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避税与反避税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涉外避税与反避税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周文祥[1]2004年在《我国涉外避税与反避税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我国经济的腾飞,涉外避税问题在我国日趋严重。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我国的反避税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本文主要探讨我国涉外避税的法律规制问题,全文共分叁章。论文第一章主要论述了避税与涉外避税的基本概念及我国涉外避税的成因。目前,学术界对避税概念的理解并不一致,本文在综合分析学术界对避税的不同解释的基础上,通过对避税与逃税、节税等概念的对比,得出以下结论,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不明确之处、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的不协调,通过合法手段达到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避税既包括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不明确之处,减少纳税义务,也包括其节税行为,而狭义上的避税仅指前者。避税主体包括企业、其它经济组织、自然人等全部纳税人,避税的对象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全部税种,反避税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等税法原则对纳税人的一种征税行为。涉外避税是外国投资者或自然人在东道国采取的避税行为以及某国纳税人涉及两国或两国以上税收主权的避税行为。在我国,涉外避税的手段不仅包括国际上跨国纳税人常用的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滥用税收协定等手段,也采取利用我国税法漏洞如推迟获利年度、避免成为常设机构等手段避税,并有逆向避税的特点。由于在避税主体中,造成我国税收流失最严重的是叁资企业,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叁资企业避税与反避税,但在论述中也涉及到其它避税主体。我国叁资企业避税的成因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原因是纳税人受利润最大化的驱使,通过避税获取超常利益。客观原因是税收法律本身的漏洞、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的不协调等现象的存在。论文第二章对涉外避税的行为模式进行了具体分析,介绍了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港避税等国际上通行的避税方法。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由于其定价方法有很大的随意性,从而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税制的差异来安排转让价格,减少应纳税额,达到全球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资本弱化是指企业投资者投资于企业的资本中,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额度,由于纳税人发生的贷款利息是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的,而股息则不允许,因而,采用上述方法,可以增大利息扣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滥用税收协定指在两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税收协定对纳税人不利的情况下,利用第叁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来享受协定所规定的优惠,减少税收的行为。滥用税收协定的手段多种多样,从国际所得税法的实践看,主要有直接导通法、间接借助法、设置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等叁类。避税港避税是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公司,采用转让定价等方法,利用普遍存在的推迟课税制度,享受避税港提供的普遍税收优惠,减少应纳税款。同时,本文还介绍了涉外避税在我国特有的几种的避税方法,一是利用我国实行的“两免叁减”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分设新企业或转移利润的方法,推迟获利年度,延长减免税优惠期限。二是在转让专有技术时,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逃避预提所得税。叁是在承包工程作业中,利用税收协定中对构成常设机构时间的规定,将承包工程化整为零,避免成为常设机构,逃避税收。论文第叁章论述了涉外避税的法律对策,这也是论文的重点。作者运用比较分析等方法,在分析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反避税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剖析我国目前反避税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反避税立法的想法。在转让定价税制方面,一是要坚持独立成交原则,但不能排除总利润原则的个别适用,否则,通过功能分析对避税企业的利润分割将失去依托。二是在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上要借鉴美国经验,引入最优法原则,强调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第一适用顺序,尽量缩小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的适用范围,减少其它方法的适用。叁是严格纳税人的报告制度和举证义务,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的处罚以取得资料为最终目的。四是尽快引入预约定价税制,制定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在资本弱化方面,应引进安全港模式,限定债务/股本比率为3︰1,对可提供证明说明其行业惯例或公平合理的特殊行业可适当放宽,并限定借贷资金的范围,对超过安全港界限的利息不能作为费用扣除,但也不视为公司股息或利润的分配。在滥用税收协定方面,在谈签税收协定中,应注意增加反税收协定滥用条款,并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的办法,确保透视法和征税法的正确运用。在避税港避税方面,应采用原则性规定和正列举相结合的方法,明确避税港的范围,建立资本流出的报告制度,并引入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对受控外国公司取得的收入,按照会计制度中权益法核算的规定,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在滥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改主体型税收优惠为产业型和区域型税收优惠。在国际税务协作方面,应在谈签税收协定中,增加情报交换专项协定,完善企业的调查机制,简化情报交换手续,以确保及时获取各种相关资料?

