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法律思想浅析论文

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法律思想浅析论文

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法律思想浅析

王超

(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秦皇岛)

摘 要: 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自汉代经董仲舒引经入律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并对以后各代的立法、制度造成深远影响。儒家思想已渗入国家的各个方面。儒家思想推崇“礼”“慎终追远”,所以对祭祀祖先非常重视。古希腊法律思想可以说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罗马法直接得益于古希腊法律思想,欧洲中世纪的法律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诸法律总可以找到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影子。自然法一直在古希腊法律思想中占有核心地位。

关键词: 儒家思想;礼;自然法;法治;人治

一 导论

春秋战国时期一般是指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春秋战国是一个社会大变革时期。学术空前繁荣思想开放,儒家思想正是产生于这一百家争鸣时期,并对中国自汉代以后各朝法律的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儒家思想主要以其春秋时期孔子(公元前551年-公元前479年),以及战国时期的孟子和荀子为代表。“礼治”是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讲究人有尊卑、贵贱之分。“礼”为天地之法则,“礼者,天地之序也”[1]。孔子确信礼治优于法治,法律只是对礼治起辅助作用,为国以礼。儒家思想推崇“礼”“慎终追远”,所以对祭祀祖先非常重视,祭祀先人的习俗在现代社会已经根深蒂固。虽然至荀子时提出了“隆礼至法”,但也主要是基于现实需要而对儒家思想的便通,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礼”的作用。所以,法治建设过程中“礼”的作用不容忽视。

古希腊自然法主要有产生于公元前五世纪的智者学派以及柏拉图何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学说,由芝诺创立的带有古代朴素唯物主义思想的斯多葛学派。古希腊自然法认为理性就是自然法。自然法高于制定法(人定法)。当然古希腊自然法各学派关于自然法的定义,以及自然法与制定法的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在某些特定主题上,有的观点甚至相反)。但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更高层次的理性法,任何人均应遵守自然法。

二 两种思想产生的背景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周室衰微,各路诸侯逐鹿中原。各诸侯国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大肆招贤纳士。于是产生了“百家争鸣”的气象。儒家创始人孔子对周礼极为推崇,认为西周是一个“为国以礼”的时代,再加上对古代神话人物尧舜禹三皇时代的崇拜,更加促进了儒家学者对礼的性质作用的极度鼓吹。贯穿于儒家思想始终的仍然是礼,礼是一切行为准则。礼乃贤人所定,天地之准则,一切富贵贫贱皆由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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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强调贤人治国,加强统治者个人道德修养,为此,孔子周游列国,极力劝说。结果均以失败而告终。在各诸侯看来孔子的思想不过空中楼阁,中看不中用。汉代以后儒家也开始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并向实用性转变,但终究未走出礼的束缚。西方人从柏拉图开始便奠定了对政体问题的探讨,研究实在法的作用。靠法律的实施来维护正义。他们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强调法治。认为人格是不可靠的,人的智慧也是不可靠的。正如亚里士多德的格言,“法治优于人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0]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古希腊自然法存在许多本质上的差别。其根源在于对人性观念的差别。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及其后继者孟子主张“人性善”,虽然儒家学派的旬子主张“人性恶”,但他仍坚持人治,反对法治,“有治人,无治法”[12],且他的这一观点难以动摇圣人“人性善”思想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于是历代儒家均提倡国家应以教化为主,只要教育得法,人终究会向善的。对于君主也是依靠感化、说教,而不是建立某种体制来约束。一旦某一君主被推翻,失去了统治,儒学家仍然从道德层面上考虑,而从不涉及政治体制。他们会说:“他(前君主)失掉了德,故天舍弃了他”。这种“人治”思想一直在愚弄国人。人们总是祈求天子圣明,有清官,地方官也以父母官自居,从来没有人怀疑过这种封建体制的合理性。

三 两种思想的异同

古希腊法学家则倾向于法治。虽然柏拉图前期也倾向于哲人(贤人)治理,经西西里岛惨败后,他开始转向法治。他强调国家应有正规的法典,人人均处于法的统治之下,官吏成为司法的仆人。亚里士多德则更加注重法治,正如他所说:“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更为可取”。[8]可见,古希腊哲学家虽然也推崇自然法,但他们却非常务实,认识到自然法是抽象的东西,正义也一样,真正治理国家还得靠法律。

