及其統軍。《宋會要輯稿》兵十四討叛四紹興五年三月都統張浚言:“除楊幺已就殺戮外,招撫到楊欽、劉衡、夏誠、楊壽、楊收等二十餘頭項,徒衆二十餘萬。”這裏的“頭項”是指隨从楊幺起義的諸首領。
南宋文獻也還見有頭項與頭領、頭目互用之句,略舉二例。
李綱《李忠定公文集》卷五《與程給事書》:“湖外盗賊劉忠、李宏、楊華、雷進、楊幺郎,鍾相殘餘黨十餘頭項,見數者二十餘萬人,小者不可勝數。”《金陀粹編》卷一一《楊幺事迹》:“楊華、楊幺、楊欽、劉銑、周倫、全琮、楊廣、夏誠、劉衡、黄佐、楊二胡、高癩子、田十八十餘輩各爲頭領,占據龍陽縣。”兩書所記,本是一事,一稱“頭項”,一稱“頭領”,兩詞同義。
《金陀粹編》卷一九載岳飛《虔州捷報申省狀》“飛恭依聖旨,先差使臣賫文字前去招撫,其偽十大王彭友等八頭項並不肯聽從”。同書同卷岳飛《虔城捷報申省狀》:“到吉州,有彭大名友等作過。”“又往虔州分遣統領官往説諸寨頭目,並不肯聽從。”兩狀作於同年,同出岳飛一人之手,所記也是同一件事。一作“頭項”,一作“頭目”,兩詞同義。
前引《黑韃事略》稱“十七頭項”是軍馬將帥。上引宋金文獻所見“頭項”稱謂,也多與軍事有關。研究者或認爲“頭項”一詞專指軍帥,又以爲“頭項”即頭下或投下,進而推論頭下或投下應是軍事集團,不免誤解。頭項一詞並不是軍帥的專稱,而是首領的泛稱,同樣施用於非軍事的首領,舉例如下:
《黑韃事略》書中,前引“十七頭項”之外又見“每大酋頭項各有一旗”及“其頭項分戍”的記事,均與軍事有關。但記驛站制度則不限於軍帥。略謂:“置蘸之法則聽諸酋頭項自定差使之久近。”“置蘸”即設置驛站。站赤制度爲治元史者所習知,不需多論。《元史》兵志站赤條稱“蓋以通達邊情,布宣號令,古人所謂置郵而傳命,未有重於此者焉”。所謂“諸酋頭項”泛指遣使之官員,並不限於軍帥,是顯然的。
早於《黑韃事略》的南宋孝宗時人林光朝《艾軒集》附録作者遣事,略稱:
林艾軒嘗云:伊川解經,有説得未的當處。此文義間事,安能一一皆是。若大頭項則伊川底却是。⑦
此條記事是説宋代理學大師程頤解經雖有不當之處,也還是經學的“大頭項”或大首領,即經師領袖。
晚於《黑韃事略》的金地漢人郝經《陵川文集》卷三二《河東罪言》略稱:
今王府又將一道細分,使諸王妃子各征其民。一道州郡至分爲五七十頭項,有得一城或數村者,各差官臨督。
郝經此文是蒙古憲宗五年(1255)呈送忽必烈的進言⑧。這裏是説拔都的平陽分地王府將五户絲税賦細分給諸王妃子等宗親,分别差官督取。“五七”是漢語俗語,指不確定的數字,如同現在常説的“三五個”、“七八個”。“五七十頭項”即七八十來個分支頭目,分别督取税賦,與軍事無關。
上面引録的宋金人關於“頭項”的例句,涉及多方面的史事,學者自可有不同的説解,但“頭項”一詞在宋金人文獻中屢屢出現,可以確切證明這一名詞是漢人習用的詞彙,義同首領、頭領,並不是出自契丹或蒙古,也與遼代的“頭下軍州”、元代的“投下食邑”無關。
二、説頭下
什麽是“頭下”?口語是腦袋下邊,文語是頭部以下,原指人的軀體四肢,是用人體器官比喻人們之間的關係和身份。俗稱兄弟爲手足,家屬爲臂膀,親信爲心腹,輔佐爲股肱,都是用人體器官作比喻。頭下則是四肢手足的統稱或概稱。通稱屬下爲“手下”,是在身體之外,頭下則在身體之內,血脉相通。所以,“頭下”一詞的喻義,是用以指稱與爲首者有血緣關係的各支系親屬群體。下面依據有關文獻,作一些疏解。