李哲[2]2008年在《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避税是纳税人利用民法的意思自治,使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没有发生的行为。它的手段是合法的,但它其实不符合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也损害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2007年3月,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专章规定了反避税的内容。在原来的反避税规定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本文首先对避税的概念与我国避税问题的现状进行分析,介绍国外反避税制度的实践,并据此探讨我国的现行规定,最后指出我国现行反避税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笔者的几点完善建议。

王宗涛[3]2013年在《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避税与反避税,是税法学一个基础而永恒的命题。从发展趋势看,对避税行为进行规制已成为世界各国税法的基本态度。什么是避税、避税与税收筹划界限何在、为什么反避税、如何反避税等等,都是税法学理论和实践亟待回应的问题。传统税法以税收法定主义为其建构原则,遵循“私法交易事实—税法课税要件事实(税法对私法承接)—税法文义解释—税收法定主义”的理念和逻辑;反避税法以量能课税原则为其法理基础,遵循“私法交易事实—税法课税要件事实(税法对私法调整)—税法目的解释—量能课税原则”的理念和逻辑,反避税法给传统税法带来了根本性冲击和挑战,触及对税法法治何处去这一本源命题的反思。不仅如此,避税还是反避税,涉及私人财产权与国家征税权、税法之纳税人权利之法与国家征税之法、税法依附私法与税法独立性、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等重大价值和理念的冲突取舍,是税法法治的一个焦点命题。为此,本文在税法法治视野下,以利益平衡论、反避税的政策性和国别性为视角,尝试探讨反避税的若干法律问题。本文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避税的法律界定。本章旨在解决什么是避税?这是反避税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从避税的日益普遍化入手,分析对避税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对避税的法律界定,主要从避税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性质叁方面展开。避税具有边界性,避税与税收筹划等行为界限难分。避税概念的界定,应从内涵式向外延式的界定方法转变。避税的法律界定还需要从其构成要件入手,避税的构成要件是避税概念的具体化。避税构成要件应采二元说,以客观性要件为主要要件,以主观性要件为排除要件。避税的法律性质是一个事实判断而不是价值判断,避税是一种脱法行为。避税与反避税具有政策性和国别性,并随着时势变化而不断演变,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第二章,反避税的法理基础。本章旨在解决为什么反避税?以奠定反避税的价值根基。首先分析反避税涉及到私人财产权与国家征税权、税法之纳税人权利之法与国家征税之法、税法依附私法与税法独立性、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等税法重大价值和理念的冲突取舍,反避税是税法法治的一个焦点命题,这是反避税理论与制度建构的基本立场和观念。在此基础上,从量能课税原则与反避税、税收的国家主义职能与反避税入手,剖析和论证了反避税的法理基础。在量能课税原则与税收的国家主义职能下,对避税行为应予规制。其中,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反避税的主导性法理基础,不能为了片面实现税收的国家主义职能,而肆无忌惮的反避税。第叁章,反避税的中心思路:补充税法漏洞及其模式。本章旨在从总体观念上理清如何反避税即反避税的中心思路。首先分析税法漏洞是避税产生的法律根源,反避税的中心思路是补充税法漏洞。税法漏洞补充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立法机关的税法漏洞补充,另一种是司法和行政机关的税法漏洞补充,两种模式共同形成对税法漏洞的补充机制。在此基础上,分别论证了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税法漏洞补充即反避税的合法性,指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均具有独立的反避税权,其中,立法机关反避税是反避税的首要和基本方式,司法和行政机关反避税具有独特性、其功能不能替代。在反避税的运作逻辑上,不同于立法机关直接制定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司法和行政机关是主要通过在个案中对税法进行目的解释及对课税要件事实进行经济实质解释开展反避税,也通过创制普遍适用的规则而反避税。第四章,反避税的具体运作。本章旨在具体分析如何反避税,分别从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反避税叁方面展开。立法机关反避税表现为反避税立法,制定特殊反避税条款和一般反避税条款,其中,一般反避税条款是弥补特殊反避税条款涵盖性不足的手段,不是一种漏洞补充条款,不具有授权性质,仅是反避税的宣示性条款。司法机关通过个案裁判补充税法漏洞以反避税,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一系列司法反避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和商业目的原则是其中的两大核心原则。在具体个案中,行政机关反避税的功能侧重于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对课税要件事实的经济实质解释和认定。为解决课税要件事实认定的困境,行政机关反避税可以引入两大新思路,一是课税要件事实的类型化观察法,二是预先约定反避税。第五章,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本章旨在从总体上概览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并分别从反避税立法完善、行政机关反避税完善和司法机关反避税建构叁方面提出对策建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经历了探索与起步、规范与发展和转型与完善叁个阶段,初步形成了完善的反避税法律制度体系。不同于西方国家,我国行政机关反避税处于主导地位,形成了行政主导型的反避税模式,这是一种创新但也应避免其误入异端。我国反避税立法的完善,应从立法规定避税概念和构成要件、立法规定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法解释原则、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将反避税立法延伸至所有税种、衔接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完善一般反避税条款立法等几大方面展开;我国行政机关反避税的完善,应在尊重其独特性和创造性基础上,从行政机关反避税的立法约束机制、行政机关反避税的司法约束机制、一般反避税条款下行政机关反避税自由裁量权控制几方面展开。此外,我国有必要发挥司法机关在反避税中的功能,建立税务法院并完善税法司法审查制度。