(一) 礼、自然法与理性

儒家认为礼就是理性,“故礼也者,义之实也。义者,艺之分,仁之节也”。[3]孔子认为中国的礼是古代先王所创,是天之道,治理国家的法则,违背了它就等于不义,失礼。古希腊自然法也认为自然法便是理性,是正义,是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是法律的基础。在这一点上礼与自然法的理性是相同的。但儒家思想的礼是讲究差别的,也就是身份等级不同礼也不同。这种有差别的礼,孔子认为是天地的秩序。而古希腊自然法,虽然柏拉图深信,人生来是不平等的。他将人分为三等:金质、银质、铜质和铁质,但这种思想并未走太远。到了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便公开否定了老师的这一观点。亚里士多德反对奴隶制,认为这是违背自然法的。这是儒家思想的礼与自然法的本质差别之一。中国古代社会两千多年以来人与人的不平等观念一直占统治地位,即便现在这种观念仍有一定市场,不能不说这与儒家思想的礼的等差性有某种关联。而西方社会当今的平等观念应该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自然法。

(二) 礼、自然法的社会作用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强调以礼治国终将导向人治。儒家认为君臣、贵贱乃是天命,人是不可以违背的。任何人不可以否定天子,尊重君主便是最大的礼。君主是礼的代表。“万帝问言:‘人有言,至于禹而德衰,不传于贤,而传于子,有诸?’孟子曰:‘否,不然也,天于贤,则于贤;天于子,则于子。’”。[9]可见,在儒家那里只要成为君主,不论采取什么方式,便是天意,任何人不可以违抗,君主即为贤人。

(三) 礼、自然法与制定法(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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粱启超先生认为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为最崇信自然法者,“《诗》曰:有物有则——是故儒家关于法之观念,以自然法为第一前提”。[2]并认为孔子一生在寻找自然法,让制定法实际上符合自然法。实际上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所推崇的礼、则虽然与古希腊法律中的理性或正义(自然法)形式上有些相似,然而本质却完全不同。

(四) 两种思想在治国上的差异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所崇尚的礼实际上是一种行为规范,一种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它并非高高在上不可琢磨。“是故,礼者,大柄也”。[4]古希腊自然法一直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是一种永无止境的对正义的追求。正义的价值观念是自然法的核心。可见,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所谓礼,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用来统治人民、维护公开的不平等的工具。而古希腊自然法则是人们用来衡量各种制度、行为正义与否的标志。

古希腊自然法却从来不认为君主便是贤人,是天意的代表,也从来不认为便代表理性,是永恒的。古希腊哲学家向来主张众人智慧胜于一人。虽然柏拉图也曾向往贤人统治,但即便如此,他的贤人治理也只是停留在立法方面,从不参与行政。这与古代中国不仅是立法者,又是最高行政管理者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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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实际上就是刑法,并且一直处于辅助地位,用来保障礼的实现,出礼则入刑,礼才是目的。治理国家主要是依靠礼,只有在礼不能完全教化子民时才用刑。礼主要是要求人们尽义务,以义务为本位,对于反映人民权利的民法、债法,则几乎不涉及。儒家学派极力反对法律的作用,“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5]儒家所倡导的礼实际上是教导人们加强个人道德修养,修身,齐家,才能治国、平天下,而不是依靠刑法,“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6]所以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矣”。[7]无讼便是儒家治国的终极目标,即向往人治而不是法治。

(五) 礼的保守性与自然法的进步性

中国古代儒家极为推崇所谓三皇五帝的礼度。“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11]可见,孔子当时之所以国家动荡、诸侯争霸、王室衰微,完全是由于失去了先王的礼,而先王的礼是代表天道,必须恢复先王的礼,才可以治国。先王的礼是完美的,先前的国家是完美的。儒家所追求的,想达到的只不过是以前存在过的,而当今失去的东西。在儒家那里我们永远不可能超过先王。古希腊自然法学家则主张每一个地方,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正义观。自然法的理论是变化的发展的,它不断适应新的社会实践,并非恒久不变,反而不断补充、更新。

