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哲学视角的公共秩序价值解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公共秩序论文,哲学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26;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09)01-0107-05
把公共秩序提升为一般的概念,从公共哲学的高度予以审视,可以对其价值作更深层次的解读。公共秩序做为具有普遍性的概念,它展示的是公共生活的有序状态和动态平衡的结构。公共秩序标志着公共生活结构相对稳定,每一个公众都被纳入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并被置于相对确定的社会地位中,明确规定了不同成员之间的关系。公共生活是由人类的本性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面对公共生活,人类需要建立一种公共秩序,从而使公共生活更符合人类的本性。人类就是在不断打破和不断建立公共秩序的过程中,实现了自身的解放。公共政策作为公共生活的产物,天生就为公共秩序而存在。公共秩序是公共政策的核心价值追求。探讨如何有效地发挥公共政策在建立公共秩序过程中的作用,对构建合理的公共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共秩序:公共生活的根本前提
亚里士多德曾经对公共秩序作过精辟的阐述,把公共秩序看作是人们共同生活必不可少的需要。他认为,人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孤独地以单独的个体存在,他总是处在一定的家庭、部落、国家之中,总是在社会中生活的。因此,即使在最原始的水平上,这也必然涉及某种组织形式,秩序的概念就由此产生了。秩序毫无疑问地首先是社会秩序。小至家庭、部落,大至社会、国家,都有它们赖以维持其功能和程序正常运转的一定之规,那就是秩序。公共秩序之所以成为公共生活的根本前提,这是由公共秩序的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更重要的取决于公共秩序与公共生活的关系。
公共秩序体现在劳动的分工协作中,成为公共生活形成的内在根据。人类为了满足生存的需要,开始从事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这种生产一开始就不是孤立的,而是在结成的一定生产关系中进行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历史过程的极其深刻的理解,为我们揭示公共生活的奥秘提供了开启理性之门的钥匙。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因此,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使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丰富多彩的公共生活的一切奥秘,都隐藏在这第一个历史活动之中。要使这种历史活动延续下去,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活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于是产生了家庭。这个家庭起初是惟一的社会关系,以此为基础,公共生活开始萌芽。后来,当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多又产生了新的需要的时候,家庭便成为从属的关系了,公共生活在更广的范围展开。马克思说:“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但由于从他们彼此不需要发生任何联系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们不是唯一的,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两性关系、交换、分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关系。”[1](P514)公共生活就是在这种相互关系中形成的。在人类的幼年时代所从事的最简单的生产活动中,形成了最简单的分工和协作。它把人类的个体需要变成了公共需要。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逐步展开了其他一切社会关系。公共生活也就伴随着生产活动把人们进一步联系起来。生产劳动是公共生活赖以存在的第一个前提。公共生活的形成归根结底从社会生产中才能得到合理解释。即使在社会生产劳动最简单的分工和协作中,公共秩序就已经成为联结人与人关系的纽带,成为公共生活的内在根据。
公共秩序作为治理公共领域的准则,提供了公共生活赖以维系的基础。智者派哲人普罗泰戈拉最早对公共生活的形成过程,作了猜测性的描述,从中可以领略公共秩序对于公共生活的价值。普罗泰戈拉认为,人类起初是分散居住着,没有城市,但由于无法同野兽搏斗,于是便联合起来,建立了城市。但是,最初他们只是住在一起,不懂得“政治艺术”,彼此伤害,又几乎陷入于分散和毁灭。直到有了“礼敬”和“公正”作为治理城市的准则,才形成了城邦。[2](P443-447)以“礼敬”和“公正”为准则建立起来的公共秩序,成为公共生活形成的基础。这种思想为近代思想家所继承。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认为,公共生活是在“自然状态”的基础上形成的。近代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从“性恶说”出发,对“自然状态”作了可怕的描述:他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种没有国家,没有统治权,没有私有财产的自然状态中。由于人性的邪恶,自然状态是一种极为可怕的、恐怖的、人与人互相残害的敌对状态。人和人的关系犹如狼和狼的关系,始终处于互相斗争之中,过着惊慌恐惧的生活。“最糟糕的是人们处于暴力死亡的狂局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3](P95)为人类的最初状态描绘了令人恐怖的图景,同时,也揭示了秩序对于人类的重要性。法国思想家卢梭则从“性善说”出发,对“自然状态”作了非常美好的描述,认为“自然状态”使人们彼此同情,相互关怀,是人类真正的“黄金时代”。从中也看到了秩序对人类的意义所在。无论人们怎样描述公共生活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都无法否定公共秩序是公共生活赖以存在的基础的论断。