岳杨[4]2004年在《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的显着特点,跨国公司的发展是经济全球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于各国国情和税收制度存在的差异,为跨国公司进行形形色色的避税行为提供了有利的契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会来我国开展经营,争取我国巨大的潜在市场。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给我国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人才和技术,填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和税负的最小化,通过国际避税的公开的手段谋取各种不正当的收益。 滥用转让定价、利用避税地避税、滥用税收协定是跨国公司逃避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手段。从理论上看,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成为国际所得税法研究的一大主题。目前各国普遍采用“正常交易原则’作为转让定价税制的标准,对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规制,但由于该原则适用性小,在实际运用中存在诸多困难,“预约定价制”这种事前确认价格的方法得到重视。税收协定中往往订有缔约国之间的互相优惠条款,加上各国对协定解释的差异或疏漏,就产生了协定中一些优惠条款被跨国纳税人滥用以避税的可能,各国分别通过修订国内税法和修改有关协定,不断开展反协定滥用的斗争。同时,避税港的建立为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便利。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极力反对本国纳税人在避税港建立子公司。上述反避税措施有效遏制了国际避税行为的蔓延,但国际避税现象并未完全消除。我国已形成的反避税法律体系,虽然在发展中国家处于领先地位,但仍存在许多问题,每年流失的税收数字惊人。深入开展反避税问题的研究,将对减少税收流失,创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共分为叁个章节。 第一章,通过对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手段、危害的阐述,为全文打下了基础。 第二章,重点阐述国际反避税的理论与实践,针对主要的叁种国际避税方