正是由于儒家思想的保守性,才导致中国封家社会两千多年从李悝的《法经》,一直到清朝的《大清律例》,法律的整体结构均无大的改动。因为先王的法律肯定是完善的,基本格式也应万古不易。相反,西方的法律则是不断变化以适应新的社会状况。中国封建法律的保守性导致在清末完全与现代社会脱节,面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冲击,最终土崩瓦解。

三 儒家思想与古希腊自然法差异的根源

古希腊自然法产生于公元前五世纪。智者学派的希比亚认为自然法就是正义,是根据自然的要求制定的法律。他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而安提丰发展了自然法的观念,提出了平等的观念,这种观念虽然在当时也只表现为在自然法上,但毕竟也给人们一种平等的灵光。苏格拉底认为自然法是神的意志,柏拉图则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由于古希腊政治、经济的发展,在柏拉图晚期及亚里士多德时代大多强调法律的作用,逐渐拉近了虚幻的自然法与人的实际生活的距离。

西方人从古希腊自然法开始便主张“人性善”,认为人普遍有恶性,必须用体制来约束当权者,实行众人之治。这就是“法治”,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居于统治地位,人人均处于法的统治之下。只有人人遵守、服从法律,这个国家才是正义的。这种观念和体制使得法律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在西方人心目中根深蒂固。从古希腊法学家,人们便不相信圣人永远是善的,不能靠君主的良心发现。并认识到单纯的教化是不可靠的,必须用权力来控制权力,用体制来约束执政者,这样才能够实现自然法的宗旨——正义。

正是这种两种理念导致中西方目前在法治观念上的差别。中国的讲人情,情大于法,人们对法律的轻视以及某些执法的随意性均与儒家思想的礼治、人性善有莫大关系。相反,西方人则尊重法律,强调法治,不相信有完美的人,所以,西方法律的严肃性与崇高性是我们无法比拟的。

四 儒家思想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儒家思想所强调的“礼”,在中国社会从古到今已根深蒂固,我们现在的某些道德教育大多来源于此。德治与法治孰轻孰重,历来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不论是德主刑辅还是德法并行,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或者回答,现代社会到底是强调道德教育还是法治?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我国向来强调“道德教化”,于是人们慢慢的忽视了“法治”,在人们心目中法律只是陪衬。近来发生的多起“老人扶不起”“老人公交车发飙”,导致大家一直在讨论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笔者认为都不是,是我们长期强调道德教育,而忽视法治教育的结果。老人顺理成章的认为,“尊老”是必须的可以不顾及法律和权利。所以,当一个62岁的老人,因在公交车上殴打司机,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实刑时,公然宣称“让我坐牢就是不尊重老人”,在他眼里显然“道德”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长期的道德教育,可以说从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的“法治”进程。

五 结论与启示

综上,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法律思想有许多本质的差别,儒家坚持的礼也不等于古希腊自然法。所以,中国法治的发展从开始就是一条与西方不同的道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尤其在法律方面影响极为深远。古希腊法律思想以其独特的理念一直影响着西方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开放的时代,中国与世界的距离正在逐渐缩小。各种文化、思想互相激荡。我们不能永远固守本土文化,而不知进取,要努力吸收西方的先进思想文化,吸收外来,使东西方文化巧妙的融合在一起。同时,应加大法治教育力度,弱化道德教育,对于中国的法治进程必然利大于弊。

2)调研阶段:在设计前期,没有进行现场调研,仅根据地形图确认管线位置,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开挖后,发现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需要重新调整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施工进度。

参考文献

[1] 礼记·乐记

[2] 梁启超著,范中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

[3] 礼记 ·礼运

[4] 礼记·礼运

[5] 论语

[6] 论语·颜渊篇

[7] 论语

[8] 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 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167

[9] 孟子·万章上

[10] 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 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199

[11] 礼记·礼运

[12] 君道篇

本文引用格式: 王超.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法律思想浅析[J]. 教育现代化,2019,6(2):45-47

DOI: 10.16541/j.cnki.2095-8420.2019.2.013

基金项目: 秦皇岛市文明祭祀管理调查与研究(项目编号:qzy(2017)1804 )。

作者简介: 王超,男,河北昌黎人,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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