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新问题、新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论初探_价值理论论文

新形势、新问题、新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论初探_价值理论论文

新情况、新问题、新认识——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问题论文,理论论文,情况论文,价值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735(2003)06-0027-05

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理论的研究和认识,这是对党在新世纪如何切实做到“三个代表”必须在理论上加以解决的重大课题。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和研究,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发展这一理论而不是否定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必须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而赋予新的时代内容,并对现时代的诸多变化作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诠释;马克思的劳动剩余价值理论必须实现从为革命斗争夺取政权服务的职能,向为整合协调执掌政权服务的职能转变。

一、马克思的劳动剩余价值理论并没有过时

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最基本的也是最核心的法理依据。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创新和发展过程中,必须继续更好地坚持这一理论,而不是要否定这一理论。

有不少人认为,社会生产发展到今天,与马克思那个时代相比,科学技术的作用更大了,机器自动化的水平更高了,资本的作用更强了,社会生产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更多了。所以,劳动不再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而是多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这一观点在理论上不能成立的。

第一,对商品价值源泉的分析,首先要区别人的因素与物的因素。科学技术从劳动者掌握的知识、技能来说,是脑化或人化的知识,属于人的因素,它们是人类抽象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成为创造价值的主要因素。科学技术从生产工具等物质形态来看,是物化的知识,属于物的因素。机器、资本、自然资源显然也属于物的因素。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生产的分析,承认各种物质要素和人的劳动要素一样,都起价值生产的必要条件,就这个意义上说,确实是“谁也离不开谁”。但是,只有现实的人类活劳动才是每一个生产过程的惟一的能动因素。这是任何生产的变化都否定不了的伟大真理。与此相联系,将商品经济条件下一般财富形态的价值的本源归结为人类抽象劳动这个重要真理,也不会由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被否定。第二,马克思不仅承认各种物质生产要素是价值生产的必要条件,而且承认它们具有价值增值的潜在可能性,他对机器的资本主义使用界限(使用机器所能代替的劳动力价值总量要大于机器自身的价值)的分析,对资本投资规模效益的分析,对级差地租的分析以及对剩余价值生产的自然基础的分析等,就是证明。但马克思同时认为,这些场合只是提供价值增值的潜在可能性,绝不提供价值增值的现实性。这就是说,要把价值增值的潜在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惟一的因素,就是活的人类抽象劳动。因此,当代各种物质要素在生产中作用的增强,不会改变上述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区别和转化的关键能源条件的科学分析。第三,各种物质要素所具有的价值增值的潜在力,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只是直接渗入活劳动之中,提高活劳动的质量和效率,从而使同一活劳动在同一时间内形成更大的价值量。马克思指出: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算做强度更大的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但是,在这个场合,直接创造商品价值的只是增强了的人类抽象劳动,而不是物质要素本身。生产资料的价值只是转移到新产品中,不会创造出新价值。第四,商品价值的本质是不同主体劳动之间的关系,价值量的规定是一个社会行为、社会过程。因此,一定量的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的大小,不能单纯地看劳动者生理上支出的体力和脑力的大小,还要看这种支出和其他劳动条件结合的状况,又要看不同企业、不同部门、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比较的状况。如果比较的结果,一定的活劳动与之相结合的其他生产条件更加优越,那么,同一体力和脑力的耗费就会形成更大的价值量。价值决定的这一社会特性,也不会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而消失。第五,按照唯物辩证法,一定事物的根本质的规定性是贯穿事物发展的全过程的,具有相应的稳定性。在这个过程之中,发生改变的只能是该事物的非根本属性。价值由抽象劳动所创造,正是商品经济的一个本质规定性,它也必然贯穿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因此,不会像有的人所说的那样,在马克思那个时代,可以认为人类抽象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而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的条件下,就不能那样认识了,而要搞多要素共创价值论。这是没有说服力的。

有人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的一系列新的变化,使得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经失去了历史的合理性。这种观点也是站不住的。在当代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的还是资本主义制度,西方发达国家虽然经过调整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但资本主义制度的性质、矛盾和发展的历史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仍然是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科学基石。如果否定了劳动价值论的根本真理,认为抽象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的观点过时了,要确立多要素共创价值论,这就势必导致否定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性质,进而否定资本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制度代替的历史必然性。不仅如此,否定劳动价值论还会导致歪曲人类社会发展史。因为按照多要素共同创造价值财富的逻辑,其他社会的一般财富也必然是由劳动和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共同创造的,这样一来,封建制度和奴隶制度的剥削性质也不存在了。