朱文君[5]2006年在《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法律初探》文中提出笔者在日常的实习和阅读中发现,各国国情和税收制度存在的巨大差异,为跨国公司进行形形色色的国际避税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国际避税行为渐呈普遍化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跨国公司来自国际避税领域的收益也随之增加,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国际避税的手段运用越来越广泛,活动规模越来越大,国际避税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与此同时,来自政府方面的种种限制措施越来越多,反避税措施越来越丰富和完善。本文试图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和反避税相关法律问题作一定的探讨,借此对中国的反避税工作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本文遵循这一基本思路展开论述。首先通过辨析国际避税与相关概念的异同,界定了国际避税的含义;进而界定了其行为性质——国际避税是脱法行为,并对其引起的后果作了相应的介绍。接下来文章对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国际避税的六种主要方式以及国际上通行的对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对策及防范措施加以详细分析,力求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有一个全面系统的阐述。文章最后通过分析中国目前的反国际避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了加强和深化我国反国际避税的思路和相关举措。在西方国家,税法学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科学体系,对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而在我国,税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对于国际避税和反避税的研究还不甚成熟和完善。同时,以往的相关着作中很多是从税收学的角度来看待国际避税问题,对其法律属性缺乏深入的分析。而本文试图从税法学角度剖析国际避税行为,并通过分析借鉴国际社会通行的反国际避税的对策及防范措施,对中国的反避税工作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高文佳[6]2010年在《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避税问题一直是各国税收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避税与反避税问题已成为当今税法研究的一大课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越来越突出。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地、滥用税收协定等方式进行避税的形势日趋严重,给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严峻挑战的同时,直接导致我国财政收入减少,影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恶化了我国的投资环境。我国改革开放较晚,目前反避税工作尚处初始阶段,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相对发达国家都存在着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应当在借鉴西方反避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反避税法律规制,强化税收征管,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严密的税收监控体系,确保我国的经济权益得到维护,经济秩序得到稳定。本文系统探讨了这一问题解决方案,从结构上,第一章对避税的基本理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成因、危害和方式进行了分析。首先从避税的概念界定入手,分析了避税的性质以及相关概念辨析,详细阐述了避税的基本理论。其次,使用大量数据、案例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成因和危害以及避税的主要方式进行分析。第二章深入分析了国际反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措施。通过考察西方发达国家的反避税税制(包括转让定价税制、避税地对策税制、资本弱化税制以及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等方面),试图为我国反避税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参考经验。第叁章解读了我国反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现状和问题并给出了对策建议。在分析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及反避税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反避税立法和实践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规制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措施和对策。这是本课题的结论和成果。

赵丽丽[7]2017年在《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税收领域充斥着一个饱受争议的热点问题,即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问题。随着国际投资越来越普遍,企业在不断寻找法律的边缘性地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被投资企业的所在地来确定权益性投资所得来源地。由此可知,非居民企业直接股权转让就要根据这一条款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间接股权转让则无相关法律规制,无需纳税,因此,间接股权转让被大量的非居民企业所采用,成为其重要的投资回报方式。为了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保障相关税款能够顺利入库,税务机关也在不断探索,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的行为征税。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的698号文首次对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行为进行规范,但是随着税收实践的发展,相关规定的弊端逐渐显现。因此,之后的几年内,税务机关不断总结以往的经验,并结合税收实务案件不断出台新的文件。分析我国征管现状,不难发现,我国欠缺可以用于实际操作的判定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法规,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均未规定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标准。2015年7号文的出台,虽然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却标志着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规定向前迈进了一大步。7号文对“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合理商业目的”的“黑名单”和“避风港”。7号文的出台加强了非居民跨境税源监管力度,在打击跨境避税的同时,增强了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的确定性及可操作性,但是依然存在法理基础较为薄弱以及合理商业目的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7号文作为适用时间较短的规范性文件,相关理论研究尚不丰富,因此,本文将在借鉴实践案例的基础上,着重于对7号文的分析理解,并从法理的角度分析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的可税性。同时,在借鉴国外的立法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标准。希望本文对未来我国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工作有所裨益。