公共秩序以社会契约的面目,展现了公共生活形成的直接形式。公共生活虽然根源于人的生产劳动,但公共生活形成的直接形式是什么?伊壁鸠鲁最先提出了“社会契约”的观点,对这种直接形式作了描述。马克思、恩格斯对此作了说明:“国家起源于人人相互间的契约,起源于sociai contract[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1](P147)卢梭是把社会公共生活的形成作为社会契约的背景来描述的:“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自然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克服这种阻力,有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4](P18)]当然,伊壁鸠鲁和卢梭把社会公共生活的形成归结为社会契约时,并没有揭示社会契约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的东西。
公共秩序扮演着社会关系调节器的角色,推动了公共生活价值的实现。社会关系是人类公共生活的载体。正是人的需要才使人们不由自主地采取一定方式结成社会关系,以承载人类的公共生活。一方面,“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个人又是“处于相互关系中的个人”,只有生活在一定的人与人的关系中,个人的需要才能满足、个人的价值才能实现。这种由人际交往过程所形成的生活就构成了人类群体的共同的生活,即公共生活。[5](P320)人作为公共生活中的社会存在物,基于个体生存和种的繁衍的自然生理需要,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已经具有了社会的属性,成为了一种高于自然需要的社会性需要。满足个人需要的方式和行为也成为一种社会化的行为,受到社会文化的制约和规定。个人只有在公共生活中才成为现实的人。人在各自需要的推动下,发生了一定的社会交往和联系,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以一种社会的形式来满足各自的需要。当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进入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时候,人类个体的自身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相互作用,其中的一部分转化为公共需要。由此也就产生了个人需要与公共需要的矛盾。公共需要开始成为公共活动动机和目的的初始根据,并且成为人们度量一定公共活动及其结果的价值尺度。只有建立起相应的公共秩序,才能把个人需要同公共需要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公共生活的价值。
二、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现实基础
公共利益通常可以用来指称在公共生活中社会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它只有借助于一定的公共秩序才能够形成和发展,也只有借助于公共秩序真正实现。公共秩序提供了公共利益的现实基础。
公共秩序规定了公共利益的本质。公共利益是公共需要的现实化,公共需要根源于人的个体需要,公共利益根源于个人利益。把个人需要转化为公共需要,把个人利益转化为公共利益离不开公共秩序。公共秩序规定了个人利益转化为公共利益的内在结构。公共秩序作为纽带把个人利益中的某些要素联结起来,凝聚成公共利益。社会分工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也使人们的需要出现了差异,不同个体的需要中存在着某种共同的东西。它们在公共秩序作用下的个体交往中转化为公共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公共需要现实化为公共利益。法国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说:“利益就是人的行动的唯一动力”。[6](P260)马克思也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他们都非常明确的表述了利益对人们的至关重要性。利益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广阔的外延,但在庞杂的利益种类中公共利益一直作为一个突显部分左右着人类的发展。“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彼此连接起来。”[7](P153)无论是从卢梭式的黄金时代的“自然状态”中,还是从霍布斯式的极端恐怖的“自然状态”中,都可以推导出同样的结果:人类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由于个人利益无法保障而导致的生存危机,不得不结成群体以形成公共生活。公共秩序不仅规定了公共生活的方式,也规定了个体需要凝结成公共需要的理路,从而也就产生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概念应是源自于希腊的古老文明。古希腊的先哲们,对公共利益亦有所领悟。亚里士多德就曾把公共利益看作是城邦追求的最高的善,他认为,“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起来的,因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着他们认为的善。”[8](P1)公共利益的张扬,对公共生活的延续和发展起了决定性作用。无论从现实还是学理角度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共利益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于公共生活来说也是不可缺少的。
公共秩序决定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利益在实现的过程中,由于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和在不同群体中分配的非均衡性,总是同人们预计的理想状态存在着差距。这种反应在公共利益实现过程中的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之间的差距,导致了公共问题的发生。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的途径,在人们的探索中得到拓展。对公共利益实现的途径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和不同的层次来把握,但从公共利益形成的根源来看,它是由个人利益经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生成的,这为我们探讨公共利益实现的途径,提供了思考问题的方向。然而,也不能不看到公共利益一经形成,也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这又使它同个人利益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亚当·斯密和边沁从公共利益形成的根源出发,提供了一条实现公共利益的途径,那就是在实现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增进公共利益。