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几点思考_股份合作制论文

关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几点思考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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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国家股权的设置问题

从目前看,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最佳途径。在国有小企业改革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过程中,各地实行的办法有所不同,有的地方明确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国家股,有的地方则要求设立国家股。原国家体改委1997年8 月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指出:“企业是否设国家股由企业出资人根据情况协定。”究竟设不设国家股,对此如何认识?

从设置国家股的情况看,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规模相对比较大,资产比较多,经营状况比较好,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不愿放弃对这些企业的控制权,因而要保留国有资产在改制企业中的控股地位。另一种是由于购买力的原因,职工不能一次买断国有资产,剩余部分则作为国家股留在企业。国家股一般不占控股地位,并放弃监督权,只享有最终所有权和收益权。

这两种情况中,前者,虽然职工个人拥有了企业的部分股权,但只是参股的性质,企业的决策权仍然控制在政府主管部门手中。这种企业改制只是发展了一个职工持股的国有企业,而政企关系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企业经营者仍然要接受政府的行政约束,作为股东的职工没有决策权,企业的产权约束机制依然很弱。职工股除了可分红之外,其他所有者权利则难以实现。后者,企业虽然保留国家股,但政府放弃了国家股的控制权,这实际上是政府对国有小企业改制所采取的一种扶持政策,自然受到职工的欢迎。但是,在国家股放弃控制权的情况下,国家股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护,职工个人股侵蚀国家股利益的现象则难以避免。在国家股放弃控股权的情况下,职工作为企业财产所有者的风险压力将相对不足。

从以上对设置国家股的两种情况的分析看,设置国家股是会产生缺陷的,要避免这些缺陷就不应设立国家股,理由及方式有三:一是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改组的要求,国有经济将逐步从一般性的竞争性行业中退出,而主要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基础性行业和高精尖科技生产领域。这些部门,在行业和领域中一般都是大型企业。由于目前股份合作制主要适合于小型企业因而国有股份没有必要继续在改制的企业中保留。绝大部分国有小型企业应将产权逐步转让给集体或个人,国家实现资本金转移,把变价收入投入急需发展的产业,用于结构调整,安置富余人员,支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等等。这样既符合当前党中央关于“抓大放小”的改革方针,也符合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方向。二是设置国家股不利于体现股份合作制成员劳动合作与资本相结合。但在国有净资产比重较大,一次难以由本企业职工买断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比如将国有资产向社会法人或社会个人出售,形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也可将国有资产作为借入资金,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缴纳一定数量资金占用费;还可实行融资性租赁,租赁方为全体持股企业内部员工,按年支付租赁费,付清租金后,产权归租赁者所有,并量化到个人。三是如果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把资金留在企业,应将国家股作为企业外部投入资金,归入社会股范畴,享受优先股待遇。从产权理论上讲,国有资本以放弃直接经营权和部分剩余索取权为代价,一方面可以保证自身的安全和稳定的收益,另一方面可以维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特性,是相对较好的办法。

二、关于职工均衡持股以及股权相对集中的问题

在股份合作制改制过程中,企业内部职工股权分配是涉及企业根本制度的问题。实践中,企业大都采取配股认购和自由认购相结合的方式。配股规定了最低购股额,要求每个职工投资入股,自由认购,有的企业规定了最高限额,有的则不规定限额。由于改制初始,大多数职工对投资的风险预测高于对效益的预测,因而不愿意多购股,对此许多企业则要求领导干部多购股。目的是一方面使他们起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增加他们的风险责任和利益激励。