學者關於頭下的討論,無不引用《遼史·地理志》關於“頭下軍州”的一段文字,節録如下:
頭下軍州,皆諸王外戚大臣及諸部从征,俘掠或置生口各團集建州縣以居之。横帳諸王國舅公主許創立州城,自餘不得建城部。
這裏以“頭下軍州”立目,解釋爲諸王外戚大臣俘掠生口所建州縣。“頭下”即指“諸王外戚大臣”,本來説得很明白。過求甚解,反致煩勞。此事又見《遼史·百官志》南面方州官條,略稱:“其間宗室外戚大臣之家,築城賜額,謂之頭下州軍。”元人修《遼史》參據耶律儼《實録》和陳大任《遼史》,兩志文字略有不同,當是出於不同史源。《百官志》州在軍上,下文釋爲“不能州者謂之軍”,較爲可從。“諸王”作“宗室”也較確切。契丹建國之初,還没有廣泛封王,俘掠人口也不只是諸王。稱爲宗室即耶律氏皇族,更爲符合實際。但俘掠所建州縣,並不限於皇族宗室,也不限於後族外戚,也還包括了公主駙馬等具有血緣關係的各支系宗親。沿用當時人們習用的“頭下”作爲概括的稱謂,便成爲適當的選擇。《遼史·百官志》説“謂之頭下州軍”,即叫它做頭下州軍,説明這是人們對此類州縣的通用稱謂,而並不是州縣建置的定名。采用當時人們都能理解的俗語詞彙,是可以理解的。
宋人關於契丹頭下的記事,可以作爲《遼史》記事的補充。宋太宗雍熙三年(986),宋琪上疏講述遼初狀況,説“晋末契丹主頭下兵謂之大帳,有皮室兵約三萬人騎,皆精甲也,爲其爪牙。國母述律氏頭下謂之屬珊,有衆二萬,是先戎主阿保機牙將,半已老矣”⑨。稱爲大帳的契丹主頭下兵,當是由契丹各部落氏族成員所組成的大軍。述律后系出回鶻,母氏爲阿保機姑母,是契丹後族審密(蕭)氏之外,權勢顯赫的一大家族。所謂述律氏頭下,應指回鶻族系部衆。有兵二萬,也應以源出回鶻族系的士兵爲主幹。遼太祖朝述律后月理朵率領這支軍兵助阿保機建國,功勛卓著,但至宋琪上疏時半已老矣。契丹主頭下與述律后頭下分屬不同族系,所以宋琪分别陳述,可稱考察精審。
蒙元文獻中,初見“頭下”一詞,當是蒙古太宗十二年(1240)大皇后(也可合敦)頒給平陽府路官員護持沁州雕造道藏的懿旨,刊於濟源紫微宫碑。原文作:
兼不以是何頭下官員人等,無得搔擾。
此碑拓本,我曾影刊於往年所編《元代白話碑集録》卷首。碑文漢字正書,末附蒙古畏兀字三行⑩。可知懿旨並非譯自蒙文,而是由漢人文臣擬作。“頭下”系漢語詞彙無疑。此懿旨發布前四年,元太宗窩闊台詔以中原諸州民户分賜諸王,頒給租税,平陽民户,撥賜拔都(11)。懿旨所稱“頭下”應是指稱拔都一系諸王妃子等各支系宗親。所以懿旨中的這句話可以釋爲“不論是什麽宗親的官員人等,都不准騷擾”。
關於頭下或投下的討論,多援引楊瑀《山居新語》中的一句話:“各愛馬即各投下。”這句話並不是對“投下”的釋義,而是援引當時人熟知的習用語“投下”以詮釋蒙古語“愛馬”。愛馬一詞,八思巴蒙古字作’ajimaq,曾見於元代蒙漢碑文,引録數例如下(12):
周至重陽萬壽宫碑(1277-1283)第一截上方至元十七年(1280)八思巴字蒙古聖旨第25-26行:
’aji-ma-·ud da ala il-t‘a-u
下方聖旨漢譯:
推稱諸投下。
易州龍興觀懿旨碑(1309)八思巴蒙古字碑文第4-5行:
’aji-maq ’aji-ma-·udun ’eo-t‘eo-qu-se
碑陰漢字碑文第4-5行:
各枝兒頭目每根底。
周至重陽萬壽宫碑(1313-1318)第二截上方,延祐元年(1314)八思巴蒙古字聖旨第7-8行:
’aji-maq ’aji-ma-’u-dun ’eo-t’eo-qu-se
下方漢字譯文:
各枝兒頭目每根底。
八思巴蒙古字第29行:
’aji-ma-ud da-c’a ’a-la il-t’a-u
下方漢字譯文:
推稱着各枝兒投下。
上舉三碑四例,均出於禁約騷擾宫觀的公告文書。此類公告,例由各地方政府的譯史依據中書頒發的蒙古字原文譯爲漢語白話文體。譯文並無統一的規範,因而各碑的譯名往往互有異同。上舉四例句,兩例是聖旨或懿旨開頭的曉諭對象,兩愛馬聯用。第一字’ajimaq是字根,第二字’ajima·ud是複數形。兩字重複連用,意爲各各愛馬,漢譯“各枝兒”。另兩例連接下文,漢譯“推稱”,即託稱。原義是禁止託稱愛馬,以愛馬的名義勒索道士。至元十七年聖旨漢譯爲“推稱諸投下”,延祐元年聖旨譯爲“推稱著各枝兒投下”。蒙古字原文只有複數形的’ajima·ud一字並没有兩字。此處直譯“各枝兒”又意譯“投下”,用以重申其義,以免誤解。上舉四例中兩例作爲公告曉諭對象的各愛馬官屬,都只是直譯爲“各枝兒”頭目,但作爲勒索道士的託詞,因對象是漢人道士,故援用了習用的漢語“投下”,使語義更爲明白。由此可證,“各枝兒”與“投下”同一意義。楊瑀所説“各愛馬即各投下”,也就是各枝兒即各投下,指蒙古皇族的各支系宗親。
元代漢字公文中也見宗室后妃公主駙馬等宗親概稱爲投下或各枝兒,以及各枝兒投下叠用之例。試舉於下:
《通制條格》卷二户令户例條:
至元八年三月欽奉聖旨:准尚書省奏:乙未年元奉欽合罕皇帝聖旨抄數到民户,諸王公主駙馬各投下官員分撥已定。
《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投下税門投下税糧許折鈔條:
至元二十年八月行省准中書省咨:六月初七日奏過事內一件,奏:去年江南的户計,哥哥兄弟公主駙馬每根底各各分撥與來的城子裏,除糧課程外,其餘差發不著有。既各投下分撥與了民户多少呵,阿合探馬兒不與呵,不宜的一般。
《元典章》卷九吏部三投下門投下達魯花赤條:
大德八年六月江浙行省准中書省咨大德八年三月十六日奏過事內一件:臺官人每俺根底與文書:各投下各枝兒分撥到的城子裏,他每委付達魯花赤有。
今後各投下各枝兒裏説知,選揀蒙古人委付者。
《經世大典·站赤》仁宗皇慶二年六月:
二十二日中書省諸王妃子公主駙馬及千户各枝人員有事奏言,輒起鋪馬。(13)
以上例句説明,元人所稱“各投下各枝兒”係指哥哥兄弟公主駙馬等等宗親,甚爲明白。包培(N.Poppe)曾對蒙古語愛馬一詞解釋説:“一個愛馬並不意味著一個氏族(clan)而是互有親屬關係的家庭或家族的統稱,甚至也包括屬於不同祖先的親族(Sibes,蒙古語Yasun)人員。”(14)核以史事,應是恰當的説解。