还有人提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为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权力服务的理论,随着工人阶级政党走向执政地位,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取代计划经济理论,劳动价值论已经不再适合社会主义发展的现实需要,应该以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代替劳动价值论,以更好地为工人阶级执政党的执政职能服务。这是一个同样需要认真澄清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现阶段,所有权是分散的,产权主体是多元的,产品和服务仍然采取商品的形式,劳动仍然采取价值的形式,经济形式仍然采取市场经济的形式;劳动和所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分离的,相当一部分劳动仍然采取雇佣劳动或准雇佣劳动的形式,而生产资料则采取资本的形式。这个阶段仍然属于马克思所说的人类社会的第二大阶段或第二大形态。因此,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还没有过时。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不会改变商品价值由抽象劳动创造这一根本规定性。承认这一规定性,同发展国有经济主导下的多种所有制结构,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和按多种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以及实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方针,不存在根本矛盾,特别是在政策层面上是能够协调不悖的。事实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劳动价值论的根本真理,承认人类抽象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和实体,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发挥价值规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基础作用;有利于人们重视劳动素质的提高,走勤劳致富的道路;有利于正确处理收入分配中的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的关系,等等。从本质、全局和长远的观点看问题,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所以,我们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和研究,不是要否定这理论,而是要在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坚持和发展这一理论。

二、形势的发展急需对劳动价值论作出科学的时代诠释

在充分肯定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的前提下,理论界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面对的新情况和它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分析,认为形势的发展急需对劳动价值论作出科学的时代诠释。

我们承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具有普遍适用性,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绝对真理。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任何理论都是当时历史条件的产物,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历史局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历史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物质生产领域的体力劳动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虽然也承认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也涉及到对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分析,但在研究中更多地偏重于物质生产领域的体力劳动。(2)没有预料到社会主义革命可以在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马克思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曾指出社会主义革命只能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并认为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完全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以按劳分配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惟一方式。由于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社会主义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式是计划经济,按劳分配通过劳动券的形式进行。实际上社会主义却是在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首先取得了胜利,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现实的社会主义不仅在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上不同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而且还必须通过发展市场经济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3)没有充分预见到由于资本主义高度社会化所带来的分配关系的变化。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导致了当代资本主义资本的高度社会化。资本的社会化突出地表现在两个万面:一是以股份公司力代表的混合所有制的广泛普及,使得企业股权高度分散化与多元化。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许多劳动者不再是“一无所有”,劳动者的收入也包含有一部分资本收益。二是脑力劳动者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造成了劳动力价值的资本化。表现为具有创新特征的劳动者,通过年末奖金、股票期权等形式分享企业利润。

上述局限不是马克思在认识上的错误,而是任何历史人物都不可能超越的时代局限。邓小平曾指出:“马克思去世以后一百多年,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在变化的条件下,如何认识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没有搞清楚。绝不能要求马克思为解决他去世之后上百年、几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的答案,……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根据现在的情况,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1](P291)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是僵化的教条,而是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科学体系。我们也应以马克思主义的态度来认识和对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一)在劳动形态上要高度重视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所起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技术进步、社会分工和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这些是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不可能完全预料的。当今世界,人类已经进入信息化的知识经济时代,脑力劳动作社会生产的不少部门已经成为劳动的主要形态。从体力劳动为主转向脑力劳动为主,已成为必然趋势。两者在商品价值创造上的差异,发生了质的变化。其变化之大,已经不是仅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关系所能概括和反映出来的了。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完善,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的经营管理作用更加突出。一个企业的经营者的素质和水平,往往决定企业的兴衰存亡。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不仅要求我们深入理解马克思本人对科技劳动与管理劳动的有关论述,而且还必须结合变化了的客观实际,深入认识科技劳动与管理劳动的特点,充分认识科技劳动与管理劳动在价值创造方面的巨大作用。