持股方式的差异导致了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职工股权结构的三种类型:(1)员工广泛持股型。 其特点是企业内部职工多数是企业的股东,且持股大体平均。这种持股类型在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中占较大比重。(2)部分员工持股型。 其特点是股权仅分布在企业内部分职工中,如中层管理人员以上的职工,持股数额相对平均,并由这部分股东集体共同经营企业。该类型主要存在于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新组建的企业。(3)少数股东控股型。 企业控股权主要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由他们控制企业经营决策权。这种类型主要存在于改制时间较长且改制初期持股就差距较大的企业,也包括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对于职工是否应均衡持股以及股权是否可以向少数人集中的问题,本人以为,在当前企业资金短缺和高负债率的情况下,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应当鼓励职工多投资入股。投资既带来收益,同时也承担风险。当然,这种做法肯定会引起职工持股的差距,但确能增强企业的活力。如果职工持股过于平均化,像目前许多企业实行“人人拥有平等的投票权”的制度,那么,客观上就形成了“人人是工人,人人又都是资本所有者”的特殊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与过去的全民所有制相比,有两方面差别:一方面是财产权已经明确地被分割、量化到了具体的自然人,分配关系已经转为清晰,这有利于效率的改进;但另一方面,它却可能进一步强化劳动者这一生产要素在企业这一“权利组合”中的地位,强化了劳动者的经济权利,从而很可能更多地发生类似于“劳动者所有制”中的那种情况,即在收入分配、投资积累等决策问题上,职工的利益过份地被强调,资本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使劳动者利益和资本利益间的平衡关系,过多地“倒向”职工一方,发生新的“短期行为”、“工资侵蚀利益”、资本积累水平过低等无效率的情况,还可能发生管理者难以管理作为所有者的职工的“角色错位”问题。

至于对股权向少数人集中的情况,也应理智看待。在一个企业里,如果一大批经营、管理、技术、销售等骨干与一般职工在持股及其股权上不能体现较大的差异,那将严重影响他们的积极性,从而也影响到企业管理的效率。虽然从所谓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讲,股权集中是违背股份合作制度的,合作经济的性质也会被逐步淡化,股权集中的极端,就是个人独资经营,这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就变成个人独资企业。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资本向少数有经营才能的人手中集中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而资本的高度分散化和社会化又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因此,对股权集中现象,既不要限制,也不鼓励,要让企业职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中进行自主选择。

三、关于股权是否可流动的问题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企业职工成为股东,职工的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最直接地联系到了一起。企业也因此实现了资本形态和结构的一次自我调整和更新。经清产核资评估和扣减各种负担性费用,企业得以轻装;流动资金得到了新的注入,每年内部的送配股,产生了资本金的补充机制。但是在现行的股份合作制下,由于资产具有明显的不开放性,所以其资产改制后,经过一段时期的运作很有可能得到凝固。股份合作制在实现了股东们“共荣共衰”、“生死与共”的同时,也使股东们与企业“捆死”在一起。这显然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对资源流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难以在产权重组及交易中形成竞争、流动、扩张和淘汰的机制。如果在实行股份合作制后,资本长期得不到流动,同样会产生老化、凝固的问题。同样,由于企业股权的“内部性”特征,也阻碍了对外扩资、融资的发展,限制了企业迅速做大“蛋糕”的可能性。

事实上,只要按照事物本身发展的逻辑,按照经济发展的规律使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股权能够转让、交易,那么,前面所分析的股份合作制面临的一些问题都将逐步得到解决:(1 )劳动力的重新配置将不再受到股权安排的阻碍。(2)只要交易自由,一些善于经营资本的人, 会因其效率较高、经营效果较好,而且愿意付得起较高的价格从其他人手中购进更多的股权,并逐步转化为“专业”的资本所有者、资本经营者和资本利益的“专业捍卫者”。(3)资本所有者的利益相互独立、 相互制衡,可实现资本长期效率的最大化。总之,通过股权的交易,解决“内部人”持股比例过高、股权过于分散地被内部人持有的问题,股份合作制也就得以逐步发展为股份制。

在股份合作制改制过程中,股权的可交易性,其实已经成为一种自然而现实的需求。这种交易的需要会由多种原因产生,比如持股人工作的变动、居住的迁移以及财产的“变现”;个人金融资产投资组合变动的要求;企业扩大和新工人的进入;对企业效益预期的改变;对企业“控股”动机的产生;实现企业兼并的需要等等。无论如何,股权都应该流动、交易。不可流动、交易的产权,不是市场经济中的产权,也无法在流转过程中实现效率的改进和提高。出于任何资源重新配置、重新组合的动机与需要,产权都应该是可交易的、流动的。

