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财政体制改革应有新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新思路论文,财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财政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果:确定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本世纪末达到的4 %的总体目标;提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要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即“三个增长”的要求;征收了按上年农民人均收入1.5—2%为标准的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建立了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实行了高等学校收费的单一制。
这些政策与措施的确定,对于保证教育发展的战略地位,发挥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由于我国教育基础过于薄弱,过去对教育的“欠账”太多,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均衡,和地方政府对教育重视程度的差异,我国教育经费问题仍然十分严峻。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在本世纪末达到的4%的既定目标, 不仅没有日益接近,反而呈停滞和下滑之势。1990年这一比例为3.04%,1992年为2.73%,1993年为2.54%,1996年为2.46%。1997年虽略有回升,也只为2.50%,1998年为2.50%。《教育法》提出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要求,在有的年份全国平均没有达到,少数省、 自治区连续几年都未达到, 1995年全国有16个省、1996年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兑现。
本年度末,我们即将进入21世纪。且不说我们应当为未来知识社会所要求的高质量的教育准备更高的经费投入,就是实现原来的承诺也是十分渺茫的。在深深感到责任重大、任务紧迫的同时,我们应当在教育经费体制改革上有新的突破、新的思路。
教育财政责任应由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分担。对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应当说是我国教育管理上的一大突破,因为它改变了教育由国家大包大揽的局面,既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又调动了地方管理教育的积极性。但是,这一改革尚未明确各级政府的具体职责,特别是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对教育的责任出现了无可奈何的局面。按照政策规定,基础教育是地方的责任,但是地方财政又无力承担这一任务。于是,在“人民教育人民办”的口号下,教育摊派风给人民群众带来较大负担。因此有必要对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分解,按照各级各类教育的性质与特点,将教育财政责任分担到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
我国当前的学校教育系统,是由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四个阶段构成的。各级教育的经费也可以划分为基本建设费、日常经费和教师与行政人员的工资。例如,可以设想小学由村负责,具体承担基本建设费及维修费和学校日常公用经费,而公办教师工资由乡政府支付,村只负担民办教师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这样,可以解决村上财政紧张的状况。村民在集资解决校舍的基本建设之后,每年对教育支出的负担不会太重。依此类推,各级教育经费将由中央和各级政府分担。
建立以需求确定预算的教育财政体制。建立教育财政的责任分担机制,旨在解决目前基础教育责任不明确问题。从长远看,必须使教育发展目标与教育经费需求相互协调。这就要求建立以需求确定预算的教育财政体制,各级政府不仅要承担自身担负的教育管理及其经费责任,还要保证教育发展的基本甚至比较充分的经费。这种体制的基本原则是:政府根据国家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与需求,制订长期和年度教育发展规划,同时考虑自身资源配置状况,保证教育规划所需经费。过去我国对教育经费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增长”。虽然实施以来对逐步提高教育经费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物价变动等因素,未能真正保证教育实际消费水平的提高,更难以做到满足教育运行和发展的基本需要。
因此,应当考虑建立我国以需求确定预算的教育财政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各级政府在制订教育规划时必须同时安排财政预算,决不允许留有缺口。或者反过来说,不能在无财政能力的情况下,任意制订不切实际的宏伟计划。俗话讲“有多少钱办多大事”,用在教育上也不应说是保守。干任何工作,都必须有个科学态度,必须讲究认真,不能好大喜功,不能画饼充饥。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拖欠教师工资,许多农村地区小学生人均经费极低等现象。在实施以需求确定预算的财政体制过程中,可以考虑实行两个阶段。在初级阶段,政府财政应保证教育运行的基本需要。在高级阶段,要考虑教育发展和质量提高需求,提供比较充足的教育经费。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已经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和人民大众的共识。但愿这些豪言壮语不会成为某些人的口头禅。因为我国教育经费的严重短缺仍在制约教育的发展,并且看不到转机,实在令人担忧。新的世纪即将开始,真诚希望我国教育经费问题能够尽快找到解决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