科技劳动与管理劳动不仅创造价值,而且,作为一种复杂劳动,可以在相同的时间里比其他简单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当代的科技劳动,是掌握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劳动者所进行的脑力劳动。由于这种劳动具有对信息搜集和处理的能力,对于文明的传承和理解的创造力,以及对于发明的执著和冒险攻坚力,当代的科技劳动不仅表现为对客观现象的认识和分析,更多地表现为对客观事物本质的探索与研究。同样,当代的管理劳动也不再仅仅表现为对生产的管理、监督与指挥,它包括了计划、组织、经营、控制、创新、承担风险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劳动所独具的适应变化的决策能力、激励政策的设计能力以及人际关系的协调能力,使得管理工作者成为企业各类资源综合配置的组织者,这种管理劳动的效果如何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命运。显然,当代的科技劳动与管理劳动不是以可重复性为特征的一般脑力劳动,不能仅仅被视为倍加的简单劳动,而是具有创新性质的高级脑力劳动。

(二)劳动价值论应该面对并科学解释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过一个半世纪的发展,绝对贫困的问题基本解决了,文明程度大大提高,资本对劳动、富国对穷国的剥削方式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各国之间的依赖性更强了。现阶段与马克思在世时的情况相比,世界的主要矛盾和主题发生了变化,从而显示出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某些局限性。总的判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远末达到垂死、腐朽和灭亡的地步,它在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等方面仍然处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前列。已经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都是从相对落后的国家产生的。目前,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可以预料,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我们不时能“推翻”或“代替”资本主义。和平与发展将是当今世界的长期主题。二战以后直到六七十年代那种风起云涌的柞命年代已经基本过去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力图致力于和平共处和谋求共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现阶段最需要的是建设的理论、发展的理论、摆脱贫穷的理论,特别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执政的、领导国家建设的中国共产党,迫切需要的是如何更好地执掌国家政权和如何更好地领导社会的理论,而不是以资本主义为对象的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的理论。然而,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恰恰是为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提供理论武器的,如果现在仍然事事以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为依据,就很不够了。

(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我们的指导方针和政策不可能都从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中找到答案

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需要调动国家、集体、个人、外资等各方面的积极性,需要发挥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各种要素的作用。如果我们仍然完全以劳动和非劳动(剥削)为取舍,以是否占有剩余价值作为判断是非和决策的惟一依据,把资本和劳动绝对地对立起来,那么,我们就不能调动私人的积极性,就不能发挥资本要素(包括外资)的作用。先进的生产力是历史的,人的先进性也是历史的,如果我们对生产力的先进性和人的先进性的判断不是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我们就不能发展和保护先进的生产力。与此相联系,我们对各种力量和各种要素的贡献的评价,对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的评估,也不能单纯依靠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反映时代要求的价值判断和评价主法,尽管这些价值判断和评价方法也是有历史的局限性的。

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应该同整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一样,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创新。

三、如何丰富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一)要对现阶段的劳动和劳动者理论作出理性的界定

第一,劳动与非劳动。狭义地说,从劳动的一般本质和人类的一般目的来说,劳动仍然是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不参与这个过程的活动就不属于劳动。广义地说,在第一、二、三产业中提供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有用物或劳务)的活动,包括大量社会管理的活动和再分配过程的活动等等都属于劳动,而且,都是社会必要劳动;否则就不属于劳动。凡是参加劳动的人都属于劳动者(狭义的或广义的)。劳动者由于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属于劳动所得。第二,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生产劳动仍然具有两重性。从一般劳动过程的结果来看,凡是提供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并提供剩余劳动(产出大于投入)的活动部属于生产劳动;不生产使用价值、不提供任何剩余的劳动不属于生产劳动,消费活动也不属于生产劳动。这就要求人的活动不仅应当提供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而且应当是有效劳动;人们的消费活动必须以生产劳动的能力为前提。从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直接生产目的(动机)来看,由于我国现阶段所有制形式、生产方式、直接生产目的是多元的,因而其“劳动的生产性”有完全不同的内容。它主要包括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劳动(自然经济或共同体内部)、以商品生产为目的的生产劳动(以交换使用价值为目的的商品生产)、以剩余价值和资本积累为目的的生产劳动。第三,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离状况依然存在,理论的概括远没有过时。其主要区别在于,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精神劳动与物质劳动的对立性质减少了。但是,从根本上克服这种对立性质,不取决于我们的主观愿望,而是生产力发展的程度。