总之,在股份合作制改制过程与发展中,如果没有股权的可流动性,即使实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小企业,也无法进一步发展壮大,无法进一步通过股权的交易使企业的产权制度逐步发展完善起来。

四、关于股份合作制的“规范化”及适用性问题

当前,随着股份合作制的迅速推进,对股份合作制“规范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要求。但究竟如何规范,是值得探讨的。规范应当来源于实践,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规范化”只有符合客观环境、客观规律才是真正的规范化,否则,“规范化”本身就不规范。就股份合作制而言,比如在改制的实践中,极有可能(实际上正在)出现一种趋势:即改制企业由起初的股权向职工转移,发展为股权向管理者(少数人)集中,经营者普遍控股。对此,不少学者指出,股份合作制虽然可以有多种形式、多种做法,但必须对其引导和规范,主张要想搞股份合作制就不能随意改变集体合作经济的性质。如何看待这种“规范化”式的主张,本人认为,无论合作经济还是股份经济都只是作为一种社会化的生产组织和经营形式,并不代表任何特定的所有制关系,因此,作为这二者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也没有必要而且很难明确规范其所有制性质。从实践看,各种类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产生的条件不同,特别是地区经济环境的差异,其内部构成与运作方式也不相同。因此,抽象地谈论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性质没有多大实际意义。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各种类型的经济主体都要在市场中平等竞争和发展。我们对股份合作制经济的认识,应该从其是否增强企业的活力,是否符合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特别是能否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有利于共同富裕的标准出发。必须强调的是,股份合作经济至少使各种属性的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化的共同占有和生产经营,应该说是公有制实现的一种新形式。

再比如,各地在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都基本上坚持了一个原则,即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以一人一票制为主。有的学者极力呼吁要以坚持股东会表决方式的一人一票制来削弱大股东的特权。原国家体改委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规定,股份合作制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实行一人一票制。对此值得商榷。像这种做法、呼吁和规定实际上是以合作制的规范来约束股份合作制。合作制自空想社会主义时代就已存在,几百年来,从未有过大的发展,股份合作制诞生不到10年,却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股份合作制不仅保留了合作制强调劳动联合的长处,取消了合作制排斥外来资金的缺点,而且吸收了股份制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的长处,克服了股份制内部固有的劳资矛盾,进一步实现了劳资双方的有机结合。从实际看,单纯采取“一人一票制”有很大弊病,违背了责权利对称的科学管理原则,使投资多、风险责任大的股东,在经营决策上没有相应的权利。实际考察也表明,“一人一票制”在现实中很难实现,往往流于形式,实际上发挥作用的是“一股一票制”和“一人一票制”的结合。具体情况又有区别:如在股东大会表决或推选股东代表、董事时按股份大小产生,实行“一股一票制”;由职工表决或推选董事则采取一人一票制。还有的企业实行股东按股份多少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职工总体(由职代会或工会代表)享有一定的表决权,然后由职工在职代会内实行一人一票制。

综上所述,尽管现阶段股份合作制发展迅速,但是,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各有特点,也存在着许多需解决的问题。学术界对股份合作制运作方式的看法也不尽一致。正因为如此,就不能轻易中断正在进行的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事实上,改革与探索中的新事物,很难说哪一种就规范,哪一种就不规范,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大标准,都应该允许其发展,并积极予以扶持。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看,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企业体制创新,也是一种“过渡形式”,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出现的劳资联合,它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化决不是去掉劳资联合的优越性,走向劳资分离的传统股份制,而是要进一步吸收股份合作制的合理之处,并在对西方现代股份制的反思中引入人力资本股份化的原则,进而形成它的规范化模式。

就股份合作制的适用性而言,是否股份合作制只是小型企业改革的一种有效途径?对此,本人认为,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不可否认,现阶段股份合作制的确是大多数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最佳形式,但它也是要发展的,而不应将它固定下来。随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不断壮大,随着股份合作制的完善及其优越性的发挥,那时,股份合作制就未必不是大型国有企业改革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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