“愛馬”一詞曾見於《元朝秘史》卷五156節。音譯愛馬,旁譯及總譯均作“部落”,並不是確切的譯名。此節記狗兒年(1202)成吉思汗滅塔塔爾部後,一日與俘擄來的也遂、也速乾姐妹共飲。也遂長嘆,引起成吉思汗的懷疑。總譯作“教木合黎等令在會的人各就部落立的,最後剩出一個年少的人不回部落去”(15)。此年少的人即塔塔爾部也遂的前夫。此次聚會應是一般的朝會或前文所説的“親族大會”,並不是各部落的大會。將愛馬譯爲“部落”顯然不如元譯“各枝兒”更爲確切。各枝兒即各支系親族,分别站立,便使混入蒙古人中的塔塔爾人無處容身,遂致暴露被殺。愛馬應是範圍不大的支系家族或家庭,而不會是指人數衆多的龐大的部落。明初翻譯《元朝秘史》的翰林譯員自是精通蒙古語言,但對一百多年前蒙古的社會歷史狀況未必有深切的了解。知“愛馬”是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屬群體,遂徑譯爲“部落”,致與蒙古語兀魯思(ulus)相混,也不能確切表達愛馬的含義。所以,對此譯名只能視爲譯者對血緣群體的表述,而不能理解爲當代民族學、歷史學所説的氏族社會的部落組織。
綜合以上對有關文獻的梳理,《遼史》的“頭下”是指宗室外戚公主駙馬,蒙元文獻也同此義。蒙古語愛馬,元人譯爲各枝兒,即各支系宗親,與漢語頭下或投下同義(16)。
三、頭下與投下
上文所引文獻,“頭下”與“投下”互見。學者指爲“同音同義詞”,已爲研究者所認同。但較早出現的“頭下”,在什麽時候和爲什麽改稱“投下”,還值得再做些探索。
前引《遼史》的《地理志》及《百官志》之“頭下軍州”或“頭下州軍”,均作“頭下”。同書《食貨志上》又見“凡市井之賦各歸頭下,惟酒税赴納與京,此分頭下軍州賦爲二等也”。《兵衛志》見“頭下徽州丁”、“頭下等州”。《蕭陶蘇斡傳》見“饒州渤海結構頭下城以叛”。四志一傳均作“頭下”。“投下”一詞曾見於《地理志序》:“又以征伐俘户建州,襟要之地多因舊居名之,加以私奴,置投下州。”但志文仍作“頭下”。《遼史》全書,“投下”只此一見,也不見於其他遼代文獻。諸志本於耶律儼、陳大任等書,序言則出自元末修史的文臣之手。僅此一見的“投下”一詞,當是沿用了元人習用的詞彙,並不能據以認爲遼人已稱“投下”。
《王静安先生遺書》版《黑韃事略箋證》又曾增入成吉思汗時“五投下”的紀事。近年研究者也對此多有討論。事見《元史》卷一二○术赤台傳,原文如下:
术赤台,兀魯兀台氏。其先剌真八都,以材武雄諸部,生子曰兀魯兀台,曰忙兀、曰札剌兒、弘吉剌、亦乞列思等五人。當開創之初,協贊大業。厥後太祖即位,命其子孫各因其名為氏,號五投下。
這裏所謂“各因其名爲氏”,即把原來的家族提升爲氏族,給以氏族的地位和發展的權利,後遂得以繁衍爲部。“號五投下”即號五愛馬。成吉思汗初建國尚未統治漢地,不可能以漢語投下爲號。《元史》此條紀事,猶如稱成吉思汗爲太祖一樣,乃是依據元朝建國後習用的稱謂,是很清楚的。兀魯兀台等五人與成吉思汗所屬的乞顏部並非出於同一祖先。因協贊有功,以名爲氏,號爲愛馬,得儕於乞顏部支系宗親集團之列,自是地位的提高,也是一種榮譽。因而受到贊頌,號五愛馬。這與軍事封授是兩回事,也與後來的五户絲投下食邑無關,是不應混同的。
元太宗時,宋人記述蒙古見聞的《蒙韃備録》、《黑韃事略》等書都不見有“投下”的記録。前引紫微宫碑懿旨仍稱“頭下”不作“投下”。郝經《河東罪言》也没有“投下”之稱。原始文獻中,“投下”一詞見於主惲《中堂事記》中統元年(1260)條:“諸投下五户絲課自來就徵於州郡。”(17)《元典章》户部十一差發門至元二年二月公文見“諸王並諸投下人户”、“分撥民户五户絲投下交添户”。中統,至元間,“投下”一詞屢見於《元典章》、《經世大典·站赤》所收公文,不備舉。依據現存文獻推斷,漢語“投下”一詞的應用,始於元世祖建國之初,當去事實不遠。
