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的财富玄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玄机论文,破产法论文,财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8月27日,中国最高立法机构高票表决通过新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该法将于2007年6月1日生效实施。
新破产法在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即要“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尽管如此,以合规和正义的方式宣告企业“死亡”,才是新破产法所必须直接面对、万变不离其宗的核心议题。
与“死”字的必然沾边,新破产法对于国内那些市场形势大好、乐于“生”而讳言“死”的企业家来说,其财富本能反应是避之惟恐不及地远离和逃避,且想当然地认为破产只是那些“该死”企业的事,与己无关。
果真如此?答案是,这种本能远离和逃避的鸵鸟心态,实际上是未能参透新破产法所潜藏的财富玄机的一种消极表现。
灾难“连锁”
企业破产注定是某个“该死”企业的灾难,同时也是这个“该死”企业某些在交易中不谨慎生意伙伴的灾难,还有可能是局部或全球市场的灾难。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原本就是一个财富生态系统,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是自然规律。
从大的方面讲,在现代市场企业破产案中,集企业自身、生意伙伴与全球市场多方灾难于一身,名列财富500强第7位、拥有近500亿美元资产的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案堪称经典。
安然公司破产所引发“连锁”灾难包括:1.公司之死直接导致公司高管或畏罪自杀或被处以刑罚,数以万计的员工养老金巨额缩水的同时还不得不重找活路,大众投资者更因其股票暴跌造成上百亿美元的损失。2.安然公司暴毙过程中,因涉嫌帮助安然公司做假账并在事后公然销毁关键财务报表和备忘录的行为,身为“国际五大”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品牌声誉直线下落,而且在随后几年也陷入几欲破产的困境。与安达信一样陷入安然困境的还包括众多金融机构,如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集团——美国花旗集团就不得不于2005年11月同意,向安然公司的股票和债券投资者提供20亿美元损失赔偿。3.在安然公司从财务造假丑闻渐次引爆及最后破产这一过程中,投资者因市场信心危机而引发美国乃至全球各大股市暴跌,从而使美国经济复苏面临更大困难。
从小的方面讲,即便是一家“该死”的中小超市破产,同样也面临着员工失业、供应商等生意伙伴破财等灾难“连锁”效应。
因此,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破产,都有可能使原本形势大好的企业因株连而破财。事实上,即便某些企业与破产企业没有生意上的往来,但却因自己的生意伙伴与破产企业有直接或间接的生意往来而造成“连锁”支付困难,同样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
他人破产,你就有破财的可能性。在 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正式生效实施以后,在众多不赚钱理由中,某个“该死”企业的破产,绝对会成为某些伙伴企业“一年下来白忙活一场”的原因。到那时,乐观“生”而讳言“死”的企业家,你还会认为新破产法与己无关吗?
实际上,新破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要“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从立法宗旨层面对企业破产灾难“连锁”反应的注解和关注,同时也体现其市场立法价值的终极追求。因此,尽管新破产法是一部直面“死”的法律,其实质却是要给了市场形势大好者以“新生”的希望。当然,对于那些有可能陷入破产灾难“连锁”陷阱之中的企业,“新生”希望的前提是,应充分学习并了解新破产法所确立的维权规则、程序和方法,洞察该法所潜藏的事前信用调查、事中风险防范、事后积极维权这一最基本的市场交易游戏规则,进而实现他人破产依法“自卫”的免损效果。
破产“自卫”
在他人破产中“自卫”,新破产法也创设的“自卫”空间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呢?