这正是亚当·斯密为我们构筑的以“看不见的手”为特征的公共秩序的根据。这个公共秩序就是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之上的。他认为,个人在这一过程以及其他过程中,都是由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并最终增进了社会的利益,虽然这最终的结果并非出自其个人的意愿。不过,个人无意识的行为并不是不利于社会的。相反,通过追逐自身的利益,他对社会利益的不断的促进作用甚至比他想要这么做时更有效。这条路径的可行性由边沁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他认为个人利益是能够与公共利益同一的,他说:“社会是一个虚构的团体,由被认作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社会利益是什么呢?——它就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的总和。”[9](P58)在边沁看来社会是由个人组成,个人才是实体,社会不能脱离个人而存在。这个前提是成立的,但由此推出的结论却是头足倒置的。社会必须以个人的存在和充实为前提,才能获得实体性存在。功利主义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视为实现公共利益的唯一法则。边沁的结论是增进每个人的利益也就是在增进公共利益。恩格斯对此进行了批判:“把私人利益当作公共利益的基础,边沁在人类的爱无非是文明的利己主义这一论点……中宣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一致的。”“他使主语从属于谓语,使整体从属于部分,因而把一切都弄颠倒了。最初他说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不可分的,后来他只片面地谈论赤裸裸的私人利益。”[10](P675)仅仅停留在利益这一领域,不管是通过个人利益的实现来探讨公共利益的实现,还是探讨其它途径,都不可能奏效。公共利益在自身的实现过程中,需要借助于利益之外的力量,这就是公共秩序的力量。在公共生活中,由于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导致了公共秩序的产生。公共秩序一经产生,就以国家的形态来展现自己,在公共利益的实现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共秩序推动了公共利益的发展。公共秩序是一种组织起来的力量。在公共生活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受到公共秩序的庇护。在公共秩序的庇护下,公共利益在公共生活中得以实现,从而又形成了新的公共利益。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从公共利益的实现中获得好处。在社会成员之间利益要求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公共秩序应当在相互矛盾的个性的利益背后,发现其所包含着的那些具有共性的利益。如果公共秩序发挥积极作用的话,那么,它不仅可以在个体的利益要求之间发现共同利益并加以维护,而且会主动地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并把更多的公共利益纳入自己的视野。公共秩序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公共秩序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不断地改变自己的形态,从而也推动了公共利益的发展。公共利益与满足公共利益的手段和能力是一起发展的,也是与公共秩序一起发展的。这意味着公共秩序本身就包含了否定性和超越性。不仅如此,公共秩序的现实性中包含着对现实的否定,还因为公共秩序的产生和存在就意味着对现实的不满足,意味着超越现状的一种冲动,由此产生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的进化活动。公共利益的满足既是原有公共利益的实现,也是新的公共利益的开端。公共利益就是在这种公共利益的不断否定、不断产生的过程中连续发生的,不断以一种扬弃的方式而存在。公共利益为了实现和扬弃自身,必须寻求一种外在的力量,那就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在自我扬弃中进化,从而推动了公共利益在不断的自我实现中变得越来越丰富。
三、公共秩序:公共政策的价值追求
人类所以创造出公共政策这种社会规范形式,实际上就是通过这种形式,来满足整合人类公共生活以建立公共秩序的需要。无论是从功能还是从价值的角度来分析,公共政策同公共秩序都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公共政策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权威性输出,是应人类社会对公共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从价值的角度来看,公共政策的首要价值目标就是在人类的公共生活中建立有效的公共秩序。尽管人们对公共政策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目标,是为了在人类的公共生活中建立公共秩序,这是人们毫无争议的共识。公共秩序不仅是社会存在的基础,也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和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公共政策承载着公共权力,这决定了追求公共秩序成为其根本取向。公共权力把公共政策作为自己的工具,通过公共政策来实现自身的价值。所以与公共权力的出现相伴随,公共政策也登上历史的舞台。公共政策依托公共权力而形成,也依托公共权力来发挥自己的作用。公共政策一经产生由于承载着公共权力,公共秩序就成为其追求的根本取向。公共权力运用公共政策以建立社会的公共秩序。但是,公共秩序的维持毕竟是以社会中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控制,是以某种形式的人身强制为存在条件的。所以,公共权力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强制力量就成为公共权力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它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权力的本质就在于它的支配和控制的能力,这种支配和控制的能力,就是权力的价值,否则,就没有权力可言,公共权力也不例外。公共权力也代表着一种强制力。如果把公共权力具有的强制力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话,它应该是一种稀缺资源,只有当它被排他性占有时,才可能发挥其建立和维持公共秩序的作用。可以从对权力的理解中挖掘公共权力的内涵。不同的学者对权力有不同的界定。