“投下”初見於文獻,多與五户絲税制的改革有關。太宗八年丙申將中原諸州民户,分賜宗親貴戚,定制五户出絲一斤。受賜的宗親貴戚十七人,另有勛臣十三人。憲宗加封宗室諸弟十人、駙馬一人、功臣八人。受賜的宗親各自在分撥民户的州郡設官督收賦税,行之既久,多有流弊。元世祖即位後,自中統元年到至元九年前後,作了多方面的改革。從五户絲的徵收、關支辦法、税額的再釐定、驗貧富分等以至分賜民户州郡與地方行政系統的建置等,改革治理涉及地區廣闊,人員衆多,規模宏大(18)。投下一詞在這一歷史背景下出現,應當不是偶然的巧合。
這次改革治理的主要對象,是受封賜的各支宗親貴戚。受賜的宗親此時也已形成爲具有共同利益的群體。這個群體需要有一個統稱或概稱,“投下”一詞正是適應了這種需要。漢語“頭下”原可用以泛指各支系宗親貴戚,並不限於中原諸州分撥民户的宗親。“頭下”改作“投下”用以指稱五户絲食邑的封君,當出於漢族文臣之手。投字原有投擲、投贈諸義,與封賜義近。行用已久的“頭下”改稱“投下”,音同字不同,又可語義雙關,也容易被人理解和接受。這當然只是一種推想,並無實證,姑備一解。但元代文獻中,以“投下”指稱分賜五户絲民户的封君領主,則是習見的常例。前引《中堂事記》記五户絲税制的改革“以十分論之,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分”,即受賜封君得其三。前引《元典章》至元二十年八月公文,分撥民户的哥哥兄弟公主駙馬,又稱“各投下”,語義更加清楚。分賜民户的宗親被稱爲投下,所受民户便稱爲投下民户,管理民户的官員稱投下官員。持此義以讀元代文獻,似不難求得通解。
元太宗八年丙申分封,《元史·太宗紀》只説“中原諸州民户分賜諸王貴戚斡魯朵”。分撥民户諸州,並没有特定的稱謂。《元史·食貨志》歲賜條分列諸王位下歲賜,“位下”即王位屬下或名下,與“投下”不是一回事。後列五户絲諸州分撥户數及江南户鈔,分撥民户諸州也無專名,更没有制度性稱謂。漢人有關記述中有所謂湯沐邑、食邑、分地、采邑、食采等等名稱,都是文人依漢族古制,比附説解,並非定名。其中以“食邑”“分地”與分賜民户賦税較爲接近,故爲人們所常用。“投下”一詞既已專用於受賜食邑的宗親,投下食邑便也可簡稱爲“投下”。所以,元人習用的“投下”的涵義,似可表述爲:受封食邑的各支系宗親及其食邑。
元朝建國以來,“投下”一詞逐漸在公文中行用。世祖以後,續有分封,也繼續沿用。原來通用的“頭下”只是偶見於官方文書,逐漸被“投下”所代替(19)。這裏需要指出:遼代的頭下州縣制與元代的投下食邑制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遼朝的州縣是宗室外戚以漠地俘掠來的奴隸在契丹故地建置州城。元代的投下食邑是在中原諸州徵收賦税,分給宗親。兩者性質完全不同,只是在表述時都采取了當時習用的俗語“頭下”,以稱謂支系宗親。所以,遼代可稱爲頭下州縣制,元代可稱爲投下分封制,但無所謂“頭下制度”。“頭下”的本義是各枝兒親族的統稱,而不是一項制度的專名。還原其本義或可有助於對有關文獻的理解。