总的来讲,新破产法所创设的破产“自卫”空间包括6个方面:1.依法宣告破产,明确相关人的法定责任,这是破产“自卫”实现的最基本条件;2.精细规范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等法定程序,界定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及相关司法机关的权利义务范围,这是破产“自卫”的基本法律依据;3.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全面清查、债权债务有效性的依法认定、不同性质债权的分层逐级按比例清偿及破产清算终止的有序安排,这是破产“自卫”过程中公平优先原则的具体表现;4.对某些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重整与和解等“新生”非破产措施的制度安排,这是避免灾难“连锁”,实现社会整体及相关权利人财富最大化的破产“自卫”的效率价值追求; 5.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人民法院在司法处置破产案件中的法定权限及自由裁量空间,这是贯彻落实法治权威、增强破产“自卫”可预期性的制度保障;6.强化对小额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明确故意或过失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这是破产“自卫”全面有效的保护屏障。
当然,作为一部在现代财富舞台上要逐条贯彻实施的基础性法律,可操作、可实施显然是新破产法破产“自卫”必不可少的元素。这里不妨以第39条的法律规定为例,对其可操作、可实施的破产“自卫”原则进行解读。
新破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该条实际上是有关可能破产企业(买受人)的生意伙伴(出卖人)“取回权”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破产申请时(是否破产有待法院进一步裁定并宣告),出卖给买受人的商品尽管已脱离出卖人的控制,但只要符合出卖商品尚在发运途中、买受人尚未收到出卖商品、买受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这三个条件,出卖人就可取消该交易并取回尚在途中的商品。“取回权”设定,实际上是对“该死”或者“可能死”企业生意伙伴的一种保护,因为此时交运的商品一旦沦为普通债权,出卖人就面临着血本无归的巨大风险。当然,这对出卖人要了解自己生意伙伴的信用及相关市场信息、通晓明白法律具体规定及快速应变的反应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上述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让人极自然地联想到“船舷为界”国际贸易原则。“船舷为界”是国际贸易FOB、CNF、CIF这三种最广泛使用的风险转移标准,即出卖人只要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口越过船舷视为完成交货,其所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到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买受人则必须承担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口越过船舷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这里,“船舷为界”所设定的是国际贸易过程中风险转移无缝对接的财富基本游戏规则。尽管“船舷为界”同样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界内界外法律不好确定的难题,但对于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来说,熟知这一国际贸易原则,并明白其中交易风险转让的关键点,却是一项最基本的能力要求。
新破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船舷为界”国际贸易原则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设定的都是市场财富的游戏规则,并对相应的权责边界进行明确设定,力图实现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无缝对接。从这一点上讲,新破产法显然并不仅仅是建立极具操作性的企业“死亡”游戏规则,同时还完成了相关财富游戏规则的完善和创新。
从新破产法所创设的破产“自卫”法律空间中,我们可以重新认识其对现代市场财富生态群落的功能价值,即其立法价值并不是为了简单的“一死了之”,而是要创造一个更加健康的财富舞台。在这个财富舞台上,具有新陈代谢、自我排毒功能的企业破产,不仅有利于提高活着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的信用、契约与品牌意识,同时还有利于全面提高破产“自卫”能力,真正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财富舞台
现代市场经济的财富舞台是多面的,丰富多彩的。而在新破产法“游戏规则”之下,全景式呈现的这面特定财富舞台,同样是充满无限财富想像空间的。因为,在这些因“各有各的不幸”而陷入破产困境的企业之中,有不少在技术、品牌、渠道、规模、产能等方面还是拥有其独特市场竞争优势的——这些拥有独特优势而陷入破产困境的企业,恰好为其他市场参与者创造出众多现实或潜在的并购、重组机会。更何况,对于那些破产企业的竞争对手来说,填补破产企业留下来的市场空白,更是巴不得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新破产法向大家所展示的,是一个灾难“连锁”、商业纷呈的多面财富舞台。在这个有人“哭”有人“笑”的舞台上,企业正常“死亡”或“复活”同样是一种市场需求,需求满足的前提是国家立法“产品”供给。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现代市场经济,前后经历了整整20年的时间,到今天,才最终让大家看到可以满足的希望。因此,我们同样需要用全局研判的视角来审视新企业破产法的价值。
作为竞争主体退出财富舞台前最后博弈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新破产法为企业“死路”设计的价值包括:其一,弥补了企业市场退出的法律空白,效率、公平与可操作等多项原则兼顾,引进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跨境破产制度等国际上非常成熟的新制度,建立起一个有信用、有效率、有保障、有预期的法律机制和市场环境;其二,重新界定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其三,中国境内的所有法人企业破产均被纳入法定调整范围,不再有姓资姓社、民营国有、中资外资之别,市场从此具有“新陈代谢”的自我排毒功能;其四,通过立法的精巧设计,以人为本又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根本要求,强力提升法律权威又彰显依法治市精神等。
总之,从国家立法设定的权责空间、大政方针的总体价值取向及产业行业的整体变动规律中寻找商机,这是现代企业理财题中应有主义。因此,对于企业“死路”进行立法设计的新破产法,企业家应确立一个健康的心态,洞察其间的财富玄机。只有这样,方能超越死亡的恐惧,实现可持续发展,最终赢得财富的“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