(二)要逐步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收入分配理论

目前,我国生产关系的多层次性决定了分配关系的多样性。主要的分配关系有:按要素所有权(要素贡献、购买价格)分配,劳动者共同体内部的按劳分配,个体生产经营者的自劳自得,等等。其中,最基本的分配方式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即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息(或转化形式)、企业主获得利润(企业主收入)、雇佣劳动者(包括经理)获得工资(包括工资的衍生形式)、土地所有者(国家政府和作为农民自治体的“集体”)得到地租、其他要素所有者得到与购买价格或有偿使用费用相适应的收入。这种分配方式是现代市场经济特有的分配方式,所通行的是包括等量劳动相交换、资本与劳动相交换在内的广义的等价交换原则。在这种分配方式中,在“要素”的名义下混淆了不同的分配依据:凭借劳动力所有权得到的是自己创造价值的一部分;凭借资本所有权得到的是作为新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的剩余价值;凭借技术专利得到的是购买价格或有偿转让代价,是旧价值的转移。需要从理论上搞清楚的是,我国现阶段的低级形态的公有制并不一定导致按劳分配,公有制为主体(公有资产占优势)不一定决定按劳分配为主体。因此,在现阶段“公有制”范围内,不能照搬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分配理论。第一,国家所有不等于“社会直接占有”,社会成员的权利并不是同等的(例如城乡劳动者之间、国有职工和非国有职工之间、就业者和失业者之间),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不可能“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即使是独资的国有企业对职工(实际是雇员)的分配也不等于按劳分配。第二,在公有资产实行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分离(例如公有公营)的情况下,由于经营方式的改变而使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也得以变化。第三,每个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乃至每个产权独立的公有制企业,都可能雇用“外来的工人”,企业和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体和它的成员的关系,而是企业主和雇员的关系,其分配关系不属于按劳分配。

(三)要审慎而理性地对现阶段的剥削理论作出合理的诠释

在我国现阶段必须正确地认识和对待剥削。一方面要敢于承认剥削,承认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存在而不承认剥削,是不合乎逻辑的。另一方面,要历史地看待剥削现象。剥削现象是一定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的产物,与个人品质无关。马克思曾在《资本论》序言中指出,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分析经济形式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个人在社会意义上总是一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我的观点是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2](P12)因此,不要一谈到剥削就认为剥削者的人格、品质一定有问题(这里撇开意识形态)。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不是改革开放的结果,不是方针政策失误造成的,改革开放不过把原来被“大锅饭”掩盖的假象展现出来而已。从人的自然的一般关系来说,大量的生产条件掌握在一部分人手里是不公平的,是一种社会弊病,但这是不可避免的。当这种占有方式比共同占有更有利于积累(思格斯说,这是社会最进步的职能)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人类自身的发展的时候,剥削现象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有历史的进步性。感情不能代替政策,更不能改变规律。

那么,应该如何正确对待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收入呢?马克思认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3](P24-25)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资本关系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普照的光,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其他非资本主义的关系都要被资本关系所笼罩,通过资本化的形式为资本关系服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条件下,我们学习和研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首要的目的就在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我国现实的市场经济建设服务,并以劳动价值论的创新带来整个经济理论体系的创新,从而使我国的国民财富更快地增长,经济更快地发展。同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以多种形式存在的公有制经济棚共同富裕为特征的、支配其他一切关系的主体劳动关系,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普照的光,与其他劳动关系(包括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关系)一起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体系,它们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价值财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财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私营企业,绝大多数是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鼓励下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主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私营企业主正常的经营管理属于高级复杂劳动,可以创造更大的价值。如果他们同时从事科技工作,兼有管理和科技工作双重职能,就是倍加的生产劳动。当然,不可否认,私营企业主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家的收入,除了相当于高级工薪收入部分外,还会有更多的利润。这种利润也是非劳动收入,甚至包含有剥削成分。但是,我们承认其中包含着剥削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要否定它、消灭它。即使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马克思也曾指出,它相对于奴隶制和封建制来说,“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4](P925-926)更何况,他们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服务。

总之,人们不可能将关于劳动价值的理论建立在超越历史和现实的社会条件之上,只有以历史的发展的科学态度,才能把关于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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