遼代的頭下州軍,元代的投下分封,都涉及許多制度和史實問題,中外學者研考已多,著有成果。我這篇小文並没有參預諸多問題的討論,而只是依據歷史文獻的梳理,説一説我對頭項、頭下與投下詞義的理解。説得對與不對,還請專家指正。
注释:
①王國維《黑韃事略箋證》。
②本文對前人有關論述不再一一徵引商榷。關於各家論點的介紹,請參閱劉浦江《松漠之間》所收《遼朝的頭下制度與頭下軍州》,中華書局,2008年;李治安《元代分封制度研究》第一章,中華書局,2007年。
③蕭大夫原作“蕭夫人”,從王國維校改。
④《王國維遺書》第13冊,上海古籍書店,1983年。
⑤《中州名賢文表》卷二二《元故右丞相怯烈公神道碑銘並序》。
⑥收入《蒙古史料校注四種》,清華學校研究院刊行叢書,1926年。
⑦林光朝《艾軒集》卷一○明鄭岳編附録遺事,《四庫全書珍本初集》本。此條記事,日本周藤吉之氏最先揭出,見所著《宋代史研究》一六《唐宋資料所見頭項、頭下與探馬》。引文略有出入。周藤氏釋“大頭項”爲“大學者”,並指出與軍將“頭領”相當。但對頭項,頭下與投下的理解與本文立論不同,請讀者參閱。
⑧參看拙作《拔都平陽分地初探》,《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1期。
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七。又見《宋會要輯稿》蕃夷一之一四。
⑩《元氏白話碑》,科學出版社,1955年。關於碑末蒙古字,柯立夫教授(F.W.Cleaves)曾譔文譯釋,英譯大意爲:“違反我的命令的人,將被大?征罰。此令,鼠年。”見所著《1240年蒙漢文碑》,哈佛亞洲報第33卷,1960-1961年。
(11)《元史》卷二太宗紀。
(12)具見拙作《元代道觀八思巴字刻石集釋》,《蒙古史研究》第51輯,1997年。
(13)《永樂大典》卷一九四二○,站赤五,中華書局影印本。
(14)N.Poppe-J.R.Knueger,The Mongolian Monuments in Hp'ags-pa Script,p.97,Wisbaden,1957.
(15)參閱余大鈞譯注《蒙古秘史》156節對明譯的補譯,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
(16)敦煌發現的唐代文書曾見有關借貸的“頭下户”,“頭下人户”。宋蘇軾《東坡奏議》卷一一《論積欠六事狀》積欠人户中有“勾當人等頭下賒欠”人户。前引周藤吉之書“補稿”曾爲引録,未作詮釋。我頗疑與借貸有關的“頭下户”也有親屬户之義。證據不足,存以待考。參閱劉浦江前引書第77-78頁。
(17)王惲《秋澗先生大全文集》卷八○,《四部叢刊》本。
(18)參閱李治安《元代分封制度研究》第三章。
(19)《永樂大典》卷一九四一七引《經世大典》至元十六年五月公文見“總帥所轄城邑有站户三百四十户,今皆投充諸王只必鐵木兒、駙馬愛不花投下户”。同書卷一九四二四引《元朝典章》至元十六年九月公文見“總帥管着底城子裏出來當站有來底二百四十户站户,只必帖木兒大王根前、諸王根前、愛不花駙馬根底頭下有麽道,不當站有麽道”。兩文所記是一件事,“二百”與“三百”當有一誤。但一作“投下”,一作“頭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