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见证的几点心得
孙 晗
浙江王裕发律师事务所,浙江 宁波 315000
摘 要: 我国的律师见证自1988 年被纳入律师非诉讼业务起,至今已有三十多年时间。多年以来的社会环境在不断创新、变革,司法环境在不断变化,在律师行业非诉讼业务量增长的情况下,我国律师见证业务似乎出现停滞不前的状况,笔者在分析、研究自己代理的几起律师见证业务的前提下,发现了当下律师见证业务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加强对律师见证的法律法规层面建设、加强律师在律师见证等非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项培训、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对律师见证的认可度等建议。
关键词: 律师见证;专项培训;心得
一、律师见证的背景及现状
律师见证存在着以下特征:
(一)律师见证的主体是律师,名义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和其他形式的见证、公证方式不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处实施的,代表了国家的权力,公证处一般而言听从当地政府的领导,所以在很多人心目中公证处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但是律师是国家赋予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专业人员,其见证的证明效力很强,并且其中立地位更加能够让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所信赖,尤其是对于外国当事人而言。
(二)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换言之,对于当事人要求见证的事项上,律师应当根据有效的现行法律、规范以及政策等来核实法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中所谓的真实性指的是见证的对象需要客观、现实存在,并且事实内容需要符合见证的内容,合法性指的是见证的法律事实或者相关行为需要是法律所允许的,不能时法律禁止或者违背道德的,自然人通常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很难对证明的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确认,但是因为律师具有专业性的职业素质,可以确认事务的合法性,这种判断行为和确认行为也是律师见证业务的根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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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存在这严格的时间与空间界限。时间是指被见证的事实发生的时间,空间是指律师能够见证到的实际内容,也就是说律师需要在行为发生时,亲自看见并看见事实发生的整个过程,才可以进行见证,比如,当事人如果将签订好的合同来见证,或者远隔万里要求律师对已经完成的事实进行见证,都是不合规范的。因为这些都违背了律师见证的时间和空间要求,也就是说,律师不能以推理代替亲自经历和亲自见证,不然见证就是无效的。
(三)律师见证业务比较单一化,相比公证权威性小。在律师见证业务中,出现相对较多的是涉外的文件签署见证和遗嘱见证。该两项律师见证业务也各有特色:涉外文件签署的见证往往是因国外需要而不得不进行律师见证。而遗嘱见证又往往最终会涉及财产的诉讼纠纷,且有些律师见证的遗嘱因存在重大瑕疵等情况而在法院审理中被认定为见证无效,进而使遗嘱效力大打折扣。特别是法院判决认定律师见证无效,大大降低了律师见证的权威性。
(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等层面完善律师见证制度
二、当前律师见证存在的问题
(二)广大当事人对律师见证的不理解,出现各种要求,而见证律师对律师见证服务范围也把握不好。《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福建省律师见证业务指引》、《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都以列举式的形式概括性列举了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或能够律师见证的事项,对于禁止律师见证的事项并未给予明确。甚至很多当事人认为电线杆上贴的小广告“重金求子,律师见证”这样的律师见证都是合法的。而对于所要见证签署的文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问题,律师并不是完全有把握的。
其次,往来款项缺乏精细化管理。目前大部分电力企业对于往来款项的监督和管理仅仅停留在表面,未能将财务内部控制真正落到实处。由于电力企业特殊的企业性质,一般很少设立专门的往来款项监管部门,往来款项的催收和考核由不同的部门执行,造成往来款项信息沟通的不顺畅,阻碍往来款项的有效管理。同时,由于供电系统垂直管理的特点,部门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很难及时沟通化解,层级的划分导致基层电力企业缺乏有效的话语权,主要以上级部门的安排为准。而上级部门因为不了解基层实际业务的进展情况,很多有关往来款项的政策在实际执行时缺乏一定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导致管理模式推广效果不佳。
(一)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等层面缺少与律师见证业务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为止,尚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等文件对律师见证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在网上笼统地查找也仅查找到《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制订)、《福建省律师见证业务指引》、《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少量的、总括性的规范性文件。而对于公证,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效力层级更高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国家设有公证机构来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我国在1982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代表着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而我国的律师见证作为律师非诉讼业务则是在1988年被首次作为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主要内容之一提出来的。在之后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广大当事人为寻求法律行为的有效保护,往往更会相信公证、选择公证。且一般来说,公证作为国家证明,其权威性较之律师见证更高。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性质必然决定律师见证是具有一定市场、有一定的业务潜力的。特别是随着当前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接触也越来越多,法治理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的当下,律师见证相比公证所具有的费用低廉、办理快捷的优势亦为广大当事人所接受。