潘璐[8]2010年在《我国涉外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世界,经济联系更加紧密,此次金融危机惊人的传导速度更是印证了这一点。同时,金融海啸也掀起了全球的跨国并购浪潮,加之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更多的外资将涌入中国。外资在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我国涉外税收的征管提出了挑战,如:税收征管的体制与机制不再适应涉外税收征管的要求;涉外企业的避税手段越来越高明,征管措施需要进一步强化。如何在利用外资的同时控制涉外税收流失的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涉外税收征管的研究,首先,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它关系到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宏观调控政策、招商引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等极为重要的问题;其次,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对涉外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问题也非常重视,因为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必然要求降低税收成本。本文约叁万叁千字,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涉外税收征管的法律问题加以论述。第一部分简要阐述了涉外税收征管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相关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基本原则及基本职能。首先,在明确涉外税收与税收征收管理的概念的基础上,对涉外税收征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进一步从主体、客体、依据以及方法等方面对其特殊性进行概括;接着提出了涉外税收征管的六个基本原则,包括涉外税收征管主权独立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原则、涉外税收征管公平原则、保护涉外税收纳税人权利的原则、尊重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原则与涉外税收征管法定主义原则,其中保护纳税人权利原则是本文的一个创新点;最后,简要论述涉外税收征管的基本功能,即取得财政收入与防止涉外税收流失、宏观调控政策的反馈、以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功能。第二部分论述了涉外税收征管的体制与机制。对国、地两税征管体制与机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简要分析,指出了其中存在的诸如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设置不合理、征管机制不符合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等问题。第叁部分分别从涉外税收管理员制度、涉外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制度以及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制度等方面对涉外税收征管措施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首先论述了涉外税收管理员制度,包括其法律依据、含义、管理员职责及其意义,并指出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管理员数量配置不合理、管理员质量尚待提高、其职责过于宽泛等问题;接着讨论了涉外税务审计的不足之处,如审计效率有待提高,实施主体需要统一等;然后对涉外税收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基本程序等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在实践中存在的指标体系不够完善、评估结果处理不尽合理等问题;最后探讨了售付汇的税务管理问题,指出了其中尚待完善的地方。第四部分专门将涉外税收征管中的反避税问题单独提出加以讨论,主要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其现状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调整转让定价的措施、限制资本弱化的措施、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与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尤其是“调整转让定价的措施”部分,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分别对关联关系的申报制度、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制度叁个方面加以详细阐述。最后一部分主要结合我国涉外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加强涉外税收征管提出了较为全面的建议。该部分分别从基础工作与具体措施两个方面提出了十一条建议。其中基础工作方面包括:合理配置相关资源、构建信息支撑系统、建立健全税务代理制度、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健全体制与机制、加强税法宣传工作;具体措施的完善建议包括:加强管理员的监管、完善对涉外企业涉税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加强涉外税务审计、优化纳税评估工作、强化反避税工作。

谭虎[9]2006年在《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外资的大量涌入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有益补充和税收收入的增长点。但与此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利益,导致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造成中方权益受损,还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对外经贸的声誉。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反避税对策已迫在眉睫。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采取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滥用税收协定、利用我国税收政策漏洞等方式规避我国税收,具有逆向避税的特点。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法律制度和征管措施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信息、人才尤其是地方保护成为当前反避税工作的瓶颈。我国必须在学习、借鉴西方反避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完善反避税法律规制,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充分发挥反避税机构和人员的作用,逐步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确保我国的经济权益和经济秩序得到维护和稳定。本文从分析避税和反避税的基本理论入手,运用数据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状况、成因、特点、危害和方式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对我国反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工作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进而有针对性地从提高认识、完善税制和强化征管等方面提出反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对策和建议。

刘凯[10]2008年在《避税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避税与反避税是各国经济界及法律界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避税法律问题的探讨,明确对避税行为的法律界定,以促进反避税立法,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有效扼制避税行为。本文通过对避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试图对避税行为作出法理上的界定;通过对避税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指出避税既不是合法行为,也不是违法行为,而是脱法行为,即虽抵触法律的目的,但在法律上却无法加以适用。针对避税的这一特殊的法律性质,如何有效地加强反避税工作是我国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作者通过列举西方发达国家反避税工作的法律对策,分析我国反避税立法现状,试图找出目前我国反避税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反避税工作的改进方向。籍此,希望能够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改进和加强我国的反避税工作。

参考文献:

[1]. 我国涉外避税与反避税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周文祥. 吉林大学. 2004

[2]. 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研究[D]. 李哲. 吉林大学. 2008

[3]. 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D]. 王宗涛. 武汉大学. 2013

[4].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法律问题研究[D]. 岳杨. 东北财经大学. 2004

[5].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法律初探[D]. 朱文君.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6].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法律问题研究[D]. 高文佳. 贵州民族学院. 2010

[7]. 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法律问题研究[D]. 赵丽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7

[8]. 我国涉外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潘璐.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9].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及对策研究[D]. 谭虎.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2006

[10]. 避税的法律问题研究[D]. 刘凯. 吉林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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