罗素认为,“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11](P23)权力是同意志相联系的一种力量。霍布斯认为权力是行动者与行动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行动者的权力和有效的动因是一回事”。[12](P595)在霍布斯看来,权力可以从行动者和行动对象的因果关系中来把握。马克斯·韦伯把权力定义为“在社会交往中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行为者之上的可能性”。[12](P595)权力从本质上反映了社会交往中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丹尼斯·朗认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13](P3)权力是一种能力。不论把权力看作是一种力量、能力,还是把权力看作是一种关系,上述学者对权力概念的解释,展现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权力只能产生在人与人之间,尽管这种人与人之间不能做简单的理解。他可能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无论如何单独个人是无所谓权力的。根据以上的分析,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权力是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的一种强制性支配与控制。它既是一种能力,也是一种力量。这种力量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一种特殊力量。权力一旦以社会制度为依托,就以公共权力的面貌展现在人们面前。“所谓公共权力就是基于特定的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同意或授权,为管理、支配、影响、控制政治共同体内部的公共事务,而集中起来掌握在法定公共组织手中的一种公共权威力量。”[14](P246)公共权力的根本特性是公共性,公共权力只有借助于公共政策才能够实现自身。公共政策在实现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构建了某种公共秩序。
公共政策承载着公共利益,这构成了其追求公共秩序的根本动力。人们在社会的公共生活中形成了公共利益,也形成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为了缓和和解决这些矛盾,从事社会公共生活的人们有了对公共秩序的需要,有了对新的行为规范的需要。为了建立公共秩序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了公共政策这种行为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能够满足这些需要的规范,才可能是有价值的,从而也是合理的,才能为人们认同和遵守。通过公共政策作用的发挥,使社会需要结构、社会利益关系和社会价值偏好处于互相适应、彼此协调的关系时,就建立起一种公共秩序。反过来,公共秩序的形成又会对调整社会需要结构,协调社会的利益关系,以使不同价值偏好的群体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正是因为有了公共秩序,人类的公共生活才成为可能,公共利益才能实现。正如彼得·斯坦等人讲的那样:“消除社会混乱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即使是在尚未形成部落组织的原始人群当中,人们也认识到了暴力冲突必须加以控制。冲突本身并不会被彻底根除。冲突实际上会产生许多能使人类生活更具实际意义的东西。没有冲突,社会就会呆滞,就会灭亡。关键在于社会必须对冲突进行适当的调节,使冲突不以将会毁掉整个社会的暴力方式而进行。必须先有社会秩序,才谈得上社会公平……如果某个公民不论在家中还是在家庭以外,都无法相信自己是安全的、可以不受他人的攻击和伤害,那么,对他侈谈什么公平、自由,都是毫无意义的。”[15](P39-40)自由和秩序都是人类的追求,在两者的关系中人类的理性往往更偏重于秩序。公共秩序对于社会的公共生活来说其意义怎样评价都不过分。塞缪尔·亨廷顿早就看到了这一点,“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16](P7)公共政策根源于公共利益,因此,公共政策必须积极全面地拓展范围,以提供更多的满足公共利益的条件,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丹尼尔·贝尔为就权力机关如何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给出了这样的依据和原则:“人首先是社会的存在,正是社会的现实生活构成了他的认同和价值,包括他的道德立场,尤其是关于善的观念。个人的善首先也是社会的善的反映,社会的公共善对于社群成员的个人之善拥有优先性。”[17](P99)正如爱尔维修所说:“个人利益支配着个人判断,公共利益支配着各个国家的判断”。[18](P459)真正的正义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准绳。“要行为正直,就应当仅仅倾听和信任公共利益,而不是听信我们周围的人。个人利益总是使他们利令智昏。”[18](P463)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总是处于矛盾之中,更由于公共利益与公共资源的不相匹配,从而使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不表现为一个自发的过程,它依赖于公共利益主体自觉的、能动的活动。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主体必须尽可能地调动公共资源,并把这些公共资源有机地凝聚成特定的实际力量,以此为凭借展开实现公共利益的活动。因此,公共权力实际上是在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中,公共权力主体为了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而拥有的对公共权力客体的制约能力。力量的制约关系体现了公共权力的本质。
公共政策承载着公共诉求,这决定了对公共秩序的追求成为其主要目标。在古今中外的历史典籍中,到处可以看到人类探索如何建立公共秩序的足迹。西方古希腊的先哲们和中国先秦的诸子百家开拓了人类探索建立公共秩序之先河,而后历代的政治理论家都在为建立公共秩序而苦苦追寻。公共秩序构成了公共政策追求的核心目标。
总之,公共秩序对于人类来说有着无限丰富的价值,没有公共秩序公共生活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据,公共利益就无法实现。通过公共政策的作用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不仅可以实现公共利益,更重要的使人们可以从中获得更大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