三、提高律师见证效率,提升律师见证的权威性的几点建议
但广大当事人对于律师见证这类律师非诉讼的需求增多的同时,各种各样的见证要求也越来越多地出现,给律师见证业务带来了不少挑战和机遇。但目前我市律师行业中的律师见证这块非诉业务并未挖掘出其应有的潜力,未体现出其真正的价值。笔者有幸参与几起律师见证以及在诉讼中接触到律师见证,在此浅谈几点笔者在律师见证中的心得体会。
(二)对律师见证业务进行专项培训,增强律师执业能力
1.应完善律师见证程序性规定,明确律师在律师见证过程中应该做到哪些步骤、如何做,以保证律师见证的有效性。比如在见证过程中应否同步录音录像或摄影?见证场所应在哪里?是否提供委托人健康证明?被见证人未受胁迫、欺诈的证据证明到如何程度?比如笔者碰到的案例,被见证人是癌症晚期患者,所要见证是其涉及财产方面的协议书而非遗嘱,其人在见证完毕后的22天后就过世了。类似这种情况,证据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才能得出其未受胁迫的结论。
——探索司法鉴定管理机制改革促进鉴定质量的智能化模式。司法鉴定制定改革应当注重鉴定的质量,努力推进“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走出“做优”“做强”“做大”的发展模式,将“高水平”的“优”作为保障鉴定质量第一顺序的改革发展道路。这就需要借助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大高资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不断推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向专门化、专业化、专家化发展,充分体现司法鉴定作为证据的本质,注重体现司法鉴定作为诉讼制度尤其是证据制度的保障功能。
2.确保律师享有律师法所赋予的调查权,保证律师见证的客观性、真实性。从法律法规层面保障律师的调查权利,让律师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能够进行调查核实,避免因未调查核实而导致材料无真实性,进而使得律师见证被认定无效。
毫无疑问,维护宗教和谐,加强教牧人员法治、教务的学习、培训,以及实施严格有序的管理是重中之重。北辰教堂在过去的12年中和谐稳定的发展就足以说明这点。
1.应增加专职律师对律师见证业务的专项培训,杜绝在律师见证过程中因违反程序而导致出现律师见证重大瑕疵的情况,提高律师见证的效率,提升律师见证的权威性。比如明确律师见证中遇到重大、疑难见证问题时,主任办公会机体讨论的大致内容,明确重大、疑难见证的认定标准等。
[教学片段1]执教老师通过介绍学生Alice收到的圣诞礼物,英语学习工具书《初中英语五年中考三年模拟》、一双鞋子和帽子,通过对礼物的提问引导学生对礼物进行评价。教师的提问如下:
2.加强对外交流,使律师有机会了解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增加律师涉外文件签署见证的经验,提升律师外文水平。
(三)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交流,增加律师见证的权威性
积极组织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沟通、交流,讨论、研究有效律师见证的方式、方法。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情况,为保证律师所见证的行为合法性,可以由人民法院对所要见证的文件、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积极推进律师见证操作指引的规范化。
四、展望律师见证业务
律师见证业务以前通常应用于遗嘱见证和合同见证等领域,尤其是在遗嘱见证当中,律师对于遗嘱的见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中一方面是律师作为见证一方根据被继承人的口述代为起草遗嘱,另外一方面是律师对被继承人自立遗嘱的过程进行见证,两者的区别在于律师有没有参与到遗嘱的制定过程。但是两者相同之处在于,律师身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在接受被继承人以及各个继承人的委托之后,在见证之前需要告知委托人有关被继承人的身体状况以及遗嘱相关内容,并使其明确遗嘱的订立程序以及相关遗嘱的合法性,有义务告知委托人其聘请的见证人的资格以及人数,假如只有一名律师前往见证,委托人需要另行安排其他人到场,对这一人员的要求是,需要和遗嘱内容没有明显的利害关系。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在目前已经逐渐发展到房屋买卖纠纷、医疗纠纷甚至行政领域等诸多新型领域,最近几年来,医疗纠纷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也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的管理,减少医疗矛盾,很多医院都引入了律师的见证制度。医院引入律师见证制度,首先是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律师不仅需要有法律知识,还要有医疗知识储备,这对于律师行业而言是一项挑战,对于医院而言,会让医院更加重视医疗行为的合法性。总体来说,仍是促进了医患关系的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而言有极大的帮助。
[ 参 考 文 献 ]
[1]官精灵.律师见证在行政领域的应用、问题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8(35):140-141.
[2]徐慧敏,孙永强.合同履行律师见证初探[J].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18,35(03):25-28.
[3]王文凤.律师在遗嘱见证业务中的角色定位[J].中国律师,2016(03):62-63.
中图分类号: D92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9-0139-02
作者简介: 孙晗(1986- ),男,汉族,浙江宁波人,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在读,任职于浙江王裕发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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